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思想上要求上进,认真学习,努力钻研专业知识,毕业之际,回顾三年来的学习、工作以及生活,做自我鉴定如下:在思想觉悟上,我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党员,处处以身作则,以一名合格党员的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硕士生毕业自我鉴定【五篇】,供大家参考。
硕士生毕业自我鉴定范文第1篇
本人在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思想上要求上进,认真学习,努力钻研专业知识,毕业之际,回顾三年来的学习、工作以及生活,做自我鉴定如下:
在思想觉悟上,我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党员,处处以身作则,以一名合格党员的要求(不敢说优秀)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关心国家大事,经常通过各种媒体了解时事新闻,对国内外发生的事件都有自己的见解和判断。能用科学发展观来认识世界认识社会,能清醒的意识到自己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对个人的人生理想和发展目标,有了相对成熟的认识和定位。在这次汶川大地震后能积极捐款,自愿缴纳特殊党费,贡献出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在学习上,文化课的学习使我对本专业有了更深刻、更准确的认识;
查阅相关的文献和资料使我对专业的相关进展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
在不断的学习中,积累了知识和经验;
在平常的实验中,提高了动手技能;
在导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各项教学科研活动,在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对相关的领域有了全面而具体的认知。专业课程的学习上,根据自身研究方向的要求,有针对性的认真研读了有关核心课程,为自己的科研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并涉猎了一部分其他课程,开阔视野,对本人研究方向的应用背景以及整个学科的结构有了宏观的认识。在英语学习方面,具备了较强的英语听说能力,在撰写论文期间,查阅了大量的英文资料。
硕士生毕业自我鉴定范文第2篇
【关键词】硕士研究生 学术失范 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2)11-0005-01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硕士研究生的招生数量逐年递增。与招生数量增加相伴随的是,硕士研究生学术失范现象的增加。作为学术圣殿中的一分子,作为我国未来创新人才的中坚力量,硕士研究生弃学术诚信和原则而不顾,进行学术造假、剽窃等失范行为,不能不引起社会的思考。
科学、合理的学术管理制度,有利于引导、激励和规范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因此,我国高校加强防治硕士研究生学术失范的制度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立完善的学术规范和诚信教育制度
西方国家非常重视对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规范和诚信教育。在美国,多数大学将追求学术诚信视作治校的根本和赖以生存的基础,重视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以美国为例,美国各高校对学生的学术规范和诚信教育主要采取以下四种形式:一是入学教育。在入学时,将印有学术诚信规范的新生手册发给学生,要求学生签署学术诚信保证书,并开展“学术诚信周”活动。二是课堂教育。美国高校将《研究生道德行为规范》作为研究生的一门必修课,由法律专业的教师授课。三是利用校园网、校刊和校报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美国各高校一般都会将学生学术诚信条例、荣誉守则等规范,挂在校园网主页或印在校刊和校报上供师生查阅,如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第一期校报上就刊登“学生守则”,详细阐释何为“学术不诚实”行为。四是图书馆教育。图书馆网页为学生提供大量的文献和相关链接,指导学生如何避免考试作弊和论文抄袭;
同时,图书馆每年对新生进行如何正确引用文献的培训。
此外,美国各高校还规定了导师在预防学生学术失范中的责任。
相比之下,我国高校的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显得先天不足。在学术规范教育方面,2004年3月,河南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杨玉圣和张保生教授编纂的《学术规范读本》;
同年10月,高等教育出版社又出版了两位教授编纂的《学术规范导论》。但是各高校并没有开设有关学术规范的课程,也不要求学生阅读,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学术诚信教育方面,我国部分高校基本上没有对学生进行过学术诚信教育。在研究生入学教育中,主要是介绍学校的发展历史和办学特色、学科建设和发展状况、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去向等;
在思想政治和人文素质教育方面,研究生培养单位也未将学术诚信纳入其中。尽管北京高校从2009年9月份开始将学术诚信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当中,但大都采取讲座形式,缺乏普及性和持久性。
笔者以为,我国高校可以借鉴西方高校的成功经验,建立完善的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制度,区分学校相关部门和导师在学术诚信教育中的功能和作用,发挥各自的优势。
二、取消 “行政式”的学术量化机制
