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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监管【五篇】

时间:2024-01-13 08:57:02 来源:网友投稿

资本监管范文第1篇在法律监管体系方面,我国通过修订和新增一系列关于资本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大体上已形成了以法律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全方位、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监管的法规体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本监管【五篇】,供大家参考。

资本监管【五篇】

资本监管范文第1篇

在法律监管体系方面,我国通过修订和新增一系列关于资本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大体上已形成了以法律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全方位、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监管的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保障资本市场的正常稳定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毋庸讳言,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和监管依然存在以下不足:

1.重政策、轻法律。在政策与法律之间,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存在着重政策、轻法律,甚至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由于中国政体的特殊性和对计划经济体制的路径依赖,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既深又广,大到对资本市场的定位、公司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改制、每年的发行计划、上市公司股改等,小到某一时期股市的涨跌和某一方面的技术问题。中国资本市场的政策不仅采用红头文件形式,而且还经常以人民日报社论、评论员文章、领导人讲话等形式出现。一般说来,统一协调的政策不仅可与法律制度相得益彰,而且政策的灵活性与具体性还能弥补法律的原则性和相对滞后性之不足。但是重政策、轻法律,甚至以政策代替法律不仅会使中国资本市场缺乏稳定性,还会影响到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化进程。然而令人担忧的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政策不仅种类繁多,政出多门,有的甚至相互矛盾,而且政策突破法律框架的现象在一些部门和一些地方还时有发生。

2.重立法,轻执法。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所致:首先是中国资本市场的违法行为牵涉面广,往往上至中央部委,下至企业管理当局,利益和人情结成错综复杂的网络,查处的难度很大。其次是部分问题是早期不规范时期所遗留,这些问题常常是地方政府认可,企业当局集体决定的,这使得执法人员难以把握改革探索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再者,上市公司一般都是地方的经济支柱,处理经济犯罪常常会殃及地方经济的发展,执法者往往会投鼠忌器。此外,缺乏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规范也是影响法律执行力的一个原因。在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上,虽然《证券法》、《会计法》等有关法规对违反法律的责任人应负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方面都做了规定,但其违法行为如何认定、怎样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即便涉及也过于原则过于抽象,给司法实践造成了较大的不确定性。

3.重部门立法,轻产权法律基础建设。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些相关管理机构都热衷于部门立法,究其原因,无外乎一个“利”字。虽然我国的法律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但是一些法律主要是由部门参与组织和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各部门在参与起草时更多的是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由于这些基础性法律迟迟未能出台,已使得资本市场的发展受限。

二、现行行政监管体制与交易所定位问题

在行政监管方面,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监管模式,即日常的行政监管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所属机构对中国资本市场直接管理,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证监会的直属机构也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监管职能。与此前的以地方政府监管为主的模式和中央相关部委多头管理的模式而言,现行集中统一监管模式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它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规范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没有这一模式监管体制的实施,中国就难以防范重大的金融风险,也难以发挥资本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管体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中集中体现为行政权力分配和交易所定位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监管体系的名义统一与资本市场的实际分割。这一矛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证监会权威性不高,虽然具有统一监管的职责,但实际难以达到统一监管效果。二是现行法律规定使得资本市场的实际分割合法化。由于多头监管,资本市场会计信息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也会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从实际监管分工看,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和管理,国家发改委负责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批,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券的利率核定,证监会负责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既分散了监管力量,加大了政策协调难度,又造成了当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与凭证式国债市场相互分割的问题。

2.监管当局监管权力及对其监管的缺乏。相当长的时期,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监管当局的中国证监会存在着这样的矛盾:一方面缺乏足够的权威性,缺乏相应的权力。面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会计信息失真、会计舞弊以及证券价格操纵等问题,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行政执法权相对不足也是影响监管效果的原因之一。例如《证券法》修改前,证券监管部门在稽查工作中没有强制传唤权,没有银行账户的查询、冻结权,也没有与检察院、法院、工商、税务、海关等执法部门建立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尽管2005年10月修改后的《证券法》赋予了证监会“冻结或者查封”权,但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这说明我国证券监管权限仍然是一种重在控制的权力配置结构。另一方面证监会又拥有过大的权力,而且缺乏相应的监督,对官员的工作也没有建立问责制度。实行集中统一的行政监管体制后,中国证监会包揽了从市场准入、证券发行与流通、机构设置和业务范围的审查到市场规则的制定所有方面的权力,更为严重的是,这些权力的运行是封闭的、不透明的和缺乏有效监督的,这也是造成监管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3.交易所本质上的自律组织与实际上的行政监管延伸机构。交易所是资本市场中的一种特殊经济组织形式,它既是一个集中交易的场所,又是由众多证券从业机构组成的市场中介组织;
既是具体监管上市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的一线监管机构,又是受政府管理机构监管的主要对象。但是,尽管交易所也具有监管职能,它与政府行政监管是具有本质区别的。从功能上讲,交易所是一个自律组织,它的监管应属于证券业的自我监管。具体而言,交易所监管职责具有如下特征:其一,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本质上届于一种自律性管理。在政府没有介入市场监管之前,交易所自律性管理特别是通过会员的保荐和自身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审核是长期以来维持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其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管理具有契约性。证券交易所与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之间的基础性关系为契约关系。交易所与其会员的关系由交易所章程调整,章程也带有明显的契约属性。其三,交易所的监管职责实质上具有强制性。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会员一旦违反自律规则,将受到自律组织章程及规则的制裁。上市公司一旦出现会计舞弊等问题,就要承担契约中规定的法律责任。资本市场瞬息万变,充分发挥交易所的自律功能,对及时、灵活地处理资本市场的各种问题至关重要。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证券交易所都被定位为自律性组织,在资本市场发达的英美等国,交易所虽被认为具有公共管理职能,但并不要求交易所始终与政府处于同一立场来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管理,交易所更多的是作为政府体系之外的组织而存在的。即使是在一些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的国家(如日本)也十分注意发挥交易所的自律功能。然而,我国对交易所的定位却十分模糊。修改前的《证券法》第9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提供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既没有将之定位为自律机构,也没有明确交易所的性质是会员制还是公司制(虽然从《证券法》第98条我们可以勉强理解为会员制),2005年修改后的《证券法》虽将交易所定位为“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但第107条关于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任免”的规定和第5章的其他条款却暴露了交易所不过是假自律机构之名的准政府机构,国家对交易所赋予了许多行政监管职责。实际上,这种名为加强监管的矛盾定位反而降低了交易所的监管功能。

三、行业自律与协会功能的发挥问题

行业自律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保证之一。在西方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政府介入资本市场行政监管之前,资本市场主要靠各参与主体和行业协会,如注册会计师协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进行自我约束的。政府加强行政监管后,这些机构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我国也建立了证券业协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但是本文的研究表明,从某种意义而言,中国资本市场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这些所谓的自律机构的职责大都发生了异化,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效率大为降低。

