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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学论文【五篇】(2023年)

时间:2024-02-26 11:57:01 来源:网友投稿

中央银行是我国金融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者,肩负国家金融稳定的重要责任,次债危机爆发以来,各国中央银行均采取了大规模的救市活动,我国中央银行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有力的支持了我国经济快速复苏。从财务报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央银行学论文【五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中央银行学论文【五篇】

中央银行学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央银行资产 经济规模 脉冲响应函数 协整检验

一、引言

中央银行是我国金融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者,肩负国家金融稳定的重要责任,次债危机爆发以来,各国中央银行均采取了大规模的救市活动,我国中央银行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有力的支持了我国经济快速复苏。从财务报表角度分析,中央银行的宏观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可以在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中得以充分体现,其中资产项目反映了中央银行资金的运用,主要包括国外资产、政府债权、公司债权等方面,中央银行总资产规模反映了一国货币运用现状,现代货币论理论认为,货币是影响一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适当的货币供应量是一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央行货币政策的实施主要通过对利率、货币供应量等中间目标的调节从而对一国实体经济产生影响,实现最终目标,由于各国经济实体的传导机制不同,中央银行资金运用过程中对经济产生的影响也各不相同,对中央银行资产规模与经济发展间关系进行研究分析,可以准确把握央行金融政策政策传导机制的效率,为一国宏观金融政策的制定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与政策参考。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货币当局资产规模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展起来的以凯恩斯为代表的货币经济理论,凯恩斯理论反对古典经济学家将实物经济与货币经济作为两个完全相互独立的存在体,相反凯恩斯理论认为,货币当局可以通过利率将实物经济与货币经济联系起来,即中央银行通过调节货币供应量会对实体经济产生重要影响。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希克斯在凯恩斯理论基础上总结归纳得出在商品市场与货币市场均衡条件下利率与国民收入关系模型,即IS-LM模型,认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会引起LM曲线的移动,通过利率的作用使得宏观经济在一个新水平上达到均衡。弗里德曼(1963)通过对货币供应量与国民经济产出间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得出,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在短期内会对经济总产出产生扰动影响。韦伯等(1995)通过利用近3300个样本对货币供应量与经济总产出增长率关系进行分析得出,在长期范围内,货币供应量变化与国民经济产出增长率间并没有明显的关系。

我国学者也对货币规模与经济发展关系进行过系列研究,隋鹤(2007)通过建立货币理论模型,分析结果认为货币供给与国民收入之间存在正比关系。马树才等(2009)以我国2000-2008年月度数据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短期内货币供应量对国民经济产出影响十分显著,但长期范围来看,货币政策对经济产出的影响微乎其微,因此货币当局应加强短期货币政策的灵活性。杜朝运等(2009)运用投资乘数相关理论推倒出我国货币供应量与国民收入关系曲线,认为货币供应对经济产生实质性影响应以货币供给过剩为必要条件,并据此提出央行应根据经济运行与货币供给关系所处的运行阶段不同制定出有差异的货币政策。黄瑞玲等(2009)对我国央行货币政策有效性进行深入考察得出广义货币供应量与我国经济增长率间具有大体一致的波动关系,我国阶段性货币政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有效的。

综合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可以发现,现阶段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货币供应规模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以及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解读。从央行资产整体来源看,货币发行规模只占总资产来源的一部分,仅以货币供应规模为变量分析金融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难以全面真实反映中央银行宏观政策对经济产生的作用,基于此,本文从财务报表角度分析央行资产总规模与宏观经济间的发展关系,揭示央行整体宏观政策对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

三、模型简介与样本选择

本文运用VAR脉冲响应分析模型对我国中央银行资产规模与经济发展间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VAR模型是数理统计模型的一种,最早由西门斯(Sims)1980年引入用于经济学分析。脉冲响应分析是对VAR基础模型的发展,是通过时间序列分析随机扰动项受到冲击后如何在系统中进行传播从而对各变量产生冲击影响。基本模型如下:

yt=a1yt-1+a2yt-2+b1xt-1+b2xt-2+ε1t①

xt=c1xt-1+c2xt-2+d1yt-1+d2yt-2+ε2t②

现假设系统在t=0时刻有y-1=y-2=x-1=x-2=0,现考察y对x变化产生的响应函数,给ε20=1,ε10=0,以后各期随机扰动项取值均为零。在第0时期则有x0=1,y0=0将上述结果代入①②式则有x1=c1,y1=b1在1时期 以此类推根据所取样本区间一直计算下去,算出yt即为变量y对x变化冲击所产生的响应函数。运用VAR脉冲响应函数进行分析,随机扰动项下列特征必须对任意取值t或t≠k均成立:

E(εit)=0;
var(εt)=E(εt,εt′);
E(εit,εik)=0

因此在进行VAR脉冲响应分析前,为了避免出现伪回归从而影响实证结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应对单个样本变量序列进行稳定性检验,并在水平值向量序列不平稳的前提下对向量序列之间进行协整关系检验。本文分别运用ADF检验与JJ检验对我国中央银行资产规模序列与经济发展规模序列进行了相关检验。

本文在综合考虑数据可得性与分析科学性的基础上,选取1999-2009共计11年的数据为样本,综合分析央行资产规模与经济规模间的关系,其中经济规模变量以国内生产总值作为衡量指标。所有数据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四、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为了避免出现伪回归,首先对1999-2009年间的央行资产规模向量序列和国内生产总值向量序列分别进行ADF单位根检验,判断各向量序列是否稳定,在检验过程中根据SIC准则选取滞后期为2期。ADF单位根检验结果详见表1。

从单位根检验结果可以看出,我国中央银行资产规模与GDP规模原序列均不平稳,但在10%置信水平下,可以认定两个变量的二阶向量序列均为平稳序列,说明我国中央银行资产规模与GDP规模为同阶平稳序列,因此在做VAR脉冲分析前,还需要对两个向量序列间的关系作协整分析,检验二者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关系。

本文运用JJ协整检验方法对我国中央银行资产规模与经济发展规模之间关系分别进行特征根迹检验和最大特征值检验,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存在长期协整关系,从而为VAR脉冲响应分析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提供支撑。在协整检验过程中,本文根据Schwarz准则确定滞后期数为1,协整检验结果详见表2。

从协整检验结果分析可知,在假设不存在协整方程前提下,取5%为置信水平,特征根迹检验与最大特征值检验的检验值均大于临界值,两种检验结果均可拒绝不存在协整方程的原假设,即我国中央银行资产规模与我国经济整体规模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而中央银行资产规模变动是执行一系列宏观金融政策的结果,说明一直以来,我国中央银行的一系列宏观金融政策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长期稳定的影响。

协整分析结果同时表明,我国中央银行资产规模与经济发展规模满足VAR脉冲响应分析条件,为了进一步分析中央银行资产规模变动对经济发展产生的具体影响,本文运用Eviews5.0软件建立VAR(2)模型,分析我国经济发展规模对中央银行资产规模由于受到宏观政策作用发生变动而产生的响应函数。实际操作过程中,脉冲响应分析结果选择以图形方式输出,详见图1。图中横轴表示中央银行资产规模变动对经济规模产生冲击作用的滞后期数,纵轴表示我国整体经济规模变量。

由VAR脉冲响应分析结果可知,当中央银行执行宏观金融政策导致总资产规模发生变动时,会给实体国民经济产生一定时期同向的冲击,这种冲击效果在第二期达到峰值,随后逐步趋于平缓,说明我国中央银行宏观金融政策可以在短期内对经济发展产生有效冲击,但整体来看,冲击期间较短,一定时期的宏观金融政策难以对经济产生长远冲击,这与我国当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具有明显阶段性特征相一致。

五、结论

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金融体系决策中心,通过制定一系列金融政策对一国宏观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各国经济体制以及政策传导渠道存在差异,使得各国中央银行宏观政策的执行对实体经济产生的影响效果不同。本文试图运用VAR脉冲响应模型分析我国中央银行宏观金融政策对实体经济产生的影响。为了科学量化中央银行各项金融政策效果,文章从中央银行财务报表角度分析,考虑到各种宏观金融政策结果可以通过央行总资产规模指标进行综合反映,本文进一步研究我国中央银行资产规模与我国经济发展规模间的相互关系。

