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班全员刻苦钻研系统操作和维护技术,努力掌握烧结工艺,成品砖合格率从的90%今年提高到92%以上;在安全工作上,该班杜绝机电、机械和操作系统方面的各类事故,全员杜绝“三违”和轻微伤以上的人身事故。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明企业申报材料【五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文明企业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该班全员刻苦钻研系统操作和维护技术,努力掌握烧结工艺,成品砖合格率从的90%今年提高到92%以上;
在安全工作上,该班杜绝机电、机械和操作系统方面的各类事故,全员杜绝“三违”和轻微伤以上的人身事故。在安全生产工作上成为全厂的示范性岗点,在产品质量控制和生产线的人、机监督管理上为全厂顺利试生产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全员学习,掌握全新系统,不断巩固和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努力提高产品合格率。作为一个全新的煤矸石制砖项目,全厂90%以上的设备对于该班职工来说都是新生事物,尤其窑炉监控系统,在全国同行业来说尚属首家设立,整套设备由曲阜师范大学开发研制,首次在宏力厂现场使用,其现代化程度远远高于生产线其他设备。为提高人员业务技术能力,发挥系统最大效能,该班组6名成员在被选派到曲阜师范大学自动化研究所进修学习14天的基础上,她们回厂后建立了每周一次的《业务学习制度》。该班成立的“星火qc小组”,研究的课题《提高成品砖合格率》在矿并取得前六名。生产成品砖2364万块平均合格率为92.7%,较试生产之初提高了8个百分点,全年累计减少189万块次品砖出窑,仅次项创效达49万余元。
二、坚守岗位,动态遥控,确保生产线良性运行。粉碎后的煤矸石原料通过皮带传送到陈化库,该班根据电子监控指挥原料落料地点,去年9月份,因原料洒水不均匀,导致干料进入皮带,当班职工屈荣通过监控发现后,立即通知原料车间停机查找原因,及时避免了干燥原料入池,保证了原料在陈化库的陈化质量。在砖坯干燥和产品进出窑工作上,该班根据微电脑显示,随时指挥成型车间和成品车间进出车,并通过对砖坯的细致观察及时制止不合格砖坯上车。去年12月份,因车间内温度低,砖坯受冻、发散导致在干燥窑倒坯等现象,该班及时提出建议,通过调整高温车位和调整干燥窑进出车速度,来促进砖坯进行码装后能够及时进干燥窑防止冻坯。在今年1月份气温最低时,该班监控工对成型砖坯坚持时时质量把关,整车砖坯及时进干燥窑,并通过协调人员对干燥窑内车辆合理调度,防止和杜绝了往年因冻坯导致砖坯倒跺现象,极大地遏制住了“二次污染”,提高了厂队综合效益。
文明企业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政〔〕18号),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年**月**日
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落实《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规范加快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1、申报条件
⑴凡注册、生产在本市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以及开发区、产业园区和相关单位均可申报“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⑵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含续建项目)。凡列入国家、省“861”计划和市“1346”行动计划的工业项目,直接进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其它工业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符国家产业政策和《**市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并通过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专家评审,即可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申报列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含续建项目),可在每月10日前,由企业和单位将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齐全后,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审结。
2、申报、受理与审核
具备申报奖励条件的项目、企业和单位均需履行申报、受理与审核程序。
⑴申报时间
按季度申报的有:
①工业项目前期费用的补助;
②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③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
④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奖,国家或省级新产品,商务部或省出口名牌,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通过“三一”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
⑤新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
其它奖励政策均按年度申报。
按季度申报的,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按年度申报的,于次年3月底之前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时,企业或单位将申请报告、申请表以及必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⑵受理与审核
企业和单位的申报材料齐全后,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审核,2周内一次性审结,报市政府审批。
3、资金拨付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2周内将应兑现的政策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二、申报要求
申报**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奖励政策的企业和单位均须由企业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1~附件4),并提供必备和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时,应按照不同类型的奖励条件和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表,选择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
1、申报投资工业项目奖励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⑷项目进度情况说明;
相关证明材料:
⑴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证明材料;
⑵项目前期费用协议(含环评批复)及付款凭证;
⑶项目在建工程明细帐(复印件);
⑷企业季度财务报表;
⑸工业用地出让同,购置设备和厂房及辅助设施建设工程的协议,以及资金支付凭证;
⑹购置循环经济综利用专用设备和专有技术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⑺投资总额6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其新建工业项目所缴纳的所得税凭证。
2、申报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和上年度财务报告;
⑵本年度和上年度的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⑶对主机企业引进和培育的新办配套企业,由主机企业提供配套企业名录、证明材料和配套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⑷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奖,国家或省级新产品,商务部或省出口名牌,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通过“三一”管理体系认证的有关证明材料。
3、申报工业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新建立的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⑵新购买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转让协议和付款凭证,或自主研发和“产学研”新的科技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及费用支出凭证,产业化投入与产出凭证,以及成果产业化新增增值税缴纳凭证;
⑶新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证明材料及该产品增值税缴纳凭证;
⑷新列入国家或省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文件,以及信息化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的证明材料;
⑸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项目进度情况说明,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证明材料,以及培训费用收支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加快开发区、产业园区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报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城区产业园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及上缴国家和省相关费用的证明材料;
⑵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项目进度情况说明,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协议和贷款付息凭证;
⑶新的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经有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建筑工程决算审计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说明,以及厂房建设实际投资凭证;
⑷城区产业园区新引进市外工业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⑸城区产业园区新引进市内外资作工业企业的股权结构证明材料和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⑹新落户其他开发区、产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证明材料和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三、其它
1、各单位均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鼓励投资工业项目的政策。申报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的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3、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编制的符《**市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的工业项目,均可申报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补助金额参照政策条款第4条执行。
4、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工业用地、厂房、工业辅助设施以及设备投资。
5、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投入产出比达到1∶2~1∶3的,给予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30%专项补助;
达到1∶3~1∶4的,给予40%专项补助;
超过1∶4的,给予50%专项补助。
企业自主研发和“产学研”新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可比照政策条款第20条执行。
6、新列入部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包括部级、省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
7、列入省级以上新产品的技术水平需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8、各开发区、产业园区投资兴建的三层及其以上标准化厂房,容积率不低于1(扣除代征道路面积)的,每宗土地上所建厂房全部竣工后,按厂房实际建设投资(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用)的30%补助给开发区、产业园区,但不重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享受30%补助政策扶持的厂房,五年内各开发区、产业园区不得转让或改变用途,否则,将追回补助资金。
