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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历史建筑保护论文【五篇】(全文)

时间:2024-02-23 13:57:01 来源:网友投稿

论文摘要:运用哲学中“互补方法论”的研究成果就当代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再利用问题给出更加综合全面的方法论指导原则。以“系统论与还原论”为基础,提出了历史文化遗产“整体保护”观念以及在保护过程中建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历史建筑保护论文【五篇】(全文),供大家参考。

历史建筑保护论文【五篇】

历史建筑保护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运用哲学中“互补方法论”的研究成果就当代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再利用问题给出更加综合全面的方

法论指导原则。以“系统论与还原论”为基础,提出了历史文化遗产“整体保护”观念以及在保护过程中建立“复合层次性保护结构”的方法。

“认识世界,解决问题,一刻也离不开方法”。哲学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去审视各种方法之后,提出了大量有价值的方法论思想。但是把这些方法论研究的成果摆在一起相互校正,我们常常发现从不同的视角出发,难以避免地会提出内容或形式恰好相反(互斥)的方法论思想或体系。在逐渐认识到这一规律后,哲学界提出了“互补方法论”研究。其主要思想就是“在宏观和多重视角下,在原来相互排斥的方法论之间发现彼此观点上的互补性,通过比较和澄明使各种方法论之间保持恰当的,必要的张力,针对不同的问题提出更加全面完整的解决之道”。它的提出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相当高度的产物,只有当人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把握现实的能力比较发达时,才能产生对不同的方法,对它们的应用范围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哲学反思的必要和可能。也就是说,它并不是提出某种方法论的问题,而是解决了我们对于各类看起来都“言之有理”的方法论的认识态度和认识方法的问题,它的思想使我们的研究工作避免了方法论上的“先天缺陷”,其运用将是广泛的。

“系统观和还原论”就是一对互补的方法论思想。在人类的认识史上,“以分析为主的思维方式和以综合为主的思维方式”交替出现。近代科学的进步,是依靠经验的和机械论的思维方式达到的,分析还原论是主要手段。而现代科学的发展,却将系统观指导下的“以综合为主的整体”思维方式作为重要的方法论基础。“互补方法论”原理,认为系统论和还原论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它提出,“真正的系统观应该是与还原论互补的,它不排斥并且还借助谨严精细的分析手段,还原论是研究的基础。在充分利用还原论的基础上,促使系统观上升为主导思想。”

我国历史遗产保护过程中面临一些认识上的问题。根本上来说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客观全面评价历史遗产的价值,协调绝对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认识矛盾。通过“互补方法论”的运用,可以获得认识与方法上的跃进。

1系统整体性与历史遗产“整体保护”观念的形成

目前我国的遗产概念在对一些重要环节和内容的理解上,由于价值认识的不完整,而出现了概念的脱节,使保护体系存在明显的缺失。最主要的就是对建筑遗产中“艺术价值与历史信息真实性价值,社会主流历史价值与平民、大众历史价值”的理解。可以说,我国到目前为止,获得官方认同的仍然是“文物古迹的艺术、教育的价值以及精英文化价值”。这种认识基本忽略历史遗产中作为建筑物质实体而存在的特征,割裂了它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把它们当做古董冷藏起来。这种人为的割裂和分解导致我们的保护观念滞后,进而造成保护方法和政策措施的片面。以系统论的观点,我们应该建立“整体保护”的意识。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完整的认识历史遗产综合价值。1987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起草了《世界文化遗产公约》,在第二章保护原则第二条价值中详细列出了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构成(见表1)

2)从保护的硬件来看,参照国外历史文化遗产概念的形成,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应该包含:有形遗产保护和无形遗产保护两大类。有形遗产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建筑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名城保以及它们中的精华“世界遗产”四大层次。建筑遗产包括: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