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中央银行资产规模与经济总量规模之间存在长期稳定关系,当中央银行执行各类宏观金融政策导致总资产规模发生变动时,会对我国整体国民经济产生同向的冲击。这种冲击影响有一定的滞后性,且冲击效果在短期内较为明显,宏观金融政策对经济的长期影响效果有限,说明我国中央银行当前金融政策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分析结果与我国宏观经济现实情况相吻合。

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以来我国高速发展的实体经济受到严峻的考验,中国人民银行接受中央政府委托,果断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政策措施,有力刺激了我国经济的率先回暖,当前我国经济正朝着预计目标发展。前文分析可知中央银行宏观金融政策会对国民经济产生短期明显的同向冲击,一方面这与我国当前实行一系列金融与经济政策带来社会经济在危机中软着陆的现状相符;
另一方面考虑上述短期冲击效果,在我国经济全面复苏迹象尚不明显的情况下,中央银行作为金融政策的制定者,应谨慎考虑各种新政策的推出可能对经济体系产生的冲击,短期内应保持政策的一贯性与连续性,避免由于政策的退出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Friedman M,Schwartz A.Money and business cycle[J].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63,45:32-64

[2]McCandless G,E Weber.Some Monetary Facts[J].Federal Reserve Bank of Minneapolis Quarterly Review,1995,3:2-11

[3]隋鹤.中国的货币供给理论及其实证分析[J].统计与决策,2007,3:114-116

[4]马树才,贾凯威.货币政策对通货膨胀治理与国民经济增长的效应研究[J].统计与决策,2009,14:128-131

[5]杜朝运,吴明.我国货币供应量与经济运行弱相关的理性思考[J].上海金融,2009,11:39-43

[6]黄瑞玲,李子联.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分析[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6:43-48

[7]高铁梅.计量经济分析方法与建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249-297

[8]戴建军.我国货币供应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与实证研究[D].湖南:湖南大学,2008:52-72

[9]闫力,刘克宫,张次兰.货币政策有效性问题研究[J].金融研究,2009,12:59-71

中央银行学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注资;
再贷款;
产权;
中央银行独立性

中国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7)06―003―07

一、引言

近年来因为金融危机在世界范围内频繁发生,对各国经济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各国中央银行都明确把金融稳定作为重要的职责。随着2003年中国银监会的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被分离出去,同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两大职能就是货币稳定和金融稳定。

中央银行化解金融系统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主要策略和手段有紧急流动性贷款、存款保险制度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常通过贴现窗口或公开市场操作向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我国则主要通过间接注资和直接再贷款来实现,比如: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从2003年底开始用外汇储备,向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银河证券、中金公司等重点金融机构注入大量资本金,成为其惟一或主要股东;
1997年以来,在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基金会等过程中,为解决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支付个人合法债务和外债的资金缺口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共提供了1411亿元的再贷款;
截至2004年6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向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提供总计5739亿元的再贷款,并向各对应国有银行发行了10年期金融债券8200亿元等。通过注资和再贷款的方式对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中央银行成为微观金融机构事实上的股东和债权人,并且要保证投入资金的收益性,这样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产权关系,使中央银行受制于金融机构的微观利益,可能隐含着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冲击。本文从产权角度出发,借鉴并修改了陆磊的微观行为模型,通过对中央银行和微观金融机构最优决策的分析,得出了中央银行独立性受到影响的结论。

二、文献评述

关于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研究多数是基于解决动态非一致性理论和政治性经济周期理论解释的通胀偏差(inflation bias)对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而探讨把货币政策赋予一个独立的中央银行的问题,代表性的理论有“保守的中央银行家”理论和“委托一”理论,它们从不同角度研究了一个独立的中央银行在消除通胀偏差方面的作用。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不是从解决通货膨胀偏差的角度来研究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文献,这些文献把政府、金融利益集团和公众看作是各自利益最大化者,认为中央银行独立性是各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其中的金融利益集团理论比较有代表性,其主要观点是中央银行独立性是内生决定的。他认为经济政策是各利益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斗争、博弈的结果,作为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之一的货币政策也会受到金融利益集团游说的影响。由于金融部门与中央银行有着频繁的人事和业务往来,金融部门游说中央银行相对于游说庞大的政府官僚系统更为方便等原因,金融部门和中央银行容易结成联盟。而金融部门通常高度厌恶通货膨胀,这样中央银行就会独立于政府执行货币政策来保持一个较低的通货膨胀率,中央银行独立性得以实现。

目前对中央银行独立性还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关于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研究还有一个特点,即多数研究局限于在宏观层面上论述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来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一些特征和作用,却很少考虑中央银行相对于微观金融机构的独立性。虽然Posen从金融利益集团角度考虑了中央银行独立性,但是他所指的中央银行独立性仍然是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在中国当前的金融稳定政策框架下,考虑中央银行相对于微观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可能更有意义。本文所指的中央银行独立性是侧重于中央银行相对于微观金融机构的独立性。

虽然近年来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被赋予了货币稳定和金融稳定的双重目标,但是经济学家在中央银行的双重目标是否相容上的观点并不一致,有人认为二者是相容的,也有人认为二者是矛盾的,还有人认为二者短期冲突,但是长期是一致的,详细讨论可见王自立的研究。另外,现有的文献主要讨论货币政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很少涉及金融稳定对货币稳定的影响,从而也很少涉及金融稳定政策对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影响。

从微观主体行为角度讨论金融稳定政策对中央银行相对于微观金融机构独立性的影响的文献则更少。陆磊从中国实际出发,构建了中央银行一金融机构一居民部门的非均衡博弈模型,认为中央银行出于对支付体系稳定性的考虑,在与金融机构的博弈中处于被动地位,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均因此而丧失独立性,这样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就从货币政策中的不独立于行政当局转化为不独立于金融机构。但是他只是从信息约束角度进行论证,考虑到人民银行被赋予保证其投资收益的职责,中央银行与微观金融机构之间就产生了事实上的产权关系,本文从这种产权关系角度考察中央银行相对于微观金融机构的独立性是怎样受到影响的。

三、模型的构建和分析

(一)基本假设

1.中央银行的目标函数设定

为模型分析之便,本文中的金融稳定特指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问题,而中央银行的金融稳定政策也专指通过注资和再贷款的方式发行基础货币对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

(三)模型分析

命题1: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受制于金融机构,中央银行相对于微观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受到影响。

证明:若中央银行的决策模型无解,说明中央银行若兼顾多重目标,则各目标中的变量设置可能使中央银行没有最优决策。

若中央银行的决策模型有解,则由方程(4)解出的m’取决于多个变量,其中包括金融机构的变量:R(・)、C(・)、mi、ldIS和pi等,统一记为Fi,即m*=m*(Fi,・),代入方程(3)后解出的m*也是Fi的函数,即m*=m*(Fi,・)。这样最优的货币政策基础货币投放量m*受制于金融机构,中央银行相对于微观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受到了影响。

推论1:中央银行兼顾多重目标时,对主要目标和金融机构赢利性和再贷款可偿还性的关注的评价(即权重γ的大小)、注资行为中对被注资机构的持股比例(θ)和再贷款的折算系数(δ)都影响中央银行的最优决策。

证明:同上,m*和m*同样依赖于γθ和δ,但γθ和δ对最优决策的影响不能确定,取决于金融

机构的其他参数设置。

推论2:为维护金融稳定而投入基础货币(采用注资和再贷款的方式)会产生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道德风险,而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又进一步加剧金融稳定性基础货币的投放压力(即产生新的注资和再贷款的压力)。这既是金融稳定职能的非独立,又是货币政策的非独立。

证明:为维护金融稳定而投入基础货币会产生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已被论述和证明过多次(Roger,2002;
周小川,2004等),这里不再证明。下面证明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会进一步加剧金融稳定性基础货币的投放压力。会上升,即最优的金融稳定性基础货币投放数量上升,金融稳定性基础货币投放的压力进一步加剧。这是金融稳定职能的非独立,并且通过命题1所描述的机制,又导致了货币政策的非独立。可以看出,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最终可能导致一国金融和经济体系的崩溃。

命题2:微观金融机构有隐藏信息和游说央行的激励。在中央银行金融稳定政策安排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微观金融机构预期到中央银行对支付体系波动性的关注,存在隐藏真实流动性状况和游说央行的激励,以获得尽可能多的流动性支持。

