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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场定位论文【五篇】(完整)

时间:2024-02-24 11:38:02 来源:网友投稿

市场定位论文范文第1篇关键词: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市场份额内容提要: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各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一个关键。市场支配地位包括独占与准独占、突出的市场地位和寡占等类型。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采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市场定位论文【五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市场定位论文【五篇】

市场定位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市场份额 内容提要: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各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一个关键。市场支配地位包括独占与准独占、突出的市场地位和寡占等类型。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采纳“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其他因素”的标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程序与规则是: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其次测算市场份额,再次考察其他反映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因素,综合以上因素得出认定结论。

反垄断法有三大支柱内容: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合并控制。为了达到完善竞争的目的,反垄断法一方面通过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和加强进行监督和控制,另一方面,在市场支配地位已经形成和加强或无法阻止的情况下,则禁止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然而,目前国内对此的研究明显落后,实践几乎是一片空白。2007年8月31日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八、十九条粗线条式地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这在立法上是一大进步,但仍有待细化。鉴于此,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考察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分析和研究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类型、认定标准和程序规则的问题。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Market Dominant Position),又称控制市场地位,是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使用的概念,其他的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则没有使用这一术语。相对应地,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使用了“垄断力”(Monopoly Power),日本的反垄断法使用了“垄断状态”一词,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竞争法使用了“独占”,匈牙利的反垄断法使用的则是“占有经济优势”。尽管各国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使用的称谓不同,但所指的经济现象是大致相同的,即某个企业或者某些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通过运用这种力量“支配”或“控制”市场,不受有效竞争的制约,对市场运行产生严重的影响。

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的一种状态,具有该状态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还有学者认为,市场支配地位通常是指“企业或者企业集团能够左右市场竞争或者不受市场竞争约束的市场地位”。这是从对竞争的影响的角度作出的定义。欧共体法院在1983年Mechelin一案中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企业所享有的经济能力地位,这种能力地位能够使该企业无需其竞争者、顾客和最终消费者的反映,而采取显著程度的独立行动,来妨碍相关市场内有效竞争的维持”。美国最高法院在1956年的杜邦公司案中,将垄断力定义为“企业控制价格的力量或者排除竞争的力量”。

我国的《反垄断法》借鉴德国的做法,也使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这一术语,并在第十七条对其作出如下定义:“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该定义将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两个条件作为选择性条件:一是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即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二是对竞争的影响,即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显然,两个条件是从不同角度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内涵的,然而它们之间不是补充关系而是并列关系,这就意味着,实践中只要企业具备其中条件之一,即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事实上,这两个条件所界定的概念外延并不完全一致,符合企业在市场中地位条件的情况主要是独占、准独占和突出的市场地位的状态;
符合对竞争影响的条件的情况则不仅包括独占、准独占和突出的市场地位的企业,也包括相对优势企业(注释1:笔者认为,相对优势企业不宜被等同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因为相对优势企业不可能实现控制其所处的相关市场上的所有商品的价格等交易条件,更不可能排除所有的竞争,而只是限制了与自己交易的很小范围的竞争。)。因为相对优势企业也会对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形成一定的阻碍、影响。由此,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对两个条件判断不一致的情况,影响到法律执行的一致性和权威性。笔者认为,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主体方面,它可以由一个企业单独拥有,也可以由少数几个企业共同拥有。(2)本质上,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特殊的市场地位,是支配 企业的独立于竞争之外的一种市场地位。(3)表现形式上,它常外化为控制商品价格、数量,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等。综上,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或几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上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等交易条件并能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的市场地位。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 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在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分别就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同形态作出了规定。根据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的规定,将市场支配地位分为独占与准独占、突出的市场地位和寡头分占三种情形,这是依据市场集中程度的不同进行划分的。我国《反垄断法》则删去了原草案中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情形的规定(注释2:反垄断法草案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特定市场内独家经营的;
在特定市场内居于优势(压倒性)地位,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的;
在特定市场内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他们之间无实质竞争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研究在我国没有意义。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能为认定一个企业或几个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依据,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上述类型,就可以认定这个企业或这些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笔者认为,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仍是一个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一)独占与准独占 独占,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这在经济学上称为“完全垄断市场结构”。形成这种结构有很多原因,可以是源于自然性质、法律的规定或者经济发展的结果,但一般可分为两类:自然垄断和人为垄断。自然垄断涉及规模经济、天然资源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因素;
人为垄断则包括了法律保障、政府授意和企业恶性竞争等原因。在独占状态下,企业取得了完全垄断地位,没有面临任何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威胁,可以自行决定商品的价格、数量等交易条件来操纵市场,因此,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不存在任何异议。

准独占,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没有实质性的竞争者,具有准垄断的地位。一般来讲,在准垄断状态下,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有竞争者,但是基于其与竞争者之间在市场份额、综合实力、核心技术等各方面的“天壤之别”,使得竞争者根本无法与该企业进行实质上的竞争。因此,企业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自主决定市场策略和经营行为,而不必考虑其竞争者的存在。因此,同独占一样,准独占也是一种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态。