在我国就建筑遗产而言,除了《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内容(文物建筑)之外,还应该包括一般性历史遗存,即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概念。其实早在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 )已经通过《保护民间建筑的国际宪章》明确了对一般传统历史建筑的保护。适时的将“文物古迹”保护概念拓展为“建筑遗产”保护概念,有助于完善遗产的系统。

3)从软件来看,由于许多历史古迹、文化遗产是与它的环境同时存在的。从文化信息来说,保护历史遗迹最重要的就是保护历史信息。单体文物建筑所传承的历史信息是有限的,许多信息则承载于古迹周围的环境、区域的街区形态和结构,甚至包括在城市的景观风貌中。所以,我们必须以整体保护的观念看待历史环境保护。张松先生在《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中谈到,“历史环境保护,是从文物保护出发,保护与此有关的建筑、建筑群、街巷、广场和历史街区,……历史环境保护不是要绝对地保护某些特定的建筑,而是要从整体上保护城镇特色”。

4)从保护脉络上看,保护遗产从保护建筑艺术珍品,如宫殿、教堂、官邸、寺庙等建筑艺术精品,发展到保护反映普通人生活的一般历史建筑,如祠庙、会馆、民居、作坊等;从保护单体的文物建筑,到保护建筑物周围的历史环境,再发展到保护成片的历史街区,直至保护完整的古城,这也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发展脉络。

2系统的层次性与保护结构的建设

富于生命力的系统都一必须建立“复合等级结构”的体系,因为组织性的维持和发展,有赖于一个连续的等级结构。我国历史遗产的保护在层次化建设方面也有待加强。

1)在遗产保护学科建设上,“遗产保护学”已形成一门专门的综合性强,跨“文、理、工、管”的新兴交叉学科。早在1973年印尼著名的婆罗浮屠(千佛坛)维修工程中,在修复设计之前,进行筹备工作涉及的学科就包括:航摄照片分析,考古学,建筑学,化学,保护技术,工程地震学,基础工程学,工艺学,园林规划,微生物学,气象学,岩相学,物理学,土壤力学,测量学,地球摄影测量学;而修复过程中还涉及到修复材料学、修复技术工艺学、修复经济学及修复施工管理学等一系列相关学科。

21世纪,各国遗产保护学发展迅速,研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具有“学科交叉性进一步突出,向着跨学科综合性的模式发展;基础保护科学理论进一步系统化以及实用技术与科学理论交融发展”三大特点。

在基础理论层面,保护活动的复杂性使得一系列文化精神的再领悟成为可能。21世纪的修复活动进人哲学高度思维的阶段,特别是“建筑的地域性受到重视,使保护学与地域自然环境,人文历史,社会科技条件等相关学科关联”。(摘自O.N普鲁金《21世纪文物建筑修复》)

在保护方法上,比如说:新的建筑修复方法将不断在新材料、新技术的帮助下得以完善;历史建筑再利用设计方法研究已明显脱离了单纯的文物修复范畴,设计手法日趋多样化,丰富了当代建筑创作的语言,成为当代建筑设计的重要分支。

在实用技术方面:拓展对文物建筑损坏机理、过程、产物、结构、缓蚀机理、作用过程等方面的研究,并逐渐形成专门理论体系。根据保护领域对材料性能的要求,拓展文物保护的材料、方法及技术。

在相关的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方面:“从对纪念性建筑的关注开始,朝着关注城市和城市生活的方向发展,挖掘历史建筑本身深层的与城市发展脉络相通的生活结构问题”,是现代城市规划和历史遗产保护理论双方面都要着重研究的课题。

在遗产管理方面:从遗产保护中法律建设、管理机制的完善到以城市发展角度进行“城市策划以及城市特色区域开发更新”等城市课题都将深人遗产保护研究。

2)管理机制的“多层次,多途径”。既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体系化管

理;又有社会专家社团以及市民良好的公众参与途径;还要有宣传机构的舆论监督等。

在西方保护遗产已经从“很大程度上依靠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保护体系转变成一套由行政管理体系、资金保障体系、监督体系、公众参与的社会化体系组成的综合保护体系”。