文明企业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政务公开)。
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或组织地址、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及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这就要求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材料来证明自己所申请的行政许可已具备行政许可规定的法定条件。
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较多,分散于执行的各个主体法中,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第一、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包括: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4、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5、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6、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8、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9、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10、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11、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
12、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
1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第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包括:
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
2、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
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
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
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
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
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
8、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
第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包括:
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
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
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
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上三方面的行政许可。应提交哪些文件和材料,才能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提起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但都分散于各个主体法中,现归纳如下。
一、市场主体申请市场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内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组建协议书(国有独资公司附上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文)。(2)全体股东签署的委托书。(3)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表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制的格式文本,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具备法人资格的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证明)。
第二、外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2)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表格(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投资双方共同签署的委托书。(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5)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第三、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 书。(2)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名称登记表格(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法人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4)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证明)。(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盖章)。(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名、盖章),集团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其中包括:(A)任命书(国有独资);
(B)委派书(委派单位盖章);
(C)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
(D)法定代表人的住所证明复印件。(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12)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3)集团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书。(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修改相应的公司章程。(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C)注册资本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复印件;
(F)股东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或自然人身份证明。(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6)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创立大会即第一届股东大会纪要(全体发起人盖章、签名)。(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
(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A)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
(B)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2)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13)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1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修改相应的公司章程。(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C)注册资本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明;
(F)股东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重新提交验资报告。(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6)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3)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分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7)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8)母公司章程复印件。(9)营业场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C)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D)负责人变更的,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董事会决议。(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6)《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3)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并加盖组建单位公章和组建负责人签字。(6)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7)企业法人章程。(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10)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11)企业的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2)联营企业应提交联营协议。(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C)注册资金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免职书以及任职证明表,履历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F)主管部门变更的,需重新提交章程、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协议。(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5)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非公司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加盖公章)。(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负责人的任职文件。(7)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B)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C)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D)负责人变更的,出具企业法人的任职文件。(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上级部门或企业法人的批准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6)《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4)审批部门关于 合同、章程的批复。(5)批准证书副本。(6)合同、章程。(7)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8)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9)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10)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11)董事身份证明。(12)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第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董事会决议。(2)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3)合同、章程修改文本。(4)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请记住我站域名/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第三、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董事会决议。(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董事会认可的清算报告,包括董事会或清算小组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4)审批部门的批复,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批准证书副本。(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7)董事会、监事会决议。(8)公司章程。(9)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10)验资报告;