(二)突出的市场地位 突出的市场地位,又称压倒性的地位,是相对于相关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而言的,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具体来讲,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上不仅有竞争者,而且已经形成一定程度的实质性竞争,但是与其竞争者相比,它具有十分突出的优势地位,使得实质性的竞争限制在小范围、低层次和低强度下进行。必须指出的是,认定企业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时,不仅要考察其市场份额,还要考察其自身的财力、进入采购或销售市场的渠道、与其他企业的联合、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所面临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限制、住所设在境内外的企业的事实上或潜在的竞争、将其供应或需求转向其他商品和服务的能力以及市场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企业占有突出的市场地位,使其在实际上可以不考虑其竞争者、销售者以及供应者而有较大的自由决策权和对其他企业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寡占 寡占,是指在相关市场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这些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控制着市场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等情形,这些企业之间因明示或默示达成一致的行为,从而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经济学上称之为“寡头垄断”(注释3:“寡头垄断”状态下的寡头可以是两个、二个,也可以是十几个,但不宜更多,因为数量过多的企业之间很难协调一致其经营行为。)。构成寡占的要件有二: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竞争,这是就特定企业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的;
二是这些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拥有独占、准独占或突出的市场地位,这是就特定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的外部关系而言的。据此,有学者认为,寡占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各寡头合起来即为市场独占或准独占者,在相关市场中,没有其他竞争者或没有实质上的竞争;
二是各寡头合起来即具有绝对优势,在相关市场中具有绝对的自由决策权和对其他竞争者的绝对影响。”所以,如果相关市场上的数个企业之间因明示或默示达成了一致的行为,从而使其他企业无法与之进行有效竞争,那么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就如同独占与准独占、突出的市场地位一样,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如果 说类型研究为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依据的话,那么这个依据还只是定性分析的依据,具体达到怎样一个标准企业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特别是在不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中,怎样的标准才是“及格线”,就需要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这就涉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认定或推定。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没有一个固定和统一的标准。西方国家在反垄断实践中曾经讨论过三种标准:一是市场结果标准。该标准中“市场结果”,是企业的经营结果,即盈利情况。依据该标准,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企业的商品销售价格应当符合其生产成本;
若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致使企业获取非同寻常的盈利,就可推定是缺乏竞争的原因所致,得出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事实上,巨额利润并不必然表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它可能来源于高科技、规模经济和其他因素。另外,该标准也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标准,因为它涉及了两方面的数据: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其中,销售价格可以直接从企业的定价中确定,而生产成本在实践中很难精确地加以测定,所以就无法判断该企业的大幅度盈利是否是基于其市场支配地位。二是市场行为标准。该标准中的“市场行为”,是指企业的经营行为。依据该标准,如果某个企业在确定销售和价格决策时,不必考虑其他竞争者的存在,该企业便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标准是以企业行为的同一性为条件的,但企业行为并不具有同一性。另外从实践方面看,该标准的不可操作性是因为难以取得与市场行为评价相关的经济数据。但在反垄断法的实践中,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主管机关和法院在认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时,仍会一并考虑企业的市场行为。三是市场结构标准。该标准中“市场结构”,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依据该标准,如果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中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则该企业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般来讲,竞争状况如何,基本取决于市场结构。但是企业的市场份额也不可能直接测度其市场支配地位,因为它只是企业过去竞争力的表现,而且也可能与企业市场势力的真实情况相比变大或变小。因此,它只能作为一个暂时的依据。

以上三种标准讨论的结果是,市场结构标准被优先采用。即各个国家和地区在衡量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常常将市场份额作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如美国法院曾一度将市场份额作为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力的唯一标准。在1945年“美国诉美国铝公司案”中,法院认为,企业占有90%的市场份额就具有垄断力,占有60%的市场份额是否具有垄断力有疑问,而占有33%的市场份额尚不具备垄断力。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也将市场份额作为推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日本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中的“垄断状态”也是以“事业者”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为标准。

但同时“市场份额不是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这一论断为各国普遍接受。市场份额是一个对静态市场的描述,而市场运行是瞬息万变的,因此它只能作为一个暂时的依据,还应当考虑其他一些能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素。综上所述,在认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过程中,形成了“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其他因素”的认定标准。

四、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程序与规则 (一)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前提:相关市场的界定 要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确定该企业是在什么市场、多大市场上进行竞争的,这就涉及“相关市场(Relevantmarket)”界定问题。并且,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与否。如,对于一个特定的企业,若将其置于一个狭窄的市场内,则其市场份额就较大,市场力量相对增强,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就越大;
相反,若将其置于一个广阔的市场内,则其市场份额就较小,市场力量相对于整个市场而言要微弱得多,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就会小得多。因此,“在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是发生在企业和反垄断法主管机构的争执中最重要的问题”。那么,如何准确界定相关市场就成为市场支配地位的第一步,也可能是最为重要的一步。当然,这一般是一个事实的认定问题,而不是一个立法上的规定问题。在西方国家反垄断执法过程中,通常要考虑两个因素: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1.相关产品市场。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由此可见,产品市场应从广义上理解,不仅包括商品市场而且包括服务市场。一般,相关产品市场是指同类产品或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的范围 。所有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构成了同一市场。从理论上讲,相关产品市场包括相同产品的市场和相似产品的市场。在相似产品的市场上,产品的相似性主要是指产品的可替代性,而不是指产品在物理上、化学上或技术上的同一。因此,如何确定“产品的可替代性”成为划分产品市场范围的关键。

