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任命某人担任某项职务或免去某人所担任的某项职务的行为。从前我国各级各类党政机关用公文的形式进行职务任免时,主要涉及包括命令、决定、通知等在内的多个文种。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人事任命通知【五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人事任命通知范文第1篇
【关键词】任免文种;历史演变;偏误分析
任免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任命某人担任某项职务或免去某人所担任的某项职务的行为。从前我国各级各类党政机关用公文的形式进行职务任免时,主要涉及包括命令、决定、通知等在内的多个文种。2012年4月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对公文的文种划分、适用范围与写作规范都做出了一些新的界定与要求。从而引出具有探讨价值的新问题:如何在新规定新要求下规范任免文种的选择和使用。本文针对当前干部任免文种的使用情况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探讨党政机关任免文种选用规范化应有的发展趋势。
一、任免文种的历史变迁
任免文种单一阶段。建国以来的党政公文管理法规中,最初规定具有明确任免功能的公文文种是命令。1951年《公文处理暂行办法》首次规定命令具有任免功能,并持续到1993年《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通知具有人员任免的功能,取代了原先命令的任免功能,此后通知作为党政机关的任免文种使用,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2012年。1996年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规定通知具有任免干部的功能。
任免文种多样阶段。2012年新《条例》出台后,党政公文处理法规初次实现统一,对任免功能的分配也做了较为明显的调整。不仅隐去了关于通知承担干部任免功能的明确规定,15种党政公文中也没有明确规定适用于任免人员的文种。不过这并不代表没有能够承担任免功能的公文,反而扩大了其选择范围、产生了多样化发展的可能性,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任免文种使用较为混乱的情况,引出值得关注探讨的规范化问题。
二、任免文种的使用现状
新《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具有任免功能的文种,但现实工作中仍然需要有实际承担任免功能的公文,选择范围扩大了,各级党政机关在选择干部任免文种时呈现出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特点。为全面了解新《条例》实施之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任免文种选用的基本情况,本文对2012年以来中央及各地方省级政府门户网站的干部任免公文进行了查阅和统计,基本情况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对任免文种的选用比较规范统一,整体来看就是自身重大的人事任免用决定发文,并用通知转发部门或地方重要的人事任免。
相比之下,地方各省政府在公布人事任免事项时对相关文种的使用则显得较为混乱。对于普通的人事任免,各省份的做法都比较规范,统一使用通知发文。主要的不一致出现于重要的任免事项时。如使用命令发文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等五人任免职务的命令(晋政任〔2012〕31号)》,这样的使用情况很少,只有一例。
关于各地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公布任职选举结果的文种选用问题。综合各省的使用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人事任免信息时,既有使用决定的,如《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决定》。也有使用公告的,如: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补选**×为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现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人。
特此公告。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月20日
从各地公开的人事任免信息的整体情况来看,从通知、决定,到命令、公告等,基本上具有公开信息功能的公文文种都有作为任免公文被用来发文的现象。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由于新《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适用于承担任免功能的公文文种,二是由于发文者对新《条例》规定下各公文文种性质特点与使用规范的认识不够到位。
三、目前常用的任免文种分析
任免文种选用混乱的现象表明,新《条例》施行后,对于人事任免该使用什么文种的问题,各级党政机关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这主要是对15种党政公文各自的性质特点、使用规范没有充分了解所造成的。
(一)不宜承担任免功能的文种。首先是命令。新《条例》规定,命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107)。命令是最早规定具有任免功能的公文文种,如今虽然取消了对其任免功能的明确规定,但由于历史积累的因素,对其任免功能的使用一直延续至今,许多公文书籍或教材也把任免令作为命令分类的一种。但笔者认为,无论是权限还是内容,命令都属于规格极高的文种,除非是特别重要的人事任免(这里的“重要”并非仅指发文机关级别高,还应包括所的任免职务级别高),如国家**、国务院总理的任免令,否则选用命令来任免事项极易造成命令的滥用。前文提到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等五人任免职务的命令(晋政任〔2012〕31号)》,原文如下: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山西广播电视台、山西行政学院、省农机局:
经山西省人民政府2012年6月21日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
**×为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
**×为山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决定免去:
**×的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职务;
**×的山西行政学院副巡视员职务;
**×的省农机局副巡视员职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2年6月21日
可以看出,发文者用命令行文的出发点是为了体现任免事项的重要性,然而文中所任免人员的职位级别却远达不到需要用命令发文的程度,此处选用命令来进行任免事项发文是不妥的。通常情况下,如非极其必要,应尽量避免使用命令来任免人员。
其次是公告。新《条例》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同命令一样,公告也属于规格很高的文种,需要谨慎使用。然而当前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对公告存在广泛的误读,公告这一文种本身的误用滥用现象非常普遍,在任免发文中体现得也较为明显。
选用公告公布人事任免信息,笔者认为也是不合理的。公告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的公文,不可仅从字面上把公告理解为“公而告之”而过于频繁地使用。人事任免事项虽然规格有高有低,但总体上还达不到需要用公告来发文的规格,因此不宜仅从对告知性角度的理解出发而选用公告任免信息。
(二)适合承担任免功能的文种。1.通知。新《条例》规定,通知适用于、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124)。与《办法》相比,新《条例》通知文种的功能中删去了“任免人员”的表述,但这并不是取消了通知传达任免事项的职能,而是将任免性通知归于知照性通知,从目前的使用情况看,一般性的人事任免多用通知,这一方面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都比较统一。任免性通知之所以能够在任免类公文中占据较大比例,主要是由于:第一,通知的使用权限非常宽,上至最高党政领导机关,下至基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可以根据需要使用通知行文,没有什么限制。第二,通知具有其他文种都不具备的批转、转发功能,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将自身权限之外但又需要自身管辖范围内周知的任免信息进行发文,如国务院就有用通知转发地方重要的人事任免的情况。这可以说是通知在任免事项中得以广泛应用的优势所在。2.决定。新《条例》规定,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111)。《办法》和新《条例》中虽然都没有关于决定承担任免功能的直接表述,但任免决定也属于目前党政机关较为常用的任免文种,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机关单位为了分担通知的任免功能,将重要的人事任免用决定。
二是重要会议,如人大及其常委会常以会议决定形式公布人事任免事项或任职选举结果。决定的使用权限要比通知高很多,这里的“高”所限定的并不是发文机关的级别,而是事项的重要程度。同通知一样,决定也可以由各级党政机关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公布。虽然没有明确的表述规定用决定来任免事项,但决定自身的性质特征为其分担通知的任免功能提供了条件,是除通知外最适合任免事项的文种。重要的任免事项采用规格更高的“任免决定”来进行发文,更能突出事项的重要性、引起读者的注意,也更具备说服力。
人大任免文种的选用问题。人大一般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职务变动,一般不使用通知公布变动结果。从各省情况看,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通过选举公布人事变动时,大多会使用决定行文,但也有不少前文提到的使用公告发文的现象。
笔者认为,决定和公告同时作为任免文种加以运用势必会造成混淆,从而影响该类工作发文的规范化进程,并且从实际运用的角度来看,公告虽常被用于公布人大任职选举结果,但通常不被用来公布职务的免除,其实际利用的广度和深度是不及决定的,因此可以在人大任免文种的选用上只保留决定一个文种。
四、任免文种应有的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新《条例》中没有了关于任免职能具体由哪些公文文种承担的明确表述,而从历史发展与实际运用的角度来看,通知、决定等公文仍然实际地作为任免公文应用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之中。本文对当前中央以及地方各省政府人事任免信息时使用的文种进行了统计,经过分析发现,目前任免事项发文使用较多的文种中,既有适宜承担任免职能的,如通知、决定,也有不适宜承担任免职能的,如命令、公告、通报等,各地存在文种选用较为混乱的现象。
就通知来说,新《条例》并没有取消其传达任免事项的功能,只是将任免性通知归于传达性通知内,是目前最适宜于承担任免功能的公文文种,在该类工作中运用也最多,一般性的人事任免通常使用通知发文。另一方面,决定由于有着与通知相似的特征与使用规范,即适用于党政机关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公布重要的事项或信息,因此通知的任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由决定进行分担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也有广泛的实际运用基础。笔者认为,在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干部任免文种选用的规范化问题上,由决定分担通知的任免功能是应有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实现干部任免文种选用的规范化。
【参考文献】
[1]刘璐.现行公文中任免功能的文种选择[J].办公室业务,2013(10):13-14.
