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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注册会计师协会【五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4-01-10 11:19:02 来源:网友投稿

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第1篇为推动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人才培养战略,提高行业职业化水平,加强新形势下从业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2021年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注册会计师协会【五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注册会计师协会【五篇】

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第1篇

为推动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人才培养战略,提高行业职业化水平,加强新形势下从业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2021年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结合北京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我会制定《2021年度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培训计划》。

一、总体思路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五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为指导,加强党史学习教育,紧密结合首都经济建设及改革发展对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的新要求,以提升人才职业化建设为总体目标,以提升服务质量和满意度为着力点,立足于行业人才发展新需求,秉承创新发展理念,以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巩固和完善行业人才梯队建设,深化高端引领,注重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抓源头,重后备,不断探索构建与时展相适应的培训体系,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21年将继续推进构建注册会计师行业分级分类分模块培训体系,不断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强化培训管理,提升培训质量。推进行业高层次人才培养,注重引导从业人员自觉改善知识结构和职业技能。同时以新政策、新准则、新《证券法》、业务技能及综合素养提升为培训目标,研发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全要素模块课程。进一步扩大行业高端人才,高层次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人才培养。突出实务案例教学,拓展新业态新业务培训,加大线上培训力度,综合运用面授、网络远程、在线直播、移动课堂多种方式并存的学习模式。加强业间区域融合,促进专业交流,引导行业从业人员不断提升职业胜任能力。

三、重点内容

(一)增强全局意识,提升行业政治引领

学习贯彻党的和五中全会精神,重点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密切联系实际,将党的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增强全局意识、提升政治站位,引领行业人才养成和坚守以诚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增强行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坚持诚信执业。更好地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道德操守, 提升服务国家建设能力和内部治理能力。

(二)以行业发展新需求为导向,精细培训课程体系

深入调研,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实际,以会员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完善从助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到合伙人不同层次培训课程体系。通过对不同业务领域专业胜任能力要求,进一步课程精细化,精准对接会员需求,有效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专业技能。

(三)及时聚焦行业热点,化解难点,把握准则要点

拟在5月-11月以线上直播的形式针对事务所从业人员举办新《证券法》、审计准则、会计准则、风险导向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新技术在审计中的应用、绩效评价、企业并购重组交易方案设计、IPO与并购重组中的税务问题、IPO中涉及的企业会计准则重点与难点问题、企业上市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企业会计准则最新变化及案例分析、质量监管要求、企业合并与并购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税收筹划及实务等14期专题培训。

(四)践行创新发展理念,建立多维度融合培训模式

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是新时代行业发展的新要求。破旧出新,建立产学研多维度融合以及线上线下紧密融合培训模式,以满足行业日益发展对人才供给的需求。

1.依托新技术,实现线上培训多样化

疫情常态化下,充分发挥协会培训网平台作用,着力加大直播和录播的培训比重,扩大培训覆盖面。以直播、录播、微研讨等形式构建新型线上培训体系。2021年计划在新业务、新准则、新技术以及执业过程中热点难点等方面新增执业、非执业会员网络继续教育课程200学时。

2.开放共享,创新CPV、CPA行业培训资源配置

探索CPV、CPA行业培训资源的共享,面向“两师”行业从业人员,开放线上线下培训共享共用,进一步优化线上课程内容,扩大注册会计师行业培训的广度和深度,更为有效地提升培训范围的覆盖面和培训内容的多样性。培养并提升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过程中的综合判断力及专业服务技能。

3.注重产学研融合,借力三家会院资源优势

借力北京、上海、厦门三家会院雄厚的培训资源,发挥产学研融合的作用,围绕高端人才培养开展培训活动,使培训质量更加高效。拟在北京会院举办第四期专家管理人才班第四次集训及论文答辩;
在上海会院举办审计智能化高级研修班1期;
在厦门会院举办第一、二、三期专家管理人才后续教育培训班1期。

4.加强区域融合,探索开展行业多地联合培训

(1)根据《京津冀注册会计师行业协同发展合作框架协议》,搭建三地行业交流平台,加强中小执业机构负责人领军人才后续培养,进一步提升中小执业机构负责人综合素质,保持中小执业机构领军人才的先进性,于5月24日联合河北注协、天津注协在河北举办京津冀高端研修班1期。

