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本章选取1996~2013年相关年度数据为样本,选取国内生产总值GDP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指标,GDP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季度或一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活动中所生产出的全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通货膨胀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通货膨胀论文范文第1篇
1.1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本章选取1996~2013年相关年度数据为样本,选取国内生产总值GDP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指标,GDP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季度或一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活动中所生产出的全部最终成果(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它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选取M2为我国货币供应量的指标,它是指一切现实和潜在的购买力的货币形式,反映社会总需求变化和未来通货膨胀的压力,它的变化反映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变化,是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选取CPI指数为我国通货膨胀的指标,它反映了居民家庭一般所购买的消费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一般来讲,物价全面、持续地上涨就被认为发生了通货膨胀。
1.2数据平稳性检验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是计量经济分析的基本要求,只有变量满足平稳性要求时,结果才有效。目前普遍应用的方法为ADF单位根检验方法。对1996~2013年我国M2、CPI和GDP数据进行检验时发现,这些数据并不平稳,不能够直接地进行相关计量分析,会造成“伪回归”结果。因此,本文对相关数据采取对数形式,结果发现在二次差分序列情况下,LnGDP、LnM2、LnCPI在5%和1%的显著水平下显著,ADF检验表明这些数据是平稳的。具体结果如表1所示。从表2中可以看出,这些序列本身都为非平稳时间序列,而通过检验,它们的一阶差分和二阶差分序列是平稳的,于是我们采用处理非平稳变量的协整方法来研究。
1.3协整检验Johansen检验是基于回归系数的协整检验,是用于检验多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关系的方法。通常采用迹统计量和最大特征值统计量检验的方法,检验结果表明,M2、CPI和GDP这三个变量在5%的显著水平上存在1个协整向量,即三者之间存在长期稳定关系。将误差项记为ECM,建立协整模型如下所示:(1)式(1)表明,长期中LnGDP、LnM2、LnCPI之间存在稳定的协整关系,M2增长1%,GDP增长0.7926%,M2对GDP的增长有促进效应,即长期来看,货币非中性。而CPI上涨1%,GDP下降1.5426%,CPI对GDP的增长有抑制效应。
1.4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如前所述,通过对M2、CPI和GDP进行相应的检验可知,三者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但是,这种长期关系是在短期动态过程中不断调整才得以维持的,任何一组有协整关系的变量都存在误差校正机制,因此,为研究三者之间的短期动态相关关系,我们需要在协整方程的基础上建立VEC模型。本文VEC模型的回归方程为:通过表3可以发现:第一,在D(M2)的自回归方程中,误差修正方程ECM在统计意义上是显著的,是货币供应量的格兰杰原因,表明各解释变量对货币供应量具有长期影响。第二,在D(CPI)的自回归方程中,误差修正方程ECM在统计意义上是显著的,是通货膨胀的格兰杰原因,但同时货币供应与经济增长都不是通货膨胀的格兰杰原因,也就是说短期内货币供应、经济与通货膨胀无关。第三,在D(GDP)的自回归方程中,误差修正方程ECM在统计意义上是显著的,是经济增长的格兰杰成因。
2实证结论与政策建议
2.1实证结论首先,基于以上ADF检验、协整分析,VEC模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M2、GDP、CPI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且M2对GDP有正方向的推动作用,CPI对GDP有反方向的抑制作用。说明货币供给对经济有影响,是经济增长的Granger原因。理论上政府只要按照M2与GDP之间的相关关系发行货币,就能使广大消费者对政府的货币政策保持信心,国家的宏观调控会更有效果,也有利于控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发展。其次,基于实践来看,M2的数量很难为央行所控制,所以政府需要提升对M2的监管水平。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分析M2的现状,并结合我国宏观经济,不断修正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客观考虑政策的滞后性影响,更好地加强宏观调控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通货膨胀论文范文第2篇
一、通货膨胀、税收调控和税法
(一)通货膨胀问题不可轻视
经济是否稳定增长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社会总供求在总量和结构上是否平衡。当总供求平衡,就会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经济稳定增长;
当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就会通货膨胀,物价上涨;
当总供给大于总需求,有可能引起经济萧条,失业增加。通货膨胀表现为物价的持续上涨,价格过高地偏离价值。从1990年至1996年,我国经济所面临的是通货膨胀问题,1994年物价在连续较高涨幅的基础上,居民消费品价格和商品零售价格分别比1993年上涨了24.1%和21.7%。1996年我国经济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将通货膨胀率控制在6.6%。1997年我国物价上涨率又进一步控制在3%以内,与此同时,gdp(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却达到8.8%。我国国民经济运行方式已经由“高增长、高通胀”转入“高增长、低通胀”的轨道,商品市场整体上已经告别了短缺经济,走向买方市场。
