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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法律顾问工作经验总结【五篇】

时间:2024-01-19 12:38:02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顾问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1篇一、国有企业法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当然,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无数深刻教训,尤其是一些造成国有资产几千万甚至上亿损失的重大案件,充分证明了企业在法律风险防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法律顾问工作经验总结【五篇】,供大家参考。

法律顾问工作经验总结【五篇】

法律顾问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1篇

一、国有企业法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

当然,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无数深刻教训,尤其是一些造成国有资产几千万甚至上亿损失的重大案件,充分证明了企业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为加快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

(一)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拓展法律风险防范领域在产业转型升级的新趋势下,要求法律风险防范超前介入。一要注重产业转型升级相关法律的研究,将专业法律知识、风险防范与灵活使用有关鼓励性政策,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二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在转型升级中获得的新技术、新产品,及时运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手段予以保护,同时妥善处理企业知识产权纠纷,为企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三要注重建立健全企业转型升级中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实现法律风险防范在企业新领域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走出去”发展战略,需要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向国际延伸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是中央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在“走出去”过程中,国际法律风险日益增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企业法务工作者对外投资环境和法律政策的研究,提高企业法务工作者对外投资项目的参与度,并进行相关法律论证与调查,从而加强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降低法律风险。

(三)企业现代化管理,需要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与企业管理有效融合对企业经营发展中各种法律风险的管理,是现代化企业内部实质管理的重要内容。让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更加快速融入企业管理,既是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健全,中央企业不论是改制、重组,还是跨国经营等,都需要慎重研究、准确把握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审核把关,既维护好合法权益,又发挥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企业开发新产品、开展新业务、开拓新领域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二、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顾问制度组织体系不够健全1.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低。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并且也是企业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上体现的重要内容,更是实现现代化企业法制工作上层次上水平的一个关键环节,尽管许多企业已设立了总法律顾问,但专职率不高。2.总法律顾问作用发挥还不够显著。虽然各大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包括一些三级企业推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但发挥的作用差异较大。有的发挥的较好,但多数离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和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是定位不够准确。没有准确理解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总是自觉地把总法律顾问当成法律专业人士或中层管理者,没有全局观和战略眼光。二是职责不够清晰,常常陷入抓法制宣传教育、规章制度建设、合同审核管理、法律纠纷处理等具体的法律事务事项里,而忽视或者说没有全面统筹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职责。三是能力不够匹配。有的总法律顾问没有法律专业背景,其专业能力和专业实践经验不够;
有的虽有法律专业背景,但其组织协调能力、领导能力与总法律顾问的岗位职责不相匹配,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总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3.法律顾问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各中央企业法律顾问总体知识结构和数量基本符合国资委的要求,但各企业之间有不均衡现象,出现了法律支持业务需求量与法律顾问数量配备不匹配的现象。有的企业工作繁重但法律顾问不足,想把法律风险防范做好变成空谈。同时,法律顾问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是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又有丰富的法律事务实际操作经验的人员相对较少;
既具有律师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又有企业管理经验的法律顾问更少。

(二)法律风险防范未有效嵌入经营管理之中1.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设计不健全,法律顾问获取的信息不对称。多数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对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流程设计不具体、不完善,忽视了法律顾问在风险防范中的把关作用。获得信息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法律顾问无法准确分析、提示决策风险点和法律风险点,无法提供系统的法律解决方案。2.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活动主要依赖于领导者个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对法律顾问个体的认知度,随意性较大,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法律顾问的参与度还没有完全成为风险防范的必经环节。往往在项目出现问题时要求法律顾问进行事后补救。3.法律事务在企业管理中的流程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律风险防范的新需求,导致法律事务工作流程及各业务管理环节的相互关系未能准确把握,从而导致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事项分析及法律风险防范效果打折扣。

(三)合同风险防范有缺失1.合同签约前的介入程度不深入。管理部门大多有一种模糊的认识,就是法律顾问仅对合同条款负责,只要将草拟的合同文本较法律顾问做书面审查即可,而忽视法律顾问应当对合同文本背后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与防范的作用。2.合同履约监控还有较大差距。传统的合同管理重订立轻履行、重业务轻法律的弊端依然存在,合同履约监控不到位,常常到了合同争议无法调和了,才上报合同纠纷事项。3.合同绩效评估工作尚未有效开展。合同绩效评估是在重大合同履行完毕后,对合同履行效果或项目的整体履行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以确定目标是否达到,检验项目是否合理和有效率,作为未来重大经营决策时的考量依据,有利于实现重大项目的最优控制和企业效益目标。

三、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针对央企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存在的不足,要以“建队伍、强基础、防风险、促发展”为总体工作思路,以法律风险防范为主线,借助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平台,力促经营者从对法律服务的理性需求到纯熟地运用法律事务管理技能的转变,力促法律顾问从纯粹专业人士到企业管理者的转变,达到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大决策的法律把关率100%,逐步实现打造一支优秀的法律顾问队伍,使之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支撑。具体从以下三方面加大力度:

(一)大力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组织网络建设,营造合规文化在企业日常经营合规性合法性的要求下,法律事务机构深入管理工作是不可缺少的,企业重大事项及重大合同更是必经的、不可跨越的程序。要按照国资委的要求,在条件成熟的单位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实人员和职责,明确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和法律顾问的职能职责、权利,保证法律事务机构独立设置比例达到80%。要做好法律人才的引进、培养工作,组织参加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前培训,使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取得资格率达到80%,基本实现法律顾问工作队伍的专业化。1.确立总法律顾问在风险控制管理中的领导地位,完善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治理结构。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并领导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管理工作,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
建立并健全法律事务机构;
选拔并设置企业不同层级法律风险,在企业内部完善从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及队伍自上而下的法律事务工作组织体系,做到各层面、各环节的法律风险有专人管、专人办、专人参与的全面的企业法律顾问体系。2.组建懂管理、有素养、会改善的复合型队伍。企业在法律人才的选配上应高度重视,选配高素质人才,按照岗位所需任职条件与要求,推进法律事务人员岗位等级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通过委外培训、学习和内部帮带等多种形式,提升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能力水平,为建设以法律风险防控为重点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储备人才。3.将法律风险理念纳入企业文化范畴,强化风险思维模式。企业应从思想上、意识形态上渗透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思维模式,在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所辖范围内开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的企业文化建设,从企业的决策层向中层管理人员,再向基层逐级推进,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的法律素养,树立防控法律风险以管理、事前、预防为主的理念,强化企业员工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从而影响并提高企业依法治理水平。

