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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制式合同【五篇】(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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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式合同【五篇】

制式合同范文第1篇

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基于对效率追求的需要以及一些优势经济实体的产生,使得格式合同取得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空间,然而,格式合同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特别是提高商品和服务的一方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一些不公平条款,这样就侵犯了消费者利益。本文从分析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出发,分析了格式合同的性质和主要特点,进而阐述格式合同的利与弊,正是基于格式合同的利,格式合同才受到广泛的青睐,而也正是基于格式合同的弊使规制格式合同成为必要与迫切。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即行政规制,立法规制和司法规制以及社会团体的规制。行政规制的方式是由行政管理的职能决定的,分为事先审查和事后监督;立法规制是指能过立法手段对格式合同的不公平条款所作的规制,立法规制又分为一般法的规制和特别法的规制;司法规制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实际裁判限制、否定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司法规制主要是通过法律解释事实现的;社会团体的规制则主要是通过消费者组织和行业协会来实现的,但这一方式在我国的实行仍有一定的难度。以上的四种方式相辅相成,共同起着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作用。

目录

论文摘要……………………………………………………………2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3

二、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利弊……………………………………4

三、格式合同的规制………………………………………4

<一>行政规制………………………………………………5

<二>立法规制………………………………………………6

<三>司法规制………………………………………………8

<四>社会团体规制…………………………………………9

参考文献……………………………………………………10

契约自由作为一种私法理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变迁,基于对效率的追求和经济上优势团体的产生,格式合同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空间。格式合同的应用,在效率价值的背后,隐含着对契约自由的限制,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一方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的一些不公平条款,严重侵犯了交易相对人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这就迫切要求对格式合同的条款加以规制,以达到衡平当事人利益,促进实践正义的要求。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格式合同,又曰标准合同、附合合同、定式合同,法国学者称之为附合契约,德国学者称为一般交易条款,在日本称为普通条款,在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定式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制定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一种合同。定式合同在相同条件下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没有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自由,只能概括的接受或不接受全部条款。”由此可见,格式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合同条款单方事先决定性。格式合同的条款,即格式条款一般由一方当事人确定,实践中多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制定并提出,但也有些格式合同是由某些超然于双方当事人利益之上的利益团体、国家授权的机关制定的。出现此类情况,或是为了保障交易公平、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衡平,或是为了实现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职能,但无论如何对方当事人不直接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

其二,格式合同的条款和形式标准化。在同等条件下,格式合同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对人,不因相对人的身份等因素不同而改变合同的条款和形式。一方当事人与不特定相对人之间订立此类合同,是一种机械性的重复活动,每份合同的差异仅仅是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改变和可能的标的物数量的多寡。

其三,相对人在订约过程中的服从性。格式合同的一切条款和合同的形式都已定型化,相对人无协商余地,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全部合同条款,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这表明相对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服从的地位。

其四,格式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原则。格式合同多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印制成书面形式,原则上提供合同条款的当事人应将合同条款明确印刷于一定文件(如:车船票、保险单)之上,以便当事人了解。但在实践中也有非书面形式的格式合同,如理发美容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利弊

“大约一个世纪,或许大约自1807年以来,政治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开始发生持续性的发展变化。”无疑,格式合同乃现代经济活动的产物。在大量交易的社会,个别磋商的传统缔约方式,无法适应现代交易的需要。因此,格式合同的产生,首先是基于经济的发展,对高效率追求的需要;
此外,社会中一些优势经济实体的产生,也为其产生提供了必要。

格式合同的应用可以简化交易方式,节省时间,降低交易成本;
“有利于事先分配合同风险”;
“可以促进企业合理经营”;
“有助于改变商品的品质及降低价格,对消费大众有利”;
“一个案件的判例可以为另一些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指南。”

