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保险范文第1篇论文关键词:体育保险政策法规对策分析一、何谓体育保险体育保险,是指体育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并且承担相应的体育风险的一种保险制度。体育保险不仅具有保险的一般功能特征,还有其独有的特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体育保险【五篇】,供大家参考。
体育保险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体育保险政策法规对策分析
一、何谓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是指体育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并且承担相应的体育风险的一种保险制度。体育保险不仅具有保险的一般功能特征,还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体育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喜爱运动、参与运动的人员众多,而且覆盖面广;
二是体育保险多以一年或几年的短险为主,涉及寿险、财产险、再保险。不同的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的险项、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运动项目的特点结合紧密;
三是体育领域广泛存在大量风险,且风险的发生未及性强,因此对保险这种分摊风险损失的工具需求量极大。
体育保险作为与体育产业关联性极强的体育相关产业,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并且有助于规避体育运动本身存在的自然风险,起到防范训练和比赛风险、安定运动员生活、保障中国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作用。2008年在北京举办的第29届奥运会,2800亿的投资计划所形成的巨大保险市场引来了国内外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也为我国的体育保险产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机遇。所以,对体育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国外体育保险的发展概况
在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是国家体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合理的体育保险制度,不仅是运动员、体育工作者、体育健身者、体育团体等进行体育活动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各国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有利基石。
(一)美国体育保险业的基本情况
美国是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目前各类保险公司已经发展到5000多家。美国上世纪5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体育保险公司,70年代以后美国体育保险业进入发展阶段,出现了许多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目前,美国的体育保险已经成为美国保险业的重要经营内容和巨大的保险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美国的体育保险主要采用商业保险的运行方式。美国体育商业保险涵盖了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等领域,且体育保险内容丰富,有各种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多种体育保险业务。在险种设立方面,既有面向职业体育的运动伤残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医疗赔偿保险;
也有面向业余体育的巨灾医疗保险、超额医疗保险、普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集训营保险;
还有面向学校体育的大学体育保险、中小学学生意外保险、中小学体育保险、大学橄榄球比赛和中学全明星比赛保险、校际重大医疗保险,以及天气保险、体育指导员和官员保险等。在体育保险机构中,既有盈利性保险机构,也有非盈利性保险机构;
既有专业的体育保险公司,也有兼营的体育保险业务公司;
既有商业体育保险,也有社会体育保险。美国的国民有很强的保险意识,几乎所有喜欢体育运动的人都参加了体育保险。
(二)日本的体育保险业发展概况
日本的体育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占的比重大、覆盖范围广,健全的体育社会保险保证了日本各种不同人群、不同职业、不同领域体育活动的开展。日本的《体育安全保险》在其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中具有代表性。体育安全保险是日本体育安全协会设立的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安全协会是日本文部科学省从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创建于1970年1。该保险是日本保险项目最多、保险范围最广的一种体育社会保险,它既适用于群众体育活动又适用于高水平的竞技运动,并且包含突然死亡等险种,对于我国的体育保险有着很现实的借鉴意义。另外,日本的体育保险对象也很广泛,除了面向专业体育运动员及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的保险外,还有面向大众体育运动的保险,其中包括涵盖外国留学生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将体育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制建设。涉及体育保险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新保险业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体育振兴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保障了体育保险的实施,使体育保险有法可依,而且在体育保险领域中关于保险的各项制度、管理技术、实施对象、运动员参保意识等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一度被世界各国所仿效。
(三)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业的发展
在澳大利亚,据休闲和运动常务委员会的《澳大利亚体育保险概览》介绍,同美国一样,职业运动员享受法定的社会保障。同时,商业性的体育保险还为体育活动参加者提供了广泛的服务。澳大利亚充分认识到风险是体育活动的本质性,因而制定了完备的体育保险安排。有代表性的是新南威尔士州议会于1978年通过的《体育损伤保险法案》,该法案要求为体育活动参与者的损伤和疾病提供保险保障。另外,澳大利亚的个人体育保险计划还为体育组织中所有成员提供责任险。正是由于这些措施的实施,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中的公共责任险的覆盖面达到了百分之百。
(四)其他发达国家体育法中关于体育保险的规定
