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巴塞尔协议ⅲ将正式开始分阶段实施,有关其监管效果和影响的争议和担心却未平息。银行改革尚不足够全球2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每年可以以较低借款成本获得总计7000亿美元的补贴。尽管巴塞尔协议ⅲ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巴塞尔协议【五篇】,供大家参考。
巴塞尔协议范文第1篇
2013年初,巴塞尔协议ⅲ将正式开始分阶段实施,有关其监管效果和影响的争议和担心却未平息。
银行改革尚不足够
全球2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每年可以以较低借款成本获得总计7000亿美元的补贴。尽管巴塞尔协议ⅲ要求这些大银行持有更多的资本和确定“生前遗嘱”,以便在濒临倒闭时较易将银行分解;
英国和欧盟强迫大银行将存款和支付等零售银行业务与风险较大的交易和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相分隔;
美国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自营交易,但由于这些改革都存在较大漏洞,资源在零售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分配未必会发生重大变化,仍不足以解决银行“太大而不能倒”的问题。要真正解决银行“太大而不能倒”的问题,银行的规模应该适度,而不宜过大,但何为适度规模需进一步探讨。
风险加权评估过于复杂,
难以有效控制风险
巴塞尔协议已从上个世纪80年代协议i的30页增加至2010年协议ⅲ的616页,其中风险加权评估方法中的风险权重则从5个增加至数千个。巴塞尔协议ⅲ虽然提高了最低资本比率要求,但仍主要依赖银行本身有较大操纵权的风险评估模型来计算各类资产的风险水平和资本要求,这可能会对银行的资产选择产生逆向刺激,实际上难以真实反映银行的经营风险,继而会导致监管机构难以识别和防范金融危机,监管效果未必比相对简单的方法更佳。
此外,目前国际银行业普遍运用风险估值(value at risk,var)模型管理交易风险。该模型根据正态概率分布、按一定的信心水平衡量和预测银行的每日交易盈亏,但不能预测市场的重大变化,一旦发生非常态事件,如市场流动性危机,仍会为银行带来巨额亏损风险,这一缺陷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已为人诟病。摩根士丹利在公布2012年第三季度业绩时表示,由于其调整了var模型中的潜在损失基准,从过往对4年的历史数据给予较多权重,改变为对过往1年的数据给予较多权重,因而使当季的平均交易风险估值从按旧模型计算的8300万美元降低至按新模型计算的6300万美元,加上其出售高风险资产,帮助其提高一级普通股本比率至13.7%。这折射出银行运用var模型计算资本和风险的可操纵性,同时也反映出,尽管巴塞尔协议中有关银行风险资本的计算日益复杂,但实际上仍未能有效计算出银行真实的资本和风险,也未能清晰地向监管机构和市场传递出银行经营的真实状况信息。
投资者也日益怀疑银行衡量和管理风险的能力。因为银行风险加权的差别太大,导致市场对整体风险评估机制的信心受损,有83%的机构投资者要求取消银行以内部模型评估风险的模式,改用标准化风险评估模式,以提高资本要求及使各银行的风险较易比较。据巴克莱银行估算,如果改用标准化模式,目前欧洲银行报告的平均为9.7%的一级资本比率将会降低2.7个百分点。其中某些瑞典银行由于对住宅按揭的风险权重较低,若采用标准化模式,其一级资本充足率会降低4个百分点。这反映出,让银行自由选择风险权重和使用内部模型计算资本和风险的做法,实际上主要是由银行决定本身的监管资本水平,巴塞尔协议ⅲ的另两大支柱——监管机构监管和市场监督则形同虚设,因而难以有效保障银行体系的安全性。
尽管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银行交易账资本规定的咨询文件中的相关建议,使近20年来var模型在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中普遍应用的情况可能改变,然而,由于预期短缺模型不能避免人为预期较低或较高概率的因素,能否有效控制风险也仍然存疑。因此,有建议认为采用回归有形股本/有形资产比率及提高杠杆比率的简单监管模式或许效果更佳。
可能会发生抵押品不足危机
2008年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使全球金融市场上安全资产的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方面,金融监管改革大幅增加了市场对于作为合格抵押品的优质资产的需求。(1)巴塞尔协议ⅲ要求自2015年起,银行须持有足够的易售资产,以防范30天的市场流动性危机,要求其中大部分优质资产为现金、优质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2)一些经济体如英国和欧盟的金融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发行“bailed in”债券,以便在银行濒临倒闭时可以由债券持有人承担损失,这使债券投资者要求银行提供相应的优质资产作为抵押。(3)各国正在推动金融衍生产品尤其是利率掉期和信贷衍生产品交易的改革,从目前主要通过双边场外交易转变为更多通过透明度较高的交易所交易和中央结算,也需要增加更多的优质抵押品,而2011年底,全球场外衍生金融交易总额高达648万亿美元。市场估计,监管变化会使全球增加2万亿美元至4万亿美元的额外抵押品需求。
另一方面,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使优质债券的供应大幅减少。根据imf估计,目前全球共有75万亿美元潜在可流通的安全资产,包括优质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但其中大部分优质资产不能用做抵押品,而是作为外汇储备或由退休基金/保险基金持有。至2016年,全球金融市场上安全的国债供应将减少16%或9万亿美元。
