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开始实习的时候很有激情,感觉一切都是新鲜的,不像是在学校里那样单一无聊。所以开始的时候学习热情也是相当高的。一开始,大家给我们讲解是一些最基本的业务流程,诸如是开户填表之类的,我们借着新鲜劲,学得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证券公司实习日记【五篇】,供大家参考。
证券公司实习日记范文第1篇
刚开始实习的时候很有激情,感觉一切都是新鲜的,不像是在学校里那样单一无聊。所以开始的时候学习热情也是相当高的。一开始,大家给我们讲解是一些最基本的业务流程,诸如是开户填表之类的,我们借着新鲜劲,学得特别快,随着一天一天过去,我对各种业务的具体流程已经十分熟悉,客户简单一说就可以指导他应该怎样办理,服务态度和质量也就随之上去了。
不可否认地,做的时间长了之后我开始觉得工作是无聊的事情,因为每天的工作都是基本一样的,对实习工作的热情不像当初。
但其实仔细想想的话,工作就是那么回事,像我们这些在学校里呆的时间太长的人总会把自己理想中的工作想象得特别有激情,特别美好,但是实际上那是事业才能够达到的程度。只有工作之后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工作,跟我们在校园里想象的工作是完全不一样的,必须真正接受社会的洗礼才能成为工作中的一分子。我们作为刚踏入社会的学生,必须要调整好心态,只有这样才能快速适应这个社会,稳居于这个竞争异常激烈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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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熟悉了整个公司的所有业务,人员也是已经互相了解了不少,在整个工作的过程中,已经由开始的新鲜感转变成为习惯与单一。我开始觉得找一份自己喜欢的工作真的是有点难,因为你喜欢的工作别人不用你,你不喜欢的工作又不想去,这样就造成了当代大学生整天嚷嚷说社会不公平,没有就业机会,而招聘公司又总是无辜地大喊“人才在哪里”。
现在,公司招聘的人才总是会要求一些实际的工作经验,但是对于从校园里刚刚走出来的应届生,经验从何而来?没有经验的应届生甚至比不上一个低学历的在职人员,这就是如今的情形。前两天和一个朋友到人才市场去试图找一份工作,在市场的摊位上,没有任何人会问你是什么学历,直接谈的就是喜欢不喜欢,有没有做过这一行,朋友准备好的学位证自始至终没有拿出来的机会,这就是现实。
我们都知道,刚开始找工作的时候,待遇一般就可以了,我们不要也不能要求过高。因为我们没经验,没有资格和别人讨价论价。现在经验就等于一切,等有了经验,到时候我也就自然知道应该找什么样的工作。
证券公司实习日记范文第2篇
在此期间,我近距离了解了国泰君安的发展历程以及公司文化,更深入地研究并参与了融资融券业务的整个流程,明确了其在证券市场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并且通过与客户的交流沟通进一步锻炼了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为将来的求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公司简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新设合并、增资扩股的方式,于1999年8月18日正式成立的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的买卖;证券的代保管、签证;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等业务,有投资银行、国际业务、证券投资、信用交易、资产委托、收购兼并、实业管理等业务部门,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股东最多,经营范围最宽,机构分布面最广的证券公司。
公司由总裁办公会议主持日常性工作,行使公司的日常性经营管理职责,在投行业务、国债业务、经纪业务、研究领域、投资及资产委托管理业务、网络建设等方面均做出了卓越的成绩。新股发行股数、募集资金和发行家数三项主要指标在全国券商中排名第一。
国泰君安先进的电脑配置和完善的交易系统,保证了交易的畅通、及时和准确。公司依托强大的研究队伍,提供高水平的投资咨询服务,增强客户抗御风险的能力。先进的营销意识和良好的整体资源配置,使国泰君安经纪业务的市场份额逐年上升,其股票、基金交易额均排名全国第一。
高质量的研究开发工作始终是国泰君安经营发展的基础和核心。公司拥有目前国内券商中规模最大、研究力量最强、配套设施最完善的专业化证券研究所。研究所每日提供实时财经信息和股票市场趋势分析,定期出版各种公司研究报告,随时发表热点问题专题研究。
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在市场上具有良好的声誉。公司还专门设立资产委托管理部,为客户资产量身定制理财方案。国泰君安重视网络建设,实现了无纸化办公。此外,国泰君安注重有形营业网络与无形信息网络的结合,开发电话转账等清算功能,大力推广非现场交易业务,提高了公司的整体经营优势。
近年来国泰君安顺利地度过了合并后的调整过渡期,并创造了不菲的业绩。公司上下团结协作,励精图治,必将创造更加辉煌的成绩,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具体实习内容
既然被安排到了信用交易部门,所做的工作自然与融资融券分不开,首先简要介绍一下融资融券业务:
