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理论来源于实践,受制于传统观念,中医解剖学知识虽然有,但是观察不深入,描述不准确。中医对人体生理病理的描述更像是黑箱方法,是根据不完备的解剖学知识和联想,对临床经验的一种创造性地总结。一方面,有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传统哲学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传统哲学论文范文第1篇
中医理论来源于实践,受制于传统观念,中医解剖学知识虽然有,但是观察不深入,描述不准确。中医对人体生理病理的描述更像是黑箱方法,是根据不完备的解剖学知识和联想,对临床经验的一种创造性地总结。一方面,有人强调“熟读王叔和,不如临证多”,认为完全根据中医理论是很难应付复杂多变的病情的。另一方面,中医在诊疗疾病的过程中,又确实在应用着这流传了几千年的古老理论的片段,比如看到“汗多”的病人便认为很有可能是“气虚”,看到“苔腻”的病人便认为是脾胃功能出了问题。而在实际的临床诊疗中,又存在着“方证相关”的有效实例,即对于一个病种,确定若干证型,每个证型都有确定的药方,对从属于该病的病人,根据症状等因素,确定证候,然后按其索骥。刘渡舟的弟子在文中也写到:“刘渡舟教授擅用苓桂术甘汤治疗各种疑难杂病,他根据《伤寒论》、《金匮要略》原文所论述的脉症,将苓桂术甘汤的适应症概括为:水舌(舌胖大、淡嫩、苔水滑欲滴)、水脉(沉弦或沉紧)、水色(面黧黑或见水斑)、水气上冲症(心悸或动悸、胸满、眩晕等)。临床上不论什么病,只要见到上述特征性表现,就径投苓桂术甘汤,每可取得不可思议的疗效。”上述描述体现了中医现象学的本质特征。把中医和现象学放在一起,并不是简单的东西方比附,而是为了说明中医不能一切以科学主义为自我改造的标准,也不应固步自封而无所作为,应该将中医回归到现象学的道路上来,因为其治疗疾病的具体语境已经具有了现象学定义的科学本质———“科学就是对事物本身的真理的认识”。
2中医现象学
现象学是20世纪在西方流行的一种哲学思潮。现象学一词所标识的应当是一种建立在直接直观和本质认识基础上的严格的哲学方法。它强调“面向事物本身,摒弃一切自以为是的前提”,它试图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之间,在实证主义和形而上学之间找到一条新的道路。现象学强调将一切与“我思”有关的内容全部“悬置”,存而不论。现象学要求摆脱一切先入为主的成见束缚,直接关注所研究的问题和事物,在这种直接关注的“直观”中获得对事物的可靠认识,即明见性认识。明见性是胡塞尔现象学的中心概念,是指对实事的直接性明察。他也将这种明见性称为“自身被给予性”。明见性意味着一种原本的直接的被给予,是现象学中可靠认识的根本标准,胡塞尔称之为“一切原则的原则”。现象学突破了实证主义对于现象和本质、个别与一般的割裂,是对科学主义的哲学反思。所谓中医现象学,就是“悬置”一切中医理论和科学思想,直接关注临床症状、体征、方药、预后等相关因素的学问。现象学本身并不在意建立概念的体系结构,它强调的是在具体的语境之中,个别和一般是如何贯通的,从而显示出现象中的本质。要实现中医自身的明见性,需要进行中医现象学的还原,第一步就是对一切与中医理论相关的概念和思想以及科学理念进行悬置,第二步是进行本质还原,就是通过对现象进行“想象力的自由变更”,而直观到变中的不变,稳定有序的结构。
3中医现象学还原实例
传统哲学论文范文第2篇
一、“天人合一”与政治思维
让我们从思维角度来考察这个问题。所谓“思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相对于“存在”而言,这指的是意识、精神;
相对于感性认识而言,这指的是理性认识及其过程。就后一种意义来说,思维表现为人们对客观事物的间接与概括性的反映,其内涵相对较大而外延相对较小;
就前一种意义来说,思维表现为客观世界的认知及其境界创造,其内涵相对较小而外延相对较大。就类型而论,人们一般将之分为逻辑思维与形象思维;
笔者以为,除了逻辑思维与形象思维这两种类型之外,应该还有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类型,这就是“象征思维”。黑格尔说:“‘象征’无论就它的概念来说,还是就它在历史上的出现的次第来说,都是艺术的开始……”[1]按照黑格尔的观点,象征的担当者是贯注了自觉意识的符号,它与单纯的符号或记号不同,意义与表现意义的手段之关系不是一种完全任意构成的拼凑。一方面,象征以感性形象为符号,这必然遵循着形象思维的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象征背后蕴含着一种深层次的意义,这种意义的理喻所遵循的原则乃是逻辑的。因此,象征思维既不是单纯的形象思维,也不是单纯的逻辑思维,它既包含着形象思维,也贯注着逻辑思维,是两者兼而有之的中间思维状态。此等中间思维状态与中国传统政治具有什么关系呢?初看起来,这似乎只是一种任意的关联,但只要稍微推究一下,就会发现彼此确实存在着奥妙的关系。为了揭示中国传统政治与象征思维的关系,我们这里有必要先对行业或者专业思维问题作一番交代。所谓行业思维或专业思维,就是一般思维规律在具体行业或者专业领域中的应用而形成的一套思维原则与形式。例如,将一般思维规律应用于戏剧行业,就形成了戏剧思维;
应用于商业领域,就形成了商业思维;
应用于外交领域,就形成了外交思维;
应用于经济领域,就形成了经济思维;
同样道理,将一般思维规律应用于政治领域,也就形成了政治思维。就广泛的角度而言,政治是一种社会管理模式或者称作社会管理的运行机制。如何在管理过程中有效地进行操作,这就需要对该领域的客观存在有一番了解和判断,从而才能形成决策和行动。对中国来说,也就是需要对中国的国情、社情有一番了解,才能形成对中国社会的管理决策与行动。
一般地说,政治思维具有两个基本特点。首先,站在主体立场上论证所掌握的政治制度的合理性,批判对立政治制度或衰变制度的不合理性。其次,体现了政治主体对社会存在与次序的掌控性。可以说,任何政治思想家的思维都建立在这两个基点上。不过,必须指出,不同民族与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历史时期中的政治主体对于这两大特点的表现却又有许多差别。如果说,古代西方国家因伯拉图与亚里斯多德一类人物之逻辑学成就的巨大影响而体现出比较明显的逻辑论证式的政治思维,那么古代中国则因传统象征思维的巨大影响而体现出比较明显的象征比类式的政治思维。追溯一下历史,我们不会忘记,中华民族从结绳记事开始就逐步地形成了象征思维。而仓吉造字,象形比类,更使象征思维得到了强化。《周易》创造了卦象符号与语言文字符号相互转换的模式,在长期的经学教育中处于核心地位,这在思想领域无疑成为巨大支撑。故而,中国传统政治思维必然具有这种文化背景的投影。甚至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象征思维乃是中国传统政治思维的重心。传统象征思维在政治上的投影,表现为“天人合一”观念在社会政治组织中的根深蒂固作用。思想史表明,中国先民们很早就在思考“人”与“天”的关系问题。尽管说法各有不同,但认为“天”与“人”在本质上“合一”的思想却占居主导地位。所谓“合一”,包含着两层基本意义:一是说天人相通;
二是说天人相类。前者把“天”与“人”当作一个息息相通的整体;
后者则把天的结构模式当作人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体肉体组织范本,以为天所具有的,在人及其社会组织中也照样具有。“天”是人类的本原,而人则是天的缩影。这种象征思维法式应用于政治组织,就得出了帝王是“天子”的观念。因此,将天子所统领的政权看作天的恩赐,这种思想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显然,这是把人类与天当作整体来把握的;
另一方面,古人在观察中认识到天体自然界的运行,了解春夏秋冬四季的变化,当他们将这种认识应用于政权组织时就形成了春夏秋冬四季之官职。《周礼》中的的官职记载明显体现了这种特色。不仅如此,古人还将天体结构与地上的社区组织对应起来。他们基于长期的观察,确认了太阳系中九星的重要地位,于是在行政区域划分时便提出了“九州”的思路。凡此诸多迹象都反映了“天人合一”的象征思维特点,而这种象征思维在传统中国政治中的确具有独特的规范作用。
二、“尚中”与政治核心
中国古代的政治结构模式不仅遵循着“天人合一”的象征思维,而且也贯注着“尚中”的思想理念。自上古至近代,政权是围绕着帝王天子核心来运行的。帝王天子居于朝廷之中,其所受到的尊崇体现了中国政治大道统的“尚中”原则。这种原则在外在形态上也是通过象征来展现的。我们知道,天子所穿的龙袍是黄色的。“黄色”本身就代表了“中”。因为在古代,以青、赤、黄、白、黑五色代表五方;
青与赤代表东与南;
白与黑代表西与北;
黄色居于五色之中,代表中央。再往深一个层次看,五色之黄与五行之“土”又是相配合的。“土”居金木水火之中,与五色之黄色可以互相转换。从某个角度看,“土”可以黄色来象征;