在长期的反垄断实践中,美国和欧盟都发展出了适合自己的一套做法。美国在1992年《横向合并指南》中,界定产品市场时,使用产品“小而显著且非暂时性”的提价后买者和卖者作出的反应来判定。在具体界定产品市场时,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因素有:(1)在反映价格相关变化或者其他竞争变化的两种产品之间,买者已经转购或已经考虑转购方面的证据;

(2)在反映价格相关变化或者其他竞争变化的两种产品之间,卖者根据买者对这两种产品的预期替代而作出的经营决策方面的证据;

(3)在买者的产出市场中,他们所面临的随之而来的竞争的影响;

(4)转购产品的时间和成本等等。欧共体委员会1997年12月专门了一个《欧共体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通告第7条规定,相关产品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的特性、价格及其使用目的,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相互交换或者相互替代的所有产品或服务。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相关产品市场,是根据消费者的看法决定的。如果消费者在某些产品之间进行比较和选择,那么这些产品就是可以互相替代的,就是属于同一相关产品市场。为了帮助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欧洲法院在实践中确定了需要考虑的方面有:需求的交叉弹性、物理性能、价格、预定的用途、供应方面的可转换性等。

从美国和欧盟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虽然他们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采用的标准和方法不同,但究其本质而言,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不外是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需求的可替代性和供给的可替代性。具体而言,需求的可替代性是以需求为基础的因素,主要是从消费者或购买者的角度来衡量的;
供给的可替代性是以供给为基础的因素,主要是从供应商的角度来衡量的。因此,在我国将来的反垄断法实施中,建议也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2.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某种竞争产品,供应商能够有效地供应该产品的一定区域,简称地域市场[11]。相关地域市场是界定相关市场的另一重要因素,对其不同的划分方法直接影响到市场支配地位的成立与否。它的范围的确定或者从消费者的角度,或者从供应商的角度。前者涉及消费者在竞争产品之间进行有效选择的区域,后者涉及供应商的定位策略。如在美国,地域市场是根据消费者对在不同地方制造或销售的产品的替代性的认识进行界定的。如果在一个地方销售的产品的消费者,因为“小而显著且非暂时性”的涨价而转向购买其他地方的产品,那么该两个地方属于同一地域市场。否则,该两个地方不属于同一地域市场。在欧盟,地域市场是“某种产品竞争的客观条件对所有商人来说都是相同的区域”[12]。市场竞争条件的一致性是构成相关地域市场的前提。欧共体委员会则对相关地域市场作了更进一步的解释,认为相关地域市场是指“一定的地域。在这个区域内,有关的供应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处于基本相同的竞争条件下,并且这个地域与邻近地域相区别,因为相互之间的竞争条件特别明显地不同”[13]。由此看出,美国和欧盟在划分相关地域市场的方法和标准是不同的。

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现代化交通和通信设施正在逐步建设中,加之区域性经济的长期存在等情况,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确定相关地域市场是不可取的,只有从供应商的角度进行确定。进而言之,确定相关地域市场的方法应是考察企业的销售范围。在某种意义上,企业的销售范围等同于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

(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关键步骤:市场份额的测算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第一步通常是确定涉嫌企业的市场份额。市场份额本身并不必然是确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因素,但一般而言,市场份额越大的涉嫌企业,行使市场力量的可能性就越大;
反之,则越小。对于市场份额的含义,大多数学者赞成的观点是指特定企业的总产量、销售量或者生产能力在特定的相关市场中所占的比例或者百分比,又称为市场占有率。根据OECD组织的界定,市场份额是“根据企业总产量、销售量或者能力的比例,对该企业在一个行业或者市场中的相对规模的测定方式”[14]。由此,笔者对市场份额作如下定义: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是指该企业的总产量、销售量或者能力在相关市场中所占的比例, 又称为市场占有率。计算市场份额的通常方法是涉嫌企业的销售额除以该市场的总销售额,乘以百分之百所得出的百分比,即市场份额=特定企业的销售额/相关市场的销售总额×100%。确定涉嫌企业的销售额相对来讲是容易的,但确定相关市场的销售总额往往是困难的,显然,这涉及了前述相关市场的界定。

通过划定一个市场份额的界限,由此判断涉嫌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做法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但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仍然可以总结出一些经验做法,如在美国,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若超过70%,就可以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50% ~70%之间,常常还要辅以其他证据方能最终判定该企业是否具有[15]。再如欧盟,仅有10%的市场份额在通常情况下几乎不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0% ~40%的市场份额,在参考相关因素后可以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40%以上的市场份额,容易被认定为具有“优势地位”[16]。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根据自身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解和国情,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了市场份额的标准。如日本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2条第7款规定,垄断状态是指一个事业者在一年内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二分之一,或者两个事业者在一年内各自的市场占有率的总和超过四分之三的。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独占事业的推定范围是,一事业在特定市场之占有率达二分之一,或二事业全体在特定市场之占有率达三分之二,或三事业全体在特定市场之占有率达四分之三的情形。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9条第3款也规定一个企业至少占有三分之一市场份额的,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个或3个以下企业共同占有50%的市场份额,和5个或5个以下企业共同占有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也可推定这些企业作为整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这些企业能够证明在此竞争条件下它们之间能够开展实质上的竞争,或者这些企业在总体上相对于其他竞争者不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的除外。我国的《反垄断法》就是借鉴了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的规定,在第十九条作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该规定中可看出,相比较于德国,我国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更为宽松,这与我们国家还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大环境是一致的。但这样的量化标准不应是一成不变,而应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推定规定的意义表现在:若存在列举的几种情形,就可以直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样能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举证责任,同时为避免对涉嫌企业的错误认定,赋予企业申辩、反驳的机会。另外,特别规定的“不足十分之一”的情况有重大意义,因为市场份额太小的企业是难以确认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这样就排除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注释4:市场份额不足10%的企业,一般不可能成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但可成为企业中的主体。)。