概念:"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业务流程:对于证券公司来说,融资融券业务有着一套及其严格的业务流程,尤其是现阶段还未实行的时候,国泰君安作为试点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因此,为了能够充分了解此项业务的作用,主管安排我在为期两个月的时间内在各个流程都进行了实践,以便能够从整体上把握融资融券业务,了解其一旦推出市场将对整个金融界所造成的影响。
首先,并非所有证券公司客户都拥有开通融资融券业务的权利,在提交申请后,证券公司必须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其以往的投资情况以及信用额度进行评估和打分,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因此,整个业务流程的第一步便是利用excel软件计算出特定的指标,按实际情况筛选出合格的申请者并允许其开通业务,同时将资料转交给下个流程的操作者。
其次,当接到通过审核客户的资料后,便可以为其进行开户。因此,第二个流程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并且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还必须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融、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及相关各种保证金的比例和折算率等一系列条款,并将合同连同风险揭示书一起交由客户签字,至此可说完成了融资融券业务第二流程,意味着客户已经成功开通了此项业务,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实习日记范文第3篇
**年7月14日至**年8月31日我到**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进行了为期一个半月的实习,实习内容为了解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结构熟悉证券交易的流程了解证券市场行情。
一、公司介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滨海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等四家信托机构的证券营业部合并重组的基础上,吸收国内多家有影响、有实力的企业共同参股组建的大型证券公司。
**年4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核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总部设在**,下设**管理总部,在全国拥有31家证券营业部和11家证券服务部。公司秉承“诚信、和谐、高效、共赢”的经营理念、“团队拼搏,创新图强”的企业精神和“客户至上、服务领先”的基本原则,在团结高效的经营团队带领下,全体员工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始终坚持守法合规经营、严格控制各类风险、大力拓展各项业务、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公司努力把握中央关于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历史性机遇,立足天津,面向全国,努力成为全国一流券商,以优良的经营业绩回报股东、回报社会。
二、证券交易流程
投资者入市操作一般涉及开立帐户、委托买卖、资金划转、证券交易、清算交割、挂失、销户等业务环节。
(一)开立证券帐户
不论机构或个人,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首先需要开立证券帐户卡(股东代码卡),它是用于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帐册,是股东身份的重要凭证。每个投资者在每个市场只允许开立一个证券帐户卡。
1、证券帐户的分类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帐户根椐投资者的性质分为五类。各类证券帐户通过编号加以区别(证券帐户的编号由一个大写英文字母与9位数字组成,最后一位数字为校验位)。
2、开立证券帐户的地点
①各大证券公司营业部及营业网点
②证券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各地开户机构
3、开立证券帐户的必备资料
个人投资者:本人亲往办理的,提供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境外自然人持境外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可开立深、沪B股帐户。由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机构投资者:办理人须提供下列资料:①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与法人代表证明书;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④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开立证券帐户的处理流程
①到营业柜台办理时,如实填写《自然人证券帐户注册申请表》或《机构证券帐户注册申请表》的"申请人填写"栏;
②交纳费用;
③待开户柜员输入资料,合法开户信息返回后,打印,领回证券帐户卡。
(二)开立资金帐户