反过来说,黄色也可以“土”来象征。这种彼此的相互转换恰好说明了“中”的理念的极端重要意义。在政治上,“土”与“黄”所代表的是上古至农业文明时代对于帝王的组织核心地位的肯定,同时也表明了号令一统的思想观念。“尚中”的思想观念并非出于封建时代。其实,早在原始社会的五帝传说时期便已略见端倪。中华民族素以黄帝为人文初祖。顾名思义,所谓“黄帝”当然是居五色之中且统领四方的中央帝。《淮南子·天文训》说:“中央土也,其帝黄帝,其佐后土,执绳而制四方。”这种以“土”居中央,以黄帝为统领四方之帝的理路,在思想上所遵循的即“尚中”原则。从语言符号之象征来看,“尚中”原则不仅蕴含于“黄帝”的名称里,也扩散于黄帝之佐“后土”上。《左传·昭公二十九年》称:“社稷五祀……土正曰后土。……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
……后土为社。”作为黄帝之“佐”,后土的官职是“土正”。所谓“土正”就是“土官”。《礼记·月令》称季夏之月“其神后土”。注曰:“后土,亦颛顼氏之子,曰黎,兼为土官。”从《礼记·月令》的记载可知,后土乃是合于五行之土位的重要官员,文中之“季夏”又称“长夏”,在时令上居于四季之中位,故后土所居之位显然也是中位,其“尚中”思想在这里也得到体现。由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早在原始社会的政治组织内,“尚中”已经被作为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实施着。在《周易》这部素有“群经之首”的古老典籍里,“尚中”理念有了进一步发展。《易》继承了先前那种以黄色象征中土的思想,“得中”则称为吉。《坤卦》六五爻辞说:“黄裳,元吉。”按《易》之重卦,由两个三画卦构成,每个三画卦都有一个中爻。六五之爻居上卦之中,而“黄”则居五色之中,象征中道。实际上,在“十翼”(即《易传》之十篇)内,有关中道的思想已成为其卦象阐释的一条基本规则。爻有阳有阴,阳为刚,阴为柔,刚柔之爻不论居于上卦之中或下卦之中都称作“得中”,亦即刚柔得中,或为一刚得中,或为一柔得中,或为双刚得中,或为双柔得中,或为刚柔分中,此等情形皆视为吉利。如《观卦》《彖传》云:“中正以观天下。”这是对《观卦》六二与九五爻而言。六二阴爻为柔,居下卦之中位、臣位;
九五阳爻为刚,居上卦之中位、君位。六二与九五象征君臣各居其位,各守中正之道,故为吉利之象。再如《比卦》第五爻为阳爻,其辞云:“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象传》云:“显比之吉,位正中也。”从《周易》的卦爻象征里,我们可以明了,“中”不是孤立的,而是与上下四方相对应而存在的,有君必有臣,有臣必有民。因此,守中道这种理念又意味着一种社会政治次序。从政治学角度看,“尚中”既意味着以“中”为贵,又表征以“中”制四方的行政管辖。前引《淮南子·天文训》所称黄帝“执绳而制四方”一语即说明这一点。有学者认为,“执绳”是在图腾柱上测日影的活动,“制四方”是对东西南北四个方位辅助立柱的控制[2]。但从《国语·鲁语》所言“黄帝能成命百物,与明民共财”的记载看,其“执绳”活动似乎不是一种单纯的天文技术活动,而是有比较明显的行政象征意义,“绳”可以转化为尺度,引申之则为规矩原则。故而,“制四方”应该是按照一定的规矩来治理四方。后世所谓“土旺四季,罗络始终”、“守中以制外”当缘起于黄帝“制四方”的神话传说。《尚书·召诰》云:“王来绍上帝,自服于土中。”这里的“王”指的是“周成王”。其意思是说,周成王卜问上帝,在洛邑(土中)亲自治理天下。在古代,洛邑是九州的中心。《白虎通·京师篇》谓:“《尚书》王者必即土中何?所以均教道,平往来,使善易以闻,恶易以闻,明当惧慎。”这个解释既体现了“土中”的特殊地位,又说明了作为“土中”的京师不是与世隔绝的,而是与“四方”有往来的。王居“土中”并非在那里什么事情都不干,而是要“均教道”,即使伦理教化得以均衡地展开。这种思想在汉代以来一直还是被承袭着。如《汉书·地理志下》谓:“昔周公营洛邑,以为在于土中,诸侯蕃屏四方。”《南齐书·萧颖胄传》:“铸黄金为龙数千两埋土中。”将黄金铸造的“龙”埋在土中,这表面看来似乎与政治无关,但实际上是以象征手法来表达对于“土中”的尊崇景仰,而《汉书·地理志》所讲“蕃屏四方”则表明“四方”诸侯对于据守“土中”的天子是臣服的。
三、“中和”与政治调理
不过,也必须看到,“尚中”理念在政治上的应用并非仅仅意味着四方对“土中”的臣服,而是同时兼有“中和”的社会关系调理意义。居中而“和”,谓之“中和”,这种由“尚中”发展起来的政治哲学观念在道家与儒家的文化传承系统里有各自的表述。《道德经》称:“冲气以为和。”所谓“冲”通为“中”,故“冲气”即是中气、中和之气。孔子《论语·雍也》:说“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过去,学术界一些人在解释这句话的时候,总是把它当作“马虎”哲学的典型加以批判,其实孔子这句话是从《易经》的“刚柔得中”思想发展而来的,它不是教人做和事老,而是告诫人们,事物发展具有相对性,有正面必有反面,有好必有坏。在这种相对的事物关系中,有一个中和的道理存在,所谓“中庸”就是注意到各方面的相互关系,使之中和而不至于出现偏颇。例如,一位领导者面对各种不同意见,应该保留那些正确的,而舍去那些错误的。孔子的这种思想在后来的《中庸》里得到了进一步的阐发。《中庸》谓:“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
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3]《中庸》以“中”为天地大本,明中和之妙用,蕴含天人对应之理则。作者以为“和”是天地定位,万物化生的“达道”。这就把“中和”提高到本体论和方法论的层次上来认识了。就孔子及其后学而言,他们论述“中和”应该说主要是从伦理的角度展开的,但也不否认其所具有的政治意义,因为在中国古代政治与伦理本来就存在极为密切的关系。所以,将“中和”观念应用于处理君臣将相关系,这并非向壁虚造。从《太平经》里,就可以找到许多以中和为思想指导以处理政治关系的例证。
该书卷十八至卷三十四《和三气兴帝王法》指出:“元气有三名,太阳、太阴、中和、形体有三名,天、地、人。天有三名,日、月、星,北极为中也。地有三名,为山、川、平土。人有三名,父、母、子。治有三名,君、臣、民。欲太平也,此三者常当腹心,不失铢分,使同一忧,合成一家,立致太平,延年不疑矣。”[4]又说:“元气与自然太和之气相通,并力同心,时恍恍未有形也,三气凝,共生天地。天地与中和相通,并力同心,共生凡物,凡物与三光相通,并力同心,共照明天地。……君臣民相通,并力同心,共成一国,此皆本之元气自然天地授命,凡事悉皆三相通,乃道可成也。”[5]《太平经》从元气论出发,根据“一分为三”的结构模式,将天地自然以及人类社会的存在状况进行类比,最后归结到“君臣民”的关系问题上,其目标是为了“共成一国”,这很明显是出于政治的需要,而其方法则在于一个“和”字,它讲“太和”、“中和”无非是为了人间社会的“并力同心”。《太平经》这种思想应该说是以当时的社会政治背景为前提的,所以它强调“和”在某种程度上看乃反映了人们的社会政治要求。
当然,必须看到的是,传统上所谓“中和”也不是提倡彼此意见的完全相同,抹煞区别,而是讲究“别中的协调”。《晏子春秋》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齐景公在冬至打猎,晏子在遄台陪伴。时有大臣梁丘据也来到那里。景公就说:“只有据与我相和呀!”晏子针对性地说:“梁丘据只是与您相同而已,怎么谈得上是相和呢?”景公问:“‘相和’与‘相同’有区别吗?晏子回答说:“有区别。‘相和’好像做羹汤一样,用水、火、醋、肉酱、咸盐、酸梅等,来烹饪鱼肉,用柴烧,通过厨师来调和,以五味作调济,补充味道不足之处。这样,君子才能吃它,也才会感觉可心爽口。君臣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君王认为适宜的政事,其中不免也会存在不适当的地方。作为臣子,如果能够指出那些不恰当的地方,就可以使所行的政事趋于完美;
再说,君王认为不当的事,也有适当的地方,为臣者指出其恰当的地方,就可以改正不当的地方……但是,这位梁丘据就不是这样,他只是一味附随而已,君王认为可以,他也说可以;
君王认为不可以,他也说不可以。这就好像用水去调济水,谁能吃这样的羹汤呢?‘相同’就是这样不好。”景公听了晏子的一番分析,连连赞叹,以为晏子说得有理。――这个故事表明,中和不是没有原则的苟同,而是取长补短,互相搭配,使之更好发挥作用。
从某种意义上看,政治上要能够真正地达到“中和”,还必须采纳不同意见。关于这一点,我们从《贞观政要》里可以发现许多发人深省的趣事。该书记载:“长乐公主,文德皇后所生也。贞观六年将出降,敕所司资送,倍于长公主。魏徵奏言:昔汉明帝欲封其子,帝曰:‘朕子岂得同于先帝子乎?可半楚、淮阳王。’前史以为美谈。天子姐妹为长公主,天子之女为公主,既加长字,良以尊于公主也,情虽有殊,义无等别。若令公主之礼有过长公主,理恐不可,实愿陛下思之。”太宗称善。乃以其言告后,后叹曰:‘尝闻陛下敬重魏徵,殊未知其故,而今闻其谏,乃能以义制人主之情,真社稷臣矣!妾与陛下结发为夫妻,曲蒙礼敬,情义深重,每将有言,必俟颜色,尚不敢轻犯威严,况在臣下,情疏礼隔?故韩非谓之说难,东方朔称其不易,良有以也。忠言逆耳而利于行,有国有家者深所要急,纳之则世治,杜之这世乱,诚愿陛下详之,则天下幸甚!’”[6]这个故事中的“长乐公主”是指唐太宗的第五女;