但毫无疑问,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对契约自由所带来的冲击是巨大的。其主要表现为:第一,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提供者多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垄断者,这就使得在缔约时,相对人缺乏选择缔约伙伴的完全自由,“拉郎配”变成了缔约的一个十分普通的现象。第二,由于格式合同当事人各自经济地位的悬殊性,这使得缔约当事人,尤其是经济上弱势的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表示的“自愿”,不是真实的自愿。第三,由于一方在缔约时只能就另一方事先拟定的条件作出取或舍的决定,这就剥夺了当事人一方在缔约时进行协商的权利。第四,格式合同的条款提供者会经常利用自己优越的地位,拟定有利于己方而不利于另一方的条款,在形式自由的幌子下严重背离公平与公正原则。

因此,基于格式合同固有的缺陷,“如何在意思自治的体制下,维护合同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凭借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三格式合同的规制

格式合同的弊端,充分说明了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的必要性。概括说来,对格式合同规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行政规制

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是由格式合同的弊端和行政管理的职能决定的。格式合同中的不公正条款严重地侵害了交易相对方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而基于社会管理的职能以及现代行政国家的发展,使得利用行政权力规制格式合同中的不公正条款,具有可能性和可行性,并且有效率上的保证。

行政规制是对格式合同最早的规制方式,是指通过政府行政权力对格式合同的内容予以公法意义上的认可、许可、核准和监督,它包括事先审查和事后监督两个方面:

事先审查是由行政监督机关对一般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在其使用前先行审核,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之后方可使用。在德国和日本,其政府明令规定,特种行业如银行、保险及建筑业等所使用的格式条款,实行强制性的使用前行政审核制度。我国的金融法、保险法及铁路法也分别明文规定,各银行的存款种类、利率须经具有政府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不许各专业银行擅自决定;
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铁路运费及电信费用等,均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我国对格式合同所作的行政规制的最为重要的体现。

事后监督是由专门的政府组织机构对正在采用的格式合同条款予以审查,对认为不公平的条款使用禁令。例如,英国、法国等,其政府就规定有对格式合同使用事后监督制度。在我国,根据《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当事人所使用的格式合同实施监督,有权对利用格式合同损害社会、侵害消费者进行查处。

然而,在我国,由于主管机关和相关行业之间天然的“暧昧”关系,在目前政企尚未完全分离的情况下,行业性、部门性的保护主义仍然十分严重。有关主管部门虽为国家机关,却不一定能超然于本系统利益之上。因此,我国行政规制的有效进行,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改进:(1)实行彻底的政企分离,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
(2)主管部门在制定、审核此类格式合同时,应实行听证制度,广泛征取消费者意见;
(3)消费者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成为真正代表消费者利益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政策(如提出建议、咨询等)的群众组织。

〈二〉立法规制

立法规制,是指通过立法手段对格式合同的不公平条款所作的规制。对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又分为一般法的规制和特别法的规制。前者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民法典中的一般原则规定来实现的;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是通过一般商事法来实现的,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等。后者即特别法的规制,则是通过规制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以保护消费者的专门立法来实现的。例如,1964年以色列的《标准合同法》、1976年德国的《标准合同条款法》、1977年英国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以及1992年的《欧共体不平等条款指令》(草案)等,都属于这种类型的立法。

在我国,事实上也存在一个对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体系。在一般法的规制方面,《民法通则》中就规定有对法律行为的控制体系,如关于诚信原则等基本原则的规定、关于民事行为的有效与无效的规定等即是。在特别法上,《海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等,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作了规定。当然我国立法对格式合同所作的规制,其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合同法》中。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按照这一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在缔约时负有如下之责:

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公平,即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义务。根据这一原则,提供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应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得相互对等,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大体相当,而不是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享有的权利明显大于所承担的义务。否则,即为违反公平原则。违反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即使成为正式合同,也是违法的。缔约相对方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和《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2)履行提示或说明的义务。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缔约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该条予以说明。这一规则亦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或判例所确认。法律之所以要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是因为这种条款往往是格式合同中的误区乃至陷阱。所谓“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一般简称免责条款,是指规定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者责任的各种条件的条文。前已述及,格式条款提供者一般都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垄断的商家。商以盈利为本。格式条款事先由其拟定,从盈利角度出发,对条款的内容尤其是有关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内容必然是反复研究甚至是想方设法尽可能的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而缔约的相对一方,而对事先不知且内容既多又细的格式条款,往往仅注意自己有哪些权利义务,而很少顾及格式条款提供者在条款中为其设定的免责内容;
再加上格式合同中的免除条款往往过于专业化,有的表述甚至是似是而非,在这种情况下,非专业人员是很难看清其中的奥妙的。因此,从立法上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是非常有必要的。至于提请注意的“合理方式”,一般指能够使对方当事人对这些条款引起注意并考虑其含义的方式,如以黑体字、斜体字或大字体等表述其免责条款。缔约相对人对免责条款存在疑虑而发问时,格式条款提供者还应说明。毫无疑问,免责条款不能以默示的方式而只能以明示的方式出现。一般认为,如果格式条款提供者对免责条款并未明示,未尽提请对方注意或说明义务,就是违背了缔约所遵循的诚信原则,其后果是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2.关于格式条款无效条件的规定。格式条款无效,是指由于格式条款中含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或者在缔约时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格式条款虽然具有较为固定性、规范性的特点,且往往是大量反复地使用,但并不因此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拟定条款时没有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明显违反法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的,这样的条款即使经过当事人双方签字画押,也是无效的。在我国,格式条款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的,即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上五种情形,不仅是阻碍格式合同生效的无效事由,而且也是阻碍所有合同生效的无效事由。

2)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即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同样,以上两种情形,不仅是阻碍格式合同生效的无效事由,而且也是阻碍所有合同生效的无效事由。

3)免除条款提供者一方的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或加重对方责任的。所谓“主要义务”、“主要权利”,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所负的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应承担的出险后的赔偿义务,就是这类合同的主要义务。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主要义务,即是另一方的主要权利。因此,若免除一方的主要义务,实际上也就是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这样的格式条款无论是依法、依理还是依情,都应该是无效的。至于加重对方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所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保险人规定投保人除依约须交的保险费之外,还要缴纳其它的附加费,所谓的“附加费”又不属附加险的保险的,这类“其他的附加费”就是加重对方的责任。依《合同法》的39条的规定,这种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

〈三〉司法规制

司法规制,一般是指通过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实际裁判来限制、否定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其主要方式:一是直接适用强制法的规定,将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裁判为无效;
二是通过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为根据法律规定的弹性条款而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来限制格式合同中不公平的条款。但严格来说前者应属于立法规制的范畴,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规制应为后者。在大陆法系国家,这种真正意义上的规制是利用民法规定的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等来实现的;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是利用其固有的判例法来实现的。

司法规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来控制格式合同的内容,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直接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应斟酌契约之性质,缔约目的,全部条款内容,交易习惯及其他情事判断之。关于显失公平的推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违反平等互惠原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即当事人间之给付与对待给付显不相当者;消费者应负担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险者;消费者违约时,应负担显不相当之赔偿责任者;其他显有不利于消费者之情形者。二是条款与其所排除不予适用之任意规定之立法意旨显相矛盾者。三是契约之主要权利或义务,因受条款之限制,致契约之目的难以达成者。

二就是对格式合同的解释问题。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是关于格式条款争议解释原则的规定,也是我国对格式合同司法规制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它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1.格式条款争议的解释原则。所谓格式条款争议的解释原则,是指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因有关条款的含义又不同的理解,应当采取何种原则进行解释。按照《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详言之,在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不同理解时,应当按照通常的、具有本行业知识的人士的理解作出解释,而不能按照格式条款提供者作出的解释,即作出了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我国《保险法》第30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在法理上,这一合同解释原则被称之为不利解释原则或严格解释原则。事实上,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作出不利解释的原则,也是国际上通行作法。但需要强调的是,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解释原则只有在格式合同条款含糊不清的情况下才有适用的余地,而不能扩大到用语明确、不可能发生歧义的条款。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处理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一的,即合同的全部条款均为事先拟定的条文,在格式条款之外,不存在非格式条款。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当事人双方都认为格式条款中有不尽人意之处且都愿意加以补充的,还可以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以其他文字替代格式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这种情况,就意味着一份合同具有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两个部分,两者构成了一份完整的合同。这种合同若在履行过程发现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怎么办?究竟以何为准?按照《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就是所谓的非格式条款从优原则。确立非格式条款从优原则,目的不仅是为了维护经济上弱者的利益,更主要的是与格式条款相比较,非格式条款更能体现和反映缔约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四>社会团体的规制