有了证券帐户您就可以申请开立资金帐户了,资金帐户是用于记载您买卖证券的资金变动及余额情况的帐户。资金帐户由证券公司营业部为投资者开设。您可以根据您所在地区您选择一家证券营业部,作为自己买卖证券的人,并与它签定《证券买卖协议》及相关协议。
1、开立资金帐户的必备资料
个人投资者:本人亲往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及其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颁发的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营业部现场开户流程
①将深沪证券帐户卡原件、身份证原件及签署的《证券买卖委托合同》等资料交柜台审核;
②柜员将资料输入,客户自行输入交易密(!)码及取款密码,成功注册为某券商的证券交易客户;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复印留底;
③获得某券商的证券客户号或资金帐号。
3、预约上门开户服务
大多数的券商各证券营业部提供预约上门开户服务
(三)资金划转
可以采用银证转帐的方式将证券买卖资金从银行存折(卡)划拨到证券资金帐户。同样您也可以采用银证转帐的方式将证券买卖资金转回您的银行存折(卡)。您保证金帐上的资金余额跟存在银行一样,证券公司会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定期计息。银证转帐的途径与证券交易的途径相同,对外服务时间为正常交易日9:00-15:30。
1、买卖过程中的资金变动
当您每次委托买入指令成功,交易系统将相应扣除保证金帐上的资金。每次委托卖出成功后,交易系统将立即把相应的卖出金额添加到保证金帐上,这称为“资金当日回转”,当日回转资金可以用于买入,用于其他用途(如转入银行帐户)需遵循证券交易所有关资金清算的时间约定:A股、基金、债券为T+1日(即T日卖出返回的资金余额,T+1日可取款);B股的资金清算为T+3。
(四)委托买卖
1、交易时间和委托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通常交易时间是:每周一至周五:上午(前市):9:15至9:25(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连续竞价时间)。下午(后市):13:00至15:00(连续竞价时间)。双休日和证交所公布的休市日休市。与交易时间相对应,投资者下达委托的时间通常为每一交易日的9:00-15:00。
2、委托方式
证券公司各营业部为投资者提供的主要委托方式有:A.当面柜台委托:需要投资者本人提供资金帐户卡,填写委托单并签章。委托完毕,请投资者注意妥善保存委托单。B.自助终端委托:通过证券营业部提供的电脑自助操作设备进行委托与查询。C.电话委托:通过拨打券商提供的专用委托电话进行交易与查询:D、网上交易:网上交易是通过因特网进行证券委托买卖的简称。
3、委托申报
委托通常应在规定的交易营业时间内办理。委托一般当天有效,即委托有效期从委托申报开始至当天闭市结束。在办理委托时,请您注意申报清楚以下内容:A、证券的名称或证券交易代码;B、买卖方向:即买进或卖出;C、买进或卖出的数量;D、买进或卖出的价格(债券回购价格指是每百元资金的年收益率)。
4、委托数量和委托价格的相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对委托的数量和价格有特定的要求。委托数量的规定主要包括:(1)交易单位,即委托数量应该是一个交易单位为起点的整数倍。(2)最高申报上限,单笔委托的委托数量不得超过一定的上限。不同证券种类的交易单位和最高申报上限各不相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股票和基金买入数量须是一个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但小于一个交易单位的证券余额可以一次性委托卖出。
委托价格的规定主要包括:(1)币种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委托价格的单位是人民币元,但部分证券并非以人民币元作为报价币种。(2)价格档位的规定,即委托价格所应遵循的最小变动单位。(3)涨跌停板的规定,为防范股价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规定了不同证券的当日最高涨幅和最高跌幅,超出此范围的委托一律无效。不同证券种类的价格档位和涨跌停板也各不相同。
5、委托的执行
证券营业部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将立即通过电脑联网系统将有关指令转发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所对所有委托采用电脑集中竞价,并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成交,并向证券营业部回报行情和成交情况。投资者的委托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剩余委托仍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结束。委托成交后,投资者应该对符合委托条件的成交结果给予承认,并请按期履行交割手续。
6、委托的撤销与变更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您有权变更或撤销委托。变更委托,视同重新办理委托。
(五)清算交割
1、交割制度
目前,证交所对A股股票、基金、债券及其回购,实行T+1交割制度,即在委托买卖的次日(第二个交易日)进行交割。对B股股票,则实行T+3交割制度,即在委托买卖后(含委托日)的第四个交易日进行交割。
2、办理交割手续