(2)拟于7月、11月与宁夏注协、海南注协在宁夏及海南联合举办京宁琼高端管理人才班第一、二次集中培训。

(五)统筹师资资源,积极配合中注协开展联合培训

按照中注协年度培训计划,加强专业课程培训内容与师资资源统筹,积极配合中注协联合开展面向全国行业人员的定向培训,其中拟举办1期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培训班,举办3期中小事务所高级管理人才宏观经济政策、管理咨询与案例解析培训,进一步提升中小事务所高级管理人才的专业执业胜任能力。

(六)深化源头开发,加强行业人才储备

1.着力加大“走进校园”宣传力度,探索校企合作新模式,继续与高校、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CPA岗前培训,助力青年人员成长成才,使之成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后备军。

2.注会考前专业阶段及综合阶段采用“面授+网络+直播”新模式。新增“1对1个性化辅导”等特色定制服务,帮助学员更有效的备考及通关。事务所从业人员考前辅导具体事项可登录bicpaedu.com参加报名, 咨询电话: 400-650-6549。

四、培训相关事项

(一)为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本年度北京注协专题培训仍将调整为直播培训方式,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积极报名参加。

(二)北京注协举办的各期培训班,具体时间及课程安排以北京注协网站通知为准。

(三)北京注协所属执业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可登陆“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bicpaedu.com)”,选择相应课程,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四)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规定中第二章、第五条其他形式继续教育,且满足学时确认条件的,可依照规定程序确认相应学时。

(五)培训费用

1.参加北京注协举办的京外培训班,交通费自理,培训、食宿等费用由北京注协承担。

2.北京注协所属执业注册会计师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费用由北京注协承担。

3.参加中注协举办的远程(直播)培训班的学员各项费用由北京注协承担。参加中注协组织的其他形式的培训班,其培训费用由所在事务所按中注协相关规定支付。

4.事务所从业人员报名参加注会考前辅导班费用自理。

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第2篇

乙方: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地防范执业风险,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偿付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及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协商有关保险事宜。

第二条 甲乙双方签订本保险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双方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为其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推荐乙方授权的机构大型商业风险保险部为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第四条 执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附件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附件二)。具体使用费率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附件三)。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为甲方会员优惠8%。

第五条 乙方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与被保险人协商保险合同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两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险的被保险人,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低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

第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甲方会员首次投保约定扩展追溯期时,追溯期费率给予优惠。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一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60%计算保险费;
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两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50%计算保险费;
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三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40%计算保险费;
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四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28%计算保险费。本条规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费率不一致时,以本条规定为准。

第七条 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性;
各方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结果时,应提交河南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鉴定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聘请有关专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第九条 乙方负责对甲方及其会员进行保险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设专人协助甲方开展工作。

第十条 乙方在承保业务过程中,除了恶意欺诈及资信情况极差的被保险人外,不得拒绝承保。

第十一条 甲方应要求各被保险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配合乙方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和补充,变更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略)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略)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略)

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第3篇

1993年,《注册会计师法》应运而生,该法律当时以**令的形式颁布,重要程度显而易见。注册会计师的主要职能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其财务报表等会计相关财务工作进行审计,除在本单位就职的注册会计师,其独立于委托人及被委托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形势使其有公信力可以证明或否认某集体或个人的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体现物的真实性。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可以说屡禁不止。从银广夏到科龙电器,从银河科技到天津磁卡等等,诸多舞弊事件为社会公众造成了巨大损失,小到零零散散的社会小股东,大到证券公司这样的大股东,都受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强烈冲击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为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也蒙上了一层难以揭开的阴影,长此以往将为整个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埋下更多的障碍。

我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往往容易被忽视,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受众并未学习过相关内容,无法进行有效阅读,二是由于公信力的下降,已经没有人愿意相信其内容。2006――2010年的审计报告中几乎没有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无保留审计意见均在90%以上。如此优异的结果或许我们应该觉得满意,但是在如今这样的注册会计师诚信水平下,我们真的很难相信这些就能够代表上市公司真正的财务水平,正中下滑的是我们的质疑也恰恰是正确的,这样的比例中自然存在着许多位鱼目混珠之辈。