法国政府1984年7月颁布的《体育活动法》第37条和第38条,直接与体育保险有关。第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应负责任投保……该等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组织、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第38条规定:“体育活动组织应告知其成员投保人身保险的益处,以便在其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意大利体育法明确规定:“职业俱乐部保险将运动员收入的4%一5%作为保险费用。”
德国虽然并不是世界上社会福利和保险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但他们在运动保险规则制定方面却是整个欧洲最严谨的。球员们不但在受伤的时候可以领取到保险金,而且在退役之后由于“国家保险”的存在,他们也可以保证衣食无忧。
总之,体育保险现已成为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而且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规定确保了体育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体育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
(一)我国体育保险业的起始与发展
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起步较晚,最早提出体育保险的设想是在1995年3月,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提交议案,要求为那些曾为我国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该法第9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
我国正式涉及体育保险是在1998年9月28日。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签约仪式正式举行,所有奥运项目的1400名国家队运动员获得了运动员意外伤残保险,此后不断扩大。但由于保险业本身的赢利性与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在体育保险发展初期,保险公司承保不仅赚不到钱,而且还要承担更大的赔钱风险。所以,一开始体育保险权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福利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的体育保险法规仅有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优秀运动员伤残等级标准》和《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两部层次较低的体育部门规章。并且,互助保险只是转嫁风险的初级阶段,其保险资金大部分来自社会和个人的赞助,只是一种特殊的抚恤金,面真正意义上的体育保险应该是商业保险。
(二)我国体育保险的立法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人管理规定v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评估人管理规定》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陆续出台,中国的保险法规体系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但是我国体育保险法制滞后于国家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更滞后于现代体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具体而言,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体育保险的经营主体数量少、规模小、专业化程度差。(2)国民体育保险意识薄弱。由于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的影响,人们对参加保险采取匾避态度,且大多局限于财产和人身方面。(3)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不完善。(4)体育保险险种单调。(5)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机制。(6)体育保险的专门人才数量少、素质低。由此可以看出,国内体育保险发展滞后的现状,与我国作为一个世界体育强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同时,也不能适应我国迅猛发展、市场前景广阔的体育产业。
(三)加快我国体育保险业发展的对策
第一,政策扶持。政府应颁布和出台扶持与提升保险业整体实力的政策及有关规定,为将来保险发展提供不可忽视的引领作用,以有利于健康富有活力的保险市场的培育与完善。体育保险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政府可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减免税、补贴保险费、承担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费等措施辅助体育保险,可成立政府性的体育保险公司。未来的体育保险市场,应该是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及政府扶持的互保险机构为辅的保险体制。
体育保险范文第2篇
关键词:体育保险;
体育教学;
促进作用
1引言
高校教育中,体育教育尤为重要。但是在高校体育教学课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限制了高校教学的进一步发展,阻挠了教学改革的整体步伐。究其原因是伤害保障机制的不健全造成的畏手畏脚,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规避风险,高校引入体育保险势在必行。
2体育伤害事故对学校、老师、学生的影响
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也直接影响了体育教学任务的完成,束缚了体育教师的手脚,影响学校体育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学校和家长往往因为没有很好地解决赔偿问题,协商不好就会对簿公堂,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件费力耗时的事,学校的声誉也会因此受到极大的影响。
对体育老师来说体育课堂上出现伤害事故无疑是致命的。无论一个老师的课上得多么好、学生多么喜欢、责任心多么强,一旦发生了教学上的意外伤害事故,不管责在谁,老师都难辞其咎,必将受到学校及学生家长的质疑,甚至还可能因此而丢掉饭碗。因此,很多高校在课程设置上就避免了有一定危险的体育项目,老师更是秉承快乐教学的宗旨,简化体育课内容。最终结果就是学校少了麻烦,老师不再担心,但学生的身体素质却在急速下滑。
3国内外体育保险现状比较
3.1国外体育保险现状
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就出现了体育保险公司。目前,美国的体育保险已经成为美国保险业的重要经营内容和巨大的保险市场。学校体育保险作为美国体育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学校市场,出台了各种各样的保险险种。
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远超美国和西欧居世界保险业第一。日本的学校体育保险险种主要有:体育安全保险、学校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学校灾害互助支付制度、全国市长学校灾害赔偿保险等。保险险种丰富多样,而且相互补充,既有学校管理下的保险,又有团体活动的保险;
既有国家范围的保险,又有地方范围的保险,各类保险相互关联,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学校体育保险体系。
