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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医学法律论文【五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4-03-18 18:57:01 来源:网友投稿

医学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4.4职务性医疗行为的职务性是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特征,正是由于职业的要求,所以《职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师对急危患者,不得拒绝抢救,否则便应当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医学法律论文【五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医学法律论文【五篇】

医学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

4.4 职务性医疗行为的职务性是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特征,正是由于职业的要求,所以《职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师对急危患者,不得拒绝抢救,否则便应当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有灾害、疫情、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时,医师应服从调遣。上述规定是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服务行业所没有的。根据医疗服务的职务性特征,在追究医务人员的过错责任时,一般不适用普通民法主观过失责任中的关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理论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产生了这种后果的。然而,作为医务人员一般并不存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问题。有哪一位医生不知道“是药三分毒”的道理?又有哪一位麻醉师和外科医生不懂得给病人麻醉可能会发生麻醉意外?给病人开刀,可能会产生失血、休克、损伤周围组织器官及其他手术意外的可能?因此,对于医生一般不存在没有预见的问题。所谓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产生了这种后果的。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民法或刑法中的关于对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立法本意,是要告诫人们:既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那么,行为人就不应当去干,否则,就应视为违法,如果产生了“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的后果,就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然而,医生却不能因为已经预见到了“服药可能会产生毒副作用”而不给病人服药,手术、麻醉可能会产生麻醉意外和手术意外而不给病人作麻醉和手术。这是医疗行为的职务性特点所决定的。如果将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理论用在医疗行为上的话,那么,所有医疗行为均不能干了,只是将医院关门才能避免预见中的后果。这显然是违背医疗规则及立法本意的。笔者查阅了国内十几种版本的《卫生法学》或《医学法学》教科书,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医学界的著作,几乎无一例外地均将民事与刑事的这一过失责任理论套用在医疗行为上,这实在是对医学科学及医疗行为的一个极大误解。有位作者在谈到医疗事故犯罪的主观过错责任时,曾举了这么一个例子:“某外科主任医师在给一名患腹腔晚期肿瘤病人作手术的过程中,病人曾两次出现心力衰竭,均经及时抢救好转,助手们劝其暂停手术改期进行,但该医师固执己见,继续手术,以致病人心脏出现第三次衰竭,终因抢救无效死亡。”该文的作者分析说:“该医师的心理活动主要是自信,轻信凭借自己的技术和经验,也会象第一、二次控制心力衰竭一样使病情得以控制,但却未能如愿,致病人死亡。”[16]文章没有交待这位主任医师是否真 的受到了刑事追究。但作者举这个例子的本意是非常明白的,就是要告诉人们,“这位主刀医师的行为,已完全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这是无视医疗行为的职务性特点,将医疗职务行为混同于一般民事行为的典型例子。也是将一般刑法学或民法学上的过错责任理论生搬硬套地用在医事法学上的典型情形。如果说该病人的死是由于主刀医师的过于自信的过错责任“所致”的话,那么该医师根本就不应当为该病人制定“手术治疗”方案,因为按照这位作者的观点,在医生为该病人制定手术方案时,即已经走出了犯罪的第一步!难道该主任医师在决定让该晚癌病人上手术台之前,就没有预见到该病人可能会发生心力衰竭或心脏猝死?如果病人在手术过程中发生了第一次心衰时,就要关腹的话,难道在下一次手术时,病人就不会有发生心力衰竭的可能?问题是很明白的,象这种晚癌病人在任何时候给他作手术均随时都可能发生心衰。为什么预见到了可能会发生心衰的结果,还要为他制定手术方案?这就是医生的职务性特征所决定的。医生不能因为预见到了有医疗风险,而放弃对病人的治疗。医生若因此而放弃治疗,这才是应当受到法律追究的违法行为。为什么在手术台上第一次及第二次发生心衰后,这位主任医师还要继续为他作手术?这正是因为这位主任医师已经预见到了如果这一次关腹了,下一次开刀也存在着同样的危险,为了避免病人开两次刀,受二茬罪,才决定在两次发生心衰后仍继续为其作手术的。宁可自己多担点风险,也不愿让病人经受二次风险与痛苦,这正是高度的负责精神与敬业精神的体现。这位医生非但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而且其职业道德是非常高尚的!治疗失败,完全是难免性并发症所造成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第3项的规定及可容性危险原则,可使其违法性得以阻却,而不构成医疗过错,更 不存在有医疗犯罪的问题。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理论,通常只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理论对于一般民事行为只有在非常情形下,如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时,才不予适用。而对于医疗行为恰好相反,它在通常情形下(即对正常的诊疗护理工作)是不能用这种理论来追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的,只有在非常情形下,才予适用。例如,有一护士在为病人注射青霉素时,本应当先做皮试的,但是由于凭着自己的经验,工作几年都未碰上1例过敏的病人,于是未作皮试就为病人作了注射,结果发生了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反应,由于该护士是故意违反诊疗操作规程,是属于非正常情形下发生的事件,因此对该护士的处理才应当适用“过于自信的过失”给予相应的处罚。由于我国法学界对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还没有吃准弄清,对医事法是并列于民法和行政法的一门独立的法律体系缺乏认识,因此,在法学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均产生了太多的误区,不仅在民法上,同时还突出地表现在修订刑法时,未将危害公共卫生罪单列一章,而是将医疗事故罪等职务性的过失犯罪纳入到刑法的第六章,与暴力抗法、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嫖娼、盗墓、倒卖文物、吸毒、制毒、贩毒以及组织黑社会犯罪等故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归到同一类型的犯罪中去了。使原先由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性犯罪案件,莫明其妙地当作一般主体犯罪划归由公安机关管辖了,这实在也是对医事法的一个极大的误解,使法律界与医务界都不胜尴尬。【