(11)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12)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13)投资各方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14)董事、监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15)董事、监事身份证明。(16)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第二、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股东大会决议。(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变更非生产场地及董事、监事成员名称除外)。(4)营业执照正副本。(5)公司章程修改文本(变更住所及董事、监事成员名称除外)。变更名称、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仅提交以上材料,变更其他登记注册事项还需另外提交的材料是:(A)变更住所的须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B)办理股权转让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新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确认文件;
(C)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提供企业在省、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3次公告;
(D)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变更登记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董事会决议;
(E)垮区域迁移登记须提交两地审批机关同意的批复及住所使用证明;
(F)变更投资方名称的须提供新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6)对外投资需提供:(A)资产负债表;
(B)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
(C)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说明;
(D)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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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股东大会决议。(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股东会认可的清算(包括股东会、或清算小组委托审计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原件。(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九)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机构的委托书。(5)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6)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书。(7)从业人员名单;
(8)出资权属证明。(9)合伙协议书。(10)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证明。(11)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明。(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名的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变更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机构的委托书。(4)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B)住所变更的,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
(C)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合伙人姓名变更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入伙协议;
新合伙人身份证明;
全体合伙人签名的退伙协议;
合伙协议修改书;
(D)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机构的委托书,人相关证明文件。(5)营业执照正副本。(6)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十)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2)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申请人身份证明。(5)职业状况承诺书。(6)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8)如委托,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人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2)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B)住所变更的,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
(C)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出资方式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须由全体 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出资方式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应登报公告;
(D)投资人变更:转让协议、继承文件;
新投资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
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
公告材料;
(E)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4)营业执照正副本。(5)如委托他人,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人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投资人、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4)营业执照正副本。(5)如委托他人,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人的相关证明文件。(6)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十一)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身份证明:申请人提供本人身份证。(3)职业状况证明: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
离、退休证;
辞退职工、停薪留职人员证明文件;
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4)经营场地证明:
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
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5)申请人签名的开业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原登记的具体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2)变更登记申请表(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歇业登记申请表。(3)完税证明、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4)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依据的法规、行政规章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十二)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1)年检报告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2)营业执照正副本。(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检验资报告)。(4)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机关的公章。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新设立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它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企业年度检验依据的法规、行政规章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十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2)批准证书。(3)企业的申请报告。(4)境外企业的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5)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的任命书及其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6)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7)其他有关材料。
延期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2)批准证书。(3)申请报告和工作小结。(4)原登记证件。
第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变更地址的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2)批准证书。(3)申请报告。(4)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5)原登记证(原件)。
2、变更代表需要提供的材料:(含增加代表或减少代表)。(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和代表本人签字的《代表登记表》。(2)批准证书。(3)变更代表、增加代表或减少代表的申请书(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4)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免书(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5)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6)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7)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3、变更名称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2)批准证书。(3)变更名称申请书(董事长签字)。(4)公司所在国(地区)有关变更名称的注册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4、变更业务范围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2)批准证书(原件)。(3)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书。(4)原登记证。
第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2)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的注销申请书。(3)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4)海关出具的结清海关手续证明。(5)原登记证和代表证公章。