证明:由(6)式得ldIS0,即金融机构倾向于低报自身的流动性,以尽可能多地获取流动性支持。

四、经验证据

(一)金融稳定性基础货币投入的宏观影响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被动地通过注资和再贷款等方式投入大量的基础货币用于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基础货币的被动投放必然会通过货币创造机制形成实体经济中的货币存量,由此可能导致通货膨胀。陆磊对1999年以来金融稳定性基础货币投入做了不完全统计,从其统计数字中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累计金融稳定性基础货币投放存量至少1.6万亿元,并且主要通过再贷款和注资方式实现。他还做了一个简单的测算,得出这1.6万亿元金融稳定性基础货币投入存量占2004年末基础货币存量余额的30%,如果剔除这30%的基础货币投放,通货膨胀率会显著下降,中国经济的负利率深度将大幅度降低,通胀税也将显著下降。

(二)中央银行独立性受到损害

人民银行的金融稳定性货币发行大都是被动的,这本身已经造成了对货币政策独立性的损害。从微观方面来看,汇金公司为使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达到上市的要求而对其注入225亿美元资本金,这就是说,根据两行当时的资本结构和经营状况还需要225亿美元才能达到要求,从而使基础货币投放增加225亿美元,对于中央银行提供的再贷款的数额同样是由接受再贷款的金融机构当时的情况决定的。这说明金融机构的变量影响了央行货币政策中基础货币的投放量,也就是损害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而这正是命题1所蕴涵的结果。

自从汇金公司对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注资后,又注资了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银河证券、中金公司、进出口银行等。据报道,光大银行已暂停增资扩股工作,转而寻求国家注资,希望从汇金公司获得100亿元人民币,国家开发银行也向中央提出希望得到汇金公司200亿美元的注资。中国农业银行的改革即将全面启动,有消息称汇金公司可能会对其注入巨额资金。可见,正如推论2所得到的结论,注资和再贷款的金融稳定政策使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缺乏努力经营的激励而等待央行的支持,这样进一步加剧了金融稳定基础货币投放的压力。

(三)金融机构隐藏信息和游说央行的激励

从汇金公司的注资趋势就可以很明显看出金融机构存在的隐藏信息和游说央行的激励。特别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货币政策委员会(MPC)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对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一定的影响力。国外MPC成员的构成大多是由中央银行人员和一些独立的学者组成,通过MPC这一制度安排可以保证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重要条件――透明度和责任性(Hallett,2004;
Mboweni,2000)。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委员会成员组成中必须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二人,这些金融机构的管理者进入MPC,为金融机构为了各自利益游说央行大开方便之门,使中央银行相对于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受到严重损害。

(4)加强信息获得机制,审慎判断金融稳定信息。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金融稳定支出无法准确测度的根本制约因素之一,为此中央银行应加强信息获得机制。在完善中央银行信息采集、整理、分析机制的同时,加强与各监管部门的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审慎判断金融系统中的金融稳定信息,正确区分金融系统风险和个别金融机构风险,为金融稳定政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三,减轻中央银行的“财政化”任务和承担的改革成本。如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注资(再资本化)应由财政承担的职责和改革带来的再贷款等成本不应再由人民银行承担,任何改革措施的实施都不能以损害中央银行独立性为代价。

中央银行学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货币政策;
动态不一致性;
可信度;
透明度;
独立性

中图分类号:F8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1-0043-06

一、货币政策可信度的提出及其涵义

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之后,摆脱经济衰退和增加社会就业成为西方国家急需解决的问题。随着凯恩斯主义的问世,逆经济风向调节的“相机抉择”调控方法被各国运用,在摆脱经济衰退和战后重建过程中取得了理想的效果。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经济的“滞胀”使相机抉择的宏观调控政策遭到质疑。随着货币主义学派的兴起,人们认识到“规则”的货币政策对稳定经济具有重要作用。所谓规则,即在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之前,在制度安排上事先确定货币政策操作的程序或原则,无论经济运行发生什么情况,中央银行都按照事先确定的原则进行政策操作。但是,支持相机抉择的经济学家坚持认为,任何与规则相伴的操作约束都是有成本的,它会使货币政策操作失去应对意外冲击的灵活性,造成产出和价格的波动。此外即使是采用规则性政策,但如果规则没有足够的约束力,规则本身也难以坚持。由于各执一词,所以“规则和相机抉择”之争难以定论。

20世纪70年代后期,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Kydland and Prescott.)开始以最优控制论为工具来研究动态经济系统,将“时间不一致性”的概念引入宏观经济分析,进一步深化了“规则和相机抉择”的讨论。1977年,在二人合作的论文《规则胜于相机抉择:最优选择的不一致性》中提出了货币政策动态不一致性问题,并认为这是欧美各国经济“滞胀”的根本原因。

所谓政策“动态不一致性”,是指在t时按最优化原则制定的t+n时执行的政策,而这项政策在t+n时已经不再是最优选择了。在公众预期形成之前,对货币政策制定者来说,零通货膨胀可能是最优的选择。因此,为了影响公众预期,政策制定者会许诺将实行零通货膨胀。但是当公众预期形成后,零通货膨胀已经不再是最优的决策了。在政治压力下,为了获得非预期通货膨胀对提高产出和就业增加的刺激作用,政策制定者将实行正的通货膨胀,政策的实施与政策制定者的承诺出现偏差,政策“时间不一致性”问题由此产生。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公众知道政策制定者会这样做,因而政策制定者的许诺是不可信的。

传统经济理论在分析货币政策问题时,通常忽略了政策制定者(中央银行)与政策调控对象(社会公众)的决策行为之间的相互依赖和相互影响。实际上,货币政策调控是政策制定者与政策调控对象在主客观条件制约下进行的一种博弈行为。具有理性和完全信息的公众不会被欺骗,如果政策制定者不履行其承诺,如承诺将实行低通货膨胀,而实际上却实施了高通货膨胀政策,最后的结果必然是被预期到的或更高的通货膨胀,而对真实产出和就业却无实际影响。政策制定者为追求较优的结果而采取的欺骗行动可能导致比规则政策效果更差。对中央银行来讲,货币政策动态不一致性问题的产生是其未能始终如一地实施所公布和承诺的政策,其结果是降低或丧失了货币政策可信度。因此如果通过某种激励措施或者施加某种规则约束,能够降低中央银行在优化决策的过程中的偏离动机,从而增强货币政策可信度的话,那么就可以改善公众的通货膨胀预期,消除动态不一致性。

20世纪80年代以后,人们开始致力于寻求规则和相机抉择的兼顾。而随着科技革命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类信息的容易获得和信息搜寻成本的降低,使经济主体的理性预期对包括货币政策在内的经济干扰所作出的回应更加迅速、更加准确成为可能。理性预期不仅指导着经济主体的投资和消费行为,而且对各种宏观调控政策形成了动态反馈机制。现代货币政策通过理性预期传导已成为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不可忽视的因素,而政策的可信度将通过引导公众预期影响政策的效果。如果政策的可信度高,该政策对公众理性预期的形成和决策行为的引导作用就大,其政策效果就好;
反之,政策的可信度低,政策的效果就差。这一情况的存在使得货币政策操作的“规则与相机抉择”的区别逐步转变为中央银行是否遵守“政策承诺”。因而,影响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关键并非在于政策操作过程中的变化与否,而在于中央银行是否执行其所承诺的货币政策。在此情境下,货币政策的可信度就成为决定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关键因素之一。

可信度从原意上指某种事物被人们相信的程度。而货币政策的可信度则是指经济主体相信中央银行采取系统性的行动以最终达到所承诺的政策目标。布兰德(Blinder,2000)认为,如果公众相信中央银行将言行一致地进行货币政策操作,那么这样的货币政策就是可信的。Huh和Lansing(2000)则将货币政策可信度定义为公众对未来货币政策操作的预期与政策制定者所公布的计划相一致的程度。不论对货币政策可信度如何定义,实际上都是指货币政策的操作应该与货币政策制定者所承诺的保持一致,所以可信度被认为是中央银行通过公布政策目标来对未来政策操作加以约束程度的度量。