1.协会名为自律机构,实际为准政府组织。中国资本市场的行业协会,无论是证券业协会还是注册会计师协会,虽名为自律机构,实际上不过是假自律之名的准政府机构。例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界定为“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团法人,并未明确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否为自律性的组织,1996年通过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同样也未注明,在该章程第3条载明,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实际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我国并非一个真正的行业自律性组织,而是财政部门的一个直属机构,它与财政部门之间是垂直管理关系,其官员由财政部门委派。在2002年12月前,国家财政部一直是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行政管理,直到2002年受美国通过《索克斯法案》的影响,财政部才终止了对中注协的委托行政管理职能。2004年中注协网站的介绍才明确承认中注协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近年,虽然中注协正不断朝自律组织的角色转换,但实际上财政部门与中注协的关系依然非常模糊。注册会计师协会功能的错位,会计监管体制的不顺,致使其自律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证券业协会的情况也大体如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4条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并对其职责进行了界定,但实际上,像中注协与财政部的关系一样,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也是藕断丝连。

2.自律功能的弱化与监管效率的降低。行政监管当局将行业协会准政府化和交易所赋予更多的行政监管职能本意是为了提高监管效率,然而往往事与愿违。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强化行政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律监管、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模式失去应有的制度安排效用。行政监管的非正常强化,势必会造成法律监管和自律监管弱化。特别是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交易所各自内部自律和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破坏后,使得政府成为所有矛盾的焦点和其他资本市场参与主体共同博弈的对象,最终的结果是:监管成本增加,监管效率降低,政府威信下降。

四、建议

从上文分析可知,中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自身的缺陷对资本市场会计信息和资本市场发展所产生的损害不容忽视。要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就必须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从法律制度、行政监管体制和行业自律等系统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具体建议如下:

1.强化法律监管。首先要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尽量减少用政策于预资本市场的运行。其次要健全资本市场的法律体系,及时推出《物权法》和《民商法》,并将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咨询公司管理、投资公司管理等方面管理的内容上升到法律层次,以提高信息披露监管法律体系的权威性。一方面要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建立更公平、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使博弈各方都能得到合作利益;
另一方面还要加大法律监管的力度,严格执法,提高违规成本,消除各方违规的经济利益基础。

2。改革现行行政监管体制。要搞好资本市场,不仅要合理分配监管权限,减少市场人为分割的现象,而且要保障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要赋予监管机关独立的地位。目前中国证监会只是隶属于国务院的一个事业单位,要监管国务院有关部委,从制度设计上就是一个缺陷。建议恢复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并赋予其更高的级别和行使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权力;
或者成立一个金融监管委员会,将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各监督委员会统一起来,以免监管权限分割,留下盲区。同时加强对证券监督机构的再监督,并使证券监督机构的行政监督、行政立法和规则的制定尽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权力寻租。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自律功能。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行业协会虽然只是民间组织,既无司法监督权,也无行政管理权,但行业自律有法律监管和行政监管难以替代的三大功能。其一是认证。通过提高执业技术标准和要求,加强资格认证来保持其权威性和纯洁性。其二是惩罚。通过严格的技术标准和道德准则,运用自律处罚、业务研讨、质量评价、专业指引等手段来解决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发现有违反行业规范、不正当竞争、损害同行和客户利益的会员,协会便会采取惩罚措施,诸如:取消会员资格、行业禁止、甚至向法庭等手段。其三是奖励与教育。这样既可提高会员的素质和公众关于该行业对社会贡献的认识,又能鼓励更多的业内人士取得相似的业绩。这些都是行政监管难以发挥效用功能,因此,我国在发展资本市场时要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一个自律组织,而不是成为一个准政府机构。关于证券交易所,我们要还其自律机构的本来面目,恢复其首发审核权,并逐渐淡化其现有的行政监管色彩。

参考文献:

[1]刘峰.制度安排与会计信息质量——红光实业的案例分析[J].会计研究,2001,(7):9.

资本监管范文第2篇

在“资本办法”实施前,监管资本仅覆盖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针对国内银行操作风险事件发生频率较高和管理较为薄弱的现实,“资本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把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

二、四分类的差异监管

主要依据银行在最低资本要求、超额资本要求、系统性行附加资本、第二支柱要求等四个方面的达标情况,监管机构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综合以上要点,如何才能认为一家银行达到了新的资本监管要求,我认为有以下三个标准用于衡量,一是能按照“资本办法”计算资本充足率,这仅涉及计算规则的改变,生成新的监管报表;
二是建立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意味着风险管理能力的提示,管理理念的变革;
三是持续优化风险敏感度高的管理体系并用于计算资本充足率,即实现按照高级方法计量监管资本。

三、应对策略

成功实施资本监管新规,有赖于商业银行在组织、人员、数据、资源等方面的保障,如: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认知、条线化管理的组织架构、银行内部的推动机制、基础数据的可获得性和质量、人才储备和财务资源等。具体来讲,商业银行应分步骤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将不仅仅体现在内部管理和业务运行层面,更将影响监管当局对其的监管资本要求,从而影响其个体资本监管环境以及相对竞争环境。特别是在当前资本市场融资难度不断增大、资本约束不断增强的背景下,良好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将可能的监管资本控制在合理范围,更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商业银行应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在个体资本监管上赢得竞争优势。

(二)完善资本管理流程

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变化的只有三个字,但实际却意味着一个体系的变化和建立,即从单纯强调指标的管理和合规,到强调资本管理这项活动和整个管理流程的确立,商业银行所要付出的绝非三个字那样简单。这就要求银行应建立完善资本管理流程,至少包括资本规划、资本配置和考核、资本监控和报告等环节,且资本管理应当是形成一个动态的管理循环。同时强调动态和前瞻性的资本规划,规划应与风险管理规划、财务规划协调展开。

(三)提升风险计量水平

在审慎监管的指导思想下,标准法提供的风险权重一般趋于保守,偏向于要求银行针对风险计提更多的资本,而高级计量方法由于风险敏感度更高,对于那些风险管理能力强、资产质量好的银行而言,采用高级计量法意味着比标准法能够节约资本占用。在三大风险中,信用风险资本的占比最高,因此从资本节约的角度,银行应首先针对信用风险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在提升内部管理能力实现精细化管理的同时,达到资本节约目的。

(四)积极调整考核机制

资本监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有资本收益确认国有资本收益监管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而准确确认国有资本收益是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第一步。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股股利、股息;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4)企业清算收入;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其中,应交利润是目前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形式。

一、国有资本收益的确认

国有资本收益的确认包括对国有资本投资企业的会计收益进行确认和对国有资本应当分得收益进行确认两部分。两部分收益确认的程序、方法有很大不同,而且企业会计收益的确认是国有资本应分得收益确认的基础。

1.企业会计收益的确认。国有企业会计收益的确认实际上是根据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确认会计利润的真实性,防止利润虚增或虚减。国有企业按照规定,年末需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财务决算报告,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中央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新准则,相同的经济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处理,将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而影响国有资本收益。

2.国有资本应分得收益的确认。国有资本应当分得收益的确认是指根据有关财务法规确认国有资本应分得的利润,防止同股不同利。在确认国有资本应分得收益时应贯彻以下原则:(1)等量资本获取等量收益。防止企业在内部人控制下,采取各种手段侵蚀国有资本股权收益,如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国有股低价转让、剥夺国有股配股权等。(2)统筹兼顾,适度集中。要统筹兼顾企业自身发展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比例。从既有利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又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期,国有企业税后利润收取比例的确定,应以“适度、从低”为原则。(3)循序渐进,分类处理。我国不同行业企业由于受不同条件因素的影响,税后利润水平差异很大,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统一确定一个上交比例。因为企业的现金流和资本结构不同,对不同行业的不同企业需要一个不同的比例。

