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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监测方案【五篇】

时间:2024-01-18 16:38:01 来源:网友投稿

监测方案范文第1篇*年是《*妇女发展规划》和《*儿童发展规划年》实施的第三年。为掌握*妇女儿童规划实施工作情况,分析妇女儿童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省、济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总体部署,市妇女儿童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监测方案【五篇】,供大家参考。

监测方案【五篇】

监测方案范文第1篇

*年是《*妇女发展规划》和《*儿童发展规划年》实施的第三年。为掌握*妇女儿童规划实施工作情况,分析妇女儿童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省、济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总体部署,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决定对妇女儿童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第一阶段性监测评估,为做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妇女儿童规划*—*年阶段性监测评估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妇女儿童发展为目的,通过监测评估妇女儿童规划贯彻实施情况,了解掌握妇女儿童发展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分析原因,研究措施,进一步推进妇女儿童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内容和方法

监测评估内容:对妇女规划涉及的妇女与经济、参政议政、教育、健康、法律、环境六大领域和儿童规划涉及的儿童与健康、教育、法律、环境四大领域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测评估,其中对妇女参政议政、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权益、非法使用童工、农村医疗设施建设、校外教育阵地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监测;
对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市妇儿工委办公室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经费投入、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和实施规划的策略措施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测评估方法: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看现场、查阅档案资料等方法进行。

三、具体步骤

1、9月上旬,调整市妇女儿童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监测统计组和专家评估组,研究制定阶段监测评估实施方案。

2、9月中旬,召开市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工作情况,安排部署近期工作,对阶段监测评估作具体安排。

3、9月下旬,各乡镇(街道)、市妇儿工委各成员部门对本地、本系统实施规划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全面掌握规划指标落实情况,搜集、整理有关资料(档案、统计表、活动图片等),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形成监测评估工作报告,10月上旬报妇儿工委办公室。

4、10月中旬,市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到各乡镇(街道)、各成员部门进行检查。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迎接省、济宁市妇儿工委对我市实施规划情况的检查。

5、*年1月份,召开妇女、儿童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会议,下发监测统计评估表,各成员单位依据年报,进行指标统计、汇总、分析,写出本单位实施妇女儿童规划的阶段监测评估报告和统计分析报告。统计表、评估报告和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两份,于2月10日前分别报市统计局和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6、*年3月,市评估检查组根据各部门的监测统计表和评估报告,全面评估、分析,由市统计局和妇儿工委办公室汇总、分析,分别写出市级妇女、儿童规划的监测统计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报市委、市政府,报省、济宁市统计局和妇儿工委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监测方案范文第2篇

一、目的

系统地收集汇总、分析评价有毒有害因素对职业人群健康影响的信息,使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准确掌握职业病发病情况和分布特点,为制订科学、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二、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技术标准是制定本方案的依据。

三、适用范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下同,以下简称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机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等均适用本方案。

四、报告内容

(一)报告对象

监测报告对象为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劳动者。农药中毒病例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而引起中毒的患者和由于误服、有意接触农药的患者(不包括食物农药残留超标和属于刑事案件的中毒患者)。

(二)报告项目

1、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报告

2、常规监测报告

1)疾病监测报告

①职业病监测以职业病目录为准。属于本监测范围的职业病病种共9类102种。

②农药中毒监测

2)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

3)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的监测

五、报告原则

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报告、审核、汇总、分析的原则。

(一)责任报告单位

凡符合《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急性职业中毒、农药中毒患者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法定职业病常规监测点,常规监测点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各级职能机构(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1、急性职业病(主要是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农药中毒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职业病报告卡》(限于急性职业病)和(或)《农药中毒报告卡》。接诊急性职业病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组织进行职业病诊断;
如没有职业病诊断资质,应在接诊后2小时内报告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后者组织专家会诊并报告。

2、依法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和(或)《农药中毒报告卡》。

3、各类职业病死亡病例由出具死亡证明的医疗单位报告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包括在医院外的死亡病例)向属地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能的机构报告,由后者填写相应报告卡上报。

4、依法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填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以一个用人单位为统计单位)。

5、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填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以一个用人单位为统计单位)。

职业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尘肺病报告卡》《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由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印发,按照卫生部的统一格式填报。

(二)报告方式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的组成部分,依托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以各类责任报告单位(监测点)为直报口,实行一次性网络直报、逐级审核、确认的分级管理制度。各责任报告单位向所在地疾控机构申请用户账户和密码后可进行资料的录入、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监测点),应按各类报告卡的报告时限要求,把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职能机构,代其网络直报,农药中毒报告依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监测网。由疾控中心对各接口授权确定资格,进行网络直报。