在世界经济市场,注册会计师协同舞弊案件已经引起广泛关注,各国学术界、实体市场乃至政界都已经开始采取相应措施给予一定回应。

“安然案”发生后不久,美国立即颁布了《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充分表明了其对于注册会计师协同舞弊事件的重视程度。我国现行制度的不合理、相关人员素质的低下是发生相关舞弊案件的关键原因所在,本文希望从注册会计师自身入手找到有效途径改善现有审计报告质量情况。

这里借用伯洛格纳等人提出的GONE风险因子理论对注册会计师的心理因素进行分析:

表2-1.GONE风险因子理论

(1)一般风险因子。当两种因子结合在一起经分析后当事人认为风险在自己可控范围内其就会接受舞弊请求,参与舞弊。(2)个别风险因子。包括:①道德品质。这是完全取决于个人特性的一个因子,其影响程度难以量化描述,且较难了解,尽管有部分不道德品质不对一些好的结果产生排斥的机理,但不加以控制的不道德品质必然将加大协同舞弊发生的几率;
②动机。动机是由需求造成的,主要的便是经济需求和权利需求,如舞弊者希望享受高品质的生活、有较大经济支出的活动急需钱财,当然,也不排除部分特殊动机如报复、迫于压力等。想要控制动机,就要从注册会计师自身入手寻求解决方案。

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第4篇

这些专家来自许多不同的领域;不仅仅局限于会计和财务专业,因而培训课程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会计、财务、审计、税务、管理以及其他注册会计师服务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如老年人的福利问题、医疗卫生的有关问题等等。AICPA拟通过此培训计划的实施,一方面使注册会计师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落实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目标;另一方面,引导注册会计师根据经济的发展去积极开拓新的服务领域,这样不仅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而且可以促进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这正是该培训计划最具特色的地方。下面具体加以介绍。

该目标是根据注册会计师应该具备的素质出发而设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素质通常认为应包括:基本能力;技术能力,共享知识和核心培训。

1.基本能力包括核。必能力与非核心能力。核心能力的内容包括:(1)个人实力(有效力);(2)控制(驾驭)变化的能力;(3)可塑性;(4)主动性(积极性);(5)适应性;(6)干劲;(7)正直;(8)分析与解决问题;(9)团队精神;(l0)交往能力。非核心能力包括:(11)继续学习能力;(12)领导能力;(13)客户服务;(14)经营管理;(15)企业拓展;(16)技术专长;(17)创新与知识共享。

2.技术能力指业务技术应用,包括:(l)使审计手段运行更便利;(2)工作文件更规范;(3)提升专业知识层次。

3.共享知识指获取知识的能力,包括:(1)沟通一内部信息交流;(2)世界范围的资源信息;(3)业务接触一合同信息;(4)专业图书资料一内外部文献、研究成果;(5)人力与技术资料一知道谁有知识;(6)客户与目标信息;(7)研讨论坛。

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第5篇

乙方:_________

为提高_________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_________《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

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

(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二)关于追溯期问题

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

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

7、非职业行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等。

8、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受的业务。

9、协议约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

10、首次索赔: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予以负责。对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就某项业务接到索赔,视为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索赔已提出,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又因此项业务接到索赔,保险人不予赔偿。

11、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因被保险人对此项业务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予负责。

12、过失与故意:本条款中的疏忽与过失均指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保险服务

(一)全过程服务: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的会员进行业务合作。乙方做到具体业务专人负责,承保前设计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访。保险期限内,与被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全过程的保险服务。

(二)理赔服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合同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如单证不齐,但保险责任明确,损害事实清楚,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

(三)风险管理服务

1、乙方将不定期的与甲方召开风险管理会议,聘请有关专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2、乙方可负责为被保险人员工提供保险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3、乙方可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损失信息,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乙方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有关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与甲方共同定期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组织被保险人(人数视被保险人规模而定)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

五、协议的变更或补充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甲方会员认可,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协议终止

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合同终止。如不提出终止,协议持续有效。

八、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与原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存在差异时,由乙方负责及时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原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凡依法设立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二条 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该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在本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二)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三)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四)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审计业务;

(五)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第五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二)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

(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起始日之前执行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七)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提供全部在册执业会计师名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的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就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进行检查应予以协助,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实施。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中的各项规定,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并要求其执业人员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责尽力维护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调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七条 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索赔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证明执业人员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报告、损失清单、执业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第十九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款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十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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