二、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管理

国有资本收益在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国有资本收益的确认不正确。二是国有资本管理过程存在层层授权、链过长,导致信息层层失真。因此,构建一个有效的国有资本收益监督管理机制,是防止国有资本收益的流失和转移的必要措施。监督主体包括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和国家。

1.企业监督。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监督主要是指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系统。(1)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治理主要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出资者(股东)能够运用自己享有的监控权来建立对其人(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这种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促进股权多元化,引入更加积极的股东,提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效性。②增强董事会的功能,建立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机制。③强化监事会权威。现实中,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权威和受重视程度往往不够。④以股权激励方式建立市场化、动态化、长期的激励机制。(2)内部审计。在企业决策、执行与监督组成的企业管理体系中,内部审计处于监督位置上,代表经营者对本企业和基层单位进行经济监督评价。在我国的审计体系中,内部审计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3)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并且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保证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减少财务信息失真,保证国有资本收益确认准确。

2.社会中介机构监督。国有资本收益的社会中介机构监督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资本收益实施的监督。在现实中,会计师事务所在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资产评估中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中,注册会计师受托对国有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企业会计收益的准确确认。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3.国家监督。国有资本收益国家监督是指由国家审计部门、财税部门及外派监事会等对国有资本实施的监督。(1)审计监督。在我国审计监督体系中,国家审计处于最高层次和主导地位,它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国有资本进行宏观和微观的监督。从宏观角度看,政府审计部门要在审查监督国有资本配置与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方面、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方面、在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方面要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从微观角度看,政府审计部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状况也要进行监督。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共同形成防止国有资本收益流失的防线。(2)外派监事会。2000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监事会以财产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本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1]宋文阁:国有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有资产管理,2005.05

[2]陶友之:**国企利润上缴的十个难题.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资本监管范文第4篇

长期以来,许多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基本处于“自我管理”的状态。对此,国家宗教局专门出台了一项新的财务监管办法。今年3月《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要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民主管理,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并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共9章40条的《办法》还提供了配备会计人员、中介机构记账等四种解决途径,并强调宗教活动场所“要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且其“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当前,江苏、河南等宗教管理部门正分别选择不同类型的宗教活动场所先期进行试点,《办法》的实施工作将于明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

重点寺院率先被列入监管名单

4月初,郑州市宗教局积极宣传贯彻《办法》,并率先以嵩山少林寺为试点引导场所委托专业机构实行财务。目前,河南友恒会计师事务所已进驻少林寺,正式开展财务业务。同时,少林寺聘请专业机构对交接之前财务进行审计。

郑州市宗教事务局宗教处主任丁四方说,少林寺与河南友恒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财务协议,委托该事务所为少林寺提供财务管理、记账、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方面的服务。同时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建立新的资产管理、财务报销、重大资金使用、会计档案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

特别是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由管理部门参与决策、招标,大宗开支报宗教管理部门备案审批机制。丁称,少林寺今后将向登记机关提供年度预算、财务报告等方面的备案,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和少林寺一样,各地纷纷锁定一些全国重点寺院启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工作,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称,适时将进行抽查,然后总结地方工作经验加以推广。

自2006年开始,江苏省宗教局每年都举办财务管理专题培训班,组织省级宗教团体、天主教教区和重点寺观教堂的负责人及财会人员进行培训,请省财政厅、民政厅、审计厅和审计学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进行授课。据统计,江苏省近年来共举办100多期培训班,近5000人次参加了培训。

“我们也先后召开多次现场会和观摩会。”江苏省宗教局办公室主任介绍说,资产清查是会计制度施行中的一大难点,涉及文物、房产和宗教用品等诸多资产。南京市民宗局一边进行资产清查,一边进行账簿转换。南通市为***爱国会建立了财务结算中心,统一聘用财会人员,各堂点分别建账、独立核算。

迄今为止,江苏省5771个宗教活动场所中有3128个实施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占总数的54.2%,其中寺观教堂的实施率达到74.1%。

据介绍,江苏省宗教局针对财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制定规范的财务制度,形成系统的财务管理体系。特别要求重点寺观教堂的财务报表必须定期上报所在地宗教主管部门备案,自觉接受监督审核。同时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的不同规模,设置相应的大额基数,明确凡属于大额支出,必须通过相应程序由管理决策。财务监督小组每月定期召开会议,对当月发生的每笔资金收支情况实行集中审核并张榜公布。

在财务岗位设置上,江苏省宗教局规定各场所的主要管理人员、会计、出纳的岗位必须分开设置,并明确各自职责,做到账、钱、物以及支票与印章分开保管,单据、账本与报表各有专人负责,工作变动时必须办好移交。

对于公众关注的宗教活动场所功德箱、奉献箱,江苏省规定严格实行“三把锁”和三人同时开箱清点制度,对场所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交出纳人员清点入账,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

一直以来,宗教活动场所对受赠实物的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对此,江苏省指导各宗教场所建立实物受赠、保管、领用、核销和入账管理制度,做到受赠实物使用有记录,处理有依据,核销有凭证。

从无真正独立的寺院

“我对财务管理没必要操心,人家管得好好的。”现居北京法源寺的中国佛教协会会长传印长老说,在法源寺,中国佛学院、中国佛教图书博物馆和法源寺三家同属于一家单位,由国家宗教局设立管理办公室以及相应的财务科室,这些管理人员由国家宗教局人事司来运作和控制。法源寺管理财务的会计和出纳都由国家宗教局派出,财务账目也是一月一结,并向国家宗教局汇报。

传印称,目前大部分寺院的管理实际都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之下,各级管理干部、方丈住持都是国家宗教局人事司任命。实际上,“不受政府干预,经济独立的佛教寺院目前还没有出现。”他说。

北京雍和宫现在也实行两套管理体制。一套是教务管理机构即“雍和宫庙务管理委员会”,由住持喇嘛、副住持喇嘛等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宗教事务。另一套是负责雍和宫行政管理工作,设主任、副主任及若干职能科室,称“雍和宫管理处”,它是北京市政府和市宗教局的派出机构。此外,雍和宫还设立了一个与旅游开放形势相适应的旅游服务公司。

少林寺财务管理一直由当地宗教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监查、指导,并定期向管理部门汇报财务报表,以便掌握财务资金流向。

“这些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像政府所说的那样处于无监管状态,恰恰相反,政府对宗教的管制非常强。”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刘澎说。

他认为,大陆现行的宗教管理体制是由政府设立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同时通过政府认可的宗教团体对宗教界人士、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进行控制。对社会中涉及宗教的问题,主要是由宗教事务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解决。者在政府认可的宗教团体指导下进行活动。

这种体制是上个世纪50年代仿照前苏联宗教管理的模式确立的,其目的主要在于确保国家对宗教的控制,属于典型的“国家控制宗教型”。在这种政教关系模式下,政府与宗教组织不是相互独立、相互平等的二元主体,不是相互分离的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不仅对宗教团体的政治方向,而且对宗教团体内部的人事安排、财务、宗教活动、神职人员教育、外事往来、教徒发展等各个方面均予以监督指导。