3.2国内体育保险现状
面对20世纪90年代就成为体育保险业龙头的日本,我国的保险业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刚刚起步。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
1996年5月30日国家体委正式批准设立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体育保险部,这标志着我国体育保险开始起步。国内的体育保险从1992年的广告赞质,到1998年“运动员伤残保险”的制定经历了4年时间。这期间没有一家真正意义的体育保险公司存在,直到2004年我国才成立了第一家专门从事体育保险的经纪公司――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不断探讨和实践中,学校体育保险有了质的飞跃。2016年3月,上海在全国首个试点推出一个专门针对校园体育运动意外伤害设计的校园基金。其功效在于填补因事故所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失。
4体育保险对体育教学的促进
引入体育保险是免责保障。鉴于体育运动意外伤害的发生存在很大的偶然性,w育保险以意外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为依据,不涉及对学校及学生的责任认定。另外,将保障范围扩大到校园,凡是参保学校组织的体育运动,无论是体育课、体育比赛、体育活动还是体育训练都将得到有效保障。
引入体育保险,学校可以根据教学要求合理的安排体育课程,将新课标要求掌握的各项体育技能均纳入教学范围,改变一成不变的体育课形式,让学生可以在操场上尽情的挥洒汗水,展现青春的魅力。教师可以避免束手束脚的教学方式,制定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灵活机动教学。这样既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也可以将体育课的魅力和功效真正的发挥出来。
因此,通过立法推广学生体育保险是完善学校保障体制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仅可以缓解家长和学校的矛盾、减少学校经费开支和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也利于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5结论
学校体育保险有独立开发和推广的必要性。不健全的法律体系阻碍了体育保险商业化的运作;
学校体育保险是保险业与学校双赢的产物,是规避风险的主要手段;
学校体育保险促进体育教学的发展;
是学校体育伤害保障的重要举措。要加强保险行业宣传,培养体育保险意识;
借鉴发达国家成熟保险体制,政府承担体育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为体育保险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周金荟.学生体育课受伤事件中学校的责任与限度――以湖北、江苏案件为例[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6,(05):86-90.
[2]翁惠根.标准与规范:浙江省高职院校体育工作保障水平的现状与对策分析[J].浙江体育科学,2014,(06):82-85.
[3]薛红.高校体育保险的发展途径及策略[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3(9):100-101.
体育保险范文第3篇
关键词:体育保险政策法规对策分析
一、何谓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是指体育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并且承担相应的体育风险的一种保险制度。体育保险不仅具有保险的一般功能特征,还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体育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喜爱运动、参与运动的人员众多,而且覆盖面广;
二是体育保险多以一年或几年的短险为主,涉及寿险、财产险、再保险。不同的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的险项、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运动项目的特点结合紧密;
三是体育领域广泛存在大量风险,且风险的发生未及性强,因此对保险这种分摊风险损失的工具需求量极大。
体育保险作为与体育产业关联性极强的体育相关产业,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并且有助于规避体育运动本身存在的自然风险,起到防范训练和比赛风险、安定运动员生活、保障中国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作用。2008年在北京举办的第29届奥运会,2800亿的投资计划所形成的巨大保险市场引来了国内外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也为我国的体育保险产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机遇。所以,对体育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国外体育保险的发展概况
在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是国家体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合理的体育保险制度,不仅是运动员、体育工作者、体育健身者、体育团体等进行体育活动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各国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有利基石。
(一)美国体育保险业的基本情况
美国是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目前各类保险公司已经发展到5000多家。美国上世纪5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体育保险公司,70年代以后美国体育保险业进入发展阶段,出现了许多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目前,美国的体育保险已经成为美国保险业的重要经营内容和巨大的保险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美国的体育保险主要采用商业保险的运行方式。美国体育商业保险涵盖了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等领域,且体育保险内容丰富,有各种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多种体育保险业务。在险种设立方面,既有面向职业体育的运动伤残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医疗赔偿保险;
也有面向业余体育的巨灾医疗保险、超额医疗保险、普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集训营保险;
还有面向学校体育的大学体育保险、中小学学生意外保险、中小学体育保险、大学橄榄球比赛和中学全明星比赛保险、校际重大医疗保险,以及天气保险、体育指导员和官员保险等。在体育保险机构中,既有盈利性保险机构,也有非盈利性保险机构;
既有专业的体育保险公司,也有兼营的体育保险业务公司;
既有商业体育保险,也有社会体育保险。美国的国民有很强的保险意识,几乎所有喜欢体育运动的人都参加了体育保险。
(二)日本的体育保险业发展概况
