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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文学论文【五篇】(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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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文学论文范文第1篇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前,在法学研究领域还是封建法学的一统天下。当时法学的主要形态是对幕府颁布的法律的解释以及中国传入的法典的注释,前者有《御成败式目荣意注》、《芦雪本御成败式目抄》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近代文学论文【五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近代文学论文【五篇】

近代文学论文范文第1篇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前,在法学研究领域还是封建法学的一统天下。当时法学的主要形态是对幕府颁布的法律的解释以及中国传入的法典的注释,前者有《御成败式目荣意注》、《芦雪本御成败式目抄》等,后者有《明律国字解》、《大明律例译义》、《大明律例谚解》等。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开始大规模地移植西方的法律,从1880年至1899年,先后制定了《明治宪法》(1889年)、《治罪法》(1880年)、《裁判所构成法》(1890年)、《刑事诉讼法》(1890年)、《日本民法》(1898年)和《日本商法》(1899年)等。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对这些法典的注释学,如伊藤博文的《宪法义解》(1889年)、穗积八束的《宪法大意》和《行政法大意》(1896年)、上杉慎吉的《行政法原论》(1904年),村田保、织田纯一等人的《治罪法注释》(1880年),矶部四郎的《刑事诉讼法讲义》(全2卷,1890年)、金子源治的《刑事诉讼法注释》(全2卷,1891年),牧野英一的《刑法通义》(1907年)、大场茂马的《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1909年),梅谦次郎的《民法要义》(全5卷,1896-1900年)。并出现了一批与法典注释学相区别的法哲学、法史学以及国际法学作品。此外,自1877年日本创办帝国大学(东京大学的前身)以后,日本资产阶级型的法律教育也开始起步。从而为日本法学的近代化培养了必需的专业人才。⑺与日本的情况相似,中国的法学近代化也开始于向西方(包括日本)的学习、移植。如1864年,北京同文馆出版了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Martin)翻译的《万国公法》⑻,该书是中国近代第一本法学译著。1903年,中国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受命主持修订法律的工作。在此后的近十年中,沈家本会同中西,致力改革,陆续引进了西方的宪政、民商、刑事、诉讼等各个领域的立法,并通过开办法律学堂、聘请外国法学教授、组织翻译外国法学著作,推出了中国最早的一批近代型的法理学及部门法学作品,如《法学通论》(织田万著、刘崇佑译,1907年)、《宪法讲义》(美浓部达吉著、王运嘉等译,1907年)、《商法》(志田钾太郎著、陈汉第译,1907年)、《刑法总论》(牧野英一著、卢汝冀译,1906年)、《刑法各论》(袁秋廉编译,1907年)、《行政法》(上海作新社编,1903年)、《国际私法》(夏同和著,1905年)等。但是,由于当时的国情与日本的不同,如中国的商品经济不如日本发达、中国在政治上仍是清朝封建统治阶级掌握实权,而日本已是革新派当权,中国深受儒学正统思想束缚,且在对外学习方面不如日本那样积极,以及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使其上升为当时东方的强国,而中国因鸦片战争、甲午海战等的惨败以及戊戌变法的失败,已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加上中国在近代立法主体、立法目的、立法内容等各个方面与日本的差异,使中国走上了一条极为艰难的道路,法学近代化的任务在近代没有能够完成,而是拖至现代才在形式上初步实现了法学的近代化。⑼从以上回顾,我们可以看到,法学近代化实际上是两种模式:原生型和派生型,⑽前者有英、法、德等国,后者有美、日、中等国。而在后者之中,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美国,它虽是殖民地,但它的主体居民是宗主国的后裔,是同缘民族的殖民统治,它的近代化并无多大障碍。一种是日本,它虽受到西方兵舰、大炮的威胁、不得不与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但它却是一个以主权国家的身份,积极主动地学习西方,励精图治,改革内部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并在短时间内迅速地实现了法学的近代化。第三种是中国。它的情况既与美国不同,也与日本相区别,所以法学近代化的道路更加特殊。⑾从上述法学近代化的模式中,我们可以抽象、概括出法学近代化的内涵及其一些基本标志。第一,必须形成近代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这一世界观,在各个法学家或法学流派的作品中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在如下一些方面,则是一致的:1.法律的渊源或是人类的理性(自然法),或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制定法),它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2.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不可剥夺;
3.国家或政府是人们之间通过协商、订立契约的产物。因此,国家或政府如果不能保护人民,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4.必须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哪里没有法治,“哪里就肯定不再有政府存在⑿”;
5.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具有神圣性,但它不能侵犯公民的生命和财产;
6.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
7.法律制定后必须坚决执行;
8.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9.法律与自由相联系,没有法律,也就没有 自由;
10.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必须用权力或法律来制约权力。这些对法的基本观念,逐步深入近代社会之中,成为一种法学的世界观(法学观),它决定了法学近代化的基础和方向。正是在这种法学世界观的指导下,资产阶级提出了宪法上的权力分立,国民主权,代议制,公民权利保护;
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对国民的救济和补偿;
民法上的民事权利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
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法不溯及既往,罪刑相适应,刑罚的人道主义;
诉讼法上的无罪推定,抗辩主义,当事人主义;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海洋自由,以谈判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自卫战争是正义的,战争中的人道主义等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从而使法学的发展发生了划时代的巨变。第二,产生了系统发达的法律注释法。法学作为一种学术形态,其重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注释学,这是区别于哲学、文学、美学、经济学等其他人文科学的重要特点。法律注释学虽然早在古代即已产生,如古代罗马的私法注释学、古代中国的刑法注释学等,即使在没有法典的中世纪英国,也产生了法律注释学即判例法注释学。但近代法律注释学不仅在规模和门类上远远超过古代和中世纪社会,而且其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古代中世纪的法律注释学阐述的是奴隶主阶级(罗马)、封建主阶级(中、英、日等)的世界观、法权要求和法律的基本原则,而近代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阐述的则是资本主义的法权要求和法律原则。而且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律注释学或者依附于神学(西方),或者依附于经学(中国),而近代法律注释学则从神学或经学的体系中解放了出来,并具有了规范化、技术化和科学化的特征。这一点,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注释学与古代、中世纪法律注释学的最大区别,也是法学近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第三,出现了使法学成为一门发达的科学形态所必需的基础法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学问,当其仅仅局限于探讨什么是法等关于法律自身问题以及注释法律(判例)条文的程度时,它还处在前科学状态,只有当它对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规律、法律与哲学、道德,法律与社会以及各国各民族法律之间的异同等一系列理论问题展开全方位研究时,法学才开始成为一门具有近代特色的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当然,法学与其他科学一样,其发展永无止境。现代以来,随着人们对法律与心理、法律与文化、法律与经济等问题研究的深化,又形成了法律心理学、法律文化学、法经济学等新兴的理论学科,从而进一步丰富、充实、完善了法学的内涵。第四,形成了门类齐全、系统发达的各个部门法学。部门法学的概念,严格说来,是近代以后的事情。因为,在古代和中世纪,比如在罗马和中国,事实上还未达到按照各部门分门别类研究的水平。当时,在罗马,除了私法学,还没有形成宪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私法学在人们的眼中就是法学。在中国,情况刚好相反,只有刑法学是比较发达的,在人们的观念中,法学指的就是刑法(注释)学。对法的研究的分工日益细密,门类逐步齐全,是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占据主导地位,近代国家机器的成熟发达相联系的。此时,不仅民法学和刑法学更为系统、发达,而且也进一步产生出了宪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部门法学学科。各个部门法学之间也具有了相对独立性。部门法学的产生和发达,则是法学近代化的一个必然趋势。第五,形成了职业的法学家阶层。职业的法学家阶层在古代即已存在。如在罗马,就曾有过数以百计的法学家群体。但近代形成的法学家,一是由于司法独立、法官终身制(1701年由英国所确立),因而法学家具有前所未有的独立性,这与罗马时代法学家或依附于神职,或依附于皇帝是不同的。二是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在古代是个别现象(只有罗马国家有),而在近代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三是古代法学家一般都是多面手,即他们研究的领域涉及当时法律现象的整体,涉及各个领域。而近代以后,随着部门法的出现,法学分科的日益细密,法学家的职业也越来越专门化,除了仍有许多法学上的“通才”之外,法学专才(如法哲学家、宪法学家、民法学家、刑法学家等)也越来越多,这与法学的进步是相联系的。四是由于近代科学技术的巨大发展,以及其他人文科学的勃兴,近代职业法学家所能借助的研究手段、研究方法,也比古代法学家更为丰富、更加系统。第六、普及了大学法学院教育。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学教育是不发达的。当时的教育或局限于家庭式、私塾式(中国),或仅仅限于行业内部的学徒式(英国),即使象古代罗马那样建立起了法律学校,其规 模也是十分有限的。而近代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后,在中世纪欧洲大陆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开始普及了大学法学教育,英国的牛津、剑桥、伦敦等大学,法国的巴黎、奥尔良、蒙培利埃等大学,德国的海德堡、马尔堡、慕尼黑、柏林等大学,美国的哈佛、耶鲁、弗吉尼亚、宾夕法尼亚、哥伦比亚、马里兰等大学,日本的东京、京都、早稻田等大学都成为近代培养法学家的著名摇篮。即使象中国这种近代落后的国家,在20世纪初叶也纷纷兴办近代式的大规模的法学教育。⒀大学法学教育的普及,不仅是法学近代化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且也是法学进一步发展、进化的基础。诚如美国学者伯尔曼将大学对西方法律科学形成(法学近代化)的影响归纳为九个方面:1.大学帮助西方法律科学成就了一种跨国家的特征;