而“长公主”是指唐高祖之女。故事围绕长乐公主出嫁的嫁妆规格是否可以超过唐太宗之姐妹“长公主”一事展开情节。按照唐太宗原先的安排,长乐公主出嫁,因为是自己的女儿,所以准备给予重重的陪嫁,其嫁妆超过“长公主”一倍。魏徵对此颇不以为然,他直截了当进谏,请求唐太宗慎重而为。唐太宗最后采纳了魏徵的意见,并且将魏徵的进谏向皇后通报,皇后十分称赞魏徵的进谏。这虽然是关涉两个公主的嫁妆问题,但却反映了政治生活中的“公平”原则。因为皇帝家事在封建社会中也具有政治意义,所以如何处理好家事,也关系到国是。在这种情况下,魏徵大胆进言,而唐太宗也能够采纳之,一方面体现了魏徵不是无原则的和事老,另一方面则反映了唐代政治生活中处理君臣关系实际上遵循着“中和”的理念。像唐太宗与魏徵这样密切的君臣关系,在历史上虽然比较少见,但能够纳谏的皇帝却并非仅仅唐太宗一人。稽考一下《资治通鉴》以及其它诸多史书,我们不难发现此类资料。可见,“尚中”与“中和”作为中国古代影响深远的思想理念,它们在传统政治活动中是不可或缺的两大精神杠杠。
四、“阴阳五行”与政治秩序
既然政治意味着一种社会管理,那么任何在位的管理者总是希望建立起一种稳定秩序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来维持这种秩序,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不过,不同的民族由于文化背景和思维方式的区别,对于秩序的稳固而言,却各有自己不同的思路和论证的根据。就古代中国来讲,论及秩序问题,我们是无法回避传统的“阴阳五行”理论的,因为它在实际上已经发挥了政治秩序的理论根基的效用。所以,我们也就不能不对此稍做探讨。
台湾学者邝芷人先生在《阴阳五行及其体系》一书中说:“阴阳五行的原则系统对中国传统学术思想,甚至生活方式的影响既远且深。阴阳五行的体系被应用来解释朝代兴替;
说明伦理规则、政治制度,以及其它人文价值规范之正当性;
作为音律理论之基础原则,解释与预测气象之变化以及医药病疾之原理,以及用来建立预测人生祸福之禄命法。凡此种种,皆表明阴阳五行的原理在传统中国的学术思想中被视为一种‘一般系统理论’的。”[7]邝先生这一段话对“阴阳五行”理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地位与作用做了很好的概括。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把“阴阳五行”称为“一般系统理论”。不论这个提法是否能够被大部分学术界人士所接受,它对于“阴阳五行”理论特色的理解来说无疑是富有启迪意义的。
过去学术界一般认为,“阴阳”与“五行”本属于两个思想体系,五行思想早于阴阳思想;
五行指的是木火土金水,阴阳即互相对待的两极。经过一定阶段的发展,阴阳与五行互相融合而构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就五行来说,其所包含的基本原则无非是取象比类和相生相克。所谓“取象比类”就是根据五行本有的性质功用,将人们所可认识的宇宙事物进行归类,于是有了心肝肾肺脾“五脏”及呼、笑、歌、哭、恐“五声”等等的对应概念组。这种对应在《礼记·月令》以及《吕氏春秋》等书中已经使用得相当普遍。至于“相生相克”指的是五行之间对立统一的相互关系。古人为了使五行理论更具有实用价值,又引入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十天干与之配合,因十天干本来就是阴阳交错的,当五行与天干汇合之后实际上意味着五行与阴阳相错综而成为一个理论整体了。
对于阴阳五行理论的科学性问题,向来有许多非议。但不论现代学者如何对这个理论进行尖锐的批判,它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起的奠基性作用则是不可抹煞的事实。笔者在这里由于论述主题之规范,无法对这个理论在传统文化诸多方面的影响进行评述,但就政治领域来作一番审视却是可能的。
阴阳五行与传统中国政治的关系早在这个理论成型时就已经确立了。因为这个理论成型于上古宗教气氛浓厚的背景中,而那时的宗教活动同时也就是政治活动,所以要将之分离出来自然是困难的事。随着人们社会活动的扩展和思维水平的提高,阴阳五行便成为政权存在与秩序的思想支撑。这种情况在战国秦汉间便有明显之体现。董仲舒《春秋繁露》一书是这方面的代表作,他在该书中说:“天地之气,合而为一,分而为阴阳,判为四时,列为五行。行者行也,其行不同,故谓之五行。五行者,五官也,比相生而间相胜也。故谓治,逆则乱,顺之则法。”[8]董仲舒这段行文自天地之气的追溯开始,进而论及阴阳、四时、五行。可以看出,他是把阴阳五行当作一个理论整体来应用和发挥的。其中所言之“治”,一方面是是指社会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这种管理达到了有序的境界。两者构成了稳固的政治统治的完整意义。在他看来,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就必须遵照阴阳五行的理论来行事,只有“顺”之而行,才能有“法”而“治”;
否则,“逆”而行之便要出现混乱的局面。董仲舒在总括了阴阳五行理论对于社会治理的作用之后,紧接着结合古代职官的相互作用以及四时更替与朝政的变化说明阴阳五行相生相克的运作规则,他以司农为木,以司马为火,以司营为土,司徒为金,司寇为水,以为彼此具有相生相胜的关系。不论这种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还是董仲舒主观设定的,我们都难于否认它在后来政治生活中的巨大影响力。从白虎观经学会议,到班固所辑录的《白虎通义》的流行,从纬书的政治性预言到隋代萧吉的《五行大义》,以及明清之际先后制定的与政治相关或者为政治服务的种种历法,我们都能够看到这种以阴阳五行为基础的政治秩序论证。然而,有趣的是,阴阳五行既可以为政治秩序做论证,也可以作为社会转型、改朝换代的思想工具。这是因为阴阳五行理论乃出于先民对事物存在与发展历程的观察。阴阳既统一又对立,而五行可以相生,也可以相克,这种理论本身宣告了事物并非永久不变,更不是永恒存在。事实上,古人也是这样认识的。萧吉说:“日一南,万物死;
日一北,万物生。”[9]这个描述是以阴阳转换为根据的。为什么说“日一南,万物死”呢?因为“南”意味着“阳盛”,盛极必衰,阳转为阴,入阴则为“死”;
为什么说“日一北,万物生”呢?因为“北”意味着“阴盛”,盛极亦必衰,阴转为阳,阳初起则生。这种事物“生死”的阴阳变换也可以通过五行来解释。《白虎通义》说:“五行所以更王,何?以其转相生,故有终始也。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是以木王,火相,土死,金囚,水休。王所胜者死囚,故王者休。”[10]《白虎通义》以王、相、休、囚、死来形容事物发展的五个阶段。按照这种轮转方式,五行的每一种都有“王”的阶段,也都有“亡”的时刻。宇宙事物就在这种轮转过程中生死交替着。显然,五行的轮转乃是阴阳变换理念的进一步发展,两者都是为了表征大千世界事物的关联性与暂时性。在古人看来,这种“规律”不仅存在于自然界,也适用于人类社会。没有不升降的太阳,也没有不兴衰的朝代。历史上,朝代的兴衰问题,先民们有种种不同的表示法,而最有趣的则是颜色。由于五行本身可以五色来替代,朝代的兴替也就可以不同的颜色来象征。《史记·封禅书》说:“秦始皇既并天下而帝,或曰:‘黄帝得土德,黄龙地蚓见。夏得木德,青龙止于郊,草木畅茂。殷得金德,银自山溢。周得火德,有赤鸟之符。今秦变周,水德之时,昔秦文公出猎,获黑龙,此其水德之瑞。’于是秦更命河曰‘德水’,以冬十月为年首,色上黑,度以六为名,音上大吕,事统上法。”这段话记载了秦朝以“水”为运,崇尚“黑色”的根由。在义理上,这遵循的是邹衍的“五德转移”说。根据这个“理论”,黄帝为土德,尚黄;
夏代为木德,尚青;
殷代为金德,尚白;
周代为火德,尚赤。由邹衍所提出的“五德转移”说不仅成为秦始皇取代周代而帝的理论根据,而且深深影响了汉代以来的社会政治体制。甚至连汉末的黄巾起义也利用了这个理论,高喊“苍天已死亡,黄天当立,岁在甲子,天下大吉。”所谓“苍天”指汉王朝,而“黄天”则指黄巾起义将建立的新政权。有研究者指出,黄巾起义口号改了汉王朝的“气运”[11];
不论其真实情况如何,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那就是阴阳五行理论所蕴含的事物兴衰原则确实为农民起义所采撷。这就说明,中国传统政治理念并非只是维护社会秩序之稳定;