但是我们能不能说通货膨胀问题已经彻底解决了呢?不能。1997年以来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1997年以前,东南亚经济就是处于“高增长、低通胀”发展阶段,创造了世界经济史上的奇迹。但在东南亚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各国的经济结构已经严重不合理,过分依赖国际市场,银行有大量的坏帐、呆帐,经济泡沫比较严重。但这些问题当时处于隐蔽状态,并未引起政府的重视,其积累到一定程度,金融危机不可避免地产生,货币大幅贬值,国内通货膨胀加剧。从经济周期角度看,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萎缩期,产品相对过剩,失业较为严重。政府要保持经济较快的增长速度,增加就业,就必须增加投资,刺激消费,但如果投资规模过大,必然引发货币数量急剧膨胀,货币扩张量加剧,而生产出的有效产品跟不上这个速度,通货膨胀就不可避免,历史上我们有过这方面深刻的教训。社会总供求的平衡不仅包括总量均衡,而且包括结构均衡。结构失衡,供求关系仍不平衡。在我国常常是有些产品过剩,而有些产品(如能源、交通、高科技)严重不足,这主要是由于产业结构不合理和投资结构不合理,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形成因结构不合理造成的供给短缺性的通货膨胀。从世界范围来看,国际清算银行(bis)在1998年6月8日的年度报告中指出,亚洲金融危机可能对整个亚洲地区的经济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报告还说,在美国和英国,劳动力市场趋紧,贸易收支平衡恶化以及金融资产价格上涨等情况同时出现,表明通胀的危险正在加大,并建议美国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注:参见《中国证券报》1998年6月10日第7版。)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际市场对我国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我国决不能轻视通货膨胀问题,这是我国在相当长时期内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金融政策的主要原因。《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
(二)通货膨胀与税收调控及其税收法律机制
防治通货膨胀应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税收作为国家所掌握的调控手段之一,可以通过税种、税目、税率结构的优化组合,起到对经济的调控作用。税收调控可以抑制投资需求,减少政府支出,刺激企业生产和供应有效产品。税收在对总量失衡调节的同时,还可对结构失衡加以调节,税收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制结构和税负大小,来调节不同产业、不同投资方向的预期税后利润率,从而调节投资方向,对长线产业加以限制,抑制“马太效应”(注:参见文英《论税收调控的经济稳定增长目标》,《税务与经济》1996年第6期。),对短线产业实行“松”的政策,实行税收优惠。
税收调控对经济的影响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以国家颁布的税法为基础,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这是税收调控经济增长的最大优势,税法制约和调整因税收行为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国家每开征一种税,都要制定相应的基本法规,以便依法征税。税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违规处理等内容。税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但客观情况又千差万别,为适应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税法又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减免的条款。由于税种众多,税法具有多样性特点,同时国家还要根据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状况,对税法进行修改、废除、重新制定。
优良的法律犹如优良的土壤,如果税法能够与税收经济关系的运行规律基本切合,就能有效地规范税收行为,执法者受法律制约而秉公执法,政府就能有效地发挥税收杠杆对通货膨胀的抑制作用。美国政府就曾经制定税法、利用税收杠杆取得一定时期的成功,里根政府1981年制定了“经济复兴计划”,于同年3月和5月分别向国会提出了减税法案,1981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1981年经济复兴税法》,从1981年7月到1984年7月,采取了许多削减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预算支出的措施,“经济复兴计划”实施效果良好,1983年美国经济出现了复兴景象,1984年底出现了较高的增长,而物价又十分稳定(注:参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出版社,1994年5月第1版,第19—20页。)。
1992年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发展迅速,七届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出台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等。税法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使税制改革得以顺利进行。税法在抑制通货膨胀的各个关键环节上起着积极的作用:(1)现行税法不会成为商品价格的成本推动因素。税收是商品价格的成本因素之一,但我国税法改革和建设的目标是保持总体税负不变,从社会平均角度来看,商品成本价格并未实际提高,虽然部分商品由于税负增加而增加个别生产成本,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已经初步替代了原来的计划价格体制,税收作为提价因素会受到市场强有力的制约。(2)现行税法是抑制需求的有效武器。税法所规定的以增值税为主体,辅之以消费税的体系,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都是规范抑制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的社会集团消费的有力配套措施。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个人消费基金的过度膨胀。我国在1991—1995年,固定资产投资速度竟高达40—50%,投资增长速度过快,必然迫使银行增加货币投放。现行税法严格限定地方政府政策性减免税的权限,分税体制限制了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1994年地方投资回落了26个百分点,可以认为是1995年物价指数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注:参见陈纪瑜、曹志文《现行税收制度对通货膨胀的影响和对策》,《财贸经济》1996年第6期。)。(3)现行税法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起较好的配合作用。1994年以后,中央银行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取得一系列功效,现行税法功不可没,税法规定对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全面、规范地开征营业税,对金融企业征收所得税,对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等,对于控制货币信贷总量,调控市场货币流通量都起了较好的配合作用。
二、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缺陷
虽然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对通货膨胀的治理立下了很大功绩,但所暴露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亦将越来越严重,下面几个方面的问题与通货膨胀有很大的关联度。
(一)税法体系不健全