我国大部分高校规定,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须发表一定数量和规格的论文。然而,随着硕士研究生招生数量的急剧攀升,硕士研究生教育逐渐走向大众化。“越来越多的学生不再将读研视为其学术生涯的起点,而是作为找到理想工作的敲门砖。由于不就不能不能顺利毕业,所以那些视为畏途的学生,只好铤而走险,从事抄袭、剽窃等学术失范行为。”
此外,我国自1991年实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目前设置了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社会工作硕士、会计硕士、税务硕士等19种专业学位硕士点,特别是从2009年起,教育部决定大部分专业学位硕士开始全日制培养。教育部规定,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以学术研究为导向,偏重理论和研究,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以专业实践为导向,重视实践和应用,特点是学术性与职业性紧密结合,主要不是从事学术研究,而是从事具有职业背景的工作。两种硕士学位在培养目标上各自有明确的定位,因而在教学的方法和内容、授予学位的标准和要求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国内高校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了相同的模式,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科研任务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一样,都需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任务后才能参加论文答辩。“正是研究生培养制度的不进步,才造成了我国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单一性,进而导致研究生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的不科学、不完善。”
国内有些高校,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取消了硕士研究生才能毕业的规定,只要毕业论文写得好,就可以毕业。它们在毕业论文质量的监督上,实行“打假”制度,即利用“论文行为不端检测系统”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很好地保证了学生的论文质量。笔者认为,国内其他高校可以借鉴北京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的做法,取消研究生才能毕业的规定,让学生将精力放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上。
三、加大惩戒力度,增加风险成本
整体而言,国内高校对硕士研究生的学术失范行为漠视宽容、姑息放纵,已经不是个别的现象,即使处罚也是尽量从轻,不能从根本上形成打击,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硕士研究生的学术不正当行为。
在惩罚硕士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方面,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首先,惩罚措施有章可循。如哈佛大学《哈佛学习生活指南》规定:每一个这样做的学生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直至被从大学驱逐出去。其次,学术失范行为的当事者在大学和社会较难容身。如,在斯德哥尔摩大学的博士生手册别告诫:“任何形式的欺骗行为都有可能导致被赶出学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严重后果”。
反观国内高校,尽管惩罚的呼声很高,但是有关部门常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采取任何措施。因此,构建惩戒机制、加大处罚力度已经刻不容缓。
不讲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就不能提高学术水平,这就像不懂体育比赛规则就不能提高竞赛水平一样。没有惩罚制度,就不能制止硕士研究生的学术失范行为,只有坚守这道防线,才能起到震慑效果。
参考文献:
[1]驻纽约总领事馆教育组:《美国高校的学术自由与学术诚信》,载《中国高等教育(半月刊)》2003年第18期。
[2]郭洁、郭宁:《美国传统名校是怎样捍卫学术诚信的--普林斯顿大学本科生学术规范管理制度评述》,载《比较教育研究》2008年第7期。
[3]张鸿燕:《美国高校大学生学术诚信管理及其借鉴》,载《北京教育》2010年2月。
[4]戴雪飞:《研究生学术失范的根源和学术道德教育机制建设的再思考》,载《中国高教研究》2009年第11期。
[5]贾德奎:《研究生学术失范与道德缺失现象探析》,载《学术界》2003年第5期。
硕士生毕业自我鉴定范文第3篇
1英国硕士生教育的现状
1.1学位结构和入学要求
英国的硕士学位一般分为教学硕士和研究硕士两种。教学硕士是目前最受欢迎的课程,也是海外留学生中选择最多的课程。通常为期12个月,包括课堂讲授专题讨论考试及连续性评估学位论文等。教学硕士以教学为主,一般分为三个学期。修完教学硕士学位课程的学生还可以申请再学一年以攻读研究式硕士学位。教学硕士又分为转换硕士和发展硕士两种。所谓转换硕士就是通过这门硕士课程把你从一个本来不相关的专业转到这一专业来。比如说由文科转到计算机,由化学转到金融等。发展硕士是对本科所学专业的进一步加深只招收相关专业的学生。转换硕士则自己可以接收任何专业的本科生。研究式硕士学制一般为两年,学习方式主要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做研究,最后获得MPHIL(研究硕士)学位。
英国并没有统一的硕士或研究生课程入学考试,每所院校自行决定每一个硕士或研究生课程的录取条件,常规的入学条件是要求有相关学科的本科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如雅思成绩6分以上)。英国高校对全日制和业余制的学生实行同一标准的要求,各大学都设有不同比率的淘汰率,最后能够毕业并拿到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要大大少于入学人数。
1.2课程设置和培养方式
