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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银行监事会工作意见【五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4-03-06 14:57: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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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事会工作意见【五篇】

银行监事会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为深化__县农村信用社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服务“三农”功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3号令)和《__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__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号)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__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__联社”)拟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组建____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__农村合作银行”)。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66号)精神,按照银监会3号令的要求,对__联社进行规范的股份合作制改造,改制成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当地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金融企业。

二、总体思路

拟筹建机构法定名称:____农村合作银行

拟筹建机构英文名称:____ruralcooperativebank

拟筹建机构法定地址:__省__县__路759号

拟筹建机构注册资本:__农村合作银行采用平价方式,拟募集股份100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元,共计人民币10000万元。

拟筹建机构设立方式: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发起人认购__农村合作银行募集的全部股份。其发起人以原__联社的社员为基础,并吸收辖内农户、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参加。

筹建目标:建立产权明晰、股权结构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
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内部控制、激励约束有效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机制;
立足“三农”,提升支农服务水平,支农贷款占当年新增贷款的70%以上;
完善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增强发展后劲,确立市场化、集约化经营思路,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__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监察、县公安、县财政、县审计、县地税、县国税、县工商、县国土、县建设、县人行、县银县监办、县联社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筹建工作协调小组,联社理事长兼任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为组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筹建工作协调小组下设不良资产审查核销、拖欠贷款清收、优质资产置换、产权认定四个工作小组。

筹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__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协调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召开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代表大会,并根据__农村合作银行董事、监事选举办法,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向股东代表大会推荐__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等。

四、股份募集

__农村合作银行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构建新的产权关系。

(一)__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__农村合作银行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股东按持有股份的数额行使表决权。

(二)股本金募集。__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专门成立募股小组,负责实施《__农村合作银行股本 募集方案》。本着入股自愿、风险共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发起方式募集股本金。凡法人、自然人在认可__农村合作银行章程条件下均可入股,募集重点对象为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股东应符合《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暂行规定》(银发1994186号)和《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若干意见》(银监发23号)的要求。原__联社社员有优先认购__农村合作银行股份的权利。

(三)妥善处理原有股金。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对__联社原社员股金进行确认,并在自愿的前提下按实际净资产的每股净值转为__农村合作银行股本金;
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
对达不到入股起点金额的社员,要补齐到入股起点金额后转为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本金;
对暂时达不到入股起点金额、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先行打包作为资格股专户管理,不行使表决权,待股东身份落实后按1:1的比例予以清退。

(四)股权设置与股本结构。按照银监会3号令的要求,根据对__联社历年来经营效益的分析,以及今后的发展预测,为确保组建后符合银监部门的监管要求,使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都保持8%以上的水平,拟在现有股金的基础上开展增资扩股工作,使注册资本达10000万元人民币。

1、根据资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

2、单个法人及关联企业股东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即最高为人民币1000万元,持股超过5%的,应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3、单个自然人股东(包括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即最高为人民币200万元。内部职工股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即最高为人民币万元。

(五)募集股本金的时间安排。待银监会批复筹建申请后30日内,全面完成本次股本金的募集工作。

五、法人治理框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3号令的要求,__农村合作银行建立并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

(一)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大会是__农村合作银行的权力机构,拟设股东代表53人。

(二)董事会为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拟设成员9人,其中内部职工董事3人,外部董事6人(含独立董事1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三)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内部监事和股东代表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组成,拟设成员5人,其中内部职工监事3人,外部监事2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

(四)经营管理层人员配备方案为:行长1人,副行长2人。在适当时期积极向社会公开招聘引进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行长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报经滁州市银监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后由董事会聘任,并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全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副行长人选由行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报经滁州市银监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后由董事会聘任。

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制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选举办法》、《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机制。

六、内设机构和从业人员配置

根据__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的要求,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安排内部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总部拟设置市场营销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人力资源部、财会电脑部、监察保卫部、合规管理部、办公室、总行营业部9个职能部门。内部职能部门设置经理1名,从业人员1至25人。分支机构拟设26个支行,12个分理处。支行设行长1名,副行长1名,从业人员根据业务量大小设5至25人。分理处设主任1名,从业人员4至6人。

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__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后能够按公司治理的要求正常运转,充分行使对各分支机构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按照“制度先行、内控优先”的原则,筹建工作协调小组在批准筹建期间,制定下列主要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一)__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草案);

(二)__农村合作银行民主管理制度,包括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选举办法、决策程序、议事规则;
监事会的选举办法、监督机制、议事规则等;

(三)__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及独立董事制度;