2.大学使法律本身具有了一种超国家的术语和方法;
3.大学中讲授法律的方法,为消除各种法律渊源之间的矛盾、协调各种法律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
4.大学提高了学者在塑造法律中的作用;
5.法律由于受到大学其他学科的影响,因而拓宽了研究的领域;
6.法学教育的发展,使法律从其他学科如修辞学、政治学等中分立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7.在大学讲授法律的结果,导致了依据一般真理对法律作出批评和估价;
8.大学使法律制度概念化、系统化,使其成为融合的知识体系,成为一门科学;
9.大学产生了一个职业的法学家阶层。⒁三从上述各国法学近代化的过程以及标志中我们可以看到,不仅原生性国家,如英国、法国和德国,即使是派生性国家,如美国、日本和中国等的法学近代化,也都是与当时商品经济的巨大发展,社会经济的巨大变革相联系的。详细考察各国近代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和壮大的历史,不是本文的主题,这里仅需指出,由于中世纪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使各国的法律获得了巨大的进步,从而为法学近代化提供了最坚实的基础。前述英国近代大法官曼斯菲尔德、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作品,19世纪法国的私法注释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的体系》等,都是试图对当时的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以后,社会上出现的诸多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以及各种立法的现状作出的理论反映。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在派生性国家(如日本、中国等),法学近代化的过程有时往往与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步进行,有时甚至比它还要早。然而,这并不改变法学近代化受近代商品经济发展制约这一基本规律。因为,在这些国家,在商品经济起步时,英、法、德等国的法学已经或即将完成近代化。因此,它们可以将外国现成的法学近代化成果移植进来,马上适用于正在形成发展着的商品经济。但是,这些近代化的法学知识的进一步发展,或在本国扎下根,则有赖于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
否则,这些已移入的法学成果也会因商品经济的落后而趋于衰落,或不能扎下根而无法生存,日本用法律摧毁封建制度、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成功事例⒂,已经从正面说明了这一点。这是法学近代化的第一个规律。各个国家法学近代化的进程,与各个国家的政治解放运动、民族国家的建立相联系。在英国,从17世纪初开始的新贵族和市民阶级与国王之间的紧张对立、斗争,导致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并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近代的法律。从革命爆发前夕的《权利请愿书》(1628年),革命中的《人身保护法》(1669年),到革命胜利后的《权利法案》(1689年)、《王位继承法》(1701年),宣告了一系列资产阶级的法制原则,从而为资产阶级全面改革封建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创造了条件。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英国的法学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法国和德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时间、彻底程度虽很不一样,但两国的法律和法学近代化的最终确立,也都分别是在其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成功、近代民族国家建立后完成的。在美国,1776年独立战争的胜利,美利坚合众国的建立,不仅使美国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使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而且美国的一切政治改革(或称“政治实验”),如联邦制、总统制、三权分立、公民权利保障等,也均从此时开始。而这些,又要求法和法学为其服务,要求法和法学的近代化。在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结束了260多年的封建保守的幕府统治,开始了全方位的学习西方、改革国政的进程。虽然,日本的资产阶级革命很不彻底,但明治维新后,日本政府的一系列政治改革,如“王政复古”诏书、废除封建中央政府幕府的统治(1867年12月),宣布“版籍奉还”、废藩置县、铲除地方封建割据势力(1871年),废除封建性质的太政官制,改行内阁制(1885年)等,以及各大近代 法典的制定,使日本实实在在地向西方列强靠拢,法学近代化也在这一过程中得以完成。中国的情况要特殊一点,但法和法学的变革也与近代一系列的革命和改革事件息息相关,戊戌变法、向国外派遣留学生、建立同文馆和江南制造局的编译馆、沈家本的立法改革、辛亥革命、中华民国的建立、北洋军阀的统治、国民党政府的建立以及其后的比较系统的法典编纂,等等,均对中国法学的近代化以及其命运发生了重大的影响,并制约了中国法学近代化的进程。近代西方科学文化的巨大进步,为法学近代化营造了良好的氛围。自然科学的崛起,如哥白尼(Coparnicus,1473-1543)的“日心说”,布鲁诺(Bruno,1548-1600)的“宇宙无限说”,伽利略(Galilei,1564-1642)的“物体落地定律”,牛顿(Newton,1642-1727)的“万有引力定律”,以及达尔文(Darwin,1809-1882)的“物种起源”和“进化论”,推翻了千百年来神学对宇宙、人类社会以及人本身的解释,使人类的世界观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近代哲学的诞生,如培根(Bacon,1561-1626)的唯物主义、归纳方法和知识论,笛卡尔(Descartes,1596-1650)的唯理论、演绎方法,洛克的政治哲学,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康德对旧哲学的批判精神,黑格尔关于否定之否定的事物辩证发展规律和逻辑学方法,以及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等,为近代社会科学的形成提供了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17世纪以后西方历史学的巨大成就,如伏尔泰(Voltaire,1694-1778)的对世界历史的整体研究立场和比较研究方法,维柯(Vico,1668-1744)的关于世界的发展具有共同规律的学说,孔多塞(Condoroet,1743-1794)提出的人类依据知识的进步所发展的时期划分理论,兰克(Ranke,1795-1886)的历史应当“展现历史的真情”的历史观念等,为近代社会科学提供了历史基础。而自文艺复兴以来西方文学巨作的不断面世,如莎士比亚(Shakespeare,1564-1616)的《哈姆雷特》,卢梭的《忏悔录》,歌德(Goethe,1749-1832)的《浮士德》,拜伦(Byron,1788-1824)的《唐璜》,司汤达(Stendhal,1783-1842)的《红与黑》,以及托尔斯泰的《安娜·卡列尼娜》等,突出了对人性的深刻剖析,以及对人的尊重。所有这一切,都为近代法学的形成,如法学世界观的产生,对人的权利尊重之法的精神的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的人道主义思想的普及,以及法哲学、法史学、法社会学等基础法学和各部门法学学科的产生创造了不可缺少的条件。这是法学近代化的第三个规律。法学近代化以法律的近代化为前提条件,并与之相辅相成。在法国,如果没有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颁布,就不会形成19世纪法国私法学。而19世纪法国私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又为《法国民法典》的修改、进步,并不断适应近代社会,保持其持续的生命力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样,近代法国的宪法学、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也都如此。在日本,近代法学的各个学科,也都是以各个部门法的发达与完善为基础的。在英美两国,虽然近代以后没有制定系统完善的成文法典(美国有例外,即有成文宪法),但法学近代化以法(律)的近代化为前提的规律并未改变。因为无数带有近代色彩的判例,或者古老的判例中所包含着的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原则,为法学的近代化提供了充分的养料。这里,德国的情况要特殊一点。应该承认,19世纪德国的法学是走在世界最前列的。尤其是以胡果、萨维尼、普赫塔、温德海得为代表的“潘德克顿法学”(Pandektenwissenschaft),奠定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学的基础。然而,德国的民商法典迟至1900年才施行。换言之,萨维尼等德国法学家是在没有本国的成文民事立法的基础上为世界贡献了一个系统发达的民法学体系的。这似乎违背了法学的发达以立法的发达为前提的规律。其实不然,因为德国法学家在创建近代民法学时,虽然没有本国的民法典,但他们有法国的民法典,有罗马的国法大全。前者一公布施行,就对德国发生了巨大影响。⒃而后者自13世纪后,就一直对德国发生着持续的、全方位的影响。⒄因此,德国的例子,并不能推翻法学的近代化必须以法律的近代化为前提的规律,而且从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法具有跨时间、跨空间移植(“普适”)属性的又一个例证。最后,法学近代化也是法学发展演变的必然结果。第一,法学近代化与本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从以上各主要国家法学近代化的过程中可以看到,英国近代法学是英国中世纪法学的必然延伸,法国近代法学曾经相当程度地吸收了中世纪法国习惯法学的诸项成果,德国近代法学将历史上的日耳曼法学作为其基础之一,日本的情况也一样,封建时代法学的许多原则和观念被包容在近代法学之中。因此,法学的历史,如同一根一环扣一环的链条,法学近代化仅仅是这根链条中的一环,只是这一环的光彩特别夺目而已。第二,法学近代化也是充分吸收外来法学成就的结果。派生性的国家就不用说了,即使是原生性的国家也是如此。法国的近代法学曾深受罗马法学和教会法学的影响。德国的近代法学除受罗马法学、教会法学的影响之外,还深受法国法学的影响。即使是所谓土生土长的英国近代法学,也程度不同地受到了古代罗马法学和近代法国法学的影响。如成为科克和布莱克斯通作品之基础的格兰威尔和布雷克顿的著作,就曾深受罗马法的影响;
而近代英语法律概念中所夹杂着大量的法语词汇,更进一步说明了这一点。⒅第三,在法学近代化过程中,任何一项法学成果,只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就会不受国家、民族、意识形态的影响而被吸收、采纳。比如,罪刑法定主义,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Beccaria,1738-1794)提出的一项近代刑法学的重要原则。⒆由于其反映了法学发展的基本规律,迅速为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并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⒇即使是意识形态与西方国家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中国,也在最近通过的新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其他,如近代德国法学家提出的“法人”(juristische person)、“法律行为”(rochtsgeschaft)等理论,也都被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社会主义各个国家的民法学所吸收。第四,法学的发展,比法的发展具有更多的、更深厚的人性基础,以及“普适”成分。比如,就法律而言,虽然其优秀者、具有普遍性质者,可以为其他国家和民族所吸收,具有全人类性,但法律中的民族色彩、国家色彩以及意识形态色彩还比较强,因此它的普遍性和全人类性还比较弱,实施起来会有种种障碍。而法学作为一种学术,作为一门科学,它比法律更为抽象,更加具有形而上的色彩,更为超脱(当然,法学也具有阶级性),因而也更具普遍性和全人类性。比如,就三权分立而言,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可能会因为国家性质、民族传统、政治体制的差异以及意识形态的不同而未必被大家所采纳。但是,关于三权分立的学问,即关于权力的分立与制约,以及权力之间互相监督,以防止其腐败的理论,则可以为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至少这一法学成果可以在别的国度中得到介绍、研究。此外,如联邦制、违宪审查制、信托制、物权分类原则,以及宣告死亡的制度等,都未必能为各个国家都接受,成为同一个模式,但关于这些制度和原则的理论、学说,则可以写入各个国家的宪法学和民法学的教科书之中,成为全人类的一笔共同的法学财富。