英国现有140多所从事高等教育的大学和学院,研究生课程紧凑而严谨,大多数硕士学位为一年,硕士课程分为讲授式课程和研究式课程两类。讲授式课程学制一年,主要有两种:一是硕士学位课程,通常为期12个月,包括课堂讲授,专题讨论,考试及连续性评估,学位论文等;
另一类为研究生文凭或证书课程,通常为期9个月,包括硕士课程的授课内容,但不包括期末论文。研究式课程学制1~2年,主要为独立研究,研究式硕士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要求较高。英国一年制教学硕士大概分上下两个学期和写论文3个阶段。在课堂上,老师讲课速度奇快,学生的大部分课余时间都要用来自学,围绕某个专题尽可能查阅资料、参考书和学术论文,在此基础上阐述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很多专业的成绩考核期末的考试往往只占很少的部分,作业在课程成绩中占有很重要的比例。
英国大学的硕士研究生的授课往往是同一专业的学生常常十几人乃至几十人在一起上课,入学后无指定导师。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后才由学生自由选择导师。硕士学位论文不要求答辩,但给出明确的格式指引,文献回顾和建立在第一手资料调查基础上的研究发现是必不可少的部分。
2对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借鉴
硕士生毕业自我鉴定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律硕士教育 现状 改革
[作者简介]郭德香(1970- ),女,河南辉县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学。(河南 郑州 450001)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3-0105-03
法律硕士“是我国众多专业学位的其中一种,它主要以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目标”。①近年来,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呈现出了繁荣的景象。然而,从长远来看,由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目前仍存在诸多不足,其培养模式并不能满足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律人才的迫切需求。因此,对于已经出现的偏差,我们应该尽快采取措施,对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加以改革,从而促进法律硕士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历程
近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法治建设急需大批高水平的法律人才,而我国法学教育过于理论化的问题日渐突出,社会紧缺实务型的法律人才,因此,以培养实践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应运而生。
我国的法律硕士开始于1995年,当年《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标志着法律硕士教育开始开展试点工作。起初,法律硕士只是针对本科专业不是法学的毕业生招生,并且实行的是全国联考。但是,随着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不断加大,我国相关单位决定从2009年开始允许本科专业为法学的毕业生报考,以此来缓解就业压力。现如今,我国法律硕士经过不断发展,其类型具体可分为法学法硕、非法学法硕以及在职法律硕士三类。这种改变肯定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二、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所取得的主要成果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自施行以来,经过不断的努力和积极的探索,得到了迅速而健康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硕士教育为我国政法队伍提供了更为优秀的“专业型”法律人才。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执业者的专业素质偏低,主要是受到历史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许多法律素养不高的人进入政法队伍中工作。为了解决法律专业人才十分紧缺的情形,以在职法律硕士为例,从1998年开始,我国开始面向拥有本科学历、并且工作满三年以上的政法系统工作人员开展在职法硕的培养工作。据统计:“仅2003年法律硕士在校生规模就达20600人,其中政法部门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达11272人。”②由此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硕士教育在我国政法队伍建设过程 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政法队伍输送了大量的专业法律人才。
2.法律硕士教育的规模越来越大,已经成为考研的热门报考专业之一。法律硕士教育随着其试点工作的展开直到正式实施,规模和范围一年比一年扩大,如今,它已经得到众多考研学子的喜爱,许多人都乐于报考法律硕士专业,法律硕士正逐渐受到广大考生的青睐,法律硕士招生人数也在逐年增加。
3.法律硕士教育经过不断发展,其制度构建愈加规范。近年来,我国教育相关部门为了鼓励和扶持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与完善,采取了诸多措施,也从中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使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更加规范化。例如,我国相关部门就全国缺乏统一规范化的培养模式问题,于1999年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06年又对其进行了修订,使各个院校对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培养方式以及培养的具体工作等方面有了一个比较规范的统一,这对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极其有益的。又如,我国的司法部、教育部等相关部门,为了更好地对全国的法律硕士教育进行有效的指导,成立了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对于法律硕士教育具体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它指导着法律硕士教育逐渐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快速发展。