货币政策可信度问题近年来受到各国中央银行的普遍重视,这是因为稳定物价是中央银行的首要职责,而提高货币政策的可信度有利于物价稳定目标的实现。对中央银行来说,理性预期在物价变动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当中央银行的反通货膨胀政策被公众明确理解和信任时,降低通货膨胀的成本将会减少。就是说,可信任的稳定物价政策能迅速地转化为较低的通货膨胀预期,而对产出和就业损害较小。当经济主体对中央银行控制通货膨胀的承诺充满信心时,通货膨胀才能以较小的代价得到治理。米什金(Mishkin,1995)认为,反通货膨胀政策要以较小的产出损失而获得成功,其前提是公众相信这一政策将会施行。在20世纪80年代初,沃尔克(Paul Volcker)执掌美联储时期,美联储就形成了这样的理念,如果能够让公众相信美联储有能力将通货膨胀水平维持在较低水平的话,那么将通货膨胀降低至一个低水平并不是一件难事。他们还认为,货币政策可以用两个简单而实用的原则加以解释。首先是通过言行,尤其是行,美联储必须承担起将通货膨胀稳定在低水平的责任。其次是通过把物价稳定在低水平的条件以及持续的时间,在不损害经济增长的条件下,物价稳定的时间越长,货币政策的可信度就越高。中央银行的信誉是其拥有的重要财富,一旦失去将难以挽回。货币政策可信度越高,货币政策的效果会越好。周小川(2006)认为,中央银行的政策运作应该增强可信度,如果中央银行采取通货膨胀目标制,同时加大政策可信度,那么对于稳定公众通货膨胀预期,逻辑上来说就会起关键作用,也就能够比较有效地实现低通货膨胀。

二、中央银行的声誉与货币政策可信度

在很多研究中央银行理论和货币政策的文献中,中央银行的声誉和货币政策的可信度是等同的。但也有少数经济学家认为二者存在着区别,如美国经济学家泰勒(Taylor,1992)就认为,声誉一般针对政策制定者而言,而可信度则是针对政策本身而言。我们认为,就货币政策来说,由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是由政府委托中央银行全权进行,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实施者,所以货币政策的可信度与中央银行的信誉是难以分开的。货币政策的可信度高,意味着中央银行言行一致,其声誉也会随之提高。如果中央银行言行不一,经常违背承诺而失信于民,那么在货币政策可信度下降的同时,中央银行的声誉也将受到损害。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所以许多经济学家在分析货币政策可信度问题时,总是把它与中央银行的声誉一同进行研究,并提出了几种全新的提高货币政策可信度的方法,影响较大的有建立声誉约束机制、任命保守的中央银行家和实行委托――人方法。

(一)通过声誉机制约束中央银行行为

为了获得合作博弈的更优结果,中央银行需要建立起自己的声誉。这里的声誉一般被定义为中央银行对通货膨胀的态度和行为。在公众有关政策决策者偏好的信息不完全的情形下,出于声誉方而的考虑,中央银行可能选择不制造通货膨胀。一些学者提出,如果存在某种约束机制,能够使中央银行在偏离其事先承诺目标时付出一定的违约代价,则自然会限制其采用通货膨胀政策的激励。

巴罗和戈登(Barro and Gordon,1983)认为,由于存在所得税和政府对最低工资立法的限制,劳动力市场不能完全出清,经济处于自然失业率状态。政府为了消除自然失业现象,往往会诉诸相机抉择的“意外”通货膨胀政策来降低工资和利率的真实水平,力求提高市场对劳动力和资本的需求,增加就业和产出水平。但是由于公众存在理性预期,他们在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时会把未来可能发生的通货膨胀因素考虑进去,这样就催生了成本推进的通货膨胀,最终的结果是通货膨胀增加了,但是就业和产出水平仍维持在自然失业率水平。由于公众不可能永远被欺骗,他们会根据过去的经验来调整自己的预期,也许一次欺骗会增加政策制定者的短期收益,但未来更长时期将受到惩罚。只有中央银行食言受到惩罚的损失大于或等于它食言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承诺规则才是可执行的。可见解决动态不一致性问题的惟一办法就是事前进行令人置信的承诺,即通过某种制度安排,使得公众相信,在给定公众的最优行动之后,中央银行的承诺仍然是最优选择。通过建立声誉机制,可以改进非合作博弈这种差的均衡结果,同时有利于提高货币政策的可信度。

实际上,如果把中央银行与公众之间的单期博弈过程拓展为无限期重复博弈过程,声誉约束机制就可以发挥作用。这是因为,当公众根据中央银行宣布的货币政策形成通货膨胀预期后,中央银行可以采取放弃承诺或坚守承诺两种策略。其中,放弃承诺策略虽然通过制造意外的通货膨胀提高了本期的产出和就业水平,但却损害了中央银行的声誉,公众将会因此提高对以后时期的通货膨胀预期,以“惩罚”中央银行、增加其未来的损失。中央银行了解到这一“惩罚”机制,自然会为了避免未来的损失而选择坚守承诺的策略。声誉机制无非是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即如果不存在法定的限制,声誉能在多大程度上替代对中央银行的法律约束,克服货币政策动态不一致性问题。如果依靠声誉机制能实施最优政策规则,那么这种办法可能优于成文的法律合同的常规方法,因为人们不可能预见到社会面临的所有问题而制定出完备的法律。换言之,声誉机制提供了一个灵活手段,约束中央银行一贯地执行所承诺的货币政策。通过声誉机制这种隐含的契约来约束中央银行的机会主义行为,可以形成一个合作博弈下的声誉均衡,其解优于非合作博弈的相机抉择结果。

(二)任命“保守人士”担任中央银行家

利用声誉机制来约束中央银行执行前后一致的货币政策虽然有效,但是声誉机制毕竟是一种非正式契约。交易费用经济学证明,非正式契约虽然比较而言成本较低,但是却不能完全克服当事人的机会主义动机,现实中仅仅使用非正式契约来约束中央银行显然是不够的。正式契约虽然成本较高,但是其强制性和约束力更加严格。据此,任命“保守人士”担任中央银行家的方法被提了出来。

罗戈夫(Rogoff,1985)认为可以把货币政策委派给一个机构来执行,这个机构由一位保守的人士来领导,这位银行家的谨慎保守,是指他在面对物价和产出等问题时更关注物价稳定。罗戈夫认为,政府可以与中央银行签订一份稳定物价合约,这种合约可以是明确的,如将中央银行行长的工资收入与货币政策效果直接挂钩;
也可以是隐含的,如将货币政策效果与中央银行行长未来的职位变动相联系。在这种合约的约束下,即使中央银行实行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政府也可以通过奖惩方式,消除货币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提高货币政策的可信度。由于保守的银行家更加重视通货膨胀导致的社会成本,所以他所领导的中央银行必然执行稳定的货币政策,只对外部冲击的干扰进行必要的逆向调整措施。只要公众确信决策者是保守的,那么公众的通货膨胀预期将降低,物价稳定的目标更容易实现。

由“保守人士”来担任中央银行行长之所以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可信度,是由于这个“保守”的中央银行家比政府首脑或一般人士更厌恶通货膨胀,具体到成本函数中就是通货膨胀项的权数更大。因此,他更偏好于稳定价格。中央银行家的这种偏好设定明显不同于总统、首相等政治家的偏好设定,后者往往被描述为具有利用通货膨胀来达到增加就业和产出的偏好。罗戈夫认为,通过任命以厌恶通货膨胀著称的“保守人士”掌管中央银行,利用他积极反对通货膨胀的个人素养,可以解决货币政策动态不一致性问题。一个重视抑制通货膨胀的“保守”的中央银行家会带来社会福利的整体改进。中央银行家出于对信誉的考虑,会严格按照对公众承诺的货币政策目标行事,始终如一地执行低通货膨胀政策;
公众出于相信“保守”的中央银行家的信誉,也会逐步下调通货膨胀预期,从而避免了预期通货膨胀的发生。在这一动态反馈过程中,货币政策的可信度随之得以建立。

(三)采用委托―人方法

为了提高中央银行声誉,佩尔森和塔贝里尼(Persson and Tabellini,1993)、沃尔什(Walsh,1995)等先后提出并发展了委托―人方法。他们认为,由于现实中公众不能直接选举中央银行行长,而只能通过先选举政府然后再通过政府来选择中央银行行长,所以对于中央银行行长的选择实际上存在着多层委托关系。他们将政府设定为社会福利的代言人,中央银行行长具有不同于社会福利的目标函数,那么政府的问题就是在中央银行行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约束下,通过选择最优的契约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在最优契约的框架下,政府可以获得既不损害政策可信度,又能使中央银行灵活应对各种冲击,而且即使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也能够以最优契约来解决货币政策动态不一致性问题。