人事任命通知范文第2篇
生命教育的研究状况:明确提出生命教育的学者是美国的杰・唐纳・华特士。早在1968年,他即倡导和实践生命教育思想。探讨必须关注人的生长发育与生命健康的教育真谛。生命教育一经提出之后,很快就波及许多国家和地区,并逐步地形成了一种新地教育思潮。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实施和全面推进的素质教育,倡导以人为本,尊重、关心、理解和信任每一个学生,这在一定的意义上也可以说就是开展生命教育。新一轮的课程改革的核心理念就是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培养负责任的好公民,体现了生命的自主性与创造性。这实际上就是缔造了学生的价值取向,让学生关注自身生命的价值,提升生命的价值,进行生命教育。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维一体的教育目标,体现了师生生命发展的整体性与个体性。它明确指出教育作为一种直面人的生命、为着提升人的生命质量的事业,必须重视对生命的理解,并在教育教学中充分体现生命的基本特性。
生命教育是现代教育课程整合的趋势。在学校教育过程中,我们过去也一直在强调要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道德教育、环境教育、安全教育、赌、毒、黄的预防教育等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流于说教、走活动式的过场,而没有真正实现在课程意义上的统筹。因此开设生命教育课程,也是课程资源整合的需要。而开设相对独立的生命教育课程,就可以实现对理想教育、环境教育、安全教育、价值观教育、感恩教育、传统教育、禁毒教育的课程整合,以生命教育理念进行统整,从而使教育趋向完整。
二、中学生生命安全教育原因
我们学校位于福建省永春县西南位置,校门口往南通往仙游莆田,往西北是县城的车站正对面是通往县城城区,是交通要道,车流量非常大,部分学生平时骑自行车会不按交通规则来行驶,而是反向行驶,这在车辆流动量大的情况下,是非常危险的,所以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势在必行;
况且,我们学校还是外来工子女就读的学校,这些外来工子女的父母平时都会疏于管教,经常节假日都是孩子一个人在家,那么,对于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就更加的重要。近年来,有关我国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火灾、自杀等死亡事故的不断上演,特别是这几年不断发生的地震,许多学生因为缺乏对生命的认识、理解,不擅于保护自己,导致悲剧不断发生。因此,在教育教学中生命教育,就可以对学生实现真正意义上对的生命的认识,努力达到学生珍爱生命、教师关爱生命、学校充满生命的和谐境界。才能帮助中学生开始探索与认识生命的意义,了解生命的有限性,欣赏生命、珍爱生命、体验生命,树立远大的人生目标与理想,最终实现自我人生价值。
三、中学生生命安全教育对策
(一)强化责任意识
学校每学年与全体学生和家长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其主要内容为囊括了学生在校的各个方面,由学生、家长、班主任签字,并存放在学校。
(二)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学校安全管理千头万绪,为此,必须紧密联系社情、校情,根据不同时期安全工作的重点进行专项部署。
夏季来临后,随着气温上升,下水游泳、洗澡、嬉水的人群日渐增多,预防溺水成为学校安全教育的主题。每年夏季来临前,我校就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溺水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全校学生以“珍爱生命,预防溺水”为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溺水宣传教育活动。一加强与家长沟通。针对个别学生,有针对性地与家长联系,有针对性地家访或约见家长,请家长加强监管,提高家长的责任意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有效防止学生溺水等恶性事故的发生。二召开主题班会。举行“珍爱生命,预防溺水”主题班会,同时上好一节预防溺水安全教育课。引导学生讨论,讲述自己校园、家庭周边存在的容易发生溺水的危险地带和水域;
要发动学生分析造成溺水事故的原因,提出避免溺水事件防范措施及建议,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三围绕“珍爱生命,预防溺水”主题出一期预防溺水教育的黑板报,要让每位学生都知道“四不一会”的要求,即:在无家长陪伴下不下水游泳;
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
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
不在上下学途中下江(河)池塘戏水玩耍;
学会基本的自护、自救方法,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入冬后,天气变冷,是火灾、交通等事故的高发时期,学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安全教育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班重点做到“五个”高度重视:各班要根据本班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冬季安全教育,并在班务日志或班主任工作手册上记载;
各班要加强学生考勤,发现未到校上课学生要及时通知其家长,并在班务日志或班主任工作手册上记载,上报学校相关处室的要及时上报;