近代文学论文范文第2篇

    中国近代的“西学”,主要是由西方传教士介绍进来的,以往惜未得到公正的评价。由于传教士的努力,出版了大量西方科学的教科书,才将大量西方科学知识输入中国,改变中国传统的知识结构。中国近代的社会改革,也多与传教士有关。

    然而,西方传教士也有自身的知识局限,他们未曾介绍西方近代的文学观念,所持的还是西方中世纪***会“劝善惩恶”的文学观念,将文学的功能仅仅看做“教化”。1895年,传教士傅兰雅在《万国公报》上刊登“求着时新小说启”这是中国最早以“开通民智”,驱除恶俗为目的提倡“新小说”的启事,可惜的是,当时的中国作家还创作不出这样的“新小说”,应征的小说没有一部符合傅兰雅的需要。

    然而傅兰雅提倡的“时新小说”,却给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以极大的触动,他们接受了傅兰雅的主张,加以发展,梁启超后来提倡“新小说”,发动“小说界革命”的最初设想,显然受到传教士提倡的“时新小说”的启发。

    如果说傅兰雅提倡的还是“时新小说”,未曾涉及整个文学,那么,另一位传教士林乐知便提出了他对“文学”的看法,这一看法开了近代“文学救国论”的先河。

    林乐知翻译了日本的《文学兴国策》,该书主张:“文学为教化必需之端”。其中的文学观念,与中国传统以文学教化的观念大体一致,惟一的重要不同在于教化的内容变更:“夫文学之有益于大众者,能使人勤求家国之富耳”。突出了文学的“救国”功能。

    《文学兴国策》所谈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文学”,而是“文化教育”,它与今天意义上的“文学”并无多大关系,但是它却与中国古代的文学观念相符。如果从文学观念的近代变革来考察,《文学兴国策》在中国近代便起了特殊的作用。