(三)报告时限

1、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三类: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要求,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和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要求,进行实时报告和信息监测。该事件属地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职能机构应在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5日内填报《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同时进行个案病例网上直报,纳入常规急性职业病监测信息月统计汇总。

2、急性职业病(包括急性职业中毒)在患者确诊后6小时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进行网上直报。

3、最初接诊农药中毒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患者确诊后24小时内填卡并网上直报。

4、尘肺病、职业病(不包括急性职业病)、健康监护、监测报告在确诊或相关工作结束后5日内进行网络直报。

六、数据管理

(一)审核

1、报告卡录入人员对收到的各类报告卡需进行逐项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

2、各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能机构负责辖区报告的网络审核工作,做到每日上网浏览审核,对于核对无误的报告卡应于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审核确认,对于错误或有疑问的报告应填写审批意见,要求报告单位修改或核实。

(二)补报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应及时补报。

(三)

各级报告单位每周对报告信息进行,删除重复报告的信息。

七、资料的分析与利用

各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能机构每年应及时对辖区的报告信息进行分析,为防治决策提供依据。年报分析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完成,并将分析结果向上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能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反馈到下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能机构。

八、资料保存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卡需长期保存,资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报告单位,其报告卡由收卡单位保存,原报告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九、通报与公布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省卫生厅负责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在信息未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密、公布。

(二)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数据资料,未经省卫生厅批准不得擅自向外省及外系统提供;
省内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使用双方数据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安排。

十、组织实施与评估

监测方案范文第3篇

一、目的

1、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疫情处置的规范管理;

2、及时发现SARS、人禽流感病例;

3、及时发现其它以肺炎为主要临床表现的聚集性呼吸道传染病。

二、病例定义

1、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同时具备以下4条,不能明确诊断为其它疾病的肺炎病例:

(1)发热(腋下体温≥38℃);

(2)具有肺炎的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

(4)经规范抗菌药物治疗3-5天(参照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颁布的2006版“社区获得性肺炎诊断和治疗指南”,详见附件2),病情无明显改善或呈进行性加重。

2、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两周内发生的有流行病学相关性的2例或2例以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有流行病学相关性是指病例发病前曾经共同居住、生活、工作、暴露于同一环境,或有过密切接触,或疾病控制专业人员认为有流行病学相关性的其它情况,具体判断需由临床医务人员在接诊过程中详细询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或由疾病控制专业人员经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后予以判断。

三、工作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负责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排查和管理工作。

(一)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由医疗机构在12小时内组织本单位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注明“不明原因肺炎”并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级疾控机构在接到电话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县级疾控机构要将发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情况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务人员在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医院应立即组织本院专家组进行会诊,并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向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县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不具备相应诊治条件的乡镇、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时,应立即将其转至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诊治,由接收病例的医院进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网络直报。

各级疾控机构在日常疫情监测中,要每日主动监视和分析网上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数据,分析是否有同一时间、空间或特定职业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发生。

(二)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县级疾控机构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对病例完成初步流行病学调查(调查表详见附件3),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调查时重点了解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主要包括:周围有无聚集性发病现象,有无相应的高危职业史(例如从事SARS-CoV检测、科研相关工作或可能暴露于动物和人禽流感病毒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实验室人员;
饲养、贩卖、屠宰、加工家禽人员及从事禽病防治的人员;
未采取严格的个人防护措施,处置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人员;
未采取严格的个人防护措施,诊治、护理人禽流感或SARS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医护人员等)、以及其他接触禽类或野生动物或暴露于这些动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环境的情况等内容。

县级疾控机构接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组织对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追踪和医学观察。

县级疾控机构应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

(三)病例的会诊与排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组织县级专家组进行会诊。对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应订正为已明确诊断疾病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并报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市(地)级专家组进行审核。县级专家组会诊后仍不能明确排除SARS或人禽流感的病例,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报告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

市(地)级专家组会诊后,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应订正为明确诊断的疾病或“其它不明原因疾病”,并由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省级专家组进行最终审核。市(地)级专家组无法排除SARS或人禽流感的,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省级专家组进行会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本级专家组进行会诊。

各级专家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人禽流感和SARS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在会诊结束后应提出书面会诊意见,如诊断为其它疾病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将专家组会诊意见逐级通知到原报告单位,由原报告单位订正报告。

在各级专家组会诊的基础上,对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均应在发病后1个月内订正报告。

