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黑龙江省政府印发了《“诚信龙江”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全省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需要重点抓好的15个行业(部门)诚信建设。同时,2010年底要建成联合征信平台及查询系统,初步建立较为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务员考试方案【五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公务员考试方案范文第1篇
2006年2月,黑龙江省政府印发了《“诚信龙江”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全省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需要重点抓好的15个行业(部门)诚信建设。同时,2010年底要建成联合征信平台及查询系统,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个人诚信体系。
2009年6月,黑龙江省开始筹备建设省公务员诚信档案,近30万名公务员的基础信息、岗位职责及社会公德信息等20余项将纳入诚信档案。
2010年,黑龙江省发出了关于开展公务员诚信档案建设、管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并印发了《黑龙江省公务员诚信建设方案》和《黑龙江省公务员诚信档案建设工作方案(试行)》。
作为“诚信龙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1月1日,黑龙江省公务员诚信信息网(黑龙江省公务员诚信档案信息平台)试运行。据悉,黑龙江省公务员诚信档案系统建设工作将于2012年末初步完成。这是国内开通的首个省级公务员诚信信息网,同时为社会公众监督公务员的诚信行为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渠道。
信息全覆盖,两年建成公务员诚信档案系统。公务员诚信信息网依托诚信龙江网、各单位局域网,有效整合公务员基础信息、公务员岗位职责和履职方面信息和公务员社会公德方面信息,形成信息齐全、查阅方便的公务员信用查询系统,实现公务员诚信信息共享共用、公开透明。目前,该网已归集省政府62个部门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6000余名处级(含处级)以下公务员的信息,计划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建成全省公务员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社会广泛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登陆公务员诚信信息网查询公务员信息,同时实现对公务员的诚信履职情况的监督和投诉。投诉的处理结果应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务员诚信信息网反馈给投诉人。
信息常更新,诚信档案作为公务员任用晋职重要依据。黑龙江省要求,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公务员信息及时进行更新,保证公务员诚信档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在首次诚信档案信息集中上报完成后,各单位应在每年11~12月份进行一次信息全量更新。对在日常工作中出现公务员工作变动、职务变动、职责调整等情况,应随时将变更信息报送到省诚信办。按照《黑龙江省公务员诚信档案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组织和人事部门在对公务员使用、晋职、奖惩、考评时应将公务员诚信档案信息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与此同时,要及时对公务员诚信记录进行分类梳理,严格监控有失信记录的公务员,对严重失信的个人实行跟踪监督。通过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有力推动公务员诚信体系建设。
[相关链接]
国家公务员考试启用诚信档案
公务员考试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年考试录用工作,坚持突出能力、适当分类、方便考生、强化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考试内容,创新考试的组织和管理方式,进一步增强考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考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
二、实施的方法、步骤及相关要求本次考录工作,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统一组织,分为制定录用计划、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公示、备案等8个步骤。
(一)制定录用计划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分别对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申报的录用计划情况、人员编制情况及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等内容进行审核、汇总,并确定各部门的录用计划。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垂直管理的省级机构的招考计划中,用于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招考计划数低于三分之一的部门,不得参加**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二)招考公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网站公布《中央、国家机关**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招考简章》和《中央、国家机关**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考人员
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其中,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地市以下(不含副省级城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招考过程中被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2、报名的方式和时间此次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为2005年10月15日-25日(10月份的第三个周六开始),报名网站为人事部网站。报考者可在同一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招录机关的资格审查。查询时间为2005年10月17日-27日。
3、资格审查方法招录机关要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报考条件
和拟录用职位的要求及时进行资格审查,并在报考者报名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应说明理由。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招录机关可在人事部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考生报名信息,供面试时参考。招录机关要公布咨询电话,报名期间应安排专人值班,保证报考人员能够与其及时取得联系,并可就有关问题得到咨询和解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对报名资格审查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报名结果进行汇总分析。
4、报名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需要进行报名确认。
**年招考报名确认采取两种方式进行:
一是在北京、上海、天津、吉林、河北、山西、江苏、浙江、江西、陕西等10省市参加公共科目笔试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确认和网上缴费,并在规定时间内从该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确认,应与当地考务部门联系办理报名确认和减免费用手续的事宜。