    《文学兴国策》在当时具有权威性,似乎送来了日本富强的秘诀,不仅是日本的,也是欧洲列强和美国富强的秘诀:就是将文学变成各种各样的教科书。它对先进士大夫的吸引力自不待言,中国士大夫几乎是立即接受了《文学兴国策》。这本书中的文学观念,尤其是在对文学功能的理解上,与中国传统的“文以载道”、“以文治国”并无什么不同,甚至更加厉害。由于它宣称介绍的是西方当时对“文学”功能的看法,提出“兴国”的方略,而传教士对“西学”的传播已经建立了威信,这就使中国的士大夫误以为西方近代的文学观念便是如此。于是,中国传统的文学观念也就没有什么错误,只要将所载的“道”换成“勤求家国之富”的“通”就可以了。所以,西方传教士并没有将真正的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介绍进中国,他们介绍的是***会的文学观,《文学兴国策》宣扬“西国振兴之故,全在于基督之教道,及新旧约之圣经耳。”也证明了这一点。

    “戊戌变法”时的中国士大夫,除了像严复这样极个别的曾经到西方留过学之外,绝大多数人接受西学的途径只有两条:一条是听在中国的西方传教士介绍,一条是向日本学习,研究日本介绍的西学。“戊戌变法”之后,学习日本成了主要途径。

    二

    日本的学术原来是学习中国的,“明治维新”时才改学西方,福泽渝吉在论证什么叫“半开化”,还没有达到文明程度的国家时,曾特别提出一条标准:“文学虽盛而研究实用之学的人却很少。”当时日本学习西方还没有注意到吸取西方近代文学观念,还不能借助它来批判中国传统文学观念,所以福泽渝吉并不具备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他只是从“实用”角度来看待文学。日本近代文学观念的形成是从坪内消遥开始,到北村透谷逐步确立。这一过程发生在中国“戊戌变法”之前,然而当时对中国没有产生影响,当时学习日本的士大夫没有注意到日本文学观的变化,近代文学观的形成。

    表面看来,福泽渝吉认为文学的兴盛与国家的兴盛是矛盾的,文学的兴旺将会导致国家的贫弱,看起来似乎与《文学兴国策》矛盾,其实不然。他反对的是空谈“性理”,或只注重“词章”的文学,并不反对以文学“使人勤求家国之致富”,与传教士的主张并不矛盾。这一主张与近代士大夫提倡“经世致用”也是相通的。事实上,近代先进士大夫在接触福泽渝吉着作之前,就已经摈弃了只注重“词章”的文学。另一方面,谭嗣同、梁启超、严复等人又提倡“实用”的,与“救国”有关的文学。这种文学观念与中国的西方传教士和日本福泽谕吉的文学观念其实是一致的,与中国古代正统文学观念“文以载道”“以文治国”也是一致的。

    无论是改良派还是革命的政治家,对文学的看法都带有很强的政治功利性,其功利色彩甚至较古代正统文学观念更甚。他们之中并不是无人接触过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严复留英多年,对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便有一定的认识,他认为艺术的缺乏尤其是“美学”的缺乏是中国需要补上的一课,可谓颇具卓论。可惜的是,他认为此时中国急需“救国”,艺术尚“未暇讲求”,所以他没有继续探索。

    20世纪初,有的作家试图借助西方近代文学观念来变革中国古代文学观念,加强对文学本体的认识,这其中又可分为两派,一派是部分引进,一派是全部引进。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力图运用西方近代文学观念来阐述中国文学。部分引进的可以金松岑、黄人为代表。金松岑引进“美术”来说明文学,但最终未能真正做到将文学转移到表现人生上来。试图将文学建立在美学基础上的还有黄人,他力图完成严复想做而未做的事情,将文学建立在“人生”的基础上。但他并没有真正理解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他对中国传统文学的过分偏爱妨碍了他深入理解西方近代文学观念,这也是黄人未能在中国文学观念的近代变革时提出深刻见解作出重大贡献的原因。

    三

    成功地引进西方近代文学观念并使之与中国文学结合的首推王国维及周树人周作人兄弟,他们的文学思想代表着中国近代文学思想的最高水平。

    早在金松岑、黄人等介绍西方近代文学思想之前,王国维便已介绍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他是近代中国最早认识文学本体,因而提出中国传统文学观念急需变革的理论家。从1904年到1907年,王国维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提出一种崭新的源于西方的文学观念,借以变革中国传统的文学观念,它在文学的本体、功能、价值、范围等各个方面,为中国文学理论进入近代奠定了基础。

    王国维首先从文学起源上确立文学本体,他是中国最早运用“游戏说”西方这种假说来解释文学起源问题的理论家。它在中国的提出,为中国文学提出一种全新的艺术理论基础,彻底推倒了文学“原道”说,从而将文学建立在崭新的艺术基础上,真正成为“人学”。

    由此,王国维得出文学“描写人生”说,人生成为文学最主要的内容,人性成为选择文学形式的依据。文学就是描写人性表现人生的,这就是文学的本质。文学虽然也描写自然,实际上是借自然来表现人的体验和情感。这就从文学性质上进一步揭示了它“表现人生”的基本特性。

    明确了文学的性质,王国维又进一步提出了文学的功能就是解脱人生的痛苦。他接受了叔本华的学说,将人生和现实看成是永远灰暗的,人在灰暗的人生中需要亮色,所以才需要文学。他把文学看成是一种“消遣”,但是王国维的“消遣”始终与解脱“人生之苦痛”这一人生的大题目紧密相连,带有对人生的严肃思考,因此王国维指出文学是一种高级“消遣”,它必须探究人生的真理,因此他把探究人生的真理作为文学艺术的目的,文学是人生的一部分。

    王国维站在近代文学观念的立场上,他对中国古代的文学传统便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只有站在近代文学本体论立场,才有可能发现中国古代作家缺乏自觉的文学意识,是一个悲剧。悲剧的根源就在儒家的孔孟之道,把文学作为治国平天下的工具。改变这种状况的惟一途径就是确立艺术表现人生的本体,将文学作为艺术,确立属于自己的价值体系,作为一门独立的人文学科。这种“文学独立”的需要,是中国文学“近代化”,挣脱传统文学观念的束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需要。

    与王国维一样也主张“文学独立”,将它视为中国文学观念变革关键的还有鲁迅、周作人兄弟。周氏兄弟原来都接受梁启超的文学主张,以文学救国,鲁迅是否受到过王国维的影响不能肯定,周作人则是肯定受到过他的影响。周氏兄弟在进一步接触了西方文学之后,便发现梁启超的“文学救国论”并不符合西方近代文学观念。周氏兄弟对人生的看法与王国维并不一致,他们主张积极进取的人生观。鲁迅受西方浪漫主义思潮影响,后来又受尼采“超人”思想影响,因而他对人生的观照并不像王国维那么消沉。然而周氏兄弟尽管在人生观上与王国维异趣,对文学的本体、目的、功能的看法却又与王国维相近。他们把“人生”作为文学要表现的内容,把探究人生的真理作为文学的目的,主张文学必须独立。他们提倡“文学独立”的态度同王国维一样坚决,而且他们的主张、论述方式都与王国维的主张方式极为相似。