与此同时,宗教团体的生存、发展也被纳入国家总体计划的一部分,宗教方面的一切成败得失、兴衰荣辱、供给需求,都与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的工作与利益密切相连;
宗教团体听命于政府,政府保证宗教团体的政治地位与生存需要,二者犹如过去熟悉的国营企业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关系,管理模式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但和国企不一样的是,政府并没有把计划经济体系中严格的财务制度移植推广到宗教场所里,“当时也没必要,因为没有钱。”刘澎说,在当时短缺经济的条件下,许多宗教场所根本没有什么经济收入,基本靠政府拨款扶持。当时,政府完全放弃了对宗教场所的财务监管。

然而近年,当宗教信徒捐款越来越多,寺院经济收入越来越多,以至目前积累了一笔巨大的财富,宗教场所的财务监管也开始成为政府监控的关注点。

监管背后的利益诉求

“有些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家长作风盛行,肆意侵吞场所财物,中饱私囊;
有些宗教活动场所资金流向混乱,有些单位和个人侵占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引起了宗教界的不满。”近日国家宗教局政法司有关负责人称,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和社会有关方面多年来不断呼吁,要求政府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监督管理。

他还说,《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络上征求意见,目前宗教界及社会各界对制定该办法表示赞同。

“从过去偏重于政治、人事,到现在把经济上的漏洞堵住,让其政治,人事,经济来源、支出也能完全受政府控制,这是强化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刘澎认为,《办法》出台目的还是强化行政管理的实质。

但《办法》出台让部分宗教界人士感到恐慌,甚至畏惧。“佛教寺院那笔财富一旦被某些地方政府盯上,也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他们会想尽一切办法把你的钱花光。”一些宗教界人士私下表达自己的看法,他们担心一些地方政府监管的动机不纯。

他们认为,寺院目前作为一个庞大的经济实体,其中涉及多个利益集团。它不仅和宗教管理部门存在利益关系,还和旅游部门、园林部门,甚至还和统战部门发生关系,这些关系体现在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当中。“他们有很强的利益诉求和驱动,这和地方政府伸手宗教场所揩油没什么两样。”

现在,一些地方政府都开始以巨大的热情投入到宗教旅游项目中,全国范围内兴起了修寺庙建佛像的热潮,已有的宗教建筑被修复、扩建,新的宗教项目纷纷涌现。

这种宗教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热潮还不断升级,各地纷纷修建巨型佛像。这些大型宗教旅游工程个个规模宏大,投资动辄数亿,而以寺院或佛像为核心的宗教旅游区占地面积也在迅速扩大,许多地方“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综合性活动成为当地的盛大节日。

据统计,中国3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中,以宗教景观为重要内容的占47.9%,几乎所有的宗教圣地都已成为重要的旅游景点,云南傣族人的上座部佛教民俗文化、新疆维吾尔族的伊斯兰教文化也成为当地发展旅游业的背景和平台。

这些年,宗教经济和旅游经济得到共同发展,并加快相互渗透。一些宗教界人士认为,宗教旅游由此催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会吸引不同的机构或企业个人对这部分经济产生利益诉求,从而形成复杂的利益格局。其中仅门票收入一项,除寺院参与分成之外,大部分纳入地方政府财政的腰包。

“我们宁愿相信政府出台《办法》是出于单一的诉求,即监管宗教场所的财务管理,推动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化。但对宗教界来说,它不是一个单纯的财务监管问题。”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除了宗教界内部加强监督管理外,江苏省宗教局还和财政部门、社会中介审计部门三方联手,不断推进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的社会化。

据介绍,除了督促检查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指导宗教界合理配置和使用资金,江苏省宗教局还结合民政部门社团年检,每年坚持对所属宗教团体、天主教教区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并出具检查和审计报告。

江苏省各级宗教部门还主动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定期对宗教组织开展财务检查。无锡锡山、江阴、苏州昆山等地的宗教部门,都与当地财政局联合发文,明确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纳入当地财政部门的监管范围,并定期组织检查审计。

此外,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事务所作为第三方的社会中介机构,江苏省注重发挥他们独特的监督作用,无锡市宗教局从2007年起,聘请会计事务所,坚持每年对20%的宗教场所进行财务审计,并计划用5年时间对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审计一遍。

另外,江苏省还注重运用社会监督机制,促进宗教组织的财务管理。南通市宗教局在“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中,从社会各界聘请了32名监督员,通过社会监督有效促进宗教场所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这些新出台的财务监管办法,政府显然是用内部纠正的办法来处理当前宗教财务管理混乱的局面,然而,“不从改革管理体制上入手,不从制度安排、权力分配和法治建设上下功夫,旧的管理思路不转变,旧的体制不改革,出台再多再细的行政法规、规章、条例都无济于事。”刘澎说。

“13万处宗教场所,政府根本监管不过来,也监管不好。”部分宗教研究学者并不看好《办法》实施的效果,他们认为地方政府也不会大动干戈,因为很多寺院牵扯到政府自身的经济利益。

目前,宗教场所都按照民办非企业的单位性质来管理,所以政府只能采用行政方法,而这种行政管理成本很高,而管理效果未必好。

刘澎认为,处理宗教问题最根本的办法还是实行法治,依法管理。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有宗教,都存在宗教管理的问题。“我们追求的应该是一种以保护公民自由权利为出发点的,低成本、高效率、有利于促进宗教与非宗教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对国家、宗教和社会都有利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这个模式就是法治框架下的政教分离,就是通过法律的方式而不是依靠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方式,处理涉及宗教方面的各种问题。

他说,宗教事务的现行管理模式是计划经济时期旧观念的产物。这个模式除了在理论上对宗教的认识有偏差之外,出发点主要是为了方便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而不是为了满足者、宗教组织在上的需要。在计划经济时期,一切都以政治挂帅,凡事追求大一统,政府在极左思想的指导下,做了许多超越社会发展阶段、违背宗教信徒利益、刺激者感情、严重脱离群众的事。

资本监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监管转型;
经济资本;
风险管理

作者简介:邱兆祥,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金融理论与实践、经济金融学科建设研究;
庹忠梁,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和量化投资研究。

中图分类号:F0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2-0064-10

引 言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证券市场的改进和完善一直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逐渐发展成为影响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生活质量的因素,甚至影响到全球资本市场的运行。沪深交易所数据显示,2015年末我国沪深两市总市值突破53万亿元,居世界第二。1《中国债券市场:2015》报告显示,2015年末我国债券市场债券余额突破46万亿元,成为继美、日之后的全球第三大债券市场。2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监管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证券市场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进程中将日新月异,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相比国外成熟市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时间短、体系仍待健全,而国内证券公司与国外投资银行相比也存在市场经验不足、管理水平落后、业务发展缓慢、风险意识薄弱等特点,在国内外同业竞争不断加剧的市场环境下,国内证券公司能否持续稳健运营仍然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在国外环境日益错综复杂、国内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适时提出监管改革和风险全覆盖要求,既符合当下的宏观经济形势要求,又保障了金融机构稳健持续经营,是当前和下一阶段我国经济金融良性发展的迫切需求,必将为我国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监管改革转型的背景下,面对复杂的内外部环境和严峻的同业竞争,我国证券公司如何应对并健康成长是一个迫在眉睫的课题。这既关系到证券公司的经营状况,又关系到证券市场的繁荣稳定。本文探讨了当前形势下我国证券行业监管改革的思路和措施,借鉴国内外金融行业先进经验,提出了外部监管资本和内部经济资本并重的全面风险管理方案。本文第一部分,回顾了我国证券监管政策的历史表现及目前的改革方案,探讨了监管转型的思路与方向;
本文第二部分,梳理了国内外监管机构对证券行业的监管方式及先进金融机构将经济资本运用于内部管理的措施,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公司提供了先进的经验;
本文第三部分,提出监管转型和证券行业经济资本管理的具体方案,指出监管机构应与证券公司协同发展,经济资本作为证券公司的内部管理工具,也应与外部监管资本相辅相成,实现证券行业良性发展;
最后一部分给出了本文的总结。