为确定成交与否,请您在委托后及时到开户的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清算交割手续,领取书面交割凭证(如《成交交割通知单》等),以及时了解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的库存余额情况。
(六)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投资者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即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须事先明确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作为该投资者委托交易、证券清算的机构,并将该投资者的证券帐户指定于该营业机构所属的席位号,然后才可以进行证券的交易。
由于营业部搬迁等原因,投资者想重新选择证券营业部时,则须办理指定交易转移手续。即先向原所在的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撤销原指定交易,再在新的一家证券营业部重新办理指定交易。随后投资者便可在这家新的证券营业部进行证券的委托买卖。指定交易一般在指令送达交易所时即时生效。
(七)转托管
投资者从一个营业部搬到另一个营业部进行交易时,如果涉及深圳股票的转移,必须办理证券的转托管。转托管必须到转出营业部办理,办理转托管时须持有三证,而且还需要填写转入营业部的深圳托管席位号。
(八)非交易过户
证券发生继承、馈赠、分割时,在经过公证后,需要进行非交易过户。上海证券过户时,证券受让人可持本人身份证、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及公证书(!)到指定交易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证券的非交易过户。深圳证券的非交易过户目前还需到深圳证券登记中心在各地的机构方能办理。
(九)分红配股
1、红股上市流程
(1)上市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权益分派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R)、除权除息日(通常为R+1)和红股上市流通日(通常为R+2);(2)从红股上市流通日开始,投资者可以卖出其所得红股。
2、红利派发流程
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红利或债券利息均自动划到投资者的资金帐户上,投资者可以打印对帐单,查看股息到帐情况。
深市红利派发流程:(1)上市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权益分派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R);(2)R+2日,各券商收到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转来的派息款,并将其划入投资者开设的资金帐户;(3)R+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查询其资金帐户变动情况,了解红利到帐情况;(4)特别说明:深市市值配售的沪市上市股票(证券代码为003XXX)现金红利将根据上市公司确定的现金红利发放日(一般在R+5日之后)到达投资者资金帐户。
沪市红利派发流程:(1)上市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权益分派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R)和现金红利发放日(一般在R+5日之后);(2)现金红利将根据上市公司确定的现金红利发放日(一般在R+5日之后)到达投资者资金帐户。
3、配股认购流程
(1)上市公司在指定报刊刊登《配股说明书》,确定股权登记日(R);(2)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十个工作日。逾期不认购,视同放弃;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配股权证代码通常为700***(对应股票代码600***),其股份余额表示投资者的可配总量。投资者认购配股可比照卖出证券:证券代码700***、卖出价为配股价、卖出数量小于或等于可配股数,配股指令可以撤单,配股是否成功可查询成交回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配股权证代码通常为08****(对应股票代码00****),其股份余额表示投资者的可配总量。投资者认购配股可比照买入证券:证券代码08****、买入价为配股价、买入数量小于或等于可配股数,配股指令可以撤单,配股是否成功可查询成交回报。配股认购期间,权证不允许转托。(3)配股缴款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完成一系列法定手续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股份变动和配股上市公告书》,确定配股上市日;(4)从配股上市日开始,投资者可卖出其已配股份。
(十)销资金户
若想销资金帐户,须持本人身份证、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到营业部的柜台办理。如果曾经办理过委托书的,还必须提交委托书原件。销户时,营业部将收回资金帐户和委托书,并付清保证金余额及应付利息。您在办理销户前,请注意一定要先办理好撤销指定交易及深圳证券转托管手续。
三、实习思考