在法国,当巴黎的民居面临毁灭的厄难时,巴黎人挺身而出,在报上写文章,办展览,成立街区的保护组织(如历史住宅协会、老房子协会等等),宣传他们的观点。巴黎人认为,正是这些老屋、老街,构成了”历史文化空间”。在城市修复古迹的活动中,年轻人的历史文化敏感度提高了,保护古迹的意识增强了。这是一种文化熏陶,也是公民教育的一环。

3)保护与再利用方式的分级化。就历史建筑本身,就包括多个层次(见表2)

3“还原论”方法论对历史建筑保护方法研究的指导

我们认识事物的目的不仅在于解释还在于应用于社会的操作性研究,“前者致力于对社会活动及其产物的理解,探究其中的意义;后者着重为社会活动提供预测,评价和方案。”历史遗产保护具体到实际的操作层面,我们就要借助于还原论方法。

通过对保护历史遗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分别思考,我认为如果将这些问题纳人一个大系统中间的子系统来看,可以把解决问题的方法还原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文物建筑综合价值量化评估登录方法的探讨;保护资金多渠道方法的探讨;历史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公共参与和民主决策以及建筑设计与技术层面的有关古建筑修复技术研究;新老建筑相结合的设计方法论研究等多个层面。这中间通过周密的调查,掌握大量的数据资料,运用数学工具进行定量分析,可以获得多种更具适应性的方法。

比如,针对我国传统历史遗产保护理论中有关文物建筑保护分级管理原则在指导具体工作的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建立综合价值评估体系的基本构想”。

该构想指出,制定综合评价标准,将“决定和影响历史性建筑综合价值的大量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复杂因素层次化,条理化,并能够区分它们各自对评价目标影响的重要程度,并对评价的因素进行恰当的,方便的量化处理”,将得出我们在保护和再利用不同历史建筑的时候有完整的价值判断标准,它不仅可以决定历史建筑的保护级别,还可以针对性地运用不同的管理方法,不同的开发经营模式。发挥社会上各种可利用的资金和人员力量让全社会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具体评估内容基本包括以下部分:

1)历史遗产内在价值评估,包括:按“历史价值,建筑美学,艺术价值,科学修复价值”的高低进行分档打分,归人一定的等级。对以上价值的认定通过固定的专家团评定。

2)历史遗产社会价值评估,包括:按本身所处地区,是“中心城市,一般乡镇,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或者农村”等地理位置条件打分;按该文物在城市历史中所处对比历史价值,保存文物现状和多少打分;按文物在现在城市规划布局中是否纳人“重点历史保护规划区及建筑设计相关的历史城市规划因素”打分等。对以上价值的认定通过固定的专家团和市民代表共同评定。

3)再利用可行性价值评估,包括:区域地块土地旅游,商业利用价值调查,建立评估体系。对原有结构可靠性和结构适应性进行评估;再利用设计方案效益比较评估(按建筑预设计效益评估方式操作,加强对比性);再利用建设成本对比性评估以及加改建部分与文物建筑的适应性评估等。

历史建筑保护论文范文第2篇

经济的全球化促进了不同地域的文化交流,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文化交流的不平衡性,对某些地区的地域文化造成了强烈冲击,使之逐渐消失其原有的色彩,其中重要的体现就是建筑的色彩的地域差异逐渐模糊。相比与国内,许多国家很早就认识到历史建筑的色彩在表现地域文化中所代表的重要意义与价值,并在保护历史建筑色彩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对国内相关方面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参考。在法国,从七十年代起,就成立专门组织对巴黎进行色彩研究设计,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对巴黎形成特有的城市文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英国,提出了“城市景观”,以及“色彩景观”的研究概念,把建筑色彩作为城市景观中重要的组成因素进行研究,挖掘其中蕴含的历史、文化、人文、美学。欧洲的其他国家也在该领域的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在美国,《三维空间的色彩设计》的作者科帕茨在其著作中,研究了色彩三维感知的基础理论以及色彩在三维空间上的具体应用,并首次结合建筑材料探索了色彩研究在历史建筑保存、恢复及休整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在亚洲,建筑色彩研究最先进的是日本,对该项研究做了专门法规,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在我国城市色彩的研究方面,仅有哈尔滨、武汉、南京等少数大城市从城市色彩定位、主色调确定等方面做了色彩研究,并且将城市色彩以各种导则或法规颁布。随着城市色彩研究的逐渐深入,国内外针对城市建筑色彩的研究也有一定的发展,但尚无针对历史建筑色彩作具体论述的著作。