(四)__农村合作银行经营方针和三年业务发展规划以及支持“三农”发展和明确今后三年农业贷款比例的意见;

(五)__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人事劳资管理办法、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办法、审计稽核管理办法、合规政策、安全保卫管理办法等。同时,__农村合作银行正式开业后,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对现(来源:文秘站 )__联社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进行清理、规范,完善内控体系。

八、筹建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充分依靠__ 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动员各方力量,形成共识,合力推进,为做好筹建工作打下良好基础。经银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并在其具体指导协调下,在县各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为解决筹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做好先期调研、论证、测算和分析等准备工作。

2、成立____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协调小组。召开宣传动员大会,学习有关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政策文件,筹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的筹建工作方案,落实责任人,取得__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__县人民政府同意组建____农村合作银行的批文等。

3、召开__联社社员代表大会。一是通过__联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委托筹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实施《____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方案》、《清产核资方案》以及《征集发起人说明书》等决议。二是通过净资产分配方案、新设立的__农村合作银行承继__联社债权债务、清产核资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经营成果的处置意见以及在__联社职工股金再量化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转为__农村合作银行股本金等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和净资产分配等工作。组织实施《清产核资方案》,明确清产核资工作程序、工作重点及工作要求等;
聘请符合审计评估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__联社进行清产核资,出具清产核资及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净资产确认书等;
筹建工作协调小组、__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
筹建工作协调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案;
申请银监部门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等;
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
筹建工作协调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报告。

5、征集发起人。__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协调小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起草征集发起人说明书,进行募股预约登记,对发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拟认购股份数量,并组织签订发起人协议。此项工作拟于《净资产确认书》签订后一周内完成。

6、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拟设银行名称预先核准。

7、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起草《____农村合作银行可行性研究报告》,12月初,由筹建工作协调小组正式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关于筹建____农村合作银行的请示》。

(二)筹建阶段

在获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____农村合作银行筹建申请后,即进入筹建阶段。

1、落实股金认购方案,完成股份募集和验资工作。此项工作拟于批准筹建后的1个月内完成。

2、制订分支机构的设置和清理整顿方案。对现有机构资源进行整合,确定拟设支行、分理处的数量和位置,形成全面的机构设置方案并实施。此项工作拟于批准筹建后1个月内完成。

3、筹建工作协调小组就高管人员以及独立董事人选任职资格与银监部门沟通。

4、进行企业形象设计(cis)。包括凭证印制、印章牌匾更换、标识行徽制作、经营理念确定、发展规划制定等。此项工作拟于批准筹建后1个月内完成。

5、选举股东代表,原则上按照股本结构选出股东代表。召开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代表大会。一是审议通过__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报告、章程、本行议事规则和基本管理制度等;
二是选举产生董事、独立董事、股东监事,并由律师出具见证书。

6、召开首届董事会,审议分支机构、部门设置方案。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____农村合作银行章程》,选聘董事长和正、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
审议通过本行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办法。此项工作拟于批准筹建后1个月内完成。

7、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
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召开监事会,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选举监事长。

8、申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对拟任高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收集拟任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相关资料。

9、筹建工作完成后,报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验收。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全面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有关部门。

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对筹建工作验收整改情况复查合格后,即上报开业申请书,同时上报以下材料:

(1)筹建工作协调小组对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

(2)章程草案;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5)监事会成员名单一览表及简历;

(6)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7)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8)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公安、消防部门对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0)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1)律师出具的见证书;

(12)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及监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财务、人力资源、信贷、审计、安全保卫等管理办法;

(13)组织结构图;

(14)分支机构名录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15)经营方针和 计划,包括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

(16)已经开办外汇、银行卡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收整改情况复查合格后,即上报开业申请书,同时上报以下材料:

(1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9)银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三)开业阶段

接到同意开业的批复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后,即进行以下工作:

1、持新取得的《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银行监事会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操作风险管理

Abstract:Currently,the solution to operational risk of domestic commercial banks just reach the surface but not into the inter core,the author of this article holds that commercial banks shall alter the traditional operation risk management way of “up-bottom mode”to“bottom-up mode”,and with using modern technology,create a powerful platform ofoperational risk management,achieve the goal of dynamic management and self-improvement of operational risk,that is the real solution to operational risk of commercial bank.