主要是通过消费者组织的规制,至于其是否为各国的通例尚不好断言。其所能发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与工商企业协议建立其不使用特定的格式合同条款,调解消费者与工商企业的具体纠纷,建议有关机关管理乃至取缔合同条款,对特定不公平合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讼等。

格式合同由行业协会制定或经过行业协会认可.这一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盛行。实行行业协会自律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有健全的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超然于本行业经济利益之上,能够主持公道的行业协会。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实行改组联合、专业化协作,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些行业协会,但这些行业协会远谈不上健全,更不可能超然于本行业的经济利益而为消费者主持公道。因此,用行业自律的办法来规范格式合同在我国目前尚有困难。

主要参考文献:

1.韩世远:《免责条款研究》,载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

2.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张新宝:《定式合同基本问题研讨》,《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

制式合同范文第2篇

委托制作合同样书范文一甲方:
签订日期:
乙方:
签订日期:

办事处世(以下简称甲方)向盘委 托 (以下简称乙方)负责 设计制作成品。本着精诚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此《委托制作合同》,内容如下:

一、 制作项目名称、规格、数量、工期:

制作项目名称:
制作规格:长1100*宽600*高900㎜(具体样本参照 专柜并以次为标准)角柜2个 制作数量:
标准专柜7节 工期:
乙方应按照甲乙双方协商签定的日期按时交货,如遇不可抗力的特殊因素,经双方协商可以适当延期2天交付,如不能按照合同日期准时交付,甲方将扣除乙方尾款的 作为违约金。

二、 制作要求: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设计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设计要求制作,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乙方应按照最终确认的设计要求进行制作。

三、 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负责设计内容的审定并提供相关标识文字。

甲方有权对设计、制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

甲方须严格按照合同付款期限,按时支付乙方所需款项。

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营业证明及相应资质证明,以备甲方查验及存档。

乙方须认真遵守本合同附件1之报价明细表,向甲方提供有质量保证的合格柜台。

乙方有权在合同签定时要求甲方支付一定的定金,并在所有工程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交付,要求甲方支付其尾款。

五、 价款及支付方式:

1、

2、 项目总造价: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整)。

付款方式及时间:合同签定后,甲方支付给乙方总价款 四、 乙方权利义务:
的 %,

计 元,柜台完工后验收合格尾款一次性付清。

六、运输及售后:

1、乙方不承担送货和包装。

2、乙方应对其交付的柜台在一年内给予质量保证,比如脱漆等因原材料不合格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给予甲方售后。

七、其他

1、本合同含1份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因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协议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末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4、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纽曼理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办事处 乙方:

地址:
地址: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委托制作合同样书范文二甲方:

乙方:

一、委托工作内容、数量、质量要求

1、委托工作内容:

(1)制作内容: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自行完成以下委托制作事项:

(2)制作要求:

2、数量要求:3、验收程序及验收标准如下:

(1)验收程序:

(2)验收标准:

二、合同履行期限

1、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前一周内,经双方书面协商续展期限事宜。

2、交付方式:
,运费由方承担。

3、交付时间:

三、酬金及付款方式

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并交付成果后,甲方验收并书面确认,在出具确认书后,即履行支付义务。具体支付程序如下:

1、双方共同确认:制作,单价人民币 ),数量:
,共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税前),所产生的税金由乙方承担。

2、结算方式:甲方选择第种结算方式向乙方支付价款:

(1)一次性支付:经甲方验收,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后,且甲方收到乙方等额、有效的正式发票后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

(2)分期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等额有效的发票后,先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预付款,待全部货物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一次性支付剩余尾款,即人民币 元(大写:
)。

3、结算地点:甲方住所地

4、支付方式:支票、现金或银行转账(选择银行转账方式的,请填写乙方账户信息)