医学法律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医学生 法律素质 培养

法律素质是指个体通过法制环境影响和法制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并按照法律要求自觉地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的特征和倾向。它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概念,涉及人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行为等各个方面。

一、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重要意义

培养法律素质是当前医疗市场的需要, 医疗行业是一项服务于患者的高风险职业,疾病种类多,情况复杂,转归又难以预测。医护人员需要应对竞争激烈的医疗市场,满足患者不断提升的健康需要。所以必须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既维护患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也维护医护人员自身的权利,只有时刻将法律意识贯穿整个医疗过程,才能确保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患矛盾、纠纷。

1、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是构建和谐医疗关系的需要。和谐医疗关系的构建是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医患纠纷上升幅度十分明显,令人担忧和警惕的是,在目前的医疗纠纷中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的不多,许多纠纷演变成了冲突事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中国医师协会的调查显示,90%的受访医生对自己的职业环境不满意。医学生是未来的医务工作者,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质,采取医学与法学相结合的方法,是医学生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构建和谐医疗关系的良策。

2、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完善和优化医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的需要。医学生是我国未来的医疗卫生事业建设的骨干力量,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下,对人的素质有更高的要求。医学生应当具备更高层次、全方位的知识能力,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要具备相应的其他学科的知识;
不仅要有良好的文化素质,而且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等。法律素质是现代人才素质的重要内容。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必须学习法律基础课,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努力完善和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成长为不致被淘汰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专门人才。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和各项建设事业、对外交往,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学法、不懂法,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将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

3、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也是全党和全国人民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完成的艰巨任务。医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课,懂得基本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法律知识,有助于了解并充分认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了解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特色及其规律,进一步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地积极投身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中。

二、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方略

1、注重学习和掌握法律修养的基本知识

法律修养的主要内容是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法律修养的学习重点,在法学基础理论部分,掌握法的本质特征和涵义,了解法律的形成和发展的简要过程,了解法治的本质、特征和作用等。在宪法部分,了解宪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历史,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在部门法部分,掌握我国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结合医学院校的特点,侧重培训《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法》等,由最基本的“民法”入手,到与医疗行为息息相关的“医法”,使医学生对其有相当层次的了解和熟悉,加强自我修养、培养法律素质。

2、安排典型案例分析

在教学过程中,适当安排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案例分析。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教师精心策划,对临床上曾发生过的具有代表性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针对问题,进行详细解析,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或集体协作,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正如美国法学院的一句名言所说的那样,案例教学的目的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学生从司法审判和法庭辩论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寻找依据,进行推理,得出结论,学习过程带有很强的“务实”色彩,通过案例学习,学生能够得到相当数量的法律运用和能力的训练。

3、注重理论结合临床再教育

在临床实习中,要求学生在进行各项临床实践时都能从法律角度去分析、理解、体会。防范在医疗过程中如执行医嘱、护理操作、医学检验、配药发药、文件书写、与患者接触沟通可能会出现的潜在性问题,使学生对医疗行为中常见的可能的法律问题有较为感性的认识,也就是将法律知识渗透到医疗实践中,更牢固地培养法律意识。