2历史建筑色彩的特征与研究

2.1历史建筑色彩的地域特征

建筑的地域特征的定义为“在具有一定的自然地理或社会文化意义的空间范围内,建筑所表现出来的共同特征”。建筑色彩是建筑材料、建筑表面处理方式、、名俗、气候等许多要素的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复杂性决定了建筑色彩的地域特色必然存在,建筑色彩的地域性同时受到地域自然环境和社会人文环境的影响,在长期的传承下,形成相对稳定的色彩风格和工艺,并深刻反映当地的历史与文化背景。

2.2历史建筑色彩的研究方法

通常,历史建筑色彩的调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相关历史背景信息的收集,包括该历史建筑的基本概况,以及历史沿革等;
二是建筑色彩相关信息的收集与获取。历史建筑背景信息的调查收集包括地理区位,历史沿革等。上文已论述了地域的差异将必然造成历史建筑的多样化。该方面的调查方法是以查阅历史资料,记录拍照的方式为主。

2.3历史建筑色彩信息的提取与分析

从建成至今,历史建筑在自然环境下长久日晒、雨淋、风化的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褪色、变色、脱落等现象。对历史建筑色彩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在原有建筑色彩的基础上进行保护、修复的过程。除了需要对文献查阅、梳理和总结外,还应该对具体的、需要保护的历史建筑色彩的现状实地考察,进行现场调查。

3历史建筑色彩的保护原则及方法

3.1历史建筑色彩保护的原则

3.1.1真实性原则

对历史建筑色彩的保护必须遵循真实性,符合其原型,对其的保护也要尽量使其恢复旧貌。否则,若失去真实性,对历史建筑色彩的保护也将失去意义。

3.1.2整体性原则

对历史建筑色彩的保护不仅仅是对某一个单一建筑进行保护,还包括与之相关的周边建筑与环境。

3.1.3可持续性原则

对历史建筑色彩的保护还要体现时代性,保护不仅是简单的仿制,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结合现代技术,先进工艺来实现。它要求我们要对色彩原型有深刻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寻求新的合适的方法途径,创造出能够联系与传承原型的新的色彩方案。

3.2保护方法

3.2.1建筑色彩的继承性保护

对于色彩面貌保存比较完好的具有明显地域特征的历史建筑和色彩比较容易保存的建筑,通常采用继承性保护。具体方法是,剔除固有色中不和谐的部分,保留并提取其建筑色彩的精华部分,建筑色彩的保护方案则要从原始建筑的色彩中提取。

3.2.2唤醒建筑色彩的集体记忆

在人类社会中,不同群体各自的特征大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演变中逐步形成,这些特征以各种不同的形式保留下来,一代代的传承,成为一个群体的的“集体记忆”,这些记忆构成了一个群体集体认同的基础。历史建筑的色彩,也是构保存集体记忆的一个重要形式。地域色彩的消失,相当于将人们关于集体记忆的一部分抹去。对建筑色彩的保护,必须要重视这种内在的因素,唤醒人们对建筑色彩的集体认同感,这也是对建筑色彩地域性保护的根本目标-文化的传承。

4结束语

历史建筑保护论文范文第3篇

历史建筑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历史印记,除却历史研究价值外,亦具有建筑学、美学、以及文化观光的价值。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现存的历史建筑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然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历史建筑的保护状况却着实堪忧。当诸如“梁林故居”之类的名人故居被拆的报道屡见报端时,我们不经需要反思,我国现行的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模式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将历史建筑绝对国有能否达到预期保护之目的,能否从公物制度相关理论中寻求到历史建筑保护的新途径?

