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兴文秘网为您提供优质参考范文! 工作汇报 思想汇报 发言稿 主题教育 教案设计 对照材料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教师资格条例【五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4-02-11 16:57:02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师资格条例【五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教师资格条例【五篇】

教师资格条例范文第1篇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

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
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 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教师资格条例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职业许可制度,我国现行的教师资格制度具有权威性、双轨制、终身制和属地分级原则等特点,同时也存在学历要求偏低、向下兼容不合理、缺乏等级性和时效性、认证标准模糊等问题,应从提高学历标准、规范向下兼容机制、细化教师资格类型、定期认证、完善考试制度和成立专业团体并参与认证等方面完善教师资格制度

一百多年来,建立教师资格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趋势,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教师资格制度的实行已成为教育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标志。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时间虽然不长,但从制度本身来说,已得到了初步发展,从实施的效果看,也对我国教师专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一、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确立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对此,国人在1933年就有评述,“厉行检查,以提高师资的标准,均非有整个的行政力量努力去改造,不能打破阻碍而获得相当的成果”。1938年国民政府颁行《师范学院规程》,第五条规定“师范学院修业年限五年,期满考试及格,并由教育部复核无异者,由院校授予学士学位,并由教育部给予中等学校某种教员资格证明书”。

新中国成立后直至改革开放之初,有学者提出“社会上青、壮年知识分子,虽未经哪一级师范学校毕业甚至也未经哪一级学校毕业,倘能通过老师检定的考试,也该准许他们充任教师,所以详细制定检定办法是有必要的。”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我国自1993年之后相继颁布了《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逐步形成了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

1995年3月1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到2005年,全国32个省(区、市)共认定教师资格约612万人。

二、教师资格制度的特点

教师资格制度确立了从业者的行业准人标准,维护了行业的严肃性。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教师的专业素质要求从学历、思想道德和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等方面得到明确。我国现行教师资格制度还具有下面的一些特点:

(一)权威性

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来颁布教师资格制度,体现了国家意志所赋予的权威性,它确立了教师职业在社会诸职业中所应占有的特殊地位,肯定了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和不可替代性。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使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是依法管理教师队伍的法律手段,是教师职业走向专业化的重要步骤。

(二)双轨制

教师资格认证目前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在认定教师资格时要求的条件不一样,师范类毕业生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可以直接认证;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除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笔试外,还需要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这种认证教师机制,可以说是国家在谋求建立开放式的教师培养体系,拓展教师培养渠道,实行社会选材。应该说,因为没有行业准入标准的限制,教师培养体制是开放式的,除了师范学校的毕业生被分配到学校充任教职外,其他各种学校的毕业生都可能进入学校当教师。

(三)终身制

我国教师资格制度中没有教师资格的有效期限和有效性鉴定的内容规定。现行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特点之一就是终身制,即一旦获得,终身有效。在《教师资格条例》中,只规定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况下,应取消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对以上两种情况下被吊销教师资格者规定“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也就是说,一次性地通过了教师资格条件的认定者,只要不触犯以上两条规定,教师资格证就终身有效。

(四)属地分级原则

《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及其权限,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属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属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属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教师教育正在向专业化方向迈进,这对教师资格制度的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现行的教师资格制度还存在着诸多现实问题,这与教师专业化改革的要求很不相称。

(一)学历要求偏低

现行教师资格制度虽然适应了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需要,但运作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教师资格制度对各类教师资格的起点学历要求偏低。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小学教师的起点学历为中师,初中教师的起点学历为专科。这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小学教师起点学历规定为大学本科的现实有很大差距。

(二)向下兼容的不合理性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我国的教师资格总共七种: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但同时,《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的等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这种完全由上而下的教师兼容制度,就等于说一个人获得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以后就可以在任何一级学校任教。从实际需要看,初中以上的学校,分学科教学就很明显,而这种自上而下的兼容机制,难以保证各科教学质量。另外,不同年龄阶段的教学对象有不同的智力、情感、意志和能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采用不同的方法。因此,这种完全自上而下的教师资格的兼容很不合理。

(三)缺乏等级性

《教师资格条例》中虽然规定了我国的教师资格分为七种,但每一种类别中没有设置等级,许多国家的教师资格证书都划分了不同的等级,像韩国的小学教师证书就分成小学校准教师、小学校二级正教师、小学校一级正教师等,中学教师也分成不同的级别。而我国的教师资格证书不管是哪一种都没有等级规定。由于没有“鞭笞”教师不断努力进取的等级制度设计,长此以往,教师中就容易出现死守“铁饭碗”、养尊处优、不思进取的职业倦怠现象。