相反,任何一种政治力量在他们取代旧政权的时候往往都以为自己是符合天地自然的“气运”,而将旧政权视为“气运”的终结者。虽然这种政治历史循环论在今天看来并不是什么科学,但我们却可以透过其相关的资料比较清晰地理出传统中国之政权兴衰更替的发展脉络。(作者詹石窗,1954年生,哲学博士,毕业于四川大学宗教学研究所,现为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宗教学研究所所长。已撰有《易学与道教思想关系研究》等著作1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100多篇。现主要从事中国哲学、宗教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注释:
[1]黑格尔:《美学》第二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9页。
[2]详见陆思贤《神话考古》,文物出版社1995年版,第177-178页。
[3]《十三经注疏》下册第1625页。
[4]《太平经合校》第19页。
[5]《太平经合校》第148-149页。
[6](唐)吴兢编著:《贞观政要》卷五,岳鹿书社1996年版,第195页。
[7]邝芷人:《阴阳五行及其体系》,文津出版社1998年版,第424页。
[8](汉)董仲舒:《春秋繁露·五行相生》。
[9](隋)萧吉:《五行大义》,武陵出版社1989年版,第236页。
传统哲学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五千年的文明史创造出了璀璨的中华传统文化和丰富多彩的体育文化。在这漫长而又充满智慧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创造性。体育文化蕴涵着厚重的文化内涵与人文精神,古代体育文化源远流长的发展轨迹里渗透着深厚的哲学思想。
有史以来,中华民族生于斯、长于斯的东亚大陆纵横万里,疆域辽阔,四周被诸多天然屏障所包围,这种特殊的自然环境逐步形成了体育文化封闭性和多样性的特点。诸如北有无边的戈壁沙漠,干燥而且寒冷,不适于长期定居和农耕生产,多民族间战乱繁杂,滋生了中国古代厚重的军事体育文化;西部和南部是巍巍崇山峻岭,常年积雪的世界屋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山地体育文化和高原体育文化;东部和东南部濒临浩瀚的太平洋,龙舟文化更是中国古代图腾文化与体育文化的巧妙融合。这种相对对立的地理环境,促成了古代体育文化“方圆天地”和“多民族间相互融和”的哲学思想。于是,中国古代各民族形形色色的养生文化应运而生。
东亚大陆是地球上最大的内陆季风气候地带:一年中四季分明,冬季干燥寒冷,夏季普遍潮湿炎热,而且降雨严重不均,气候的异常和地理环境的封闭性为体育文化的多样性创造了优越的条件。而流贯于东亚大陆的两河(黄河、长江)流域受季风和地理环境的影响较深,冬季缺雨少水,上游常年干旱,夏季则洪水肆虐,危及中下游两岸,旱涝和饥荒灾害在不同的地方连年发生。于是历史上便有了“旱魅为虐”(《诗经》)或“水逆行,泛滥于中国,蛇龙居之,民无所定”(《孟子·滕文公下》)的说辞。生活在两河流域的人民为了生存,不停地与环境抗争,他们无意识地丰富了中国古代体育文化的思想内涵,这便是体育文化根植的沃土。
两河流域是中国古代体育文化的起源,当黄河、长江流域已经孕育精美辉煌的古代体育文化时,泰晤士河、密西西比河、莱茵河上的居民还在黑暗的原始森林里徘徊。两河流域孕育了中国古代体育文化摇篮的这一片原野,除了有沼泽、丛林和洪水的灾难以外,还有更大更多气候上的灾难,它不断地在夏季的酷热和冬季的严寒之间变换。生活在这里的人们应付自然环境的挑战要比同时期欧洲两河流域和尼罗河的挑战严重得多,这自然形成了中国古代体育文化的环境适应性特点。古代中国体育文化和其他类型的文化形态一样,都是生物因素和地理环境两者之间交互作用的结果。在严酷的挑战面前,创造了独特文明的华夏先民们,在不同的生活空间里创造出了维系生存的体育文化。当我们在这里讨论中国古代体育文化时,不得不把它的辉煌和灿烂与中国古代文明联系在一起,它们有的相互一致、相互维护甚至相互强化,共同铸就了灿烂而辉煌的华夏轴心文化。
一、“大一统”是古代体育文化的思想渊源
无边无垠的江河山川形成了古代中国体育文化庞大的社会基础,而农耕文明为其提供了稳定发展的经济基础。从文化形态学的视觉审视,古代农耕文化是体育文化衍生与发展的内在动力因素,而从农业文化的类型来看,有大、小型之别。譬如古代埃及、巴比伦等都属于小型农业国家,内部发展易于饱和,外部又不易捍御强暴,因而体育文化的发展均缺乏创新空间。中国体育文化的发展总是伴随着游牧文化与农业文化的交流与碰撞,不断演化出新的内容,而绵延迄于四五千年之久。
统一不仅是农耕文化防御强悍的北方游牧部落侵略的需要,而且为体育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中国古代独特的生存环境造成了经年不断的自然灾害和战乱创伤,这为养生文化和军事体育文化奠定了思想基础。要实现所谓“河内凶则移其民于河东,移其粟于河内,河东凶亦然”(《孟子·梁惠王》)。于是强身健体和军事体育文化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生活在两河流域的先民们在艰难的生存环境中逐步形成了体育文化思想,特别是体育文化与军事文化的巧妙融合,成为“平洪水、定九州”、实现“四海一家”状态的愿望,这正是体育文化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汉书·刑法志》有这样的记载,“齐憨以技击强”,“魏惠以武卒奋”,“秦昭以锐士胜”。一些强盛的诸侯国都拥有训练有素、武艺高强的军队。在转相攻伐、代为雌雄的战争环境中,相继出现了许多提倡军事体育活动的人物,如齐国的管仲(分齐国为三军)、魏国的李怪(颁布了《习射令》)等。中国古代曾出现了大规模的“封邦建国”、“分土而治”的社会政治环境,这就为体育文化的多元化发展路径提供了有利的社会环境因素。以后经诸侯之间相互“以土地故,糜烂其民而战之”(《孟子·尽心章句下》),成为促进军事体育文化发展的有利因素。从春秋战国时期大国相继称霸,率诸侯盟约“无曲防,无遏杂”、“毋雍泉,毋讫乘”(《左传·禧公九年》),一直到秦国以“拯救黔首周定四极”为号召称霸于天下,并修筑万里长城以防御北方游牧民族的人侵,不断促进了军事体育文化的稳定发展。
随着历史的变迁,我国古代体育文化逐步多元化。一是以军事训练为手段,如射箭、武艺、摔跤、驭车、举重、田径、狩猎、足球、马球等;还有一部分逐步演化为社会娱乐活动,如杂技、游泳、花样滑冰、龙舟竞赛、拔河、秋千、风筝、踢毯子等;另外,如导引、气功、按摩,既是体操又是医疗保健的养生手段。这恰恰是中国古代体育文化和谐发展的思想基础。和欧洲相比较,中国古代体育文化的民族性与西周至秦国之间的封建宗法制度有着不解之缘。历史久远的古代体育文化始终无法摆脱封建宗法制度思想,在“封建”结束之后的统一国家,较之欧亚大陆其他类型的体育文化早了千余年,而且形成了稳定的思想体系。
与“大一统”相生相伴的是延续2000多年未能改变的皇权专制主义和集权官僚制度。这种特殊的封建制度和禁锢的文化思想给以农耕为基础的中国古代体育文化造成了历史自然演进惯性、思想惰性和社会体制的顽固性,使之在遭遇到西方竞技体育文化之际进退失矩,行动艰难。“大一统”的这些不同层面对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影响巨大。“大一统”的思想观念对古代乃至今天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
二、“包容”与“变通”形成了体育文化的和谐思想
中国体育文化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儒学是影响其发展的重要力量,它是中国古代体育文化的象征和代表。《易经》主张“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孔子曾经讲过“君子和而不同”。“和”在这里的意思是指“相辅相成”,如八音和谐、百鸟齐鸣,这都从不同层面体现了古代体育文化的包容性。然而中国古代体育文化并没有局限于儒家思想,而是融合了法、道、墨、兵等诸子百家的思想和先后从外部传播来的体育文化思想。中国古代体育文化在传播发展中不断汲取众多哲学思想,体现为“万物并育而不相害,诸道并行而不相悖”、“外儒内法”等哲学理念,使得中国古代不同民族间的体育文化融会贯通,这些哲学思想深刻地渗透到古代体育文化的每一个层面。
正是这种包容会通的精神,使得中国古代体育文化具有了非凡的融合力。而这种文化融合力也就成为凝聚中华民族体育文化多元一体的亲和力。中国历史上各民族间体育文化的融合与亲和在世界上是罕见的,各民族间对体育文化的认同程度较高,这正是中国古代体育文化广泛传播的文化基础,它曾令世界上许多著名的学者称羡不已。20世纪70年代初,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曾与日本学者池天大作对话时这样指出:“就中国人来说,几千年来,比世界任何民族都成功地把几亿民众,从政治上、文化上团结起来。他们显示出这种政治、文化上同一的本领,具有无与伦比的成功经验。”这无疑与体育文化有着不解之缘。此外,中国古代体育文化也讲变易、变通,所谓“穷则思变,变则通”、“功业见乎变”、“变而通之以尽利”。包容和变通使中国古代体育文化通过古代丝绸之路走上了文化传播之路,一些优秀体育文化随着文化交流在世界范围内传播。
