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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货币【五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4-01-11 11:38:01 来源:网友投稿

准货币范文第1篇非货币易的认定标准非货币易准则规定: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易时,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为非货币易;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准货币【五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准货币【五篇】

准货币范文第1篇

非货币易的认定标准

非货币易准则规定: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易时,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为非货币易;
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之和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为非货币易。笔者认为,在这一规定中忽略了非货币易中如涉及存货,无论是收到补价的企业还是支付补价的企业都涉及增值税的问题。如果不考虑增值税,在非货币易的会计实务中,会出现同一交易运用以上两个规定计算的比率不一致,甚至得出相反结论的现象。

例如:甲企业和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税率均为17%甲企业用本企业的库存商品和设备换乙企业的专利权和库存商品。甲企业换出设备的公允价值为450万元,换出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值均为50万元;
乙企业换出专利权的公允价值为20万元,换出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值均为320万元,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补价114.1万元[(450+50+50×17%)-(20+320+320×17%)]。

运用非货币易准则的规定进行判断:收到补价的甲企业:114.1÷(450+50)=22.82%25%,不属于非货币易。

由此可见,上述非货币易准则规定的公式就不适用,应该考虑增值税。笔者建议,为了避免误导,应对非货币易的认定标准作如下修订: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增值税之和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为非货币易;
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再加上换出资产增值税之和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为非货币易。

仍用上例,运用笔者推荐的认定标准,其计算结果为:收到补价的甲企业:114.1÷(450+50+50×17%)=22.44%

固定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

投资准则规定,投资是指企业为了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企业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因此以让渡固定资产而获得的长期投资属于投资范畴,应按照投资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固定资产的转让不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而直接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从贷方转出。但是非货币易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均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二者之间的交换属于非货币易范畴,相应的会计处理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这就产生了会计处理的矛盾。笔者认为,非货币易准则中没有解释换入的长期投资是换入固定资产的企业所拥有的对其他企业的投资,还是该投资是换入固定资产的企业由于接受该项固定资产而作为交换给予换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对自身的投资。因此笔者建议,对非货币易准则进行改进,规定换入投资仅指换入固定资产的企业拥有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才按照非货币易进行会计处理。否则,按照投资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

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是指企业在销售时承诺顾客在商品使用若干年后,可以用旧商品再支付部分补价取得新商品。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回收旧货,转让新商品,满足了收入确认的四项条件,应确认相应的收入和成本。但非货币易准则规定,企业用新商品换回旧商品涉及少量的补价,符合非货币易的定义,应视为非货币易进行会计处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会导致企业产生不同的损益。笔者认为,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是企业的一种营销策略,目的在于保持或扩大企业商品的市场份额,只有初始销售才具有收入的性质,以后发生的回收旧货、转让新货是初始销售的延续,是发生的销售费用(回收商品的公允价值与补价和新商品的成本之差)。所以建议把以旧换新的业务作为非货币易处理。

关于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问题

非货币易准则规定,如果不涉及补价的,通常情况下根据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通常根据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加(或减)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实际成本。当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时,不会高估资产、虚增所有者权益,能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但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时,会出现相反的结果,违背谨慎性原则。因此,应规定当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时,按照前述方法确认换入资产的实际成本;
当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时,如果不涉及补价的,根据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通常根据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加(或减)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实际成本。

准货币范文第2篇

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2日召开会议,强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实行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思路。

从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的情况看,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控制方面,稳定性是不够强的,由此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也比较多。

尤其在货币发行、资金供应方面,不仅出现失控现象,而且出现调控失灵问题。这一点,在实体经济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方面,发行的货币越来越多,广义货币(M2)增长速度越来越快,短短几年间,就翻了接近两番;另一方面,实体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却越来越突出。

过去的融资难单一矛盾,也演化成融资难和融资贵的双重矛盾,且融资贵已经演进成比融资难还要复杂的问题。

在去年股灾没有发生前,外界还一直以为央行释放的货币尤其是信贷资金,都进入了政府融资平台、开发企业以及少数国有企业的口袋,从而造成货币投放得越多,实体企业的资金矛盾越突出。

但是,股灾后农行和中信银行票据违规贴现案曝光后,才知道相当一部分银行资金流向了股市。而最新的数据则显示,通过票据贴现转出去的资金,总额可能超过8万亿。

这么多资金体外循环,实体经济怎么可能不陷入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而股市、地下金融市场 又怎么可能不出现失控现象?