近代文学论文范文第3篇

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源于清末新政。云南地处边陲,开发较晚,教育事业也显落后。法英先后入侵越南吞灭缅甸,虎视我西南门户,并借助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施压清廷,云南因而被迫通商开埠,客观上加速了本地区的近代化进程,为近代法学教育提供了社会基础。同时,清末新法修律、学制改革,推动了云南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一)学制与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清末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教育体制变革,云南近代教育制度也随之变革。当时,云南实行的是清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癸卯学制”,分为三段六级,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这一时期社会、经济的变化推动了教育行政的变化,1903年云南出现高等学堂后,高等学堂成为教育行政事务的管理机构。1906年,云南省学务处成立,总理全省学政,成为省内最早的专门教育管理行政机构。1907年,清朝学部奏准,要求一律裁撤各省学政,改设提学使司,云南遂设提学使司。云南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客观上也推进了法学教育的近代化。①

(二)法学教育机构

1.云南课吏馆。云南法政学堂的前身是云南课吏馆,课吏馆是近代时期云南最早的法学教育机构,但其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机构。清朝的正规教育不重视法学,但立法、司法官吏当通晓法律,例如幕友须研读会典及其事例、各种则例、律例等。②庚子国变之后,清政府知改革不可再缓,遂开始实行新政。1902年,政务处遵光绪谕旨,要求一体设立课吏馆,之后除了少数省份没有建立(例如贵州),其余各省先后建立了课吏馆。而在此之前,课吏馆只是刚毅这样的“个别地方官员”施行的“个别行为”③。云贵总督魏光焘于1902年11月28日上奏“云南地处边瘠,人才寥落,遵设课吏馆,研习吏治”后,于12月31日复奏“并另设课吏馆,以为仕学之先导”,得旨后在昆明设立课吏馆。①课吏馆这一机构初时以开官智、澄清吏治为目的,培训、考核分省或留省的候补官员。除个别例外省份,招收对象一般为各地候补候选官员。课程的设置全国无统一的规定,各省一般以中国传统政学为主,也注重西学、实学。②云南课吏馆于1905年至1906年,编辑《全滇纪要》,以“练习滇省地方政务发明中外法律之学为宗旨”,专门“采辑滇事考察全滇风土物宜有关政治利弊者”,“编辑为详著政治职务义务不尚辞藻”。③《全滇纪要》对当时的云南有关的政治事务分疆域、财政、学堂、刑律等多项讨论编辑做了详细记载,为后世历史研究、了解当时云南的政务情况留下了宝贵的文献。课吏馆对清末的法学教育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积弊日深,职能所限,课吏馆的设立并未能对推动清政府政治体制变革与建立系统的近代法学体系起到令人满意的成效。课吏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近代法律教育机构,它所要培养的并非专门法律人才,而是封建官僚体制内的须掌握传统政学、为吏治服务并且能掌握新知识(如西学)来应对社会新事物的候补官员即“已仕人员”。当时由于西学东渐的影响,近代的法律观念也传入中国,法学界也出现新旧之争,一些法学家主张学习西法,培养法律专门人才。沈家本提出“法律为专门之学,非俗吏之所能通晓,必有专门人才,斯其析理也精而密,其创制也公而允。以至公至允之法律,而运以至精至密之心思,则法安有不善者?!及其施行也,仍以至精至密之心思,用此至允之法律,则其论决又安有不善者?!”④1904年,清政府要求各省于课吏馆中添设“吏治速成科”,学习的科目以政法大义为主。⑤次年,伍廷芳、沈家本奏请在各省课吏馆内“添造讲堂专设仕学速成科”教习法律。⑥1906年,一些省将课吏馆改为法政学堂,云南也在其中。

2.云南法政学堂。1904年,清政府建立直隶法政学堂,这是中国最早的专门法学教育机构。1905年科举制废除后,新式教育发展,法政教育是当时新式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后各省法政学堂先后建立。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云南省将原课吏馆改建成云南法政学堂,仍以培养候补官吏为主要目的。法政学堂设员、坤两部,员部收纳候补官员,坤部收纳举贡生员,主要学习政治、法律,且都较为浅显。⑦这是云南第一所专门法律教育机构。办学之初,云南法政学堂只设置了“速成”一科,第二年,改定办法,改设了“讲习科”、“别科”、“正科”和“刑幕部”。其中,“讲习科”实际上就是“速成科”,为一年半的学制。“别科”为三年学制,“正科”为五年学制。“正科”因无合格学生,未能开班。1909年增设“司法讲习科”,1910年添设两个“别科”,同时停办了“讲习科”。⑧速成科的短学制是清政府为了迅速培养法政专门人才的应急办法。这一时期清朝统治者向西方学习时认识到“法政为入仕所必须”,要求已仕官员和想入仕者必须学习法律,法政学堂毕业生大多可在政府部门任职,求学的形式下实质是求官的追求,生源市场广阔。1910年,云南法政学堂讲习科共有58人毕业。⑨由此表可以看出清末法学教育处于中西交汇的状态,学员既要研习传统律例,又要学习西方近代法律知识。这个时期的法政学堂实际是政府垄断的法学教育机构,不允许私人设立,招收“已仕人员”进行补课式的法律培训,并且承担着尽快拓宽仕途的使命,培训在职文官为其提供从政的一般性学历。①此外,也对举贡生员进行入职前的速成法政教育。叶龙彦在《清末民初的法政学堂》一文中提出,法政学堂继承科举制度下吏才的培养,结合教育新法政人才的任务,扮演了过渡时代承先启后的角色。云南法政学堂也不外如是,但是,由于客观上它传播了新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也对之前封建体制中的法学教育方式有革新之处,因此它成为具有启蒙意义的云南近代法学教育的先导。

二、民国时期云南法学教育

(一)学制与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1912年,民国即立,学制也随之进行改革。1912年教育部公布壬子学制,1913年公布壬子癸丑学制。1912年公布《大学令》,规定法科为大学分科之一,②1917年《修正大学令》仍做如此规定。1929年颁布《大学章程》,规定“大学法学院或独立学院法科:分法律、政治、经济三学系,但得专设法律学系”,还暂时规定了法学院或法科开办费最低限为100000元,及每年经常费最低限为80000元。③1939年,《大学及独立学院各学院名称》规定“法学院设法律、政治、经济、社会学及其他各学系”。1948年《大学法》也将法学院列为大学所分的几个基本学院之一。国民政府的教育法规、命令、改革设定了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而云南省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变革对云南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体制土壤。1912年5月,云南学政司改称教育司,教育司下设四科,其中第三科掌管专业、实业学校、外国留学的事务。④同年,成立云南政法研究会。1916年,云南政府改组,在都督府内的民政厅下设立教育科。次年,在省长公署民政厅下设置教育科。1919年,成立云南行政公所专门负责省会行政事务,下设教育课分掌教育行政事宜。1921年成立省教育厅,次年改称教育司,由省长直接管辖,推行新学制(三三制)。1927年云南省政府成立,下设教育厅掌管各级教育行政事务。⑤云南法学教育事务当在云南教育厅掌管之列,法学教育始向学院教育之路转变。