4、注重知行统一,在践履中学习

前人说过:“修以求其粹美,养以期其充足,修犹切磋琢磨,养犹涵育熏陶也。”知行统一,强调践履,这是由法律修养的特性所决定的。学生通过学习讨论掌握了法律知识,这谓 “知”。但“知”并不是法律修养的最终目的,“知”的目的是为了“行”,是为了“践履”。中国古代思想家早就指出,“不行不为真知”。因此加强法律修养是知、情、意、行辩证统一的过程,只有通过个人的主观努力和亲身实践,在学中做,在做中学,不断增强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能力,慎独自守,防微杜渐,才能实现提高自己法律修养素质的学习目的。

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对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都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冯玉芝.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途径与措施[J].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2-14

[2]古津贤.高等医学院校医事法律专业教学模式探讨[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7(3)

[3]王雁菊,李江,孙明媚.医学人才法律素质的培养[J].理论界,2005(8)

医学法律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医学;
鉴定结论;
法律审查

【中图分类号】D91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8-0472-01

1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法律性质

法医学鉴定结论,是法医学鉴定人运用法医学的原理和方法,根据司法机关送检的目的和要求,对涉及刑事、民事诉讼中的尸体、活体及有关的物证和书证进行检验分析,做出的科学结论。法医学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未经司法、公安机关审定,并无法律约束力。只有当法医学鉴定结论经司法人员审查,认为正确、可信,方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作为一种法律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法医学鉴定中,鉴定方法的科学可靠,要求其尽可能不受鉴定人和被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干扰,结果稳定、客观。但是,在实际法医学鉴定中却不尽然。因此,司法工作者在使用法医学鉴定结论之前,要结合案情、调查材料、被告人口供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对法医学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和评断。因为法医学鉴定结论,是法医学鉴定人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客观事物进行检验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所以,绝大多数鉴定结论是正确的,是侦查和审理案件的重要的证据之一。但在个别情况,也会因鉴定人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不足,受检验条件和鉴定对象等方面的影响,而做出错误或片面的结论。因此,司法、公安人员对法医学鉴定结论,一是要重视,经审查认为正确、可信,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是要认真研究鉴别,不能把鉴定结论看成是“科学的判定”,而迷信鉴定结论,只能相信,不能怀疑。只有对法医学鉴定结论进行正确的评价,才能充分发挥其法律效力。

2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法律审查

法医学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相当广泛,无论是民事案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抑或是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案件,法医学鉴定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证据。然而,受其实践中固有缺点的局限,并非所有的法医学鉴定结论都能如实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如不认真仔细地审查和判断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对检察工作而言,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然成为空谈,因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提出以下几种对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审查方法。

2.1审查法医学鉴定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19 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依照法律规定,只有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法医学鉴定人或鉴定单位,做出的法医学鉴定结论才具有法律效力。未得到司法机关的批准、承认的法医学鉴定机构,或不符合条件的法医学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实际经验证明,受过法医学专业训练而有丰富鉴定经验的法医学鉴定人,对查明案件的真相,发现犯罪和揭露犯罪人最有成效。没受过法医学专业训练的医生,虽然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和医学知识,但由于缺少法医学知识,鉴定结论往往不够准确,或易出差错。

2.2审查法医学鉴定结论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医学鉴定人由于没有参与办案,而如果脱离本案的事实进行鉴定,往往难以发现问题。只有将鉴定结论和案件的客观事实联系起来加以分析和判断,才能发现法医学鉴定的内容与其他事实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结论和损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

2.3审查作出法医学鉴定结论的依据材料是否客观真实: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弄虑作假,利用假的医院诊断证明,而进行法医鉴定,使轻微伤害变成重伤害,从而造成冤假错案。因此,认真审查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证据来源,即认真审查判断申请鉴定人提交法医进行鉴定依据的诊断资料是否充分、真实、客观及是否为检验所见的全部事实,就成为审查判断法医学鉴定结论是否客观的前提,要确认申请鉴定人提供的诊断资料是否真实、客观,就必须了解申请鉴定人提供的文字资料是如何形成的,是通过何种途径获取的;
同时调取他们就诊医院的住院病历或门诊记录与申请鉴定人提交法医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文字材料进行比较,看其是否一致,是否矛盾,从而达到肯定或否定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目的。