(二)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近些年的发展中,法律硕士教育的教育方式、教学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愈发显现。
1.培养目标不明确。法律硕士以培养实务型人才为主,而法学硕士主要是教育出学术型人才。但在实践当中,有些院校对于二者在授课内容上几乎一模一样,长此以往,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中的“应用型”和“复合型”何时才能实现?因此,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的不同,从而才能在此基础上在其他方面进行改革,促进法律硕士的健康发展。
2.培养理念缺失。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在郑州大学所作的《法律人与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报告中曾说过:“作为一名法律人,应具备基本的法学理念和法律信仰。”然而,现实的教学中却忽视了这些。现如今,在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中,大多数院校仍然在教学中只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法学理念的培养,结果培养出的学生法律意识薄弱,如果他们在毕业之后进入公检法等政法队伍中工作,甚至将来成为法官检察官,其后果可想而知,这样的教育结果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3.培养模式不科学。(1)课程设置不合理。在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在课程的设置上忽视了其职业化的特征,不利于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许多高校的课程设置还是以传授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心,其课程设置与法学本科生如出一辙,只是出于法律硕士属于研究生层次教育的考虑,导师在授课的过程中往往没有固定的教材,而是集各家之说并融入自己的观点通过专题的形式授课。这样,致使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相比,理论基础相对薄弱,法律执业技能不足,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中处于下风。(2)教学方式单一。现行法律硕士教育方式仍以大课为主,老师逐一讲解,学生被动接受,教学内容侧重理论研究,与本科期间的教育模式并无本质上的区别。然而,法律硕士最需要培养和掌握的法律素养、实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知识得不到有效的传授。这种教学模式没有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协调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与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的目的不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硕士的教育质量。(3)毕业实习不到位。毕业实习是学生把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训练过程,是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前的实战演练,但就目前来看,我国法律硕士的实习一般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或由学校推荐到律师事务所、法院或检察院实习,大多数学校都没有系统安排,更别提老师的跟踪指导,这就使得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法律知识得不到用武之处,无法通过实践将自己掌握的知识服务于社会,显然有悖法律硕士教育的最终目的。
4.师资力量有待加强。学生专业水平的高低与学校的师资力量息息相关,能否建立强大的师资力量是我国法律硕士教育能否办好的关键所在。所谓“大学之大,非因其高楼馆舍,而在于其大师也。”③鉴于法律硕士教育的特殊性,能够胜任的高校教师不仅应拥有高深理论修养还需具备丰富实践经验。但目前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师因脱离或没从事过法律实务工作而缺乏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技能,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得不到有效提升。
5.教育质量有待提高。目前,我国法律硕士的教育质量堪忧。如果法律硕士教育的质量得不到提升,其培养目标就难以实现,这样就不仅浪费了国家大量的教育资源,而且断送了该专业学生的前途,他们因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工作的实践能力而难以立足社会,逐渐沦为法学教育的“实验品”。
6.法律硕士的社会公信力不足,缺乏竞争筹码。长期以来,在社会上逐渐形成了“法学硕士是人才培养的主流模式”和“法律硕士不如法学硕士含金量高”的意识,这种意识已经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对法律硕士专业教育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另外,由于我国教育制度自身不完善和不公平的瓶颈,法律硕士较之法学硕士而言,在法律基础知识和执业能力等方面比较缺乏。这就造成了法律硕士在就业竞争中的劣势,法律硕士虽有硕士学位,但一些政法机关、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甚至企业却不愿接收法律硕士,因为他们早已形成法律硕士的法律素养远远不及法学硕士的观念,其观点代表了社会上大多数人群,致使法律硕士的社会公信力受到严重质疑,他们相比同阶段的法学硕士而言,容易产生自卑心理,缺乏竞争力,就业形势不乐观。