(二)建设并夯实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为了保证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真正行之有效、落到实处,企业应将依法治理的规章制度建设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点。1.确立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机制,为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企业应紧绕生产经营中心,尊重法律事务工作,从根本上让法务工作融入各项管理工作中,全面发挥法律工作的作用,使总法律顾问制度及其带来的正面效应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坚实屏障。2.规范合同管理,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合同全寿命周期管理模式,全面推进标准合同文本建设,实现供应商管理、预算成本管理、审价管理、合同管理、纠纷处理全生命闭环管理,有效防范合同风险。

(三)构建法律风险防控应对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点建设工作是防控法律风险,这也意味着必须构建法律风险防控应对机制,建立并健全闭环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1.开展法律风险调查,识别风险点。通过问卷和现场访谈相结合等方式,收集企业法律风险基础数据,识别并确立风险点。2.对法律风险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通过对前期基础数据的调查以及风险点识别,开展专业性的法律风险分析评估,穷尽可能出现的风险。3.根据评估结果构建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预警系统。在法律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法律事务机构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预警系统。4.以法律顾问为依托,搭建防控、救济途径。企业应以法律顾问为主要力量就企业内的风险预警进行分析,策划防控化解措施,并就可能出现的争议做好事后救济准备,正确使用诉讼等法律手段,必要时可以协同律师事务所共同研究。5.及时总结反馈防控、救济效果,形成动态的长效防控机制。企业应格局防控、救济效果及时总结经验,在动态中不断完善,形成动态的长效防控机制,从而推进整个风险应对机制呈螺旋式上升。

法律顾问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 总法律顾问 机制建设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欧美大公司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在全球财富500强企业中,绝大部分都实行了这项制度。如美国波音公司、通用电气公司、IBM公司、微软公司,荷兰菲利普公司,英国BP(石油)公司等,都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需求,普遍设置了总法律顾问。

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是国有企业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文化创新的重要探索。我国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时间比较短,较大规模地在国有重点企业中推行是从2002年开始的。2002年国家为逐步建立适应国际竞争要求,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积累经验,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原国家经贸委与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决定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并于2002年7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即总法律顾问是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内各部门、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在试点工作推行两年之后,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三章专门阐述了总法律顾问的含义和职责权限。办法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明确规定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3]36号)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将任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设置总法律顾问,是国资监管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手段。按照国资委的设计,等于大型国有企业在设置监事会、独立董事、总会计师等规避经营风险的保险中又上了一道保险。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当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正在加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正在完善,企业重组、结构调整和“走出去”战略等正在实施,所有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来支持、规范和保障,以使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加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对此,为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选好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与关键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人员是总法律顾问,目前多数企业可能还要副总经理或其他领导人员兼任一段时间,但在兼任期间,企业一定要认真培养合格人选。在挑选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时,应当防止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兼任者仍然按原先的分工做工作,基本不行使总法律顾问职责;
一种是企业为了平衡关系,因人设岗,把没有履行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能力或者没这方面潜力的中层干部挑选到这个岗位上来。如果出现这两种情况中的一种,就会使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形同虚设,就会导致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有形无实。

二、明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企业不仅要认真选配企业总法律顾问,而且要切实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作用,企业一切与法律有关的重大事项,都应由总法律顾问组织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要通过企业总法律顾问,从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不同层次全面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涉及重大投资决策、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制改组、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法律风险监控机制。

三、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建设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可分割。这个体系主要由总法律顾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专业的法律事务人员构成。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首先要打造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框架体系,健全企业法务工作网络。集团公司本部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其下属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和发展需要分别设立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室、法务联络员等,形成上下联动、层层把关的内部法律监控机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四、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是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保证

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构件之一,企业大量的具体的法律事务要由专门法律事务机构来承办处理。企业总法律顾问只有依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左膀右臂、参谋助手,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总法律顾问就无法有效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从而导致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形同虚设。

五、企业应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

法律顾问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项目建设;
法律顾问;
工作职能;
作用:现状

中图分类号:DF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1-0038-05

我国在十一五,尤其是金融危机期间先后开工建设的大中型项目几十万项,投资逾百万亿。十二五规划又会有大量的大中型项目开建。根据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情况看,许多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建筑质量、合同管理与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漏洞,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管理不到位,多数建设项目没有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也未外聘法律顾问,导致项目建设在法律上无人把关,未能严格依法进行的局面。

笔者作为陕西省大中型项目法律顾问组负责人之一,曾参与了部分陕西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法律事务。通过对陕西省几百个重点项目所涉法律事务的数量和涉及纠纷原因的分析发现,大中型项目自立项批准到建设竣工交付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法律事务,产生众多的法律纠纷主要是缺失甚至没有专门的法律顾问把关。据不完全统计,大中型项目每年因纠纷造成的损失达数十亿万元,占建设项目投资的10%以上。笔者长期思考此问题,希望著文论述,以期唤起有关方面能够重视大中型项目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建立健全该制度。

一、大中型项目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与作用

(一)大中型项目界定

关于什么是大型项目建设工程,我们可以从工程项目建设要达到的规模来界定,具体如下:

1.农、林、水利、水产建设:(1)库容l亿立方米的大型水库;
(2)受益面积50万亩以上的灌溉工程:(3)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江河治理工程;
(4)容纳渔轮50艘以上的渔业基地;
(5)冷藏并制冰能力各5000吨以上的水产冷库;
(6)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农、林、水产建设。

2.交通、邮电建设:(1)新建的干线、支线、地下铁道和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原有干线、枢纽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以及长度100公里以上和货运量50万吨以上的地方铁路项目;
(2)新建、扩建长度200公里以上的国防、边防公路和跨省区的重要干线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3)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的新建、扩建沿海港口;
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内河港口;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修船厂(指有船坞、滑道的);
(4)长度在5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电信电缆;
长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微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邮电建设;
(5)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机场。

3.商业、外贸、粮食、物资等仓库建设: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火药库、库容7500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中转库,库容5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储藏能力1万吨以上的冷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仓库建设。

4.文教、卫生、计量、科研:3000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
700张床位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广播台(站)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5.I业城市和工矿区:新建、扩建的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供气30万立方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化石油气厂)等公用事业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

(二)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顾问的相关含义

1.法律管理,是指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社会和经济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一种规范有序的监督和管理。监督管理的方式不是直接参与建设工作,而是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或发放许可证,以及强制审批、强制评估、强制招标和强制监理等方式进行。

2.法律顾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而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中的人员,均为法律顾问:狭义而言,法律顾问指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是传统意义的法律顾问。此外,想成为专职法律顾问,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3.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顾问,是大中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依照一定的程序对大中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法律管理的专业人员。法律顾问通过为项目审批或许可证的发放、土地及规划建设审批与许可证发放、强制招标、强制评估、强制监理、投资审批、价款与担保的审批与登记等项目建设提供专业法律意见的方式参与大中型项目的全过程。法律顾问的专业服务能够有效帮助项目远离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与商业陷阱。优化项目管理,降低项目建设的成本,为项目创造经济效益。

