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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餐厅厨房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7篇

时间:2023-10-19 15:40: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餐厅厨房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7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餐厅厨房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7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7篇《餐厅厨房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希望朋友们参阅后能够文思泉涌。

章 总则 篇一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

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篇二

第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二条 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

第十三条 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章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篇三

第十四条 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厨房:

(一)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拜谢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凉菜间: 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摄氏度。

蛋糕间: 用于制作裱花蛋糕的操作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

第十五条 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二)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三)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行为;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服务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空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

第十六条 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十七条 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八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心脏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摄氏度。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第二十条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制作凉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凉菜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

(二)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

(三)凉菜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

(四)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五)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六)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的原料,应昼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第二十三条 奶油类原料应当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摄氏度以下或60摄氏度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餐厅厨房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篇四

一、建立食堂安全卫生管理一把手工程,确保安全生产,强化饮食卫生法制观念。

二、建立安全卫生管理组织,实施安全卫生监督管理。

三、建立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推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防火知识及食品卫生法,加强炊事队伍的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五、安全管理应做到:

1.食堂所有设备的使用必须制订生产操作规程,并且上墙,设专人操作,明确安全责任,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2.设备保养工作必须经常化,组织专职人员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防火工作常抓不懈,安全用电,安全用火,电加热设备及用火设施必须经保卫处防火科批准后方能使用。

4.加强防火意识,炊管人员必须熟悉掌握灭火器使用方法,灭火常识,报警方法,遇到火情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5.值班值宿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检查门窗,检查各个操作间水、电、火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必须向领导汇报请示,并做好检查记录和交接班手续。

6.微机室、加工间、刷碗间重地,必须严格管理,由专人负责,不得闲人进入。

7.食堂安装设备必须按规范接电,动力电必须由电工操作,电闸必须使用空气开关。

8.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厨房,提高警惕,严防坏人投毒造成食物中毒事件。

六、卫生管理必须做到:

1.采购员把住原料采购关,严格执行卫生“五四”制。库管员严格执行入库索证制度,索取检疫证、卫生许可证、质检证及验证定型包装食品符合规定。

2.炊事员在加工生产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青菜摘净、洗净,先洗后切。肉类原料先洗刮后改刀,做到容器干净,定期消毒,确保成品达到卫生标准,杜绝食物中毒现象。

3.炊事员实行卫生分片包干制,卫生天天达到标准,明确卫生责任,真正落实卫生制度。

4.所有从业炊事人员每年身体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立即调离,新上岗人员先体检,合格后上岗。

5、必须严格把餐盘、餐碗、筷子洗刷消毒,每餐一刷一消毒,刷干净,消毒达到标准,消毒记录符合要求。

6.灭鼠、灭蟑螂工作常抓不懈,消灭鼠咬、清扫鼠粪,库房外通门安装挡鼠板,库房按要求摆放毒饵盒、鼠夹,下水道加盖。窗纱、门帘、防蝇罩按季节要求达到防蝇措施有效。

7.食品做到生熟隔离,冷库、冰柜、冷藏设施齐全,严防食品原料储存过程中腐败变质。

8.垃圾必须有专用塑料桶盛装,并且加盖,餐厅脏饭用专用不锈钢封闭车盛装,每天清刷,保持卫生,对餐厅没有污染。

9.厨房必须达到卫生防疫站卫生流程标准,设备要求不锈钢化,确保卫生基础设施达到卫生标准。

10.炊事员必须个人卫生达到标准,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上厕所脱工作服、便后洗手;工作间保持清洁,不戴手饰,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11.加强食堂的卫生监控机制,卫生检查必须执行奖罚条例,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处罚。定期做卫生工作总结,使卫生工作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卫生餐饮管理制度 篇五

为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特制定食堂设备管理规定:

一、蒸汽设备(包括燃气蒸车、电蒸车);

1、为确保安全,必须专人专用,不经批准他人不得使用。

2、凡使用人员,必须了解设备的性能、额定气压和操作规程。

3、搞好设备保养、卫生。

4、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先关进气阀门,后开高压阀,放气后再检修,凡有破损或失灵,应立即停止使用。

5、装入食品或物品,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以防止气流堵塞出现意外。

6、勤擦洗,保持设备清洁和食品卫生。

二、生加工类设备(包括合面机、压面机)使用规定

1、为保证设备的使用及安全,对各类设备要责成专人使用,

2、使用设备的人员,一律不准戴手套操作机器,女同志必须将长发盘进工作帽内,不准戴饰物工作。机器没停稳前不得把手伸入机内。

3、开机前,应先擦干手再按电门;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4、使用时应先检查试机,不得超负荷操作,以免损坏机器设备。

5、工作结束要及时清洗干净,盖好防尘罩,以免设备生锈和污染。

6、离开岗位时,应将工具放回原位,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三、冷藏设备(冷藏柜、电冰箱等)