一、现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体系下的保护模式

通过梳理现行立法后,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历史建筑所有权制度是以国家所有作为原则,以集体与私人所有作为例外。具体如下:第一,历史建筑以国家所有为原则是指,国家通过指定的方式,将古建筑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由文物保护法第五条可以看出,古建筑属于国有,是历史建筑所有权的原则性规定,以文物保护指导性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下来。对于属于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通过中央地方两级三层的模式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第二,国家对历史建筑既定的所有权采取承认的态度,作为古建筑国家所有原则的例外情形。针对《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现有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

历史建筑保护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历史建筑;
法律保护;
磁器口古镇

基金项目: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批准号14XZ-BZX-066。

1 重庆磁器口古镇历史建筑保护现状及问题

1.1 磁器口古镇历史建筑概况

重庆磁器口古镇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嘉陵江畔,历史建筑资源丰富,如始建于宋真宗年间的宝轮寺、始建于明朝的文昌宫、以及大量自清代保留下来的民居宅院。2015年4月,磁器口古镇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评为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街区,更凸显了磁器口古镇历史建筑之丰富,保护价值之高。

近年来磁器口古镇历史建筑保护的关注度虽有提高,但保护工作仍有许多不足。2007年,拥有百余年历史的“聚生茂”酱油铺原有的木质建筑被产权人完全拆除后,原址建起钢筋混凝土建筑,再用包木皮、贴仿古砖等方式仿古做旧。拆除该酱油铺的原因在于原有的建筑木料已经腐朽,而用木料修缮成本高且难以购买,进行所谓的保护性拆除,再原址重建是低成本的做法。这样让人痛心的例子在磁器口古镇,甚至在全国范围内都屡见不鲜。

1.2 磁器口古镇历史建筑保护的缺陷

磁器口历史建筑的保护,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磁器口古镇内历史建筑的资格认定标准仍不明确。《磁器口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反复提到保护街区内的历史建筑,历史建筑的认定却没有标准,难以对历史建筑进行专项保护。第二,历史建筑的产权类型复杂,对属于私人所有的建筑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维护存在着问题。第三,古镇商业化过程中的商家经营行为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对历史建筑带来破坏,如商家私自改造历史建筑作为商铺,严重破坏了建筑的历史风貌。第四,古镇由于建设年代久远,房屋密集,相关基础设施不完善。近年来古镇多次发生火灾,通常是一处建筑起火,引起周边建筑成片过火。部分街口的电线错杂,消防栓设置数量有限且不够引人注目,这些现象也为历史建筑乃至整个街区埋下火灾了隐患。

2 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规范

2.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仅对文物建筑进行了规定,而未规制其他不被认定为文物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多年来,那些因各种原因无法升格为文物保护单位、却又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建筑,一直处于文物保护中模棱两可的灰色地带。这些“历史建筑”大多身处寸土尺金的黄金地段,在城市发展中常常面临被拆解的危险。[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与建设过程中历史建筑保护问题进行了规定,但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2.2 行政法规

2008年我国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其释义,条例首次明确定义“历史建筑”一词。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本组成单元,同时其规模与保护现状是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重要指标。该条例针对历史建筑,规定了保护、规划的具体方法,明确破坏历史建筑的法律责任,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3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针对辖区内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问题,有些地区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如广州市于2014年制定《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其中第三章规定了历史建筑的保护,包括规划、装修、修缮、施工等方面的内容,较为详尽完善。重庆市人民政府2008年制定了《重庆市磁器口古镇保护暂行办法》,仅18条,其中对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定较少。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高灵活性、高针对性的特点,有利于因地制宜保护当地历史建筑,但存在立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3 历史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认定标准的缺失