综上所述,目前法律硕士教育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可能会影响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的实现,同时也很难满足社会对于高水平法律人才的急迫需求。长此以往,法律硕士教育就得不到有效的改革和健康的发展,必然会对中国教育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三、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和完善之我见
(一)明确培养目标
1.要明确划清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界限。法律硕士应以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践型”高级法律人才为目标。“高层次”强调法律硕士教育的层次要高于法学本科教育,不能再和教育本科生的方式一样;
“复合型” 表明法律硕士学生不仅应具备基本的法律专业技能和素养,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理念、法律职业素质以及法律实践能力;
“实践型”则强调法律硕士要着重培养法律实践能力。
2.要区别对待法学法硕和非法学法硕。法学法硕在培养方式上应注重法律实务与法律执业的紧密结合,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和法律实践能力,从而有利于塑造高层次、专门型的法律人才。非法学法硕即“复合型法律硕士”,在培养目标上应更加注重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通过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素养和知识从而培养他们复合的知识与能力,毕业后即便从事不同的职业,他们也能发挥其法律特长,在法律的规范下不断提升业务技能和竞争实力。
(二)完善培养模式
1.在课程设置方面,要建立合理、科学的课程体系。鉴于法律硕士以培养实践型人才为目标,以增强学生的法律实务性和实践性为出发点,各法律院校应当注重实践课程的开设。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学生在法律诊所中,通过担任法律助手或志愿者等身份,亲身投入到解决法律实务的过程当中去,不仅能够谙熟处理法务问题的程序和方法,而且也为以后从事律师、法官等职业积累难得的经验。
2.教学模式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法律硕士教育应加强多媒体教学和案例教学。首先,在课堂授课时,应当适当增加案例讨论在课堂教学中的比重,开展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讨论的环节,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言辞表达能力和法务问题的解决能力;
其次,可以邀请一些法学界、实务界的人士、学者进行面对面的讲座,学生不仅可以一睹大家风采,还可以坚定日后所从事职业的目标性。最后,学校还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审判、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或参与法律咨询等,以提高他们的法律实践能力。
3.通过与相关单位部门的协商、协议,为学生毕业实习建立一些“稳定的实习基地”。正如上文所提,不乏少数法律院校的毕业实习环节存在实习期限短、学生不能掌握法律实务知识、不能学到法律程序运行等方面的弊端。因此,学校可以联系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设立法律硕士“教学实践基地”,为在校生提供比较好的实**台。这样,学生不仅能够充分利用寒、暑假时间去熟悉我国相关司法运作流程,掌握法律诉讼的程序;
而且在一些有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带领下,学习法律推理以及调查取证的方法。
4.推进成绩考核方式的改革,注重考查学生运用、分析以及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成绩考核不应局限于闭卷考试或论文写作的方式,教师可以给学生提供一些典型案例,要求学生根据案情组织模拟法庭,既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又考核出了真实水平。
(三)建设实务型师资队伍,加强导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
随着研究生教育的逐年扩招和培养类型的变化,研究生和导师之间的配额日渐增加。出于法律硕士教育自身的特点,我们对于一位导师名下带数名甚至十几名研究生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师生面对面交流的机会日益减少,研究生与导师之间在职业规划与理想、人生观、价值观以及科研项目等方面得不到有效沟通,阻碍了学生自身的发展。因此,法律硕士教育的师资队伍应具有专业化知识和实务经验,同时应加强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交流。
四、结语
中国法律硕士教育改革之路任重道远,现阶段的改革尤显重要。尤其是近年来,该项教育正在热火朝天地发展,其弊端愈显清晰,我们必须深刻思考其应对措施,在教学方法、教育模式等方面提出一些改革的思路和建议,从而使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更加完善,为社会输送高素质的实践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注释]
①曾宪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创建与发展[J].学位与研究,2002(1):9.