(二)法学教育机构

1.公立法政专门学校。1912年云南省改清朝云南法政学堂为法政专门学校,吴琨任校长。设别科2班、特科3班、银行班2班。⑥这一年,云南法政学堂改名为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学校遵照教育部之前颁布的规程等设置。教育部在1912年颁布《专门学校令》,⑦其后,又颁布《公立私立专门学校规程令》、《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后者规定校内设置本科、预科与研究科(为本科毕业生所设),修业年限为本科三年,预科一年,研究科一年以上。学校“分为三科,一法律科二政治科三经济科。前项政治经济二科不分设者得别设政治经济科”。学校设置不同课程科目,这些科目由校长酌量设置并呈报教育总长。⑧由表可以看出,其一以近代西方法律体系为模式的近代法学教育在民国初步形成。其二公立法政专门学校规程中将法学知识视为学科基础知识,各学科都必须修读相应的法律科目,这对传播近代法学知识产生重要影响。云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1913年时设别科、特科、预科各一,别科学制为三年,特科学制为两年,预科学制为两年。开设课程包括法律、政治、英语、商业、经济等知识。后来又陆续开设银行班、地方自治研究所、法政速成班、财政和商业特别讲习班、政治讲习班,成为司法、财政、金融综合的专门学校。①根据《教育部行政纪要》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概况表记载,云南法政专门学校在1915年经教育部认可,学校按《法政专门学校规程》规定开设了法律本科和商业本科,录入当年,本科有106名学生,别科已毕业学生327名。②当时入读云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中修习法律的学生所占比例较其他学科大,据《续云南通志》记载,1914年预科甲乙班106名毕业生有92名升为法律本科第一班,1915年法律别科毕业生有115名,多于政治经济别科。1917年法律本科第一班毕业,有58名毕业生。③1929年,云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呈准后招收女生,④云南高等法学教育开始接收女学生,同时期的东陆大学于1923年就已试收女生为特别生,实行男女同学制,这是云南近代法学教育的一个进步。1923年,云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停止招生,1932年,政治经济本科第二班毕业,政治讲习班提前结业,学校停办,累计毕业班级四十班,毕业生约1800余人。⑤停办之时曾拟请改组为独立的法学院,但未成功。云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为云南培养了大批行政、司法人才,据记载,当时云南省行政、司法干部多从这所学校毕业,其中不乏杰出之士。

2.大学法学教育。云南大学的法学教育是云南近代法学教育的中坚力量,对云南法学教育起到巨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除此外,西南联合大学在滇8年,精英荟萃,大师云集,为云南带来了先进的法学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云南法学教育基于这种宝贵的机遇,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第一,云南大学的法学教育。早在1915年全国教育行政会议举行时,就曾计划在滇设立大学,但未能实现。1918年,川滇黔“议设三省联合大学,以故中辍”。⑥1920年,时任省长的唐继尧拟办私立东陆大学,聘任董事,董事会在翠湖设立了筹备处,于1922年筹备就绪,12月8日私立东陆大学成立,建于昆明市西北隅“居高阜,南临翠湖,风景绝佳”的前清贡院旧址之上,第二年4月20日举行奠基礼,开学授课。拟定《东陆大学组织大纲》,决定在学校内设置文、理、法、工、农、商、医科,先开文、理、法、工四科,收预科三班。⑦1925年,东陆大学开办本科,设立文科、工科,此时未开设法律系。1930年东陆大学改为省立大学名云南省东陆大学,⑧1932年将省立师范学院归入,实行三院制(文理学院、教育学院、工学院)后,于1933年,在文理学院增设法律系,⑨至此,才开始了云南的大学法学教育。1934年9月16日,教育部令东陆大学改称,为“云南省立云南大学”,教育学院与文理学院合并为文法学院。文法学院中设置法律系,课程、入学、考试等事务由校务会议审议,院务会议商决,并由系主任、教授、副教授、讲师若干人组成系务会议商讨教务事宜。①1937年,熊庆来任云大校长,云大迎来了发展阶段的重要转折。当时云大在文法学院中设置四系,其中之一为法律系。1938年,云大改为国立,在文法学院中设置法律学系,②此时实行学年兼学分制,学生修业年限为4年,至少需修满150学分,法律学系在必要时可酌令增修毕业学分(不得超过8学分)。学制仿欧美,设有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细分为各院系共同必修科目(含法学概论)、各院系之必修科目、自由选修科目。由学生在每学期初按规定缴费注册后填写选课单选课。③同时熊庆来广聘名师,在云大鼎盛时期,专任教师有187人,兼职教授40多人,其中多为国内相应学科的权威或者专家。熊庆来还争取留下迁滇高校的滇籍教师,延聘了一批名师、留学生执教云大,使云大的师资基本未受迁滇高校返回而造成的重大影响。1949年,云大教授仍有140多位。④这一时期,先后在法律系执教的主要有杨鸿烈、陶天南、王伯琦、何襄明、瞿同祖(后任职社会学系)、饶重庆、周新民、赵崇汉、宋玉生、徐靖、魏登临、冯浩、徐博泽等等。⑤西南联大教授燕树棠、钱瑞升、梅汝璈也为学生兼课或开讲座。西南联大北迁后,其设置的司法组也不能再于西南之地续办,云南大学因而具呈教育部,被核准在云大法律系内设立司法组,⑥培养法律人才。在此之前,法律学系已成立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理论法学三组。⑦云大的成立改变了民初云南学务废弛,大学教育不发达而致“人才缺乏、文化未兴”的情况,当时执掌云南的龙云对教育实行“无为而治”,⑨批准了教育经费独立,为云大和迁滇高校的发展提供了较为民主、安全的环境,熊庆来慎选师资、西南联大在滇办学,云南的法学教育在这一时期得到巨大发展。第二,西南联合大学的法学教育。1938年,日本攻陷华北和沿海,十多所高校南下迁滇。其中开办法学教育且长时间留在云南,产生重要影响的则要数西南联大(当时中山大学也设有法学院,但1940年便迁回粤北,留滇时间短,因此不述)。1938年,长沙临时大学分两路迁滇,奉命改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西南联大当时共有五学院、二十六系,法律学系设在法商学院,另外还设有法科研究所(下设四个学部和若干个组)。五学院里文法学院暂于蒙自办学。全校课程设置分“共同必修课”、“选修课”。规定法律学系学生4年需修够136学分。共同必修课中,法学概论是必修课选项之一。①就1938年至1939年度来看,该校法律系开设必修选修课程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债权分论、行政法、亲属法、继承法、刑法总则、刑法分则、物权法、监狱学、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法理学、民法概论、债权总论、诉讼实习、民事诉讼法。②教授的法学学科门类齐全,重理论而不忽视实务。联大迁滇使得云南一时名师荟萃,将极为丰富的师资、开明进步的办学思想带至云南,他们大多有留学背景,学问可谓横贯中西,又恰逢中国波澜壮阔的时代,其人其学往往反映中西交汇时代对法学进行独立思考的风格和惯式,是中国法学教育的重要遗产。这一时期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西南联合大学存在滇8年多的时间里,就读学生不过8000,而且办学条件简陋,生活艰苦,但却成就了中国教育史上辉煌的一页,汇聚三校菁华,以刚毅坚卓精神,维系中华教育命脉。③对云南法学教育乃至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法学留学生