委托―人方法是把政府和中央银行构造成一种委托―关系,即把政府看作委托人,把中央银行看作人。中央银行行长作为方与政府就通货膨胀目标或路径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契约。契约中载明双方根据历史经验、现实情况和未来发展而确定的通货膨胀率,政府将货币政策的操作权赋予中央银行行长,由他所领导的中央银行履行。根据契约,中央银行必须受到以后与通货膨胀存在线性关系的惩罚条款的约束。如果实际通货膨胀率高于契约中所规定的通货膨胀率,中央银行行长应承担责任并接受惩罚。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在经济处于平稳运行时,中央银行能够实施稳定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
而当意外冲击发生时,中央银行根据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需要,又可以操作政策工具,消除不利的冲击对经济运行造成的危害。这样,货币政策就可以兼具可信度与灵活性两种优势,这对中央银行实现其所承诺的目标,提高货币政策的可信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影响货币政策可信度的制度因素

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货币政策可信度的高低受到多种制度因素的影响。理论分析和政策实践表明,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越强,就越有可能排除外部政治压力,持久地坚持反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目标;
而提高货币政策的透明度,既有利于中央银行与公众进行沟通,也有助于形成对中央银行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也是提高货币政策可信度的有效方式;
如果中央银行明确宣布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把货币政策的操作与所宣布的通货膨胀目标紧密挂钩,对提高货币政策可信度也有显著效果。当然,无论制度如何安排,中央银行信誉的建立与其为稳定物价所做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中央银行兑现诺言的历史最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可信度。布兰德(Blinder,2000)通过对127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行长发出调查问卷的方式,征求他们对中央银行信誉的看法,几乎所有的中央银行行长都认为信誉极端重要。信誉高的中央银行可以以较低的社会成本降低通货膨胀,并提升公众对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信心,必要时还能够有效地保护本国货币免受投机冲击。这一调查结果表明,中央银行坚持说到做到就会提升货币政策可信度。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与货币政策可信度

米什金和海伯尔(Miskin and Hebbel,2001)对27个国家所作的实证研究表明,一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越强,越有可能采取反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越有助于货币政策可信度的建立。不言而喻,如果中央银行能够独立自主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出于履行职责和维护声誉的考虑,也会努力做到言行一致。麦卡勒姆(MeCallum,1995)认为,提高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制度安排明确了中央银行和政府双方的责任,公众可以更清楚地观察中央银行和政府的行为并进行监督,这就增加了政府在失业率较高时实行扩张性政策的约束力,使中央银行能更有效地实现稳定物价的目标。

一个国家如果存在巨额财政赤字,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又很小,货币政策和货币发行总是屈服于政府的压力,就会损害货币政策的可信度。很显然,当中央银行持续不断地通过发行货币来弥补财政赤字时,同样会造成人们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并进而引发恶性通货膨胀。一国中央银行越缺乏独立性,财政赤字货币化的可能性就越高。上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的几个南美国家及90年代初期俄罗斯的教训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这也正是近年来许多国家通过修改中央银行法等措施加强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重要原因。实际上,独立性高的中央银行在法律的保障下,有能力顶住政府压力,避免货币的财政发行,堵住因财政发行而导致的通货膨胀的通道。

许多研究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文献都认为,只有中央银行具备独立的人格,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才能不受政府的左右,货币政策的可信度才不致遭到破坏。国际上美国、德国、瑞士等独立性较强的中央银行,因政府不能随意对其施加压力,中央银行能够自主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不仅在物价稳定和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取得了很好的绩效,也赢得了公众的高度信任。一般来说,独立性较强的中央银行在经济处于平稳运行状态时,能够顶住各种外部压力,制定与实施稳定物价的货币政策。而独立性较弱的中央银行一切听命于政府的指挥,而民选国家的政府又大多乐于在许诺中多支出,却又不敢多征税,以讨好选民,常在增发货币上找出路,结果是中央银行为政府筹措廉价资金,造成通货膨胀,最终必然损害货币政策的可信度。当然,独立性较强的中央银行如果没有较好的诚信历史,可能比那些独立性较差但有较好诚信历史的中央银行更缺乏信誉。因此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只是影响货币政策可信度的因素之一,并不能完全决定货币政策的可信度,更不能在中央银行独立性与货币政策可信度之间划等号。

(二)货币政策透明度与货币政策可信度

货币政策的成功实施取决于公众的信任,而这种信任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货币政策的透明度。许多研究文献认为,货币政策透明度的增强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的可信度。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公众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越了解,对中央银行政策目标实现的预期也就越准确,从而使得中央银行的政策操作与公众对通货膨胀预期之间的差距越小,货币政策的可信度也就越高。(陈学彬1998)对不对称信息下政策可信度对货币政策效应进行研究时发现,政策制定者披露政策的范围越小、准确度越差,货币政策的平均可信度就越低。因此增强货币政策透明度,增强公众对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取向、货币政策制定的依据以及将要实施的货币政策措施的作用和目的等方面的了解,是提高货币政策可信度的关键。

近年来,各国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透明度问题日益重视,这是因为中央银行在政策实践中发现,货币政策透明度有助于稳定公众的通货膨胀预期,降低金融市场的波动。现代社会一个通常的做法是把货币政策从政府中分离出来,委托给独立的中央银行去执行。为了保证拥有独立性的中央银行执行社会最优目标,就需要中央银行对公众负责,而公众则能对其进行监督与评价。要实现这一点,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是货币政策要透明。只有这样,公众才能依据一定标准对中央银行管理货币政策的绩效进行评价,这是现代社会对拥有独立性的中央银行提出的必然要求。如果把信息不对称理论引入货币政策的分析就会发现,中央银行在掌握当前的经济金融运行状况、影响物价稳定的各类因素和未来通货膨胀走势等方面都比公众更具有信息优势,这种非对称信息给公众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这会使调控主体与被调控对象处于非合作博弈的状态,从而影响到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为了降低公众面临的不确定性,作为政策决策部门的中央银行及时有效地披露货币政策决策和实施信息,会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公众的疑虑和预测误差,使双方走向合作博弈。增加货币政策透明度在使货币政策可信度提高的同时,也会提高货币政策效率,降低稳定物价的成本,使社会整体福利得到改进。

(三)通货膨胀目标制与货币政策可信度

货币政策可信度的研究在近年不仅在理论上不断深入,而且在实践中也得到了支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20多个国家选择了通货膨胀目标制的货币政策体制,从实践效果看,在稳定物价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在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国家,政府或中央银行事先公开宣布中期的通货膨胀目标数值,中央银行则承诺将物价稳定作为货币政策长期和首要的任务,并保证预定通货膨胀目标的实现。伯南克和米什金(Bernanke and Mishkin,1997)认为,可以把通货膨胀目标制理解为一个政策框架,其主要特点为:(1)中央银行、政府或二者共同制定一个比较明确的、量化的通货膨胀目标值或目标区,公布于众并承诺实现;
(2)中央银行随时对通货膨胀的未来走势做出预测,将此预测与通货膨胀目标相比较,然后根据二者之间的差距来决定政策工具的运用,尽最大努力使物价水平保持在目标值或目标区内;
(3)中央银行采用具有高透明度和可以解释的货币政策,并为此定期公告,与公众进行沟通,推动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4)当中央银行在目标期内未能实现稳定物价的目标,中央银行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中央银行行长的免职、降薪或声誉方面的损失等。对物价稳定给出明确的量化承诺,既有助于增加货币政策的透明度,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可以监督的标准;
既有利于公众更好地理解货币政策框架,也能更有效地引导公众对物价走势的预期。在这种货币政策框架内,由于中央银行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过程中具有更高透明度和可说明性的优点,不仅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易于为公众所知晓,而且能够主动接受公众的评价与监督,因而有助于货币政策可信度的建立和提高。

在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国家,政府或中央银行确定出一定时期内所要实现的通货膨胀目标,货币政策的操作则由中央银行自主施行,政府不干预中央银行的日常具体政策操作,这种制度使中央银行在选择货币政策工具方面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这就使其具有了目标规则的约束和相机抉择操作的双重优点。经过采用通货膨胀目标制国家多年的实践,使得这一货币政策框架具有了以下一些特点:首先,它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提供了一个名义锚,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不能随意更改。其次,通货膨胀控制目标的公布和政策实施的说明,使之增加了货币政策的透明度,因而有利于得到公众的理解和响应。再次,控制通货膨胀目标责任的制定及政策绩效的社会评价,形成了对中央银行的有效约束,从而使货币政策更具稳定性和可靠性。上述这些,对提高货币政策可信度都具有积极作用。