(三)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搞好国有大中型建设项目,除国家的政策支持外,项目自身的健康发展也很重要。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不仅对项目的发展有助推作用,而且可以对大中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规范有序的监督管理。具体来说,法律顾问的作用体现以下十二个方面:

1.防范未来的法律风险。大中型项目投资大战线长,如果遇到纠纷引发诉讼,不仅经济责任大且难以弥补。所以事前防范风险便显得尤为重要。法律顾问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在纠纷出现前通过审查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及时提醒等方式,提前预见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即使事前一时无法显现相关法律风险,也可以通过系统的法律审查制度,将通常法律风险予以避免,或者将未来的法律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2.及时处理既存法律问题。大中型项目在建设中必然与市场各方面发生关系,出现纠纷在所难免。纠纷出现后如及时解决也许可以将损失将至最小,甚至避免损失。如不及时处理将会产生更大更多的问题,如错过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等机会。法律顾问可以通过专业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避免纠纷卷入诉讼,即使卷入诉讼也可提前做好诉讼准备。拿出最有利于实现项目利益的法律意见。由于法律顾问长期服务于项目建设,比临时聘请律师更为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因此能够为已经发生的法律问题提供更为有效的解决方案。

3.促进大中型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一个项目要合理的运作,健康的发展,就需要有规范化的管理方式。项目的管理者往往注重项目的经营与赢利,但是容易忽视内部风险

防范的管理机制。法律顾问则能够利用专业知识来规范项目的章程、合同管理机制等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规范项目管理工作、健全项目内部的风险防范机制等有效措施,来避免员工或其他人员利用项目制度的漏洞来损害项目的利益。

4.预防损害发生,减少项目建设成本。法律顾问能够有效的帮助大中型项目在建设的过程中躲过不必要的法律风险,降低进行法律诉讼的几率,进而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这就避免了在建设过程中把大量的资源消耗在诉讼中,从而实现节约建设成本的目的。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大中型项目的管理者认为聘用法律顾问的支出增加了项目建设的成本,于是抱着侥幸心理选择不聘用法律顾问。这无疑增大了项目卷入法律风险的系数,且风险一旦发生,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远远超出聘用法律顾问的支出。

5.项目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法律参谋。法律顾问能够为管理层和董事会在项目的重大决策方面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管理层和董事会在进行项目的重大决策时需要充分了解其中所包含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存在的陷阱,而法律顾问既熟悉项目的运作也有专业的法律背景,这使得法律顾问能够从专业角度为管理层和董事会出谋划策、规避风险,实现项目利益的最大化。

6.项目建设中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者。法律顾问是专业的法律从业者,他能够充分把握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一方面,法律顾问能够审查项目自身是否是依法建设,及时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增强项目依法建设的自觉性;
另一方面,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赋予项目公司的自在建设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侵害项目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抵制。

7.项目目标管理的法律支持者。为了大中型项目能够顺利地完成,项目的管理者都期望能够有效地实现目标管理。法律顾问则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将项目目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目标管理得以有效执行。

8.商务合同的参与者和把关者。大中型项目的建设是通过与外界发生各种各样的交易来完成的。交易的达成又有赖于各式的商务合同。法律顾问则参与了商务合同的全过程,从谈判协商到签订履行。法律顾问在这个过程中依靠专业技能排除商务合同各个过程的法律风险和交易陷阱,保证最大程度地维护项目的合法利益。

9.项目自律制度的维护者。项目的高效运作离不开有效的自律制度。项目法律顾问既是项目自律制度的制定者,也是该制度的维护者。法律顾问还负责监督自律制度的执行,并对执行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确保自律制度能够有效执行。

10.项目内部纠纷的仲裁者。项目法律顾问既熟悉项目的实际运作,又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并参与制定了项目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因此,项目内部一旦发生纠纷,法律顾问则当仁不让地成为了该纠纷的仲裁者。这既能够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避免内部纠纷扩大化,还能够节约解决纠纷的成本。

11.项目业绩和风险的协调者。项目的运作是为了实现业绩的最大化,在追求业绩的过程中将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面对两者间的冲突,法律顾问则能够提出专业的意见,保证在风险最低的情况下实现业绩的最大化。

12.项目合法权益的捍卫者。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性、竞争性、高效率的经济体制。大中型项目在参与竞争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难免会受到威胁甚至是被侵害。在实践中,法律顾问通常是项目合法权益的忠实捍卫者。法律顾问通过担任民事经济案件的人参加诉讼,担任非诉讼事务的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担任行政案件的人,项目申请行政复议等等,依据事实和法律,分清是非,明确责任,通过履行职责,使纠纷得合理合法解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项目的合法权益。

二、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顾问制度现状分析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顾问制度缺失的现状

大中型建设项目通常是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龙头,是发展地方经济、富裕当地人民生活的重点,因此如何保障大中型项目的顺利进行也成为地方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建立健全大中型项目法律顾问制度又是保障其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但在实践中,纵观各大中型建设项目,我们能够发现法律顾问制度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

以陕西省为例,各大中型建设项目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实际状况不容乐观,其中还不乏因缺失法律顾问制度而带来深刻教训的典型案例。以下笔者通过具体案例来对此加以分析、说明。

第一,大中型建设项目缺失法律顾问制度带来的教训。单纯地从理论上来谈缺失法律顾问制度所带来的危害难免流于形式,结合具体案例则能够使项目管理者更为直观具体地认识和体会其中的危害。

咸阳煤化工集团公司在进口德国、丹麦煤气化技术设备的过程中,既没有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也没有委托律师进行阶段性把关。而是委托关联公司华山外贸公司进口技术设备。由于该技术设计由化工六院承担,进口设备的接收人是咸阳煤化公司,技术资料的接收人则是化工六院,几家扯皮没人接货,最后被北京海关扣押。海关以偷逃关税为由,要求按一亿元价值的技术资料补缴关税,并按价值一之五倍要进行处罚。其实,根据相应法规,进口设备所带技术资料是不报关税的,加之节能减排项目属国家鼓励范围,属免交关税项目。但是,这几家单位至今仍不愿请律师参与,宁愿认罚2000万元了事,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化工六院为四川火炬厂(8 01航天中水设备生产厂)提供技术服务,其中包括该厂向沈阳鼓风机厂采购价值三亿元设备的技术服务。没有法律顾问参与该项目的法律事务,化工六院在合同上将自己签为共同购买方。最后801厂破产,沈鼓要求化工六院与801带支付六千多万元设备款。

交大医药集团与山东威海恒力股权重组,由其法务人员实施,结果法律关系和评估,交易,以及法律文书上存在严重问题,后因威海恒力被宁夏恒力兼并,进行审计时发现问题,确认股权重组无效,要求交大返还上亿元资产转让费,赔偿巨额损失。

第二,盲目委托外地律师处理本省当地法律事务所带来的教训。许多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负责人迷信外地“资深权威律师”的作用,企图依靠外地律师来解决本地项目所面临的问题,往往起到了适得其反的效果。

北京万通与陕西几家企业因五路口土地拆迁在陕西诉讼,结果北京律师就来几次,任何作用都没有起到,反而耽误了诉讼。

西安经开区某公司与我省某民营企业,一方以土地合作出资,一方以货币出资,合作开发喷撒薄膜技术,引发纠纷。经开区请来北京的律师在陕西当地进行诉讼。请求解除合作合同,确认经开某公司对合作企业拥有债权。法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有问题,行使示明权后,北京律师牛气冲天,固执己见,坚持自己的错误主张,导致败诉,由此将产生几十亿元资产的损失。可以说这些损失是直接由北京律师的过错导致的。本案如果能够做到有效沟通,及时调整策略,完全可以胜诉!