日本的体育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占的比重大、覆盖范围广,健全的体育社会保险保证了日本各种不同人群、不同职业、不同领域体育活动的开展。日本的《体育安全保险》在其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中具有代表性。体育安全保险是日本体育安全协会设立的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安全协会是日本文部科学省从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创建于1970年1。该保险是日本保险项目最多、保险范围最广的一种体育社会保险,它既适用于群众体育活动又适用于高水平的竞技运动,并且包含突然死亡等险种,对于我国的体育保险有着很现实的借鉴意义。另外,日本的体育保险对象也很广泛,除了面向专业体育运动员及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的保险外,还有面向大众体育运动的保险,其中包括涵盖外国留学生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将体育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制建设。涉及体育保险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新保险业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体育振兴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保障了体育保险的实施,使体育保险有法可依,而且在体育保险领域中关于保险的各项制度、管理技术、实施对象、运动员参保意识等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一度被世界各国所仿效。
(三)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业的发展
在澳大利亚,据休闲和运动常务委员会的《澳大利亚体育保险概览》介绍,同美国一样,职业运动员享受法定的社会保障。同时,商业性的体育保险还为体育活动参加者提供了广泛的服务。澳大利亚充分认识到风险是体育活动的本质性,因而制定了完备的体育保险安排。有代表性的是新南威尔士州议会于1978年通过的《体育损伤保险法案》,该法案要求为体育活动参与者的损伤和疾病提供保险保障。另外,澳大利亚的个人体育保险计划还为体育组织中所有成员提供责任险。正是由于这些措施的实施,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中的公共责任险的覆盖面达到了百分之百。
(四)其他发达国家体育法中关于体育保险的规定
法国政府1984年7月颁布的《体育活动法》第37条和第38条,直接与体育保险有关。第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应负责任投保……该等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组织、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第38条规定:“体育活动组织应告知其成员投保人身保险的益处,以便在其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意大利体育法明确规定:“职业俱乐部保险将运动员收入的4%一5%作为保险费用。”
德国虽然并不是世界上社会福利和保险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但他们在运动保险规则制定方面却是整个欧洲最严谨的。球员们不但在受伤的时候可以领取到保险金,而且在退役之后由于“国家保险”的存在,他们也可以保证衣食无忧。
总之,体育保险现已成为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而且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规定确保了体育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体育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
(一)我国体育保险业的起始与发展
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起步较晚,最早提出体育保险的设想是在1995年3月,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提交议案,要求为那些曾为我国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该法第9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
我国正式涉及体育保险是在1998年9月28日。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签约仪式正式举行,所有奥运项目的1400名国家队运动员获得了运动员意外伤残保险,此后不断扩大。但由于保险业本身的赢利性与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在体育保险发展初期,保险公司承保不仅赚不到钱,而且还要承担更大的赔钱风险。所以,一开始体育保险权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福利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的体育保险法规仅有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优秀运动员伤残等级标准》和《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两部层次较低的体育部门规章。并且,互助保险只是转嫁风险的初级阶段,其保险资金大部分来自社会和个人的赞助,只是一种特殊的抚恤金,面真正意义上的体育保险应该是商业保险。
(二)我国体育保险的立法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人管理规定v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评估人管理规定》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陆续出台,中国的保险法规体系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但是我国体育保险法制滞后于国家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更滞后于现代体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具体而言,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体育保险的经营主体数量少、规模小、专业化程度差。(2)国民体育保险意识薄弱。由于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的影响,人们对参加保险采取匾避态度,且大多局限于财产和人身方面。(3)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不完善。(4)体育保险险种单调。(5)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机制。(6)体育保险的专门人才数量少、素质低。由此可以看出,国内体育保险发展滞后的现状,与我国作为一个世界体育强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同时,也不能适应我国迅猛发展、市场前景广阔的体育产业。
(三)加快我国体育保险业发展的对策