依据的法规是:《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2)店堂、牌匾广告样稿、效果图(标明规格尺寸)。(3)店堂、牌匾广告设置位置的合法使用证明。(4)店堂、牌匾广告施工、设施用电安全承诺书。(5)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请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
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6)中介机构所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
(三)申请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2)广告经营许可证。(3)可行性研究报告。(4)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5)场地使用协议。(6)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7)广告显示屏主办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8)经营单位负责人情况证明。(9)专职审查人员的资格证明。(10)凡在户外设置的,应当同时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
(四)申请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2)广告经营许可证。(3)广告合同。(4)场地使用协议。(5)广告设计样稿。(6)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行政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7)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8)其他有关证明及材料。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五)申请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4)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5)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6)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7)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它证明。
广告客户申请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2)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3)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六)申请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及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3)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4)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其广告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进行审批。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七)申请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广告经营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包括广告经营时间、地点、广告经营范围、广告征集地、广告收费标准等内容的申请报告。(2)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单位承办广告业务的委托书和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书。(3)主办单位就该项活动合法性、公益性所提供的可行性报告。(4)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临时性活动的经费预算。(6)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员名单、广告管理制度。(7)临时性广告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需提供就该项活动结束后进行审计的审计委托书。(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临时性广告管理办法》。
(八)申请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2)卫生许可证。(3)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4)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5)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6)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7)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食品广告暂行规定》。
(九)申请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载明商品(服务)名称、形式、时间、地点(区域)、数量的申请报告。(2)办理登记手续的委托协议书。(3)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4)广告样稿。(5)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含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内容的印刷品广告以及法规规定实施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向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提供其他部门的审批文件。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已考试合格,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3)住所证明。(4)有一定的资金。(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记录的证明。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经纪人管理办法》。
(二)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2)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3)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5)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三)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4)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5)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6)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7)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文明企业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网吧场所连锁经营管理,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网吧连锁企业是指在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以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形象标识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以下简称“五个统一”)的形式,由企业总部或其分公司、子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开设的直营门店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投资管理企业。
我省网吧连锁企业分三类,:
一是全省网吧连锁企业。全省网吧连锁企业是指网吧连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网吧连锁经营。
二是同城网吧连锁企业。同城网吧连锁企业是指网吧连锁企业的经营范围只限于企业所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网吧连锁经营。
三是县级网吧连锁企业。县级网吧连锁企业是指网吧连锁企业的经营范围只限于企业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网吧连锁经营。
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是指网吧连锁企业全额投资或者投资控股在51%以上,具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连锁企业“五个统一”特征的网吧门店。特许或加盟等形式的连锁网吧经营单位不在本实施细则调整范围内。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以“连锁”名义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活动。
第三条我省扶持和鼓励网吧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支持和引导非连锁网吧向连锁业态发展。
第四条网吧连锁企业应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服务管理体系,促进网吧市场规范发展,为推动我省文化市场大发展大繁荣做出贡献。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省文化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全省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我省网吧连锁企业的总体规划,负责全省网吧连锁企业和同城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公布与年审工作;
(二)负责我省申报认定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初审工作以及全国网吧连锁企业到我省开展连锁经营业务的年审备案及管理工作;
(三)对已认定的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全国及我省各类网吧连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协助其他认定机构调查我省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审批及管理情况;
(五)根据网吧连锁企业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适时修订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条件和相关政策。
各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县级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公布与年审工作。
根据年12月16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下放到县级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连锁企业直营门店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统一条件、统一标准、统一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信誉好、实力强、对文化事业支持贡献大的企业开展网吧连锁经营。
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网吧连锁企业实行全程动态、有进有出的管理办法。通过淘汰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的企业,递补新的企业从事网吧连锁经营。
第七条采取以下措施促进网吧连锁经营业态的发展: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制定网吧总量布局规划时,优先考虑发展网吧连锁企业。网吧连锁企业可依据有关政策开展直营门店布点工作。
(二)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兼并、收购、参股、托管单体网吧经营场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为其提供简化便捷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出台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吸引单体网吧参与连锁经营。
(四)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在政府部门指导下,承担相关公益性上网服务职能。
