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业单位现金管理规定4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辛苦为朋友们带来的4篇《事业单位现金管理规定》,希望能够对困扰您的问题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货币资金管理的通知 篇一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货币资金是行政事业单位流动性最强、风险性最高的一项资产,事业单位收入来源的多样性使得其资金管理较行政单位更为复杂。近年来,我省各级事业单位在加强预算收支、规范资金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细致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每年审计和监督检查中仍然发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会计和出纳岗位没有严格分离、出纳工作监督缺失、“白条抵库”、“公款私存”现象在少数单位仍然存在等。这些问题不仅给财政性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严重影响了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为加强事业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财务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明晰管理职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的安全性和大额货币资金收支负主要责任,财务负责人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账户管理、会计核算负审核责任,出纳人员对货币资金负收支保管责任。坚持财务人员持证上岗,规范货币资金管理。
(二)科学设置岗位。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财务部门和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货币资金业务主要涉及出纳、会计、稽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等岗位,以及具有收款职能的业务部门。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和执行,货币资金的保管和盘点清查,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和审计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三)严格印章管理。单位财务专用章和单位负责人印章由专人管理、分开保存,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强化内部监控和互相制约。严格印章使用管理,确保印章的使用得到适当的授权与审批,并履行必要程序。建立用印登记簿,履行登记手续,以便备查。
(四)严格现金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财政有关规定,加强现金支付管理,严格现金核算,健全现金保管制度。出纳人员应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防止“坐支”现金和“白条抵库”,确保账实一致,账账一致。
(五)严格账户管理。事业单位所有银行账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规范零余额账户使用管理,防止出现“账外账”和“小金库”。加强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银行对账工作。银行预留印鉴应当分开由不同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所有支付预留印鉴,防范网上银行支付风险。严禁利用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六)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库〔2012〕494号)的相关规定,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一律实行直接支付和公务卡结算;凡具备刷卡条件的,一律通过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得以现金办理支付;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量,严禁违规套取现金。
(七)严格票据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明确各种票据的领购、保管、内部使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加强内控规范建设
(八)严格支付业务流程控制。任何一笔货币资金的支付都要经过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等手续,不得账外设账、公款私存。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与审批,保留完整原始凭证和报销单据,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九)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或授权批准人的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明确相关控制制度和措施,明确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使用电子支付方式的单位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业务的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货币资金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货币资金审批或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票据的保管情况;全部货币资金业务,是否经过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有关会计业务处理是否及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十一)制定内控规范制度。运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方法,梳理单位货币资金和收支等业务的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货币资金活动存在的风险,查找出重要风险点。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出适合单位情况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十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货币资金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职责。认真学习有关财政、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财务管理和依法理财的能力,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十三)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事业单位财务审批和报备事项,建立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财务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货币资金监管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通过组织单位互查、组建财务服务中心等各种方式,加强财务收支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资金风险。
(十四)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事业单位资金管理的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加强监督,掌握资金流向,对各种财政违法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要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对事业单位货币资金监督力度,发现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现金管理制度 篇二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规范企业的现金管理,防范在现金管理中出现舞弊、腐败等行为,确保企业的现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现金限额管理、库存现金管理以及盘点监督管理。
第3条现金管理原则
1、企业的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负责。
2、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现金凭证的填制及稽核工作。
第2章现金限额管理
第4条企业按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5条企业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6条财务部要结合本企业的现金结算量以及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
第7条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2~3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向主办的银行提出申请,主办的银行核定。
第8条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出纳必须严格遵守。如果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承担赔偿责任。
第9条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会计人员、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向主办的银行提出申请,由主办的银行重新核定。
第10条库存的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3章现金保管