首先,我国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在税法体系中占母法地位的税收基本法,没有税收基本法,税收关系的共性制度、基本制度就无法权威性地确立,单项税收法规的衔接性问题无法解决。而在西方国家大多制定了税收基本法,如日本1962年《国税通则法》,德国1977年《税收通则》,韩国1974年《国税基本法》等。其次,税法体系结构不合理。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来看,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正式立法的只有3个,其余皆为国务院、财政部等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出来的,法律级次和效力均不高。第三,一些税种未经充分讨论就仓促出台,致使税收条例不详,细则不细,不得不断断续续制定大量的具体补充规定。第四,税法中存在着许多空白区,一些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目标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税种如遗产与赠与税,证券交易税和社会保障税应早日出台,但目前国家还没有立法开征(注:参见林延敏、戴海先《论我国税收立法问题》,《财贸经济》,1996年第5期。)。
税法体系的缺陷不利于税务机关的征管,也不利于纳税人了解掌握税法,其结果必然偷漏税严重,税收成本大,税收效率低。中央政府对税收经济关系的调控也无法律依据,一些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税收法规,在地方保护主义条件下,很难完全得到贯彻落实。地方政府实行一些临时、困难性减免税非规范化行为,使亏损企业长期亏而不倒,继续生产无效产品,浪费资源。
(二)税法没有很好地反映公平和效率原则
公平和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国税法在公平和效率方面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在所得税方面,虽然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已统一为33%,但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而且企业计税标准不同,成本费用的列支标准也不同。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虽然统一为33%,企业负担仍然过重,而亚洲“四小龙”中,韩国为30%,新加坡为28%,台湾为25%,香港只有18%,就是国际公认的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其所得税税率一般也在30%(注:参见周肇光《现行税制存在四大问题》,《中国改革》1996年第4期。)。就个人所得税而言,个人所得税对工资、奖金部分的勤劳所得采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采用20%的比例税率,从最高边际税率,显然前者大于后者,造成税负显失公平。
在流转税方面,现行的流转税档次过多,高低差距很大,干扰了市场机制的作用。税制过分依赖于增值税,在增值税征收范围还基本没有扩大到劳动服务行业的前提下,1994年增值税已占整个税收收入的56.4%,增值税比重过大,必然弱化其他税种的功能和作用。增值税、营业税交叉并存,分别出现了应征增值税和应征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带来了管理上的混乱,导致企业间的税负不公平。增值税的价外税和消费税的价内税的并存,往往使人们误认为增值税是消费者负担,消费税是由企业负担的,从而不利于引导消费需求(注:参见芦国华《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广西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
在税收征收方面,没有重视纳税人的权利,税务机关仍然以“保姆式”的征收方式为主,没有充分调动纳税人的自觉纳税的积极性,对税收违规行为的处理也不严格,对偷税、漏税行为处罚随意性很大,因此税收征收效率并不高,如1994年个人所得税应增加160亿元以上,而当年全国个人所得税仅征收72.8亿元(注:参见江西省国税局课题组《税制改革评价与建议》,《当代财经》1997年第1期。)。
公平和效率问题不解决,税法对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很难真正发挥,国家亦无更多财力对国民经济进行实际和有效地调控。
(三)税收管理体制缺乏规范性
税收管理体制是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税收管理权限的一项制度,它主要是对税收立法和执法权限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作出规定。其核心内容是税收管理权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享有的对国家税收活动进行调控的权力,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法解释权、税的开征和停征权、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权、减税和免税权。税收管理体制在西方国家一般规定于税收基本法中。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税收基本法,税收管理体制主要规定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政策文件中,其权威性和规范性均较差。从新税制运行实践看,税收立法权、解释权、减免税权等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没有体现合理分权,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税务机构分设后,两个税务机构征管范围相互交叉,难于划清,出现了争税源争收入,征管重叠,税收成本增加等问题。现行税法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将极具收入潜力的地方企业所得税排除在中央收入之外,不利于中央财政收入保证持久增长的优势,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力度。同时,地方税收缺乏规范性和系统性,忽视了税种开征的可能性和实效性,影响了国家税收的合理布局。
(四)税收征管制度仍有许多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由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对国内税收和涉外税收统一的税收征管法律,是我国税收征管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程碑,但是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1.税法确定性较弱。税基或税率往往不是一个确定的数,而是一个区间,税法不确定使税收征管人员获得一种特殊的权力,从而为其进行“政治创租”和“抽租”(注:“政治创租”和“抽租”指政府及其官员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取得不正当收入或利益。参见员玉玲、席西民《税收征管的经济学分析》,《经济学家》1996年第5期。)提供了方便,不但使得征管人员堂而皇之、“合理合法”地摆布纳税人,也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无可奈何地听从征管人员的摆布。2.税收征管受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受政府行为的保护,可以少纳税或不纳税,税负过轻。3.税法对税收征管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缺乏刚性。一部分税收征管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国家利益,加上纳税人在税收征纳活动中处于被动地位,税法对纳税人的权利和地位重视不够,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征管人员利用法律的空缺和纳税人的弱点,对纳税人进行敲诈和勒索,甚至与其串谋。4.税收违规处理刚性不足,造成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据某省的调查资料表明,国有企业的偷税、漏税面达70%,非国有企业的偷税、漏税面高达
85.5%(注:参见周肇光《现行税制存在四大问题》,《中国改革》1996年第4期。)
三、完善我国税收法律机制