Key Words:commercial banks,operational risk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3-0074-04

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认识和管理依然停留在“案件防范”、“加强检查监督”的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防控的范围和重点依然定位于银行内外部的“欺诈性”违法行为和案件,对于来自银行内部的流程风险、系统风险、人员风险及银行外部事件风险的关注还不充分。本文认为,商业银行要做好操作风险管理,必须变传统的“自上而下”模式为“自下而上”模式,直接向一线人员征集风险信息,主动追踪、处理操作风险事件,借助科技之力,打造功能强大的操作风险管理平台,实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动态管理与自我完善。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定义及分类

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可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类。巴塞尔监管委员会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指出,操作风险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其中:流程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指业务运管过程中由于管理体制和制度的缺失、以及制度漏洞所造成的操作风险;
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泛指在商业银行内部所有由于人员方面的原因给业务操作带来的风险。具体到业务运行工作当中,可以分为操作失误风险、违法行为风险以及核心人员流失带来的风险;
系统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核心系统、周边系统自身或系统之间,因设计缺陷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直接或间接风险,分为系统漏洞风险和系统失灵风险这两个方面;
外部事件引起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指因外部欺诈、突发事件以及银行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等情况的冲击,导致银行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将典型的操作风险事件分为七大类:一是内部欺诈事件,指故意骗取、盗用财产或违反监管规章、法律或公司政策导致的损失事件,此类事件至少涉及内部一方,但不包括歧视及差别待遇事件。二是外部欺诈事件,指第三方故意骗取、盗用、抢劫财产、伪造要件、攻击商业银行信息科技系统或逃避法律监管导致的损失事件。三是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事件,指违反就业、健康或安全方面的法律或协议,个人工伤赔付或者因歧视及差别待遇导致的损失事件。四是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事件,指因未按有关规定造成未对特定客户履行份内义务(如诚信责任和适当性要求)或产品性质或设计缺陷导致的损失事件。五是实物资产的损坏,指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如恐怖袭击)导致实物资产丢失或毁坏的损失事件。六是信息科技系统事件,指因信息科技系统生产运行、应用开发、安全管理以及由于软件产品、硬件设备、服务提供商等第三方因素,造成系统无法正常办理业务或系统速度异常所导致的损失事件。七是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指因交易处理或流程管理失败,以及与交易对手方、外部供应商及销售商发生纠纷导致的损失事件。

二、国内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认识和管理还停留在较为肤浅的层次,完整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框架尚未建立,即使是计划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其操作风险管理的思路亦不例外:识别(根据监管分类列出操作风险事件类型)、评估(定期进行操作风险自我评估)、计量(损失数据收集)、控制(根据自我评估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纠正)、监测(审计部门持续监测)。但是,按照上述思路进行操作风险管理,实际效果却不尽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操作风险识别“以点概面”。操作风险点无所不在、数量庞大、层出不穷,现有的分类其实只是沧海一粟。理论上说,操作风险点当然是可以动态扩张的,但由于局部私利、信息不对称、操作风险隐蔽性等原因,不可能全部列出。商业银行要管理好操作风险,应做到“实时报告蚁穴状况,确保有及时足够的沙袋堵住漏洞”。

二是操作风险控制“职责不清”、“执行不力”。由于操作风险涉及面广,风险类型复杂,专业能力要求较高,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模式实际上多为各职能部门分散管理,有些银行虽声称将操作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统一管理,实际上全面风险管理部门仅是进行形式上的牵头管理,实际管理职责仍落相关职能部门。涉及人员的操作风险主要由人力资源部管理, 涉及系统的操作风险主要由科技部门管理, 涉及外部事件的操作风险主要由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部门管理, 涉及流程的操作风险由各所有业务及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各职能部门既是制度的制定者,又是制度的执行者,导致政出多门、各自为政。

三是操作风险监测“形同虚设”。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监测工作主要由审计部门或是风险部门负责,风险监测主要依靠各级风险监测人员的经验和直觉,往往是发生案件后,才开始突击检查、查找漏洞、处理有关责任人,风险监测人员主动发现风险的能力不强,被动式、运动式、临时性的监测活动占据主流。此外,由于考核激励机制的原因,部分银行分支机构对大量损失较小的操作风险采取“就地消化”的策略,对损失较大的操作风险采取“过滤加工”的策略,形成“隐瞒文化”,导致操作风险信息在银行内部不能真实、全面、及时上传,风险监测形同虚设。

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体系的构建

操作风险实际上是一种全流程风险,只要有业务、有行动,就会存在人员误操作或流程设计不当或系统出错等风险,而且,操作风险还会随着业务的发展而实时变化。操作风险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商业银行过去的那种“自上而下”的管理,天然是一种“低效管理”。因此,商业银行要做好操作风险管理,必须变传统的“自上而下”管理为“自下而上”管理。真实的风险信息,最权威、最及时、最有效的来源途径,一定是直接接触业务、直接接触客户的人员,商业银行应将操作风险管理扁平化,直接向商业银行所有个体员工采集操作风险信息,主动追踪、处理操作风险事件。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各个组成模块具体要求如下:

(一)操作风险信息收集

商业银行应打造功能强大的操作风险管理平台,对全行所有人员开放,允许任何与工作相关的不满意见或完善建议,直接在意见建议中心提交。这些意见建议经过后续的筛选、处理、反馈、固化流程,为商业银行自我完善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提交信息人员可自由选择实名或匿名两种方式,系统应默认匿名方式,以保护信息提交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打击报复。提交信息人员应填写基本信息,必填项包括:姓名、银行卡号。其中:商业银行应确保“姓名”项真实,以防止恶意人身攻击、无中生有的举报等,但是,商业银行应确保操作风险信息系统中的个人资料绝对保密。

(二)操作风险信息有效性判断

商业银行应在总行风险管理部设置操作风险管理岗对风险信息进行有效性判断,过滤掉与工作无关的、已处理过的风险信息,将有价值信息转入处理流程。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应内置即时通讯工具,对信息提交者未表述明确的风险信息进行沟通明确。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设置操作风险岗应判断风险信息职责所属,交主办部门或相关分支机构处理,并应将风险信息进行分类,为后续统计分析、风险评估作准备。

(三)操作风险事件处理

接受交办的机构提出处理或整改意见,交具体经办处理;
具体经办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及时填写处理结果。系统设置办理时间提醒,具体经办人员每隔4小时/8小时/24小时/48小时收到办理时间提醒,超过48小时收到催办提醒。若接受交办的机构对部门职责有异议,认为不应由其主办的,应说明理由,并转办相关部门。若转办部门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提交商业银行机构职责管理部门裁定,若仍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提交行领导裁定。

上述处理流程均应公开透明,借助公众的监督评价,可以切实提高相关处理人员及机构的重视程度,确保处理的效率及质量,杜绝敷衍了事、推诿拖沓的现象。

(四)操作风险处理情况跟踪

主办部门应根据处理情况,及时提交处理进度汇报;
若在设定的时限内,主办部门未反馈处理情况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应自动发送催办函件,若催办后一定时限仍未得到反馈意见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应定期生成未及时处理项目名单,由操作风险管理岗联系主办部门确认情况,有必要的,可提交上级领导反映情况。

商业银行应为优秀的建议意见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建议意见的质量,对意见提出者进行物质奖励,只要是对商业银行流程优化、制度完善、增收减损有帮助的建议意见,均应得到物质奖励;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系统应与网银系统自动响应,操作风险系统应每日对得到物质奖励的员工进行批量自动划帐,并进行奖励提示,以提高员工贡献建议意见的积极性。

(五)操作风险处理情况评价

主办机构处理结果在系统中实时展现,商业银行所有人员均有评价权,但一名人员仅允许体现一个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可修改。处理情况评价:时效(快/中等/慢)、效果(好/一般/差)、满意度(满意/一般/不满),系统自动计算时效、效果、满意度比例。根据满意度不同采取不同处理结果。例如满意度达到80%的,作办结处理,满意度低于20%的,发回原主办机构重办;
重办后仍达不到办结标准的,提交上级领导裁定。与部门考评挂钩。考虑到管理职责越多,被提出意见的可能性越大(例如:风险管理部门),管理职责少的部门,被提出意见的可能性较小(例如:机关工会)。因此,在进行部门考评时,应区分部门类型进行差别考核(例如:分类为前台营销部门、管理部门、后台支持部门),主要考核满意度指标,同时,对业务量较大的机构适当给予加分。

(六)操作风险成果运用

商业银行意见建议的主办机构对意见建议的处理,不应就事论事、简单整改了事,而应举一反三,根据风险处理结果修正现有流程或制度,达到业务流程不断优化、政策制度适时调整、操作规范简明展现的目的。因此,操作风险管理平台应设置“操作规范中心”,该中心包括“制度系统”及“操作系统”,根据改进建议形成良性映射,不断循环优化。

操作规范中心应内嵌“制度系统”,提供制度查询、制度制定及制度修订功能,主办机构对建议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处理方案后,需要以制度形式对管理要求进行固化的,可直接在制度系统中申请制度局部更替或是起草新的管理制度,经有权人批准后,系统自动将新旧制度进行替换,确保制度查询人员在系统中查询到的是最新有效的制度及管理要求。