巴塞尔协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III 银行业监管 资本风险
一、《巴塞尔协议》历次修改与完善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国际银行监管规则的重要协议,协议目前已制定了三个,分别是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I》、2004年6月通过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协议II》以及2010年9月通过的《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两个文件即《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了强化国际银行间的稳定与安全,消除国际上银行业内不公平竞争的根源颁布的,主要内容为关于银行资本的风险管理标准和银行的资本构成的规定:总资本由一级资本(核心资本)和二级资本(附属资本)组成,其中二级资本的总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总额的一倍,同时还规定了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分别为0、20%、50%、100%四个级别。巴塞尔协议I还重点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充足率即资本总额和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值)。由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银行业在金融创新潮流的不断推动下,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银行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与金融市场联系更加紧密。然而1995年发生的巴林银行破产事件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巴塞尔协议I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仅靠资本充足率一个指标控制无法充分防范金融风险,建立起一个更健全的银行监管指标体系才是治本之策。巴塞尔协议I确立了资本作为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虽然存在许多缺陷,例如风险敏感度低、易出现资本套利问题,但它以深刻的监管思想和新颖的监管理念当之无愧地成为20世纪末影响力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纲领。
《巴塞尔协议II》是在《巴塞尔协议I》无法适应国际银行竞争加剧、金融产品日新月异的背景下产生的,巴塞尔委员会决定修改原协议,来提高协议的风险敏感性。与巴塞尔协议I相比,修改后的协议的对银行经营的风险范围有明显扩大,对于信用风险的衡量方法愈加科学合理,在风险权重的设置上也做出了较大的改进,在原有的标准法基准上进一步扩充了内部评级法,取消了旧协议的100%的风险权重类别,而增加了150%的权重,甚至还对国家、银行及公司等主体加以区别并就不同的主体设置相应的内部评级风险权重。但协议因此也变得分外复杂,难以在大量中小银行实施,全球实施的普遍性也受到了影响,出于这一点,巴塞尔委员会不得不给各国的监管当局留有一部分的自我裁量权。
《巴塞尔协议III》是在2008年突然爆发的金融危机下巴塞尔委员会为了让各国商业银行采取紧急补救及应对措施,形成的关于巴塞尔协议II的一次较大范围的修订和完善。当时的金融危机对于《巴塞尔协议II》形成了重创性的冲击,因此,巴塞尔协议III更多的是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救火之策。巴塞尔协议III对第二版协议中的缺陷和不足进行了修正,在加强银行业宏观谨慎监管和风险控制方面拟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改革办法,持续严格资本定义,帮助解决相互联系的系统性风险,还大幅地增加了资本质量、数量方面的监控,以减少损失;
针对金融危机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提高资本质量、延续性及透明度的方法增强银行面对损失的应对和吸收损失的能力;
进一步扩大协议的风险覆盖范围,在原基础上增加了对衍生产品、回购和资本证券化行为对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
引入杠杆率、逆周期监管框架等对原有风险框架进行加固和补充;
研究了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跨境行为和“宏观金融审慎监管”方面的解决措施。
本文在梳理了《巴塞尔协议》三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和相应评价的基础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的发展与现状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优化监管政策变革的意见和建议。
二、《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将对我国银行业产生哪些实质影响,又将推动我国银行业发生怎样的变革,都是我国银行业必须仔细考虑和无法逃避的问题。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即有积极的一面,也不能避免地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协议的修订在某种层面上讲也是大国博弈的结果,从长期来看,新协议严格的资本监管、流动性要求的严格标准的提高对我国金融行业包括银行的稳定和发展乃至全国经济的增长都将产生促进作用,但同时,短期内,会对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和流动性水平的控制可能与市场的实际不甚吻合,甚至可能打击宏观经济在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积极性。