人民银行的金融数据显示,今年1月份,新增人民币贷款达到2.51万亿。而分析则认为,2月份新增信贷仍可能维持高位。虽然不能因此认为货币供应进入放水期,但是,如此迅猛的货币供应,货币政策仍然处于宽松状态。这么多资金投放出去,流向了哪里,显然又是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

虽然说宏观政策要稳的要求,并不单指货币政策、货币供应,财政、物价、土地等方面的政策,在宏观层面,也都需要突出稳字。

但是,就眼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来看,最需要稳的,还是货币政策和货币供应。因为,过度的货币投放,已经给经济社会发展留下风险隐患。

别看现在表现出通货紧缩,一旦经济步入正常轨道,通货膨胀将成为最难应对的问题之一。毕竟,大规模的货币投放,需要有消化的地方。更重要的,相当一部分货币是在体外循环的,其造成的冲击更大。

尽管经济面临下行压力,需要在政策上给予更多的支持和支撑,特别是货币政策不能过紧。但是,要想减少政策宽松对未来发展的影响,还是应当更加注重货币的流向,注重对货币的去向予以有效监管。

股灾之后引发的金融监管改革的讨论,或许是货币政策和供应能否企稳的最核心问题。因为,从这两年来货币资金的供应和走向来看,不少资金没有按照政策所确定的方向运行,相当一部分资金成为体外循环资金或者违规运行,应该是货币政策作用和效率打折的主要原因。

也正是因为如此,中央要反复强调宏观政策要稳、微观政策要活。

接下来,除了强调推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之外,也要强调确保货币政策不走调、不变形,并进一步强化监管部门的责任。不然,货币政策和供应很难保持稳定状态,货币政策不稳,经济就难以稳得住。

拓展阅读:货币政策更重精准灵活

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如何稳增长?一提到货币政策调控,市场的第一反应往往是降息降准。出乎意料的是,2019年农历新年前,降准并未如市场预期而至,央行释放跨年流动性的是中期借贷便利(MLF)、常备借贷便利(SLF)、抵押补充贷款(PSL)等一系列工具。如何理解货币政策调控的思路转变?

结合近期我国货币政策操作来看,货币政策调控机制正逐步完善,调控思路也在发生转变。当前,我国货币政策面临的环境更为复杂,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日前表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方面,财政政策应该是主战场,因为财政政策是天然的结构性政策;而货币政策要保持稳健,如果过度宽松,会造成资产价格泡沫和人民币的贬值。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加深,货币政策需要站在更加开放的全球格局来进行考虑,政策制定需要有国际视野:一方面需要考虑汇率因素,降准等总量型的货币政策工具的信号意义较强,容易强化市场对货币政策的宽松预期。体现在汇率上,会导致人民币汇率承压,引发资本外流和外汇储备下降。另一方面,需要完善公开市场操作机制,结合SLF、MLF、PSL等工具来引导市场利率下行,实现稳定货币流动性的目标。

日期,央行宣布公开市场操作由每周二、四两次改为每日均可开展。公开市场操作频率提高,不但有利于抚平市场波动,稳定市场预期,同时对于完善公开市场操作机制、促进利率走廊的培育和建设,进而推动货币政策调控机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这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入新阶段,同时面临人民币贬值和资本流出压力的形势下做出的政策转型,是更加倾向于使用多元化、结构化、灵活性强的工具进行精准操作的体现。

今年1月,公开市场上实现净投放1.07万亿元,同时搭配使用SLF、MLF和PSL,释放的流动性规模几乎等同于一次降准,既应对了即期的流动性风险,又舒缓中期的流动性压力。

在降低资金成本的同时,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也需要解决,这需要突破传统货币政策的范畴,把总量调控与定向调控结合起来,引导金融活水流向国民经济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近日,央行公布了对2019年度金融机构实施定向降准情况的考核结果:绝大多数银行信贷支农支小情况良好,满足定向降准标准,可以继续享受优惠准备金率;少数银行不再满足定向降准标准,不能继续享受优惠准备金率;一些此前未享受定向降准的银行通过主动调整优化信贷结构,达到了定向降准标准,可以在新年度享受优惠准备金率。实施定向降准并进行考核,有利于将金融活水引导至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建立正向激励机制,这是完善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重要举措。