账户:

开户行:

账号:

5、结算时间及方式:应遵循甲方财务规定,在结算条件成就后,由乙方在甲方的结算日(即甲方为供货商统一结算货款的日期)出具请款单、验收单、符合本附件第四条要求的发票并向甲方提出结算请求,甲方在确认无误后,于收到上述全部单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支付义务。

四、发票

1、乙方向甲方开具第种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2、发票开具要求:

(1)乙方开具的发票应为与本合同总价款金额等额、有效的正式发票;

(2)乙方提供的账户信息主体、发票开具主体均应与本合同签约主体一致;

3、发票开具时间: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工作日内,将符合上述要求的发票交付甲方,若乙方交付的发票与上述要求不符,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之全部价款。

五、资质证明

1、乙方与甲方首次签署《委托制作合同》的,应向甲方提供如下资质证明复印件:

(1)最新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税务登记证

(4)企业开户许可证

(5)若乙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必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

2、鉴于以上资质证明为甲方审核乙方生产资质的重要依据,乙方应确保上述资质证明与本合同签约主体、账户信息主体、发票开具主体的一致性,若经甲方审核,上述资质证明与上述内容不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之全部价款。

六、其他

本附件为《委托制作合同》的附件及补充,自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原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如与本附件不同,以本附件内容为准,其余部分按照原合同履行。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制作合同样书范文三委托方:
(以下称“甲方”)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受托方: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内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之委托。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昭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工作内容、数量、质量要求

1、委托工作内容:

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自行完成委托制作事项,制作内容、美术风格、规格等,以本合同附件中提供的样本或说明为准。

2、数量要求及质量要求:以甲方制定的验收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作为乙方全面履行义务的标准。

二、履行期限

1、本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开始起算,具体履行期限见合同附件。

2、乙方应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完成全部委托工作,并应将完成作品以甲方要求的方式全面交付,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

3、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根据甲方制定的完成规划,分阶段完成制作任务。

三、履行地点及方式

1、甲方应于合同生效后,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双方协商确定的制作所需资料。如订立合同时附件所含内容不足,甲乙双方可以根据需要协商补充。

2、如甲方根据项目需求提供了制作样品或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样品或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工作。

3、乙方应以自己的设备和技术自行完成全部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委托制作义务转由第三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4、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将根据需要对乙方的工作进度及履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合同的完全履行,乙方应对甲方的检查监督进行配合,并及时提供能够表明其工作进度的数据、成果及其它相关资料。

6、本合同的履行地点为乙方所在地。

四、酬金及付款方式

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并交付成果后,甲方验收并书面确认,在出具确认书后,即履行支付义务。具体支付程序如下:

1、双方协商并在本合同附件中确认酬金金额。

2、结算方式:按补充合同结算方式履行结算地点:甲方住所地支付方式:支票及或现金

3、具体结算时间及方式应遵循甲方财务规定。请参见附件

4、合同约定之酬金性质:

本合同约定之酬金系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加工制作费,甲方享有所委托产品及其组件、样品或相关数据等项目之所有权。

5、税费及发票问题: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酬金,系属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的所有款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时提供与合同项目相应的等额有效的正规发票。

五、委托制作作品之权利保护

1、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的产品及其组件、样品或相关数据,无论是否完成,其著作权和其它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与作品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相关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包装设计、程序、音像、图文绘制、软件著作权等权益。

2、甲方为本合同之目的提供给乙方使用的任何样品、说明、组件或数据,其著作权和其它知识产权亦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为任何形式的利用,否则为侵权。

3、本合同履行结束后,甲方为合同之目的交付与乙方的所有图片、文稿、草图、样品、等以有形形态或无形形态呈现的所有组件,乙方都不能擅自复制(经甲方书面授权的除外),否则为侵权。