第一,政策扶持。政府应颁布和出台扶持与提升保险业整体实力的政策及有关规定,为将来保险发展提供不可忽视的引领作用,以有利于健康富有活力的保险市场的培育与完善。体育保险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政府可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减免税、补贴保险费、承担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费等措施辅助体育保险,可成立政府性的体育保险公司。未来的体育保险市场,应该是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及政府扶持的互保险机构为辅的保险体制。
体育保险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体育保险 政策法规 对策分析
一、何谓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是指体育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并且承担相应的体育风险的一种保险制度。体育保险不仅具有保险的一般功能特征,还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体育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喜爱运动、参与运动的人员众多,而且覆盖面广;
二是体育保险多以一年或几年的短险为主,涉及寿险、财产险、再保险。不同的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的险项、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运动项目的特点结合紧密;
三是体育领域广泛存在大量风险,且风险的发生未及性强,因此对保险这种分摊风险损失的工具需求量极大。
体育保险作为与体育产业关联性极强的体育相关产业,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并且有助于规避体育运动本身存在的自然风险,起到防范训练和比赛风险、安定运动员生活、保障中国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作用。2008年在北京举办的第29届奥运会,2800亿的投资计划所形成的巨大保险市场引来了国内外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也为我国的体育保险产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机遇。所以,对体育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国外体育保险的发展概况
在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是国家体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合理的体育保险制度,不仅是运动员、体育工作者、体育健身者、体育团体等进行体育活动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各国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有利基石。
(一)美国体育保险业的基本情况
美国是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目前各类保险公司已经发展到5000多家。美国上世纪5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体育保险公司,70年代以后美国体育保险业进入发展阶段,出现了许多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目前,美国的体育保险已经成为美国保险业的重要经营内容和巨大的保险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美国的体育保险主要采用商业保险的运行方式。美国体育商业保险涵盖了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等领域,且体育保险内容丰富,有各种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多种体育保险业务。在险种设立方面,既有面向职业体育的运动伤残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医疗赔偿保险;
也有面向业余体育的巨灾医疗保险、超额医疗保险、普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集训营保险;
还有面向学校体育的大学体育保险、中小学学生意外保险、中小学体育保险、大学橄榄球比赛和中学全明星比赛保险、校际重大医疗保险,以及天气保险、体育指导员和官员保险等。在体育保险机构中,既有盈利性保险机构,也有非盈利性保险机构;
既有专业的体育保险公司,也有兼营的体育保险业务公司;
既有商业体育保险,也有社会体育保险。美国的国民有很强的保险意识,几乎所有喜欢体育运动的人都参加了体育保险。
(二)日本的体育保险业发展概况
日本的体育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占的比重大、覆盖范围广,健全的体育社会保险保证了日本各种不同人群、不同职业、不同领域体育活动的开展。日本的《体育安全保险》在其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中具有代表性。体育安全保险是日本体育安全协会设立的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安全协会是日本文部科学省从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创建于1970年1。该保险是日本保险项目最多、保险范围最广的一种体育社会保险,它既适用于群众体育活动又适用于高水平的竞技运动,并且包含突然死亡等险种,对于我国的体育保险有着很现实的借鉴意义。另外,日本的体育保险对象也很广泛,除了面向专业体育运动员及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的保险外,还有面向大众体育运动的保险,其中包括涵盖外国留学生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将体育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制建设。涉及体育保险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新保险业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体育振兴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保障了体育保险的实施,使体育保险有法可依,而且在体育保险领域中关于保险的各项制度、管理技术、实施对象、运动员参保意识等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一度被世界各国所仿效。
(三)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业的发展
在澳大利亚,据休闲和运动常务委员会的《澳大利亚体育保险概览》介绍,同美国一样,职业运动员享受法定的社会保障。同时,商业性的体育保险还为体育活动参加者提供了广泛的服务。澳大利亚充分认识到风险是体育活动的本质性,因而制定了完备的体育保险安排。有代表性的是新南威尔士州议会于1978年通过的《体育损伤保险法案》,该法案要求为体育活动参与者的损伤和疾病提供保险保障。另外,澳大利亚的个人体育保险计划还为体育组织中所有成员提供责任险。正是由于这些措施的实施,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中的公共责任险的覆盖面达到了百分之百。
(四)其他发达国家体育法中关于体育保险的规定