准货币范文第3篇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
超额准备金;
基础货币;
货币乘数;
货币供给

中图分类号:F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5-0043-03

存款准备金政策是中央银行传统的三大政策工具之一。从货币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来说,这一政策工具是一种威力强大但不宜常用的政策工具。之所以说它威力强大,乃因为中央银行对法定准备金比率的调整,将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产生直接的影响,从而对货币供给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时,中央银行为迅速遏制通货膨胀而上调法定准备金比率,可取得预期的效果。而之所以说存款准备金政策不宜常用,乃因为该政策工具往往对一国经济产生严重的副作用。尤其是当中央银行较大幅度地上调法定准备金比率时,商业银行将因为准备金短缺而不得不减少贷款,甚至必须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以弥补准备金之不足。但是,对于借款企业而言,商业银行收回贷款,或者说即使不收回原有的未到期的贷款,但至少不提供新贷款,将使这些企业因资金来源减少或得不到连续的资金供应而影响生产经营活动,遂使经济增长率下降。

从基本原理来说,上述说法似乎言之有理,甚至无懈可击。但是,从具体实践来看,存款准备金政策显然没有理论上所分析的那么有效。所以,目前很多国家都已放弃这一货币政策工具,实行零准备金制度,而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则采用其他政策工具。而在我国货币政策的实践中,存款准备金政策却是比较常用的一种工具,但效果有限。

实际上,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归根结底是通过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及由此而引起的对货币供给的影响而实现的。如果这种政策工具能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及货币供给产生有效的调控,则这一政策工具可能是有效的。而如果这种政策工具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及货币供给的影响很小或没有任何影响,则这一政策工具是无效的,至少是影响很有限的。所以,在本文中,笔者拟从商业银行准备金的构成和现代货币供给理论的基本模式人手,来分析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货币供给的影响。通过分析,我们将可得出与传统的教科书理论大不相同的结论,即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货币供给的影响是很有限的。而这一结论或许能对现实中存款准备金政策效果的有限性作出一种新的解释。

一、商业银行准备金的构成

传统的货币银行理论与具体的政策实践之所以存在上述矛盾,主要是因为传统的理论往往片面地解释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货币供给的影响。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有两种:一种是法定准备金;
另一种是超额准备金。法定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时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必须保有的准备金,这部分准备金既可缴纳中央银行,以形成准备金存款,也可以库存现金形式持有。超额准备金则是商业银行实际持有的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那部分准备金。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法定准备金是强制性的,而超额准备金是自主性的。也就是说,法定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必须足额持有的。所以,如果中央银行上调法定准备金比率,从而使某商业银行法定准备金不足,则该商业银行就必须通过借入准备金、出售证券、收回贷款等措施以补足准备金。然而,在按照规定的比率缴足法定准备金之后,商业银行是否留有超额准备金,留有多少超额准备金,则都应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

商业银行持有超额准备金,意味着放弃一部分利息收入。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商业银行而言,存贷款利差仍然是其利润的主要来源。因此,商业银行持有的超额准备金越少,存款利用率越高,则其利润就越多。然而,商业银行往往出于其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考虑,不将全部可用的剩余准备金都用于发放贷款,以至形成超额准备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商业银行都或多或少地持有超额准备金。笔者认为,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超额准备金以及这一超额准备金的多少,是影响存款准备金政策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甚至是决定因素。

二、现代货币供给理论的基本模型

准货币范文第4篇

财政部自1999年开始正式《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准则并于2001年进行修订,2006年2月15日,再次修订和了新准则体系,其中包括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较原准则变化很大。本文通过对新准则演变的历史进程进行分析,对新准则的概念、判断标准、确认计量和会计处理进行解析,指出新准则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重难点,有利用会计人员在会计实务中运用该准则,并特别提出该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交换 公允价值 账面价值 职业判断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公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其中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与原来的准则制度相比,从适用范围、主要术语、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方面都有一定变化,原来的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致使部分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不太适应,为此,对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解析显得尤为迫切,这里,笔者结合自己在日常学习和工作当中运用该准则时遇见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几点认识。