医学法律论文范文第4篇

一结合良好医德培养,整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的必要性1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基本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要功能就是从思想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当前国际国内复杂的形势下,医学生受到各种西方价值观念和文化思潮的冲击,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想影响着当代的医学生。对此,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鲜明地以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教育医学生,引导医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 16 号文件,以下简称“16 号文件”)明确要求“学校教育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人才培养作为根本任务,把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首要位置。”“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大学生专业学习的各个环节,渗透到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各个方面。”因此,在医学生的人才培养过程中,结合医学专业特色,立足于良好医德培养,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的整合,是医学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基本要求。

2 医学人才培养的内在要求

教育部、卫生部于2009 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医学教育,德育为先。要将德育和职业素质培养列为医学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要培养学生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发展祖国卫生事业和保障人类身心健康的使命感。要进一步加强以医学职业道德、职业态度和职业价值观为基本内容的职业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道德责任感,重视伦理问题,将预防疾病、解除病痛和维护民众的健康利益作为自己的终身职业责任”。[1] 2001 年世界卫生组织的《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和2008 年我国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试行)》都对医学生的“思想道德目标”作出了明确规定:“遵纪守法,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愿为祖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生。”医学服务和研究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因此,医学自诞生之日起,就不是纯粹的自然科学,同时也是一门社会科学。在高等医学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必须着力于医学人文精神的培育和医德素养的养成,积极开展教学内容的整合,以满足医学生人才培养的内在要求。

3 适应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当前的高等医学院校肩负着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接班人的光荣使命。医学生的培养必须满足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需要和当前医学发展的要求。我国目前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面临两个方面的新挑战:一方面是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呼唤优质的、人性化的医疗服务。当前我国医疗事故频发,医患纠纷屡见报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最常见的原因主要是医护人员的人际交流不当、责任缺失、医疗服务不到位、医德素养低等。另一方面是医学模式的转变。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有了新的解释,健康不仅是指没有疾病或病痛,而是一种躯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全良好状态。在当前高度社会化的大环境下,人类的健康受到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医学也正在向生物———社会———心理模式转变,正如铭刻在特鲁多医生墓碑上的墓志铭所说:“有时,去治愈;
常常,去救助;
总是,去安慰”[2]。医疗卫生模式的转变,要求医学生有更好的医德素养与更多的人文关怀,这对医学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提出了新挑战。

二基于良好医德养成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整合的内容

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与医德教育联系最紧密、最适合全面系统融合医德教育的课程。教学中,在立足于教育部统篇教材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在理想信念、道德与法律三大块中,融入医学人文素质教育的精神,即在思想部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观、医学哲学观和价值观;
在道德部分结合中华民族传统医德,整合道德观教学内容,启发医学生思考如何做一个医德高尚的医务工作者;
在法律基础部分结合医疗法规内容,帮助医学生树立正确的医疗法律观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1 结合历史人物或事件,整合“三观”教学内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是重中之重。帮助医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首要任务。因此,在教学中可以结合有关医学的重要人物或典型事例来整合教学内容。如2013 年度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仁医胡佩兰终身献身医学的先进事迹。对这些人物或事例所展现的献身医学事业、维护人民健康的医学精神要深入挖掘、大力宣讲,以增强医学生的使命感,培养医学生献身祖国医疗卫生事业的责任感,从而帮助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 结合中华民族传统医德,整合道德观教学内容中华民族传统医德,是指我国五千年历史长河中,无数医家在医疗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影响、可以继承并得到不断创新发展,有益于后代的优秀道德遗产。如唐代医学家孙思邈(公元581~682 年)在其所著《备急千金要方》第一卷《大医精诚》一文中,论述了有关医德的两个方面:其一是精,要求医者要有精湛的医术,认为医道是“至精至微之事”,习医之人必须“博极医源,精勤不倦”;
其二是诚,要求医者要有高尚的品德修养。也就是说一个医生除了要有精湛的医学专业技术外,还必须具备不求名利、不辞辛劳的为病人服务的精神。

“16 号文件”指出,“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大学生专业学习的各个环节”。高等医学院校在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要把中华民族的优良医德传统融合进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更好地充实和丰富现代医德教育内容。