“制度系统”应配合“操作系统”使用,将零散、分割的制度转化为流程化、完整的管理要求,每个岗位的工作人员仅需输入岗位名称,系统就自动提示岗位职责、操作规范、风控要点。主办机构修订或制定制度后,即应同步更新操作系统,确保系统展示的管理要求、操作规范实时有效。

(七)操作风险事件后台分析处理

1. 操作风险事件库管理。操作风险种类繁多,为实现操作风险的针对性管理,商业银行可参考巴塞尔协议损失事件类型,对操作风险进行三级细分,确保所有风险信息对应的风险问题得到准确分类。由于操作风险事件繁杂、操作风险分类需要统一标准,分类专业性要求较高,因此,该项分类工作应由总行操作风险管理岗负责。商业银行进行操作风险分类后,将能够直观展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薄弱环节,为商业银行针对性加强相关领域操作风险管理,提供明确指向。

2. 操作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定期评估银行操作风险情况,提交总行决策管理层审议,为管理层采取操作风险控制措施、配置操作风险管理资源提供决策依据。具体做到:

(1)风险状况评价:总行操作风险职能机构应定期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状况,揭示银行操作风险整体情况、主要风险源及风险的发展趋势、值得关注的风险点等,使得总行决策管理层清楚知道银行操作风险状况及薄弱环节,为制定实施有效的操作风险的控制策略提供支持。

(2)修正情况报告:报告操作风险控制成效,包括:一段时间内收集操作风险信息数量及同比变化情况,操作风险事件整改数量及进程,挽回损失金额或优化流程效果评价,操作风险事件整改相应调整商业银行基础制度、操作流程的数量及情况等。

(3)管理措施评价:分析风险事件所映射的流程环节及暴露的控制薄弱点、评价操作风险主办机构操作风险控制措施的主动性、有效性、效率及效果、报告操作风险事件整改的员工满意度及整改不力的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案建议等。

3. 操作风险计量。商业银行应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建立全行性的操作风险关键监测指标,例如:“内部欺诈事件数”、“外部违规事件发生率”、“操作风险损失率”和“综合人均发案率”、“百万元以上案件发案件数”,对操作风险事件进行分析跟踪,一旦发现关键风险指标异动,应立即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追查异动深层次原因,加强相关领域操作风险的关注及防控。

为明确展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及挽回损失情况,商业银行应对损失及损失挽回数据进行统计。应责成操作风险事件责任部门,按规范性要求统计风险损失金额及风险挽回金额,损失事件一经发生,均需纳入统计。

四、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展望

虽然操作风险事件纷繁复杂,但管理并非没有规律可循,关键是要从业务和管理实际出发,透过现象看本质。无论是业务差错、产品缺陷,还是违规操作、贪污受贿,都是操作风险事件的表现形式,核心问题都是业务流程或制度的完善。由于业务流程及制度渗透到银行的方方面面,要真正完善好业务流程及制度,商业银行应该鼓励操作风险问题的暴露和纠正。实际上,任何个体都不会独立存在,任何行动也都会与他人产生联系,操作风险事件一般都会或多或少地被他人员获知。如果这些风险苗头、风险信息能够及时传导到操作风险管理机构,并在公众的监督下得到有效控制或整改,那么,势必将消灭数量众多的操作风险,大大减少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损失。展望未来,若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打造高效实用的操作风险管理平台,以“自下而上”思维管理操作风险,就一定能够实现操作风险的动态管理,实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标本兼治。

参考文献: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献汇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银行监事会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一、案件防控工作的指导思想

案件防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进一步提高对案件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把案件防控放在监管工作和银行业各项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要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预防为主,各司其职、双线问责的原则,切实改变重经营轻管理、重业务发展轻案件防控、重经济处罚轻行政处罚、重处理办事人员轻处理领导人员,以及重事后处理轻事前预防等现象,确保案件防控工作全面、扎实、有效地开展,促进寿阳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

二、案件防控工作的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内控建设,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工作体制、经营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业务和和重点人员的监督管理,形成治理结构合理、内控严密,经营合规,操作规范,依法履职,监督有力的业务运营体系,确保案件防控工作和商业贿赂治理有效开展,杜绝各类案件的发生,继续保持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零发案率”的良好势头,使辖区银行业实现“三无”即,无各类案件、高级管理人员和要害岗位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无“黄、赌、毒、黑”等不良行为。

三、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案件防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职责分工,晋中银监分局寿阳监管办事处负责寿阳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辖区案件防控工作负总责。各行(社)均要成立案件防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行行长、联社理事长担任,成员由会计、信贷、业务拓展、科技等业务职能部门和基层信用社主任参加。