(一)积极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对资本的严格监管和流动性要求的严格标准的提高能够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监管水平和标准的提高切实地促进了银行业的监管水平。
1、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银行业监管水平。
新协议对金融危机中银行监管架构重现的问题进行了有的放矢地讨论和修正,修改方案有力地总结了金融危机下银行监管体系所暴露出的漏洞,同时希望修订之后,严格的资本管控和流动性水平控制下,新的监管准则能够更有效地约束银行业,增强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使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具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以防止和应对金融危机。
2、对银行业务具有全方位、多元化的推动和影响。
巴塞尔委员会修订《巴塞尔协议III》前后历时超过两年,此次高效而大范围的修订不仅使巴塞尔协议的内容趋于健全和完善,同时使资本的监管得到了思想上的根本强化,在修正和完善的同时又有适度的创新,推动了银行业务的多元化创新和改进。
3、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了深刻影响。
监管标准变严必然对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流动性水平指标的制定提高了流动性监管的可操作性,而独立于风险之外的杠杆率更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以“资本充足率”作为唯一监管标准的修正和完善,银行必然会在经营管理中对流动性风险采取更加重视而谨慎的态度,以避免在风险中失去经营能力。
4、提高了银行跨境经营的水平。
过去的资本充足管理的顺周期不足由新协议修正后的逆周期资本、评级设计以及杠杆率等新监管指标修正和完善,尤其是压力测试这一创新监管方法的推广,为实践中降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作了强有力的补充,强化了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方面的风险控制,对于跨境交易的开展、银行内部治理的完善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都有了极大的正面促进作用。
(二)负面影响
2008年的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的冲击相比起对美国和其它经济体的影响来说,相对小一些,这是由于我国银行业及时采取措施、审时度势的结果,但新修订的巴塞尔协议不可避免地对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变革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
1、加剧了我国银行业发展环境的复杂程度和监管难度。
新修订的协议对资本的监管愈加严格,这对宏观经济的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设定可能会挫伤人们的投资热情,利率的提高可能会一定程度抑制人们的消费。
2、影响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对于大银行来说还可以应对,而对于本身内在机制不够健全、经营管理进程还不甚稳固的中小型银行来说,却可能是很难应对的难题。从整个银行业大局来看,《巴塞尔协议III》实施后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定运行将成为一个令人不可忽视的难题之一。
3、不公平问题
对于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其金融市场还不完善,可能存在不公平问题。同样的不公平问题还会出现在这些国家的中小型银行经营管理过程当中,如何让愈加复杂的银行监管体系得到有效的实施仍然是留给国际银行体系监管的一个未解答的问题。
4、跨境交易的发生和跨境银行的协调管理仍然处在“腹背受敌”的攻坚期
跨境交易的发生和跨境银行的协调管理仍然处在“腹背受敌”的攻坚期,《巴塞尔协议III》虽然对于旧协议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尽可能地进行了修正,但仍然存在很棘手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和解决。
三、《巴塞尔协议III》下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保证资本充足的监管
按照《巴塞尔协议III》的标准要求,《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5%,核心资本充足率即一级资本充足率必须大于等于6%,而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由于我国银行业采取的是审慎监管的策略,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标准略高于《巴塞尔协议III》的标准,其他与协议保持一致。我国的《资本管理办法》还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要在最低资本的要求基础上进一步计提资本留存缓冲(风险加权资产的2.5%)作为资本储备,若是在特殊情况下,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标准和资本留存缓冲标准满足之外还要再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这些都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不仅如此,系统重要性银行还需要计提另外的附加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的1%)作为进一步地储备,同样用核心一级资本计提。我国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办法在2013年1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比许多国家要快速得多。