在历代医疗实践中形成的优良医德传统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仁爱救人、赤诚济世的事业准则;
清廉正直、不图钱财的道德品质;
虚心好学、刻苦钻研的学习作风;
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服务态度;
不畏权贵、忠于医学的献身精神和不断总结、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3]这些优良医德传统是古代医家心怀儒家仁爱之心、行医家精诚之术的典型,也是今天的医务工作者应该继承和发扬的优良医德传统。只有把这些优良的医德传统渗透到学生医德教育中去,其德育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可以很好地利用古代名医典范展开医德教育,如家喻户晓的中国古代医德的典范华佗、孙思邈、张仲景、李时珍,被后人赞为“杏林佳话”的三国时代的江西名医董奉,被宋代大诗人黄庭坚称赞为“轻财如粪土、耐事如慈母”的北宋医家庞安时,被誉为“贯彻古今医术”的温病学派奠基人叶天士等。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将这些优良医德传统和典范事迹融入医德规范的教学内容里,更能激发学生树立高尚医德、献身医学事业的决心。

3 结合医疗法规,整合法律基础教学内容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法律部分是对医学生进行基本的医疗法规教育的一个重要平台。医疗法规是对医务工作者医疗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手段,是一种强制性的医德规范,是约束不正当医疗行为的准则。医疗法规对于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医务工作者合法权利具有重要作用,是调节医患关系的重要法律准则。一方面,医疗法规可以提高医务工作者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对于减少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法规是衡量医疗责任的标准,利用它能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调解医患关系。

医疗法规内容包括医事法学理论、医事法律制度、医疗纠纷处理、医疗风险规避等。高等医学院校在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教学中,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医疗法规的理论教学,培养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如在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法律部分,可以调整课时安排,增加医疗法规的内容和课时,尤其是应增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重要内容的讲授;
也可以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知识讲座和知识竞赛等活动,从而提高医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医学生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高等医学院校在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教学中要加强实践教学,要充分利用当地医院、法院等社会资源,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学生进入医院进行实践活动,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和分析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医疗纠纷解决的方案和避免类似医疗纠纷再次发生的有效措施;
组织医学生进入人民法院旁听医疗事故的庭审活动,让医学生了解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据。通过对医疗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实践,帮助医学专业学生培养良好的法律法规意识,为他们日后走上医疗工作岗位打下坚实基础。

总之, 高等医学院校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要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三化”(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努力做到“三个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加强对医学专业学生的教育指导,强调主流意识形态教育。要进行献身医学、忠于医学的职业理想信念教育,让医学专业学生树立起把个人的发展进步与祖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紧密结合的职业目标。要把时代精神和中华民族精神贯穿于医学教育始终,帮助医学生养成良好的医德素养。通过培育和践行医学专业学生的核心价值观, 使医学专业学生能够正视多元化价值观的挑战,坚守当代医务工作者的医德底线,把医学生培养成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参考文献

医学法律论文范文第5篇

时间: 2003-4-1  作者:鞠 曦  

中医学是中国文化的形式之一, 由于中国哲学是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 所以, 中医学的形式必然表现出中国哲学的基本原理。就自在的中国哲学的基本原理和自为的中医学形式的关系所作的研究, 表明了中医学的思维方式在与中国哲学的基本规律的统一性中展示出的文化上的基本意义。所以 ,中医学在内容上代表了中国文化和哲学的基本形式。应当说, 想探索中国哲学奥秘的人、并认为中国哲学是不同于西方哲学的、因此具有独立的哲学形式的人, 就应在对《周易》、《道德经》和《内经》的研究上下功夫, 舍此并无其它。笔者以形而中论对中国哲学所作的概括, 就是上述研究方式的结果。既然中医学的哲学基础是在形而中的统一, 那么, 中医学本身在形而中的形式中其具体的基本规律是怎样的形式、及其这些基本规律对中医学发展的基本意义之所在, 这将是本文所讨论的内容。

一、 中医学的哲学基础

中医学的思维方式即哲学基础问题, 是近代以来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 由于近代以来的西学东渐产生的西体西用的理性进路, 所以, 对中医学的哲学研究无不是以西方哲学的思维方式、概念、范畴对中医学的思维方式进行西化式的疏解,所以, 从产生的研究结果而言, 由于脱离了自在的中国文化的基础, 因此, 应当认为这些结果根本不是中国哲学或中医哲学的本来面目。对中医学的哲学思维及其基本规律的研究只能是中国文化研究中的自在的哲学反思的结果, 因为任何文化形式的历史和逻辑的过程只能形成于其文化母体的自在性, 而不可能是以任何外来文化所可能进行的解释。西方当代的分析哲学和解释学表明, 因为西方文化的内在结构所限定, 以其自在的语言系统和思维方式对文本所进行的解释困难重重, 并且认为不可能达到本来的意义, 所以 ,其西方文化自在的文字和语言本身所进行的解释都不具备其文本意义, 既然如此, 何以能用西方的哲学和形式对中国的文化和哲学进行解释呢? 真不理解当代中国学界何以能以西体西用的方法论进行中国文化的研究, 并自以为是的认为是发现了中国文化的“基本规律”。当以其中国哲学自在的形式与这些“基本规律”进行比较后, 就会发现中西文化是绝然不同的形式, 而且就思维方式的基本性而言, 中西文化不能在形式和内容上进行简单的类比和实现思维方式的统一⑴。哲学思维与文化形式的统一性表明, 任何一种独立的文化只能是其自在的哲学思维所产生的结果, 因此, 中国文化的形式只能是自在的中国哲学思维的结果。而中医学的哲学基础和基本规律也只能在其文化母体中寻求。那么, 中医学的哲学究竟是什么形式的? 于中国哲学的关系是怎样的? 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表明, 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形成中医学的哲学基础问题。显然, 在这一研究进路中, 将构成对中国哲学及文化的反思。