(四)缺乏时效性

教师资格制度确认了教师任职资格的“终身制”,这对教师专业素质的持续发展及其促动是不利的。目前,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教师资格有时问限制,任何人得到教师资格证书后,都可以在任何时候申请教职,并可终身享有。这种情形,忽视了教师专业素质的“发展”,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消解着教师专业发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也淡化了教师专业资格的严肃性。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实行教师资格的终身制对教师的专业发展来说,并不是一个有效的机制。

(五)教师认证标准模糊

教师资格鉴定手段缺乏严格性和科学性,在定向式教师培养模式下,我国教师资格认定标准主要以毕业证书为准,即使对非师范院校毕业生的考试,也只是简单地测试教育理论知识,对学科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缺乏有效的评估手段。即使目前已经开展了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但对于这种考试是否能全面衡量教师候选人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与素质,仍然没有肯定的答案。

(六)认证中专业团体缺失

我国教师资格认证过程中没有专业团体的参与。从教师资格认证的属地分级原则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教师资格认证都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来完成,换句话说,我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资格认证的权威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毕业证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笔试成绩等外部指标的审查,只能了解到达标的一些表层特征,并没有深入考察未来教师的知识掌握和技能熟练程度,也不可能区分出教师间的个体差异。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资格的认证具有明显的非专业性质,它直接影响到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四、教师资格制度的完善

建立健全教师资格制度不仅能够使我国的教师教育与世界保持同步,而且有利于我国教师质量的提高和教师的专业化发展。目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

(一)提高学历标准

现行教师资格认证标准中对学历的要求太低,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巨大差距。如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早在2O世纪50年代就实现了小学教师本科化,韩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规定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必须具有本科学历或持有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学历不仅体现了教师接受教育的多少,也反映了教师专业化的程度。因此我国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标准须逐级提高,小学教师专科化,中学教师本科化,高等学校教师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只有高标准,才会有高质量的教师队伍。

(二)规范向下融通机制

在很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国家,各种教师资格是不能相互融通的,只能在与某种教师资格相应层次的学校任教,例如美国的教师资格证书中明确规定了任教学科与学段。因为各级各类学校都有其不同的特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对象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别,因此应规范向下融通的机制。就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现状来看,各种教师资格可作适当的融通,比如,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可在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任教;
高中教师资格可在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级中学任教;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可教初中和小学;
幼儿园教师资格由于其独特性不与其他教师资格融通。

(三)细化教师资格类型

从长远看教师资格的种类应分得细一些多一些。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在教师资格种类中应加设教学管理、生活辅导、心理咨询、图书管理、学校服务等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国际上为鼓励和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激励教师的在职学习,很多国家都将资格证书分成不同等级,以此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在现有的七种类型的教师资格中,每种类型中应细化出不同的级别,比如,细分为初级教师资格、中级教师资格和高级教师资格。

(四)实行定期认证

实行教师资格证书的定期更新制度。对各个级别教师资格证书都要规定一定年限,对于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如果在规定年限内未从事教师工作,则教师资格证书失效;
对于持证持续上岗教师在达到一定年限后需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申请向高一级资格证书晋升,高级教师资格作为教师专业发展的最高阶段,只有到了这个阶段,才能终身有效。在教师资格证书上设置有效期限,能改变教师对工作的认识,促使教师不断进行学习进修,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指导技能,更好地适应教学工作。

(五)完善考试制度

组织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教育部可通过授权方式授权给专业教育机构进行教师资格考试。不只针对于未达到相应学历的人员,而是指向所有申请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事实上,毕业于资质不同的教师教育机构的教师候选人在为师从教方面的素质也肯定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应把“双轨制”变“统一考试”,考试的方式可采用笔试和面试的方试进行,笔试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考,考试内容应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拟任教学科知识和技能等;
面试由各省(市、区)自行组织,先笔试后面试,笔试合格后,方可进入面试,面试标准也由国家统一制定。为了有效考察申请者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教师职业,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时,应重视候选教师在真实教学情境中的工作表现和实践知识,逐步将表现性评价引人教师资格认定实践之中,在提高教师数量的同时提高教师质量。

教师资格条例范文第3篇

吴某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大池学区任教。后被调到龙岩矿务局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和龙岩矿务局幼儿园工作。吴某在实施首批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以在职教师身份参加评定,并取得教师资格证。后龙岩市新罗区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在审查人员接收时认为,吴某不是在职教师,不符合接收条件,决定不予接收。新罗区教育局以吴某的小学教师资格证系欺骗取得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吴某的小学教师资格证。吴某对新罗区教育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讼,要求撤销关于吊销吴某小学教师资格证的决定,并赔礼道歉。