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行(社)案件防控工作的开展,负责制定并上报案件防控工作措施、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案件防控工作情况。建立反映迅速、协调运作、有序高效的案件防控工作机制。各行社每月要对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自查;每季要对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每半年要对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价,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并向领导组报告对本行、社案件排查情况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晋中银监分局寿阳监管办事处负责对寿阳辖区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对各行、社案件防控情况及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和监管意见。准确上报分局有关案件专项治理情况,初步提出对案件处置意见并上报分局党委;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要害岗位的重点人员的日常行为进行全面监控和动态排查。根据排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的人员,提出有关处理意见或建议。

寿阳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对本行、社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高级管理人员和要害岗位的重点人员的日常行为进行管理,对有不良行为的人员,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并报晋中银监分局寿阳监管办事处;对发生的案件情况进行初步处置,根据案件情况提出对案件有关责任人员的初步处置意见并上报晋中银监分局寿阳监管办事处。

四、案件防控工作的主要措施与责任追究

为了使案件防控工作取得实效,现阶段,主要采取“五双”管理,即:

一是“双向包点”,就是寿阳监管办事处的监管人员和各行、社的负责人均要分别对所属机构网点进行分片包点,将每个机构网点落实到每个领导人头上,对内控管理薄弱,案件隐患较大的,“一把手”要亲自包,并定期不定期对所包的机构网点案件防控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对其存在的问题监督整改。各行、社负责人包点名单要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寿阳监管办事处备案。

二是 “双重管控”就是既要管好业务,更要管好人。二者要同时管好,人的因素至关重要。案件防控,关键在人,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和监督关,就等于牵住了案件防控的牛鼻子。各行、社要根据银监会防范操作风险13条规定和干部交流、岗位轮换、亲属回避和强制休假“四项制度”。“四项制度”要求,加强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按照“权责分明、平衡制约、规章有效、运作有序”的原则,规范业务流程,加大对其决策系统和权力运用中的制约和检查监督,真正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把风险隐患降到最低程度。

各行、社每月要对所属分支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库存现金、计算机授权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季组织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和隐患漏洞,及时加以纠正。同时,要根据排查结果和存在的风险点,监督有关机构抓好整改,并及时将每次检查查情况报寿阳监管办事处备案。

各行、社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与监督,严格把好”三关”即进人关、用人关和监督关。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特别是要切实加强对高管人员可能发生的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实施动态监管。密切关注从业人员的异常行为动态,要严格对要害岗位人员的岗前审查,对发现有违规违纪,以及涉黄、赌、毒、黑等不良行为的,一律不得任用,防止“带病上岗”,已经任用的,要立即调离。晋中银监分局寿阳监管办事处每年要组织一次或两次对辖区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重点人员的不良行为全面排查。根据排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的人员,提出有关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是“双向排查”,就是内部自查自纠与外部现场检查相结合。根据省局提示的“十二项重大安全隐患”,组织开展了对重点资产负债业务如大额存取款业务、票据贴现业务要建立动态监测台帐,并及时开展银企对账;要求基层信用社主任按旬对重要空白凭证、库存现金、计算机授权管理等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严密防范操作风险。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本单位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采取有效的整改的措施。尤其是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业务和和重点人员要下大功夫,检查监督要经常化、制度化。

及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予以整改;寿阳监管办事处将及时向分局和省局报告排查情况。要经常性地组织力量对内控执行情况和前期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后续检查,建立整改评价机制,提出监管意见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或整改不力的,要严肃处理。并内控管理情况列入高管人员业绩考核范围并与任职资格审查相结合。不定期开展对高级管理人员、重点人员商业贿赂行为动态排查工作,

从2009年4月开始,按照山西省银监局和晋中银监分局的统一部署,在辖区集中开展“案件风险排查”活动,农信社和农业银行确定为今年案件防控的重点。因此,农信社、农行系统排查面要达到100%,排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间要求按照省市银监局的统一部署开展。此项工作至6月底结束。要将排查情况和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上报办事处。同时,要对高级管理人员及重点人员不良行为情况进行排查,排查结束后,认真填报《高级管理人员及重点人员不良行为排查情况表》,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日常行为规范、思想作风。

四是“双向监督”。就是要内部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各行、社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建设,尽快充实稽查审计人员,提高内部审计的持续性、有效性。稽查审计部门每季要对所属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库存现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季度要对计算机授权管理、内部授权等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和隐患漏洞,及时加以纠正。

各行、社要根据业务工作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信贷、会计、出纳、计算机操作等重要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岗轮调。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确保纳入人事管理,防止因一个人长期主管或从事一项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各行、社基层营业网点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面每年要达到20%以上。寿阳监管办事处将出台《寿阳县银行业案件防控举报奖励办法》,下半年,办事处将组织力量对各行、社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不力的,要严肃处理。