(二)保证杠杆率的监管
商业银行持有的合规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商业银行杠杆率越低即核心资本一定时表内外资产规模越大,则商业银行过度承担风险所致使的杠杆化程度将越高,相反,居高不下的杠杆率虽然会使盈利收到影响,但会增强银行的稳定性。巴塞尔委员会使杠杆率的指标设定更简单、透明,来降低其风险敏感性,通过这种方式使商业银行的杠杆化程度在可控制范围内,《巴塞尔协议III》中设定的杠杆率最低标准是3%,因此商业银行在合法范围内的核心资本可支撑的表内外资产规模最高约为33倍。我国银行业的监管采取审慎的监管态度,因此将杠杆率的监管指标设定较《巴塞尔协议III》的标准更为严格,4%的杠杆率标准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能够支撑的表内外资产规模最大为25倍,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将继续采用更谨慎的风险控制手段来保证银行面对风险时有足够的资本抵御能力。
(三)保证流动性水平的控制
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最常见风险之一,流动性风险可能使银行陷入无法周转的困境中,当银行所拥有的可用于支付的流动资产不足以兑付客户的取款需要的时候,就会产生挤兑危机,甚至可能导致其破产倒闭。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巴塞尔委员会并没有就银行业的流动性安全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这就放任一些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过于单一,且高度依赖于金融市场中的短期融资,这种批发性的短期融资风险较高,极易导致商业银行产生严重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金融危机之后,融资的短期批发渠道受阻,债务到期的时候便难以兑现偿还,流动性危机自然产生了。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化解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将与贷款规模相关的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引入商业银行监管体系,能够显著增强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预备性和防范性,这样一来,商业银行能有足够的后备资金来消化经济不景气时产生的损失,能在保证贷款的前提下提高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效果和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忠君.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中国银行业监管[D].西南财经大学,2011.
[2] 严煊霞.中国银行业监管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巴塞尔协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银行;
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推出及主要内容
(一)巴塞尔协议
是由巴塞尔委员会,即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协议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加强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治理水平,增强银行业的透明度和披露要求,有效提高银行抵御金融震荡和经济波动的能力,扼制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因此巴塞尔协议对现代商业银行而言日益重要,已成为全球银行业最具有影响力的监管标准之一。自颁布起,巴塞尔协议在危机中得到了不断修订和完善。在经过最新一轮的全球金融危机后,全球银行业正式步入巴塞尔协议Ⅲ时代。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新的全球资本标准及过渡期安排,并从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引入杆杠率、加强流动性管理几个具体方面对之前的巴塞尔协议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二)全球资本新标准及过渡期安排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巴塞尔委员会了新的全球资本标准及相应的过渡期安排,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
1.建立全球最低资本要求新标准。截至2015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新定义的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调整项的标准都将显著提高资本质量及数量的要求,再加上其他超额资本计提的要求将对银行的资本管理带来更大的压力。