一、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演变的历史进程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企业经营形式的变化,企业之间发生的包括资产置换、股权交易在内的非货币易日渐盛行。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在1994年以“易货贸易”为题着手研究和制定相关会计准则,1995年将其更名为非货币易准则,并于1996年《非货币易(征求意见稿)》,1998年开始草拟该准则草案。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和多次修改,1999年6月28曰,非货币易准则正式。要求自2000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企业执行。鉴于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对换人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来操纵非货币易所产生的利润,财政部2001年初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并从2001年1月1曰开始在全国所有企业执行,其最突出特点是基本取消公允价值的应用,基本不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益。2001年版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准则的出台,未能反映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实质,由此产生的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公允性受到了质疑。且2001年版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相去甚远,使之难以取得国际社会的认同。在这种情况下,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公布了再次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于2007年开始在上市公司执行。再次修订后的新准则最大的特点是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区分为公允价值模式和账面价值模式,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并发展了公允价值的使用。

二、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重难点解析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

新准则所阐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在理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时,有一点是我们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地方,那就是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判断标准,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

1 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2 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

若满足上述条件,则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若补价:整个资产交换金额≥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整个资产交换金额即在整个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最大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时为最大的账面价值)。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1 确认和计量的原则。新非货币性资产交准则规定,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模式时,需要考虑两个条件,一是该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人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一是公允价值模式。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符合以上两种条件时,新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确认和计量。此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二是账面价值模式。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同时符合以上两种条件时,新准则规定采用账面价值模式进行确认和计量。此时,应当以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2 商业实质的判断。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新准则中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量,首先应判断该项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那么商业实质的含义是什么呢?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根据换人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性等,换人资产与换人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强的效用,从而导致换人企业受该换人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表明该项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即具有商业实质,一是换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是换人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1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处理。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如果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一是不涉及补价的,换人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一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换人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二是支付补价的,换人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一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支付的补价,换人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三是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收到的补价,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以上三种情况可以统一为,换人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十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额±收到的补价(支付加收到减),确认当期损益实质上均是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而该差额应当分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2 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的会计处理。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账面价值模式计量时,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确定换人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一是不涉及补价的,换人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二是支付补价的,换人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支付的补价。三是收到补价的,换人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收到的补价。以上三种情况可以统一为,换人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一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收到的补价(支付加收到减),均不确认损益。

3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一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人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此时应当按照换人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根据前述各公式计算确定)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以公式表示为:每项换入资产成本:该资产公允价值+换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x换入资产成本总额。二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此时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人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根据前述各公式计算确定)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以公式表示为:每项换人资产成本=该资产原账面价值÷换人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x换人资产成本总额。

三、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先进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准货币范文第5篇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可采用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资产入账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基础,其判断标准是该交易符合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即以公允价值计量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是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二是换人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按新准则规定,商业实质的判断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是换人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不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资产入账价值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为基础、而旧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资产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为基础。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确认不同

新准则规定,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资产入账价值按公允价值计量,则不管是否发生补价,交易双方均应将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人损益,确认为非货币换收益或损失,其实际上是原来被低估的未入账资产价值或被高估的未入账资产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情况处理:(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2)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计入营业外损益;
(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计入投资收益。若换入资产按账面价值计量,不论是否存在补价,交易双方均不确认非货币资产交易损益,而旧准则规定换入资产按账面价值计量,若不涉及补价或者支付补价的,则不确认非货币易收益或损失;
若收到补价,则确认非货币易收益或损失,它只是补价部分所含的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非货币资产交易损益不分情况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不同

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是在不涉及补价时,若以公允价值计价,“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益;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其账面价值”;
若以账面价值计价,“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确认损益。

二是在涉及补价时,又分支付补价、收到补价、同时换人多项资产。

(1)支付补价。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则“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一其账面价值”;
若按照账面价值计量,则“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确认损益。

(2)收到补价。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则“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一其账面价值”。若按照账面价值计量,则“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一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益。

(3)同时换人多项资产。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则“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总的入账价值×(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
无论是否涉及补价,均应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一其账面价值总额”。若按照账面价值计量,则“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总的入账价值×(各项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换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
无论是否发生补价,均不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损益。

