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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五篇】【优秀范文】

时间:2024-01-27 11:57:01 来源:网友投稿

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依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五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五篇】

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依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执行发展改革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二)基本目标。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管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事务,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实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的目标;
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制度,建立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自觉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创新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善于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社会和改革事务。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适用本方案的处室: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15个处室:法规处(政研室)、规划处、投资处、基综办、外资处、环资地区处、农经处(农区办)、能源处、交通处、产业处、高技术处、社会处、经贸处、财金处、稽察办。

(二)实施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委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委党组书记、主任担任组长,委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政研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委的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实施工作。

2、注重工作协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执法依据梳理、行政职能划分、执法责任分解等涉及到相关处室,要加强处室间协调配合。各处室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要以全委工作大局为重,及时通报有关信息,严格执行本方案确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

3、完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过程其实质是责任制所确定的职权、职能、职责落实到位的过程,在行政执法行为中要落实监督机制,制定执法责任、层级监督的制度,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

三、法定职能

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发改委“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我委涉及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能是:

(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四)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审核区域规划,审核、审批专项规划;

(五)负责上报外商投资项目和审批限额以内外商投资项目;

(六)负责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向、国外贷款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国外贷款项目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七)负责出具外商投资、国内投资、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八)负责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审批;

(九)负责基本建设综合管理,批准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十)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招标投标工作;
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园区(开发区)的设立、调整和相关规划的审核和报批;

(十二)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十四)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监督管理;
负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十六)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

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内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内部机构的行政管理权;
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建立健全决策评估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跟踪与反馈。

2、组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

3、建立层级监督机制。明确层级监督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序,加强对委内各处室和委管、委属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4、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制度。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备案,进一步规范格式文书和案卷,提高依法行政案卷质量,行政执法各类卷宗符合规范和标准。

五、执法职能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执法职能分解

主任、副主任、稽察特派员、副巡视员主要执法职能和执法责任:

委主任负责全委执法事项,并承担主要责任;

副主任、稽察特派员、副巡视员按职责分工分管委部分执法事项,并在分管范围内承担分管责任。

法规处(政研室)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起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草案;

(2)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3)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监督管理;
负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4)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制订招标投标配套制度。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令〔2000〕第3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令〔2003〕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令〔1999〕第1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令〔1990〕第1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令〔1999〕第21号);

(6)《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51号);

(7)《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

3、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①履行法制监督职责;

②经办查处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

③经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④经办招投标有关执法事宜;

⑤履行企业信用信息、信用服务的监管事宜。

规划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2)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

(3)审核区域规划,审核、审批专项规划。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2)《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06〕85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25号)。

3、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提出各类规划审核审批的经办意见;

②起草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③对省、市、县各类规划和跨市区域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投资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党政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2)负责企业投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3)负责使用国内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4)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6)《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1号);

(7)《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8)《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党政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②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党政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③经办企业投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和审核上报;

④经办使用国内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⑤经办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基综办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审核;

(2)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省重点建设项目;

(3)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核定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4)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考核和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

(5)负责工程咨询行业的监督管理。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令〔1999〕第21号);

(2)《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第51号);

(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51号);

(4)《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

(5)《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6)《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基综办主任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审核;

②经办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备案以及后评估工作;

③经办基本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核定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

④经办工程咨询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外资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2)负责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3)负责借用各类国外贷款项目审批(核准)或审核转报;

(4)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5)负责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6)负责境内外资银行外债规模审核转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5)《国家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6)《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7)《境外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令第9号);

(8)《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改外资〔2006〕316号);

(10)《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税发〔2006〕111号);

(11)《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②经办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③经办借用各类国外贷款项目审批(核准)或审核转报;

④经办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⑤经办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⑥经办境内外资银行外债规模审核转报。

环资地区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编制区域规划;

(2)负责循环经济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

(3)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涉海项目海域使用审查;

(4)参与海洋开发、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处置和绿色援助项目的审核。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令〔1999〕第8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组织编制区域规划;

②经办循环经济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

③经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涉海项目海域使用的审查;

④经办海洋开发、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处置和绿色援助项目的审核。

农经处(农区办)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政府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的审批;

(3)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障制度的实施;

(4)监督检查农村经济发展计划、规划的实施。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令〔2003〕第8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令〔1986〕第34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令〔1999〕第23号);

(7)《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第19号);

(8)《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1996〕第56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政府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农林水气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审批;

④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障制度的实施;

⑤监督检查农村经济发展计划、规划的实施。

能源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电源、电网建设项目以及天然气、成品油储运设施等能源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热电联产规划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3)负责能源项目的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计划的审核和监督实施;

(4)负责能源行业的节能、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令〔1998〕第9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令〔2005〕第33号);

(6)《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1999〕第9号);

(7)《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电源、电网建设项目以及天然气、成品油储运设施等能源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热电联产规划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能源项目的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的计划管理和监督检查;

④经办能源行业的节能、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交通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政府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批;

(3)审核沿海港口岸线使用意见。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令〔2004〕第5号);

(5)《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第71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交通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交通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③经办国家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交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