当然,这种包容和变通都是有限度的。2000年间由于“心学”被定为一尊.体育文化从本体上摆脱唯心论的倾向更难以包容,中国古代体育文化不能像同时期的欧洲那样致力于体育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发展出自己的体育文化体系和学科特点。百余年来,中国现代化在“用”的层面上相对顺利,在制度和文化层面上的变革则一波三折、步履艰难,这自然就反映出体育文化“包容”和“变通”的局限性。
三、难以摆脱因循守旧的观念和思想
传统的农耕文化与男耕女织的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生产方式、周而复始的帝王循环和朝政更替是中国古代军事体育文化和娱乐体育文化滋生的丰厚土壤,也使得人们难以接受和吸收多元融合的体育文化思想,从而造成了体育文化在观念上的保守,这更多地是受“好常恶变,故土难迁,崇尚古之盛世,笃信祖宗家法”等文化观念的影响。保守是中国古代体育文化具有维护一致和稳定自我以及在吸收外来体育文化时“固步自封”的功能,因而与包容并非完全矛盾,这也进一步强化了中国古代体育文化“多元一体”的思想基础。同时,一味地回看历史使得古代中国体育文化在一代一代地自我复制中保持了传承的神秘性,体现了“祖述尧舜、宪章文武”,“述而不作、信而好古”,墨守成规,遵法守信,以至于主张“天不变,道亦不变”等文化思想,这必然形成了体育文化思想上的禁锢,成为阻碍体育文化“变通”、反对革故鼎新的思想定势和文化氛围,导致中国古代体育文化只能在一代一代地自我复制中传递和发展。
传统哲学论文范文第4篇
经过了一个世纪的政坛风云与官制兴革,人们回首发现:“科举竞争”无论是与我国古代的世卿世禄、察举征辟,还是与外国古代的贵族制、军功制与“奴官”(如近东的所谓马木路克制)制相比,都要合理得多。而科举废除后,我国军阀时代与后来的官制也未见得优于、甚至常常是劣于科举。另一方面现代文官制中的考试制度却有许多类似科举的程式。因此为科举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了。当然,对照现代文官制的实践,要挑科举制的毛病也是轻而易举的。诸如考试内容的陈腐、参考资格与考试规则等方面用现代眼光看也并非绝对公平。而当时的官吏铨选中除考试外也还存在着其他非竞争性因素,如世袭、恩荫、荐举、捐官、特授、奴官(太监外任或清时满洲包衣外任之类)等等。但是如果不以现代文明标准苛求前人,则应当说在前近代世界上的确难以找到一种政治人材选拔方式其“公正”性与效率能超过我国科举制度的成熟期。而且成熟期科举制度在严肃科场纪律、实行规范竞争方面的确是我们现行的考试制度所不能及、更是“察举征辟”色彩浓厚、身份与“关系”背景强烈的我国现行干部制度应当借鉴的。
撇开贵族政治(它一般与非中央集权的“软国家”相联系)不谈,历史上凡属中央集权的“硬国家”,无论中外,都有赖于高度科层化的职业官僚政治。印度莫卧儿帝国的曼萨卜达尔(mansabdar)体制有33级官阶,从“十人长”直至“万人长”,都是由朝廷自上而下征召、提拔或降黜的官吏。古罗马基础上建立的拜占廷帝国也有复杂的罗戈瑟特(logothete)文官体制,正是靠了这种体制多民族多元文化的拜占廷帝国才得以与特马(军区)制下军官贵族化倾向以及村社的地方自治倾向相抗衡而维持着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使帝国在内忧外患频仍的几个世纪中得以延续。所有这些官僚体制都有赖于一套中央铨选,考核与“雇用”官员的程序。但是,曼萨卜达尔体制的原则是“军而优则仕”,军事官僚的色彩远过于文职色彩。作为高级“国家雇员”他们脱胎于莫卧儿早期的雇佣军,其成员多为外国(印度以外的西亚、中亚伊斯兰地区)冒险家,缺少文化自律。因此尽管曼萨卜达尔体制以官僚决定薪俸极高而闻名于史,国家对他们也一直拥有任命与考核之权(如所周知,这两点即高薪与考核是当前人们谈论最多的反腐败方法),但这一体制的腐败速度与程度仍然极为惊人,可以说决不下于我国传统的科举官僚体系。[1]
拜占廷的罗戈瑟特官僚体制文职色彩浓厚,而且对于具有政教合一特点的拜占廷东正教帝国来说,这一官僚体制既保持着独立于教会系统之外的世俗性,又具有一定程度的意识形态(宗教)自律。国家对文官的考核内容则包括罗马法之类的实用知识。然而罗戈瑟特在地方行政上的效能受特马军事贵族的制约而十分有限,而且由于政治贵族化的发展,官僚的作用日益减退,到14-15世纪罗戈瑟特大都已成为无权的虚衔。另一方面由于罗戈瑟特多是低薪乃至无薪职,又执掌征收赋税之权,因而腐败也非常严重。最后,这一文官体制的消亡也就成了拜占庭国家灭亡的先兆。[2]
与这些中央集权官僚体制相比,我国的科举官僚体系在文职化、科层化、合理化等方面显然更胜一筹。以科举为“正途”而又以儒家学说为科举考试内容的做法把政权的世俗性与意识形态灌输自然地融合为一体,是我国传统政治的一大创造,它比政教合一体制与纯粹的雇佣官僚制都更有利于传统中央集权国家的发展。“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式的“机会均等”更是在专制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扩大统治基础的有效办法。我国的传统中央集权体制延续得远比莫卧儿印度或拜占廷帝国为长久,这与科举官僚制胜于曼萨卜达尔或罗戈瑟特之类的外国传统官僚制是不无关系的。而如果以科举制奠定基础的隋唐为界划分我国历史的前后期,也可以看出,后期中央集权国家的凝聚力与稳定程度要大于前期,这与官僚铨选制度由察举征辟到科举考试的演变也密切相关。
当然也必须指出,科举制植根于我国的具体土壤,它与其他土壤上萌发的制度间具有某些不可比性。科举制有赖于单一民族或多民族国家中主体民族在人口、发展水平与文化认同上的巨大优势。象拜占廷、印度那样民族与文化成份高度多元化的国家是难以发展出类似制度的。而他们那种形态的官僚制或许是维护这种传统多元化国家中央集权制度的最佳选择。
二?从制度层面看科举:“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
以考试选拔人材,从技术上讲无可非议。纵使它不应成为唯一的选拔方式,也至少应当是选拔方式之一或者是主要方式。起码在入仕之际并无政绩民望可考的情况下,选拔依据在逻辑上不外乎三者:即知识性考试,身份(门第、出身与其他先天性等级)以及个人与机构的随机性荐举。而考试比论身份“公平”,比荐举“客观”,这本属常识,并不是需要在学术上详加论证的深奥之理。现代文官制度中的考试制与我国历史上从察举向科举的过渡,与其说是谁学了谁,不如说两者都更多地是基于这种人类价值基础上的常识与逻辑。而它们在实行中遇到的阻力也不是因为其优点在学理上难于发现,而是因为它妨碍着某种既得利益体系。
但对于一种政治制度而言,人材选拔毕竟是个技术性问题,而政治制度的核心在于统治的合法性基础。而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科举制与它以前的世卿制、察举制以及外国的罗戈瑟特等官制一样都是以传统型或卡里斯玛型权威作为其合法性基础的。因而它们与建立在法理型权威基础上的现代文官制度、民主国家的文官制度仍有本质的区别。从这一点上来说,提出所谓“选举制好还是考试制好”的问题来就十分荒谬。民主政治中的选举是解决统治合法性问题的,它与作为人材选拔拔术的考试制并不是一个层面的事物。从某种意义上说,芸芸众生在总体上看是平庸的,为他们中多数意志所左右的选举结果也往往是平庸者而不是“英明领袖”或圣明君主当选。那么民主制意义何在?就在于它确立了统治者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之授权这一原则,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统治的合法性基础问题。这样的“统治者”以考试选拔公职人员,就与传统帝王以科举引“天下英雄入吾彀中”[3]有了本质的区别。即使后者的科场纪律比前者更严更“公平”,即使后者在技术上可以为前者所效法,这两者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制度的规定性反映在技术上,就形成了现代文官制度与古代科举的一些重大区别。一般地说,现代民主国家的官员实行政务官与事务官分途:政务官(掌权者)直接或间接由选举产生,与政党共进退;
事务官(办事者)多由考试录用,按业绩或年资晋升,具有职业化、专业化特点,不受政党进退的影响。而传统科举官僚体制恰恰相反,这类体制谈不上政务官与事务官的严格区分而只有“君臣”之别(严格地说只有皇帝是“掌权者”,而百官都是为他办事的“臣仆”或奴才),但通常中央及地方的各级政要(即现代一般列为政务官的阁员、议员与地方主官的古代对应者)都由考试出身而非经选举。反而是各衙门的办事员即所谓刀笔吏者流并不通过考试,而是由种种不规范途径产生:有由正官“自辟僚属”者,从社会上招募者,经各种关系推荐者,甚至还有“学而劣则吏”、专以科场淘汰所余充之者。在明代后一途径居然成为定式,即“生员入学十年,学无所成者及有大过者,俱送部充吏”。[4]而他们在现代文官制中的对应角色正是考试录用的主要对象。?