四、结语

中国人民银行自专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以来,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1995)和修订(2003),明确了货币政策最终目标,其独立性也有了明显增强,货币政策透明度也在不断提高,这对提高货币政策可信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在不同时期仍有不尽人意之处,其中不乏政策可信度因素的影响。近年来理论界对中国货币政策框架的讨论一直在继续,专家学者对完善货币政策框架和改善货币政策操作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见。但是无论采用何种政策框架,其政策效果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公众与中央银行的配合,即公众对货币政策的理解和信任。

从提高货币政策的可信度从而确保货币政策效果的角度看,通货膨胀目标制有可能成为未来国际社会货币政策框架的主流。由于诸多因素的限制,当前通货膨胀目标制还不能运用于我国,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的货币政策框架还有延续一段时间的理由。在此形势下,为了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在货币政策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中央银行应宣布和承诺年度或中期通货膨胀的控制目标,并通过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予以实现,使货币政策的操作与其所承诺的目标保持一致。第二,应建立畅通的中央银行与公众沟通的机制,尽量公开货币政策决策和操作的有关信息,及时让公众了解当前的经济金融环境、明确货币政策取向和政策操作的原因,为公众的经济行为提供决策依据,引导公众形成合理预期。第三,进一步提高中央银行政策工具操作的独立性,中央银行应紧紧围绕“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这一最终目标进行政策操作,灵活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对外部冲击作出反应,尽量摆脱货币政策多目标的约束,这对提高货币政策的可信度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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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货币政策制定权;
货币政策委员会;
货币政策制定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42-02

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拥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权,我国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但是在制定货币政策方面人民银行却不具有这种相对独立性。从货币政策目标的有效实现以及国家机构权力分配角度来看,将货币政策的决策权从央行手中分给政府的做法是有不合理之处的。这种制度设计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性质,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讨论相关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在实践中对此种建议缺乏法律上的制度保障,使货币政策委员会在货币政策制定中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一、中国人民银行有必要在制定货币政策方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无论是从经济学的调查结果还是从权力分配的合理性角度来看,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都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有助于合理制定货币政策,而且有利于国家机构各部门间良好运作。

(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方面独立性的理论概述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可以自主决定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程度。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集中在中央银行与政府、国会的关系问题上,在我国是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问题。经济学家哈什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概括为三个方面,即认识独立、信用独立和政策独立。政策独立是指中央银行制定、贯彻货币政策的操作空间,如果中央银行能自主决定实现货币政策的方式,则中央银行的政策工具也是独立的,反之如需政府的批准则没有独立的政策工具。本文主要从政策独立方面进行研究。

反对中央银行享有独立性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从国家行政权配置方面来讲,对本国经济福利负责的是政府,故政府应控制中央银行这一重要的公权机构。第二,为维护民主政治原则,独立的中央银行在政治上是不可忍受的、是明确的和彻头彻尾的独裁主义和极权主义。第三,加强中央银行独立性会造成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困难。第四,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有时可能鼓励它追求央行的自身利益而非公共利益。

赞成中央银行保持高度的独立性的理由主要是:第一,中央银行关注的中心是货币币值稳定,如果在制定货币政策时不以币值稳定作为重点而受到其它目的干涉则会导致它不能有效地控制货币供应量,就不可能达到维持币值稳定的目的。第二,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中具有重要的、独特的作用,且货币政策的制定需要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专家立足于他们长期金融实践经过专业分析做出。第三,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困难并不能成为反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理由,问题的关键是独立的中央银行制定与实施的货币政策是否会危害其它宏观经济目标,事实上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目标通常来说方向是一致的,在特例下才会出现二者完全背离难以协调的场合,如何协调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也是可以依靠制度设计来进行规制的。第四,凡是国家权力,均有被滥用的风险,于是产生了权力制约平衡理论。这种国家权力的划分交给权力争夺的两个国家机关显然是无法解决问题的,这应该是由立法解决的问题。认为央行独立会鼓励央行追逐自身利益是不合理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有必要在制定货币政策方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上述反对与赞成央行保持高度的独立性的观点各有利弊。综合两方面的观点,本人认为具体运用于我国央行的实践中,二者的折衷即相对的独立性更有利。所谓相对的独立性是中央银行相对于政府的独立程度,是指在政府领导下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方面应享有高度的自。这绝不是夸大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说中央银行要绝对地独立于政府之外或凌驾于政府之上。

这是在赞成中国人民银行享有高度的自主性观点的基础上,首先肯定人民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应享有高度的独立性,至于如何在政府的领导下,则是制度设计技术的选择。从权力位阶上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从本质上受享有我国最高行政权的国务院领导,而中国人民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可认为非独立的国家机关而不受制于地方政府,处理人民银行与国务院、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应依据宪法及相关法的权力分配制度,让权力主体自己决定自己权力的范围是违背政治统治原则的;
从货币政策制度设计的技术选择上看,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均应享有高度的独立性,而国务院的领导在货币政策的决策方面更多的是关于人民银行是否、制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而不是审核货币政策是不是具有实质正义性,国务院任何其它部门均无能力就货币政策这一专业领域的事项提出较专门从事货币政策制定的部门更合理的看法,即国务院的领导更多的是程序上的领导,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

二、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度设计的立法现状

1997年4月15日,国务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1997年7月,货币政策委员会成立。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制度特点如下:

(一)我国中央银行缺乏独立性

从货币政策的内容的角度,经济学家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划分为目标的独立性和工具的独立性,中央银行目标的独立性指央行可以自行决定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而中央银行工具的独立性指央行可以自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

2003年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货币政策制定权和执行权。关于货币政策制定方面本法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对比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可知,在货币政策执行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是在货币政策制定方面不具有相对独立性。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制定权和货币政策执行权相分离的做法是立法上的偏差还是立法者有意的决定难以探究,至少从语义上解释,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时是缺乏独立性的。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内设的咨询议事机构——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更加没有货币政策的决策权。

(二)我国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程序规定不明确

《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这种制度设计并未能有效解决货币政策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的关系。本规定的言外之意是中国人民银行既可以听取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建议也可以听取由人民银行其他部门决定货币政策的方案;
国务院是采纳中国人民银行的方案,还是采纳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方案,又或是二者皆抛弃而接受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方案或是由国务院自己再提出方案,这些问题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我国中央银行缺乏独立性,我国中央银行对我国的货币政策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并没有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制定程序违法或是实质违法时责任承担的规定。

(三)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度设计未达到预期效果

我国目前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设置是一种转型时期的过渡的产物。一方面,2003年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体现出立法上希望货币政策委员会发挥重要作用。条文中使用了“应当”二字,但性质上只是倡导性规范,且没有相关的关于货币政策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时的责任规定。

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印证了前述我国目前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制定方面的缺乏独立性的观点,在制定货币政策权方面国务院与中国人民银行是存在权力争夺或利益侧重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交由立法机关来规定更合理,而国务院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的体现可以表现在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上的领导。

三、我国货币政策制定制度的立法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要拥有相对的制定货币政策的高度独立性,首先应立法明确货币政策制定权归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及货币政策委员会,再建立起相应的货币政策制定的程序性法律制度。

对于货币政策委员会,为改善其在实践中未能起到预期的重要作用的现状,建议货币政策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货币政策的决策程序中承担部分独立的法律责任,具体建议如下:

(一)立法上明确规定在国务院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的制定货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法》其第五条第一款可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国务院仅对上述事项进行形式审查,不考察该决定的实质正当性”。第七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程序的规定

可以制定关于货币政策制定程序的单行法规,也可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内设章节明确规定货币政策制定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内制定货币政策的机构是货币政策委员会,同时规定货币政策的制定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如何受国务院的领导制定货币政策、以及货币政策程序不合理时中国人民银行责任的承担。相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外部责任的承担,由于货币政策委员会是其内设机构,货币政策的制定不善中国人民银行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明确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职权与责任并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程序的规定

在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为货币政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相应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以及货币政策委员会共同承担”。这是基于货币政策委员会既有相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同时又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的考虑。

国务院制定《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应充分尊重中国人民银行的意志。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草案,且在一般情况下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方案,在确实有必要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反对、修改,提出反对意见需负有说明反对理由的论证义务。

四、结语

本文立足于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方面应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的理论基础,分析了我国目前货币政策的制定制度现状,认为目前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未能发挥预期的作用、货币政策的制定方面存在的货币政策决策权限划分不明确的、决策缺乏程序规范、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制度设计方案,以期有利于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制度的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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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弗里德曼.弗里德曼文萃[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495.