二是在其他省(区、市)参加公共科目笔试的考生,应进行现场确认,并按照公告的提示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缴纳有关费用,提交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确认后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还应在办理确认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现场办理减免手续。报考者在人事部网站报名时,须将考试成绩通知书的邮寄地址等信息填入相应栏目。
(四)笔试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共科目笔试的内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侧重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报考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考生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分为(一)、(二)两卷,分别用于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的报考者,并在题型、题量、难度等方面有所不同。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各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国家机关**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2、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和地点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05年11月26日(11月份的最后一个周六)。具体安排为: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14:00-16:30申论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必要时可在其他较大城市)设置考场,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无照片、印章)和身份证,监考人员依据考场座次表(含考生照片及考生身份基本信息),核验考生身份,实施监考。考试机构下发的考试成绩通知书应带有考生本人照片。
3、分数线确定和专业科目笔试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研究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并在人事部网站公布。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眩专业科目的考试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由招录机关自行确定,并由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五)面试人数与拟录用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时,可以进行部门内调剂或跨部门调剂。调剂原则上在同类考试笔试合格人员中进行。需进行跨部门调剂的招录机关,要将调剂职位及资格条件要求分别报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和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同意,并在人事部网站予以公布。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组织面试。面试的内容、标准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确定,面试的具体实施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招录机关要将面试人员姓名、准考证号、面试时间、地点和联系人等事项分别报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和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并在人事部网站公布。面试仍以结构化面试为主。面试的具体方法和形式可适当灵活,但要经过慎重研究,严格执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确保客观、公正。面试考官小组组成人员中应有一定数量具有二级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招录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其他单位一定数量的专家担任面试考官。招录机关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考生进行心理素质测评,评价结果供用人部门参考。进入面试的人员,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准考证、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考生报名登记表(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1份。缺少上述证件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面试工作应在**年2月底以前完成。
(六)体检和考察招录机关应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眩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共占50%。招录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组织进行体检,确定体检是否合格。体检时,招录机关要做到认真负责、程序严格、组织严密、公开透明,对体检者与体检医生有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资格。招录机关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人际沟通能力、心理调适能力、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要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析,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确定被考察对象的考察结果。体检和考察工作应在**年3月底以前完成。
(七)公示和备案招录机关要严格执行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考察结果均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招录机关确定拟录用人员后,要在人事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同时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备案手续;
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备案;
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备案,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备案。中央党群机关各招录机关按有关规定填写录用备案材料,报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备案。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各招录机关要按有关规定填写《中央国家行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备案表》一式两份、《新录用人员情况汇总表》(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连同本部门招考工作总结,报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备案。
公务员考试方案范文第3篇
月日,省局在召开了省属监狱系统培训过渡和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会议,会上副厅长作了重要讲话,主任传达了两个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局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狱培训过渡和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经监狱党委研究决定,召开这次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部署和安排我狱培训过渡和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刚才席主任传达了省人事厅、省司法厅《省属监狱、少管所现有部分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工作实施方案》、《省属监狱、少管所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我代表监狱党委讲以下意见:
一、关于省属监狱系统培训过渡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及我狱人员情况
(1)目前省属监狱系统人员编制情况。截止2003年底,(2)经省编办核定的省属监狱系统国家公务员编制为11408名(3)。现在实有国家公务员9839名,(4)职位空缺1569名(5)。非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干部2563名(6)。
(7)关于两个《实施方案》的制订。年按照省政府部署,(8)我省监狱系统实施了公务员过渡,(9)当时由于受编制限制,(10)省属监狱系统有813人没有能够过渡,(11)形成了遗留问题。年以后,(12)为缓解监狱一线警力紧张问题,(13)照顾监狱系统子女就业,(14)又陆续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及录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原“两劳”学院)等院校委培生共1750人,(15)因他们不(16)具有公务员身份,(17)形成了我们系统称谓的事业干部。为解决监狱系统干部管理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18)利用现有编制资源将部分干部培训过渡和考录为公务员,(19)减少在推行监狱体制改革中的矛盾。省厅、局对培训过渡和考录公务员工作非常重视。今年3月5日,(20)省人事厅、省司法厅联合向省政府报送了《关于省属监狱劳教系统部分工作人员过渡及考录国家公务员问题的请示》。省委、省政府领导相继对培训过渡和考录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按照领导批示精神,(21)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调配录用处、省司法厅政治部、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联合组成调研组,(22)深入部分基层单位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调研,(23)对基层反映集中的问题作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24)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和省领导批示精神,(25)拟订了《省属监狱、少管所现有部分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工作实施方案》和《省属监狱、少管所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实施方案》。6月1日,(26)省人事厅、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召开联席会议,(27)在对方案中的一些问题慎重研究,(28)认真修改,(29)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形成上报省政府的意见。省政府领导在听取了省人事厅、省司法厅领导同(30)志汇报后,(31)批准了工作方案。两个《方案》对省属监狱、少管所部分工作人员培训过渡和考试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的指(32)导思想和原则、组织领导、培训过渡与考录的对象、资格条件、方法步骤以及有关问题处理等作了比较明确具体规定。可以说,(33)这完全符合监狱系统的实际,(34)有利于解决我省监狱系统队伍(35)建设的历史遗留问题,(36)能有这样的结果,(37)是厅党委、局党委和厅、局有关部门长期努力的结果,(38)也是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监狱工作关心和支持的结果。
(39)关于适用培训过渡和考试录用的时间界定。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通知》(豫组通字[]14号文件)精神,(40)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在方案中把年3月13日作为培训过渡与考试录用工作的时间界限。该文件印发前经批准进入省属监狱、少管所工作的在职干部,(41)按照豫政16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培训过渡。对年3月14日以后进入省属监狱系统不(42)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干部实行考试录用。
(43)我狱公务员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目前,(44)我狱公务员编制为363个。实有公务员325名(45)。非公务员身份的干部有128名(46)。
二、正确认识和理解培训过渡和考试录用工作的意义
这次培训过渡和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主要目的是解决省属监狱系统干部管理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为监狱体制改革做准备。所以,做好这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培训过渡和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是监狱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六大以后,司法体制改革、监狱体制改革已列入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议程。目前,司法部已在全国6个省(市)进行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我省没有列入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但也必须按照中央提出的“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体制改革目标做好准备工作。“全额保障”是体制改革的前提条件,“全额保障”是指监狱基本支出经费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其中包括国家公务员所需经费,而非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的工资及其它费用不属于国家财政保障的范畴。这样,非国家公务员身份干部的工资费用等问题,就成为监狱的沉重负担,成为制约监狱体制改革的一个问题。因此,妥善解决监狱系统干部队伍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使用空余编制,把现有部分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过渡和考试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纳入国家财政保障,是顺利实施监狱体制改革的需要。
(二)培训过渡和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是依法治监的需要。按照《监狱法》规定,监狱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非人民警察不能从事监狱管理工作,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但现实的情况是,由于基层一线警力严重不足,大部分不具有警察身份的人员在一线从事监狱管理工作。这是一个长期困扰监狱依法治监的问题。影响着监狱法制化进程。通过这次培训过渡和考录工作,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将获得国家公务员身份,成为监狱人民警察,具备执法资格,从而推进依法治监工作。