(四)病例管理

县级以上医院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时,应立即将病例收治入院,按呼吸道传染病隔离治疗。乡镇、社区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应立即将病人转至县级及以上医院。

医务人员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诊治时,要采取基本个人防护措施(如穿工作服、佩戴工作帽和医用防护口罩等)。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应立即采取呼吸道传染病隔离措施和相应的院内感染控制措施。

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SARS、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或实验室确诊病例者,须按照卫生部相应的防治工作方案开展处置工作。

(五)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

县级专家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会诊后,仍不能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时,县级疾控机构和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样本,尽快送至有条件的实验室,进行SARS和人禽流感病原检测。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应立即采集相关标本进行SARS、人禽流感以及其他传染性呼吸道疾病的实验室检测。标本采集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并填写标本登记表。

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鼻咽拭子、下呼吸道标本(如气管分泌物、气管吸取物)和血清标本等。如病人死亡,应尽可能说服家属同意尸检,及时进行尸体解剖,采集组织(如肺组织、气管、支气管组织)标本。临床标本应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间隔2~4周的恢复期血清。

对于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相关标本的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应事先进行危害评估。若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根据危害评估结果应参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的要求,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进行标本的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经省级专家组会诊不能明确诊断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省级疾控机构要将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必要时,省级疾控机构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将省级及以下专家组会诊后已做出明确诊断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检测。

四、相关单位的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辖区内的不明原因肺炎监测、排查和管理工作,保障工作经费,组织督导评估和监督检查。组织专家组对医疗机构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会诊。将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病例的调查资料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根据需要,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进行审核。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二)医疗机构

1、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诊治、排查工作。医务人员在采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病史时,应注意询问病人的流行病学史及其周围是否有聚集性发病现象;

2、医务人员在做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后,应立即向医疗机构相关部门报告;
医院要及时组织专家组,对医务人员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会诊;

3、对不明原因肺炎患者应采取呼吸道传染病隔离措施和相应的院内感染控制措施;

4、负责对聚集性病例所在医院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医学观察及资料上报;

5、为流行病学调查及各级专家组会诊提供相关临床资料;

6、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或院内感染控制部门按相关规定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网络直报及后续的订正报告;

7、协助疾控机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8、负责采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临床标本,并妥善保存,以备送检;

9、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与疾控机构配合进行标本转运。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县(区)级疾控机构

(1)对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对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医学观察;

(3)指导医疗机构对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采取隔离措施,指导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指导医疗机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标本采集;

(5)将采集到的病例标本及时运送到有条件的市(地)级或省级实验室;

(6)及时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反馈至报告病例的医疗机构;

(7)定期分析、汇总辖区内的监测数据并报告监测结果。

(8)对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将其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备案。

2、市(地)级疾控机构

(1)定期分析、汇总、上报辖区内的监测数据并反馈监测结果;

(2)指导县级疾控机构对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3)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SARS、禽流感病毒(H5N1)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病原的相关检测;

(4)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县级疾控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控制。

(5)对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将其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备案。

3、省级疾控机构

(1)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实验室检测工作并报告、反馈实验检测结果;

(2)定期分析、汇总、上报、反馈本省的监测结果;

(3)定期对市(地)级和县级疾控中心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4)对全省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控制;

(5)对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将其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组织对省级疾控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

(2)指导、参与各省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调查和处理;

(3)对各省运送的标本或分离物进行相关检测或复核、鉴定;

(4)组织对全国监测系统的督导、检查和评价;

(5)对实验室网络进行考核和质量控制;

(6)建立、管理、维护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监测数据库;

(7)定期分析、汇总、反馈全国监测结果。

(四)卫生监督机构

按有关规定及本方案要求对医疗机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相关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

五、信息收集、分析与反馈

(一)信息收集内容

监测系统收集的信息内容包括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卡、个案调查表、会诊记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标本送检表和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表等。

(二)定期报告、反馈

1、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传染病报告卡应由医疗机构保存,相关资料及时录入中国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

2、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个案调查表应由县级疾控机构存档,根据需要将复印件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个案调查表及调查处理报告应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医院组织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会诊记录原件保存在病历中,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会诊记录原件作为部门工作文件归档。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会诊记录的复印件应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病例标本送检表应由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填写。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送检单位。

5、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表应由县级疾控机构负责填写、汇总,并及时逐级报告至省级疾控机构。

6、各级疾控机构定期将监测系统的分析结果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并反馈给辖区内疾控机构及医疗机构。