“政务官”不经选举,“事务官”不经考试,这样一种与现代文官制度完全相反的现象当然不是出于科举制设计者的考虑欠周,而是由政治制度本身的专制性质所决定的。“政务官”不经选举则不对选民负责,难以建立权力约束机制。“事务官”不经考试则会难免素质低劣,“天下之吏,既为无赖子所据。”[5]于是在统治合法性与办事效率两方面都造成了严重缺陷。一方面“政务官”不可一世,往往“”,另一方面“事务官”蝇营狗苟,衙门陋规泛滥,明清时常有“衙蠹”之称。这显然不是通过强化科场纪律所能解决的。考试选官在技术上确有优点,但它本身并不能解决制度性问题。相反,制度的败坏却能够歪曲这一“技术”。因此尽管到明代科场纪律已经空前严密:“会试:御史供给收掌试卷;
弥封、誊录、对读、受卷及巡绰监门,搜检怀挟,俱有定员,各执其事。”“试日入场,讲问、代冒者有禁。……文字中不许自序门第。弥封编号作三合字。……试士之所,谓之贡院;
诸生席舍,谓之号房,人一军守之,谓之号军。试官入院,辄封钥内外门户。在外提调、监试等谓之外l官,在内主考、同考谓之内l官。”然而科场中的腐败现象仍然是层出不穷:“其贿买钻营、怀挟请代、割卷传递、顶名冒籍,弊端百出,不可穷究。而‘关节’办甚。事属暖昧,或快恩仇报复,盖亦有之。其他小小得失,无足道也。”[6]
尽管如此,科举官僚制最大的弊病还不在科场,而在官场。即如黄宗羲所说:“今之取士也严,其用士也宽”。所谓取士之严,指士林出路仅有科举一途,造成严重的人材浪费;
所谓用士之宽,指一旦考上即易于“ 进”,致使“在位者多不得其人”,官场气大坏。他由此叹道:“取土之弊,至今日制科而极矣!”[7]
黄宗羲所处的明末,有识之士对科举制的评价已如此恶劣。其在两百多年后的清末变革之潮中之被废除就不难理解了。今人对“废科举”持批评态度者往往责怪清末以来在“西化”之风影响下一切求变的“激进主义”,实则科举名声的败坏早在清末“激进主义”兴起以前、甚至早在国门未开、国人尚不识西学为何物以前就很严重了。今人往往奇怪于当时的中国放着那么多的积弊不改,甚至连男人的辫子也尚未剪掉,便急急忙忙地废除了科举制这个据说是“类似于现代文官制度”的宝贝。其实人们如果注意到反科举的思潮兴起于“西化”之前,也许就不会奇怪了。历史不能假设,但倘无西方入侵,科举制在中国自身的轨道上是否就能一直运作下去,也未尝不是个问题。明末时从皇帝到社会上就已对“制科之弊”怨声不绝。崇祯皇帝因此提拔了非进士出身的陈新甲、孙元化、陈启新等人委以尚书、总督、巡抚等要职,并“为拔贡、保举、准贡、特授、积分、换授,思以得度外之士”。但专制之制不改而考官之技已失,反而把事情弄得更糟。“欲得胜于科目之人,其法反不如科目之详,所以徒为纷乱而无益于时也”。[8]这段历史几乎可以说就是200多年后废科举后果的预演,它既说明了专制政治不变而只拿考试一法开刀,后果必然不良,也表明了在专制政治下被严重扭曲了的考试选官法本身的危机。对此如果只埋怨清末“激进改制”坏事,也是有失公正的。?明清时代科场纪律制定得如此严密,何以科举制仍会败坏呢?我以为黄宗羲的一段话道出了症结所在,虽然这段话他并不是专就科举而言的:
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敛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
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惟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9]
为什么“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原因就在于这是一种“藏天下于筐箧”即置天下于一家之私囊的立法。科举制败坏的根源就在于此。今日重新评价科举,这一点是不应回避的。
三?从政治哲学层面看科举:“大共同体本位”与对个性的禁锢
上述黄宗羲的话还可以引起更深层的思考。这段话表明:中国的传统统治者,乃至传统中国人,并不象表面上声称的那样相信“性善论”。他们对人的“自私”与人性的阴暗面可以说是无时或忘,并为此处心积虑地设计“防人”之法。这种中国政治文化中的奇特景观是那些只从儒家圣贤之言来考察“传统”的人难以解释的。明清科场规则之严密,常使今天的科举肯定论者大为赞叹。然而又岂止科场规则,传统中国的“防人之法”达到极高水平的例子可以说不胜枚举。科场防弊达到了每个“考生”派一军人给盯着的地步,官场防弊则达到了本省人不得在本省为官的地步,这就是明清两展得登峰造极的回避制。那时除了世袭的土司和法定必须由孔家人任知县的曲阜一地外,全国各地的县官都必须来自外省,甚至本省其他府、县的人也不行,以防同乡结党为弊。就是这些外省人还不能久任,而须频繁调动,以防任职日久形成关系网。对社会上的人际关系,国家也常持以怀疑的眼光,尽量限制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区之间依附关系的发展。甚至对于儒家意识形态极力褒奖的家族组织,专制国家也不象表面声称的那样欣赏。从北魏的废宗主而立三长、明初“浦江郑氏九世同居”被皇帝疑忌为“以此众叛,何事不成?”而险遭杀身之祸,直到清代一些地方官府“毁祠追谱”,抑制宗族势力,专制国家对“强宗右族”的疑惧与礼教对大家族的褒奖始终并存,而且前一因素的实际影响往往超过后一因素。[10]
实际上这一切都可以归之为我国政治文化中以“国家(王朝)本位”来排斥在实践上则崇刑废德、扬忠抑孝、强制分家,鼓励“告亲”,禁止“容隐”,不一而足。《秦律》中关于“妻有罪,其财界夫”,“夫有罪,妻先告,其(妻)财不收”、奴婢“盗主之父母不为盗主”的条款,明确承认父子夫妇各有其财。而秦人世风,则有所谓’借父l,虑有德色;
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
妇姑不相悦,则反唇相讥。[12]这里亲情之淡漠,恐怕比据说父亲到儿子家吃饭要付钱的“西方风俗”尤有过之。人性险恶,险恶的人抱成团更难制驭,因此国家应当使人际关系尽量自上而下地“一元化”,即皇帝——官僚——吏胥——下民,而任何横向关系如“朋党”、宗族、同乡等等都应减弱到最低限度。
以后的历代王朝一方面“独尊儒术”,一方面“汉承秦制”,其统治精神多少都具有“儒表法里”的性质:王道其表而霸道其里,德治其名而刑治其实,看似吏的儒化,实为儒的吏化。历代帝王不论口头上怎么讲,实际上对“法、术、势”的重视远超过四维八德。由汉到清的中国基本上仍是“大共同体本位”的,而不是小共同体本位、更不是个人本位的。像古希腊的德莫、古罗马的父权制大家族,中世纪欧洲的村社、行会、教区这类具有自治因素的“非国家”组织所享有的地位,在传统中国是不可想象的。与西方相比,这种传统秩序与其说是“家族主义”的,勿宁说是“国家主义”的。