4、在洽谈及合作过程中,乙方对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散播或转述于第三人。

5、乙方提供无瑕疵保证如下:在承揽甲方委托制作过程中,乙方对提供给甲方的各类作品拥有全部合法版权或者对相关作品版权拥有合法的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他人使用、编辑、修改的全部著作权利)。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出示该授权/许可文件的原件。上述作品版权包括且不限于作品的各项著作权利、词曲权利、文字著作权利、录音录像者权利、表演者权利、其他邻接权利,以及该作品的一切相关权利或授权。甲方就委托作品的使用无须另行取得任何第三人的同意,并且无须另行向任何第三方支付任何费用(如果有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

6、若乙方因违反上述保证义务,侵犯第三人权益,而所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在合作过程中因乙方提供的作品侵害第三方权益而产生的赔偿,全部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关。对于乙方提供的作品的著作权纠纷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损失包括且不限于直接损失、对第三方权利人的赔偿金、行政主管部门的罚款、刑事罚金以及为处理相关纠纷甲方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同时甲方有权自行与第三方权利人就乙方提供的作品的著作权纠纷达成和解,相关和解款和其他费用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委托制作费中优先扣除。

六、同业代工禁止

乙方接受委托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再接受第三人的委托或自行制作与该项目涉及的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以免使甲方创意或权益受到损害。

七、产品验收

乙方按要求全面履行加工制作义务后,由甲方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出具书面验收凭证,作为乙方要求甲方支付酬金的凭据(具体验收程序及标准,详见合同附件)。

八、权利担保条款

甲乙双方均保证不致因履行本合同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因违反上述约定给对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九、保密义务

1、对于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及合作内容,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为任何目的泄露于第三人知晓。

2、乙方保证乙方及其员工(包括现在在职或离职者)对本合同约定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目的及理由泄露于第三人,亦不得超出本合同目的之使用。

3、乙方违反本规定者,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之损害,乙方的员工违反本规定者,视同乙方公司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违约及赔偿责任

1、乙方如有下列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能要求甲方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其它损失的,并应赔偿: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成果。

(2)乙方交付的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

2、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应支付甲方相当于本合同规定的总价款数额的违约金,此外还应对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其损失包括甲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乙方违反保密义务。

(2)乙方侵犯本合同第五条规定之甲方权益,或违反第六条规定之同业代工禁止义务。

3、甲方若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项之规定﹐逾期向乙方支付酬金,须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合同解除

在履约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不可抗力,且对履约造成根本影响。

(2)乙方未能按照甲方制定的进度履行合同,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乙方迟延履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甲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乙方完成工作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甲方终止合同后,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但前述第(1)项除外。

十二、未尽事宜之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其它相关法律之规定处理。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可依据需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隐含关系排除

1、甲乙双方的关系,系由本合同项目产生的委托制作关系,并不产生除此以外的任何、授权、合作、联营、隶属、合伙等关系。

2、乙方与甲方并不因本合同的履行而构成劳动关系,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产生的所有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等四金)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十四、争议的解决及管辖权

双方如因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执,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因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书分存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合同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执一份留存。

十六、附件系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 方:
乙方:

制式合同范文第3篇

房屋租赁制式合同范本一甲、乙、两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甲方位于**路**楼×楼有一套住房,约70m2,乙方因**×特向甲方提出租用该套住房,现就有关租房事项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1、由于住房几年无人居住,部分设施及装修已遭破坏,所以,乙方必须自行装修改造。甲方免收一年房租费。

2、租用期限4年,即:从201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收费年限从201 年 月 日起。只交三年的。

3、租金,每年一仟元,共计叁仟元整。签定合同时一次性交清。

4、租用期间,乙方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水电设施,如有损坏,乙方必须自觉修复或更新。租用期满后,乙方所装修和增设的门窗等,一律归甲方所有,如乙方仍需继续租用,可以续交租金每年 元,或再行协商。

5、乙方在租用期的水电费由乙方自主到供水、供电部门交费,用电卡和水表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理或更新。

6、在租用期限内,甲方不得随意收回该住房。如有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首次装修费5000元,并退回未居住期的租房费。乙方如有违约,提前退房,甲方有权不退所有已交的房租费和收授不能搬走的装修设施。(主铁防盗门、铝合金推拉窗、防盗网)

7、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号楼___楼的___平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期___年,从**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乙方需在一次性付清租金后方可使用。