②蒋雪岩,史书鸣.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检视与改革――论J.M教育及其“法本法硕”培养模式与机制的构建[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11(2):92.
③杨海坤.法学应用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3.
[参考文献]
[1]仇晓光,王双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问题探讨――以法律硕士教育为中心的研究[J].科教文汇,2011(5).
[2]李勤.刍议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7(5).
[3]史凤林,刘倩,王飞飞.研究生教育的转型与法律硕士教育的理念创新[J].山西大学学报,2012(3).
[4]宋鸿雁.论法律硕士教育定位之实现[J].法制与经济,2010(11).
[5]万猛,李晓辉.法律硕士教育:全球发展与中国展望[J].中国大学教学,2012(1).
[6]王云霞.论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实现――兼谈研究生教育中应用型人才培养[J].知识经济,2009(3).
硕士生毕业自我鉴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 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 思考
要培养高质量的研究生,就要从研究生的入口――招生制度入手,合理、科学的研究生招生录取制度不仅是优秀生源的重要保证,更是为以后整个研究生的培养提供了良好的开端。在我国,硕士研究生不仅是一个独立的培养阶段,而且有着很大的过渡性质。它处于本科教育和博士生教育之间,承担着为博士生教育阶段输送生源的责任。也就是说硕士生培养质量的高低关系到能否招收到优秀的博士生生源,关系到博士生培养工作能否有效开展。美国研究生教育历史悠久,发展比较成熟,招生制度方面较完善,而我国研究生教育起步晚,正处于研究生招生制度的改革和探索当中。
一、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分析
在美国,大多数研究生院要求申请者提供GRE考生的成绩,该考试由美国教育考试服务处(ETS)承办。GRE考试分为普通考试(General Test)和专业考试(Subject Test)两种,考试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所有申请学校的要求参加其中一项或两项考试。普通考试主要由语言、数学和分析写作部分构成。普通考试目的在于根据大学毕业生的基础知识和能力水平,对考生在高阶段从事学术研究的一般能力和潜在能力做出衡量,而不涉及任何专业的特殊要求;
专业考试的目的在于测试考生在学科领域中所获得知识和技能以及能力水平的高低。除了GRE这种综合的考试类型外,还有专业型的统一考试,如LAST(The 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法学院入学考试,MCAT(The Medical College Admission Test)医学院入学考试,GMAT(The 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Test)经企管理研究生入学考试。
1.考试管理权具有民间性和自主性的特点。
在美国,政府并不参与研究生的招生工作,招生权基本属于各招生单位。因而对于研究生入学来说并不存在全国性的统一考试。现行的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大部分是由民间组织和管理的。上面提到的美国教育考试服务处(ETS)、美国法学院入学管理委员会(LSAC)和美国医学院委员会(AAMC),都是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政府对于它们的运行并不作过多的干预。由它们组织的各种考试,并不划定全国统一的录取分数线,而是各招生单位根据本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分数线,从而作为各大研究生院的招生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而且美国大学的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各个学校自行确定。各校研究生的录取名额通常没有限制,一般是根据申请者的情况和研究生导师申请的课题和科研经费来确定。具有很强的市场导向性。而与此相对应,由ETS、美国研究生院联合会和美国研究生院协会联合成立的GRE董事会,负责制定GRE政策,它们中的大多数工作人员都是由熟悉大学课程、研究生教育以及考试、心理学方面的专业人士构成,也有不少部分是教育行政官员。简而言之,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权的民间性和自主性是美国研究生考试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
2.考试内容多样化,注重能力考查。
美国的GRE考试内容比较合理,考试内容上注重考查学生的能力,它既有考查每个考生的一般能力测验,又有考查学生专业知识的专业测验,对能力和知识有比较全面和合理的考虑。在这些测试中,靠死记硬背短期突击取得好的成绩几乎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它能更加准确和客观地反映出学生的能力,并且反映了学生在自己想要深造的学科的实际研究潜能,帮助学生找好定位,是对学校和学生双方都负责的一种考核制度。
3.录取标准多元化,强调综合素质考核。
尽管GRE成绩是学生申请研究生入学的一个必要条件之一,但是它并不是唯一的条件。考生在申请美国大学的研究生时,要提供以下几项材料:(1)考试本科时的全部课程成绩;
(2)GRE成绩;
(3)2―3封教授签署的推荐信,推荐信要对学生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从事科研的能力作出客观的评价;
(4)考生的申请书,要表明申请此专业的目的、学习计划等。学校对考生进行综合素质的考核。最后录取考生与否主要取决于招生导师所在院系的教师联合会。[1]
4.研究生入学考试对象国际化。