(一)证券公司营业部面对投资者,为投资者服务,要跟上新业务的需求。作为提供证券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营业部完善的信披制度和良好的服务,将有效增强客户的忠诚度和归属感,也是打造证券营业部核心竞争力所在。特别是随着新产品交易工具的不断推出,客户熟知并了解这些新交易产品运行规则、交易流程、参与风格和理念,就成为了今后一个时期内证券营业部服务的重点。
(二)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运作对教学上的思考
1、证券公司营业部主要是面对投资者为投资者服务,一般来讲证券公司营业部主要是经纪业务,其通过两条途径为投资者服务,一是柜面服务;二是咨询服务。柜面服务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流程,咨询服务为投资者解答各种问题。而不管是柜面服务还是咨询服务,营业部工作人员都是直接面对投资者的,和投资者打交道,这就需要工作人员了解投资者心理,能够很好地和投资进行沟通。这就使的我们在日常的教学中要注意培养学生的交际能力以及和人沟通的能力,可以通过开设专门的课程使学生系统地了解与人沟通的技巧,也可以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引导学生善于与人沟通。
2、要加强技能训练。证券公司营业部为投资者服务必须能够很好地掌握证券交易的流程,熟练地为投资者进行开户、买卖、清算交割、销户等,这样才能赢得投资者的信心,提高工作效率。在我们的日常教学中应该提高实验课的比重,充分利用证券交易实验室、商业银行实验室、保险实验室和期货实验室,以便学生能够很好的掌握证券交易操作的流程,适应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工作。
证券公司实习日记范文第4篇
何谓一码通
何谓一码通呢?简单来讲,就是用一个账户通行各种资本市场平台。
官方解释是,“一码通账户,是记载投资者证券持有及变动总体情况的证券总账户,里面包含现有的记载投资者参与单个交易场所及投资特定交易品种具体情况的证券子账户。现有证券账户作为投资者持有及变更持有证券的权利凭证的法律定位不变。一码通账户作为总账也是投资者持有及变更持有证券的权利凭证。现有证券账户体系是以证券账户为核心的单层次账户体系,同一投资者的不同证券账户之间没有关系。”
此次一码通整合了,包括沪深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信用交易账户等多个证券以及证券关联账户。也就是说,不管你有多少个账户,只要是这个范围内,你都可以通过自己的一码通的账户直接查询和交易从证券基金到衍生品平台的业务。不过目前,在拥有一码通账户后,投资者如果需要进行沪B、深A、深B、基金等其他证券业务时,仍然需要单独开户,不过不需要再填写开户资料了。
在未来交易中,办理B股转A股、公司退市再到三板挂牌、跨市场吸收合并等涉及资产划转的业务时,在一码通账户下就可以申请直接办理资产划转,名副其实的“一码通”。
沪深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信用交易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账户,以及由中国结算TA系统登记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图)
一码通解决账户制度顽疾
一码通是修改后的《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针对取消“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限制性规定的技术支持。这解决了一直以来存在转户难和销户难的问题。
中国几波大的牛市催生了无数的券商,看似形成了自由的市场竞争局面,但是“一人一户”的制度,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这种竞争。因为大部分投资者都不愿意去处理转户和销户的麻烦。
在北京某券商营业厅中,一个来自山东的投资者来办理销户,因为这个户是之前他在北京工作的时候办理的,现在要回家去了,就也想把账户转回家。工作人员建议他不用非得转走,毕竟现在都是网络交易,本身不存在什么交易障碍。但是他反复斟酌之后,还是决定消掉这里的账户,在他看来,这是个一劳永逸的方式,因为在“一人一户”的制度下,一旦账户出现任何问题,他还需要千里迢迢来趟北京,就实在太麻烦了。还有一些券商在佣金方面给投资者让利或者提供更加好的资产管理服务,让投资者非常心动,但是碍于转户和销户的麻烦,最后选择放弃。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经常被市场诟病。
在一码通里,就可以实现一人多户的操作,只要你喜欢,你可以在多家不同的券商那里设立账户,对比他们的服务,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如果你想逐浪十月启动的沪港通交易,也可以在试点证券公司开启一个新账户,而无需被账户规定所限制。
在需要销户的时候,一码通中规定账户注销统一为T+0(销户当天)当天生效,无须跑两趟了。而且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柜台均可同时受理两市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账户业务,新开账户统一为T+1日(开立后下一个交易日)可用。开户费也将由七项调整为证券账户开立、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及账户注销三项,其中个人开户费从90元直降至40元。
但是证监会表示,并不鼓励投资者开立太多的证券账户,用起来麻烦不说,还需要支付额外的开户费用。
如何办理一码通
如何办理一码通呢?
