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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标语【五篇】

时间:2024-03-03 13:38:02 来源:网友投稿

7.法律法规是律法,社会人人谨遵它,你若违反不遵守,自食其果别怨它,法制宣传日到来,勤学法了就懂法,懂了更要宣传法。8.普法需靠你、我、他,学法需要从小抓。9.美好家园离不开法治保障。10.安全第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宣传标语【五篇】,供大家参考。

法制宣传标语【五篇】

法制宣传标语范文第1篇

1、宣传宪法知识,维护宪法权威!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大力推进依法治市!

4、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5、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6、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推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7、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8、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9、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掀起全民学法用法新高潮!

10、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11、推进依法治区,打造平安**。

12、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3、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4、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推进法治Xx建设!

15、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营造优良的法治环境!

16、增强宪法意识,推进依法治区。

17、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

18、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科学发展!

19、依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0、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21、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2、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23、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4、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5、积极开展法治Xx建设,提高全市法治化水平!

26、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27、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28、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法制宣传标语范文第2篇

2.推进依法治市,努力建设法治城市。

3.抓“三打”促发展,搞“两建”惠民生

4.和-谐社会法治花,法治社会和谐果。

5.在社会做个好公民,在单位做个好职工,在家庭做个好成员

6.法律被抹杀便产生专制独裁。

7.法律法规是律法,社会人人谨遵它,你若违反不遵守,自食其果别怨它,法制宣传日到来,勤学法了就懂法,懂了更要宣传法。

8.普法需靠你、我、他,学法需要从小抓。

9.美好家园离不开法治保障。

10.安全第一,您安全了吗?大家都来学习法律知识,让法律这把利剑,成为您工作、生活的守护之神吧!法制宣传日快乐!

11.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12.法律是朝三暮四的。

13.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14.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15.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6.懂法,为人多一点从容;
知法,生活少一点歪风;
守法,社会多一点安宁!12月4日法制宣传日,愿大家抽点时间学学法,人人知法,人人安心!

17.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18.青春激昂,放飞自我,与法共舞。

法制宣传标语范文第3篇

政许可法的意义;

2、

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3、

行政许可法确立的重要制度;

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享有的权利;

5、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6、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7、

行政许可有关收费的规定;

8、

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管理工作的影响。

三、

宣传方式 1、领导电视讲话;
2、举办电视专题;
3、开辟报纸专栏;

4、悬挂标语横幅;
5、书写墙报板报;
6、张贴彩色标语;

7、散发传单资料;
8、现场解答咨询;
9、其它宣传方式。

四、 活动形式 宣传活动要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除了分散自主宣传外,还要组织起来在5月14日进行一次大规模的集中宣传。具体要求如下:
(一)

各乡镇要在政府门前和主要街道组织好上街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咨询活动。

(二)

县直各单位集中在府前街和梅花路进行宣传。具体事项安排如下:
1、

府前街的宣传活动由国土资源局牵头,参与单位有发展计划科技局、交通局、水利局、计生局、农业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工商局和建设局。具体分工如下:
①每个单位印发传单2000份;

②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国土大楼前设立咨询点一个,并组织10个人参加。咨询点由法制办主持,上述各单位参与,参与单位各组织4个人参加;

③人事局、建设局、交通局、工商局和民政局各负责在办公点附近的府前街上悬挂一条标语横幅,其中人事局的标语横幅挂到县政府大楼前;

④发展计划科技局、水利局、计生局、农业局和国土资源局各负责在府前街上张贴彩色标语20条。

2、梅花路的宣传活动由卫生局牵头,参与单位有经贸局、教文体局、安监局、林业局、环保局、质检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检局和法制办。具体分工如下:
①每个单位印发传单2000份;

②卫生局负责在盖板桥上设立咨询点一个,并组织10个人参加。咨询点由法制办主持,上述各单位参与,参与单位各组织4个人参加;

③林业局、安监局、质检局、教文体局和公安局各负责在办公点附近的梅花路上悬挂一条标语横幅,其中林业局的标语横幅挂到县宾馆大楼前;

④环保局、经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检局和法制办各负责在梅花路上张贴彩色标语20条。

五、 宣传行政许可法的参考标语 1、

依法许可,利国利民;

2、

规范行政许可,严格依法行政;

3、

用好许可之权,担好许可之责;

4、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又一标志;

5、

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

6、

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

7、

把行政许可知情权交给老百姓;

8、

努力践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9、

忠实践行行政许可;

10、

行政许可权是人民赋予的;

11、

行政许可要公开、便民、诚信;

12、

依法许可,服务第一;

13、

学习行政许可法,贯彻行政许可法;

14、

法制宣传标语范文第4篇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标语宣传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

交通、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禁止改变固定宣传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广告。

第五条固定宣传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统一设置。固定宣传设施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编制。

固定宣传设施包括宣传牌、灯箱、电子显示屏等。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但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要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天安门广场地区;

(二)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三)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二环路、高速公路。

第七条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主要利用固定宣传设施。举办活动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活动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利用气球条幅、充气式装置、宣传旗帜、展板等载体形式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
没有活动场所的,不得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

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设置期限不超出活动期间;
活动期间长于一个月的,设置期限不超出一个月。

第八条固定宣传设施的设置,依照《北京市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执行。

临时标语宣传品的规格、材质、形式等应当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具体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九条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取得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批准。但国家政治、外交活动和国家机关宣传贯彻法律、法规活动除外。

第十条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

(二)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社会公德要求;

(四)举办的宣传活动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获得批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在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区、县范围内设置标语宣传品和在下列地区设置标语宣传品的,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一)天安门广场地区;

(二)长安街、各环路、高速公路;

(三)首都机场、北京西站。

前款规定以外的标语宣传品设置审批,由设置地的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置标语宣传品申请表》;

(二)标语宣传品的彩色效果图;

(三)活动方案和经认定的宣传方案;

(四)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准予设置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准予设置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经审查准予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被批准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第十五条设置宣传设施的,应当保证设施的安全、牢固和正常使用;
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标语宣传品整洁美观、无破损、无残缺。

设置期限届满或者节日、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除标语宣传品。

第十六条设置标语宣传品不得采取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方式;
不得影响交通、照明、电力、通信等公用设施的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核实、处理检举和举报。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标语宣传品含有商业广告内容或者改变固定宣传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标语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法制宣传标语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按照省、市有关开展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规定,努力提高我局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水平和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推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为我市顺利通过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做好充分准备。

二、评估范围

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范围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三、评估标准

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依据《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标准》)执行。

一是在综合管理方面:主要评估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管理措施、法制建设、宣传等工作。

二是在普及普通话方面:主要评估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干部职工适龄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等级标准。

三是在社会用字管理方面:主要评估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的公文用字达到规范化水平。

四、评估办法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评估单位关于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资料。对照《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表》查阅被评估单位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座谈调查。通过与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座谈、问卷调查,了解学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迎接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等情况。

(四)实地考察。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逐项实地检查。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要召开工作会议,及时对迎接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作出安排部署,提出工作要求。根据《评估标准》和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实施。对照《评估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将任务分解细化,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做好迎接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各项工作。

(三)做好市级初检。按照市语委评估组日程安排,健全迎评工作档案,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含图片、音像资料),向评估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明确下阶段整改任务,制定整改措施。

(四)迎接评估验收。按照要求制作宣传标语、宣传展板、固定性宣传牌,高标准完成档案整理工作,向评估专家组汇报语言文字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六、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增强迎评工作的紧迫感与责任意识,加强对迎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工作落实到具体科室和有关人员。

二是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围绕迎评工作,开展形式多样、影响广泛、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工作环境,确保我局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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