我在对中国哲学的研究中, 以时空的认识论原理对中国的知识系统进行反思, 发现在中国的知识形式中, 《易经》是中国哲学的基础, 而中医学是运用中国哲学思维所产生的最成熟的知识形式, 也可以这样认为, 从中医学中可以反映出中国哲学的本质性, 所谓医易相通是也。那么, 中国哲学的本质性与中医学的统一是以怎样的原理表现出来的, 这是研究中医学的哲学规律首要解决的问题。

所以, 研究中医学的哲学规律首要的是要把《易经》的思维方式进行外化为哲学的形式, 而这也是研究中国哲学的首要的工作。我对《易经》的思维方式进行外化为哲学形式的工作是以“时空统一论”的哲学原理对《易经》之“卦”的研究中作出的, 并以形而中论的哲学原理进行了对中国哲学的概括⑵ ,形而中论的哲学思维方式表明, 时空对应的认识论原理、对应和中的方法论原理、中和统一的时空本体论是中国哲学的基本规律。因此, 对中医学能否反映出这三个基本规律是哲学反思的重要工作。

因此, 从中医学的基本原理中抽象出一般的思维方式并对其进行与中国哲学原理的整合是这一研究工作的组成部分。由于中医学的思维方式与《易经》的统一, 所以历代中医学者对医易相通的哲学问题都有相当深刻的理解, 例如,有清一代名医章虚谷说:“诗、书、春秋, 论世间事迹, 褒君子, 贬小人, 以明治乱之所由, 原非论阴阳之理者。《易》象表阴阳进退消长之理, 儒者用喻世事治乱事之道。……故易为大道之源, 医理、儒理俱在其中, 《易·辞》为儒者之言, 可用治世, 不可治病也。……概医明大道之一截, 易明大道之全体,医书岂真与易书比哉 ? 医经与易经, 体同而用异, 拙集屡申其义矣。 即将先天后天打作两橛, 遂有一橛截全体之见, 而不识其体用所在也。圣人韦编读易,不闻读医, 假年学易, 不闻学医, 盖以此也。圣人为治世之大道, 不为治病之小道, 故言某未达不敢当。然道之用有大小, 而其体一也。其所系之重, 犹先于大道, 何故 ? 盖有性命而后有道德功业。保性命者, 医道也。 其理与《易经》同出阴阳太极之源, 故体同而用异也。 ”(《章虚谷: 《医门棒喝·论易理》)显然, 章虚谷对《易经》和医经的哲学关系的认识是深刻的。由于哲学形式的外化是当代哲学的研究任务, 因此, 和所有对医易相通有相当深刻认识的古代学者一样, 这一研究是以《易经》自在的哲学思维的外化形式阐释中医学的哲学思维的。

我们已经把中国哲学暨《易经》中的哲学模式以形而中论的原理进行概括和反思, 由于在中医学中主要体现出医学的目的和方法论的统一 ──“保性命者, 医道也”,所以,对应和中是中医学中主要的思维方式和哲学方法论。以对应和中的规律进行对中医学的反思, 其表明, 在这一方法论的作用下产生的中医学哲学的主要规律是: 阴阳和中律、五行和中律与三焦和中律。下面对这三大规律进行具体的论述。