2.实施过渡期安排。巴塞尔委员会对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实施过渡期,将于2013 年初引入,2017 年底开始全面实施。对于最低资本要求来说,普通股和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将于2013年开始逐步引进,2015年全面生效。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全球及中国经济的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Ⅲ》产生的新变化将会对全球银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对资本质量的日益重视将直接影响银行筹集资本的渠道、工具和成本。在协议细则颁布后,各国对于缓冲期限上现产生了不小的分歧,虽然各国央行和监督部门希望新协议能促使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但也希望同时确保银行持有足够储备金,能不依靠政府救助独自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从长期来看,监管机构与银行界都认可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将对金融稳定性和更加稳定的经济增长产生积极正面的作用,而对于实施所带来的短期影响,监管机构与银行界对于新标准的要求开始了激烈争论。
对于银行来说,新协议要求银行缩小资产负债表规模和业务范围。银行必须提高储蓄资金以避免潜在的资产损失,而投资者得到的贷款额将相应减少。受冲击最大的应该是某些欧洲大型银行。德意志银行、爱尔兰联合银行、爱尔兰银行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都将陷入资本充足率不能满足新规定的麻烦。由于新框架的监管资本定义过于严格,将对银行需要持有的资本产生重大影响。从量化指标来看,快速的实施新框架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有相当负面的影响,提高资本要求将导致贷款利率上升,尤其是将导致美、日、欧三大经济体的GDP下降,就业机会减少。
在美国、加拿大和英国,银行已经增加了大量的新资本,因此这些国家相比其他国家拥有更多“缓冲力量”。而据德国银行协会估计,该国十大金融机构将需要1050亿欧元才能满足严厉的巴塞尔协议Ⅲ规则,因此希望推进时考虑到宏观经济付出的成本,延长过渡期的时间,争取将负面影响最小化。
在银行缓冲期限问题上,美国与德国主管机关产生分歧,美国希望落实期间最长为5年,德国则欲施压延长至10年。而由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和巴塞尔委员会共同组成的宏观经济评估小组(MAG)则认为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短期内对宏观经济的负面影响是可控的,不会对后危机时代的全球经济复苏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顾问朱民表示:“对于巴塞尔委员会来说,确定这个标准是一个好事情,但对所有从业者来说,实施巴塞尔Ⅲ是不那么容易的。因为每个人处的国家不一样,即便在亚洲国家,亚洲的金融行业一级资本充足率比其他市场都要高。对于银行来说,他们需要共同实行巴塞尔是需要时间的,而银行可能各自的情况不一样,可以逐步的进行挑战,但是关注的点在于说,实施的时间点不一样的话,可能就有一个对于国际监管框架的套利,这个怎么来解决,我们可能需要进一步的讨论。”
(二)《巴塞尔协议Ⅲ》蕴含的监管发展导向
1.注重资本约束及资本的质量。金融危机后的商业银行摒弃过度投机行为,更加重视资本对资产扩张的约束功能,加大资本基础,提高资本质量,不断提高以普通股为主要内容的核心资本的占比,降低对附属资本的依赖。
2.注重金融创新的实体经济基础。以前银行依靠复杂的金融工程技术,对金融产品进行各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助长了市场主体的短期投机行为,又使广大投资者难以评估这样一种衍生金融产品真正的基础价值。因此,今后的银行产品更多应回归经济实体。
3.注重政府的金融监管作用。过度相信市场,过度依赖市场的自我修复和调节,容易导致风险的发生,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各国纷纷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强化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4.国际金融监管标准趋于强化和一致。在监管范围方面,将包括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机构都纳入监管体系;
在薪酬管理方面,金融从业人员道德操守将被强化,高管薪酬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减少金融系统亲周期效应方面,国际监管行为将更趋一致。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虽然世界银行业将受到较大波动,但由于中国银行更加传统的运营模式、更加简单的资本构成以及较少的衍生工具等原因,新框架对于中国本土银行的影响明显小于西方银行。