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经常提醒学生在上午、下午放学后不要在偏僻处逗留,能结伴回家的要结伴回家;
放学后或双休日不与社会闲杂人员交往,不进营业性网吧,防止被哄骗、拐骗;
行政值班人员、住宿班班主任、宿管相关人员要加强寝室检查,杜绝寄宿学生不请假外出、晚上不在寝室或不请假回家住宿等现象;
教室、办公室和家里用燃煤取暖时要注意通风换气,防止煤气中毒。
(三)及时警示,增强防范意识
学校要关注国内外中小学发生的校园或学生安全事件,特别要高度关注区域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事件,了解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时进行警示教育,及时采取防止同类事件发生措施。我校就采取了警示教育,其效果是明显的。
安全警钟常敲响。教育部通报中指出:学生溺水死亡事故,多发生在农村地区;
大都发生在周末;
都发生在无人看管的江河、池塘等野外水域;
大都发生在学生自行结伴下水游泳时,有的是手拉手施救落水同伴致多人溺亡。根据教育部精神,主要是教育全体师生从这此事故中汲取深刻的教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开展家校互动警示,根据工作重要程度,学校每年发出“家校互动公开信”,书面告知学校安全管理、学生行为习惯教育等方面重要事项,公开信由家长留存备忘,但“回执”必须交学校保管,对增强家长的监护责任意识有一定作用。
(四)开展演练,提高本领
为提高学生自保、自救本领,学校必须有计划地安排紧急避险逃生、消防灭火等演练活动。调整《生命与健康》课程教学计划,把安全出行、水的叮咛等教学内容提前到第一周,让学生讨论,让学生对照课本体验救护等技能。
四、中学生生命安全教育的价值和意义
人事任命通知范文第3篇
关键词:班主任 生命教育 意义 思考
现在学校的学生出现了一些不健康的行为,颓废、消极、不爱惜自己,长此以往必将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以后的发展。为了改善这种情况,班主任应及时对学生实施生命教育,最大限度的防止这种情况出现。
一、生命教育的现实背景和意义
近些年来,因社会、学校、家庭、自身等方面压力的增大,再加上青少年对“生命”缺乏基本的了解和思考,导致中学生群体中的各种各样的伤人事件时有发生。这迫使我们教育工作者不得不进行认真的反思:长期以来在应试教育环境下,由于生命教育的缺失,学生对“生”和“死”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和思考。在学校方面,过多地重视知识传授,忽视了生命教育的重要地位;
生命教育往往不是单纯的知识,而是一种更深刻的人文知识、道德知识,这就需要我们的教育理念做出调整。由于班主任是学生的良师益友,是班集体的组织者与管理者,班主任管理工作将直接影响到班风和校风,能够对一个班的学生产生积极的影响,正确指引学生的成长过程。因此,在生命教育的背景下,班主任更应该紧紧围绕学生的健康成长的服务宗旨,积极寻求有效措施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生命价值观,身心健康快乐成长,显得尤为重要。
二、班主任的应对措施
1、积极体验生命的价值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班级活动,引导学生积极感受生活,增加对生命价值的体验,提高珍惜生命的觉悟,增强学习的信心和动力。如通过集体活动中的互帮互助,感受人与人之间的真情与美好;
通过多样的竞赛,体会成功的快乐与自豪;
通过体验残疾人的不便,以感恩之心善待自己的躯体;
通过种植花木、饲养动物,从中体会生命的奥妙与可爱等等。还可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丰富对生命的感受。如通过拜访敬老院,参观工厂、商店、法院、监狱,增加对社会的体验和感受,认识生命的丰富与多彩;
通过旅游领略大好河山,感受大自然之美;
通过劳动,感受奉献的快乐与满足等。
2、父母、老师及同学的力量
我们要经常提醒学生,父母是世上最亲近的人。老师是最值得信赖的人。同学们是亲密的伙伴,如果遇到不顺心的事情,可以向父母、向老师、向自己关系最好的同学敞开心扉,诉说心事,这样也许会减轻自己的思想负担。
家长、老师和同学也应该关心每个同学的思想表现,发现某位同学情绪低落,举动异常,要主动与他谈心,帮助他解开心中的疙瘩,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在处理学生间矛盾纠纷的时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性格,来取不同的方法,不能一律“针锋相对”,进行“热处理”。要给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机会,不能抓住学生一点错误不放,更不要大批特批,激化矛盾我们作为教师,要经常提醒学生家长,“望子成龙”、“盼女成凤”本来没有什么不对,但是不要过度。只要孩子学习尽了力,考分不高、名次不好,就不要再强退孩子,而要给以安慰和鼓励,否则他们会产生逆反心理,厌倦学习,甚至走上轻生的道路。班主任要与家长、任课老师和同学们紧密配合,共同关心每一名学生,保证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
3、加强身心健康教育
加强体育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健康的生命来源于强健的体魄和快乐的心理,因此班主任除了督促学生加强各门功课的学习,还必须加强对班级学生体育活动的管理,同时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使其身体和心理都得到健康和谐地发展。为此,班主任要经常提醒学生体育锻炼的重要性,协助体育任课教师上好体育课,抓好学生的晨练落实工作,积极展开学生之间与班级之间的各种形式的体育比赛活动;