证监会的解答是:“如果您已有证券账户,中国结算将为您自动配发一码通账户,并建立与现有沪深证券账户及封闭式基金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关联关系由托管证券公司确认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您,您不需要前往证券公司办理。证券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告知投资者一码通账户信息: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电话等,具体方式由证券公司选择。如果您还没有证券账户,在首次开户时要同时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对于一码通账户的开立,不收取开户费。”就是说,不用我们自己出面去办理,这只是个结算公司内部的工作。
但是也有例外,比如一些证券账户的关联账户。在证券公司不能确认同一证券账户持有人托管在该证券公司的所有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是否属于同一投资者的时候,中国结算公司会先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三要素信息为其分配一码通账户,并将关联关系标记为“未确认”,最后由投资者临柜确认或者经证券公司核实,再通过中国结算或证券公司申报确认关联关系。
然而有媒体报道,除了9月6日深交所组织所有券商进行统一账户全网测试之外,目前的一码通还在宣传阶段,营业厅无法办理。更多的券商表示,目前还没有下达具体办理的规范,只能静观其变。
一码通保留沪市指定交易制度
虽然这次账户改革相对老旧的制度有了很大的飞跃,但是一码通对沪市账户依然采取保守的操作方式。
这是多个券商互联网金融负责人认为美中不足的地方。
沪市的指定交易制度是因为在市场成立初期,自由开户交易曾经造成市场混乱。那个时候投资者不受开户限制,通过一家券商营业部买了股票,还可以在另一家券商卖掉这只股票,这样的操作显然简单方便,尤其是在没有银证转账和发达网络的时候。但是正因为技术的不成熟,麻烦也接踵而至。那个时候的投资者需要从营业部大屏幕中查询成交消息和和交易回报,于是就有不法分子利用这种信息的透明,登记股民信息,伪造证券账户,通过其他券商营业部窃取股民的股票和钱财。
现在,这种问题似乎已经不再成为问题了,尤其是在深市从1996年实施一直延续至今的行之有效的转托管模式之后,沪市依然没能达到这种程度,当然是遗憾的。
虽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未来,证监会将对指定交易存在的不足进一步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对指定交易制度进行完善。但是有业内人士表示,“当年证监会付出了那么多人力物力来清理‘拖拉机账户’,指定交易制度不会轻易取消。”
当然有利也有弊。沪深目前的制度不会因为一码通而有什么改变,投资者可以保持自己的使用习惯,而且一码通并不会取代现有的证券账户,如果您习惯于用原来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配发的资金账户号或客户号登录证券公司交易软件进行操作的,交易申报仍然使用现有证券账户。只不过,如果在A股,想将一只套牢的股票转移到别家券商的账户之中,还无法实现。
一码通的分阶段成长(图)
第一阶段(2014年统一账户平台上线运行后):一码通账户将在账户开立、账户资料查询、账户资料变更等账户业务中使用。
证券公司实习日记范文第5篇
关键词:融资融券;让与担保;物权法;合法性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是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的,而只限于现券现金的交易品种。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担保体系及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制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审视,融资融券交易实际上存在着多重的商事法律关系,融资、融券方与被融资、融券方本身存在着类似于借贷关系的法律关系,同时存在着与该借贷关系相对应的担保法律关系;除此外尚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三方存管商业银行以及证券交易所等市场主体发生各种法律关系。
对证券公司而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客户卖出,并向客户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对投资者而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在市场上买入证券;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于市场上卖出,到期前投资者再卖出证券收回资金或者买回证券以偿还证券公司的交易行为。
具体分析,在融资融券交易环境下的担保体系可解剖为如下所示:
第一,开立担保帐户。《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二,担保的方式与种类。《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第25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①因此融资融券担保物分为资金担保和证券担保两类。
第三,担保物所有权的归属。《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第31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②这两条规定将客户提供的融资融券担保物资金或证券的所有权人确定为担保权人,即证券公司。
第四,担保物的处分和使用。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担保物虽然为证券公司所有,但客户仍享有在账户内使用的权利。除了《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的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按照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等情形以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①
综上所述,在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制度中,我国完全突破了现有担保法的框架,将客户提供的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所有权归属于担保权人—证券公司。
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担保是一种让与担保,所谓让与担保,也被称为担保的让与,分为附条件的让与担保与信托的让与担保,附条件的让与担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约定以债务的不履行为停止条件,移转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予债权人;也可以约定以债务人履行债务为解除条件,而移转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予债权人。而信托的让与担保,是债务人为了债权担保的目的,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予债权人所有,但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有信托条款,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有权发生移转后,债权人不得违反信托条款的约定,被担保的债权一直存在,如债权人请求清偿债权,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可以就标的物优先获得满足。
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国家经由学说引导,判例确定其合法性而发展起来的由习惯法加以调整的非典型担保方式,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物的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担保物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以就担保物取偿。“自罗马法以来,让与担保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史,并且具有特殊的法律构造,是一种所有权转移与担保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在比较法上,让与担保与英美法上的按揭(MORTGAGE)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和可比性。”[1]