上述例子直接地反映出未建立健全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

顾问制度所带来的问题。具体而言有以下下几方面:

1.决策者只考虑经济效益,忽视法律风险,风险发生后无法补救;

2.有问题找领导,忽视法律顾问,但有些法律事务是领导也无能为力;

3.愿意找外地律师,结果是费用大、作用发挥不出来,没有实效;

4.考虑成本,没出问题不愿支付律师顾问费,反而导致更大的损失。经济分析结论:请律师年顾问费不超过100万元,但若发生问题损失一般都在数千万元以上:

5.律师自身素质、社会影响力和实际作用存在局限性,影响该制度的推行。

(二)建立健全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

通过上文对缺失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顾问制度现状的分析,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竞争愈发激烈的今天,如果一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缺乏法律顾问制度的保障,那它将完全暴露于各类风险之中,必将面临随时夭折的危险。因此,建立健全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顾问制度是保障大中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首要条件。

 有许多大中型建设项目就是通过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长效地对项目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为项目创造了极大的效益。上海通用和青岛海尔集团就是极佳的范例。

上海通用汽车由律师全盘设计、谈判、签约,最后成功与美国合作,取得巨大成功;
青岛海尔集团通过法律顾问的把握,自职工持股会改制开始,根据归家政策法规,一步调整,不断完善,在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上与国际接轨,为该集团跻身国际500强奠定了制度基础,有效地防范了政策和法律风险。

以上那些贯彻实施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顾问制度的成功经验足以说明其建立的必要性。具体而言,建立健全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健全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防患法律风险于未然。当今社会市场竞争机制与法律监管体系都在不断完善,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依法经营已然成为市场经营的制胜法宝。在大中型项目管理方面应当摒弃过去那种在法律危机发生后再寻求解决之道的理念,因为危机一旦发生,损失将难以计量。唯有建立健全长效的法律顾问制度,在法律风险发生之前加以防范、避免才是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最佳途径。

第二,建立健全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为项目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健全的法律顾问制度能够使法律顾问在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和流程。形成与项目管理相配套的合同管理、纠纷诉讼处理、重大项目法律论证等法律事务管理体系,进而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将法律工作关口前移,有效防范项目管理决策中的法律风险。

第三,建立健全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强化合同管理,确保项目交易安全。合同是大中型建设项目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文件,加强合同管理是防范项目法律风险的重要的手段,也是项目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健全的法律顾问制度能够确保合同管理规范运作,明确合同审批流程和签约授权手续,将法律审核作为合同审批流程的重要环节,有效避免了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总的来说,建立健全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顾问制度是大中型建设项目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唯有依托健全的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才能够在项目管理中发挥其应用的作用,才能真正地为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三、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能

我国大中型项目在建设中一般涉及项目立项审批与许可证发放、项目评估设计阶段、土地征用与拆迁安置户、项目招标与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建设施工与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以及项目知识产权保护等七个方面。本文仅从此七个方面介绍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管理的内容与步骤,并由此提炼出各建设阶段应把握的法律问题。

(一)项目立项审批与许可证发放阶段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立项审批阶段法律顾问工作一般包括内部审查与外部审批申报。

第一,内部审查的工作主要是,对大中型项目内部审批程序中囊括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基础设计、详细设计、开工报告等文书进行审查。

第二,外部审批申报的工作主要是,对大中型项目中的各项外部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批与申报,以保证各文书合乎规范及外部审批手续能够顺利进行。

该阶段法律顾问工作应注意的要点,一是内部审查合法合理,易于操作。二是外部申报文书应规范,申报应及时。三是法律意见书应准确有据。

(二)项目评估设计阶段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项目评估设计阶段法律顾问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协助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审查、起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第二,协助项目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审查、起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三,协助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和建筑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第四,通过合同管理和审查的方式使项目完成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该阶段法律顾问工作应注意的要点,一是要提供合法合规,且符合项目开发利益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是要制定出规范的章程和合同管理制度等文件,为项目建设的顺利启动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项目用地取得阶段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大中型建设项目用地取得阶段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是协助建设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土地和相关权利,以及如何对征地过程中参与各方进行利益平衡。项目用地取得的途径主要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此阶段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依靠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审查征地程序的各个环节所需的材料、文书符合法律规定。在涉及拆迁安置问题时审查拆迁程序与补偿标准合乎法律标准。

第二,在依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保证申请土地划拨、出让、出资入股等方式所需的材料齐备合法,帮助国有土地顺利转化为建设用地。

该阶段法律顾问工作应注意的要点,一是为项目用地做出合理合法的规划预案,使项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并使用土地;
二是严格把握土地法律与政策,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关系,避免酿成群体纠纷;
三是准备制作各项用地文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完成项目用地手续。

(四)项目招投标、施工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阶段

项目招标、施工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阶段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一般包括项目招标、施工合同签订以及跟踪合同履行等方面。

第一,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时,法律顾问应当明确大中型项目建设中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并予以法律指导,帮助

项目管理人顺利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二,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是严格审查、修改施工合同的质量、价款、工期这些实质性条款的内容,把关所涉专用条款的程序性、时限性的要求以及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

第三,在跟踪合同的履行时,做好质量跟踪、付款跟踪、工期跟踪、施工索赔等方面的工作,在需要的时候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书。

该阶段法律顾问工作应注意的要点,一是保证项目公司的招投标项目合法合规。二是严格审查、修订各项施工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三是积极应对该阶段产生的法律纠纷,最大程度的保护好项目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建筑施工与工程监理阶段

项目建筑施工与工程监理阶段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一般包括:第一、强制监理的范围安排,即按照法律规定给出需要进行强制监理的项目列表。第二、强制监理的合同安排,即对有关强制监理合同的法律特别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把关。该阶段法律顾问工作应注意的要点,一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制定需强制监理的项目列表。二是要严格审查强制监理合同,使其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六)项目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与交付使用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工作,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在法律层面审查竣工验收所需的各项法律文件。