传给学生必要的健康知识等。其次,班主任需要首先对所带班级的学生做必要的心理调查和观察,以获得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基本了解;
要采取一些心理健康教育的具体方法,加强对学生心理的辅导与教育。这对学生会学与他人相处、调节自己的情绪,做个乐观、向上而富于进取心的幸福中学生,都是大有裨益的。
三、注重方式的多样化
在生命教育实施的途径方式上,应注意多种方式相结合。国外有着很好的经验。如德国教育界就认为,生命教育仅靠理论的传授和语言的说教是不够的,必须结合实践才能完成。在德国,主要采用随机教学法、亲身体验法、欣赏与讨论法、阅读指导法、角色扮演法和生命叙事法等六种方法。班主任具体实施时,首先,注重课堂教学。这里的课堂教学是指班主任利用班会、主题活动时间以及开设的选修课程进行专题的生命教育。在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避免把活生生的生命教育变成传统的枯燥无味的照本宣科。其次是学科渗透。这是一种很重要的教育方式。英国的生命教育方式以渗透为主,《柯瑞克报告书》明确指出生命教育采取渗透型实施模式,渗透式教育将生命教育的基本内容融入其他课程。我国小学的自然、体育与健身、品德与社会等学科,初中的生命科学、科学、思想品德、社会、体育与健身、历史等学科,高中的生命科学、思想政治、社会、体育与健身、历史等学科,这些课程或隐或显地蕴含着丰富的生命教育内容,教师分阶段、分层次、适时、适量、适度地挖掘,进行生动活泼的生命教育。再次是开展多样的实践活动。生命教育除了认知方面的重视外,更需要能触动学生心灵的体验。通过体验式的活动,学生直接参与及感受,真切体验生命的力量和意义。如参加社团关怀活动和访问贫苦活动,体验生命的价值和意义;
组织学生照料孤寡的活动;
组织探险活动等。最后是创设生命化的环境。生命化的课堂、生命化的校园以及生命化的社会带给学生更多感动和关怀,使学生形成一个积极的内心世界。国外的生命教育非常重视环境的作用。日本建立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的支持体系。美国加强了各种媒体对生命教育的宣传作用。在这种生命化的环境中,他人良好的生命态度对学生有着极大的感染作用。
参考文献:
[1]冯建军.生命教育与生命统整[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8)
人事任命通知范文第4篇
一、学习运用系统视野
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的,都是系统的组成部分,需要从整体和系统上加以考察。
一是要学习运用生命系统的理念。任何生命系统都具有新陈代谢、成长繁衍、学习进化、适应环境的特质,组成生命的各系统在生命的整体中和谐共处、自恰运行,协同抵御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变异,保持生命的稳定。如果把生命系统与我们从事的事业、项目、任务相对照,与各类组织的功能、运行、关系相关联,就会发现我们的工作和组织系统是机械的、孤立的、人为的,缺乏生命力、学习力和创造力。用生命的理念去设计系统,我们就可以知道如何改造机械的系统,使其各组成部分之间更具有生命的、互动的、和谐的、整体的联系。
二是要学习运用生态系统的文化。自然界由提供有机物的生产者、吸收有机物的消费者、转化有机物的还原者三种功能角色组成,三者相互依存、动态平衡,构成稳定的生态系统。任何一个平衡的打破将导致生态系统破坏,甚至毁灭。这就要求我们从事任何一项工作,必须将其放到更大的系统中去考量,以辨识与更大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联和影响,使得我们所做出的任何决定,不仅满足本系统的需求,更能实现与更大系统的和谐。学会了系统视野,我们就拥有了“俯视”、“鸟瞰”事物和整体把握事物的能力。
二、学习运用聚焦视野
知道了事物的整体还不够,还需要研究事物的细节。了解了已存在事物还不够,还要研究新生事物。这就需要我们具体研究某一事物或事物的某一细节。
一是要“见微知著”。所谓“一叶知秋”,表明任何事物在某一方面的外在表现都是其本质属性的反映,这就为我们从细节、局部了解整体提供了可能,这也就是“格物致知”、以小见大的道理。当我们暂时没有能力和条件对事物的整体进行认知时,更需要运用这种“见微知著”的办法。通过深入的剖析,建立现象与本质、局部与整体、可能与必然的关系,运用推理和综合,探寻和揭示事物本质和规律。
二要“由此及彼”。“大道至简”、“大道归一”。自然、人、社会发展变化的规律是相似的。利用这一原理,我们就可以从一般规律出发,从我们所熟知的事物规律出发,去研究和驾驭新生事物。例如,如果我们对武器装备的优质生产不熟悉,那么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人的优生优育的常识,取得对装备优质生产相关因素和关系的认识。这种由此及彼的认识能力,可使得我们具备预见事物的“先知先觉”。学会了聚焦视野,我们就具备了“由点到面”的能力。
三、学习运用领袖视野
古今中外的圣贤达者,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能力卓越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知识多,而在于见识深;
不在于“外在”的能力,而在于“内在”的素质;
不在于视野有多开阔,而在于具备自我开阔视野的意识和能力。
人事任命通知范文第5篇
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1979]23号、[79]劳总薪字第24号、[79]财事字第85号)规定: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红军、老干部(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干部和工人,以及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退休、离休的干部和工人),工资待遇偏低的,予以适当提高。他们不论在国家机关或事业、企业单位工作,凡现在标准工资低于当地国家行政人员十七级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级,并从1979年1月起执行。