一、证券行业风险监管回顾

(一)我国证券行业监管回顾

我国证券市场由于其特殊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条件,一直是在监管的规划和引导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监管机构一方面学习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摸着石头过河”,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一直扮演着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对市场的调控能力很强,主要体现在监管机构通过各种形式的干预来对市场进行调控。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监管调控不完全依赖于法律,相当大一部分依赖于政策导向。《证券法》作为规范证券市场参与者行为的根本大法,赋予了监管机构监管权力,但这种政府主导型的监管模式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1],导致监管分工不明确、监管效率低下,过多干预市场但不能有效维持市场稳定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调控的方式多种多样。领导人讲话、官方媒体、交易制度变更、印花税调整、入市门槛设置、维稳资金进入与退出等多种因素调控股市涨跌,甚至敏感时期的临时性管制措施和非正式发言等都会给证券市场带来巨大影响。总的来看,监管手段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相当的创造性,只要是能够调控证券市场走势的措施都有可能采用。机构投资者或者个别有消息资源的投资者存在信息优势,容易形成庄家操纵的局面,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第三,监管覆盖面广,几乎涵盖证券市场所有环节。通过一系列监管措施掌握市场资源配置的主动权,包括高管资格审批、IPO审核、IPO发行节奏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企业兼并收购和破产重组审批、公司退市核准等。监管机构对经营许可、现场检查、登记报备等具有相当的权力,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准入、退出及日常行为。重审批、轻监管,调控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程度可想而知。

第四,不进行预期管理,对证券市场造成较大波动。由于政策干预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具有临时性、功利性、易变性和不确定性,市场难以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导致市场参与方产生一种特殊的既有“政策博弈”又有“政策依赖”的现象,滋生政策投机行为[2]。另外,这种调控弱化了证券市场信息传递机制和资源配置功能,不利于资金的帕累托最优配置。

据不完全统计,除了常规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变化将影响股市外,调整新股发行政策、交易规则、费率都曾对股票市场带来冲击,甚至监管机构在敏感时间点的表态、舆论导向等消息层面的因素亦将引起股票市场的异常波动[3][4][5]。史代敏(2002)的研究表明,政策因素对股票市场的冲击非常大,相关政策的出台将使当月的日收益率波幅接常水平的2倍。在经历了2015年A股市场千股跌停、千股停牌再到千股涨停的奇观,以及“熔断机制”推出后股票市场断崖式下跌的惨状后,肖钢本人在其最后一次参加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也指出,“这次股市异常波动充分反映了我国股市不成熟,不成熟的交易者、不完备的交易制度、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不适应的监管制度等,也充分暴露了证监会监管有漏洞、监管不适应、监管不得力等问题”[3]。

(二)L险监管体系转型

早在2015年,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作为先手棋”。作为新兴转轨市场,“政策市”的特征一直饱受诟病,传统的监管体系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决策相冲突,亟待转型。

证券市场的监管转型一直在路上。我国在2000年9月引入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2006年7月颁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构。净资本又称为监管资本,是参照Basel协议监管框架对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性提出的要求,保障了证券公司一旦倒闭能够防范风险外溢,保护客户及债权人等相关各方不受损失。从发展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从无到有,从粗放式管理到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为证券公司业务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随着行业创新不断深入和2015年以来的股票市场异常波动,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逐渐暴露出其急需适应当前行业形势变化进行调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中注重控制规模而非控制风险的理念,不能对证券公司实际面临的风险进行计量与控制;
二是业务规模控制指标对证券公司经营发展造成约束,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是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计算缺陷,增加了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成本;
四是证券行业业务发展和风险累积受到股市波动周期的显著影响,逆周期调节机制的缺失将影响对证券行业风险的管控,容易形成负反馈,加剧市场的波动。证券行业正在迈入新的发展周期,在行业飞速发展与不断创新过程中,业务发展和创新速度、制度约束和风险监管出现了不匹配的现象。

2016年以来,监管当局注意到这一现象,提出简政放权和监管转型的要求。《证券法》的修订已经被人大常委会提上日程。证监会取消多项行政审批事项,不断简化优化服务流程,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和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推进市场监管转型。在取消上述行政审批事项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过程中,为做好衔接工作,证监会明确了相关事项取消的后续管理方式和工作安排。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针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证监会今年以来修订出台《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借鉴BaselIII对银行系统的监管方式,调整了净资本监管指标的计算方式,按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的不同风险类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优化杠杆率指标,将表外资产纳入指标管理,同时提出流动性风险指标监管要求。新的风险指标监管体系通过资本杠杆率、风险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四个核心指标,提升了风险计量的针对性,增强了风险覆盖的完备性,初步建立了监管指标的逆周期动态调整机制。总的来看,新的风险控制指标监管体系放松了对净资本的管制要求,突出了净资本作为监管资本的特性,同时证券公司杠杆指标“表内外总资产/核心净资本”最大可达12.5倍。本次监管指标的修改,符合证监会转变职能、放管结合的监管思路,给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中发挥自身职能、优化资源配置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在净资本及流动性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监管导向下,各证券公司自身有了更广阔的空间。作为风险经营机构,证券公司的核心内容是风险管理。但作为自负盈亏的企业,证券公司的生存之道是创造收益。因此,证券公司需要在有限的资本约束下,在风险承受的前提下,为股本创造最大的收益,实现资本、风险、收益间的平衡。“经济资本”概念的提出既符合监管转型的思路,又能将监管资本、风险与收益连接起来。经济资本管理体系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经济资本的计量,二是以经济增加值(EVA)为核心的经济资本预算分配制度,三是以风险调整后的经济资本回报率(RAROC)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制度。以监管转型为契机,构建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正当时。

二、境内外经济资本管理实践及经验总结

净资本和经济资本是BCBS(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04年提出的监管框架下常用的两个概念,两者都是为了缓冲金融机构的非预期风险损失[6]。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看,净资本侧重于外部监管要求,而经济资本侧重于内部管理需要,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不少文献都提出将监管资本要求向经济资本靠拢,Goody和Howells(BCBS,2006)提出BaselII第二支柱的目标就是使监管资本要求与经济资本需求保持一致。[7]欧盟在2010年《资本金要求指示》(Capital Requirement Directive,简称CRD)修正案中将投资银行的监管资本直接等同于经济资本。尽管目前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资本管理方面存在差异,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但随着监管机构对监管资本敏感性要求的提高和与金融机构实际风险相符性要求的提升,两者的趋同与收敛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相比国内而言,经济资本在国外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具有较长时间的实践应用,可以为国内监管当局和证券公司学习和借鉴。而相比证券行业而言,国内银行业及保险业在经济资本管理方面也有较多本土化的实践。本部分内容梳理了国内外监管机构及大型金融机构经济资本管理方案,可以指导国内证券行业的经济资本管理。