(一)完善税收立法制度,实行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源自英国1629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国家征税必须先立法,税法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
征税机关依法征税,无征税自由裁量权;
纳税人有权获得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税收法定化是市场经济法治对税收的基本要求。
税收法定原则的目标是在我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法律制度,包括税种体系、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征管制度。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必须与税收经济规律相适应,才能有利于税收杠杆的有效运作,从而成为抑制通货膨胀的有力武器。在税法体系方面,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它为核心来组织和完善税法体系,将部分税收行政法规上升为税收法律,修改不合时宜的税法,补充一些新税法。为扭转我国税收立法过于原则性的倾向,提高税法适用性,按现行税收行政法规的水平设计税收法律的可操作度(注:参见张松《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研究》,《税务与经济》1996年第6期。)。在中央和地方税权关系方面,应根据实施分税制的要求加以合理划分和科学规范,以法律形式明确加以界定:中央税种的立法权、开征停征权、税目增减、税率调整和减免权属中央;
共享税的立法、开征停征权、税目增减和税率调整权也属中央,但减免税权一部分属中央,一部分属地方,中央或地方的减免幅度不得超过各自分享的比例;
地方税种实行中央与地方分层次管理方法,其中影响较大的税种其立法权、开征停征权属中央,其他权力属地方,一些小税种,地方享有独立的税权。
(二)实现税收法制的效益化
市场经济是一种追求高效率的经济,这必然要求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体现效率的原则。实现税法机制的效益化,一方面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增加有效产品供给,抑制过度需求;
另一方面,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增强国家宏观调控和和抑制通货膨胀的财力,同时抑制因漏失税收误导利益分配格局而引发的通货膨胀。
1.在制定和实施税法时,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及正当利益,在立法时,要做充分的调查和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企业不因为征税而影响生产能力,税率要公平、合理。2.建立法律激励机制,要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对效益好的先进企业,在依法交税后,自身利益较多,对效益差的落后企业也不得擅自减免税。3.优化税种结构,提高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改分项征收为综合征收,起征点应随经济增长和物价指数提高而相应增长。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范税前扣除,建立独立的计税扣除项目和计税标准制度。取消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特种目的的税,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4.简化税制,加强和完善税收程序立法,建立高效的现代化的纳税申报制度,税务制度、税务稽查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和税收行政诉讼制度。国家在完善税法的同时,应该建立健全对税收征管人员约束和监督的法律机制,通过国家约束和监督税收征管人员以及税收征管人员约束和监督纳税人,增强违规风险,规范征纳双方行为。加强税法的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增强广大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
(三)建立和完善公平税负的税法机制
税法所遵循的公平原则,来源于所有法律都应当具备的正义价值。税法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税收活动中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利益均衡。税法所主张的公平与民法公平是不同的,民法主要通过等价有偿、机会同等、权利义务对等、情势变更和公平责任等原则保证实现交易的公平;
而税法所主张的公平则是通过普遍纳税、合理负担实现的,其目的是引导经济结构合理化,国民经济均衡稳定增长。我国税法公平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横向公平原则。即对同一种类的征税对象,在同等条件下,税负相同,不因行业和纳税人的不同而变化。如在增值税方面,应将增值税扣税链较大的交通运输业,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在所得税方面,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2.纵向公平原则。高收入者应当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增强税法对占有资源、人力、技术条件的不同状况及价格不合理造成的收入差别的调节功能,强化对高收入者的所得税调节。3.社会公平原则。税法的制定要促进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矫正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如加强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征管,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等。
通货膨胀论文范文第3篇
有多种理论来解释通货膨胀和赤字之间关系的传导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Barro(1976)在讨论李嘉图理论体系中持续赤字是否导致通货膨胀的问题时认为,一旦政府债务存量的增长率超过了产出增长率,持续赤字就会通过货币化的形式引起通货膨胀。
二是Sargent和Wallce(1981)就时间、利率对财政赤字的影响进行了详实的论证,指出对于给定现值的财政赤字,如果现在较少地采用铸币税(也即货币发行)弥补,即一部分财政赤字由国债发行弥补,则将来势必要用比原本更多的铸币去弥补。
三是Dornbusch(1998)等提出的分析框架,认为通货膨胀对债务存量的实际价值和实际利息率具有显著影响。
四是Wray(1997)等提出的成本效应理论,认为赤字影响总供给。
五是阎坤(2000)认为由于中国中央银行可以在公开业务中收购国债,加之过大的外汇储备,从而形成巨大的货币扩张压力。
这些理论研究表明了通货膨胀和财政赤字之间的理论关系,并为实证检验提供了理论根据。当然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国家背景进行的不同时期的观察与研究,在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后,得出的结果必然有差异。但是至少能说明的一点便是通货膨胀与财政赤字之间的相关性值得研究与探讨。
2财政赤字与通货膨胀的实证分析
2.1研究方法
2.1.1单位根检验法
单位根检验是检验时间序列平稳性的一种正式方法,在序列存在单位根的零假设下,对参数估计值进行显著性检验的t统计量不服从常规的t分布,Dickey和Fuller于1979年给出了检验用的模拟的临界值,所以称该检验为Dickey-Fuller检验,简称DF检验。后MacKinnon又改进了单位根临界值。但在DF检验中,常常因为序列存在高阶滞后相关而破坏是误差值的假设。AugmentedDickey-Fuller(ADF)检验对此做了改进。