在鸦片战争之后,国内的法学留学活动就开始兴起,留学人数逐年增多。法学留学包括个人自费留学和官派留学两种,官办留学出现稍晚。法学留学生推动了中国近代法律启蒙运动的发展。④云南最早于1901年选送学生,分别派往国内其他地区和国外,其中,国内主要是进入京师大学堂学习。清末云南全省共有258名留学生赴比利时、日本、越南等国留学。⑤民国时期延续清末,留学热潮不减,“九•一八”之前,学生多去往日本,之后转向欧美。留学生中的一部分学习了法律,明确记载的有1913年选送李汝哲等5人赴法习法政和军事工业。留学教育构成了云南近代法学教育的一部分。

三、结语

近代文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国哲学马克思化发展历程可能性现实性

1中国哲学近代以来的发展历程

近代的中国哲学建设,在学科分类体系上逐步接受了西方的学科分类;
在内容的来源和取舍方面范围逐步拓展,从诸子学说、到汉学与宋学,以及儒学、道学到佛学都逐步纳入中国哲学的阐释范围;
在路向上包含着民族性、阶级性、文化性的不同;
在中西文化对比的大背景下发展中国哲学。

近代以来,特别是20世纪以来,中国哲学可分为四个发展阶段:1)学理论准备阶段,时间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当时,各种思想还处于介绍传播过程中,而传统文化又处于一种激烈的批判之中,真正的哲学交锋刚刚拉开帷幕。2)理论创立阶段,时间在科玄论战时期。论战主要涉及到时代精神、价值观念、理想追求、道德标准和文化走向等问题,包含了科学与哲学,科学价值和人文价值、理性与非理性等内容,产生于中西文化大交汇与大碰撞背景下的科玄论战在中国现代思想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意义。

因此,它标志着中国哲学新境界的曙光。3)理论发展阶段,20世纪30年代起,哲学大家纷纷推出自己的理论体系,如冯友兰先生的“新理学体系”、金岳霖先生的“知识论体系”等,所以这一时期成为中国哲学的繁荣期。4)理论转型及嬗变阶段,从50年代到70年代,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践相结合产生了思想,使20世纪中国哲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转折。80年代以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确立,邓小平理论的逐步完善并最终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中国哲学和中国的其他各项事业一道步入新时代。

2中国哲学马克思化的可能性

一个哲学派别中各哲学家的思想即是实际的某种哲学体系,代表或拟代表某种本然哲学的体系。哲学是显示本然的哲学系统的一种途径和方式,是不同社会和时代背景下,对本然哲学的表达。本然的哲学体系是一般,实际的某种哲学体系是个别。这样,中西哲学就有了通约的基础。中西哲学都是具体的哲学体系,其中都有哲学的一般。各自的一般相对于另外的具体的哲学体系来说就必然是特殊。中西哲学的融合,必然是中国哲学的一般(相对于西方哲学就是特殊)和西方哲学的一般的结合。

中国哲学要相对独立地发展,就必须把中国传统哲学所蕴涵的哲学问题、独特的方法和价值进一步发掘出来,为解决人类哲学和现实问题提供来自于东方文化传统的独特智慧,展现其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对于中国哲学解读而言,任何西方哲学的概念、方法的引进和运用都必须经过一系列消化、调整和自我限定的过程,这必然有助于彰显中国思想的特质和增加中国传统思想的丰富性。

在现代的知识状况下,中国哲学只有全面深入地与西方哲学以及世界其他哲学思想开展相互交流和批判,将中国传统哲学的内容和价值依据现代知识形态加以表现和重构,使其所内蕴的哲学问题和意义以普遍和通适的哲学形式表达出来,要充分挖掘中国传统思想范畴原本就具有的意象性与丰富性,而不是简单地把它们平面化和表面化。以哲学来论释中国传统思想,成为我们接续传统的一种门径,应当能够帮助我们接近而非疏远往昔先圣先贤们的深沉思考,深化对于他们生活世界的理解。中国哲学才能展示其自身对哲学问题的独特理解,确立中国哲学的合法地位,成为建设未来世界哲学的重要力量。

中国哲学的发展呈现出多样性是很自然的。在今天,我们应该从跨文化的视界中去理解和把握中国哲学的特质及其对世界、对未来的意义。未来中国哲学的发展既然是面向世界的,它必定会再次面对东西方哲学由对话生发的多缘性因素和机遇。

中国哲学既要立足于传统,又要面向现代。就中国哲学的建设来说,这一新文化建设的实践为自身提供了发展的动力和机遇,只有在更为广阔的文化视野审视下,中国传统哲学才能寻找到面向现代和未来的真实途径,也只有深入参与到新文化建设的实践中,中国哲学才能为中国社会的发展服务,在世界多元文化格局和人类交往理性的建构中获得发展,展示其自身对哲学问题的独特理解,提供解决人类哲学问题的崭新智慧。

3中国哲学马克思化的现实性

只要人类还在思考,哲学就必然存在。只要哲学存在,哲学的学科范式就永远处于尚未完成的状态之中,也就不会有终结的时候和终结的形式。一切文化的形成与发展都是一个历史选择的自然过程。佛教传入中国后,经历了汉宋之间近千年的吸收转化,才真正融入中国社会,才孕育产生出中国化的禅宗与佛学化的理学与心学。

纵观20世纪的中国哲学发展,东西文化撞击交流是一个贯穿始终的主题。而当代中国哲学的紧迫课题是重塑当代中国文化精神与价值取向,不但要反省旧的文化观念与思维模式,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文化背景,而且更应树立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理想、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以引领正处于急剧变革中的新纪元。

中国哲学马克思化的理论,既是改造和创造客观世界的哲学理论,又是改造主观世界、塑造新人品格的哲学理论。中国哲学高度重视理想人格,首先,在个人的自我价值上是“谋道”,即追求真理的高尚品格,有所谓“士志于道,而耻于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论语·里仁》),“君子谋道不谋食”(《论语·卫灵公》)之说。其次,在人际关系上倡导“仁”,,有所谓“仁者爱人”,亦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
也倡导“义”,即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第三,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表现为既要有生的义务感,强调人生意义在于报效国家和社会;
又要有历史的责任感,强调“究天人之际,穷古今之变”;
还要有道德教化的使命感,关心社会道德秩序的维护和道德理想的追求;
以及政治抱负,修身与正心,是为了“治国、安天下”(《大学》)。另外要有忧患意识,关注民族安危,国家兴亡,如林则徐所誓:“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赴戌程口占示家人》)中国古代哲学中倡导的为人之标准、修身之目标、正心之根据,这些积极思想经过吸收,被中国哲学马克思化理论纳入自己的思想体系之中。

我们从马克思到邓小平的论著中可以找到诸如批判性的解放思想、方向性的实践规律论断、纠错性的自律意识等等观点,现在需要揭示这些论点之间的历时关联和逻辑关联。“解放思想”不是哲学概念,蕴含其中的“实践批判性”才是哲学论断,“从国情出发”不是哲学概念,中国社会具有中介过渡性才是哲学论断。

和邓小平的哲学思想通常理解为马克思主义本土化、民族化形式,其实其中不仅深刻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而且内在地熔铸着中国传统哲学的精髓。这一过程,既是马克思哲学中国化的过程,更是中国哲学马克思化的过程。“中国经验”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结晶,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成果,同时又是中国哲学马克思化理论成果。发展是硬道理,中国哲学只有发展了,世界的目光才会正眼相看,中国哲学也才能登堂入室而获得普遍认同。发展具有绝对的裁决权。中国哲学的力量以及它对未来世界的影响取决于中国的国家发展与民族崛起。中国的强大对中国哲学未来形态与存在方式及影响力始终都具有先决意义。

中国哲学的现代建设和未来发展具有前瞻性。中国哲学的前瞻性并不妨碍中国哲学的传统性,体认时代的精神,把握时代脉搏,并较好地深入中国哲学固有的精神世界之中,则是中国哲学现代建设的时代目标。中国哲学建设的前瞻强调中国哲学自主性和批判性;
中国哲学建设的传统性强调中国哲学对历史的接纳性和继承性,融会贯通于二者,中国哲学的建设就会形成引领新时代的“智力支持”和“思想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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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洪修平,白欲晓.关于中国哲学学科建设的几点思考.哲学研究,2002(1).