如上所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虽定义了历史建筑,然而对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仍然不明确。各地对非文物建筑,通常是采取建筑保护名录的方式,如重庆市政府公布的《重庆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名录》。这些名录中通常仅包括百余历史建筑,保护涉及面极其有限;
另外这些建筑多由民间力量推荐申报,再由政府确认,导致一些有价值的历史建筑遭到冷落难以受到保护;
仿古建筑、重建的房屋、不同程度修复的建筑是否具有历史建筑的资格,也缺乏明确的标准。

3.2 保护开发过程中权益的冲突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可以是国有,也可以是非国有,当历史建筑由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所有权时,存在权利义务上的冲突。一方面,由于历史建筑的特定价值,在发挥其参观、研究、宣传功能时,对产权人行使使用权造成影响,且对修缮、装修历史建筑进行审批会加重产权人的义务。另一方面,历史建筑的商业开发也往往受到政策上的限制,如《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规定产权人应合理使用历史建筑,保持其原有历史风貌,对于其改建、装修等行文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使得一些历史建筑的产权人错失了古镇旅游热带来的经济效益。这些情形下产权人处分、收益等权利往往难以实现。

3.3 开发与经营行为导致的破坏

对历史建筑进行经营性开发过程中,一些商家在追求短期效益的同时,经营行为对历史建筑的结构、风貌有所破坏。如商家标新立异,将历史建筑的外壁进行装修粉刷,破坏了历史建筑的原貌。另外,游客的超负荷涌入也会导致历史建筑商业气息过重,影响历史建筑的风貌。个别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也会给历史建筑带来破坏。

3.4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后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由于其建设年代久远,大多建筑较为密集,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供电线路老化、线路错杂、私拉电线问题严重;
防火设施设置不足,配置不合理,无人维护;
街道狭窄老旧等。2014年1月云南里拉独克宗古城火灾就是一个惨痛的例证,古城内消防管道的设置没有考虑到气温因素,冬季发生火灾时,无法通过消防栓取水。基础设施的建设对减少灾害隐患,保存历史建筑有着重要的意义。

4 历史建筑保护的路径探讨

4.1 完善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对于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规范只存在于行政法规的专章、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中,缺乏体系性。立法标准、执行力度、评价标准甚至是保护对象的名称与定义等都存在相当差距,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尽统一,在适用中存在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实际操作存在许多弊端。[2]对此,可以进行专门性的立法工作,从历史建筑的认定、权利归属、规划方式、破坏历史建筑的法律责任、明确地方政府义务等方面着手,对历史建筑保护进行规制。同时应进行制度创新,如发展完善地方性历史建筑保护基金制度等。

4.2 平衡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

如上分析,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承担众多义务,比如修缮义务,但是,私人权利与利益却受到限制。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历史建筑,一般说重点应是外观,保护它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的贡献;
为了鼓励继续使用,以利文化的传承,室内可以做一些改变,以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3]因此,规划部门应保护历史建筑公共性的部分,放宽对内部改造的要求,以适应现代生活需求。而为了达到历史建筑所有人的产权利益与公众利益上的平衡,也可设立公共地役权。通过公共地役权的设定,由公权机构和私权所有人协议,基于对历史风貌建筑的利用程度的差异,双方协议补偿,一方面可以化解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和保障私人合法权益之间的矛盾;
另一方面,可以解决历史风貌建筑的属性和利用程度的巨大差异所导致的补偿标准不一的状况。[4]对历史建筑设立公共地役权,能够对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的行为进行限制,保护公共利益;
同时,公共地役权作为一种权利,充分尊重了历史建筑所有人的利益,从而实现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4.3 制定统一的保护措施和修复标准