(1)无漂浮项且无趋势项:
对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得到一组稳定的时间序列资料。假设数据是一组非稳定的时间序列资料,如果序列的ADF检验t统计量大于使用者要求的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则不能拒绝原假设,表明序列存在单位根,是一非平稳序列。反之,如果检验t统计量小于使用者要求的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则拒绝原假设,序列是稳定的。最终的数据资料需要具有稳定性,以符合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的要求。
2.1.2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法
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是考察序列x是否是序列y产生的原因的一种方法。先估计当前的y值被其自身滞后期取值所能解释的程度,然后验证通过引入序列x的滞后值是否可以提高y的被解释程度。如果是,则称为序列x是y的GrangerCause,此时x的滞后期系数具有统计显著性。通常还要考虑序列y是否是x的GrangerCause。其检验模型为:
检验零假设为:X是Y的非Granger因,即H0∶β1=β2=^=βα=0。由于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对滞后的阶数非常敏感,通常可以依次多滞后几阶,看结果是否具有同一性。Granger因果检验同时要求数据资料具有稳定性,非稳定的数据资料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会出现“伪相关”问题。所以本文要对数据二阶差分,以确保数据资料具有稳定性。
2.2数据搜集与整理
本文以各年的国家统计年鉴为依据,收集了1990年到2006年17年间的数据,我们选取以各年的零售物价指数减去100代表通货膨胀率变量(GRTI),以各年的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代表财政赤字变量(DDEF)。全部数据均来源于有关各年的《中国财政年鉴》和《中国金融年鉴》(见表1)。
本文对这两部分数据取自然对数后进行单位根检验,说明数据是非稳定的。在对其二阶差分的数据再次检验,则拒绝假设,显示二阶差分数据是稳定的,符合GrangerCausality检验的要求。表1为ADF检验结果。表1的检验结果显示,经过二阶差分的数据是稳定的数据资料,符合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对数据的要求。
2.31990-2006年财政赤字与通货膨胀的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1)模型设定及样本数据选择。财政赤字引起货币供给量的增加只是导致通货膨胀的一个必要条件,只有当财政赤字引起的货币供给增加量超过经济增长要求的货币需求量时,超过的部分才会引起货币的非经济发行,即成为没有物质保证的空头票子。财政用这部分借款安排支出,无疑会造成社会需求总量的膨胀导致通货膨胀,物价上涨。为此,本文拟通过格兰杰(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对1990-2006年财政赤字与通货膨胀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相应构建的向量自回归(VAR)模型有:
由表3可见,对于财政赤字不是通货膨胀的格兰杰成因的原假设,拒绝它犯第一类错误的概率是0.61205,不能拒绝原假设,表明财政赤字不是通货膨胀的格兰杰成因。第二个检验的相伴概率为0.39958,说明通货膨胀也不是财政赤字的格兰杰成因。可见,财政赤字与通货膨胀不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通过对表1的观察,我们也可进一步证实上述结论,例如,1996年和1997年财政赤字率为这一时期最低,但1996年通货膨胀率却达到6.1%;而2002年财政赤字率为这一期间最高,为2.64%,但1991年的通货膨胀率却仅为-1.3%。笔者认为,虽然这期间财政赤字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货币供给量的增加,但并没有导致通货膨胀的原因主要在于:财政赤字引起的货币供给量增加幅度还远没有超过由经济增长所要求的货币需求的增加幅度。根据我国在此期间的实际经济情况,我们可以进行一个简单的测算:(1)1990-2006年我国的经济增长率平均在10%左右,而货币流通速度(GDP/M)由1990年的1.224下降到2006年的0.6129,即平均每年下降4%左右,因此,在此期间,我国由于经济增长以及经济货币化所要求的货币需求量的平均增加幅度为ΔY/Y-ΔV/V=10%+4%=14%。(2)1990-2006年我国的货币乘数平均为2左右,而财政赤字占货币供给量的比重平均在1%左右,因此由财政赤字所引起的货币供给量的增加幅度为M(Dgc-Dgc-1)/M=2*1%=2%。(3)综上所述,财政赤字所引起的货币供给量的增加幅度2%远远小于经济所要求的货币需求量的增加幅度14%,因此,在此期间财政赤字并不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发生。
3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在构建财政赤字与通货膨胀联系机制的理论框架基础上,对我国财政赤字的通货膨胀风险进行了实证分析。根据实证研究结果,至少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利用VAR模型,我们进一步对财政赤字与通货膨胀的格兰杰因果关系进行了检验,发现这个时期财政赤字虽然对货币供给量都有一定的扩张性作用,但由于无论从财政赤字率或是财政赤字占货币供给量的比重来看,我国财政赤字的规模仍然被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财政赤字所引起的货币供给量增加的幅度还远远小于经济增长所要求的货币需求量增加的幅度,因此,这个时期中财政赤字没有导致通货膨胀的发生。
虽然从现阶段看,我国财政赤字与通货膨胀之间似乎并不存在紧密的联系机制。但随着今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以及国债市场的逐步成熟,财政赤字规模的增长有可能与利率上升建立必然联系。如果此时政府仍然任由赤字与国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那么由此引起的利率的持续上升必将迫使央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进国债以维持利率水平,而这种做法的最终结果将使货币供给量不断增加,最终导致通货膨胀的发生。此外,当财政赤字与国债规模累积到一定的程度后,政府信用的可持续条件将会被打破,一旦政府通过国债实现不了预期的结果,那么就只有靠铸币税来弥补所有的财政赤字,那么同样最终会导致恶性通货膨胀的发生。因此,今后我国政府至少应从以下两方面做好对财政赤字通货膨胀风险的防范工作:第一,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明确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给予法律的保证将有利于割断财政赤字与货币供给量的内在联系,从而限制政府直接通过向央行透支来弥补赤字的可能性。同时,中央银行将“币值稳定”作为首要的货币政策目标将可以有效控制财政赤字所引起的货币间接发行。第二,加强财政收支管理,以有效控制财政赤字规模作为今后我国财政政策的一个基本目标。即使有财政赤字化的情况出现,如果财政赤字能够控制在较小的规模内,其对通货膨胀的影响也非常小。因此,我国政府应以目前实行的稳健的财政政策为契机,通过建立健全现代税收征管体制、优化政府支出结构以及加快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手段,为逐步缩减财政赤字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Barro.RelytoFeldsteinandBushanan[J].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1976,84:343-350.