六、附件

附件1.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报告、处理流程

附件2.社区获得性肺炎诊断和治疗指南

附件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调查表

监测方案范文第4篇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国、各地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要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统计局和节能减排办负责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各级统计部门从年起,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国以及各地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
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
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
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监测方案范文第5篇

1.1 交通部《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人民交通出版社;

1.2 交通部《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J042-94),人民交通出版社;

1.3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

1.4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JB50021-2001);

1.5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1.6 《锚杆喷射砼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1.7隧道施工设计图 ;

1.8隧道土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 ;

2、监控量测目的和要求

2.1 监控量测主要目的

(1)根据对地表和围岩变形的监测数据对围岩稳定性和支护系统的安全性及时进行分析和评估,以便有针对性地改进施工工艺、优化支护参数,有效地控制地表和围岩变形,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保护地表环境;

(2)预测施工引起地表和围岩变形,根据地表变形发展趋势,决定是否需要采取保护措施,并为确定经济、合理的保护措施提供依据,确保地表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

(3)为研究地表沉降与围岩变形的分析预测方法等积累资料,并为改进设计和调整施工参数提供依据;

(4)优化设计与施工,为后续工程提供技术依据。

2.2 监控量测应满足的要求

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力措施。根据相关要求,监测主要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监测的数据和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反映工程安全状态和质量情况;

(2)监测数据和资料可以按照安全预警位发出报警信息,既可以对安全和质量事故做到防患于未然,又可以对各种潜在的安全和质量隐患做到心中有数;

(3)监测应满足作为设计变更的重要信息和各项要求。

3、监控量测主要内容

3.1 监控量测项目、断面及测点数量

根据隧道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确定了隧道施工过程中监测的项目、断面数量及测点数量。不同级别围岩段内布设初期支护变形测试断面的间距:Ⅴ级围岩地段的断面间距为5~10m,Ⅳ级围岩地段的断面间距为10~20m,Ⅱ~Ⅲ级围岩地段的断面间距为20~30m。

4、监控量测实施

4.1 监控量测仪器设备及精度要求

根据隧道工程要求和合同内容,拟定现场监测采用的仪器设备及精度要求,例如:
DS32型水准仪(精度要求+0.1mm),收敛计(精度要求+0.01mm), DS32型水准仪、铟钢尺(精度要求+0.1mm)。

4.2 监控量测频率

根据隧道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要求,为了确保隧道开挖期间的施工及周边环境安全,达到监测目的,依据技规要求及工程经验,拟定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如:开挖

面距量测断面前后

4.3 监控量测控制标准和预警标准

根据隧道工程设计文件及招标文件要求,监测中应及时对各种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判断其稳定性及发展趋势,并及时反馈到施工中。依据技规要求及以往工程经验,确定采用以下二种方法在监测中进行控制和预警。

4.3.1 根据监测物理量的最大值或回归预测最大值

(1)根据监测结果,按表4-4中的三级管理制度进行指导施工。

表4-3监测的三级管理制度

管理等级 管理位移 施工状态 备注

Ⅲ Uo<(Un/3) 可正常施工 Uo―实测值,Un―最大允许值(控制标准)

Ⅱ (Un/3)≤Uo≤(2Un/3) 应注意并加强监测

Ⅰ Uo>(2Un/3) 应预警并采取特殊措施

(2)监测的控制标准和预警标准,见表4-4:

表4-4监测的控制标准和预警标准

序号 监测项目 控制标准(规范值或设计值) 预警标准

1 监测项目 地表下沉 30mm 20mm

2 周边收敛 设计预留变形量:Ⅱ~Ⅲ级围岩

为50mm,Ⅳ~Ⅴ级围岩为100mm 设计值预留

变形量的2/3

3 拱顶下沉

上述监测控制标准及相应管理对策,应在经过业主、设计、施工及监理方确认后予以实施,以后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监测情况逐步加以调整、完善。

4.3.2 根据监测物理量变化时态曲线的形态

当变化速率不断下降时(du2/d2t<0),表明围岩趋于稳定状态;

当变化速率保持不变时(du2/d2t =0),表明围岩不稳定,应考虑加强支护;

当变化速率不断上升时(du2/d2t>0),表示围岩进入危险状态,必须立即停止开挖,加强支护。

4.4 回归分析

4.4.1 采用的回归函数有:

U= A +Blnt或 (U= A + Blg(1+t))

U=t/(A+ Bt)

U=Ae-B/t

U=A(e-Bt-e-Bt0)

U=Alg〔(B+t)/(B+t0)〕

式中:
U ―― 变形值

A、B ―― 回归系数

t、t0 ―― 测点的观测时间(day)