科举制度就是这一特点的产物。从科举考试的内容看它似乎有明显的儒家色彩,然而这一制度本身应当说主要是法家传统的体现。事实上,更能体现儒家性善论与宗法伦理的选官制度应当是由道德偶象式的地方元老举荐“孝廉”、“贤良方正”为官的察举制度。这一制度被废弃并代之以“冷冰冰的”科场角逐无疑是极权国家权威对宗法权威、“法术势”对温情主义占优势的结果。而学界对此似乎尚无足够认识。另一方面,这种选官制度与中世纪西方贵族制的区别也正是“大共同本位”与“小共同体本位”之别的反映。
我们知道,现代化进程的本质内涵是有个性的公民及公民个人权利摆脱传统共同体的桎梏而崛起。而在缺少中央集权专制政体的中世纪西方,“大共同体”长期处在不活跃状态,人的个性发展的主要障碍来自采邑、村社、行会、家族公社等“小共同体”。这些“小共同体”在近代化过程中所受的冲击,与我国法家传统对“小共同体”的否定往往在表象上颇为相似。这就给人以一种印象:似乎古代中国的某些制度是惊人地“现代化”。象科举考试选官制度、回避制度与“现代文官制度”的相似就是如此。类似的还有由于极权国家对于臣民间横向依附关系的限制而形成的民间人际关系“自由化”表象。我国很早就存在着臣民之间的“自由租佃”、“自由雇佣”和“自由买卖”,而很少有西方那样的采邑农奴制以及自治村社对个人的束缚。如果不考虑专制国家对臣民的桎梏,那么我国人民似乎很早就生活在“自由”之中了。
然而这当然只是一种幻象,因为在我国历史上,采邑、村社、教区、行会之类“小共同体”权力的不发达,并不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发达所造成。相反地,它意味着专制国家这一传统的“大共同体”权力的膨胀,它不仅使公民个人权利无由产生,连“小共同体”的权利也被压抑。它“平等地”剥夺了一切人的公民权利。与其说这样的社会不存在着不自由的农奴,勿宁说不存在的只是“自由的”农奴主,而所有臣民都是专制国家及其人格化体现者(君主)的“普遍奴隶”。关于这一点,中国历史上屡见不鲜的《水浒》式造反—“庄主”带领“庄客”(或者说是农奴主带领农奴)造专制国家的反—— 成了最好的注解。
? 使“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的科举制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出它与现代文官制度的最本质的区别。这两者都具有排斥“小共同体利益”的功能,因而在技术上可以十分相似。但前者是从专制国家即大共同体本位的角度排斥“小共同体”,后者却是从公民权利本位即个性本位的角度排斥“小共同体”。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象黄宗羲那样具有鲜明的个性倾向的中国式“启蒙思想家”在抨击科举制之余,会主张恢复仿佛是更为落后的察举征辟之制:这与社会上的人们宁投“庄主”为“庄客”也不愿做天子爪牙之下的“编户齐民”是一个道理。
?现在不少论者从技术上指出科举考试仍不如现代文官制“平等”,这自然是可以讨论的。但我认为这并非问题的关键:公民个性本位还是“大共同体”本位才是根本的区别。科举考试即便再“平等”,只要它是一种排斥个性的“平等”,那么它就并无现代性可言,而只能一种天下臣民“平等”地作为皇上奴才候选人的制度。严格地说,它与天下女子在容貌面前一律“平等”地供皇上“选美”的制度并无实质区别。
在前近代社会中,束缚个性发展的共同体桎梏是多种多样的,而个性发展的进程往往不可能一下同时摆脱所有的桎梏而一步跨入“自由”状态。因此,个性发展的一定阶段就可能表现为桎梏性较小的共同体权利扩张、对主要的共同体桎梏形成消解机与制衡机制。西欧中世纪向近代过渡时“市民与王权的联盟”就是这样。在“大共同体”不活跃的西方,公民权利在一定阶段上与“大共同体”的体现者结盟,联手反对“小共同体”的桎梏,反对领与村社陈规,就成为一种积极的进程。而在市民权利成长起来后,便会转而向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大共同体”发起挑战,追求个性的进一步解放。
而在传统中国则相反,“大共同体”的桎梏比“小共同体”强得多。因此如果说在西方王权(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市民社会因素)在一定阶段上可以有助于市民社会的成长,那么在中国,或许公民权利在一定时期却需要与某种“小共同体”结盟。我们知道“庄主经济”对于市场经济的根本价值而言是一种落后现象,但正是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庄主经济”色彩的乡镇企业,在冲破大一统命令经济的蕃篱、推动中国走向市场机制与人的个性解放的特定阶段上却发挥了重大作用,从这个角度上看,清末对科举制的否定也许仍不失其积极意义,尽管“废科举”之后出现的替代物并不令人称道(犹如“庄主经济”或王权也并不是市场化进程与市民社会所追求的东西一样),尽管我们现在还要为摆脱这些替代物、实现政治人材选拔方式的现代化进行艰苦的努力。[13]
总之,公务员任职资格考试作为选拔官员(主要是初入仕途的事务官员)的技术手段,如果不是最好的,至少也是必不可少的。传统科举考试在这方面的确能给人以不少启示。但这一技术手段受基本政治制度(主要是统治合法性的产生机制)制约,正是由于这种制约,科举官僚体系在“官”无选举、“吏”无考试这两点上都根本迥异于现代文官制度,它的积弊及最后被废除都有其内在原因,并不能全归咎于“全盘西化”或“激进主义”。最重要的是:科举官僚制的政治哲学基础是强调“大共同体本位”(君国本位)的传统法家政治理念(因此我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所谓儒家文化及其相关概念,诸如性善论、家族本位与“德治”理念等在“中国传统”中的实际地位,至少它与书本上的地位大异其趣)。它与以个人本位(在法理上即公民权利本位)为政治哲学基础的西方文官制由于都排斥“小共同体本位”(家族、社区或利益集团本位),因而可能会有某些技术上的相似。但两者在深层次上的根本区别却可能比它们各自与“小共同体本位”的距离更大。因此,绕开深层次的变革直接借助于那些技术上的相似而从传统官制跨入现代文官制度,恐怕是一厢情愿的空想。在科举制退出历史舞台百年之后,客观地重新评价这一制度并在技术意义上借鉴科举制是完全必要的,但作为历史问题我们不应借弘扬所谓“保守主义”而完全否定“废科举”,作为现实问题我们更不能指望仅靠考试取官就能解决政治体制现代化的出路。
注释:
[1] R.C.Majumdar, H.C.Raychaudhuri and K.Datta, An Adranced History of India. Macmillan,1978.PP.549-556
[2] W.E.Kaegi,Byzantine Empire:Bureaucracy. N.Oikonomides,Logothete.Bath in Dictonary of the Middle Ages.Vol.2,PP.471-475;Vol.7,P.642.
