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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整治措施【五篇】

时间:2024-02-14 09:38:02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省食安办《关于继续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继续深化我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正确分析形势,强化专项整治责任意识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品安全整治措施【五篇】,供大家参考。

食品安全整治措施【五篇】

食品安全整治措施范文第1篇

根据省食安办《关于继续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继续深化我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分析形势,强化专项整治责任意识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区先后开展了乳制品、“地沟油”、“瘦肉精”、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塑化剂、酒类、肉类、海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假洋酒等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和综合整治工作,对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今年下半年以来,我省部分地区“地沟油”、农村食品安全、“瘦肉精羊”以及有机蔬菜等食品安全事件被媒体曝光,说明当前食品安全工作形势依然严峻,还需不断加大整治力度。对此,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进一步强化专项整治的责任意识,认真分析形势,深刻汲取教训,仔细查找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活动,治隐患、抓反复、防反弹,居安思危,防微杜渐,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严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多发场所、区域和监管薄弱环节以及重点品种,继续深化重点整治,坚决遏制各类违法违规问题。

一是认真梳理,深入查找问题和不足。要对近年来开展的各项食品安全整治工作进行认真回顾分析。对乳制品、海参类产品、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农村食品安全等专项整治,要逐一开展“回头看”活动,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深入整改,防止反弹。对“肉制品”、“地沟油”、“瘦肉精”、假洋酒等整治工作,要认真梳理,逐项检查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认真查找是否存在组织领导不力、部署安排不周密、责任落实不明确、监管措施不到位、工作作风不扎实等情况,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列入明年工作重点内容,逐一整改。

二是突出重点,加大防范打击力度。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配合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针对“地沟油”、“瘦肉精”、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集中优势监管资源和监管力量,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给不法分子以最大震慑。要深入分析整治工作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查找工作存在的监管空白和盲区,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认真进行整改。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中小学食堂、校园周边餐饮摊点等重点区域的专项治理工作,严格落实监督检查措施,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防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是明确责任,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防止互相推诿扯皮,形成监管空白和盲区。各监管部门要建立部门间常态化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完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移交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压案不报;
同时,对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征询检测结论、鉴定结果、核实有关证据工作,要及时给予大力支持。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措施有力。监察部门要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整治工作开展不力、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严肃问责,依法依纪追究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人员的相关责任。

食品安全整治措施范文第2篇

组长:**

二、整改总体要求

按照局1号文件和旅游集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酒店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分析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确保安全持续的一项根本措施和长期任务,组织人力、物力和技术力量,开展技术攻关,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卫生整改措施

1、认真组织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制定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提高全体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牢固树立食品卫生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结合部门实际工作情况,落实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签署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认真履行安全承诺书制定的各项制度。从规章制度入手,重新梳理,补充完善各项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重点是实行食品生产加工添加剂备案登记。

3、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严格按照酒店着装要求,个人卫生符合要求,并严格按照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加工食品。餐饮场所要保持清洁,各种用具定位摆放、清洁,餐饮具按照规定进行消毒,保证安全卫生。制订完善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演练。

4、按规定做好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分类存放,防止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受到污染。冷荤凉菜配置等特殊食品加工应有专门操作间、专用设施设备、专职操作人员;贮存中,食品及其原材料等采取防潮、防霉、防尘、防污染及控制温度等措施贮存;生产加工中,食品生产加工人员要保证生产加工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的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定期和不定期对库存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过期、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销魂处理,并认真记录。

5、完善并认真履行食品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根据要求,严格质量控制,进货中使用定点屠宰企业猪肉,不采购腐败变质、有毒有害、包装不规范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食品及原材料、添加剂、调料等,进货时按规定索取相关证明。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采购的食品进行质量验收;销售中,不超范围经营,严禁销售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更不得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

四、措施推行计划

按照文件精神,我酒店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以下阶段:

⑴宣传部署阶段(3月1日-4月15日)。召开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培训教育、做好宣传发动,制定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

⑵全面排查阶段(4月16日-6月15日)。结合酒店实际工作,由餐饮部门成立检查小组,对负责区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逐一登记建立问题库。

食品安全整治措施范文第3篇

根据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的总体安排部署,按照《__区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经乡政府研究,决定在__乡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成立__乡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政府综合办(联系电话:2868533)。领导小组在乡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全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和上报等日常工作。

农科站、畜牧站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专项整治,重点检查饲料中是否添加“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严厉查处违法使用违禁添加物的行为,以及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违规使用甲胺磷等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