对于中国而言,中国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标准似乎并非是一大难题,从短期来看,国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基本保持稳定。不仅能够满足监管要求且显著优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以及交易业务风险权重的大幅度提高对国内基本没有影响。从长期来看,新的监管标准对中国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的影响不容忽视。我国商业银行近几年资产快速扩张,这大大增加了资本补充压力和流动性压力。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比例的提高,以及资本留存超额资本等监管指标的提出,将直接影响银行筹集资本的渠道、工具和成本,而新定义的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调整项,将显著提高资本质量的要求。强化后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将约束稳定状态下的银行信贷供给能力和信贷成本控制。
更深层次体现出的是东西方银行业生存环境的差异以及我国商业银行的转型困境。新监管标准虽然有助于银行提升风险承受能力,但这是建立在牺牲银行利润的基础上的。中国银行体系的业务模式实际上仍属于传统意义的业务模式,以存贷业务为主,靠高存贷利差生存,较少涉及金融衍生工具。在高额储蓄率的背景下,中国银行业长期以来享受着来自于居民存款的充足流动性,对批发市场融资渠道依赖较小。中国银行业现状是由宏观融资环境所决定的。在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直接贷款融资只占融资总量的15%左右,大部分融资是通过发债和发行股票的方式从资本市场完成的。而中国,80%的融资靠银行直接放贷来进行。巴塞尔协议恰恰针对银行放贷风险提出资本要求,所以西方银行走的是资本节约道路,而中国的银行经营的则是高资本消耗业务。
今天中国的银行业采取的是分业监管,这就使得银行在转变经营范围,发展中间业务上余地有限,许多西方银行利润贡献较大的非信贷业务如承销证券等投行类业务、经纪业务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的银行就无法介入。希望我国商业银行虽然坚守传统业务,但依然会在将来尝试业务多元化及产品创新。虽然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使银行为应对业务多元化和产品创新带来潜在风险,增提资本压力进一步上升,但中国的银行业仍旧可以借此契机适应银行业经营模式多样化的探索,鼓励银行差异化经营,转向与资产负债全面匹配的资产负债管理。
参考文献
巴塞尔协议范文第4篇
摘 要 次贷危机爆发后,新巴塞尔协议减缓还是恶化了危机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本文从次贷危机爆发后对新巴塞尔协议的争议、巴塞尔委员会对新协议的修正等几个方面,总结了次贷危机后新巴塞尔协议暴露出来的问题。
关键词 次贷危机 新巴塞尔协议 资本充足率
一、次贷危机后对新巴塞尔协议的反对意见
危机后,新巴塞尔表现出的问题是大量的资产证券化及其信用违约率上升导致银行业流动性紧缺。新协议在危机期间是否发挥了它应该有的作用,争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协议对模型及统计分布过度依赖。尽管银行的内部模型认识到资产收益服从厚尾分布,但其对尾部事件和极端事件的概率估计不足,导致了模型特别容易易低估风险。另外,模型也缺乏与金融市场业务模式创新变化的一致。
2.新协议因具有放大周期效应而提高了金融不稳定性。稳定时期的统计分析数据对危机时期不具有指导意义,对于监管者来说,模型应用对市场价格风险的度量可能会加大风险的错误信息,这会放大风险。
3.新协议的资产证券化框架有待完善。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重要风险转移”概念的确认,二是对“隐性支持”审慎性管理的使用,三是对一些特殊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尤其是表外资产的风险。
4.交易账户中违约风险的资本充足要求不明确。在危机中可以看到,由于对信用评级正确性的怀疑以及短期负债持有方不愿意继续持有资产,一些特殊目的工具面临了巨大的流动性风险,最后被迫折价出售资产因而蒙受了巨大损失。
二、次贷危机后对新巴塞尔协议的支持意见
尽管新巴塞尔协议在危机中暴露出各种缺陷,大部分监管机构对新协议依然持支持态度,并且强调了实施新协议的重要性。总结来看,对新巴塞尔协议的支持意见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1.新协议三大支柱下的规定是较为完整的。第一支柱提出了包括信用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在内的全面资本要求;
第二支柱鼓励银行提高风险监管技能,以更好地评估银行的特有风险;
第三支柱对市场约束的规定提高了包括证券化和风险削减在内的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
2.新协议的资产证券化框架提高了对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要求,减少了高风险资产证券化所带来的资本不充足情况,并在第一支柱下提出了包括证券化资产风险暴露在内的银行须持有资本数量的几种计量方法。当前的危机提供了一个检验新协议资产证券化框架稳健性的机会,考虑对复杂证券化产品的资本要求、压力测试的法律要求、表外产品带来的名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以及信息披露等问题。
3.新协议放大周期效应的问题值得商榷。对于新协议的放大周期性,至少有三点因果关系需要考虑:第一,资本要求本身应该在经济萧条期有所增加、在经济繁荣期有所下降;
第二,银行实际资本本身是顺周期的;
第三,信贷行为依赖于与银行资本无关的需求因素,这应该由供给因素决定,并不直接与银行资本水平相关。
三、次贷危机爆发后巴塞尔委员会对新协议的修正
针对次贷危机后对新巴塞尔协议的争议,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出台了以下文件:
第一,公允价值的度量与建模报告。首先,应建立起银行在市场条件恶化、市场价格变化无法预测情况下的应急计划,并对复杂金融产品的风险管理分配更为充足的资源;
其次,银行在风险与价值评估过程中不应过多依赖于外部评级,信息来源应该多样化,稳健的内部评价方法尤其重要;