[3] 《唐摭言》卷一。
[4]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5]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吏胥》。
[6] 明吏》卷七0,《选举二》。
[7]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取士》。
[8]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取士》。
[9] 《明夷待访录·原法》
[10] 参见秦晖:《宗族文化与个性解放:农村改革中的‘宗族复兴’与历史上的‘宗族之谜’》,《中国研究》(东京)1995年8月号,28—31页。
[11] 《韩非子·备内》。
传统哲学论文范文第5篇
11中国广州第二届音乐教育哲学学术研讨会暨传统音乐教育高端论坛”于2011年11月11日至12日在广州大学召开。会议由广州大学音乐舞蹈学院主办,来自海内外的63所院校、音乐类核心刊物编辑部及研究机构的130多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本次研讨会收到论文60余篇,论题涉及音乐教育哲学、传统音乐教育和其他研究论域。音乐教育哲学问题是当今国际音乐教育学术界探讨的热点问题。继2009年11月在广州大学举办的首届音乐教育哲学学术研讨会之后,我国音乐教育哲学研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本次会议除了延续关于音乐教育哲学的讨论,还提出了“传统音乐教育”这一近年我国音乐教育学术界关注的重要论题;
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既是进行传统音乐教育研究的基础,也是探索传统音乐文化当代传承的路径。将音乐教育哲学与传统音乐教育结合进行探讨,是大会主办者探索本土音乐文化教育模式的有益尝试。两天的会议议程包括:专家主旨发言、圆桌会议、博士论坛、研究生论坛四项内容。会议讨论的主题包括:
一、当今世界音乐教育哲学的发展趋势 在全球化为背景的多元社会环境下,中国的音乐教育者应该怎样看待音乐教育所具有的新的意义?美国密歇根大学音乐教育系主任玛丽•麦卡锡(MarieMc-Carthy)教授为与会者介绍了国外音乐教育哲学的发展趋势,在其主旨报告《变迁世界中的音乐教育哲学:新视野与未来发展的方向》中麦卡锡回顾了上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审美音乐教育哲学与实践音乐教育哲学的发展历程,指出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音乐教育哲学成为音乐教育的宣传、政策的主要知识来源。音乐教育哲学的研究基础已经得到扩展,一些学者开始从多元学科来寻找理论的支持,这些理论包括了心理学、女性主义、音乐人类学、社会学、文化研究以及流行音乐的研究。针对这种新的研究趋势,麦卡锡提出当今音乐教育哲学要研究的五个问题:(1)音乐教育者怎样理解音乐的意义?(2)“认知”音乐意味着什么?(3)今天学校中的音乐教育是如何被重视、被宣传、被倡导的?它们的基础是什么?(4)全球化背景下学校音乐教育中的音乐到底是“谁”的音乐?(5)从伦理的角度来思考,到底什么样的音乐教育才是“好的”音乐教育?以此提醒当代音乐教育者将他们听赏和看待音乐的方式重新概念化并考虑音乐存在的社会和文化背景的复杂性。麦卡锡所介绍的国外音乐教育哲学的新趋势对于发展中的中国音乐教育无疑具有启示的意义。
二、音乐教育哲学的理论研究与探索 音乐教育哲学作为本研讨会的主旨议题之一,是本次会议讨论的重点。参会代表们从音乐教育哲学的内涵和外延,对基于中国音乐教育实际情况的音乐教育哲学研究做了深刻的分析。
音教园地Education哲学是人类对世界理论化、系统化认识的总结,是特定社会和历史中的产物。西方的音乐教育哲学与中国传统的“乐教”哲学的关系何在?中国传统“乐教”哲学对于今天的音乐教育有何启示意义?如何在音乐教育实践中贯通中西?这些问题正是探索本土音乐教育模式的关键,也是本次会议的目的所在。管建华《音乐文化哲学与音乐教育哲学思想》一文以社会文化哲学、民族文化哲学、历史文化哲学为基础来探讨音乐文化哲学与音乐教育哲学的关系;
该文尝试汇通中西哲学,提出建立中国文化哲学为基础的中国音乐教育哲学思想。周凯模《中土“乐教”哲学与民间音乐传承》提出中国自古就有基于中土宇宙论的乐教哲学体制,在近代引进西方教育分科体制后,中土“通才式”的教育体制断裂,中土优秀的乐教思想被忘却。而在民间“乐教”思想中,却依然坚守着中土“天人合一”的哲学精髓,是对古代优秀乐教思想的延续,因此对于中国民间乐教传统的丰富资源的调查研究任重道远。代百生《音乐美育:中国音乐教育思想的发展主线》中认为以“美育”为发展主线的中国音乐教育思想既源于德国古典哲学“审美”与“美育”观念的吸收,也体现了中国儒家礼乐思想的文化传统的影响。提出正确认识音乐美育的内涵,将有助于建立中国特色的音乐教育哲学理论。
在该论题中,“审美”和“实践”音乐教育哲学思想与中国音乐教育实践的关系尤其受关注。覃江梅《当代音乐教育哲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邓兰《实践还是审美———“二元对立”批判范式下中国音乐教育的困惑》、王州《论“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音乐课程基本理念》、刘倩男《“审美”与“实践”音乐教育哲学思想对我国音乐教育的现实指向》等文章,都以中国音乐教育实践为现实背景,对当代音乐教育哲学研究中“审美”和“实践”两种范式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讨论。
此外,从哲学层面进行理论研究的还有张业茂《“音乐教育”的语形、语义与语用———对“音乐教育”的语言分析》、朱玉江《从交往理论看音乐教育实践哲学》、韩忠岭《两种哲学视阈下音乐教育的哲学诉求》、柳良《对美国当代音乐教育哲学观念的若干思考》、姬晨《兼容并蓄•相得益彰———从课标修订管窥我国基础音乐教育的哲学观》等文,这些探讨对中国音乐教育理论研究的发展无疑具有积极的参考作用。
三、传统音乐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代表们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分别从学校音乐教育和民间音乐传承两个层面展开,讨论了学校音乐教育中传统音乐教育的现状以及传统音乐民间活态传承的方式等问题。
学校作为专门、系统的教育机构,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基地,学校音乐教育中的传统音乐教育是传承传统文化,培养民族认同的重要手段。当下学校中的传统音乐教育处于何种地位?如何推进传统音乐在当代音乐教育中的实践?本次会议的代表们分别就不同层次学校音乐教育与传统音乐教育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樊祖荫《音乐艺术院校传统音乐教育的现状及思考》提出了当前音乐院校传统音乐教育的现状为重视与衰减并存。提出今后应重点加强本科阶段的传统音乐学习,同时各院校应展开与传统音乐教育相关的学术活动,营造浓郁的传统音乐教育氛围,进一步激发学生对传统音乐的感情与学习兴趣,把传统音乐教育从技能、音乐理论的学习提升到文化的层面。谢嘉幸《传统音乐教育———从理论思考到实践探索》以自己亲身的实践与研究“教学生唱自己家乡的歌”为例,提出建立以民族音乐文化传承为基础的学校音乐教育的重要性,既有助于全球化背景下音乐多样化的保护与开发,又有助于传统音乐文化的理论研究转化为学校教学资源,同时有助于沟通多种类型的音乐教育。陈雅先《校园文化生态与岭南传统音乐的高校传承》提出营造良好的高校校园文化生态对于岭南传统音乐在高校传承的重要性在于:调节、维持高校音乐活动主体的群际关系,促进校园岭南传统音乐活动正常开展,并提出营造校园文化生态的具体途径。刘瑾《对我国学校音乐教育中民族性与国际性关系的梳理与思考》认为学校音乐教育中的民族性与国际性之间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相互拒斥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支撑、互为依存的关系;
只有尊重民族和文化的个性与差异,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交往,才能生成国际性。#p#分页标题#e# 另一方面,教育作为传承的手段,是延续地方文化,传承民族精神的载体。如何推进传统音乐的活态传承?并在音乐教育中延续民族精神?围绕民间音乐传承主体在地方文化传承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以及民间音乐传承的方式对于当代音乐教育的启示,代表们各抒己见。
马达《民间学术团体在岭南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的作用及意义———以广东省大埔县广东汉乐研究会为例》论述了大埔县广东汉乐研究会在当地广东汉乐保护与传承中的作用及意义,并以实地田野工作考察资料的论证,指出在当今市场经济时期发挥民间学术团体的作用是保护和传承岭南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策略之一。郭大烈、黄琳娜《利用儿歌民谣教学传承纳西族语言文化》论述了面对纳西族语言和传统东巴文化面临消亡危机,自1999年以来,两位作者在家乡古城丽江创办东巴文化传习所的经历,他们用自己的租屋建盖传习所校舍,利用纳西族传统儿歌、民谣在小学里进行传承民族语言文化的教学,传承优秀东巴文化,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张天彤《民间传统音乐传承模式研究———以少数民族民间传统音乐传承为例》根据其多年来的田野工作实践,总结出5种民间传统音乐传承渠道、两种民间传统音乐传承方式、4种民间音乐传承人。
此类的文章还有袁静静《文化转型下潮州大锣鼓的变迁与发展———潮州大锣鼓的田野考察与分析》、曾璐莹《大埔广东汉乐的活态存在与传承中的文化自觉》、焦皓华《广东汉乐声音景观评价与大埔汉乐文化区域的形成》、邹雪姣《景观生态学视野下的潮州大锣鼓声音景观研究》等。
四、从不同视角关注中国音乐教育与传统音乐文化传承的现状 除以上论题,参会代表还从不同视角对中国音乐教育与传统音乐文化传承的现状与问题给予关注。如李岩《淬本而新———文化退潮现象研究》中,从近代史研究的视角,深入剖析了近代诸方家如康有为、梁启超、曾志忞、李叔同、沈心工、王光祈等人与此相关的音乐言行,提出这些人物的所谓“落后言行”对于我们认识历史的重要性。潘妍娜《建国初期至“”前(1949—1966)潮州大锣鼓的发展与变迁》从历史人类学的视角以潮州市民间乐团为个案,叙述了潮州大锣鼓在建国初期的发展与变迁。仲立斌《广州粤剧传承与现状调查———以城市民族音乐学的视角》通过城市民族音乐学的视角,对生长在广州这一特殊社会文化语境城市中的传统乐种粤剧进行了考察。柳进军《在田野与乐谱间踱步》以一位作曲家的视角,讲述了其对云南少数民族音乐的改编与创作的心路历程。
此次会议对于音乐教育哲学和传统音乐教育问题的探讨,有益于我国音乐教育研究的健康发展。在音乐教育哲学研究方面,能够客观地关照我国学校音乐教育发展的历史和当今音乐教育的现状,批判性地思考西方各音乐教育哲学流派,同时对建立中国特色的音乐教育哲学理论进行了思考。在传统音乐教育研究方面,对从社会渠道的传承到学校渠道的传承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通过大量的田野工作,归纳总结出许多有益的经验和方法,同时从理论层面对传统音乐教育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进行了思考和论证。
本次研讨会意义深远,相信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将会促进我国音乐教育哲学和传统音乐教育及其相关研究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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