二、中医学的哲学基本规律

就中国哲学的主体性而言, 对应和中者, 人对应天地而和于中者也。因此,于道、器论之, 人是形而中之存在。而人体中之中者, 以藏象论之, 脾胃也 ,以五行论之, 中土也。以三焦论之, 中焦也。而和于中者, 人体健康之象也 ,而离偏于中者, 疾病之所出矣!辨证施治者何以谓之? 辨证者, 由症对应于阴阳、五行、三焦者也; 施治者, 和于中者也; 和者, 由治而达者; 中者, 阴阳、五行、三焦之中者也; 和也者, 阴阳和中律、五行和中律与三焦和中律者也。

“夫自古通天者, 生之本, 本于阴阳天地之间, 六合之内。其气九州九窍五岁十二节, 皆生五, 其气三, 数犯此者, 则邪气伤人, 此寿命之本也”(《黄帝内经素问·生气通天论篇第三》),“阴阳者, 天地之道也, 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 生杀之本始, 神明之府也。”(《黄帝内经素问·阴阳应象大论篇第五》),“阴阳者, 天地之道也”于主体性而言, 阴阳对应和于中者也,阴阳对应者, 时空对应之机也, 人的形而中者也。所以,于人而言,“阴平阳秘 ,精神乃治; 阴阳离决, 精气乃绝”(《黄帝内经素问·生气通天论篇第三》)。“一阴一阳者, 天地之道; 一开一和者, 动静之机。”(吴谦: 《医宗金鉴·删补名医方论卷二·六味地黄丸集注》)“阴胜则阳病, 阳胜则阴病”(《黄帝内经素问·阴阳应象大论篇第五》)。以上的论述在基本的意义上阐明了中医学的哲学基础。

所以, 如果认为“一阴一阳之谓道, 偏阴偏阳之谓疾。”(张元素《医学启源·卷之中·十、内经主治备要》)从而使之阴阳对应成为哲学本体论的依据, 那么, 我认为“阴阳和中之谓医”。阴阳和中者, 医之大用也。“气血之根皆在下, 培养在中, 发用在上。”(郑寿全: 《医理真传·卷三·问病人干咳周身痒者何故》)。“培养在中”者,“黄中通理”者是也。“人之元气,根基于肾, 萌牙于肝, 培养于脾, 积贮于胸中为大气, 以斡旋全身。”(张锡纯:《医学衷中参西录·第四卷·治气学郁滞肢体疼痛方·培脾舒肝汤》)“培养在中”“培养于脾”, 中之用也。所以, “凡人中气充足, 则署邪不能相犯 ;署气入侵, 皆气虚招之也。”(陈士铎《辨证录·卷八·内伤门》)。所以 ,阴阳和中律、五行和中律与三焦和中律者, 阴阳、五行与三焦辩证而使之和于中者也。和于中者, 后天而言, 和于脾胃者也, 先天而言, 和于肾者也, 和于脾胃者, 血之用也, 和于肾者也, 气之用也。所以, 后天而言, “人以胃气为本。”(李杲《脾胃论·卷中·饮食劳倦所伤始为热中论》)。对中土的认识,历代医家都有深刻的认识:“脾为土脏,主乎运水, 全身水道, 赖脾为通调。”(吴克潜:《大众医药·第二十四章·卫生门·健康要览》),“胃者, 水谷气血之海也”(《灵枢经·玉版第六十》), “脾胃为血气阴阳之根蒂”(沈金鳌《妇科玉尺·卷五·崩漏》),“胃者十二经之源, 水谷之海也, 平则万化安, 病则万化危。”(李杲《脾胃论·卷下·脾胃虚则九窍不通论》), “胃受司受纳, 脾司运化, 一纳一运, 化生精气,津液上升, 糟粕下降,斯无病矣。”(王纶:《明医杂著·卷一·枳术丸论》)。以哲学思维论中土者, 以章虚谷为要, 他说:“土本先天太极之廓, 为后天万物之母, 故通贯四气而主于中也……夫太极为。五行之廓者, 生物之道也; 土为太极之廓者, 成物之道也。以五行该有形, 则太极为五行之廓矣。以有形该无形, 则土为太极之廓矣。理气有回环,故生成有顺逆耳。……良以阴阳虽判而太极之体即具阴阳之中, 四象虽分而太极之体即具四象之内。所以加土称五行者, 以表土中即太极之体所在也。是故五行相生循环无间者, 以太极浑然之气流行乎中也。浑然之气无形而土居四象之中,&nb sp;通贯四气以显太极之用, 故其成物则土为太极之廓而浑然之气即寓于中矣。”(章虚谷:《医门棒喝·太极五行发挥》)。