我国向来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因此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除了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在什么情况下有必要考察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呢?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份额仍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但并未明确市场份额的参考数值范围,这有待于司法实践的确认。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作一个合理的推测:1.市场份额在10%以下的企业是排除在认定范围之外的。虽然各国都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无一例外地认为市场份额在10%以下的企业是不可能拥有控制市场的能力的。同时,这也与第十九条的特别规定相一致。2.市场份额在50%以下的企业是第十八条认定的对象,换句话讲,第十八条认定对象的上限是50%而不包括50%,因为市场份额在50%以上的企业是可以依据第十九条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3.在确定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对象的市场份额的数值参考范围之后,再确定一个具体的临界点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一个市场份额达到50%的企业,仅当根据其他因素可以明确地作结论说,市场上仍然存在着强度足够大的残余竞争,方可不被视为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另一方面,一个市场份额 占25%的企业,仅当其他因素明确地说明,该企业的竞争者及其交易对手仅占有一个相对弱的市场地位的时候,方可被视为占市场支配地位”[17]。因此,仅从市场份额的因素看,一个企业自身占有较大或较小的市场份额都不足以证明其具有或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必须同时考察其他因素。当然,根据今后我国的司法实践仍是可以总结出一个大致的临界点,但它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其他因素的判断 认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时,除了要考察企业的市场份额这个首要的因素外,还要考察其他反映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因素,如市场进入障碍、垂直统一化程度、经营者及其竞争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等。

1.市场进入障碍。

市场进入障碍的含义是很有争议的,但大多数学者认可的观点是,新进入者比现有的市场主体付出的任何较大的成本。这个论断有一个前提假设,即所有企业不管是现有的还是试图进入的,在市场进入资本上是平等的。市场是否存在进入障碍,是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企业在市场上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但不存在或存在很小的市场进入障碍时,该企业一般不应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趋利的本性会驱使潜在的经营者进入该市场,从而取得一定的市场地位与其竞争,其独立控制市场的目的是很难实现的。如果一个企业在市场上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的同时,该市场上存在着较大的市场障碍,潜在的经营者很难进入,从而也不会为该企业造成竞争压力,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处于对市场造成反竞争的影响的较优越的地位。因此,有学者认为:“从反垄断法理论看,市场力量或者支配地位的确定通常要考虑两个因素,但对该两要素本身有着不尽相同的表述方法。一种说法是支配企业的市场份额和进入障碍的程度,如OECD持这种说法。另一种说法是市场优势或市场势力和进入障碍。尽管说法不完全一样,其所指内容大同小异,或者没有差异。”[18] 2.垂直统一化程度。

垂直统一化是指生产商控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阶段的情况。如原材料的供应、加工、制造和产品的运输、销售等,而不仅仅是在同一个层次上运营。从某种意义上讲,垂直统一化的程度是影响市场进入障碍构成的一个因素。垂直统一化程度愈高,市场进入障碍就可能愈大;
反之,则愈小。总之,垂直统一化程度亦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要考察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3.经营者及其竞争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美国法院在1953年的“美国诉联合制鞋机械公司案”中认为,企业占有75%的市场份额虽然对认定其是否具有垄断力是重要的,但市场份额本身对案件的结果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除了市场份额之外,法院还要考察其他因素,包括企业制定价格的行为、企业及其竞争对手的经济实力、企业的学习优势、企业产品的花色品种等等。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了要考察市场份额外,还要考察企业其他相关因素。显而易见,反映企业综合竞争力或市场力量的这些因素,与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密切相关的。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应当首先考虑该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之外,还应考虑:(1)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即该经营者的垂直联合程度。(2)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显然,该经营者的财力越强大,技术条件越好,对其他经营者的影响力就越强。(3)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这里的“其他经营者”是该经营者的交易对象,若交易对象转向其他经营者的可能性越小,那么该经营者对市场的影响就越大。(4)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即市场的进入障碍程度。市场的进入难度越大,该经营者相对于新的竞争者而言,受到保护的程度就越强。(5)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这是对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考量因素的兜底条款的规定,在今后的实践中,它可能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竞争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企业转产的可能性和对客户的依赖性、市场行为(该经营者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等。

注释: 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86-87,88-90. [14][18]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522,497-498,528,527.  ; [13]阮方民.欧盟竞争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88,170-171. 季晓南.中国反垄断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287. 尚明.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72. P.贝伦斯.对于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监督[A].王晓晔.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06-207. [12][16][17]文学国.滥用与规制.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之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19,126,134,205. 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76. [11]王生卫.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1):122. [15][美]马歇尔•C.霍华德.美国反托拉斯法和贸易法规[M].孙南申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170-171.