(一)境外经济资本管理实践

1. 境外监管机构的管理模式

当前境外证券业风险监管主要以净资本或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净资本监管模式,如美国及中国香港,要求流动性资产在负债的一定比率之上;
另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模式,如欧盟、日本及中国台湾,要求具有偿债能力的资本保持在风险资产的一定比率之上。

美国模式的监管理念为:证券公司在任何时点都需要保有一定规模的流动性资产或净资本,以保障公司能够以有序的方式得到清算。美国采用“净资本/负债”监管指标,中国香港采用“速动资金/调整后负债”监管指标,侧重于以控制杠杆水平来限制证券公司的风险总量规模。在这种监管模式下,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体现在净资本计算时的折扣比例中,证券公司面临更高的风险时,净资本将降低。这种监管模式未对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例关系做出要求。

欧盟模式的监管理念是:从金融机构的风险出发,要求金融机构持有一定数量高质量的资本,与自身风险资产规模相对应,以保证所持有资本对所承担风险的覆盖。对资本的质量和层次进行界定,区分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风险涵盖市场、信用、操作三大风险类型,鼓励证券公司开发内部模型进行风险计量,提升风险计量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欧盟模式与巴塞尔资本协议体系一脉相承,资本的本质体现为“自有资本”而非流动性资产的特征,同时对风险的计量要求更为明确、审慎。

2. 境外金融机构的实践

(1)摩根大通的管理实践

摩根大通银行在经济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领域有过许多开创性的贡献,被同行业广泛运用。摩根大通对于资本管理的态度是:按照监管要求保持“资本适足”状态,确保有充足的资本对银行业务活动风险提供支持,并按经济资本的标准对所需资本进行计量和配置。

经济资本计量方面,摩根大通按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分别计量经济资本。对于信用风险经济资本,摩根大通开创了Credit Metrics模型,并根据不同业务的信用风险特征设计不同的风险识别与经济资本测量方法。比如对于消费者组合,主要采用信用评分法,而对于批发组合,采用风险评级法。信用风险违约损失主要由客户类型和抵押物特征两个因素决定,违约概率根据信用风险评级来计算。对于市场风险经济资本,摩根大通采用一系列的工具组合来计量,包括非统计风险计量方法、CVaR模型、经济价值压力测试、风险收益压力测试等方法,每天进行风险计算,保障市场风险经济资本能够满足由市场不利变动所造成的风险损失。对于操作风险经济资本,摩根大通采用Basel新资本协议提倡的高级计量法,并在2005年运用自行开发的Phoenix系统对操作风险进行管理。

经济资本分配方面,摩根大通基于实际损失情况及潜在情景损失测试结果,运用数学模型来计算向各个业务部门分配的经济资本量,并使用由下至上的方法评估公司层面的操作风险经济资本。

(2)德意志银行的管理实践

德意志银行是全球最大的全能制银行之一,公司注重全员、全过程和全面风险管理,构建了从上而下的风险管理体系。德意志银行运用经济资本来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商业风险,同时实现与账面资本比较后在各业务层面的资本分配。保障经济资本充足是德意志银行管理财务资源、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重要指标。

经济资本计量方面,对于信用风险,德意志银行采用信用风险评级,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头寸和信用工具本身的特定风险。注重将定性及定量分析相结合,根据历史数据,构建交易对手评估方法、积分卡和评级表,将违约评级与违约回收率相结合。对于市场风险,德意志银行将市场风险细分为利率风险、股价风险、汇率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综合运用敏感性分析、CVaR、压力测试来测量市场风险经济资本,设定风险限额,进行日常管理。CVaR模型包含了投资组合线性及非线性风险因素,并运用蒙特卡洛模拟技术进行模拟分析。德意志银行还考虑到不同风险间的相关性,采用Copula方法对所有风险进行协整处理。对于操作风险,德意志银行建立风险损失数据库,对于潜在风险损失较高的业务线进行自下而上的风险评估,监测操作风险指标,并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通过购买保险来缓释操作风险。

经济资本分配方面,德意志银行运用压力测试方法,识别潜在极端情形下风险暴露头寸价值的变动,以此作为经济资本配置的基础。在市场上风险增大时,德意志银行通过调整经济资本来进行风险缓释。

(3)汇丰银行的管理实践

汇丰银行从经济资本管理的角度出发,将资本界定为覆盖不同风险带来的非预期损失的必需资源,其经济资本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在满足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兼顾股本回报最大化和杠杆率最大化的要求。通过在公司内部设定远高于监管水平的资本要求,对外树立起通过维持强大资本基础来支持业务发展的业内形象,对内则通过寻求各业务发展需求与资本要求之间的平衡,构建一个持续稳健的经济资本管理体系。

经济资本计量方面,汇丰银行要求连同监管资本一起每日计量,通过内部风险模型构建覆盖全业务的、具有高度敏感性的风险度量方法,并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情景分析或压力测试评估资本充足性。汇丰银行对风险的分类已经超出了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并不断开发适合自身风险特征的内部模型,为各类业务风险分配经济资本。对于信用风险,汇丰银行利用自己的历史数据及其他外部信息,开发内部评级模型,对借贷者、零售客户及交易对手进行评级,外部评级模型在引入前都要经过相关验证;
对于市场风险,汇丰银行采用每日VaR模型、毫Σ馐浴⒛暝谙帐找婕熬济资本限额等模型进行计算评估;
对于操作风险,汇丰银行建立了集团范围内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并对识别出的重要风险建立最低控制要求,包括风险评估、风险事件数据收集及经济资本测算三个方面。

经济资本分配方面,汇丰银行将经济资本计量结果转化为每个业务板块规划的风险容量,以此确定整体及各业务单元的风险偏好体系,为每个业务条线经济资本分配提供基准,加强限额管理,强化经济资本在集团内部的应用。汇丰银行注重开发内部计量模型,通过经济资本分配及风险限额,确保各业务的安全性与收益性。

(二)境内经济资本管理实践

1. 银行业的管理实践

我国银行业已经逐渐采纳并由监管机构推动经济资本管理方案。国内最早是中国建设银行于1999年引入经济资本管理理念,提出了通过经济资本量化各类业务敞口的风险水平,并在2004年制定了《经济资本预算管理办法》,建立以经济资本回报率和EVA为核心的经济资本管理体系;
中国银行自2004年开始引入经济资本理念,将经济资本管理纳入信贷管理流程,2006年又进一步自行设计并开发了经济资本配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对境内分行经济资本指标的监测、分析与考核;
中国农业银行2005年3月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经济资本管理。[8]另外,银监会在2009年颁发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中,明确鼓励商业银行建立经济资本计量体系并用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