省委组织部[1986]15号、省委老干部局[1986]19号文件称:“经省委讨论决定,对我省在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经批准,可享受厅局级住房、医疗、用车和生活品供应方面的待遇。”
二、部分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规定
1、离休干部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范围或条件。1982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①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1984年10月8日,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规定:①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③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的待遇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党组也可以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1985年9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规定:①1982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14级、18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②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4级、18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晋组通字[1997]37号,即《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中共山西省委老干部局、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待遇的通知》规定:①、一九三八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前的行政十三级及其以上的离休干部享受正厅级待遇;
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前的行政十三级及其以上,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担任过副厅级职务的离休干部享受正厅级待遇。②、符合上述条件被批准提高待遇的离休干部,从一九九七年五月起,每人每月增发50元离休费。
2、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审批权限。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按司局级、处级待遇的,应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填写《离休干部提为司局或处级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属地方的,提为厅局(地专)级待遇报省市区党委审批;
提为处(县)级待遇由省市区党委审批,或由省市区党委授权地市委(省直厅局党组)审批。属中央、国家机关的,提为司局级待遇,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分工,分别报送有关部审批,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审批的批复件可抄送中央组织部;
提为处级待遇报所在部委党组(党委)审批。
1983年4月2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简化离休干部享受司局级待遇审批手续的通知》(组通字[83]29号)规定:为了简化审批手续,决定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级职务的行政14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审批工作,委托给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局、办)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办理。各部委审批后将审批表按照管理干部的分工,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一份备案。
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享受局、处级待遇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批。铁道部所属单位报铁道部审批。