第二,审查竣工验收计划,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审查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双方依据合同和资料,调增、调减后最终确定工程结算价款。

第四,审查移交的竣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符合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和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移交的竣工资料标识、编目、组卷、书写是否符合科技档案管理质量的要求。

第五,审查办理交工手续是否齐备、合法,协助移交工作顺利完成。

该阶段法律顾问工作应注意的要点,一是审查竣工验收所需的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协助项目公司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二是对于出现的质量、工期与工程款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避免错过时效和解决的最好时机。

(七)在项目知识产权保护中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在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一般包括:

第一,完成项目建设期间所产生的各项专利的申报工作,主要包括对申报专利所需的材料以及流程进行审查与指导。

第二,处理项目建设期间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事项,主要包括搜集、整理有关侵权的资料及证据等。

第三,审查在项目建设期间进口的各类大型设备的知识产权状态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将商业秘密与法律规定相结合,采取适当措施,保护项目建设中的商业秘密不被他人非法获取并滥用。

该阶段法律顾问工作应注意的要点,一是要及时申报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专利,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是要为项目公司制定严密的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滥用。

法律顾问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4篇

总结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通过对过去一阶段工作的回顾和分析评价,判明得失利弊,提高理性认识,用以指导今后工作的一种常用文书。

总结可以使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某一项工作的实践活动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以便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吸取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少走弯路,多出成果。它可以为各级领导和机关提供基层工作的情况和经验,以便加强科学管理和指导。它还可以用于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

二、总结的特点

(一)内容的自我性。

总结是自身活动实践的产物。它以客观评价自身工作活动的经验教训为目的,以回顾自身工作情况为基本内容,以自身工作实践的事实为材料,其所总结出来的理性认识也应该反映自身工作实践的规律。所以内容的自我性是总结的本质特点。

(二)回顾的理论性。

总结应当忠实于自身工作实践活动,但是,总结不是工作实践活动的记录,不能完全照搬工作实践活动的全过程。它是对工作实践活动的本质概括,要在回顾工作实践活动全过程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归纳出能够反映事物本质的规律,把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这正是总结的价值所在。

三、总结的分类

根据内容的不同,可以把总结分为工作总结、生产总结、学结、教学总结、会议总结等等。

根据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全国性总结、地区性总结、部门性总结、本单位总结、班组总结等。

根据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月总结、季总结、年度总结、阶段性总结等。

从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全面总结和专题总结两类。

四、总结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总结一般由标题、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总结的标题大体上有两类构成形式:一类是公文式标题;
一类是非公文式标题。公文式标题由单位名称、时间、事由、文种组成,如《**集团公司2000年度思想政治工作总结》、《**县2000年普法工作总结》,有的只写《工作总结》等。非公文式标题则比较灵活,有的为双行标题,如《增强体质,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有的为单行标题,如《推动人才交流,培植人才资源》等。

(二)正文。总结正文的结构由前言、主体、结尾组成。

1、前言。即正文的开头,一般简明扼要地概述基本情况,交代背景,点明主旨或说明成绩,为主体内容的展开做必要的铺垫。例如:

“群众富不富,关键在支部;
干部强不强,关键在班长”。能否选配好支部“一把手”,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核心。

在工作中,我们积极围绕支部班子建设这个重点,紧紧抓住配好支部书记这个关键,着力走好“选人”、“育人”、“用人”这三步棋,努力把工作引向深入。

2、主体。这是总结的核心部分,其内容包括做法和体会,成绩和问题,经验和教训等。这一部分要求在全面回顾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深刻、透彻地分析取得成绩的原因、条件、做法、以及存在问题的根源和教训,揭示工作中带有规律性的东西。回顾要全面,分析要透彻.

不同类型的总结,内容有所侧重,全面性总结其主体包括两个层次,即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教训。对于一般的工作总结,重点放在成绩和经验上。

总结正文的结构,主要采用逻辑结构形式。全面性总结根据过去一段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或者经验和教训的内在联系去组织材料。专题性总结以经验为轴心去组织材料。

3、结尾。可以概述全文,可以说明好经验带来的效果,可以提出今后努力方向或改进意见。例如:

通过上述工作,促使支部书记和班子整体作用的发挥。不少村支部书记提出“任职一届、致富一方”,也出现了一批“舍小家,顾大家”的支部书记先进典型。

(三)尾部。包括署名和时间两项内容。如果标题中已有署名,这里可不再写。

五、撰写总结应注意的问题

(一)首先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工作总结中,常常出现两种倾向:一种是好大喜功,搞浮夸,只讲成绩,不谈问题;
另一种是将总结写成了“检讨书”,把工作说成一无是处。这两种都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总结的特点之一“回顾的理论性”,正是反映在如实地、一分为二地分析、评价自己的工作上,对成绩,不要夸大;
对问题,不要轻描淡写。

法律顾问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5篇

“门槛很高,地位不高,责任重大,待遇一般。”这是目前大多数央企总法律顾问普遍的生存现状

2004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把法制建设作为提高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计划在中央企业连续实施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第一个“三年目标”是建立机制,第二个“三年目标”是发挥作用,第三个“三年目标”是完善提高,力争经过9年的努力,使中央企业法律管理具有与国际大公司相抗衡的一定实力。

就在这一年,按照国资委提出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三年工作目标要求,中央企业开始积极推行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9年过去了,央企的法务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如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处理各种经济纠纷和法律案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走出去”和对外投融资等重要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咨询论证和审核把关得到加强,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纠纷案件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

但是,对于央企总法律顾问这一职位,常常处于一才难求的紧缺状态。2006年7月,国资委首次对外公开招聘央企总法律顾问。但是,在懂法律、懂经济、懂企业管理的高标准严要求下,这样的复合型人才较为罕见。何况,按照央企的薪酬制度,又未必能许之以高薪。所以,在众多的央企高管职位中,总法律顾问曾被媒体称作是“最难招聘的央企高管”。

如今,第三个“三年目标”已经接近尾声。历时9年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如今是何光景?在制度建设下走出来的央企总法律顾问们又是何种境况?日前,《国企》记者走近这群“最难招聘的央企高管”们,一探究竟。

群体掠影

纵观113家央企的总法律顾问履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专业的法律人才担任总法律顾问。这类总法律顾问(以下或称总法)往往是科班出身,具备极其专业的法律知识。负责央企法律事务多年,在设立总法制度后成为集团总法律顾问。但是从部门负责人升任的总法,多为总经理助理级别,在企业的话语权相对较弱。

第二类是集团副总兼任总法律顾问。这类总法本来就是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优秀的管理经验和能力。他们多是原来分管法律相关板块,总法制度实施后开始兼任总法,管理经验胜于法律知识。