1、由保管员或责成专人使用,管理和维护。

2、勤检查、勤清洗,保持清洁卫生,防止设备生锈。

3、每月清理冰箱一次,防止异味。

4、合理使用设备,做到定时存、取,不随意开关。

卫生餐饮管理制度 篇六

(一)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改善食品卫生质量,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结合各工种、岗位的卫生要求,特制定以下卫生管理制度。

1、执行《食品安全法》和《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2、严格按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批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遵守各项卫生要求和规定,执行“五四”制度。

4、从事生产、经营食品工作的人员必须领取健康合格证。

5、积极参加各种卫生知识培训,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指导和帮助。

6、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采取防止苍蝇、老鼠和蟑螂危害等措施。

7、搞好个人卫生,上岗时穿戴工作衣帽,随时保持双手的清洁卫生。

8、建立卫生检查制度,并与奖罚措施挂钩。

(二)食品卫生“五四”制度

1、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

①采购员不采购腐烂变质的原料。

②保管员不验收腐烂变质的原料。

③加工人员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

④营业员(服务员)不卖腐烂变质的原料。

2、成品(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

①生与熟隔离。

②成品与半成品隔离。

③食品与杂物、药品隔离。

④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3、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蒸汽、开水、红外线烘干)。

4、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责任人、定责任区、定时间、定卫生标准。

5、个人卫生做到“四勤”:一勤洗手,二勤剪指甲,三勤洗澡理发,四勤换工作服。

(三)冷(热)副食加工卫生制度

1、进货过秤验质,摘、剔、刮、洗净;

2、半成品专用容器盛装,冷藏保存;

3、刀、墩、台、案、架无锈迹与污垢现象;

4、调配台案,防尘、防蝇。

(四)食(用)具,盛器卫生制度

1、食具盛器用后清洗干净,做到无油腻、锈斑;

2、生熟盛具有标识,必须消毒后方能使用;

3、调料容器三天一洗,用后加盖、加罩以防尘;

4、严禁食品盛具他用(如洗抹布、工作服、拖把等)。

(五)烹饪卫生制度

1、原料加工后按标识盛器;

2、调料容器保持整洁,用后要加盖;

3、灶具,烟道要保持清洁、干净。

(六)卫生考核办法

1、加强对卫生工作的领导,中心主任亲自抓,一位中心副主任专职抓,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组织检查、考核。

2、开展卫生竞赛,作为评选先进集体的必要条件

卫生餐饮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餐饮具卫生实行统一管理制度,采取自行消毒和集中消毒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公共餐饮具消毒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

经贸、环保、工商、城管、旅游、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24小时开通的检举电话;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后3日内,应当向检举人反馈。

对检举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检举人给予奖励。检举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保密。

第二章消毒管理

第六条公共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消毒,未经消毒不得使用。

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和已经消毒的公共餐饮具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不具备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条件的单位、个人,必须使用经过集中消毒的公共餐饮具或者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

第七条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环境卫生、水源充足,污水处理、排放符合环保、环卫要求;

(二)清洗消毒的专用场所大于6平方米;

(三)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有专用的餐饮具洗涤、清洗、消毒池和保洁箱柜;

(五)消毒场所地面、墙面防水、防潮,易于清洗;

(六)洗涤、消毒剂符合卫生标准,存放安全;

(七)生产经营人员有健康证明;

(八)有专、兼职消毒员和卫生管理人员,消毒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除符合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专用消毒设备;

(二)消毒餐饮具有明显标识,标明消毒时间和有效期;

(三)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小包装以及专门运输工具;

(四)有专门的卫生检验室和符合条件的检验人员,能够开展日常卫生检验和监测;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业务用房。

第九条公共餐饮具自行、集中消毒必须经过批准。

具备餐饮具自行消毒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勘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并予以公布。

具备餐饮具集中消毒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勘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申请条件、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

第十条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地点醒目处悬挂“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户”标识。

使用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地点醒目处悬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使用户”标识。

标识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由批准公共餐饮具消毒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颁发标识不得收取费用,制作标识所需经费,列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从事公共餐饮具消毒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从事餐饮经营、公共餐饮具消毒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

(二)重复使用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

(三)使用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袋;

(四)不使用保洁柜贮存消毒餐饮具;

(五)不悬挂标识或者伪造标识。

第十三条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使用其餐饮具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下列事项: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

(三)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

(四)环境卫生状况;

(五)公共餐饮具消毒、生产、包装、贮存、运输和使用;

(六)洗涤剂、消毒剂、食品袋的卫生标准,存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餐饮具应当定期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0天。

抽样检验不得向被检人收取费用。提取的餐饮具,检验后要及时归还,损坏的应当赔偿。

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检验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可以向公共餐饮具消毒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资料、提取样品;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检查,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阻碍执行公务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从事公共餐饮具的消毒工作。

第二十条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拒不提供的,责令停产,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7篇《餐厅厨房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希望对您有一些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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