案情评析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作出吊销原告小学教师资格证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原告作出吊销其小学教师资格证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原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但是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并没有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因此被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其作出的吊销原告小学教师资格证的决定,依法应予以撤销。但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无据,其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第4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3目之规定,该院作出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教育局作出的关于吊销吴某小学教师资格证的决定。(2)驳回原告吴某要求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教育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龙岩市新罗区教育局在未通知教师情况下是否有权吊销教师资格证。

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教师的许可证。在我国师范类大学毕业生可直接获得教师资格证,但非师范类和其他社会人员需要参加认证考试等一系列测试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法定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许可制度是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的。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教师资格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幼儿园教师;
配备标准;
优化配置;
教师编制

中图分类号 G6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6017(2013)06-0007-03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提出要“出台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我国现行幼儿园定编标准是由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1987年制定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该试行标准已过去20多年,难以适应当前学前教育改革形势和发展需要。

教师队伍建设涉及教育、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并且受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制约。教育部2013年2月颁发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以下简称《配备标准》),将会有效地推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制定《配备标准》的背景与意义

近十年来,幼儿园数量增加较快,但由于政府重视不够,财政投入不足,导致很多幼儿园长期存在教师缺额,幼儿超额现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缺乏稳定性,这些因素极大地影响了幼儿园的教育质量。

制定《配备标准》旨在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的用人行为。配备数量充足,质量可靠的教职工队伍,是幼教事业发展题中应有之意。在国家《配备标准》颁布的同时,江苏、浙江等地也颁发了幼儿园编制相关文件。国家与地方政府为促进幼教事业的发展再一次发挥合力。

幼儿教育的质量,与教师资格、专业水平、师幼比例、班级规模等密切相关。制定和执行《配备标准》,可以从教师人数、专业水平、实际工作状况等方面,为保教质量提供基本保障。

长期以来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普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许多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比例过低。而占据比例较大的非事业编制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编教师相比差距大,存在严重的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影响了教师的积极性。二是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普遍处于无编制或少编制的状态,教师的学历、职称偏低,专业化程度不高,相当部分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难以适应岗位要求。三是部分城市的名园、公办园长期享用超编的教师配置,使得优质资源过于集中,从而激发“入园难”和教育机会不公平的社会矛盾。《配备标准》能够起到均衡城乡教育资源的调节作用。

中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各地应该根据当地情况,在国家《配备标准》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方案。我们可喜地看到,江苏提出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按师生比例核定管理人员和专任教师数量,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放宽师生比。在编制总量的基础上,“核增5%的调节编制,主要用于农村地区、寄宿制以及有特殊需要的公办幼儿园”。浙江省提出“各地可根据实际为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核定最多不超过本园专任教师编制总数10%的附加编制,专项用于对非公办幼儿园的指导帮扶工作”。同时规定,对编制核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在事业发展规划、幼儿园分布调整与班级规模等发生变化时,及时重新核编。

二、以《配备标准》促结构优化

《配备标准》适用于不同办园体制的幼儿园(包括公办、公办性质和民办幼儿园),虽然它只提出了数量标准,但是它为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提供了契机。

1 数量结构:师幼比反映一个国家教育资源和师资配备的使用效益,《配备标准》提出根据标准班额、班数、配备教师标准额度后,还可以根据特别情况调整比例数,如“乡镇中心幼儿园配备巡回指导教师”;
“提供特殊需要儿童教育的幼儿园配备相应的特殊需要教师”。与此对应,江苏提出5%的调节编制,浙江提出10%的附加编制,主要用于农村地区、寄宿制以及有特殊需要的公办幼儿园,或对非公办幼儿园的指导帮扶工作。

2 学历结构:各地在落实《配备标准》时,不仅要在数量上达标,还应该根据幼儿园条件和实际需要,合理搭配教师学历比例,配备职高、专科、本科不同学历的专任教师。同时,严格执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等均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园长必须取得学前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管理水平和能力。专任教师必须具有学前教育合格学历,且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3 专业结构:幼儿园根据多样化、特色化的发展需要,可以合理配置部分非学前专业教师,包括艺术、体育、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教师。改变单一的学前专业局面,让不同专业人员补充和渗透幼儿园的教育工作,从事相关专业资源教师工作。幼儿园配备的资源教师可以是专职或者兼职。

4 年龄与职称结构:据调查,幼儿教师队伍存在严重的年龄失调现象,部分城市幼儿园教师呈现为年轻化现象,而大部分农村幼儿园教师老龄化现象十分突出,有些园甚至近五年内无一新教师加入。青年教师有活力,工作热情高,有一定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中年教师的教学能力强,教育经验丰富。需要确保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合理,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占比适当,以保障教师整体队伍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以及工作活力,保障教师梯队的自然衔接过渡。