第三类则是具有法律背景的集团班子成员兼任总法律顾问。相对而言,这类总法更符合国资委的期望。但是由于企业对总法的要求较高,这类人才相当稀缺,仅有少数企业配备了这个类型的总法。

《国企》杂志近日采访了五位总法律顾问,分属于上述不同类型。下面就将这一群体的这几位代表一一道来。

第一类

卢新华:法律老字辈

“不能说资历比人家深,只能说干这行时间比人家长一些。”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材集团)总法律顾问卢新华谦虚地对《国企》记者表示。

1988年,在中国还没有正式的律师事务所的时候,卢新华已经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开启了他的职业生涯。他也见证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过程。所以,卢新华处理起法律事务游刃有余。而在央企十几载的法务工作阅历,也让他深谙央企依法治企的管理之道。

中材集团成立于1983年,但是经历了多次改革和重组。卢新华告诉记者,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集团各类纠纷层出不穷。集团领导越来越意识到法务工作的重要性。随后的几年,中材集团逐步建立起系统的法务体系。

唐国良:检察官出身的多面手

虽然担任总法律顾问仅两年的时间,但是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曾担任过检察官的唐国良亦算是总法中的专才了。

在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诚通),唐国良属于一专多能的典型代表:工会副**、风险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人、集团第三支部的支部书记。与大多数总法不同的是,唐国良还是中国诚通的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上代表着神圣的一票。

作为董事会成员,唐国良偶尔也会感到困惑。因为非班子成员的他在董事会上具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出席董事会时,多数经理层往往只是以无表决权的身份列席会议——相对于那些非班子成员的总法,董事会成员的身份似乎给唐国良开展法务工作增添了一定的话语权。

第二类

杨珊华:有财务博士头衔的总法

“之前我就是分管集团投资和法律事务,后来顺理成章地就兼任这一职务了。”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简称中国医药集团)副总经理杨珊华,是典型的第二类总法。“对我来说,只是多了一个头衔而已,组织上需要我承担重任,我义不容辞,欣然接受。因为我并不排斥学习新的东西。”

担任集团总法后,杨珊华开始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尽管他是非法律专业出身,但是过去多年分管央企财务和投资业务,也已形成了一套防范法律风险的完整体系。具有财务博士学历的杨珊华,在处理起投资项目的法务工作时更是轻车熟路。

如今,中国医药集团法律部的基础事务管理、合同管理、品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的人员各司其职。遇到重大项目时,投资部和法律部同时介入,共同推进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

董永胜:信奉“名医治未病”

刷微博、玩微信,与很多同龄的央企高管相比,中国盐业总公司(简称中国盐业)董永胜算得上是一个跟得上时代的央企高管。

作为中国盐业副总经理和纪委书记,董永胜主要分管战略规划、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法律事务以及纪检监察。总法律顾问制度推行后,主管中国盐业的法务工作的董永胜接过了总法的重任。

董永胜常用“扁鹊三兄弟”的故事诠释总法的作用。扁鹊治病于严重之时,别人看到病人起死回生,觉得扁鹊很厉害,所以他的名气最大;
老二治病于病症初起时,所以他小有名气;
老大治病于发作之前,别人看不到,所以老大没什么名气,但实际上老大最厉害。

“我觉得一个优秀的总法律顾问不是以打赢了多少官司为荣,如果能达到‘名医治未病’的境界,那才是企业真正的福音。”董永胜表示。

董永胜也一直努力达到“名医治未病”的境界,规避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

第三类

郎加:先是班子成员后兼任总法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子)总法律顾问郎加是集团领导班子成员,但他曾在政法领域工作多年,又有着检察官的阅历。

在中国电子,郎加担任集团公司董事、党组纪检组长、总法律顾问,分管纪检监察、全面风险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审计业务等,牵头领导大监督体系的建设工作。

作为集团的董事和班子成员,郎加既参与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同时也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的审核。推动所属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指导所属企业开展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作为总法律顾问,郎加的工作可谓点多面广。比如,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指导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对重要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进行最后把关等。

2010年,郎加亲自主持办案,克服重重困难,到案件一线指挥协调,促使所属企业多年久拖未决的重大历史遗留案件圆满解决,如帮助中电物资执行回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29000多平方米的地产,不仅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开发后还能每年给企业带来上亿元的经济收益,为该公司摆脱困境、加速发展奠定了至关重要的基础。

如此强力的总法律顾问,自然推动了中国电子法律工作快速提升,近几年,在国资委法律工作评比中,中国电子多次名列前茅。2011年,郎加被国资委评为“中央企业优秀总法律顾问”。最近,郎加主编的《国有企业典型案例精析》在法律出版社出版,,成为中国电子重点普法教材。

一才难求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简称中智)是一家以人力资源服务为主业的央企。中智总法律顾问王旭告诉《国企》记者,作为唯一以人力资源服务为主业的央企,中智每年都会为国资委招聘多类央企高管人才。总法律顾问这一职位,2006年以来,已经连续招聘了5年。

民商法学博士李劲松就是首批通过全球招聘进入央企的总法律顾问。凭借着专业的知识背景以及十多年的央企阅历,李劲松从近900名申请者中脱颖而出,成功竞得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一职。

但是,央企总法律顾问的要求相当高,需要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这一点,在法律界浸淫多年的经济管理博士卢新华很有同感。“在律师圈子里,很多律师连财务报表都看不懂,这样的人怎么能处理央企中的经济案子?”

因为要求高,这样的人才已经较为罕见。而为适应央企董事会试点、股权多元化、推动央企内部整合、推动企业产业升级等一系列要求,除了必须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政治素养外,总法律顾问还需要具备更高的素质:既要具备统筹全局的战略思维和领导企业开展公司治理、企业整合、有效配置资源的顶层设计能力,又要有国际化经营的理念和相应的风险防范能力。另外一点也不容忽视,由于总法工作难度很高,性格中的决心、谨慎与毅力也十分重要。“一个合格的总法要有激情、毅力、智慧、奉献精神。”

然而,现实情况往往无法达到这些期许。社会上并不缺乏优秀的律师、教授、法官、检察官。尽管这类人才的专业能力很突出,但是并不一定熟悉国资系统的管理工作。同时,央企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时间并不长,相比总会计师制度,总法制度只能算得上是刚刚启程。所以,企业内部培养和储备的总法律顾问人才往往严重不足。

多重角色的幕后英雄

“法律顾问的角色不是简单的‘消防员’。”郎加认为,现代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当充当多个角色:兼有防守的后卫队员角色与助攻前卫的角色;
企业基本制度的设计师与维修师的角色等等。