市场定位论文范文第2篇

1、我国房地产企业市场定位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市场定位存在着许多误区,主要表现在:

(1)产品定位不准确。房地产开发商热中于做广告,但是宣传手段及内容相似,使产品无法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独特的形象,消费者很难分辨它们之间的差别。

(2)客户管理不到位。由于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建立统一的客户资源管理平台,给管理客户带来很大难度。很多企业未能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也未建立起与客户沟通的有效渠道,没有建立规范的客户回访制度和客户关怀行动,不能及时掌握客户需求变化和客户满意程度,难以进行市场准确定位。

(3)销售过程缺乏规范管理。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手段和系统,大量曾经访问、咨询过、没有最终成交的客户的信息没有得到保留,而这些潜在的、未成交的客户资源都是花费巨额广告投放或通过展览活动吸引而来的。由于缺乏处理过程,未成交客户的背景信息、未成交原因以及对产品的需求等都未能得到应有的保留和分析处理。如果由于市场定位不准,企业要对市场重新定位。但是,就目前很多企业没有重视企业的再定位。

(4)随波逐流大盘定位。目前商品房的开发趋向于建筑面积越来越大,小区绿地面积越来越大,装修水准越来越高等。虽然无法回避不同居住群体之间客观上的差异,但是开发规模太大,将给现行物业管理模式带来管理上的困难,还使得居住其中的业主可能难以找到家的感觉。

(5)缺乏战略规划。未能充分考虑市场定位的影响因素,在营销过程中仅仅是随房地产市场竞争的潮流,被动、零散地运用广告、宣传、改善服务态度等促销手段。

2、我国房地产企业市场定位的内容

(1)市场细分。房地产市场细分是指人们在目标市场营销观念的指导下,依据一定的细分参数,将房地产市场总体分为若干具有相似需求和欲望的房地产消费群,其中,每个消费群即为一个细分市场。房地产市场细分是房地产企业选择目标市场及目标客户的前提与基础,其根本功能在于为房地产企业实施有效的目标市场营销战略服务。房地产市场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细分:一是心理需求细分。分析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其实是分析其在购买住宅时的动机,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个性不同决定了不同的住宅消费群。二是家庭组成细分。在城市中家庭是一个生活单元,家庭数量及结构对住宅的需求有重大影响。三是地理环境细分,包括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方面内容。消费者对房地产的需求爱好,实际上是对房地产及周围环境进行综合评价和选择的结果,即是房地产所处地区的地形、地貌、气候条件、距离市中心的远近、交通便利、文化教育情况等的综合。

市场细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细分市场有利于开拓、发掘新的市场机会,企业可以集中人、财、物等资源,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有利于掌握潜在市场的需求,不断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通过细分市场可以从中选择有效的目标市场。

(2)市场调研。是市场定位的核心,也是顾客和企业联系的纽带。对于房地产企业市场定位来说,信息的收集很重要,主要包括宏观信息即整个市场竞争的情况,竞争对手的楼盘类型,销售定位;
潜在目标人群的需求信息和企业内部信息。

(3)房地产品牌形象的培育。品牌是房地产企业楼盘的市场信誉、市场竞争力的集中体现。房地产产品品牌能更好的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心理需求,对那些有强烈偏好的顾客来说更有吸引力。

(4)打造真正的卖点。如何打造房地产项目的真正的卖点是项目定位的关键内容,卖点可从多个方面进行,如文化定位突出商品房所蕴涵的文化氛围,智能化定位突出小区的设施和物业管理的智能手段;
概念定位突出感性消费时代的概念营销等。房地产市场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企业注重在产品本身和附加值上加以再定位,重申产品与众不同的特色。

3、房地产企业市场定位的策略

房地产企业市场定位包括产品定位、品牌定位、企业战略定位,房地产企业市场定位的分析如图1.

3.1房地产企业产品定位策略

房地产企业首先了解竞争对象的产品具有哪些特性,研究消费者对该产品重视程度,然后决定本企业的产品定位。

(1)提高产品的性价比,注重人文环境。消费者在购买时,考虑最多是的是商品房的质量和性价比。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严把质量关,确保项目在各个方面的质量。居住小区的选址与建设必须要考虑人文因素,包括交通、教育和环境等内容。

(2)保证空间的合理布局。住宅最关键的要素是它的空间,因为其他设施都可以更新换代,惟独住宅的空间在其寿命内是不变的。保证空间的合理布局是住宅建设的发展方向。

(3)准确挖掘高价值的客户。如何判断客户的价值?从什么样的角度看待客户的价值?能否将客户价值量化?这是房地产企业特别关注的问题。房地产产品定位应考虑客户关系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中重要的理论是“二八原则”,也就是客户价值金字塔。在客户价值金字塔的顶端,20%的客户能够为企业贡献80%的利润;
在客户价值金字塔的底端,80%客户能为企业带来20%的利润。因此,那20%的客户为企业高价值的客户群体。从客户生命周期的角度来看待客户,不断挖掘客户价值是树立品牌、打造百年老店的房地产商们的追求。树立企业品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使得客户在其生命周期之中能够不断地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品。