普华永道对全球银行业的调查表明, 信用风险占到商业银行风险总量的65%, 除此之外, 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是商业银行面临和关注的主要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是在参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上,以资本充足率8%为基准,根据各类业务的历史风险状况和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采取内部系数法计量信用风险。对某些属于鼓励发展类业务,商业银行则设定较低的经济资本系数,使之相对应的风险权重低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市场风险的常用技术有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外汇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等,少数商业银行(如中国建设银行)运用VaR计量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经济资本设定为前三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值的一定比例。

对信用风险的经济资本,中国建设银行采用增量配置法,通过三个环节完成:首先,年初由总行根据全行发展规划和资本补充计划,明确资本充足率目标,提出全行的经济资本总量和增量控制目标,对分行进行初次分配;
接着,总行根据各分行反馈的情况,在总行各业务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平衡分配;
最后,总行根据战略性经营目标,对信用风险经济资本增量的一定百分比进行战略性分配。

2. 保险业的管理实践

2015年2月16日,保监会连续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自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偿二代过渡期。在经济资本管理实践中,保监会走在保险公司的前面。

保监会着重从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等单方面来加强保险行业监管。首先,保监会从吸收损失能力的角度对保险公司实际资本进行定义和规范,将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细化对资本的监管。其次,保监会重点对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监管要求做出规定,按照保险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类型采用综合因子法进行风险计量,同时增加了战略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定性监管要求,并辅之以压力测试手段对极端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价。最后,保监会制定专门的风险监管评级方案、信息披露办法和报告流程,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总的来看,偿二代时期,保监会的监管措施实现了与国际机构的接轨,推动了保险行业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

偿二代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开发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内部风险管理模型,提高风险管理能力,这一点集团性的保险公司走在了前列。目前国内大型保险集团,如中国再保险集团、平安保险、中国人寿保险等已在公司运用经济资本进行内部管理。以中国再保险集团为例,公司在遵守保监会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开发运用经济资本管理方法。在经济资本计量方面,中国再保险集团已率先建立起集团层面的经济资本计量与汇总方案,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计量方法,如Credit Metrics模型、VaR模型等来计量集团的经济资本,进而采用RAROC对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进行度量,定期评估并向管理层报告。在经济资本的配置方面,中国再保险集团正在逐步尝试将RAROC指标与资本分配相挂钩,对于海外业务已采用RAROC指标进行资本金的分配。

(三)境内外经济资本管理经验总结

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先进的金融机构均已采用或者正在尝试使用经济资本管理工具,它们在经济资本管理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先进经验,为我国监管机构和证券公司提供了值得借鉴和学习的样本。

1. 充足的资本是公司生存发展的基础

从这些先进机构资本管理理念来看,它们都是在监管机构要求或者自身管理要求下保有充足的资本金作为风险缓释,并支持业务发展的需要。无论美国模式还是欧盟模式,“资本”概念是监管机构极为重视的一个指标,无论是资本与负债的比较,还是资本与风险的比较,监管机构都要求证券公司持有足以满足公司运营的资本。这一点也体现了监管机构对利益相关方及合法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防范风险传染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风险收益对应论的管理理念

在经济资本配置方面,先进金融机构都具有经济资本与风险预算的理念及特有的平衡方式。公司内部治理不再以所拥有的资金多寡或者获利大小来进行资本配置,而是以各业务单元承受风险的大小与可承受风险值为基准,配合各业务单元的获利能力与市场前景等,进行资本金的分配。

3. 有效计量经济资本的技术与模型

在经济资本计量方面,先进金融机构重视风险计量技术和风险模型的开发,注重针对自身的风险特征研发风险管理技术,提升风险计量的准确性与有效性。@些机构采用内部评级法、违约损失模型、VaR模型、CVaR模型、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多种高级计量手段,准确度量各种风险与经济资本配置标准,将风险管理理论、资本管理理论、计量经济学、金融工程学、统计学等融合进日常风险管理中,使风险限额、绩效考核、资本配置等管理方案更加科学有效。

4. 可靠的经济资本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经济资本管理涉及公司内部大量的信息,可靠的数据来源是风险识别、分析、计量、监测、评估的基础。这其中既需要外部数据,包括经济数据,政策数据,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衍生品市场等不同市场的数据,也需要各种内部数据,包括经营数据、投资组合数据、个券数据、财务数据、客户数据等,而各种风险模型涉及大量统计处理、相关性分析、数据模拟等复杂的处理手段。在证券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不断扩张的同时,风险的时效性要求更加紧迫。这些先进机构能够有效地计量、报告公司层面及各业务单元的风险状况,无一例外都有赖于强大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三、我国证券行业经济资本管理方案建议

从国内外监管机构和先进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来看,在现阶段证券行业构建监管资本与净资本协同发展的证券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势在必行。经济资本作为一种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工具,与外部监管资本净资本相辅相成,实现证券行业全方位的风险管理。

(一)监管当局推动经济资本管理方案的应用

与证券公司相比,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具有先进的人才储备、充足的知识储备和强有力的执行权力。借鉴我国银行业、保险业的经验,宜由监管机构推动经济资本管理方案的实施,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对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实施全面监管,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 完善法律制度

从立法的角度不断完善现有的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引导和鼓励行业构建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体系,适应证券行业的发展趋势。混业经营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趋势,证监会应加强与银监会、保监会的合作,借鉴巴塞尔协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原则》,不断修改完善《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对监管机构的职能与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进行法律约束;
证券行业的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投资者的监督,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建立内、外部风险管理的协同机制、协同技术,才能真正达到有效控制投资银行风险的目的。

2. 优化计量手段

监管机构一方面要坚持以最低资本要求为监管基础,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另一方面在行业内完善现有风险覆盖率和资本杠杆率计算方法,保障监管资本能够覆盖风险资本。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借鉴国内外及行业内外先进经验,充分学习论证,加强对证券公司的培训,帮助证券公司完善风险资本的计量方法,实现行业内风险资本指标科学统一的计量,比如针对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针对市场风险的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针对操作风险的基本指标法和高级计量法等。鉴于目前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现状,监管机构可以从简单的计量方法入手,在科学统一的计量基础之上,建立全行业的监管资本要求。然后引导行业建立针对自身特点的经济资本管理体系,逐渐实现精确计量,提高风险计量的敏感性。监管部门与证券公司双方通过不断协同、不断进行纠错式的相互学习而使经济资本配置和净资本监管在行业资产配置、资本结构优化和绩效评估三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共同构筑起有效的投资银行风险管理屏障。

3. 加强检查督导

监管机构应对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性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检查,评估证券公司的内部评级法、高级计量法等风险计量模型是否达到了最低的资本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同时收集行业信息,分析总结监管经验及行业先进管理方法,在行业内传导。在信息披露方面,监管机构应充分发挥市场的督促作用,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及时了解相关证券公司的风险水平和经营状况,以形成市场化的证券公司评级和定价机制,从而形成市场激励。监管机构应督促证券公司建立一套信息披露政策、披露内容、控制流程等,定期进行披露。