各地对历史建筑保护、修复的具体方式各不相同,保护、修缮水平参差不齐,建立历史建筑保护修复技术的交流共享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历史建筑保护的特殊性在于对专业知识和经济能力两方面的共同要求。[5]专业知识上,在发展创新研究保护措施和技术的同时,规划部门和文物保护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注重对各地的修缮经验成果进行整合,总结各地经验教训,编制修复建筑的行政指导文件,对各地历史建筑的施工提供参考和指导;
同时也可制定统一的标准,对地方具体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出要求,包括历史建筑结构的稳定性、抗震水平等。经济能力上,尤其是对保护、修复私人拥有所有权的历史建筑,可提供专项补助资金。

4.4 明确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义务

在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的历史文化街区,明确配套设施的设置以及维护的义务至关重要。一方面,应大力推进社区管理的网格化,对社区进行细化分区并设置网格服务队员,承担网格内消防、防洪、排水等基础设施的管理责任,负责日常的维护。对于网格服务队伍职责、联系方式等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基层行政水平。另一方面,基层自治组织应当与市政、消防部门等单位密切合作,承担起历史建筑周边配套设施的建设改造义务。

参考文献

[1]南方日报记者 李培,杨逸.广州强拆事件反思:历史名城如何**“拆与建”迷局[N]. 南方日报,2013-06-27A01.

[2]汤诗旷.城乡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试论全国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及其目标设立[J].南方建筑,2014,(05):82-88.

[3]王景慧.从文物保护单位到历史建筑――文物古迹保护方法的深化[J].城市规划,2011,(S1):45-47+78.

历史建筑保护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建设;
历史建筑;
保护;
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虽然城市现代化建设是城市发展必经的道路,但是不应建立在破坏历史建筑的基础上。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弥足珍贵的人文资源,是城市最独特的风景线。因此,要加大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力度,在实现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保证城市文化的延续和发展。

一、历史建筑的概述

历史建筑[2]一般是指受国家文物保护法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以及古城历史街区中的传统建筑物等。保护的概念不仅是文物式的保护,还应该扩展到对历史建筑保护再利用的层面。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既要考虑到城市的整体面貌,还要考虑城市的持续发展。

二、对于历史建筑的价值认识

不同时期的人们对历史建筑本身的价值认识是不一样的,他们会因社会的发展,对其价值有不同的认识和需要,因此保护观念是不断变化的。一些城市的古建筑以及旧街道虽然不醒目,但也能体现出这座城市的历史轨迹,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历史价值,因此不能因为这些建筑的不醒目,就对其进行破坏以致淘汰。历史建筑体现着一个城市的整体面貌,并且其展现的不仅是表面的形象,更蕴藏着这座城市的灵魂。随着城市日新月异的不断发展,历史建筑更加体现出重要的地位,更应该引起重视,并寻求行之有效的保护方法。

三、城市历史建筑保护和现代城市建设的关系

城市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的遗产,也是不可再生资源。对它的保护能够延续城市的历史和保持城市的特色,并且可以提高城市综合的竞争能力。在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3],历史建筑的保护对城市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的过程就是增加城市价值的过程。

北京的历史源远流长,有丰富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以及革命纪念性建筑物等,通过对历史建筑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不仅保持了古城的格局,还发扬了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北京经过了60年的城市发展,不仅对文物古建筑进行保护,对城市的重要地段以及历史街道也进行了大规模更新,将其变成了体现首都性质和形象的新建筑物。前门大街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前门大街历史悠久,是北京著名的商业街。但是在2003年前门地区的建筑破损非常严重,导致其缺少了北京的韵味和特色,因此北京市政府对其进行了重新的规划和建筑,并且在2008年顺利完成,构建出了中华老字号传统前门大街商业和旅游商品区,从而提升了当地的整体面貌,带动周边地区重新焕发生机。一个城市在进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可以采取这种“护旧迎新”的方法,这样不仅可以继承传统文化,还能使新建筑、旧建筑和周围环境相互协调,从而促成当代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