由于具有以上鲜明的特色,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担保制度实际上在实务方面增设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是对担保制度健全化的一种有益尝试,符合金融创新的要求,对于从事与之相关法律事务的律师而言,也是一种实践的创新。
二、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中的法律冲突
如上所述,我国证券公司在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所有权应从客户移转给担保权人—证券公司;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因此,在明确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担保的法律性质后,我们会发现,事实上,我国现行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已经陷入了一个难解的法律困境。具体我们可以分以下情况述之:
(一)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缺位前已述及,“在美国、日本、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中,均将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担保界定为让与担保。在上述国家和地区中,或者通过立法或者在司法实践和判例中确立了让与担保制度。”[2]因此,其在融资融券业务中采行让与担保制度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然而,在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让与担保制度的规定尚付阙如,而新近颁布的《物权法》几经反复,最后又删除了有关让与担保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是按照让与担保模式来设定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担保关系的,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只是中国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其所确立的融资融券让与担保制度,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持而备受合法性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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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次,证券让与担保制度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传统物权理论的基本概念和分析工具是所有权,在所有权基础上建立了各种限定物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007 年通过的《物权法》第5 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从而确认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
而《管理办法》规定的让与担保制度则背离了物权法定这一基本原则,它不是通过对稳定的所有权加以限制而是通过所有权转让来实现担保,同时,让与担保缺乏合理有效的公示方法,外界将难以获知其权属状况。这种担保制度从内容和公示方法上都不同于以往。因此,可以认定《管理办法》事实上创设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依据《物权法》第5 条之规定或物权法定原则,监管层并非适格主体,也未获得相应授权,这种创设行为显为不当[3]。
(三)在让与担保制度在民事基本法中缺位的前提下,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与现行担保法律存在冲突。在让与担保制度在立法上缺位的前提下,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与现行担保法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冲突:
1.《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根据该条规定,我国现行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未给让与担保提供存在的法律空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该条明确规定:“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质言之,如果没有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如让与担保)设定担保的,其有效性就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定。
2.在股票作为担保物问题上,《担保法》只规定了质押一种方式,且担保物的所有权不发生移转。《担保法》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上述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的,其合法有效性有赖于以下两个条件的成就:一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二是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但所有权不发生移转。显然,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与上述规定相冲突。①
3.《担保法》第78条第2款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而在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此种做法与担保法的上述规定也是不一致的。②
三、结论
“一个理想的法律制度可能是这样一种制度, 其间,必要的法律修正都是在恰当的时候按照有序的程序进行的, 而且这类修正只会给那些可能成为法律变革的无辜牺牲者带去最低限度的损害”。[4]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较大的制度风险。
就此,本文认为,在当前看来, 较为现实并有利于长远发展的做法是:首先,立法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仿效德国、日本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做法的必要性,修改和放松我国《物权法》有关物权法定的强制性要求,把物权法定原则松弛为除了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内容以外,习惯法也可以创设物权;进而,允许市场主体本着私法自治的原则,展开融资融券交易,一旦发生争议,则利用合同法的规定和原则对其加以规制,待其形式和内容基本确定后,由监管机构或者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将其规范化。经由这些步骤以有效满足当前的制度需求,缓和国家权力和市场发展之间在某些问题上的紧张关系,并努力促成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王建源.让与担保制度研究[C].民商法论从(第1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80.
[2]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J].法学研究,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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