卫生院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全面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检查,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原辅料库是否存在与所生产食品无关的食品添加剂和化工产品等非食用物质;
所生产产品是否按标准要求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包装或标签是否按标准对所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如实标示。发现可疑现象应立即对有关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对于已确定的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督促企业实行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实行企业公开的责任承诺。责令问题严重的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餐饮消费环节的专项整治。对卤制品、蛋糕店、小吃店、火锅店等餐饮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在餐饮消费环节采购和使用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格卫生许可,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加强餐饮店、学校食堂等重点单位的食品检测。

安监站、派出所、城管所流通环节专项整治。严格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业主的前置审批;
强化对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的自律意识,进一步完善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的进销货台帐制度,使所有食品添加剂做到可追溯。加强对粮食加工环节的专项整治,加强对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粮食复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食用植物油或其他添加剂、矿物油对大米抛光,面粉加工使用超标的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及其他粮食食品加工使用超标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

乡纪委负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起来,认真抓好落实。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__年12月10日—20__年1月18日)。

1、主要任务:开展自查自纠

(1)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生鲜奶站、农产品种养植基地、农副产品初级加工企业、水产养殖企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饲料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督促农(兽)药、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具体措施

(1)制定《__乡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2)广泛

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监管部门及时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3)各食品监管职能站所按照本站所的职责,分别在食品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按照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情况,并向区政府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相关信息。乡政府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情况、分析和汇总非法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时有关信息,通报各监管部门。

(4)各食品监管职能站所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制定各自的整治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__年1月19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突出重点,集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执法检查。

(1)采取有效措施,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开展突击检查,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出售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领导组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业主、重点商品开展突击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

(2)根据发现的问题,集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执法检查。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缔非法加工销售“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用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在准入环节实施标准准入、食品备案、索证索票等制度;
在交易环节实施统一检测、全程追溯、信用监管、综合执法等制度;
在退市环节实施强制退出、限期追回、无害化处理等制度。20__年3月1日之前向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

(三)规范巩固阶段(20__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落实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推动建立食品安全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

(1)完善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健全和规范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各食品监管职能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原料的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3)加强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4)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经营个体私营业主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20__年4月10日之前向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乡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坚决贯彻全国和全省、市、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文件精神,强化领导,分级包干,层层负责,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保障,全面、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村“两委”和相关职能站所紧紧围绕整治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在整治过程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监管成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力度,严厉查处

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典型案件,要严格程序,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

(四)加强督查、务求实效

我乡将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难点,制定的具体工作计划,适时安排督查和评估活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乡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站所对辖区内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20__年2月组成联合督导组,开展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的督导检查和全面的评估。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

(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要以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通过标语等形式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开展评估工作

__乡将定期将整治信息、数据,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办公室报送。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及时报送。

__乡将开展对专项整治情况,定期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督导情况和阶段性工作总结。于20__年4月10日前向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

食品安全整治措施范文第4篇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在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按照市政府的安排和部署,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月20日—2009年2月15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公告要求,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监管部门要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

(3)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卫生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卫生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时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有关部门。对已有检测方法的违法添加物,同时公布检测方法和参考检测限值。

(4)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科学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食品类别。

(5)各部门要及时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不断改进和完善。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2月16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部门组织人员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各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建设,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清真食品、特色食品和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清真食品、特色食品和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5)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台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药监**台分局局长朱强担任,副组长由药监**台分局副局长杨建生、区卫生局副局长周建新同志担任,成员由区发展计划局、公安**台分局、区监察局、区农业局、区商务局、工商**台分局、质监**台分局、区民族宗教局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药监**台分局。各镇乡有关领导组成办事处也要迅速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镇乡办事处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遵循“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并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考核验收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严格落实各项整治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中、省、市和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所采取的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食品安全整治措施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2011〕20号)为契机,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高效廉明执法”三项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强化整治措施,加大产业扶持;
实行市场倒逼,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着力解决目前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建设“平安”营造良好的食品消费环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四大整治目标:一是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生产许可证率达100%;
前店后场的经营单位持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率达100%;
小餐饮店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率达98%以上;
经营摊点规范率达98%以上。二是从事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米、面等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率达85%以上;
承诺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滥用添加剂率达100%;
过期食品和原料处理登记制度执行率达100%;
添加剂专人、专册、专柜“三专”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率达98%以上。三是监管部门对从事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的建档率、添加剂使用的培训率均达100%。四是全县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食品添加剂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
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率为0。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对象。从事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a生产经营的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经营点、餐饮服务单位、街头摊贩,以及涉及为上述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违法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个人。