[2]Sargent,Wallace.Someunpleasantmonetaristarithmetic[J].FederalReserveBankofMinnepolisQuarterlyReview,1981,5:1-17.
[3]Sargent,Wallace.Someunpleasantmonetaristarithmetic[J].FederalreservebankofMinnepolisQuarterlyReview,1981,5:1-17.
[4]Uribe.Afiscaltheoryofsovereignrisk[R].Europeancentralbankworkingpaper,2002,187-196.
[5]阎坤.积极财政政策的通货膨胀风险分析[J].税务研究,2002,(6):10-14.
[6][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财政赤字与物价上涨[J].世界经济译丛,1982,(3):4-10.
[7]Darby.Someunpleasantmonetaristarithmetic[J].FederalReserveBankofMinnepolisQuarterlyReview,1984,24:32-37.
[8]Giannaros,Kolluri.InflationstabilizationandBOPcrisesindevelopingcountries[R].NBER,1985,WorkingPaper6925.
通货膨胀论文范文第4篇
(一)房地产业的发展需要金融业的支持
正如货币天然需要金银一样,房地产业天然需要金融。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房地产的开发和销售需要金融支持。房地产业不同于其他产业,房地产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少则数百万元,多则数十亿。在我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平均投资额约为1000万元左右。并且,房地产投资周期长,资金回收慢,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过程从申请立项、购买土地使用权、平整土地、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要经历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另一方面,销售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市场不景气,则可能销售比开发的时间还要长。因此占用资金和支付利息都比较多,企业的自我积累根本不可能保证连续投入资金的需要,如果没有金融支持,企业就会发生资金周转困难甚至发生财务危机。从目前国内国外的情况来看,银行贷款是房地产企业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大约占企业开发投资总额的1/4-1/3,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中银行贷款越占10%-30%。
2、住房消费需要金融支持。国际上房价收入比约为3:1至6:1(在我国这个比例要更高一些,可能会达到7:1至10:1)。这意味着国际上一个家庭买一套住房要在禁绝一切消费的情况下积累3-6年,而在我国则要7-10年,实际时间要远远大于这个理论时间。金融机构的住房消费信贷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它使家庭积累过程大大缩短,提前实现住房消费。并且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无异于缩短了销售时间,加快了资金周转,减少了资金占用和利息支付,从而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的利润。
(二)房地产信贷是金融业的一项重要内容
房地产价格取决于地产价格和房产价格,前面论述过建筑物数劳动产品,因此房地产的价格主要应该取决于地产价格。由于地产稀缺性和土地供给的完全无弹性的特性,决定了地产具有稳定的升值性,在加上土地的永续利用性,从而也就决定了房地产具有较为稳定的升值性。这样,房地产就成为一种优良的抵押品,银行遭受抵押物灭失或者抵押物价值下降的可能性非常小。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或者中途违约,银行可按合同约定将抵押物拍卖变现用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余额。在一些发达国家,住房抵押贷款一向是银行的一项重要资产,美国银行贷款中有30%以上是住房抵押贷款,英国为20%-25%,在我国香港,这个比例超过40%。
(三)房地产价格上涨引发通货膨胀机理
导致通货膨胀的因素是复杂的,无论是国际收支、财政收支、货币供求的严重失衡,还是资本市场、借贷市场的严重失衡都可能会导致通货膨胀。房地产价格上涨引发金融危机主要是由于借贷市场的失衡引起的。因为房产业与金融业共生共荣的密切联系,一旦房地产价格上涨破灭,则首先殃及的就是金融业,引发通货膨胀。房地产价格上涨主要来自于地产价格上涨,所以房地产价格上涨一旦破灭直接表现为土地价格急剧缩水,房地产价格随之大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率被改变,巨大的不良资产企业无力还贷而产生。金融机构的呆帐、坏帐将大量增加。数量庞大的不良资产因其资金滞留而危机到金融业的资产流动性及安全性,极大的破坏了银行信用制度,通货膨胀不可避免。价格上涨经济破裂,金融系统中存在的“债务链”逐级放大,作为金融机构债权人的社会存款人对金融机构信心不足而就可能发生银行挤兑,并进一步引起金融业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而使金融机构由点到面,逐个破产。随着价格上涨经济破灭,破产所占比重越来越达,破坏力逐级升高,最终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导致全面的彻底的通货膨胀。
二、我国房地产良性发展思路和建议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出现有一定的必然性,尤其是在经
济快速发展的国家或地区,房地产价格上涨出现的可能性就更大。房地产价格上涨的任意膨胀会引发通货膨胀或经济危机。若要在房地产的过快发展中避免通货膨胀,则一方面要降低房地产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目前房地产融资渠道单一的情况下主要是房地产企业的贷款比例)另一方面就要控制房地产价格上涨,而实际上房地产价格上涨又主要由地价价格上涨决定。因此防范房地产价格上涨引发通货膨胀可以从两大方面入手,其一是房地产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其二是土地。同时一定要作好房地产价格上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因此,我国的房地产发展中要避免房产过快发展引发通货膨胀或经济危机,我们重点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建立通货膨胀角度的房地产价格上涨预警体系