同时,要加强与地方纪检、监察,以及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聘请一批责任心强,敢于反映情况和揭露问题的《案件防控监督员》,首批监督员初步确定为20名左右,主要职责全方位收集、掌握有关案件防控和风险防范,以及从业人员的行为动态情况,搭建起全方位监督平台,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构建预防案件的群防群控监督网络,认真做好案件防控和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

五是“双线问责”,就是建立案件防控和防范风险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一把手”负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实行谁监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案件防控和案件查处,做到“事有人管、责任有人担”真正把案件防控和防范风险工作落到实处。办事处和各行、社分别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案件防控工作规划〉,与所属分支机构和网点负责人层层签订《案件防控工作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责任制。2009年度案件防控工作目标责任书签订仪式于3月24日在寿阳监管办事处举行。

银行监事会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属地存管或会调整6月1日,也正是《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当天,位于上海的P2P平台诺诺镑客对外公布了即将上线银行存管的消息,存管方为徽商银行。遗憾的是,徽商银行在上海当地并没有办公网点,因此并不符合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的商业银行这一要求。

这的确很尴尬。诺诺镑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只能先做好更换存管银行的技术备份,如果细则落地执行,也只能更换符合条件的银行,但这对用户体验和公司投入来说,影响的确很大。

另有一家刚上线了江西银行存管的沪上P2P平台也对记者表示,消息来得措手不及。江西银行在上海也没有网点,投入了几百万上线的存管系统可能是白忙活。该平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如果上海的行业细则落地执行,对平台而言无论是时间成本还是资金成本都带来较大损失。

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年6月初,上海当地共有61家网贷平台与17家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但超半数平台的存管银行在沪无网点,其中包括徽商银行、广东华兴银行、江西银行、廊坊银行、厦门银行、新网银行等。

业内认为,监管之所以规定银行存管属地化是为了更方便管理,但对平台而言却比较尴尬,因为很多主流大型商业银行和上海地区银行都不开放存管业务。而从目前积极开展存管业务的银行类型看,城商行和互联网银行的确是主力军,而这类银行恰恰存在网点少或没有网点的特性。

上海目前出台的细则仍是征求意见稿,实质落地实施的细则或有变动的可能。明天上海的行业协会组织了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会,这意味着部分实施细则还有商量的空间。诺诺镑客上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严监管明确5条红线上海金融办昨日《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备案登记申请书、股东资料等13项申请材料。对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除了提交上述申请材料,还应补充提供经营总体情况等6项材料。

夸客金融创始人兼CEO郭震洲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为网贷机构明确了合规经营的依据。

除了上述备案管理部分,限制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存管银行范围也成为业界关注点。《征求意见稿》指出,平台应当在6个月内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如果按照上述条款,那么至少有数十家上海的网贷平台或面临压力,要么重新选择存管银行,要么存管银行要在上海开设分支行等物理网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五类行为将被清除出行业予以明确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银监局、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市金融办也可以直接注销备案登记:

一是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二是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三是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悉企业运营情况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四是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五是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上海平台多且活跃,投资人多且辐射至江浙一带,此前出现了中晋、快鹿等问题平台,可以说此次监管细则出台是行业的利好,能有效地驱逐伪劣平台。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接受记者采访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不仅贯彻了之前的《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并进一步落实到业务细化和落地,而且内容更加丰富、更规范,可以起到全国性标杆的示范作用。

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22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年第1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注册的公司法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出借人、借款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客户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等方面制度。

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支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聘任具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水准。

第五条 在上海市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框架下,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引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各区政府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与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金融办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上海银监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市网信办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本市各区政府是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在市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接受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对注册在本辖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政府应当配备专门力量,切实履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职责。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政府明确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并应当将相应费用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区监管部门通过多方数据比对、信用核查、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网站)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接受社会监督及投诉举报;

(三)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所在区政府出具明确意见,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函送市金融办;

(四)市金融办收到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并经征询上海银监局等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将备案登记情况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监管部门同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行为,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十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官方网站网址及ICP备案号、相关APP等移动端平台名称、服务器所在地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以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四)经营发展战略规划;

(五)股东资料。包括各股东(股东名册内的股东不得为他人代持股份)名称(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等情况,以及企业股东及个人股东的信用报告,个人股东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风控、法律合规、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下同)资料。包括基本信息、个人简历、学历及相关专业资质证明、信用报告、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包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公司实际经营地应当与住所相同);