第11条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出纳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会计人员担任。连续担任出纳岗位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12条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由出纳在下班前送存银行。企业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银行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可以对相关企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冻结单位现金支付。
第13条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
第14条限额内的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保险柜密码由出纳自己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所利用。出纳调动岗位,新出纳应更换并使用新的密码。
第15条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第16条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出纳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第17条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原因而发生损失的,由出纳负责。
第18条出纳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提取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部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4章现金盘点与监督管理
第19条出纳要每天清点库存的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2、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并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现金日记账。
(3)现金盘点。
(4)检查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
第20条每月会计结账日后,出纳应及时与负责账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明细账”进行核对,并编制“现金核对记录表”,由财务部经理、出纳、会计三方签字,以确保账账相符。
第21条出纳有义务配合财务部经理或其他稽查人员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第22条财务部经理、资金主管应定期监督盘点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长款或短款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因出纳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23条财务部经理、资金主管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工作,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5章附则
第24条本办法由财务部会同企业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25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事业单位现金管理规定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为加强铁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监督铁路经济活动,保证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铁路资金结算(调度)中心开立账户的铁路企业(包括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资金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三条各级财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所属单位现金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现金收支管理
第四条已成立资金结算(调度)中心的地区,各单位只能在资金结算(调度)中心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第五条各单位要与银行协商,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业务,以减少现金流量。
第六条运输进款现金和餐营收入按下列要求管理:
(一)各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财会人员负责运输进款保管存汇及账表编报工作,必须实行账款分管制度,业务量大及现金数量多的车站、列车(客运)段应配备专职进款员,专职进款员不得对外直接办理客货运输及收付业务。
(二)运输进款要按规定及时送存开户银行,现金数量多时要增加送款次数。取送进款时,必须由公安人员护送。当地没有银行的车站,进款随指定列车交代缴站转存银行时,车站、列车、代缴站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和安全措施。
(三)各站、段必须建立运输进款专户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核对账目,保证账款相符。各级运输收入管理部门要经常对站、段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要加强对站、车进款的检查监督工作。
(四)对列车上补票、餐营收入现金的管理,要求做到措施严密,责任分明,设备齐全。补票款金额往返程在五千元以上的跨局长途列车,在安全上无保证的要实行到站交款办法,局与局之间进行清算。
(五)列车乘警要把保卫列车补票进款、餐营收入的安全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检查督促有关乘务人员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负责制度。夜间和列车通过治安情况复杂区段时,要加强对存放现金部位进行巡视,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列车在终到站交款时,应由列车长和收款员一起将票款送到交款处,数额超过10万元以上时可由乘警护送,以确保安全。
第七条其他现金收入必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与开户银行协商,确定送存时间,但不得超过第2天。
第八条各单位在办理结算业务时,不得填写空白支票。要严格控制收取外单位现金,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九条各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时,要写明真实用途,同时,必须由本单位财务主管审核盖章后,才能向银行办理提款。不得超限额提取备用金。
第十条各单位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能通过转账方式结算的,一律不准支付现金;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即坐支),或者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不得超限额储备现金,如有超储,必须于当日送存银行。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申请额,不得超过单位预计每天的现金使用额(不包括工资、奖金额),交通不方便的单位,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单位预计三天的现金使用额。
第十二条各单位财务主管必须不定期对现金、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抽查核对,每月不得少于2次,抽查情况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财务主管必须保管好银行预留印鉴和个人印章,外出期间要指定出纳以外的财会人员代为保管,或者委托有关行政领导人保管,严禁支票和印鉴、印章由同一个人保管。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当天发生的经济事项和会计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任何单位不准月末按银行对账单一次登账;现金日记账要求做到日清日结,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做到日清月结;现金账结余额应每天与库存现金核对。
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每旬一次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每月对账单数量少于3 张的单位也必须做到每月不少于一次。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不一致时,要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单位内部制约制度。
要健全内部财务稽核制度,有条件的单位要设置专职财务稽核员,工作量较小的单位也必须指定兼职财务稽核员,以负责对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内容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查,以及对其他会计资料的事后复核。
每一会计事项的处理,不得由一个人负责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两个以上人员处理。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已停止手工记账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具备在结账后对计算机内数据记录不能直接修改的功能,发生错账时,只能运用补充登记法实现留有痕迹的修改。
第三章 现金收支安全保卫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现金保管地点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备必要的报警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建立严格的值班和保管制度,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各单位每次向银行取送款金额达5千元及以上时,必须2 人同行;金额达1 万元及以上时,必须由出纳员的直接领导人员陪同,并尽可能派机动车接送;取送款额1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保证机动车接送,并由公安干警、保卫干部携带枪支或警械护送;日取送现金达50 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应尽可能配备取送款专用车辆。取送款专车严禁搭载无关人员。