最近几年,在中国电子重大并购、重组和投资项目中,企业法务人员先期深度介入,成效显著。例如,在中国电子全面要约收购香港上市公司冠捷科技、晶门科技过程中,集团法律事务部参与了整个交易架构设计、信息披露、重要协议(收购文件)审查、适用法律和报批程序等重要工作节点,对成功实施收购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在重组贵州振华电子集团过程中,法律事务部全程参与,从尽职调查、重要谈判、协议签署、收购报批等各个环节控制风险。在南京中电熊猫第六代液晶面板生产线这样的巨额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中电熊猫的法律部门全程参与,自始至终为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

在集团内部企业改制、改组等工作中,中国电子各层级法律机构也发挥重要的作用。如集团法律事务部为华虹集团分立、长城财务公司重组、中电华清清算提供法律支持;
在中电新视界、综勘院、长城高腾股权转让中,严格审核转让过程中的关键节点,保障公司及所属企业权益。所属中电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软件等企业的法律机构,在企业内部整合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2009年,水泥行业最大一宗收购案——中材集团控股祁连山在业界引起不小的影响。媒体形容这使得中材集团在新疆、青海、甘肃、宁夏的市场连成一片,成为该区域拥有绝对价格话语权的“西北王”。看似辉煌的收购,背后凝结了法务部门不少的心血。早在这次并购的前两年,卢新华就带领着法务部及外聘律师团队开始了艰辛的调研,几乎跑遍了所有的工程项目。通过对该项目进行法律和财务等方面的调查和探讨,最终形成收购建议。

从2012年初开始,为拓展集团的中药板块,中国医药集团启动了斥巨资收购香港上市公司盈天医药的工作。到今年2月28日,该收购工作历经反复决策和谈判终于胜利完成。在整个收购过程中,法律部和外聘律师全程参与。

“对于企业而言,任何一项投资项目都存在风险。我们要做的就是如何去防范它的法律风险。这种责任是十分重大的。不仅在集团总部,下面的子公司亦是如此。因此如何从制度上去保证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十分重要。”杨珊华告诉记者。这几年,杨珊华和法律部研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风险方法体系。

有时候,这种防范看似毫无用处,但总法们在无形中已经为更大限度地保障企业权利,充当了幕后英雄角色。

人手不足的各式应对

央企总法律顾问的门槛高,法务工作的困难大,一个人的力量远远不够。但多数央企总部人员编制紧张,法律部的人手更是远远不足。

现有的113家央企中,大多数央企法律部的人数在10人以下,更多央企仅有三五人。此时,博采众智是总法们选择的重要途径。

“我们法律部总共才6个人,人员远远不够。碰上具体案子时,虽然我们不是对所有的东西都懂,但是我知道能把这件事做到最好的律师是谁。”卢新华告诉《国企》记者,中材集团的做法是在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大大降低了人力费用,二是外面的律师角度和企业内部的法务工作者所站角度不一样,往往能达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效果。

除了考虑人工成本外,国药集团还在加强外聘律师管理上下了不少功夫。“企业的法制工作确实太多,单纯靠内部的法律机构是不够的,需要借助外力。但是,怎么去管理外聘律师,怎么去衡量外聘律师提供的服务与给予的报酬相匹配呢?”杨珊华说,国药集团的做法是建立律师库,对业务质量、沟通协调能力等进行量化的考核。碰上具体项目,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书,通过其建设性意见的实质作用进行评价。

中国电子的所属企业多集中在几个中心城市。为了弥补单一企业法律人员不足的缺陷,在郎加的倡导下,集团在北京、南京、深圳三大城市分别成立了法律工作地区中心。每个中心有一家企业牵头负责。该区域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统一纳入中心管理。通过地区中心这一平台,区域企业经常组织开展重点工作布置、重大案件研讨、重点法规学习以及法制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等活动,有效地提升了企业法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强化了该区域企业法律工作的协同和配合。

中国电子还有一个值得推广的经验:在系统内推行设置副总法律顾问岗位,积极协助总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副总法律顾问由具备专业资格和丰富法律工作经验的法律机构负责人担任。郎加对《国企》记者表示:“此举不仅使企业决策的法律参与度大大提高,而且为企业内部高素质法律人员的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通道,为总法律顾问的专职化奠定良好基础,激发了系统内企业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活力和激情。”

中美企业中的法律顾问

前两年,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组织部分中央企业副总、总法律顾问、法律部门负责人,赴美国开展了大型跨国企业管控模式培训,重点结合央企法制工作对标世界一流企业,深入考察了解了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调查显示,美国大企业的总法与中国的总法大相径庭。

首先,美国企业的总法一般由公司执行副总裁或者资深的高级副总裁担任,由首席执行官选任并在多数情况下需要董事会的批准,全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央企总法一般则是由董事长任命,少数通过公开招聘产生,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

其次,美国企业的总法直接向公司CEO或者董事会报告工作。央企除了极少数同属于董事会成员的总法在董事会中具备发言权和投票权外,大多数总法的工作由上级领导决定。

再次,美国企业的总法在公司具有很高权威,一般具备深厚的职业背景。虽然国资委对央企总法的期望亦是如此,但由于特殊的国资特色以及较高的门槛,央企的总法仍然处于参差不齐的尴尬现状。

最后,中美企业的总法在薪酬水平上差距较大。调查显示,排名前20的美国大企业总法年薪超过200万美元,排名第一的GE公司总法年薪达到990万美元。这对于中国央企的所有高管而言都是望尘莫及。

实际情况确实如此。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告诉《国企》记者,央企法律顾问待遇不高。同样一个资深的律师在央企做专职法律顾问的待遇,远远低于专职律师的收入。

时常在律师圈子交流的卢新华亦表示,与他同龄的人,在央企的总法与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相比,薪酬最高相差了百倍。这也是央企总法难以吸引优秀人才的一大原因。

制度再建设

央企里曾流传着一个现代版“农夫和蛇”的故事。一家央企(合同中的甲方)在境外有个合作项目,合同中要求对方(合同中的乙方)在约定时间完成一项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政府批准文件。其中有一项违约条款大致这样规定:如果乙方在约定时间还未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甲方有权不支付尾款,这笔尾款为数百万美元。到了约定时间,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任务,并向甲方提出申请延迟3个月验收。申请的理由是,甲方在当地的项目也未完成,乙方推后三个月也并不影响甲方的使用。

是否同意延期,在法律部门与项目部门之间产生了分歧。但项目部门考虑到长期合作的利益,坚持主张同意对方延期,并签署了同意延期的补充合同。

让人意想不到的结果出现了。三个月后,乙方完成了任务并要求甲方马上支付尾款。而当甲方因资金紧张向对方商议可否暂缓支付尾款时,对方不但断然拒绝,仅几天的时间,就因未及时支付尾款将甲方告上了法庭。为此,该央企不仅损失了本可以节省的数百万美元,还付出了更高的诉讼代价。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曾公开表示,企业诸多法律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合同管理把关不严导致一些重大法律纠纷,二是重大决策中法律审核不严和协调不当,三是没有很好的市场论证和民主讨论。企业必须具有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要认识到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就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但事前是可防可控的,因而一定要抓紧强化防范工作。