因为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时间短,相应的房地产评价指标体系尚不健全,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更应该建立多方面的全方位的房地产价格上涨预警体系,从多个角度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进行预警。房地产价格上涨预警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大众层次的房地产预警;
二是政府或决策层房地产预警(也就是通货膨胀角度的房地产预警体系)。
1.大众层房地产预警
房地产价格上涨虽然无法确切地进行定量的判断,但可以从一些现象观察出房地产市场出现过热或出现过度投机,从而有可能会产生房地产价格上涨。这些现象有:
(1)房地产投资收益率。房地产投资收益率指广义收益率,即持有期房地产租金加上卖出房地产后的价差利润再除以房地产购入价。如果收益率过高,将会吸引更多投资(机)者加入,推波助澜,哄抬地价。
(2)房地产转手率或成交额。房地产转手率可以通过房地产交易所监测,短期内转手率高,说明炒卖严重,存在过度投机。房地产交易额不正常地显著增大,说明房地产交易过于活跃,其中肯定存在不以房地产利用为目的的投资转手交易。
(3)房地产投资情况。房地产价格产生价格上涨时,开发商收益将提高,这样会诱使开发资过度,容易引发房地产价格上涨。
(4)房地产开发商的施工进度。在房地产投机热中,投机者持有房地产并不是想真正使用,也不会投资开发,而是想待价而沽,因此如果有许多开发商持有土地后,迟迟不肯投资或施工进度特别缓慢,则可判定开发商有投机炒地炒楼花的动机。
2.政府或决策层的房地产预警
此处的政府或决策层的房地产预警,即根据上文我们分析过的用房地产价格上涨引发
通货膨胀的价格上涨率临界值与现实中用利率调整的PER测算出的现实价格上涨率进行比较的方法来判定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房地产价格上涨是否存在以及其程度如何。
若引发通货膨胀的临界价格上涨率>>现实中用利率调整的PER测算的现实价格上涨率,则证明现实中的房地产价格上涨不大,或者说根本不存在房地产价格上涨,这时只需要对房地产发展中存在的局部性问题进行微调即可;
若引发通货膨胀的临界价格上涨率>(或=)现实中用利率调整的PER测算的现实价格上涨率,则说明现实中的房地产价格上涨很严重,有可能引发通货膨胀,需要马上采取措施对
房地产价格上涨进行控制。
(二)建立因地制宜的、动态的房地产预警体系
由于中国房地产发展的地区差异性和不平衡性,预警预报指标的设置和区间不可
能相同,需要所在城市自己努力找出规律性,确定指标数目和量化区间。
同时,房地产市场既然称之为市场,市场本身就是动态的,所以房地产市场也就是一个动态的市场。对动态的房地产市场进行监测,则这种监测也就要求具有动态性,能够反映最新的市场动态和金融动态。数据、指标的周期要尽可能的短,随着市场的完善,指标体系可以从最初的半年更换一次,缩短至一个季度、一个月进而至一个周,周期越短,预警效果越佳。
(三)完善房地产金融,增加房地产融资渠道
由于我国房地产融资渠道单一,房地产金融风险集中在商业银行体系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促进房地产业长期稳定发展、持续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角度出发,必须认真探讨降低和分散房地产金融风险的制度、手段和措施。改进的办法就是加速房地产金融创新的进程。
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房地产金融市场,形成具有多种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的房地产二级市场,以分散银行信贷风险。在成熟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上,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融资不仅有债权和股权融资两种基本形式,而且在债权和股权融资一级市场以外,存在着发达的证券化二级市场。在这个二级市场上,各种金融创新产生了层出不穷的房地产金融工具,包括投资基金、信托证券、指数化证券等。正是通过各种投资者在房地产金融市场上对证券化金融资产的自主购买,二级市场把本来集中于房地产信贷机构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有效地分散于整个金融市场的投资者。
参考文献:
1.曹振良:《房地产经济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曹振良、高晓慧:《中国房地产发展与管理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曹振良:《土地经济学概论》,南开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谢经荣、朱勇:《地价泡沫和金融危机》,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
通货膨胀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利率通货膨胀率
股市是宏观经济的晴雨表,国民经济的宏观走势对证券市场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但在我国,由于金融工具缺乏创新,股市又主要受政策因素的影响,利率、税率、通货膨胀率等宏观经济参数的变动对证券市场走势的影响并不明显。下面我们从理论和实证方面对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变动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作一探讨。
利率变动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作为宏观经济晴雨表的证券市场,其波动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利率是影响证券市场波动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而言,利率与证券市场表现为负相关。根据现值理论,证券价格主要取决于证券预期收益和当时市场利率两个因素,并与预期收益成正比,与折扣率(无风险利率)成反比。下面我们分别讨论利率上升和下降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影响。
利率上升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利率上升将对上市公司造成影响。利率上升,公司融资成本增加,利润率下降,股票价格自然下跌。使投资者不能对其业绩形成一个良好的预期,从而公司债券和股票价格将下跌。
利率上升将改变资金的流向。利率上升,吸引部分资金从证券市场特别是股市转向储蓄,导致证券需求下降,证券价格下跌。
利率下调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银行利率的调低有可能使证券投资的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的利率,从而抬高证券的投资价值,吸引投资者从银行抽出资金投入证券市场,以获取最大收益。因此,利率调低通过游资释放的刺激,使大量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从而形成一轮新上升行情;利率的降低也意味着银根的放松,企业借款规模的扩大和借款成本的下降,从而降低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收益,负债水平较高的企业得益尤甚。