(八)全部分支机构及其所在地、负责人;

(九)合规经营承诺书;

(十)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需事前向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提交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一)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十三)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区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和尚未纳入分类处置范围的机构,在其完成对照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备案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总体情况及产品信息、客户数量、业务规模、待偿还金额,平台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处置情况,以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整改情况等;

(二)公司信用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情况的法律意见(可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合并出具);

(四)公司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在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中按要求披露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信息,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六)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备案登记前自行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金融办应当自受理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

对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市金融办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相关决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第十三条合规经营承诺书需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章确认: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同意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接入有关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上传相关数据;同意并授权合作的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机构将相关存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将资金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征信机构将交易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

(三)同意监管部门将备案登记、日常监管中报送的相关材料向社会公示;

(四)确保及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

(五)接受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措施,并确保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其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基本运营设施、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为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还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是否整改到位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为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客户资金存管、业务经营数据、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重点环节的审计情况、审计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时间,专项审计报告的报告期截止时间,均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备案登记申请的前3个月之内。

第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事项:

(一)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

(二)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上述每一事项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书面报备。

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申请备案信息变更登记:

(一) 变更名称;

(二) 变更住所;

(三)变更组织形式;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分立、合并、重组,或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八)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九)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变更;

(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

(十一)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涉及第(六)、(七)项变更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计划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市金融办,并注销备案登记。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请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客户保护

第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接入本市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接入时间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3个月内,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互联网平台及相关文件、协议中以醒目方式向出借人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明示出借人风险自担,并应经出借人确认。

第二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必要审查,避免为不适当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及投诉处理制度,不得不当使用、泄露客户信息,对客户投诉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行业监管制度、自律准则开展信息披露;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更加全面、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平台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金融办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上海银监局协助、配合市金融办开展相关工作,包括办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及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指导各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处置等。

上海银监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市金融办协助、配合上海银监局组织开展合规认定、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投资者保护等行为监管工作。

各区监管部门接受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

国家有关部门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开展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信息披露、产品登记、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自律规则,以及有关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会员纠纷;

(三)接受有关投诉、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有关行业监管规定及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行业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告情况: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市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其处置情况报送市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每年度结束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公司业务合规情况进行评估,聘请具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情况进行测评,并应在上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上月经营情况统计表、财务会计报表;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合规经营情况自评报告。

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送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上月经营情况汇总统计表、相关财务会计报表;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送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市金融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监管规定,指导各区监管部门对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可将分类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各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方面,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在行业内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诚信氛围。

第三十一条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建设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信用信息、监管信息、风险预警信息等纳入系统进行动态管理,促进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共享与工作协同机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相关信息按规定报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或欺诈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机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银监局、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市金融办也可以直接注销其备案登记: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

(三)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悉企业运营情况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

(四)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

(五)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市金融办应将注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情况向社会公示,并函告上海银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设立及经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损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报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日常监管过程中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测评报告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相应文件,并应对其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监管部门发现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可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以及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等相关事宜,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及时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区、县)监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或有关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过程中的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在规定或要求的整改时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经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同意后,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及时递交申请材料。

银行监事会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关键词:持续监管 高管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是银行业监管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银行业机构必须管好高管。从上世纪90年代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
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
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
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
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

作为高管非现场监管,应逐步建立一套成熟的体系和机制,一是要建立较为全面的高管人员档案资料,包括(1)个人情况:即家庭现有财产状况、子女就业就读情况、是否有出国护照、住房变化情况、个人负债情况等等。(2)履职情况:即经营业绩、风险状况、案件情况、合规性经营情况等等。(3)历年评价:即任期内监管当局考核情况、群众评议情况、上级评议情况等等。(4)任职资格处理情况。二是完善高管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述高管人员个人情况中若有重大事项变动,要及时向高管所在单位上级和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来。三是监管当局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即发现个人重大事项中的疑点问题,有权责成高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监管当局;
发现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合规性问题、经营风险问题和案件隐患,要及时约见该高管人员谈话;
对监管当局动态考核和群众民主测评意见也应及时与当事人交换意见。四是探索对高管人员履职等级评定制度。可以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的标准,根据高管人员履职中的合规性、案件治理、业务发展、经营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对高管人员进行评价,并将评级情况反馈到高管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或董(理)事会。规定对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的高管人员限制提拔,对评定为“差”的限期调整。

综上所述,高管人员管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抓好此项工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无疑是一项的费省效弘的工程。持续有效地监管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高管人员,对于保持银行业稳健经营,防范与化解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促进经济、金融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
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
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
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
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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