法国政府1984年7月颁布的《体育活动法》第37条和第38条,直接与体育保险有关。第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应负责任投保……该等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组织、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第38条规定:“体育活动组织应告知其成员投保人身保险的益处,以便在其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意大利体育法明确规定:“职业俱乐部保险将运动员收入的4%一5%作为保险费用。”
德国虽然并不是世界上社会福利和保险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但他们在运动保险规则制定方面却是整个欧洲最严谨的。球员们不但在受伤的时候可以领取到保险金,而且在退役之后由于“国家保险”的存在,他们也可以保证衣食无忧。
总之,体育保险现已成为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而且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规定确保了体育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体育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
(一)我国体育保险业的起始与发展
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起步较晚,最早提出体育保险的设想是在1995年3月,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提交议案,要求为那些曾为我国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该法第9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
我国正式涉及体育保险是在1998年9月28日。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签约仪式正式举行,所有奥运项目的1400名国家队运动员获得了运动员意外伤残保险,此后不断扩大。但由于保险业本身的赢利性与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在体育保险发展初期,保险公司承保不仅赚不到钱,而且还要承担更大的赔钱风险。所以,一开始体育保险权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福利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的体育保险法规仅有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优秀运动员伤残等级标准》和《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两部层次较低的体育部门规章。并且,互助保险只是转嫁风险的初级阶段,其保险资金大部分来自社会和个人的赞助,只是一种特殊的抚恤金,面真正意义上的体育保险应该是商业保险。
(二)我国体育保险的立法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人管理规定v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评估人管理规定》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陆续出台,中国的保险法规体系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但是我国体育保险法制滞后于国家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更滞后于现代体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具体而言,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体育保险的经营主体数量少、规模小、专业化程度差。(2)国民体育保险意识薄弱。由于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的影响,人们对参加保险采取匾避态度,且大多局限于财产和人身方面。(3)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不完善。(4)体育保险险种单调。(5)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机制。(6)体育保险的专门人才数量少、素质低。由此可以看出,国内体育保险发展滞后的现状,与我国作为一个世界体育强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同时,也不能适应我国迅猛发展、市场前景广阔的体育产业。
(三)加快我国体育保险业发展的对策
第一,政策扶持。政府应颁布和出台扶持与提升保险业整体实力的政策及有关规定,为将来保险发展提供不可忽视的引领作用,以有利于健康富有活力的保险市场的培育与完善。体育保险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政府可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减免税、补贴保险费、承担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费等措施辅助体育保险,可成立政府性的体育保险公司。未来的体育保险市场,应该是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及政府扶持的互助性保险机构为辅的保险体制。
第二,建立健全体育保险法制体系。今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时,应增添和补充有关体育保险和体育保障方面的基本内容,并对基本的体育运动保险、体育赛事保险作出强制性规定。要以《体育法》为核心,制定在体育领域内实施该法的有关体育保险市场的相关配套法规,逐步完善体育保险市场法规体系,规范体育保险市场秩序,促进我国体育商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
体育保险范文第5篇
现代保险业伴随着人类已走过了300多年的历史,在人类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保险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相对西方国家而言,我国体育保险起步较晚,我国体育长期以来是“举国体制”,运动员伤、残、病基本由国家负责。随着体育发展向产业化转变后,特别是一些赛事中的不幸意外事件时有发生,保险被推上前台。1996年5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设立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体育保险部。在1998年9月,所有奥运会项目的国家队运动员获得了运动员意外伤残保险,标志着我国体育保险事业的正式起步。1999年,体育保险的范围得到扩大,并且为所有获得世界三大赛事“世界杯”、“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冠军的优秀运动员增加了一倍的保险额,最高赔付60万元。2002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对参加“互助保险”的运动员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2002年在国家体育总局及其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出台了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2004年3月7日,我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体育保险的经纪公司――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京成立。公司从事保监会批准的所有保险经纪业务,主要以运动员保险、赛事保险、体育保险咨询为主体业务。