在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对象是面向全球的,积极欢迎海外留学生来美进修深造。为了给海外考生提供方便,EST在全世界的156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1500多个考试中心。同时在招生对象的条件上也没有过多的硬性规定,比如说年龄、民族、国籍上的限制。这些都说明了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是一种开放的、世界性的考试制度。
二、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
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一般由国家教育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规划和制定,制定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原则主要考虑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和现有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条件和可能。一般的程序是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这样的招生单位各自制定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教育部一般根据国家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预测,制定全国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在汇总全国各招生单位拟定的招生计划基础上,本着全面衡量、保证质量的原则,确定并下达下一年度全国各学科、专业研究生的招收计划。为了适当控制研究生的招生人数,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国家教育部规定,每位指导教师每届招收硕士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3名。我国每年于1月中旬举行全国统一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试科目包括统考科目和专业科目。统考科目一般包括外语、政治理论、数学(一、二),由国家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专业科目包括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有些专业是由全国统一命题,但有不少专业由报考的招生单位自行出题、自行阅卷、自行划定分数线,但总分最低分数线由国家统一划定;
部分学校可以自主划线,但大部分要比国家线高。划定分数线后由招生单位确定复试名额,最后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综合情况并对考生进行最后政治审核后,确定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我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存在的问题
1.比较单一,而且有效期短。美国硕士生考试一般采取GRE考试,把GRE成绩作为一种资格,考试内容注重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并且GRE考试时间灵活,每年有5次,考试成绩保留5年有效。[2]相比之下,我国硕士招生采取一年一度的统考,成绩只是当年这次有效。考试科目中,政治理论考试有较大的投机性和功利性,因为各式各样的考研班为学生提供了一个获得高分的好途径,短短几个月的复习也不能全面反映考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也不会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形成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专业课方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主要体现的是学生的记忆水平,尤其是文科类的专业课考试,多数题目属记忆题,如名词解释、简答等,这类题目较难测出学生的理论功底和研究潜能。
2.严重冲击本科教育。因为研究生入学考试时间定在1月份,准备考研的学生整个大四上学期把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考研要考的几门科目上,经常旷课,即使来上课也是复习考研资料。甚至有的学生在大三就准备考研,放弃了本科阶段的学习。硕士考生趋同于高考,严重影响了本科课程的学习。研究生初试过后又要紧锣密鼓地准备复试。这与写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的时间相冲突,考生根本没有认真对待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高校本科毕业设计本对培养本科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大有裨益,然而,现行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不考查学生在校成绩和毕业论文情况,而且应届生做毕业论文的时候还要忙着准备复试,使得许多通过初试分数线的学生根本不重视毕业设计,只是敷衍了事。
3.缺乏统一的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美国采取的是标准化的GRE成绩,并且考生可以同时申请几所大学,在录取时具有可比性,而我国专业课题目各校单独出题,调剂时却用统一的分数来决定调剂名额。与美国相比,我国硕士研究生录取标准稍欠公正和公平,缺乏全面衡量申报者的能力。另外我国硕士录取初试成绩占较大比重,有些复试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同时,复试比例过小,不能全面考查学生的潜力,有些过冷或因报考人数较少的专业为录取学生而放低要求,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存在会使招生单位不能好把握硕士研究生的入口关,从而影响整个研究生质量的保证和提高。在录取环节上,导师一般没有多大的招生自,这虽然防止了人情漏洞,但导师想招到自己认为有科研潜质和创新意识的学生很难。