5 骨干教师结构:保障和提高骨干教师比例,保证幼儿园里的教研组长、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骨干教师数量。从政策和配套资金上加强对骨干教师的培养,形成骨干群体的培养环境,提高骨干教师的教育水平,让他们起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

6 性别结构:调整教师性别比例失调现象,改变传统以女教师为主的幼教队伍,使得性别结构更加趋向合理。社会与家长迫切希望男教师能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中来,以利于幼儿健全个性的形成。《江苏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督导评估指标》提出,适当配备一定比例的男性教师,并且考虑学前专业与其他专业的兼顾,有助于教师取长补短,在分工协作中取得更好的工作效果。

三、实施《配备标准》的关键问题与建议

落实《配备标准》,需要地方配套具体举措。我认为需要关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基本问题之一――完善幼儿教师的保障机制

1 各地政府应该根据《配备标准》,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以江苏为例,“十一五”期间全省缺少幼儿教师3万多人,而“十二五”期间幼儿教师数目缺口更大。需要采取措施,提供合格的幼儿教师来源,同时运用规范的考核方法,遴选录用部分符合条件的在岗非事业编制教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2 在落实《配备标准》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体系。公办幼儿园编制内的教师已经基本解决绩效工资和相应的社会保障问题,但是,编外教师的财政补助与工资待遇如何适当调整?如何逐步实现与编制内教职工同工同酬?如何消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之间的差距?并切实解决农村部分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这一系列问题有待解决。

3 完善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和补充机制。严格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统一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炊事员、保健医生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标准,违背《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的,一律撤销教师资格。中小学富余教师,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转入幼儿园任教。同时建立完善园长、教师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在岗教师的分层分类培训。

(二)基本问题之二――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

《配备标准》取消了城乡教师配备的差别,以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的精神重新定位农村幼儿教育和教师队伍,这是一个重大突破。我国幼儿教育的根本问题在农村,而农村幼儿教育的关键问题是教师的严重缺乏。现在有了《配备标准》,为农村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了依据。但是如何引入符合条件的教师,给予其专业发展的基本保障,是我们要重点考虑的问题。笔者建议:

1 在农村贫困地区设立“教师特岗”。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聘任制,公开招聘,聘期三年,鼓励城镇幼儿教师去农村挂职支教。支教期间享受特殊补贴,支教期间的表现作为今后晋升、进编的依据。并鼓励工作优秀者长期在农村任教。这种方法既有利于鼓励年轻的幼儿教师和幼师毕业生到农村做出贡献,更有意义的是改善了农村幼儿园教师的专业人才结构,有利于提高农村幼儿教育质量。

2 改变城乡幼儿教师政策的二元特征。“以县为主,县乡共管”的教育财政制度,缓解了乡镇压力,但“由于我国县级财政不平衡,60%左右的县级财政无力保证义务教育支出,”更加无法顾及学前教育,影响了农村幼儿教师的基本保障,同一个县,城乡幼儿园教师的收入可以相差数倍。因此,有必要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各种晋级、评奖、培训的名额向农村幼儿教师倾斜。新增编制与新进编教师优先考虑农村和幼教资源相对薄弱地区。

3 强化各级政府制度建设和公共服务职能。农村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共产品,需统筹城乡公共教育资源。省级政府应当对农村幼儿教育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同时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承担经费的比例。设立幼教专项经费,教师的工资待遇和培训经费由省级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

(三)基本问题之三――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

民办教育也是公共教育事业的一部分,民办幼儿园为解决“入园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扩大教育经费来源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民办幼儿园普遍存在着师资力量薄弱,稳定性差,教育质量不高的问题,亟需对民办幼儿园的教师队伍进行规范管理和培训。要促使民办幼儿园自觉参照《配备标准》,配备教师和其他人员。同时,需要在政策上进一步明确民办幼儿园和编制外教师的社会地位,使其享有与编制内教师同等的待遇。

1 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幼儿园教师编制总数10%左右的比例,核增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专项充实民办幼儿园骨干教师队伍,提升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整体素质。同时,非事业编制教师符合国家规定任教资格和事业单位进人条件的,经人事等部门审核同意,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人事档案可委托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或者由人才中心统一管理。

2 加强规范管理。民办幼儿园中未取得职业资格的教师,应在3年内取得职业资格。对3年内未取得职业资格者,应解除劳动合同。

教师资格条例范文第5篇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推荐访问:教师资格 条例 五篇 教师资格条例【五篇】 教师资格条例(精选5篇) 《教师资格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