第二十条各单位由于工资、奖金等未及时发完,或者现金收入超限额当天不能送存银行时,要加强现金存放地点和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必须安排人员值班。
第四章 现金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现金管理责任制。
(一)单位行政领导人负责领导本单位财会部门、财会人员和其他人员确保现金收支核算和管理的真实、准确和安全。
(二)财务主管是现金管理和监督的主要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银行结算办法》组织对现金、银行存款业务核算,对每一张收、付款凭证和银行对账单要做到亲自审核,外出期间应指定人员代行职权。
(三)出纳人员对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和现金收支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对银行对账单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涂改。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本办法的,由其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或开户银行给予相应的处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现金管理场所安全保卫工作不落实,未建立现金管理责任制,或者责任制不落实的,给予单位领导人和财务主管人员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财务主管日常把关不严,不按规定保管好预留银行印鉴,不按规定抽查、核对现金、银行存款和银行对账单的,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造成3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给予单位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并处以相当于本人2 个月技能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和以下的罚款;造成3万元及以上经济损失的,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技能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和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撤职以上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部属各单位要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现金管理制度 篇四
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杜绝各种不合理占用损失。根据中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现金的收取范围
(一)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
(二)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三)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四)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五)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二、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
(二)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对职工个人的其他支出;
(三)支付企业外部个人的劳动报酬;
(四)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的价款;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票据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向股东支付红利;
(八)按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三、库存现金的限额
(一)财务部门要结合现金结算量和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二)库存限额以不超过两天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主办银行核定。
(三)核定后的库存现金限额,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四)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申明理由,请主办银行重新核定。
四、现金收付的规定
(一)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
(二)财务部门的出纳职能具有垄断性。除财务部门或受财务部门委托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代表公司接受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三)出纳员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收款时坚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假币和错收。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由出纳员承担一切损失。
(四)现金收讫无误后,要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编制会计凭证。
(五)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人员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办理。
(六)办理现金付款时,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填制现金付款凭证。
(七)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八)支付现金后,出纳员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处理有关账务。
(九)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现金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账务。
(十)每天收入的现金,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十一)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公款私借,个人因公借款,按《职工借款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十二)出纳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领导指定专人代办有关业务,不得私自委托。
(十三)非现金出纳代收现金时,要及时登记“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办理交接手续,“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要同现金日记账一起保管归档。
(十四)严禁会计人员将公款携至自己家中存放保管。
(十五)因业务需要,在企业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和公司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回。否则,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十六)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生产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的,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
(十七)财务部长、资金科长应定期监盘库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溢余或短缺,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由于出纳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员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现金的保管
(一)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员。出纳员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会计人员担任,连续担任出纳岗位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二)现金的保管要有相应的保管措施,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
(三)保险柜钥匙由出纳人员保管,不得交由其他人代管,并随时转动密码器。
(四)出纳员工作变动时,应更换保险柜密码。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五)库存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问题发生损失的,由出纳人员负责。
(六)现金以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如需存放在保险柜内,应办理保管交接手续。
(七)出纳员到银行存取现金,须有保安员护送,并安排专车接送。
六、其他
(一)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4篇《事业单位现金管理规定》,希望对您有一些参考价值,更多范文样本、模板格式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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