三、年租金为_________________元整。同时,乙方预交_________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与欠费、违约金冲抵,多退少补。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四、在房屋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煤气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取暖费由甲方支付。租赁期满时,乙方须交清欠费,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以下数据由甲乙双方核对后,乙方填写。

附:电表底数_______________;水表底数_______________;

煤气表底数______________;

五、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发生甲乙双方能力范围之外的不可抗事件的情况下除外)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六、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发生甲方能力范围之外的不可抗事件和乙方违约的情况下,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七、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向甲方支付赔偿损失及维修费用。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制式合同范本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共 层 第 层。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千 百 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 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以下费用由甲方支付:

1.供暖费;

2.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
度;(2)电表现为:
度;(3)煤气表现为:
度。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电话:
电话:

制式合同范文第4篇

论文内容摘要:文章指出,司法规制方式有:一是法官直接适用法律将违反了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判决为无效;
二是自由裁量,两种方式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矫正的正义。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由于内容和范围存在某些不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而在我国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法规制尤为重要。

从各国对免责条款的规制经验来看,多是从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其他(如行业协会)的途径予以规制,但多有侧重,如英国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规制主要以司法控制为主。司法规制是指司法机构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以裁判的方式肯定或否定其效力的规范方法。

问题提出

立法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关系的一切,有关不公平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形式,不可能完全用绝对强制性规定表现出来,甚至在有关立法中会留下一些缺漏和盲区,难以调整周延;
而行政规制虽然高效、及时,但在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下,同样存在行政权力滥用与不作为两种极端的风险;
与立法规制方法相比,司法规制方法出现较早,但早期的司法机关由于片面地、僵硬地坚持契约自由的立场,因此,司法规制方法并未对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格式合同条款进行主动、有效的干涉,因而其作用并不明显。只是到了近现代以来,随着立法规制方法的广泛实行,司法规制作为弥补立法规制不足的方法开始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司法规制的具体形式

(一)法官判决违反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法官直接适用法律对合同的强制或禁止性特别规定,将违反了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判决为无效。强行法也称强制性规范,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的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法律规范依法定事实的发生而适用,且其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排除。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违反强制法规定而无效这一原则,已经被各国司法实务所采纳。禁止性规定则是指禁止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约定以免除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和以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内容。禁止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以免除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为内容,而且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是始于对人这一法益的尊重和保护,进而更好地维系整个社会公共道德体系。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

在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司法规制上,法官的自由裁量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认定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否订入合同,即对是否以合理方式告知和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认定;
其次,在大量的免责条款中,存在着虽然不违法但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为防止当事人利用契约自由之名行不自由之实,维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实质上的平衡,各国利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惠原则等作为评判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依据,欠缺公平合理性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最后,适用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也是司法规制的重要方面,此类解释原则的弹性大,适用范围宽,是控制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主要方法。

我国司法机构在理论和实务中都相应确立将具有违法性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确认为无效。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说到底还是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所以条款有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性规定或有违反诚信原则的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为无效条款。而我国《合同法》第53条第1款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第2款规定,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结论

正如前文所述,任何一种单一的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方法都有其缺陷,所以司法规制的方法只有与立法规制、行政规制的方法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达到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有效规制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何宝玉著.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英]阿蒂亚著,程正康等译.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2

4.张利平,魏晓俊.浅议合同法中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规定的矛盾及其修补办法.

5.漆多俊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6.詹森林.消费者保护法与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台大法学论丛,1998,27(4)

制式合同范文第5篇

内容摘要: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由于内容和范围存在某些不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而在我国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法规制尤为重要。文章指出,司法规制方式有:一是法官直接适用法律将违反了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判决为无效;二是自由裁量,两种方式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矫正的正义。