央企积极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是难得的进步。但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近十年,落实程度仍然参差不齐。

现实工作中,不仅合适的总法人选难觅,而且已经就任的总法也有诸多尴尬与困惑。他们正在现实约束与职责要求之间寻找平衡之道。

总法们的无奈与尴尬

曾有一位刚刚上任的央企总法遭遇这样的尴尬。别人接过他的名片,问道:“你这职位肯定不需要坐班吧?”他苦笑。等到很长时间以后,同事们看到他天天出入办公楼,频频出席各种大小会议时才明白,总法律顾问也是要坐班的。

总法律顾问制度推行时间不长,落实程度差异明显。央企内部人尚且对总法律顾问的职责认知不完全到位,那些圈外人更是知之甚少。

卢新华也曾遇到过这样的尴尬。有一次,他和集团其他领导一起出席某次活动。卢新华和别人交换名片,对方看到“博士”和“总法律顾问”的头衔时,迟疑了片刻,问了一句:“你是哪个律所派来的?”

“人家自动把我排除在集团之外了。”卢新华无奈地解释道。他认为,这是对角色的不认知。当别人把你误会成一个社会律师时,在谈判过程中不仅会影响自己和对方的情绪,而且对方很可能试图利用这种不认知,瓦解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这十分不利于谈判。

“门槛很高,地位不高,责任重大,待遇一般。”这是目前大多数央企总法律顾问普遍的生存现状。

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部副部长安丰明表示,在实践中,部分央企的总法律顾问并不参与决策过程,总法律顾问依然存在形似而神不具的无奈与尴尬。

安丰明认为,这与部分央企一把手习惯于集权,轻忽法律程序、害怕被法律掣肘有关。“既然赋予总法律顾问地位,就应赋其权、担其责,比如考虑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安置其位等。”

在郎加看来,央企总法如果同时是领导班子成员,将为总法履职提供充分的保障。这也是国际潮流,应当加以推进。央企总法是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避免“人微言轻”的情况,使得总法能更好地提出管理建议,同时也可以更方便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另外,可以在指导所属企业防范法律风险,选聘所属企业法律顾问中拥有更大的发言权。

但遗憾的是,像郎加这样由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的总法并不多见。现在的央企有一半以上总法的职级并不高,多为总经理助理级别,很多时候确实是“人微言轻”。

“庆功剪彩不关你的事,打扫院落、收拾残局就是你分内的事。”一位圈内人这样评价总法的工作。

原则性与灵活性

在特殊的国情环境里,有时候人情的因素常常让人左右为难。

对于央企版“农夫和蛇”,有人认为导致如此后果,是因为企业业务部门看到的可能是利益,法务部门看到的可能是风险和损失。唐国良对此表示十分理解。但他认为,业务人员毕竟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员,很可能没有看到相应的漏洞和风险。此时,需要法律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客观地去处理问题,而不是仅仅考虑人情因素。

董永胜举出“中国式过马路”的例子来形容偶尔尴尬的人情因素。“还没亮绿灯,大家都抢着过马路的时候,你一个人等在路边会显得挺傻。如果都是陌生人,你会觉得,出于安全考虑,傻就傻吧。如果是一帮朋友过马路,你是否能做到一个人坚守在路边?”董永胜说,这与总法在投反对票时的心态是同样的道理。

卢新华认为,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不像一般人理解的那样有冲突或者矛盾。作为法务工作者,面对冲突不是就法律条文而讨论法律问题,而是要找到提出可行的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郎加认为,央企版“农夫和蛇”的事例并非个案。因此,加强对中央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各级负责人的法律理念培训是当务之急。郎加在几年的履职过程中,形成这样一种认识:企业经营本身就是在经营风险,业务部门在开展业务的同时,也负有风险防范的职责,即风险预防应当实行全员预防。法律工作的价值不仅是在预防损失,而且还有价值创造功能、以及战略支撑与保障功能。以价值创造而言,如在与政府合作项目中,争取最大的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
在企业改制重组中,设计便于操作、成本较低的方案等。以战略支撑与保障功能而言,通过参与重组,支撑企业整合;
通过参与科技制度和知识产权的管理,支撑企业转型升级;
通过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等顶层设计、规章与流程制定、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个环节,能够有效地支撑与优化企业管理。强化企业负责人们树立“依法治企、以法助企”、“法律工作不仅可以降低和避免发生风险,而且可以主动创造经济效益”等理念。

近几年来,中国电子国际化经营过程中没有发生重大法律风险事件,应当说,这是依法治企带来的颇为显著的成果。在交易行为中,集团公司法务人员深度参与,有效控制了运营风险,也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人情因素,郎加认为,在与业务部门的合作中,要秉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的原则,对于企业可以或必须承受的风险,要灵活处理;
对于重大原则问题,就必须敢于坚持。

大部分时候,郎加觉得工作还算得心应手,但他也有困惑的时候。即将卸任总法的他坦言,总法律顾问的担子十分沉重,依靠个人积累的资源处理法律事务是一种常态,这也是一种人情因素。

让更多人才加入

前几年,央企全球招聘曾广受诟病。其中,离职率高是一个重要因素,当然也包括总法律顾问一职。

2007年,中国诚通迎来了“空降”的总法律顾问唐明毅。这位曾在另家央企任职的博士研究生在中国诚通开启了总法的职业生涯。四年后,唐明毅离职去了别家央企的子公司从事法律工作。这让很多人感到意外。圈内人评价,“或许这是遭遇职业天花板了。”

郎加认为,一方面,部分企业主要领导人对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在总法律顾问专职化、法律机构独立、吸引高层次的法律专业人员等制度核心要素上支持不够。导致企业总法律顾问兼职人员较多(但兼职人员的工作重心不在法律事务方面)、部分专职人员的素质与工作要求存在差距、法律风险防范的职能管理作用不强、法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专业技能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等。

让人深思的是,部分企业中总法律顾问的地位保障不够,不是实质意义上的高管。这对法律风险防范组织建设、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融合的深度和广度等构成制约。

唐国良认为,央企培养一个总法律顾问十分不易。但对上,其上升空间相对狭窄;
对下,断层问题十分突显。“先到位后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他认为,总法律顾问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具有运行高效的法律事务机构及拥有高素质的法律工作人员。因此他建议,国资委应进一步推动各中央企业完善法律事务机构,充分保障法律事务机构的独立性和职能有效运转。让总法律顾问具备较好的成长环境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点。改善其工作环境,拓宽其职业空间,扩大法律资源的容积,平衡法律工作人员的稳定性与流动性,都可以为总法律顾问们的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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