中央银行学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
中央银行;
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4-0048-05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新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不断出现,创新所导致的较低的融资成本和便利的融资渠道,大大提高了发达国家金融业运行效率,并由此促进了经济的运行效率和繁荣发展。同时,金融创新也使金融监管制度据以发挥作用的客观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而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出现放松管制的浪潮。这些变化对经济落后、资金匮乏的发展中国家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许多发展中国家先后进行了以金融深化或金融发展为目标的金融体制改革。金融自由化不仅促进了各国金融市场的紧密联系,而且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客观基础和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促进了全球金融市场逐渐走向一体化。在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的推动下,全球范围内资金转移的方式从以间接融资为主转向了以直接融资为主,从而促进了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和繁荣。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又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促进了金融创新活动的深化。在这一过程中,中央银行的货币稳定和金融稳定功能都受到了巨大的影响。近年来的一个突出现象是,许多中央银行将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去,更加专注并致力于独立、透明的货币政策。尽管理论上还存在争议,但其中的原因值得深入分析。

一、 虚拟资本扩张与金融危机加重

1.虚拟资本扩张与金融危机加重,导致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救助能力不足

虚拟资本是在借贷资本和银行信用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包括股票、债券、不动产抵押单等。虚拟资本本身并不具有价值,这是它和实际资本的不同之处,但是它却可以通过循环运动产生利润,这是它与实际资本的共同之处。在实际过程中,股票、债券、外汇和票据等虚拟资产的所有者,往往是以这些资产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然后再到市场上去炒作,经过多次资产与货币的交换,资产价格就获得升值,而新的资产拥有人又可以用这些已经升值了的资产作抵押,从商业银行获得更多的贷款,如此循环往复。在这个过程中,货币需求的产生已经主要不是来自于物质生产与流通规模的扩张,而是来自资产价格的膨胀。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金融创新、特别是各类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又极大地放大了各类资产价格的膨胀速度。由于信用货币制度和大量虚拟的金融资产无抑制的增长,全球经济、金融体系发展呈现出虚拟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远大于实体经济的重要特征。虚拟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的倒金字塔结构成为当代经济金融体系不稳定的内在根源。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一系列区域性金融危机相继爆发:从1982年起源于墨西哥的拉美国家债务危机,到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再到2007年美国次级债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

上述变化对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产生了冲击。基于部分准备金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最后贷款人制度面对业务日趋全能化和国际化的银行业,显得力不从心。因为中央银行提供紧急救助的资金是有成本的。如果所提供的救助资金不能收回,那么,就等于央行凭空发行了一笔基础货币,随之而来的货币存量扩张实际上是对以货币表现的整个社会财富作了相应摊薄。从这个意义上说,央行所提供的救助资金实际上是社会的公共资金。作为负有社会性责任的机构,中央银行必须权衡公共资金使用的成本和效益,注意防范救助行动可能对货币稳定目标带来的消极影响,以及可能产生的严重道德风险问题,这正是近年来中央银行分离监管职能趋势扩大的重要原因。

2.金融危机的频繁出现是导致中央银行职能变革的直接原因

自1980年以来的20多年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81个成员国中的133个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还有所有转轨国家,都在不同阶段经历过金融领域的严重困难,几乎占成员国的3/4。这些金融问题被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危机”(36个国家共41例);
另一类是“严重问题”(共108例)[1]。世界银行1999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不稳定特别是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直线上升,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金融危机达69次之多。

每一次金融监管理念和制度的重要变革都是与危机相联系的。在金本位时代,严重的金融危机一般不多,但较小规模的危机相当频繁。19世纪中期频繁出现的货币危机导致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引发全面、严格的金融监管,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监管职能得以强化,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金融市场风波迭起,出于对货币危机和金融危机的防范,世界范围内加强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呼声日渐高涨,而对金融监管的重视更是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证券融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特别是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导致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中,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中央银行承担,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的监管则由证券监管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机构承担,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来承担。到20世纪90年代,人们逐步达成共识,认为中央银行的主要任务就是长期致力于维持物价的稳定。于是,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纷纷开始进行中央银行体制改革,在强化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同时,适应由混业经营和跨国银行集团发展而掀起的整合金融监管机构的浪潮,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交给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机构承担。尤其是那些经历了重大金融事件和金融危机的国家都纷纷采取央行分拆的模式。

3.存款保险制度和政府的救助行动成为危机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中央银行的职能转变提供了必要条件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诞生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之际,此后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许多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还被赋予了金融监管职能,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对银行的监管包括定期与不定期要求商业银行提供财务报表和经营管理状况,采用CAMEL评级法对资本、资产、管理、盈利、流动性进行评级,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除此之外,还有权与其他监管部门联合停业整顿命令,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监管,防止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恶意经营和欺诈行为,保证银行安全稳健运行。可见,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以及金融监管职能已经部分地被存款保险机构所取代。

政府的救助行动在当代金融危机中的作用也愈加明显。过去,央行常常依赖于私有银行业处理金融危机,私有银行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也愿意助一臂之力。但随着竞争的加剧及金融全球化的到来,私有银行的援助已变得越来越困难甚至几乎是不可能的。跨国银行声称,来自股东、监管者、国内法律的压力阻止其对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进行援救。如果跨国银行不进行救助,那么国内银行出于竞争的考虑也会袖手旁观。既然无法说服外资银行参与拯救计划,危机管理又超出了央行的能力范围,就只能借助于政府财政资金。2008年7月,美国从事按揭业务规模超大的金融机构“房地美”和“房利美”危机爆发后,美国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投票通过了一项针对美国房地产业的救市议案,该议案规定美国财政部将向“二房”提供足够信贷,并可在必要时出资购买其股票[2]。

实际上,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危机的加重,存款保险制度和政府的救助行动已经变得日益重要。Goodhart和 Schoenmaker在1995年对24个国家的研究中发现,在这些国家的104例银行危机案例中,只有两例是央行单独拯救困难银行[3]。而且从表1中可以看出,中央银行在危机管理中已居于次要的地位,存款保险机构和政府是危机银行救助的最主要资金来源,在中央银行不承担银行监管职能的体制下更是如此。

总之,如果中央银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时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仅向陷入暂时性流动危机但仍然资可抵债的银行提供援助,二是执行惩罚性高利率,三是必须提供良好抵押品或者可信赖的担保,那么,其稳定货币的职责就可以得到保证,但却无法应付规模庞大的金融危机;
如果从金融稳定的职责出发全力救助,则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实际上愈来愈像财政手段,远离原本的货币手段。面临两难的选择,要保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以维护货币稳定,就要求其放弃稳定金融的职责而专注于稳定价格的职责,从而使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向政府分离。

二、金融业放松管制与货币政策实施环境的变化

现代金融制度的主要方面在19世纪末已基本确立,从那时起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以前,银行业的结构、习惯做法以及技术都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而此后的20年当中,金融创新以及金融自由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和蔓延,已经并且仍将继续改造着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本质。在这一过程中,放松管制、创新和技术进步交织在一起,相互作用。

1.商业银行地位的变化与中央银行职能变革

从商业银行诞生一直到20世纪的60年代以前,其对于经济的重要性可以说与日俱增。特别是信用货币制度建立以后,政府通过中央银行与银行系统分享货币创造的权利,一旦政府已经习惯于依赖银行信用,那么也就意味着政府在银行破产时的直接利益损失,因此,政府通常赋予中央银行对银行进行监管的权利;
而中央银行能够凭垄断性的货币发行权力获得大量铸币税收入的事实,也使其自然地负有了维护币值稳定的责任。

从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作为政府代表都充当了银行业管制者的角色。中央银行管制银行业和管制金融业有两大主要动机:一是保护货币供给及信贷活动,以促进私人和公共部门的资本形成,防止由于银行倒闭和流动性损失造成系统性的影响;
二是要通过货币的(从而是银行的)政策,实现各种宏观经济目标,特别是物价稳定目标。