上海历史积淀非常丰富[4],并且城市景观具有独特风格。近代中西结合的建筑风格,与现代建筑相互衬托辉映,体现出了上海历史演变的轨迹。老城隍庙由存留下来的明清建筑组成,通过保护,被赋予新的社会功能与意义,现已成为上海的旅游胜地。外滩是百年上海的缩影,不同风格的西方建筑都集中在那里,如何保持它们的完整性以及能够形成协调的建筑界面,是影响城市形象及发展的关键环节。从1984年首次提出外滩建筑群风貌保护开始,上海市规划局先后提出了四次保护规划。首先是详细的规划了保护范围、保护项目,明确规定了保护区的建筑风格、建筑规模等。其次是大力控制居住用地的扩展,搬迁工厂,保护绿地。而后是严格规范保护区的新建筑风格和形体,要求在保留时代特色的同时,与原建筑风貌相辅相成,不允许有新建筑喧宾夺主。最后是采用三级保护,一级为绝对保护区,重点保持此区内的历史建筑,新建筑必须与历史建筑相协调;
二级为严格控制区,一级比较相对松动一些,但是此区内的任何新建筑都不能对一级保护区造成损害;
三级为环境协调区,是保护区与非保护区之间的过渡区,区内的新建筑应尽量与整体环境相协调即可。在上海的老城区里,设有若干像老城隍庙和外滩这样的历史风貌保护区,每个保护区都保存完整,独具特色,实现了延续性发展,也都成为上海最具魅力的区域。

在中国古都中,南京是格局保留最完整的城市,同时也是最具有影响力的历史文化基地之一。南京老城的历史风貌在现代化建设中并没有得到破坏,保留的比较完整。像“十里秦淮”的城南地区体现出的传统民俗风情[5];
明代遗存包括明故宫和明孝陵,反映出的南京作为都城时期的历史风貌。南京成功的在基于独特的历史文化基础上,完善了城市现代化功能,让人们在尽享现代化生活的同时。仍然可以感受到历史曾经的繁华。目前,在世界城市的发展过程中,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即具有大型化和现代化的特征,同时又保持独特的历史文化特色,使城市的形象独树一帜,更加鲜明。

可见,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需要从整体上把握,取其精华,处理好历史建筑保护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不仅要传承历史文化,还要突出城市的独特风貌,从而创造更高的城市价值。

四、对于历史建筑保护和城市现代化发展关系的启示

(一)城市现代化建设,要处理好新建筑[5]、历史建筑以及周围环境的关系。现代化新建筑物既要与周围的环境相匹配,还要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从而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有序发展。

(二)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既要突出城市的特点,还要保护城市的特色,从而使其适应城市的发展。城市的发展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6],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差异,使其具有唯一性以及不可复制性,因此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在注重城市特色的同时,还要突出民族区域性,在继承发展的过程中突出城市的特点,从而增加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对历史建筑的有效保护和利用,不仅可以留存历史建筑物,还能提高城市价值。城市在实现历史资源再利用价值的同时,还能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地区精神,从而激活城市价值。

结语:

历史建筑体现着一个国家的发展轨迹,代表着一个国家的繁荣兴旺,因此应该注重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在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既要重视历史建筑的保护,还要在此基础上不断的创新和发展,要在现代化进程中体现历史建筑的价值,使不同时代的建筑相互协作和衬托,从而促进城市建设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1] 汪青云.城市品牌形象的传播与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A].全球信息化时代的华人传播研究:力量汇聚与学术创新――2010中国传播学论坛暨CAC/CCA中华传播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册)[C].2010.

[2] 郑国.总体城市设计视野中城市历史信息的几点探讨――以“杭州市主城区总体城市设计导则”研究为例[A].和谐城市规划――2010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C].2010.

[3] 董晓卿.城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再利用研究――以潍坊市十笏园街区保护性开发为例[D].山东建筑大学,2011.

[4] 陈文杰.上海近代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缮――以和平饭店北楼为例[D].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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