对于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来说,指数波动对利率变化非常敏感,但是,对于一个过渡经济中的新兴市场而言,其波动除了受利率等通常因素的影响外,在更大程度上主要受到诸如证券市场制度变迁、政策变化、资金推动等因素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过渡经济中的新兴市场在制度安排与政策选择上可能存在的随意性,导致证券市场与利率的关系发生一定程度的扭曲。
王小颖(2003)对1996年以来的8次降息事件中利率与上证综指之间的关系以及降息前后预期和后果对股市的冲击作了实证检验,认为利率变动预期与股指存在更强的相关性。投资者将降息看成是利好消息,积极入市购买股票,从而把股票价格推高;早在降息公告之前,市场已对降息作出反应,市场过度反应现象明显,信息不对称现象显著。
表1列出了我国1996年及以后的历次利率调整对上证指数的影响,从表中可以看出,我国股市利率预期的反应还比较到位,在9次降息中提前一周作出反应的有6次,占67%。
通货膨胀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2003年1月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开始由负转正,从9月份开始快速上升,并在年末上升至3.2%。通货膨胀率作为一个衡量宏观经济的重要指标,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
引起股票价格变动的因素都会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
一方面,通货膨胀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是弊大于利的。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经济的稳定增长受到威胁,企业利润变得不稳定,投资趋于茫然,投资者心态受到严重影响,政府采取的反通货膨胀政策,如紧缩的货币、财政政策,会使股票市场上的货币供给受到不利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情况下,企业经理和投资者不能很明确地知道眼前盈利究竟是多少,很难预料将来盈利水平,企业利润变得不稳定,使新投资停滞不前,这会使股价上升缺少实质性的支撑。另一方面,由于通货膨胀主要是因为货币供应量过多造成的,货币供应量增多,开始时一般能刺激生产,增加公司利润,从而增加可分派股息,进而会使股票更具吸引力,引起股价上涨。在通胀后期,如果人们预期通货膨胀即将结束,如果通货膨胀使企业的产品销售价格高于工资和其它成本的增幅,通货膨胀便有可能促进投资和企业盈利的增加,这又会使股价上升。
一般来说,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都会对经济的长期发展带来不良影响。证券市场是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的晴雨表,从理论上来说证券市场的运行方向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主流应该是一致的,无论是通货膨胀还是通货紧缩对证券市场都会带来影响。
不同程度的通货膨胀对证券市场有不同的影响
温和、稳定的通货膨胀对证券价格上扬有推动作用。这种类型的通货膨胀通常被理解是一种积极的经济政策结果。旨在调整某些商品的价格并以此推动经济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某些行业、产业和上市公司因受到政策的支持,其商品价格有明显的上调,销售收入也随之提高,促使其证券价格上涨。但是,严重的通胀则是非常危险的,政府不能长期容忍通货膨胀的存在,又必然会运用宏观经济政策抑制通胀,其结果是置企业于紧缩的宏观经济形势中,这又势必在短期中导致企业利润的下降,资金进一步离开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又会形成新一轮的下跌。
我国通货膨胀对证券市场影响的检验
通货膨胀率与股票价格走势的一般刻画通货膨胀率作为系统风险中的市场要素,其变动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价格的变化,股票价格也会受到影响。王宏利(1999)对1991-1998年的通货膨胀率与股票价格的关系作了研究,结果表明: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初期,股票市场资金量少,通货膨胀率与股票价格的相关性不能充分体现出来。随着大量资金的涌入,股市扩容速度不断加快,通货膨胀率与股票价格的相关性明显显现出来。通货膨胀率与股票价格具有极高的负相关性。
我们对2001年1月到2004年4月的通货膨胀率作图1分析。可以看出,整个时间段可以基本划分为四个区间,每个区间的对应相关性如表2所示。
虽然自去年以来,通货膨胀率呈上升趋势,但总体来说,通货膨胀率作为宏观经济因素它的走势比较平稳。而股票价格几经波折,说明股票价格不但受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还受到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影响,这也是股票市场固有的特点。从整个走势图可以看出,股票市场作为宏观经济的晴雨表还是反映出了一定的宏观经济情况,一定程度上可以用股票价格作为预测通货膨胀的重要经济指标。
股票收益率与通货膨胀率的关系我们对股票收益率与通胀率进行拟和得到图2。从图中可以看出与较平稳的通货膨胀率相对应的是波幅更大也更频繁的股票收益率。
对2001年1月到2004年4月期间股票市场收益与通货膨胀的关系作进一步检验。其中上证综指取月末收盘价,数据来源为中国证监会网站;居民消费物价指数来源为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
为得到股票收益率与通货膨胀率的基本关系,建立以下基本方程式:
Rt=α+βtINFt+μt
这里,Rt是股票收益,INFt为通货膨胀率,μt是残差项,α是常数。
令:Rt=Ln(Indext/Indext-1),INF=Ln(CPIt/100)
其中R代表股票收益率,INF代表通货膨胀率,Index代表上证综指月度收盘价,CPI代表月度居民消费物价同比指数,t表示时间,μ是误差项。回归结果见表3。
结果表明:2001年1月-2004年4月期间股票市场收益率与通货膨胀率呈正相关关系,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化,但统计意义上不具有显著性。
本文通过对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变动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分析,认为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证券市场对利率变动预期有过度反应。由于其它因素的干扰,股票市场更多地显现出非理性的一面,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对我国证券市场走势的影响不显著,我国股市经济晴雨表的作用不明显。
参考文献:
推荐访问:通货膨胀 论文 五篇 通货膨胀论文【五篇】 通货膨胀论文(精选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