(三)培训过渡和考录国家公务员,是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需要。年我省监狱系统实施公务员制度以来,我狱除接收了1名军队转业干部充实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外,还接收了一些大中专毕业生及为解决两地分居而调入的非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干部。由于每年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调入的干部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不能自然转为人民警察,使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年龄老化问题日益突出。截止去年底,我狱在职监狱人民警察中,年龄在45岁以上的有74人,占22.7%,年龄在30岁以下的有16人,仅占4.9%,年龄断层问题严重。而另一方面,编制内人员的明显不足与编制外人员的大量存在,给监狱整个队伍管理带来了诸多困难。通过培训过渡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将有效改善公务员队伍的年龄结构、优化公务员队伍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使公务员队伍增添朝气和活力。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培训过渡和考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高度重视,缜密安排。由于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培训过渡和考试录用并举,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具体问题多,各种情况复杂。工作稍有不慎,出现纰漏,就会影响干部队伍的稳定,影响监狱的安全,辜负上级领导对监狱工作的关心和期望。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培训过渡和考录工作,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要给符合考试录用资格的人员创造好的学习条件。
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我狱成立培训过渡和考录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处。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成员:
培训过渡和考录工作办公室的人员要全面深入地做好思想动员和政策宣传教育工作,广大干警、职工,尤其是具有参加培训过渡和考录资格的人员,学习好相关政策规定,明确条件、原则、程序等,作到吃透精神,理解政策,遵守纪律,服从领导。对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严格按程序办事。
(二)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这次培训过渡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对培训过渡和考试录用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宣传好培训过渡和考试录用政策,做好培训过渡和考试录用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由于省属监狱系统公务员空编数目的限制,这次培训过渡和考试录用只能解决部分人员的身份问题,不可能使所有非公务员身份人员全部过渡或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由于情况比较复杂,个人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对培训过渡和考录工作的认识也不尽相同。这就决定了培训过渡和考录工作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问题。为了保证这次培训过渡和考录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省局要求,我已向省局签定了责任书,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道也要向监狱党委签订责任承诺书,所有符合培训过渡和考录范围的人员要向监狱签订诚信承诺书。实现分级管理,各负其责,不推诿扯皮,不上交矛盾。
(三)坚持实行“阳光操纵”。对工作中凡是需要公开、能够公开的内容必须无条件的公开。培训过渡和考录办公室在研究有关问题时,必须有监察室的同道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建立上级领导部门监督、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监狱培训过渡和考录办公室设立咨询电话(电话为:9392),随时接受广大职工反映情况、咨询问题。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电话为9323),受理群众举报。
(四)为参加考试人员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涉及到干部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反映我监狱的整体工作情况,所以一定要为参加考试人员创造良好条件。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监狱党委研究决定,对参加考试人员,监狱将最大限度地提供一切便利条件,除必须的工作外,原则上实行脱产学习,由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在原武警院内进行集中温习。届时,监狱将联系郑大或党校、警校的教师进行串讲辅导。
四、加强教育,正确引导,确保整个队伍的安全稳定
这次培训过渡和考录工作是我狱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好事,但由于指标的限制会有部分同道不能取得公务员资格,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有少数同道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各有关单位和政工人事部门一定要深入实际,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把好事办好。其中以下几种情况比较特殊,在这里特别予以说明:
一是年公务员过渡时没有过渡而此次又不能培训过渡和考录的人员。由于此次培训过渡是解决年公务员过渡时的遗留问题,按照豫政16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有极个别人员因自身原因被排除在培训过渡范围之外。这部分同道,监狱对你们长期以来做出的成绩给予肯定,对你们的愿望予以理解,希望你们能够端正态度,正确对待,安心工作。
公务员考试方案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
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
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考试
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
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
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公务员考试方案范文第5篇
关于“贯彻执行能力”,考试大纲解释道:“能够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根据考试大纲的解释,华图公务员考试辅导专家李天甲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把握所谓的“贯彻执行能力”。
申论材料往往涉及一个或者两个社会现象或者社会问题,同时,给定材料中也会包含一些解决该社会问题的具体措施。因此,华图公务员考试辅导专家李天甲认为,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考试很可能会要求考生针对材料中提到的某一项具体措施提出(写出)具体的执行方案或者实施方案。考生在写出具体的执行方案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实施方案的关键在于把握好相关部门出台这项措施的背景、目的与意义,这样才能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对此,考生可以通过阅读材料来了解出台这项措施的背景、目的与意义。
其次,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所谓的依法行政原则,简单来说包括六个方面: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在申论考试当中,考生除了要固守原来提对策的基本原则——可操作、合常理之外,还需要特别体现我们具有“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的意识与素质。我们的主体要合法,我们的措施要合法、我们的程序要合法以及我们的执行措施要高效便民,而不能低效扰民。
再次,根据客观实际情况。这就要求考生仔细阅读材料,充分体会材料设定的“场景”存在哪些“客观实际情况”。针对这些客观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变通地制定相应的执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