(五)研究出台网吧连锁企业的其他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申报我省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外省企业进入开展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在我省注册分公司。
(二)注册资金。申报全省网吧连锁企业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申报县级网吧连锁企业、同城网吧连锁企业的,其注册资金应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数额。
(三)直营门店。申报县级网吧连锁企业的,全资或控股的符合“五个统一”的直营门店数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少于5家;
申报同城网吧连锁企业的,全资或控股的符合“五个统一”的直营门店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少于10家,且在3个以上(含3个)的市辖县(市、区)设有直营店;
申报全省网吧连锁企业的,全资或控股的符合“五个统一”的直营门店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少于30家,且在3个以上(含3个)的省辖市设有直营店。
(四)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连锁经营组织规范的连锁门店建设方案、经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等。
(五)每个连锁门店应有2名以上经过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省级业务部门联合组织的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连锁门店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的培训。
(六)有统一的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
采取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安装我省管理技术监控软件。
(七)网吧连锁企业应加大对所兼并、收购的现存标准低、环境差、规模小的单体网吧的整合力度。市辖区直营门店计算机终端数应不少于100台、经营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县城及以下直营门店计算机终端数应不少于60台、经营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八)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地派驻一定数量的技术维护和服务人员,负责网吧连锁门店的技术维护和服务。
(九)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申报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要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一)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含复印件)和章程;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含身份证复印件等)。
(四)网吧连锁企业投资或控股直营门店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资金信用证明(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五)直营门店相关材料和原始档案复印件:名单列表,申请书、立项核准书、《消防安全许可证》、营业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安全应急预案、文化行政部门现场勘查意见书等,涉及重要事项变更的,要提供相应的变更材料。每个门店材料需分别装订成册。
(六)连锁网吧经营规范制度:统一的财务制度与统一的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具备可联网的计费软件系统与技术管理软件的说明文档、服务器架设地址、托管或线路租用合同及客户端分布情况等资料;
本企业统一管理软件1个月以上的运行数据档案和日志文件档案。
(七)连锁经营标识设计方案(包括连锁门店内各种标志物的视觉形象设计方案、店员服装设计方案等)及连锁门店内部布局、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计算机配置方案等。
(八)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所属直营门店未受过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声明以及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所在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证明。
(九)省外企业在开展连锁经营业务的,还应当出具文化部同意开展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认定文件及向文化部递交的申报材料复印件。
(十)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申请设立县级网吧连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书面材料。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材料齐备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对于材料合格的要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勘查意见书,对符合条件的,报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材料齐备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审核和公示。对通过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颁发认定证书,并作出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批准文件;
对未通过认定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退回原报送单位。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同城网吧连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书面材料。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材料齐备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对于材料合格的要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勘查意见书,对符合条件的,报省文化厅进行认定;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设立全省网吧连锁经营的企业,直接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省文化厅在收到申请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材料齐备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审核和公示。对通过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颁发认定证书,并作出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批准文件;
对未通过认定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退回原报送单位。
第十二条省、市文化行政部门在认定审查中,可向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其他权威中介机构等进行核查。上述审查方式不计入认定审查时间。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每年年审前向其原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申请认定。网吧连锁企业变更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注册资本、公司股东、股东持股比例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其原认定机构同意。
第十四条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认定证书和符合条件的直营门店名单列表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对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网吧连锁企业资格。省文化厅负责全省网吧连锁企业、同城网吧连锁企业年审及在我省开展网吧连锁经营业务的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年审备案,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县级网吧连锁企业年审。
县级网吧连锁企业年审,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网吧连锁企业门店进行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书报市级文化行政部门;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各县(市、区)意见对网吧连锁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出具认定证书,对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网吧连锁企业资格。
全省网吧连锁企业和同城网吧连锁企业年审,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网吧连锁企业门店进行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书报市级文化行政部门;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初审意见书进行审核后,出具复审意见书报省文化厅。省文化厅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各市意见对网吧连锁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出具认定证书,对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网吧连锁企业资格。
县、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在进行网吧连锁企业年审时,要把县、市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作为前置条件,经县、市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确认相关网吧连锁企业无违法违规经营后,方可通过年审。
第十五条在我省开展网吧连锁经营业务的全国网吧连锁企业年审时,须经过门店所在地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复审并出具意见书后,向省文化厅报送年审备案材料。省文化厅审核认定合格的给予备案,审核认定不合格的停止其省行政区域内网吧连锁经营资格,并上报文化部。
第四章连锁企业门店的管理
第十六条连锁企业设立连锁直营门店的,应向当地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递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证明其是连锁企业直营关系的连锁门店出资证明(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书;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五)守法经营保证书;
(六)其它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七条连锁门店的审批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递交申报材料;
(二)文化行政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审核合格的进行公示;
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安全、消防审核,出具批准文件;
(四)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勘查;
(五)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连锁)许可证》。
第十八条连锁企业不得指定商或业务人员参与直营门店的筹建和许可申请工作。连锁企业要分别明确企业正式工作人员为落地的市、县业务管理负责人,并将名单报其原认定机构备案,直营门店许可申请材料只能由企业的各地业务负责人向许可受理部门提交。
第十九条连锁企业必须建立独立的技术管理系统,统一的技术管理软件必须有对其门店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的功能,能远程实现实时查询门店经营现金流情况,并汇总合并所有门店营业日报表。