(二)重点内容。

1.规范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资格。生产经营者须按规定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流通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街头摊贩按《县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摊点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附件1)要求管理。对达不到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又拒不整改或整治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取缔;
对达不到准入要求但质量信誉较好,允许其有条件存在的,必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报当地乡(镇)和监管部门存档,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要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2.建立和执行食品原料、添加剂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批发销售记录制度,添加剂专人、专册、专柜“三专”管理制度,过期食品和原料处理登记制度,食品安全质量承诺制度,散装馒头、油条、煎饼配料公示制度以及生产经营登记备案制度等。

3.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加工的原辅材料符合基本要求,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使用范围有关规定或标准,不使用非食用物质、陈化粮、过期食品等生产加工食品;
产品包装标识规范,不进行虚假标注标识。此次专项整治,要把馒头中违法违规使用漂白剂、着色剂、膨松剂,油条中过量使用膨松剂,面条、饺子皮等使用硼酸、硼砂增筋,相关食品中超量使用甜味剂等问题作为重中之重,进行全面整顿规范,消除安全隐患。

4.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的生产经营环境、加工设备、生产流程、存储运输等符合卫生及其它相关要求。

5.全面推广使用酵母以代替膨松剂生产加工馒头、煎饼;
使用无铝配方技术代替膨松剂生产加工油条等工艺,提高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的安全保障水平。

四、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采取“拉网式”监督检查与自查自纠相结合、突击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今年5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份)

1.动员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召开会议,对本辖区、本环节的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动员部署,抓紧启动专项整治工作。

2.制定方案。由县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各部门要做到有目标、有组织、有措施,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3.调查摸底。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从事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经营的主体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做到单位数量、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设备、证照情况、产品流向“六清楚”。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

1.全面监督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职责、细化方案、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突出整治重点。要采取有效监管手段,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做到五不准:不准未取得健康证、限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不准在脏、乱、差等不符合基本要求条件的环境中进行生产加工;
不准使用非食用原料作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不准使用陈化粮等劣质原辅料或不合格食用油脂加工生产食品;
不准违反索证索票等管理制度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加强整治的同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食品产业的扶持力度,落实劳动就业培训等优惠政策,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培训费、体检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优惠,并通过建立完善摊点规划设置、流动摊车辆统一配制等管理措施,扶持发展守法诚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优质的产品品牌。

(三)总结提高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专项整治期间,县食安办将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动员部署、宣传教育、方案措施、整治成效等情况组织督查,督查结果列入全县食品安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通报。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每月25日前要将本辖区、本部门整治工作情况和整治工作报表(附件2)报送县食安办;
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组织查漏补缺,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10月8日前报县食安办,由县食安办汇总后上报县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项民生工程,作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部署的重要载体,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整治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采取得力措施,扎实开展专项整治。

(二)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形成“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层层分解任务,明确整治责任,强化整治措施,务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丽政办发〔2010〕63号)及《县人民政府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2号)等文件精神,县食安办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各企业,以及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的专项整治;
县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各农贸市场、批发零售点、超市、商店、沿街专卖门店、前店后场经营点等的专项整治;
县卫生局负责餐饮消费环节各宾馆、饭店、小餐饮单位等的专项整治;
县城管执法大队负责流动摊点的专项整治;
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和分工,积极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配合工作。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县食安办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加大监管力量、监管资源和监管信息的整合力度,推行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发挥协同整治作用,形成综合监管合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形成渠道畅通、反应快捷、配合密切、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共同推进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专项整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拓宽领域、丰富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并认真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要广泛宣传专项整治活动的进展情况、实际成效和好经验、好做法,增强社会公众的消费信心。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社会公德理念、社会责任意识的宣传教育;
对存在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公开曝光,进一步促进食品市场诚信建设,在全县营造起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监管的浓厚氛围。

附件:

1.县馒头、油条、煎饼等摊点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2.县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报表

附件1:

县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摊点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在县范围内从事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经营活动的摊点(下简称摊点),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

一、在当地政府允许或者指定的范围、场所内进行经营活动。

二、场地周围环境清洁,与垃圾堆放处、厕所等污染源距离20米以上。

三、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销售设施,有密闭的垃圾污物存放器具,使用一次性卫生餐饮具或消毒餐饮具。

四、不得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100米范围内设置摊点。

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者身份、健康证明、联系方式、食品安全承诺书等相关信息。

六、建立健全索证索票登记制度,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及卫生等有关要求。

八、烹饪食品要保证新鲜、卫生,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确保食用安全。

九、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十、配备防蝇、防尘、保洁设施,食品不得着地存放,并与原料、半成品分开放置。

十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使用清洁无毒无害售货工具。

十二、流动摊点不得经营使用亚硝酸盐加工制作的食品、冷荤凉菜以及法律法规等明令禁止经营的其它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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