④对沿海港口岸线使用提出审核意见。

产业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园区(开发区)的设立、调整和相关规划的审核和上报;

(3)负责审核生产许可证。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3)《国家发改委关于全国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报告要点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591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园区(开发区)的设立、调整和相关规划的审核和上报;

③经办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高技术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政府投资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审批;

(3)负责国家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上报;

(4)负责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4)《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5)《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人大公告〔1997〕第61号);

(6)《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2000〕第25号);

(7)《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省人大公告〔2004〕第6号);

(8)《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3号);

(9)《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2号);

(10)《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3号);

(11)《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令第54号);

(12)《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5号);

(13)《移动通信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发改高技〔2005〕265号);

(1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计高技〔2001〕1351号);

(15)《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高技〔2005〕2136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审批;

③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④组织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

社会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2)负责企业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②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企业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经贸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服务业(不含金融、文教体卫)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2)负责企业投资流通领域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3)负责全省粮食、棉花及其他重要物资储备的监管;

(4)负责特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审核上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投资服务业(不含金融、文教体卫)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②经办企业投资流通领域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全省粮食、棉花及其他重要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

④经办特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审核上报。

财金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上报和监督管理;

(2)负责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审核、上报;
参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核;

(3)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2、主要执法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债券改由国家计委审批的请示》(银发〔1999〕364号);

(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上报和监督管理;

②经办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审核、上报;
参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核;

③经办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稽察办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对国家和省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等方面实施监督检查;

(2)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并监督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复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54号);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4)《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浙政办发〔2003〕20号)。

3、行政执法责任制

(1)办公室主任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室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协助稽察特派员对重大项目实施稽察;

②复查被稽察项目的整改情况;

③提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和联合稽察监督项目名单,编制稽察计划和方案。

六、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结果的运用

(一)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

1、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在内部公开。

2、考核的周期和考核的主体

行政执法责任制部门评议考核周期为上年的12月至当年的11月,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为考核主体,每年对各处室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

3、考核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权限;

(3)行政依据是否合法;

(4)行政程序是否规范;

(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6)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情况;

(7)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8)行政执法的其他情况。

(二)考核程序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由各责任处室进行自查自评。在此基础上,再由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听、看、查、问、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各考核处室进行考核评议。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评的初步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对每年考评优秀的处室和个人予以表扬。

(三)考核结果应用

依法行政目标责任制考评列入委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先进处室和先进个人考评相结合,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执法责任追究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任与处理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内容

对委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范围包括:(1)经查实属于行政不作为的;
(2)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定程序的;
(3)在项目备案、核准、审批以及项目稽察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4)明显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5)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6)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

行政执法责任划分与承担:(1)承办人未经核准人核准或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
(2)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核准人或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核准、批准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
(3)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核准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由核准人或批准人承担;
(4)核准人、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由核准人、批准人承担;
(5)经集体研究决定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方式

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包括:(1)诫勉教育或书面告诫;
(2)责令书面检查;
(3)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4)通报批评;
(5)停止行政执法活动,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下列情形不予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1)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正确判断的;
(2)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

(四)程序

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省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和《中西部优势产业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省内可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决定;
须经国家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报省政府同意后上报。第四条能源(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交通运输(铁道、公路、水运、民航)、信息产业、盐湖资源开发、高新技术类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下放。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类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由各州、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准。第六条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其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或州、地、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州、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

第七条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第八条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由省级或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出具);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由省级或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出具);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第四章核准程序

第九条按核准权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申报或核准。大型企业集团和中央驻省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
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项目申请人凭发展改革委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
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第十七条未经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部门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变更及其核准

第二十条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向原核准单位申请变更:(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式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其中总投资额超原核准单位核准权限的,应逐级上报具有核准相应投资额权限的核准部门。第二十一条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务院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经国务院核准同意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具有核准权限的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适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规范本市各类法人的境外投资行为和政府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4]2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13号)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权限进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五条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中方投资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全部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六条除上述需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均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

第七条投资主体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项目申请报告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示范文本和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及用途、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说明;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并购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六)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有主管部门同意函;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七)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投资主体事先报送的书面信息报告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核准程序

第九条投资主体将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可以经注册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市发展改革委;
也可以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提出书面信息报告,经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五条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十六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
有利于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五)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第十八条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项目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先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

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出示原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二十一条对未经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原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投资体制改革;
核准制;
企业投资建设

中图分类号:U651+.4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7

1.认识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对企业投资建设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不再由政府进行审批。政府只是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但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实行核限制的范围和权限,由《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作出规定。

2.与原审批制的不同之处

2.1适用的范围不同

原审批制适用于所有项目,改革后的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或限制类项目。

2.2审核的内容不同

改革前,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上报的必备材料和审查的对象,以上报告的内容由粗到细,由浅入深,不仅包括港口现状及存在问题、吞吐量发展预测及建设规模、装卸工艺、水工建筑物、配套工程、市场前景、盈利能力等内容,还包括了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相关的准入条件等内容;
改革后,政府只是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上报和审批的对象是《项目申请报告》,其内容主要是:项目申请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和相关规划、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环境和社会影响分析等,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有着根本的不同。政府主要审核“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2.3审核的程序不同