再次,由于财务报告和风险管理目标角度的差异,前者的价值评估反映会计准则范围内的风险因素,后者的价值评估着重反映价值不确定性,银行应该妥善处理这些存在差异的目标,并进行相应的价值调整;
最后,在当前的会计准则下,银行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价值度量。
第二,健全流动性监管原则的咨询文件。巴塞尔委员会2008年6月出台的《健全的流动性监管原则》强调了在整个银行系统风险管理框架内建立一个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首先,全面识别、衡量各种流动性风险;
其次,加强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强调了对整个市场范围内压力因素的测试,以及在紧急时期融资能力的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
最后,发挥监督者的作用,强调了各监督人在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过程中的沟通与协作。
第三,交易账户中额外风险资本要求的咨询文件。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年7月出台了《额外风险要求准则以及对BaselⅡ框架的修正》,该准则是对巴塞尔委员会于2007年10月出台的额外违约风险资本要求计量准则的延续。新出台的准则扩大了资本要求考虑的风险范围,全面考虑了危机时银行交易账户中债务抵押债券及其他二次证券化产品的损失,因此,IRC的计量也反映了由违约、信用等级变化、增大的信用差价及股价波动等因素带来的价格变化风险。
参考文献:
巴塞尔协议范文第5篇
银监会对新协议这种亦扬亦抑的态度,看似矛盾,其实是另有苦衷。
新协议在中国不具有操作性
“应该研究、学习新巴塞尔协议,但目前其在中国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张兴胜博士认为,“考虑到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中的现实处境,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尚存在巨大的困难。”
因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刘明康**所说的中国在今后若干年内不会实行新协议是一个“结论性的判断”。
首先是我国商业银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一直偏低。目前仍然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水平。”张兴胜说。而如果目前实行新协议,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因为如果实施新协议要求的内部评级法,其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将会大幅度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将进一步下降。“根据新协议,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很高,好的银行需要的资本少,差的银行需要的资本高,中国银行业很难达到要求。”建行国际部的张海宁博士也这样认为。
实施新协议的第二个障碍是中国银行业的内控机制不健全,内部评级系统很弱。而新协议基本是建立在评级基础上的。中国银行业虽已根据1988年资本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资产风险测算统计工作始终未能制度化。要达到新资本协议要求,不仅在信用风险测量方面存在工作量过大、成本过高、外部评级资料缺乏等现实挑战,而且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测量方面也存在不少困难。特别是信用环境较差影响着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和推行。所以,刘明康日前向国际上承认:“正如中国银行业所提出的,在内部评级体系的基本条件都不存在的情况下,实施资本监管的内部评级法是不可能的。”
第三个障碍是信息披露不规范。新协议将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列入其主体框架。据介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一直不够完善,屡次受到国际金融组织的强烈批评。
正是由于诸多障碍的存在,刘明康在致巴塞尔委员会**的公开信中才再三强调,对于新兴市场国家来说,“在今后较长时间内,实施老协议可能还是现实的选择。”
然而,长期不实行新协议,可能会使中国银行业面临一些国际上的压力。最明显的是国内银行在海外的分支机构,由于在评级办法和风险控制制度方面不能跟外国银行一致,可能会面临一些市场风险和来自监管方面的压力。但“可以考虑把海外的分支机构变成独立的子公司,让它单独进行评级,单独加入新协议。”张海宁说。据悉这一观点目前已在国内银行业达成了共识。
新协议催生中国银行业变革
虽然新协议近期对中国银行业来说似乎可望不可及,但它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作为中国银行业的监管部门,我们认为,巴塞尔委员会修订资本协议的工作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程。”刘明康说。
张海宁断言:“中国虽然不会在近几年实行新协议,但是该协议的精神和要求在中国银行业的贯彻会比新协议在中国的实行快的多。因为新协议的方法虽然复杂,但很科学,会对国内银行产生很深刻的影响。”
表面上看,目前中国对新协议的推行还处于加紧研究阶段,国内银行业人士日前纷纷呼吁中国银行业要尽快通过综合改革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金融监管、推动信息披露的规范化等,以便向新协议靠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