4.招生单位自行命题不同科目试题内容和难度差异较大,影响了公平公正,不同招生单位自行命题的同一专业相同考试科目内容和形式不同,而且试题难度也有很大差异,有些招生单位为抢生源,有意降低自行命题试题难度,造成报考该招生单位的考生成绩明显高于其他考生。如此这样按照教育部统一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这些院校就很容易揽到生源,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考试的公平公平公正原则;
但同时也说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不同招生单位自行命制的相同考试科目名称,试题内容和难度不同的试卷,竟然划定统一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显然有失合理性。
四、关于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的几点思考
1.扩大高校招生自,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机制。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很明确地提出:“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拨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原则,探索招生与考生相对分离的方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3]因此,我们应深化招生单位及导师主体观意识,扩大招生单位和导师的自,确立招生单位和导师在选拔研究生中的主体地位,对现行的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管理体制进行科学地调整和理顺。推动考试社会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根据国家经济、政治、文化队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国家财力可及的程度,制定每年招生计划以及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具体规定,进行宏观指导和调控;
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和协调,全国各招生单位的具体情况不一样,不能用同一尺度去要求。因此,建议放宽对招生计划的限制,使各个招生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总体发展规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教育部实行总量控制。
2.招考应有利于促进本科教学。
目前,我国在研究生录取时并没有考虑到考生本科阶段的学习,本科与研究生阶段完全脱节。不少考生为了考上研,都放弃了本科大三大四的学习,而大三正是学习专业课的时期,大四是写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的时间,有学者作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改革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研究生导师对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的选择比率由高到低依次为:专业基础知识(95.80%),创新能力(80.57%),语言表达能力(72.79%),外语运用能力(70.80%),动手操作能力(66.34%),阅读理解能力(65.95%),推理能力(56.85%),数学运算能力(42.31%),思想政治素质(38.52%),空间感知能力(15.11%)。[4]从这看出重点知识和技能认同率最高的是专业基础知识,即应重点考查大学本科阶段专业基础课的内容。导师们也是不希望考生为了考研而放弃本科阶段专业课的学习的。所以本科阶段的学习成就也应该在研究生录取时占到的一定的比例,使考研促进本科教学。
3.录取参考应多元化。
我国各招生单位的录取硕士研究生的原则一般为,对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排序,然后按照招生单位的计划指标额度,来确定录取名单。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硕士研究生的录取标准。招生单位可根据考生大学本科在学期间的学习成绩、教师评语、入学考试成绩、考生的科研成果及论文等多元化资料。录取标准多元化的招生考核制度,符合高校研究生优秀人才的选拔,其效度也较高。
4.进一步完善“推荐免试”制度。
选拔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进入复试,可以减少考试成本,加快高层次人才尤其是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过程。改进“推荐免试”制度,一是要逐渐改变推荐免试生人数和应届本科毕业生挂钩的计算方法,应当把推荐免试生和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培养质量等因素结合起来。二是要逐步扩大推荐免试生的比例,对于研究生院、“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院校,依据其培养质量和学科特色,按学科扩大推荐免试生比例。三是可以发挥推荐免试制度的调节作用,向一些统考生源报考较少的专业(如艰苦行业、基础研究等)倾斜名额,对于报名人数较多的专业可以适当限制推荐免试生人数,这样有利于营造公平与效率双赢的研究生入学招生考试制度。
参考文献:
[1]高媛,孙萍,陈玉芬.发达国家研究生招生制度的变革走势及借鉴[J].辽宁教育研究,2007,(12).
[2]孙侠.中美硕士生招生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文教资料,2007,(10).
[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