4. 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市场和行业的研究,建立监管资本动态调整机制,形成市场的“稳定器”,在防范行业系统性风险中发挥主导作用。监管机构通过组织研究行业力量,建立能够反映系统性风险的监测预警体系,如宏观经济指标、股市波动率指标、客户保证金变动、市场交易量指标等,解释证券市场景气程度和风险等级。根据监测结果,对监管指标进行逆周期调整,使监管指标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这样一方面传导了监管意图,进行预期管理,另一方面在市场过热时能够防范周期性强的业务风险扩大,在市场回落时通过降低监管指标要求,能够鼓励行业的扩张。

(二)证券公司建立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管理方案

证券公司在保障监管资本充足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设定能够覆盖公司运营所需承担风险的经济资本限额。在日常经营中,充分发挥经济资本在战略制定、业务规划、资本分配、业绩评估、内部沟通中的作用,从上而下贯彻经济资本管理理念,构建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管理方案。

1. 经济资本限额管理

证券公司应树立风险调整绩效管理的风险文化,经营管理层将资本、风险、收益并重管理,将经济资本、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指标作为衡量公司及各层级经营绩效的重要指标,以此在公司各层级建立起资本金管理及战胜风险获取超额收益的经营文化。经营管理层授权相关部门开展针对经理层及相关员工的培训,传导经济资本管理方法及管理理念,推动经济资本在一线员工中的普及与应用。

年初,经营管理层将反映风险偏好的经济资本作为限额管理指标之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在限额的设置中,涉及公司各业务部门,财务、资金、风险管理及IT部门。首先,各业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利润计划、历史经济资本占用情况及收益情况,财务部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调整,确保数据口径的一致性,资金部则需要根据监管资本充足性要求及在保障公司流动性充足的基础上,确定公司可以分配的资本金。L险管理部据此测算出公司需要准备的经济资本数量,将此与董事会风险偏好相比较,并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将商讨方案及结果提交董事会。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风险管理部将经济资本进行分解至各相关资金使用部门,进行限额管理。在日常运营中,风险管理部重点对风险限额进行监控,对各业务部门的日常风险限额进行有效计量,可参照巴塞尔协议标准法或构建内部模型法进行测算并不断检验优化,对于超出限额的业务部门进行预警,保障公司风险偏好的有效执行。

2. 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经营是证券公司经营的本质。为提升整体竞争力,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我国证券公司应逐渐转变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营思路,在各业务线运作时,应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实现利润最大化。建立基于RAROC的绩效评价体系,能够引导各资金使用部门建立风险、收益对应的投资理念,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利润,忽视风险的存在,甚至为了追求高额的奖金或提成而将公司置于高风险的处境。

证券公司可参考巴塞尔委员会在2010年的Range of Methodologies for Risk and Performance Alignment of Remuneration,构建风险绩效管理框架和流程,建立管理方法及其完善机制,设立相关指标,推动风险绩效管理在公司内的应用和指导作用。

证券公司应逐渐建立以RAROC为核心的绩效评价体系,将RAROC指标纳入部门考评中去。财务部门会同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各自资金使用部门的收益、资金成本、经济资本占用情况等进行核算,生成RAROC报告,在充分计量相关部门经济资本的基础上,对收益进行调整。管理层基于报告进行动态评价,结合战略发展和风险偏好对相关部门的表现进行综合判断,作为资源分配的指导。证券公司还可以建立与绩效评估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和奖金池分配方案,引导各业务部门和员工统筹考虑收益与成本、市场与风险的关系,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评判业务部门和业务人员的经营绩效。

3. 经济资本分配

作为营利性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股东希望在有效的资本金约束下,创造出最大的收益,这正是经济增加值EVA的概念。基于经济资本计量和绩效评估结果,证券公司可以建立内部资本分配机制,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

证券公司的经营预算可首先在保障监管资本充足和满足公司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确定可以新增的资本金总额;
然后,根据各单位资本金申请额度及行业表现,测算其风险收益水平,如高风险低收益、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低风险高收益等,确定最低、最高资本金配置增量水平,对于表现好的业务可以在申请额度上增加一定比例,而对于表现较差的业务则调低一定比例;
接着,利用历史平均表现及对下一年RAROC预估或RAROC要求,采用线性规划方法将新增资本金配置向RAROC高的业务倾斜,使公司总体EVA最大化;
最后,公司需根据发展战略、业务影响程度等进行定性调整,形成年度资本金配置方案。证券公司应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场情况优化经济资本配置方案,提高方案的前瞻性和适应性。

4.风险系统建设

证券公司应建立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经济资本管理要求的风险信息系统,建立风险数据库,进行数据积累、整合和筛选,作为经济资本管理的基础。风险信息系统应具有对接各业务条线的功能,能够采取客户信息、持仓信息、交易信息、财务信息等内部数据,同时能够对接外部资讯系统,获取市场信息、宏观经济信息、证券信息等外部数据。同时,系统应该能够进行相关数据的处理,除了简单的分类汇总外,还应具有测算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经济资本的功能,能够实现对VaR值的计算、敏感性分析甚至灵活地开展压力测试。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实际情况和经济资本管理实践,搭建复杂程度与之相配套的信息技术系统,进行经济资本限额监控、相关业务绩效评价、年度经济资本预算管理,通过风险系统实现经济资本管理的自动化、流程化、智能化,能够满足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

结 论

风险经营是证券公司的经营本质,作为金融市场上重要的组成部分,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在市场环境日益复杂、竞争不断加剧的背景下,风险形势越来越严峻,我国金融监管迎来了改革的契机。在简政放权的监管转型背景下,证券行业乃至证券公司都需要主动去迎接这个转型时代的来临,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市场的变化。

本文研究了国内外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及国内银行业、保险业的先进案例,提出净资本监管与经济资本管理相协调的证券行业管理方案,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公司转型提供了一条可持续发展道路。

监管机构通过逐渐优化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使监管资本与证券行业风险属性相匹配,能更好地起到监管作用,防止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局面发生。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优化风险指标计量方法、加强监管督导和优化逆周期调节机制,监管部门与证券公司双方通过不断协同、不断进行纠错式的相互学习而使经济资本配置和净资本监管在行业资产配置、资本结构优化和绩效评估三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共同构筑起有效的投资银行风险管理屏障。

证券公司建立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在公司内部营造风险绩效文化氛围,既能与监管要求相契合,又能平衡公司内部资本、风险、收益等方面面临的矛盾问题,提升市场竞争力,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通过构建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能充分发挥经济资本在战略制定、业务规划、资本分配、业绩评估、内部沟通中的作用,既能使资本满足监管要求,又能与战略目标和风险偏好相结合,提升内部资金的使用效率。

参 考 文 献

[1] 吴越、马洪雨:《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监管权配置实证分析》,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2] 李文华:《路径依赖与证券监管转型对策初探》,载《金融与经济》2014年第4期.

[3] 史代敏:《股票市场波动的政策影响效应》, 载《管理世界》2002年第 8期.

[4] 胡金焱:《中国股票市场宏观政策效应的实证研究》, 载《经济学动态》2003年第 6期

[5] 张新红、叶诚:《中国股票市场政策效应的实证研究》, 载《宏观经济研究》2012年第 4期.

[6]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A Revised Framework”, in Basel, June 2004.

[7]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asel II: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A Revised Framework”, in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June 2006(128).

[8] 国俊:《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的进展与效应》,载《金融与经济》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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