3.2房地产企业品牌定位策略

房地产企业品牌定位策略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深化品牌营销观念。目前品牌营销观念深入人心,广告成为广大客户购房时主要信息来源之一,因此品牌广告竞争也成为众多发展商重要竞争手段之一。广告创意突出绿色家园独特的产品品牌价值,包括园林生态、体育健身、休闲等特色;
突出企业品牌价值,包括企业良好的知名度,美誉度及雄厚的实力,企业文化等。

(2)使消费者增强对房地产商的信心。房地产开发只靠硬件投入是不能构成品牌产品的,以品牌切入,更有利于竞争,建立特有的房地产品牌,逐步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3)建立优质的物业管理品牌。物业管理是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大事,优质的物业管理对企业品牌树立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3房地产企业战略定位策略

房地产开发企业战略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是建立专业化、跨地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雄厚的企业将逐步把企业资源向作为房地产专业化公司的发展方向聚集。二是综合性、跨领域房地产开发企业。这部分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将呈现出多元性特征。三是房地产产业链投资延长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它的投资范围自延伸到了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上游或下游行业,取得产业链的利润最大化。四是从开发商转向房地产服务类企业。随着二手房市场即将全面起动,房地产细分市场架构进一步明显,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创新将面临非常好的市场环境和机遇。

(1)产业链投资延长定位。投资范围向相关的上下游行业延伸。

(2)补缺式定位。通过市场细分发现新的尚未被占领,但为许多消费者重视的空位产品。在这种定位下企业容易取得成功,因此这部分潜在市场即营销机会没有被发现,也许有的企业发现这种潜在市场,但没有足够的实力,无法去占领空白的市场。

(3)挑战式定位。当企业能比竞争者生产出更好的产品,该市场容量足够吸纳这两个竞争者的产品,同时比竞争者有更多的资源和实力,这时企业可把产品定在与竞争者相似的位置上,同竞争者在同一细分市场竞争。

(4)突出优势式定位。房地产企业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有的是市场的领跑者,有的是随行就市跟随者,有的是补缺者。当企业意识到自己无力与同行业强大的竞争者相抗衡从而获得绝对优势地位时,可突出宣传自己与众不同的特色,如前期的规划设计、后期的物业管理等方面取得领先地位。

4、结束语

当今房地产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市场定位时要充分考虑定位过程中的品牌、超前和创新观念,为自己的商品打造卖点,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定位模式。只有通过准确的市场定位,房地产企业才能取得成功。

参考文献:

[1]王洪卫。房地产市场营销[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市场定位论文范文第3篇

1.1行业竞争不利因素

缺乏健全的管理体系。一方面,在邮政储蓄银行发展过程中,虽然其经营体制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但其管理体制并没有随之转变,仍旧沿袭着传统的管理模式,由上级管理层统一领导。另一方面,邮政储蓄银行表面上增设了储蓄金融业务,但在一定程度上,还过分依赖于原始的邮政体系,缺乏自主性,业务范围混乱,不利于其长远的发展。业务经营范围不完善。由于邮政储蓄银行的金融类业务是建立在邮政业务的基础上的,所以其业务范围受到了明显的制约,一些受众群体对邮政储蓄银行的印象还停留在邮政和存款业务的基本经营范畴,而其贷款业务的发展受到了严重制约,这种单一的经营模式使得邮政储蓄银行的市场地位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行业人员素质水平偏低。该方面制约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随着经营网点的数量不断增多,银行从业人员的数量远远跟不上其发展的速度,直接导致了从业人员水平的良莠不齐。二是受到其经营地区的限制,年轻的银行从业人员多数不愿再农村地区工作,所以导致银行现有的从业人员多为老员工,后续人员补给资源严重不足,并且人员素质还停留在过去的老旧工作模式。配套设备使用较为落后。与其他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相比,邮政储蓄银行的硬件设备配备还远远落后,无法跟上行业发展的电子化和网络化趋势,一些高科技的金融设备很难再邮政储蓄银行的经营网点见到,金融处理系统的速度也很难达到快速精准的标准,这就大大影响了其在目标受众心中的地位和形象,间接流失了一部分年轻的受众群体。

1.2行业发展新机遇

新农村建设的环境机遇。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2006年中央的“一号文件”明确指出:今后县域内各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要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支持农业和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扩大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邮政储蓄实现了对内连通城乡,汇通全国.对外随银联卡走出国门,成为全国最大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开展中间业务的机遇。中间业务收入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收入的重要来源。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起步较晚,这对于新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来说无疑是减少了竞争压力。从2003年8月邮政储蓄的新老资金实行划断开始,邮政储蓄的中间业务有了较快的发展,不仅保险、国债以及各大代收代付业务上规模逐渐增大,稳定了一批低端固定群体,同时也在基金和个人理财上有所突破,并通过与保险、基金、大型企业的合作,逐渐进入高端客户市场。