一、 我国体育保险业存在的问题
1.体育保险覆盖面小,保险意识薄弱
目前,我国运动员投保现状并不乐观。从我国体育保险的实际运作情况来看, 体育保险的投保对象均为参加奥运项目的国家集训队队员。从参加保险的情况看, 普遍存在着保障范围小、保障程度低的问题。在我国承办体育赛事的单位或者个人,体育保险意识非常薄弱。一些商业机构,在承办赛事时总是存在着侥幸心理,不愿购买赛事保险。其实一项比赛从开始筹备到结束,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问题。另外,运动员自身的保险意识存在着很多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很多运动员习惯于一切让国家包起来的做法,认为自己既然是给国家效力,那么公费保险就是天经地义的。除了一些职业化程度较高、商业运作比较成功的俱乐部中的一些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外,大多数运动员还没有自己掏腰包投保的意愿。
2.险种单一,不能满足保险需求
事实上,国内专门的体育保险产品非常少,即使有相应险种,也存在费率高、条款缺乏灵活性、不能满足不同体育项目要求等问题。尤其在多年来形成的“赞助”的环境里,很难开发出好的体育保险产品。生命人寿保险业相关人士表示,国内的体育保险产品大多是公众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财产险的变种组合,而国际上比较常见的“赛事取消保险”、“电视转播取消保险”等财务风险控制类保险产品,在国内至今还是空白。非典期间,女足世界杯从中国临时易地,门票收入、赞助、出场费、电视转播费以及国际足联可能的投入等间接损失非常惨重,粗略估计可达上亿元。但由于没有相应险种保障,结果只能暗暗吃亏。
3.缺乏可以沟通体育和保险领域的专业中介服务
在体育保险的经营运作模式里, 一个能够提供完善服务的中介机构非常关键, 它把体育保险需求和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险种产品联系在一起。特别是作为惯例, 国际性赛事的体育保险都由专业的体育保险经纪公司。在经济全球化,保险业进一步开放的形势下,国内缺乏这种中介,国外的体育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必将大量涌入中国,对国内的体育保险业形成强大的威胁。
4.体育保险的配套法制不健全, 保险操作不够规范
立法是体育保险发展的关键和保障。目前,无论是保险界还是体育界,都还没有明确的、完善的关于体育保险的法律法规,这在客观上限制了体育保险的发展。有关体育保险法规的缺失,使得体育保险的具体事项涉及很多法制的空白区域, 必然会导致操作上的不规范。我国对保险监管的基本法律是《保险法》和以《保险法》为核心的相关法规,包括《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机构暂行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合同法》、《公司法》等,没有专门的体育保险法规,仅有这些法规不能满足体育保险市场的需求,这直接导致了目前国内市场上涉及体育保险的险种少、费率高、条款不明确,根本无法满足不同项目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体育保险已经陷入了艰难发展的困境。
5.保险人才缺乏
规模庞大的体育保险需要大量的保险专业人员、服务人员、核赔理赔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目前保险业的人才远远不能满足这些要求。“既懂体育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令各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求贤若渴。”郑玉春表示,目前这方面的人才是我国发展体育保险急需的,包括从体育风险的评估、重大赛事的监督和管理、投保后的跟踪服务,到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协助开发新的险种、出险后进行理赔工作等等,都需要这些人才的参与。但是在我国,这种既熟悉体育、又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的人才十分匮乏。
二、发展我国体育保险的对策
1.建立健全体育保险法律法规
我国加入WTO之后,国际保险业对我国体育保险领域的冲击更加剧烈,面对严峻的竞争形势,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国家对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和《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等一系列体育保险法律法规。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体育保险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和完善, 在一些细节的条文规定上还存在着一定的死角,诸如体育保险的标准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等。因此,我国应在积极借鉴国外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健全体育保险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避免无序竞争和违规操作。
2.大力培育体育运动参与各方的保险意识
体育运动有风险,这一点谁都明白,但真正投保的人却不多,除了许多体育运动员收入水平较低以外,保险意识的薄弱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发达国家的运动员普遍具有很强的保险意识,很多选手不惜重金为自己的一条腿、一只手甚至一个手指投下巨额保金。而在我国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相当多的运动员还没有自已掏腰包买保险的习惯。此外,提高体育竞赛组织部门的保险意识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如国内首届极限运动会在举办时,就发生过组委会因当地某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赞助而拒绝其为运动员免费提供人身保险的尴尬场面,这说明需要提高保险意识远不止是我们的运动员。
3.保险行业尽快开发体育保险产品和创新服务
保险产品的开发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优质的保险服务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保障。但对于现阶段我国的体育保险而言,还谈不到保险服务的优劣,保险产品种类的缺乏才是这一领域难以“启动”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需要重点开发的险种包括各种责任保险、后果损失保险、会展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运动员伤残保险,尤其是2008年奥运会相关的特殊险种。由于国内保险公司缺乏专门为体育运动组织、运动员制定的体育保险产品,只把保险公司现有的格式化产品推荐给客户,使用现成的保险责任往体育上生搬硬套,和体育本身的特点不匹配,所以,它们所推荐的保险产品往往存在着保费过高、保障范围不够全面等问题,常常和客户的要求差距很大,因而缺乏吸引力。保险业应深入研究体育比赛的运作方式,为运动会和比赛的各个环节设计相关的保险产品,同时,我们应在学习、借鉴美、日等国家体育保险的经验,尝试开发适应我国体育保险需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
4.加速体育保险中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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