关键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 司法规制 法律适用 自由裁量 无效

问题提出

从各国对免责条款的规制经验来看,多是从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其他(如行业协会)的途径予以规制,但多有侧重,如英国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规制主要以司法控制为主。司法规制是指司法机构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以裁判的方式肯定或否定其效力的规范方法。立法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关系的一切,有关不公平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形式,不可能完全用绝对强制性规定表现出来,甚至在有关立法中会留下一些缺漏和盲区,难以调整周延;而行政规制虽然高效、及时,但在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下,同样存在行政权力滥用与不作为两种极端的风险;与立法规制方法相比,司法规制方法出现较早,但早期的司法机关由于片面地、僵硬地坚持契约自由的立场,因此,司法规制方法并未对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格式合同条款进行主动、有效的干涉,因而其作用并不明显。只是到了近现代以来,随着立法规制方法的广泛实行,司法规制作为弥补立法规制不足的方法开始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在大陆法中,采用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在英美法中采用公共政策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进行司法上的规制。尽管司法规制方法有其自身的优点,但也有其难以避免的缺陷,如私法领域的不告不理原则使得其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是被动的,因而整体效果不明显。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司法规制的具体形式

(一)法官判决违反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法官直接适用法律对合同的强制或禁止性特别规定,将违反了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判决为无效。强行法也称强制性规范,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的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法律规范依法定事实的发生而适用,且其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排除。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违反强制法规定而无效这一原则,已经被各国司法实务所采纳。禁止性规定则是指禁止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约定以免除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和以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内容。禁止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以免除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为内容,而且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是始于对人这一法益的尊重和保护,进而更好地维系整个社会公共道德体系。而禁止以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则是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是应受谴责和否定的行为,不仅表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是重大的,而且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法性,对于此类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行为人理所当然地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法官适用法律将违反了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判决为无效的方法并不是纯粹的司法规制,因为涉及到法律规定的问题,所以只能说是司法规制和立法规制的结合。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

在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司法规制上,法官的自由裁量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认定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否订入合同,即对是否以合理方式告知和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认定;其次,在大量的免责条款中,存在着虽然不违法但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为防止当事人利用契约自由之名行不自由之实,维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实质上的平衡,各国利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惠原则等作为评判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依据,欠缺公平合理性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最后,适用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也是司法规制的重要方面,此类解释原则的弹性大,适用范围宽,是控制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主要方法。总的来说,无论法官的自由裁量体现在哪一个方面,法官在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进行司法规制时应牢牢树立一个正确的理念:即“契约自由”是缔约双方力量平等时才可能实现的自由,而格式合同所具有的不允许相对人协商变更的这一特点所使然,拟定人很容易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订入一些免责条款,以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而合同的相对人则无法改变这些条款,“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结果,“在所谓的契约自由的名义下,经济上的强者通过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堂堂正正的欺压弱者,使公平正义难以实现。”所以,法官可以通过上述一些控制手段,重新分配缔约各方之间的交易成本,恢复平等的市场,达到公平交易的目的,实现矫正的正义。

我国司法机构在理论和实务中都相应确立将具有违法性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确认为无效。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说到底还是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所以条款有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性规定或有违反诚信原则的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为无效条款。而我国《合同法》第53条第1款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第2款规定,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所以,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也是无效条款,但笔者认为我国对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涵盖过宽。在承认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前提下,应考虑个案的社会妥当性而承认某些例外。至于判断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则应该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缔结的目的、全部条款内容、交易习惯及其他,综合认定是否对合同相对方显失公平。我国法律亦规定存在于格式合同中的那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或规定这类条款可由法院撤销。我国《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就是司法规制的倾斜原则体现,其目的是使失衡的权利义务重新得到平衡,从而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宗旨。

结论

正如前文所述,任何一种单一的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方法都有其缺陷,所以司法规制的方法只有与立法规制、行政规制的方法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达到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有效规制的目的。即行政规制预先调控,立法与司法的控制相结合,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另一方面也完全可以达到有效规制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目的,同时也能防止行政权对个人合同自由和立法、司法领域的过度扩张。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何宝玉著.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英]阿蒂亚著,程正康等译.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2

4.张利平,魏晓俊.浅议合同法中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规定的矛盾及其修补办法.来源yq.省略/**k/yqfy/fglt3.htm

5.漆多俊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6.詹森林.消费者保护法与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台大法学论丛,1998,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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