1.3行业发展存在的风险分析

邮政储蓄银行的成立为邮政储蓄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挑战。挑战主要来自内外两个方面:一是在城市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仅要面临与中国同业之间的竞争,随着金融市场对外的开放,邮政储蓄银行也将面临与外资金融机构争夺优质客户。在农村市场上,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也会给邮政储蓄银行带来压力。二是从邮政储蓄银行现有的人员构成和知识结构和运作方式来看,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薄弱,邮政储蓄在资金运用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难以防范。

2根据自身优势和发展特点进行准确的市场业务分析

2.1农村零售业务

针对国家支持建设新农村的机遇以及当前国家政策着重解决“三在”问题的条件下,邮政储蓄银行应该利用其对农村地区,农户情况比较熟悉的特点,开展农村小额抵押贷款等各项业务,和其他商业银行实行错位竞争,重点发展农村零售业务。由于在村小额贷款业务相对于那些针对企业的贷款相比,风险高收益低,现有金融机构的发展积极性较低.邮政储蓄银行2007年才开始开办小额信贷业务,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而作为农村信贷市场新参与者,邮政储蓄银行不同干市场中的已有参与者,不能照搬现有银行的经营模式,因此,对于邮政储蓄银行来说,直接进入市场需求大但供给不足的小额贷款领域将是获取竞争优势的最便捷手段。

2.2尝试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邮政储蓄银行所吸纳的储蓄资金数量是十分庞大的,而要想使这些资金从闲置中更好的利用起来,银行可以尝试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因为小额贷款业务对于银行的抗风险能力要求较低,对于风险判断的准确性要求也不高,适合于刚刚起步发展贷款业务的机构,在积累了丰富的市场经验之后,可以进一步涉足大额贷款的领域。另外,邮政储蓄银行还可以从资金债券等业务寻找突破口,利用政府对其发展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其在该领域方面的优势,以弥补其经营领域的不足。

2.3中间业务

市场定位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在分析社会需求的基础上,定位市场,探讨了地理信息系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体系设置、实践能力训练以及如何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等一系列问题,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为目的,以增强地理信息系统专业的生存与发展能力。

学科专业建设是大学发展的永恒主题,要想建设成为高水平的大学,高水平的专业建设是基础。按照教育生态学的观点,人才质量是专业发展的核心,满足社会需求是专业发展的目标,社会适应性是专业发展的基础,战略规划是专业发展的基石。地理信息系统专业是长江大学地球科学学院的重点建设专业,目前已进人规划、建设阶段。笔者在分析社会需求的基础上,探讨了地理信息系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体系设置、实践能力训练、以及如何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以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一系列问题。

1社会对GIS从业人员的需求

1)GIS专业程序员或系统员大致有4方面的要求:①编程语言要求。比如要求熟练掌握cc+十语言,更高要求是精通C#,C十+Java,JSP,中的某种语言,熟悉VC++,JBuilder等编程环境,熟悉某种建模工具构建系统模型;②GIS平台要求。如要求熟练掌握某种主流GIS平台及二次开发技术,更高要求的是对WebGIS、三维GIS的开发有一定了解;③数据库技术要求。熟悉某种数据库,更高要求是能基于Oracle等大型数据库进行开发;④要求有一定的项目经验。

2)GIS市场梢售或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不开发系统,做市场或管理,要求有行业知识与背景,更重要的熟悉市场,懂得一定的管理知识,专业知识要求不高,只要熟悉相关GIS软件就足够了。

3)相关行业的应用或分析人员由于80%的信息都和空间位置有关,GIS作为一种应用工具能服务于众多行业,而且GIS也只有在应用中才能体现其生命力,特别是行业的GIS深度应用。其要求就是除了有GIS专业知识外,需要有应用领域的专业知识。

4)与GIS相关的数据人员空间数据是GIS的核心,对一个GIS项目来说,相当大一部分资金用于数据的采集、生产与维护,这个方向对GIS人员需求量较大,要求是能熟练使用相关GIS软件,比如利用GIS软件进行矢量化,利用软件对遥感和航测数据进行处理等。

5)GIS教育或研究人员越来越多毕业生加入了考研大军,部分学生毕业后仍然从事前面所述的工作,也有部分学生毕业后进人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从事GIS教育与研究。GIS教育与研究大致可分为GIS基础理论研究、GIS实现技术研究、GIS应用及其探索。相应的,在数学基础、计算机技术以及应用行业背景知识上会有更高的要求。

根据上面的社会需求分析,长江大学GIS本科毕业生的市场定位主要分为3类:GIS研发、GIS市场与管理、GIS应用。不同的市场定位对教育的需求是不同的,对于GIS研发人员来说,计算机技术是最重要的,对于GIS市场与管理人员来说,需要有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或管理知识,而对相关行业的GIS应用或分析人员来说,需要有应用领域的专业知识。

2基于市场定位,设置灵活的课程体系

为了让学生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必须基于市场定位来调整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具体思路可以概括为以下3点:①厚基础、宽口径、突出特色;②在课程设置上突出不同的市场定位,学生选修时加强择业引导;③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按照这个思路来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其中学科知识模块的构建与课程体系的设计是人才培养方案中重要的方面,应适应多样化人才培养规格的需要,使培养的人才不仅能适应企业对技术和经济的需要,熟练地解决本专业的技术问题,同时还要依据市场的变化和需要,较快地适应不同技术领域之间的转换。