过去审批制审核的程序一般为:(1)企业进行机会研究。(2)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研),向交通主管部门报批。(3)企业根据预可研审查意见编制项目建议书,向交通主管部门报批。(4)企业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立项),开展以下专题研究,进行专项报批:填写申请表,向规划局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上报用地预审申请,向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委托编制河工模型试验研究、二维水流数模计算分析、岸坡稳定分析报告以及防洪影响分析报告,向长江水利委员会办理占用岸线水域的批复;
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报告书,向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委托编制劳动安全预评价报告,向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办理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批复;
委托水运工程监测站对工程节能情况进行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获得银行贷款承诺函。说明:专题研究的内容视项目需要和研究的性质、目的而异,它主要是研究解决一些关键性问题,为可研创造条件、奠定基础,其成果则构成可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5)企业根据以上专题研究及相关批复意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6)企业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岸线、环评等审批文件。(7)企业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现在核准制的审核程序一般为:(1)企业委托编制可研初稿,向发改委申请办理“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即人们常说的“路条”。(2)企业办理以下支撑文件报批工作:填写申请表,向规划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完成区、市级用地预审审批,同时委托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获批复以及完成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地质调查报鉴定报告后,向省级国土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意见;
委托编制防洪影响报告,向水利主管部门办理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环评批复;
(这个环节省去了《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委托编制通航安全及通航环境评估报告,向航道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涉及航道有关问题审查意见的函;
委托编制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向海事主管部门办理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的行政许可决定;
委托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
委托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向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意见;
委托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节能评估审查批复;
上报使用岸线申请,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岸线的批复;
办理其银行贷款承诺函。(3)根据支撑文件批复意见,修改完善可研报告;
(4)委托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向发改委申请核准;
(5)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在过去审批制的情况下,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申请报告”等审批环节,而在核准制的情况下,政府仅审核企业投资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直接省略,一步到工程可行性研究,开工申请报告实行同级备案制,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报批效率。

3.核准制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核的转变

投资体制改革后,政府审查的角度开始发生变化,对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更多侧重于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其外部性条件和影响进行审查。具体为:(1)从“内部性”向“外部性”转变:原来关注投资是否可行,现在只关注外部性和公共性问题。(2)从“微观审核为主”向“宏观公共事项审核”转变:从微观企业决策转化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宏观问题。(3)从“技术经济论证”向“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综合论证”转变:审核所涉及的层次更高、内容更广,对前期论证提出更高的要求,对项目核准机关的专业素质要求更高。

4.核准制给企业、给政府带来的影响

4.1企业是最大的受益者,拥有了更大限度的投资自。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思路,企业无疑是最大的受益者,从项目上讲,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从程序上看,核准制只需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从审核内容上看,政府只在"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把关,企业则具备了更大限度的投资自,从时间上讲,项目核准期为20个工作日,这在过去是想都不敢想的。改革之后的投资体制的确在多个方面比以往的审批制都有了极大进步。

4.2企业在拥有自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投资体制改革后,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这就相当于把企业推向市场,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使企业在享有更大自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

4.3外企、民企跨入垄断领域的“门槛”降低

由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行,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等垄断性行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得民间资本、国外资本跨入垄断领域的“门槛”变低,可便捷地进军水运等原来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与领域,国有垄断行业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

4.4优化政府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这样一来,就简化了政府的工作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政府可腾出更多地时间和精力从事宏观的监督和管理。

5.存在问题

5.1审核程序并未实现实质性的简化

实行核准制后,政府是只需要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书一个环节,但在上报核准申请之前,企业所做的工作与核准前的审批制相比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首先,关于“路条”,在任何正式文件中都未提及,但在项目的核准过程中,已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呼,也是一个必经的程序,否则,支撑文件无法顺利办理;
其次,十一大支撑文件缺一不可,并且几乎每一个支撑文件都要委托编制专题报告,召开专家评审会,这对企业来说也需要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5.2国有企业投资效益低下的问题也没有真正解决

对国有企业来说,最关键的问题是投资效益低下。改革后的投资体制依然没有建立国有投资的责任制度,产权对投资活动仍不能形成根本性约束。依然难以杜绝各单位为了政绩一哄而上拼项目、上投资带来的投资效益低下问题。

6.结语

实行核准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给企业带来的变化是巨大的:最主要的一点是确立了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让企业更多的享受企业经营的自利和承担市场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充分体现了“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二是营造了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形成,民间资本跨入垄断领域的“门槛”变低,可便捷地进军水运等原来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与领域,在给港口企业带来冲击的同时也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是简化了项目前期工作报批环节,提高了报批效率,缩短了报批时间。改革使企业投资自大大增强,投资活动可以更及时地适应市场变化,自主决策建设了一批投资项目,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较好地满足了市场需要。同时,企业也感受到自主决策的压力和挑战,自我约束有所增强。

参考文献

[1]国发[2004]20号文.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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