旧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会计处理如下:

一是在不涉及补价时,“换人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损益。

二是在涉及补价时,分为支付补价、收到补价、同时换入多项资产。

(1)支付补价。“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损益。

(2)收到补价的。“收到补价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3)同时换人多项资产。“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总的入账价值×(各项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
若不涉及补价或为支付补价方时,则不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损益。若收到补价,则应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损益。

四、对资产结构、权益、损益影响程度不同

不同的计量方法对资产结构、损益、权益均有影响。假设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A,应支付税费为G,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为M,补价为F,则按三种情况对比新旧准则,对资产、利润、权益影响进行分析。

(一)收到补价时此时又分为三种情况:

(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A与应支付税费G之和小于公允价值M时,新旧准则不同计量方法对资产结构、损益、权益的影响。新准则规定,若按公允价值计量,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M-F+G”,确认损益“M-A”;
若按账面价值计量,则换人资产入账价值为“A-F+G”,不确认非货币易损益。从新准则上述两种计量方法比较可知,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差额为“M-A”,也就是非货币易损益。公允价值计量法资产多确认“M-A”,利润多确认“M-A”,所得税多确认“(M-A)x33%”,权益(净利润)多确认“(M-A)x67%”。旧准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A-F+G+[(F-F÷MxA)-(F÷MxG)]”,确认的非货币易损益为“(F-F÷MxA)-(F÷MxG)”。新准则公允价值计量与旧准则计量方法相比,“换人资产入账价值差额=M-A-[(F-F÷MxA)-(F+MxG)]=非货币易损益差额”。公允价值计量法资产多确认、利润多确认“M-A-[(F-F÷MxA)一(F÷MxG)]”,权益(净利润)多确认“{M-A-[(F-F÷MxA)-(F÷MxG)]}x67%”。新准则账面价值计量与旧准则计量方法相比,账面价值计量法资产少确认“[(F-F÷MxA)-(F÷MxG)]”,利润少确认“[(F-F÷MxA)-(F÷MxG)]”,权益(净利润)少确认“[(F-F÷MxA)-(F÷MxG)]x67%”。

(2)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A与应支付

税费G之和大于公允价值M,新准则公允价值法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比新准则账面价值法及旧准则确认的少,而非货币易损失确认的多,新准则账面价值法又比旧准则确认换出资产入账价值多,旧准则多确认补价部分所含的损失。

(3)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A与应支付税费G之和等于公允价值M,则新准则公允价值法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比新准则账面价值法及旧准则确认的多,而非货币易收益确认的多;
新准则账面价值法与旧准则确认换出资产入账价值完全一致,都不确认非货币易损益。

(二)支付补价时新准则规定,若按公允价值计量,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M+F+G”,确认损益“M-A”;
若按账面价值计量,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A+F+G”,不确认非货币易损益。旧准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A+F+G”,不确认交易损益。新准则两种计量方法相比,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差额为“M-A”,也就是非货币易损益。公允价值计量法资产多确认“M-A”,利润多确认“M-A”,所得税多确认“(M-A)x33%”,权益(净利润)多确认“(M-A)x67%”。新准则公允价值计量与旧准则计量方法相比,对资产、利润、权益影响程度同于支付补价时新准则公允价值计量与账面价值计量方法的比较。新准则账面价值计量与旧准则相比,未对资产、利润、权益产生影响。

(三)不涉及补价时新准则规定,若按公允价值计量,则换人资产入账价值为“M+G”,确认损益“M-A”;
若按账面价值计量,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A+G”,不确认非货币易损益。旧准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A+G”,旧准则不确认交易损益。新准则两种计量方法相比,对资产、利润、权益影响程度同于支付补价时新准则两种计量的比较。新准则公允价值计量与旧准则计量方法相比,对资产、利润、权益影响程度同于不涉及补价新准则两种计量方法比较结果。新准则账面价值计量与旧准则相比,未对资产、利润、权益产生影响。

总之,新旧准则对换人资产的入账成本及损益的确认和计量不同,对当期资产、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资产均会产生影响。采用公允价值时,如果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距较大,对当期资产价值和净利润影响也就较大,且本期增加的净利润缺乏现金流支撑。而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影响损益的数额则较小。

五、非货币资产交换对外披露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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