近代文学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学堂乐歌;
政治;
美育;
诗学

光绪二十八年(1902),晚清政府迫于内外交困的严峻形势,颁布《钦定学堂章程》,规定新兴学堂开设“乐歌”科目,以教授中小学生唱新式歌曲。1912年,民国政府明令规定“乐歌”课为中小学必修课。“学堂乐歌”即是指为我国20世纪初期新式学堂开设的音乐课程而编写的歌曲。学堂乐歌以教授新式歌曲和欧洲音乐常识为主要内容,这些歌曲主要是由留学的知识分子把一些日本和欧美流行的曲调填上新词,编成新的歌曲。学堂乐歌作为中国近代音乐教育的开端,在文化精神方面打上了鲜明的时代印记;
同时,作为新式教育的重要内容,学堂乐歌亦具多重文化功能。

一.“学堂乐歌”的政治功能

自19世纪中叶开始,中国封闭的国门被西方资本主义的坚船利炮打开。时至清末,政府的羸弱无能,使整个中华民族面临被瓜分豆剥的危机。面对民族危亡的特殊形势,救亡图存成为全民族、全社会的共同心声。而要救亡图存,首先得唤醒浑噩麻木的民众,黄遵宪曾曰:“吾民之聋聩如此,又欲以先知先觉为己任,藉报纸以启发之,以拯救之。”[1]报刊是当时的一种重要的政治宣传工具;
同时,乐歌也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有效宣传武器。

学堂乐歌的歌曲内容以爱国、励志、富国强兵、救亡图存为主,其目的是唤起广大民众,尤其是青少年学生和新军士兵的爱国热情。如在富国强兵、抵御外强欺凌方面,代表性的作品有《黄河》、《中国男儿》、《军歌》、《汉族历史歌》、《十八省地理历史》以及沈心工作词的《体操—兵操》、李叔同作词的《哀祖国》和《祖国歌》等。在帝制、建立共和新政的政治呼吁方面,代表性的作品有沈心工作词的《革命军》、华航琛作词的《光复纪念》等。在配合中小学生的“军国民教育”方面,代表性的作品有《从军歌》、《行军》、《出军》、《出征》、《学生军》、《海战》、《陆战》、《炮兵歌》等。这些乐歌能被世人不断传唱,主因是其歌曲内容能够震撼人的心灵,激发人们的爱国热情,鼓舞人们的斗志,激励人们去为挽救民族的危亡而奋斗。如《中国男儿》的歌词写道:“中国男儿,中国男儿,要将只手撑天空。睡狮千年,睡狮千年,一夫振臂万夫雄。长江大河,亚洲之东,峨峨昆仑,翼翼长城,天府之国,取多用宏,黄帝之胄神明种。风虎云龙,万国来同,天之骄子吾纵横。中国男儿,中国男儿,要将只手撑天空。我有宝刀,慷慨从戎,击楫中流,泱泱大风,决胜疆场,气贯长虹。古今多少奇丈夫,碎首黄尘,燕然勒功,至今热血犹殷红。”如梁启超填词的《从军乐》写道:“从军乐,告国民。世界上,国并立,竞生存。献身护国谁无份。好男儿,莫退让,发愿做军人,发愿做军人。从军乐,前敌时。枪林立,硝云涌,弹星驰。我军一鼓长志气。望敌营,白一色,片片是降旗,片片是降旗。”此类政治宣传鼓动性质的歌曲在当时数量最多,影响最大。茅盾在《我的学生时代》一文中说:“对于音乐,我是喜欢的,音乐用的是沈心工编的课本,其中有一首《黄河》,曲调悲壮,我很喜欢。”可见学堂乐歌的创作,在当时承担了神圣的历史使命。这些作品以铿锵有力的艺术豪情,力图唤醒中华民众,共同抵御外侮侵略,这是当时时代精神的集中表达,也是社会群体的政治启蒙。

二.“学堂乐歌”的美育功能

在封建统治阶级推行的“洋务运动”失败后,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人士敏锐地认识到,中国欲国强,必须大力兴学,加强新兴人才的培养。他们主张学习西方的科学文明,积极兴办各种新式学校教育。而在塑造新人之人文品格方面,他们极为重视音乐的思想教育作用。梁启超指出,“盖欲改造国民之品质,则诗歌音乐为精神教育之一要件。”[2]李叔同在其主编的《音乐小杂志》的序言中写道:“盖琢磨道德,促社会之健全,陶冶情操,感精神之粹美,效用之力宁有极矣。”[3]音乐作为一种审美教育,兼具陶冶性情、培养情操、激扬思想、振奋精神等多重文化功能,这些对于青年学生来说更是如此。大力发展学校的音乐教育,在当时的进步知识分子中形成了共识。学堂乐歌的创作者在歌词方面注入了现代新观念、新思想,他们把歌曲看作是“改造国民之品质”的重要手段,当成是对国民进行“德育”、“智育”的形象化教材,重在通过歌曲对民众尤其是中小学生进行思想启蒙的教育和道德情操的培养。比如《格致》、《劈占验》等宣传学习科学的思想;
《缠足苦》、《文明婚》等主张妇女解放;
《勉女权》、《婚姻祝词》等提倡男女平等;
《赛船》、《体操—兵操》等强调体育锻炼。女革命家秋瑾的《勉女权》写道:“吾辈爱自由,勉励自由一杯酒。男女平权天赋就,岂甘居牛后?愿奋然自拔,一洗从前羞耻垢。愿安作同俦,恢复江山劳素手。旧习最堪羞,女子竟同牛马偶。曙光新放文明侯,独去占头筹。愿奴隶根除,智识学问历练就。责任上肩头,国民女杰期无负。”这首歌号召妇女勇敢地摆脱封建压迫的精神枷锁,投身到社会革命中去,并希望妇女们要为“恢复江山劳素手”,在当时曾起到一定的宣传鼓动作用。从美育的角度来看,学堂乐歌意在用优美的艺术去唤醒广大民众,重铸国民精魂,反映了当时人们走向文明新生代的文化态度与觉醒意识。丰子恺先生曾忆及自己小时候在学校唱《勉学》歌:“我们学唱歌,正在清朝末年,四方多难,人心动乱的时候,先生费了半个小时来和我们解说歌词的意义。慷慨激昂地说,中国的政治何等腐败,人民何等愚弱,你们倘不再努力用功,不久一定要同黑奴红种一样。先生讲时,声色俱厉,眼睛里几乎掉下泪来。我听了十分感动,方知道自己何等不幸,生在这样危殆的祖国里。”[4]可见,学堂乐歌在当时的民众中间具有多么大的艺术震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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