4.4.2量测数据处理――回归分析

在现场测试中,由于测试条件、人员等因素的影响,给测试数据造成偶然误差,使散点图上下波动,应用中必须进行数学处理,以某一函数式来表示,进而获得能较准确反映实际情况的典型曲线,找出测试数据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并推算测试数据的极值,为监控设计提供重要信息。

4.4.3可采用隧通隧道监控量测系统软件对量测数据进行分析

“隧通隧道监控量测信息系统TMMIS”是专门针对隧道及地下工程具体情况并根据多年监测技术和经验,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科学的数据处理方法研制的对监测数据分析和统一管理的完善的信息化软件系统。该软件能够及时、快速地对大量监测数据进行高效管理和分析,能够节约大量的监测数据的分析和管理时间。设置安全警戒值后,当监测数据达到该值时,系统会及时给出预警和警报。同时为类似工程积累经验。

4.5 监控量测方法

4.5.1 隧道监测项目测点埋设及观测方法

(1)初期支护收敛变形监测

隧道变形初期支护测试断面必须尽量靠近开挖工作面,但太近会造成开挖爆破下的碎石砸坏测桩,太远又会漏掉该测试断面开挖后的变位值。变形测点应距开挖面2m的范围内尽快埋设;
但根据以往隧道变形测试经验,变形测点埋设在相距1.0~1.5倍开挖循环进尺的断面上较为适宜。初次读数应保证爆破后24h内或下一次爆破前测读。

测点埋设时,在隧道左边墙和右边墙部位分别埋设测桩(测桩埋设深度约15cm,钻孔直径约20cm,用早强锚固剂固定,测桩设置保护罩),并进行初始读数。监测仪器采用隧道收敛计(SGS-1)。监测方法采用精度较高的水平基线测试方法,并进行温度修正。

(2)初期支护拱顶下沉监测

拱顶下沉测点与收敛变形测点布置在同一断面上。

测点埋设时,在隧道拱顶部位埋设1个带挂钩的测桩(测桩埋设深度约15cm,钻孔直径约20cm,用早强锚固剂固定),并进行初始读数。监测仪器采用水准仪和水准尺。监测方法采用水准抄平方法,基准点分别设置在洞内和洞外(用于校核),视线长度一般不大于30m,监测误差控制在1.0mm以内(高程误差0.7mm),必要时采用冗余观测方法来提高监测精度。

在隧道所处陆域段,与隧道拱顶下沉及收敛变形测试断面相应的里程上,要尽可能布置地表下沉测试断面。

4.5.2监测警报

监测中,当监测数据异常,超出预警值或时态曲线出现不稳定征兆时,在监测完成后24小时内发出监测预警报告,及时报告现场业主代表、驻地监理、施工单位和设计代表。当出现特别紧急的情况时,马上口头或电话通知业主代表、驻地监理、施工单位和设计代表。

5、监控量测质量保证措施

在隧道工程监测项目的实施工程中,将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合理配置技术力量,投入先进的技术设备,保证优质、高效地完成好监测工作。

保证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在标定有效期内,在仪器设备使用前进行检查、调试,保证进场测试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保证仪器在数据采集期间有足够的电能。

4、人员相对固定

要求负责监控量测的技术人员能吃苦耐劳,对工作认真负责,仪器操作熟悉,资料采集和数据处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

6、监控量测进度保证措施

1、根据隧道工程的要求,按技规的相关规定和《监测方案》的内容,及时开展现场监测工作,合理选择监测断面,适时埋设测点并采集数据。每日量测数据当天进行整理和分析 。

2、配备充足的仪器、设备,并保证测试所需仪器设备在标定有效期内,在仪器设备使用前进行检查,保证仪器能正常工作。

3、要求监测人员每日对监测数据及时输入为电子文档并进行备份,防止因数据丢失造成的报告不及时。

7、监控量测安全保证措施

安全目标: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

1、人员安全

在现场,有关安全事宜应听从安全监督人员的指挥,遇有险情,必须撤离现场。遇到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首先进行初步的安全判断,在确定安全情况下再继续进行相应的工作。

2、仪器设备安全

仪器设备的安全是现场监测工作的基础。严格按技规要求对仪器设备的保护措施进行操作和维护。

3、数据安全

监测原始数据应妥善保管,不能丢失。对于采用计算机储存的监测数据,要及时做好备份并做好储存位置的说明,避免数据丢失和混乱。

4、财物安全

妥善保管财物、避免丢失。

5、交通安全

监控量测人员驾车进入隧道必须注意行车安全,减速慢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8、监控量测人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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