在许多国家放松管制之前,商业银行由于具有存款创造功能而占据着一国的货币供给的中心地位。信用货币制度下的货币供给包括现金与银行存款两部分,这就意味着银行必然是货币当局(通常就是中央银行)的控制核心。中央银行通过控制和影响那些决定银行行为的因素,如利率上限、法定存款准备金、道义劝告等等,使得货币政策通过银行信贷渠道对产出和物价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然而,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放松管制的环境下,货币政策的实施已经发生了变化。随着直接控制和信贷指导以及其它管制的取消,金融市场上的竞争更加激烈,从而使银行失去了许多特殊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曾经泾渭分明的区别,现在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模糊一团了,因为证券化蚕食了许多曾经将市场交易从中介交易中剥离出来的市场壁垒。实际上,放松管制引起了以往由政府、中央银行和银行体系组成的三合一货币控制的重新安排。货币制度向着一种新的结构演进着,在那里银行不再是核心的一部分,而必须是与经济的其它内生决定部分打成一片[4]。

由于银行对于货币政策的重要性降低,而与此同时正如前文分析的那样,银行危机的风险加大,因此,同时承担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中央银行对声誉的考虑占了上风(注: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是保证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它应该具有权威性和可信性。而如果中央银行同时又负责银行业的监管,银行破产倒闭的发生可能会影响中央银行的声誉,所以他们在实施相关货币政策时可能会偏离货币政策制定时的初衷,这当然也会对货币政策实施造成损害(Haubrich,1996;
Briault,1999;
Abrams and Taylor,2000)。),致使越来越多的中央银行倾向于将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出去。

2.货币政策规则的建立与中央银行职能变革

关于货币政策的“随意与规则”问题一直是货币体制的两个替代性选择,人们对此有颇多争论。从历史发展的实践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金本位制下的规则体制;
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相机抉择体制;
20世纪7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向规则方向发展。

在19世纪初英国的那场持久的论战中,“通货派”认为银行券的流通应该有完全相应的金币作保证,也就是说,货币供给应该受到严格的规则约束。而“银行派”则认为,这种规则是多余的,他们相信超额的货币供给原则上是不可能的,银行会把贷款限制在货币经济的“实际纸钞”水平内,从而相应地消除了通货膨胀产生的压力。其实,银行学派忽略了货币量是与名义纸钞相连的事实,同时也忽略了利率的影响。最终,通货派赢得了这场争论的胜利,金本位制下的规则得以确立。而1929―1933年世界性的经济大危机却使得这种规则性的政策黯然失色,许多国家政府感到束手无策。在这一背景下,美洲大陆出现的“罗斯福新政”以及欧洲大陆兴起的凯恩斯主义获得了广泛的认同。从此,政府干预之手重拳出击,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体制大行其道,并且取得了明显的绩效。然而,这种绩效是递减的,原因在于人具有学习能力,公众对相机抉择发挥作用的机理理解程度不断提高,当他们采取自我保护的行动时,政府的扩张性政策便会失去效应。到了20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滞胀”的出现,相机抉择的作用几乎丧失。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和以卢卡斯为代表的理性预期学派对此做出了有力的解释,并强调要稳定经济只能采用规则的货币政策。公共选择理论则将相机抉择和缺乏基本货币法律相等同,认为货币当局可能存在政治动机,如果允许其任意追求政治目标,则可能是铸币税或者政治性经济周期,而这些都与公众的利益相悖。从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1977)开始,时间不一致性的理论对规则优于相机抉择提供了更加充分和有力的论证。他们认为相机抉择的体制使政府缺乏公信力,公众不会相信政府会真正遵守其反通货膨胀的承诺,因而政府的相机抉择政策只能导致过度通货膨胀的次优结果。

实际上,规则胜于相机抉择的思想与“古典自由主义”思想是相近的。换句话说,建立规则性货币政策的理论也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完备的市场机制具有自我调节功能。而20世纪70年代以来政府放松管制的结果恰恰就意味着市场更加趋近自由竞争,银行部门对货币政策的反应变得更加内生化,这些变化都为规则性的政策提供了土壤。

现在是规则如何在实践中付诸实施的问题了。一方面,规则的建立使公信力成为中央银行体制改革的核心原则,这就要求中央银行提高独立性和权威性。而另一方面,按照弗里德曼的观点,任何由专家组成的中央银行机构都自然地偏好能相机抉择的应用其专业意见,以显示他们的重要性,因此他提出了冻结基础货币和废除美联储的激进方案。但现实毕竟没有理论走的那样远,只要允许中央银行继续存在,对规则的实施就存在抵制的因素,而且中央银行越独立,这种抵制的力量就越强大。为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一些发达国家对规则性政策的认同,对中央银行体制提出了更高透明度的要求,这是规则能够生效的制度保证。因为只有清晰地预先制定出中央银行的操作规程,并使规则能够以可观测的变量和行为表现出来,局外人才能够对其监察和评价;
只有建立实实在在的监察制度,才能够发现中央银行偏离规则的所有行为;
只有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才能约束中央银行严格遵循规则行事。

货币政策规则的建立对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也产生了潜在的影响。中央银行监管的一个好处是可以将监管手段与货币政策工具配合,特别是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国家,另外是可以随时掌握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便于分段决策,这是与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相匹配的制度安排。而在规则的政策下,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简单化,而且着眼于经济变化的整体规律性,对单个银行机构监管信息的需求大大降低,这一变化与其他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就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去。

三、混业经营与综合监管趋势

纵观各国的金融业经营模式,主要存在两种做法: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这两种经营模式的实践和争论在西方金融业发展历史上曾经几经起伏。1929―1933年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领域逐渐由混业经营占统治地位的格局演变为混业和分业两种经营模式并举的格局。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下,世界范围内出现了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这其间最具划时代意义的事情就是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法案》,从而结束了美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历史。而在此之前,英国和日本等国也先后颁布了实施混业经营的法律文件。发展中国家如拉美许多国家也取消了分业经营制度,而东欧转型国家中的绝大部分在转轨之时就已实行了混业经营。

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趋势及综合性金融集团的崛起,对分业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中央银行原有的银行监管职能由于银行业务定义的变化而扩大了范围,这必然会产生两方面的反应:同时承担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中央银行权力是否太大?中央银行是否足以负荷如此大量的工作和沉重的责任?在当前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的情况下,中央银行持续地集中精力于保持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做法显得越来越突出,这使人们有理由担心中央银行的货币稳定职能受到削弱。与此同时,为适应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发展,监管组织结构应做出相应的变革或调整。从效率角度考虑,成立独立于央行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是最佳选择[5]。20世纪80年代,挪威、丹麦和瑞典相继建立起单一的综合监管机构,英国1997年成立了综合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服务局(FSA)。据世界银行专家的统计,从1986年到2003年的17年里,全球共有46个国家建立起单一的综合性监管机构[6]。而且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宣称,它们建立综合监管机构的首要原因在于金融混业经营的重新兴起[7]。

在这股全球性的建立综合监管机构的热潮中,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同时也是中央银行职能的历史性变革,即放弃了全部或部分的金融监管职能。实际上,中央银行有无金融监管职能关键是看有无银行监管职能。换句话说,中央银行只要有监管权,必有银行监管权,这是由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和历史地位所决定的。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通常伴随着综合监管机构的出现――即使不是完全一体化的综合监管,也是处于过渡形态的不完全综合监管,这大致取决于该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程度。因此可以说,金融创新带来的混业经营和综合监管趋势是当代中央银行职能变革的表层原因,而金融创新对金融危机管理与货币政策实施环境的影响则是更深层次的原因。

参考文献:

[1] 卡尔-约翰•林捷瑞恩.银行稳健经营与宏观经济政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20-38.

[2] 贾国文,刘奕奕.从‘二房’救助再看美国次贷危机[N].中国证券报,2008-08-08.

[3] Goodhart,C.,D.Schoenmaker.Should the Functions of Monetary Policy and Banking Supervision Be Separated[J].Oxford Economic Papers,New Series,1995,(4):539-560.

[4] Davis K.T.,Lewis M.K.放松管制与货币政策[A].多德(Dowd,K.),刘易斯(Lewis,M.K.).金融与货币经济学前沿问题[C].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2000.154-183.

[5] Briault,C.The Rationale for a Single 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R].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Occasional Paper,(5),1999.27-34.

[6] José de Luna Martinez and Thomas A.Rose.International Survey of Integrated Financial Sector Supervision[R].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2003.3096.

[7] 赵静梅,吴风云.金融监管一体化:世界潮流还是全球试点?[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2).

[8] Haubrich bining Bank Supervision and Monetary Policy[R].Economic Commentary,Federal Reserve Bank of Cleveland,November,1996.

[9] Abrams,R.,M.Taylor.Issues in the Unification of Financial Sector Supervision[R].IMF Working Paper,WP/00/21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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