1997年5月29日,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中共山西省委老干部局、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待遇的通知》(晋组通字〔1997〕37号)规定:此次离休干部提高待遇,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填写《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各地市的由地市委审核,省直机关及各企事业单位的由各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审核,汇总后附本人档案正式报告省委老干部局审批。提高待遇所增加的离休费由各地市委、省直各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办理。
3、哪些离休干部不能提高享受局、处级待遇。中组部组通字[83]29号文件规定:①1949年元月以后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已离休的干部,不提高待遇。②“三种人”,经济上有严重问题的人,生活上腐化堕落屡教不改的人,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路线的人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受过降职、撤职、、以及受刑事处分的人,不提高待遇。受其他处分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不提高待遇;
一年以后,表现好的,可按规定提高待遇。
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组通字[1985]47号文件规定:按中组发[1985]1号《关于确定建国前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享受离休待遇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办理离休的派成员中,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和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14级以上干部,在1949年9月30日前属非供给制待遇的,根据组通字[83]29号文件规定,不能享受处级或局级待遇。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3号)规定:按照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精神,离休干部调整工龄津贴标准提高待遇后,其离休费分别达到原行政14级、18级工资数额的,不能按行政14级、18级对待享受局、处级待遇。
三、部分离休干部提高享受部长、副部长级待遇,副部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的规定
1984年3月1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1984]4号)规定:
(一)除现任部长级职务的干部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按部长级待遇:①行政六级以上(含六级)的;
②1927年7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前担任副部长级职务,行政七级的;
③建国以后担任过部长、省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任较低职务(不包括犯错误而降级)的。
(二)除现任副部长级职务的干部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按副部长级待遇:①行政八级以上(含八级)的;
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前担任正局长级职务,行政九级的;
③1927年7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前行政十级的;
④建国以后担任过副部长、副省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任较低职务(不包括犯错误而降级)的;
⑤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级职务,“”前行政十级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可以享受副部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①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前担任过正局长级职务,“”前行政十级的;
②193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前担任过正局长级职务,行政九级的;
③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副军级职务,“”前行政十级的;
193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级职务,“”前行政十级的。
(四)在省、市、自治区工作的部分老同志,参照以上原则确定其待遇。
(五)对已按照[1983]第39号文件精神,已批准提高待遇的老同志用车等问题,按照下列原则掌握:原已配有专车的,待遇不变;
按副部长级待遇的,不配专职秘书,不配专车,保证用车。
(六)按部长、副部长级待遇和享受副部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的,要经过部、委党组申报,其中按副部长级待遇和享受副部长级医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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