第二十条连锁企业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制度,采用“连锁企业总部──直营门店”管理模式。直营门店的所有账目并入总部,门店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由总部统一核算等情况纳入文化行政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和年审。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网吧连锁企业的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资格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已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原认定机构或省文化厅取消其连锁经营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倒卖网吧牌照,为非本企业投资或控股的单位或个人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的;
(三)其所属直营门店一年内累计5家次或直营门店总数的10%以上的门店受到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网吧连锁企业资格的企业,文化行政部门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者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担任主要职务的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加大对网吧企业连锁门店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一)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对一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
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对连续3次(含3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文明企业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根据《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规定,现将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18年认定的高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
新注册企业用户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具体注册操作程序见附件1),依据网站提示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三)网络填报
2021年度高企申报采取常态化申报,分批次统筹开展评审方式进行。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皮并盖章后,连同附件材料一并上传。
区市审查推荐和专家评审均依据在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相关材料进行,申报企业需将所有材料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格式,严格按要求填报信息上传材料,并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完整。证明材料上传要严格按照每个部分(如:知识产权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等)下方的“附件”要求进行,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进行自检,上传完成后请再次检查上传材料及附件的完整性。
注意:申报企业完成相关材料上传后,提交受理机构时应选择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不可直接提交至市认定机构。
(四)区市审查推荐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附件2)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逐条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同时加强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同,就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附件2)、推荐函及《区市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服务机构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加盖公章,在每批次申报截止日期后一周内报送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同时将可编辑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金宏账号。
(五)大数据筛查
市认定机构将区市推荐的待评审企业信息按照高企认定相关条件要素进行大数据比对,建立申报企业诚信数据库。将比对通过企业移交专家评审,对存疑企业,由区市联系企业核实或补充申报,对失信企业,将按照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要求,与有关部门共享。
(六)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相关条件且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的企业进入下一环节。评审结束后,企业可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查看评审结果。
(七)市认定机构综合审查、认定报备
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市认定机构对已通过专家评审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根据综合审查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专家现场问询”或“委托区市实地核查”。市认定机构根据综合审查、现场问询及实地核查意见研究确定认定名单,上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公示、国家抽查、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市科技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进行抽查,被抽查企业应配合市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无异议及经异议核实处理无问题的,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备案,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市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
(九)材料提交
企业申报材料包含电子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两部分。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向注册地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纸质版、电子版申报材料各一份,企业自身留存一份备查。
纸质申报材料应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正反面打印,书籍式胶装成册(书脊处由上至下打印企业名称及认定年度)并加盖企业公章。纸质申报材料须与上传电子文本一致,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须为原件。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准备专门的申报材料档案存放场所,妥善保管企业书面材料。
三、时间安排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采取常态化申报、分批次评审的方式进行。全年计划分2-3批申报,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30日,第二批为8月31日,第三批视情组织,具体截止时间请关注市科技局网站。请申报企业掌握好时间节点,争取早申报早评审。企业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网络填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区市通知为准。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需在每批申报截止前,在系统提交推荐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企业应树立自主申报意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出具诚信承诺书(附件4)、同意第三方机构查阅有关高企主要数据,填写《青岛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及采集授权书》(附件5)作为附件材料提交。企业销售收入、总收入等有关数据与纳税申报系统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企业上传电子版申报材料后须认真检查,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证据有效;
存档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
(二)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从事高企认定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要恪守从业准则,提升执业水平。依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需出具诚信承诺书并作为附件材料提交(附件7)。区市需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服务机构汇总表》(附件3)中完整、准确地填报参与的服务机构。市认定机构将运用大数据筛查、比对等方式加强对中介机构审计(鉴证)报告审验、企业申报信息审核,不定期中介机构服务质效及中介机构黑名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提高服务和责任意识。各区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服务和指导企业申报,按照《高企认定管理区市承诺书》(附件8)要求,把好审核关,确保申报和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企业撰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企业报送材料。
市认定机构在申报、评审等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评审、认定等服务工作;
不提倡、不建议企业有偿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各项通知和信息以市科技局网站为准,请申报企业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五、联系方式
1.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市南区科技局 88729903
市北区科技局 83087107
李沧区科技局 87637835
崂山区科创委 88999909
西海岸新区工信局 85161795
城阳区科技局 87866475
即墨区科技局 88519934
胶州市科工信局 82288230
平度市工信局 88382077
莱西市科协 88405639
高新区科技创新部 82020767
自贸片区经济发展部 86767641
2.市高企服务咨询电话:
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 85631057 85938025
3.市高企认定机构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科技企业服务处 85911985
市财政局税政处 85855902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83931229
4.QQ咨询:
工作交流1群:218554860(已满)
工作交流2群:193921684
工作交流3群:634880107(已满)
工作交流4群:455078931
(往年咨询群仍可使用,无需重复加群)
附件:1.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简要说明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
3.区市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服务机构汇总表
4.企业诚信承诺书
5.青岛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及采集授权书
6.知识产权共有权属人声明
7.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
8.高企认定管理区市承诺书
青岛市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