在课程体系设置中,按照厚基础、宽口径的要求,加强计算机、英语等能力的培养,保证其课程和应用的不断线;专业课程以大专业为基础设置,同时体现不同市场定位的需要,设置模块化的专业方向,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动态实施,具体措施如下:

1)计算机技术是GIS专业的基础,特别是对于开发人员来说,计算机技术要求更高。因此,在课程设置中强调“三个一”(一个GIS平台、一个数据库平台、一门编程语言),要求每个学生能够精通一门编程语言,熟悉一个数据库平台,能基于一个GIS平台进行操作和二次开发。

2)设置模块化的专业方向,体现不同就业方向的需要。如设置一些高级计算机技术课程模块,如计算机图形学、网络编程、数字图像处理等课程,这主要是针对部分学生将来可能从事软件开发的需要而设置的;设置一些管理类课程,这主要是为了培养学生既懂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又懂管理,将来成为GIS市场销售或管理人员而设置的;设置一些应用专业模块,如数学地质、沉积岩石学等课程,将我校的一些优势学科核心课程开设为GIS专业的应用专业选修课,注重整合资源、交叉融合,充分发挥优势学科的辐射作用,引导部分同学选修,将GIS作为工具,以后从事这个领域的行业分析与应用工作。

3)对学生进行择业、课程选择引导。学时是有限的,学生的精力和时间有限,学生的兴趣各异,在课程设置中将需要的、可能需要的分开,能够让学生有所为有所不为,分阶段量力而行。为了减少学生选课、就业的盲目性,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商,让学生能够利用寒暑假时间到企业参观、实习,了解企业,明确自己的职业倾向,有利于课程选择。另一方面学校积极鼓励学生到与本校建立友好关系的其他高校学习或实习,以便毕业后能在更大范围内寻找工作。超级秘书网

3将专业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相结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一个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好后,培养方案的具体实施具有一个较长的周期,而现代社会的发展在急剧加速,新的科学技术层出不穷。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毕业的学生踏上社会时会沮丧的发现,在学校所学的一些技术已趋于过时,要胜任现在的工作必须重新学习新的技术。这个矛盾永远存在。要解决这个矛盾可以从以下2个方面人手:

市场定位论文范文第5篇

1.立足为本地经济发展服务。民营银行在市场细分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应是地域,民间资本植根于当地经济“,草根性”“、本土化”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相当的人缘地缘优势。民营银行的从业人员大多来自辖区内,对辖区内的企业有一定的了解,可以降低搜集信息的成本以及贷款的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并且,由于当地居民企业对民营银行发起人的认知程度较高,也有助于降低民营银行的吸储难度。因此民营银行的服务目标首先是当地经济建设[3]。例如,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框架下,目前河北省已确定40个承接京津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重点平台,京津的产业转移将带动大量企业落户河北,如果河北省未来设立的民营银行能够及时为产业园区各类企业提供创新型的服务,将能在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中为自己赢得一席之地。2.重点面向中小微企业。由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这些民营银行更了解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规律,尤其在扶持企业创业及成长发育过程中,民营银行的创新空间应该会很大。另外,民营银行规模比较小,从银行服务经营特点上,小的和小的之间存在更强的耦合机制。因此,民营资本设立的民营银行天生就具有服务民营中小微企业的优越性。

(二)民营银行的产品定位

民营银行应根据自己的目标客户定位,在传统银行产品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商圈融资,开发中小微企业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发展降低实体网点成本和人力成本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等[4]。1.大力发展商圈融资。“商圈”是指集聚于一定地域或产业内的商贸业经营群体,以商品交易市场、物流园区、电子商务平台等为主要形式。例如在河北省目前发展的各个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辛集皮革、高阳纺织、安平丝网等都属于商贸业集群。商圈的特点就是产业内的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缺乏抵押物,信用记录不全,因此融资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商圈担保融资是指商圈管理机构利用对入驻商圈的中小商贸企业日常管理的控制力优势,根据信用程度对入驻商圈的中小商贸企业进行筛选,然后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其中的合格者提供担保并获取银行信贷支持的融资模式。民营银行可以利用自己“草根化”“、本土性”的特性,增强主动营销的意识,与商圈管理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及时了解并满足商圈融资需求,提供低成本、差异化的金融服务。2.开发中小企业的供应链金融产品。民营银行应针对区域内企业的特点开发国内保理、商品融资、订单融资、预付款融资、应付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为了更好地便利客户,衔接客户采购、库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资金需求,可以对供应链融资产品交叉搭配,设计不同的产品组合,以“产品包”的形式向小微企业客户提供服务,增强客户黏性,同时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3.发展互联网金融产品。中国银行业协会与普华永道联合的《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2013年)》表明,近八成银行家表示将与电商合作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超过九成的银行家认为信息科技对业务发展与经营管理有积极作用,移动互联技术也成为信息技术新发展中银行家关注的首选。可以说,未来金融业的最终归宿,就是在移动互联网等第三次科技革命浪潮中,完成从传统金融到互联网金融的彻底嬗变,传统银行如果不主动加入金融互联网的浪潮,肯定会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5]作为新设立的民营银行来说,与其发展以后再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不如设立之初就搭建好互联网金融平台,从而确定自己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三)民营银行的营销策略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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