关于中医学的哲学基本规律, 以阴阳和中律、五行和中律与三焦和中律的概括, 使之辨证施治成之所为也, 是为中医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规律也。中医学的哲学本体论是以《周易》的思维方式为基础的, 因此, 医易相通者, 哲学思维的统一性也。

三、中医学的发展方向

由上可知, 医易相通是在哲学思维中的统一, 因此, 作为中医学的文化形式而言, 其本质性与中国文化的形式及本质性是统一的。所以, 中医学在当展方向的问题, 宏观而言, 其与中国文化在当代的发展是统一的, 微观而言,是由中医学的自在的规律所决定的, 而且与当代的哲学思维密切相关。

在西医学已经于当代越来越显现出其固有的不足和缺欠的同时, 伴随着中国文化热的出现, 中国医学的优异之处同时引起了世界医学界的重视。对其进行的哲学反思表明, 从问题的发生的根本原因而言, 其所要解决的问题已不仅仅是单纯的医学问题。因为从目前西方文化的模式所暴露出的问题, 不仅仅表现在医学方面, 其更主要的问题是在西方文化的哲学方面。应当认为, 两种医学模式的优劣是在其不同的思维方式中形成的, 这些优劣还要在以后的医学和文化的进步中更加明显的表现出来。关心中医学发展的学者显然已注意到中医学的优势, 但是, 除了中医学的医疗实践上的优势以外, 笔者认为, 中医学的优势表现在哲学思维上, 中医学的成就是中国哲学思维所造成的。因此, 正是在中国文化及哲学的统一下所生成的中医学本体论, 使中医学的医学理论和实践在历史上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在当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并将成为人类医学继续发展的相当重要的参照系。但是, 由于近代中国引进西方文化和哲学以来所造成的思维定势和对中国哲学的判定的失误, 以至于造成对中医学的研究和发展形成思维方式上的误导, 影响了中医学的正确发展。因此, 从哲学的高度研究中医学的哲学本体论及其在实践中的作用, 是中医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的工作, 也是中国哲学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 由于中国的哲学思维与西方的哲学思维的不同, 以至于到目前为止,学术界还没有从固有的中国文化形式中重视中国哲学的本质性, 即中国哲学是以怎样的本体和本体论进行哲学思辩的。尽管西方的形式化的哲学思维造就了西方文化, 但是, 由于中国的传统哲学不是形式化的, 以西方哲学的形式化的概念和范畴释解中国哲学就势必使中国哲学的本质性受到歪曲, 例如, 对“道”范畴的研究, 以西方哲学形式所进行的疏解, 已使我们看到二律悖反的结论。因此,研究中国哲学的本体论是哲学和中医学发展的重大的理论问题。例如: 我们经常看到这样一个观点, 即认为中国哲学是“天人合一”的, 实际上这并不是哲学上的终极结论, 应该反思和追问产生所谓“天人合一”观念的本体及其这一思辨性的本体论哲学问题, 以最终使中国哲学的本体和本体论形式被发现出来。

从道教医学大家孙思邈对中医学的学术性质的观点能够得到中医学本体论问题的相关启示。他认为: “凡欲为大医, 必须谙《素问》、《甲乙》、《黄帝针经》、《明堂》、流注十二经脉、三部九候、五脏六腑、表里孔穴、《本草》、《药对》、张仲景、王叔和、阮河南、范东阳、张苗、靳邵等诸部经方,又须妙解阴阳禄命、诸家相法及灼龟五兆、周易六壬, 须精熟。 如此乃得为大医。若不尔者, 如无目夜游, 动致颠损; 次须熟读此方, 寻思妙理, 留意研究, 始可于言于医道者矣。又须涉猎群书, 何者? 若不读五经, 不知有仁义之道; 不读三史, 不知有古今之事;不读诸子百家, 则不能默而识之; 不读内经, 则不知有慈悲喜舍之德; 不读庄老, 不能任真体运, 则吉凶拘忌, 触涂而生。至于五行休王, 七耀天文, 须探微,若能具而学之, 则医道无所滞碍,而尽善尽美者矣。”(孙思邈:《备急千斤要方》)。由时空对应的本体论和阴阳对应和中的中国哲学可知, “阴阳者,天地之道也, 万物之纲纪, 变化之父母, 生杀之本始,神明之府也”(《黄帝内经素问·阴阳应象大论篇第五》)、&nb sp;“法于阴阳, 和于术数”(《黄帝内经素问·上古天真论篇第一》)、《周易·系辞》认为“一阴一阳之谓道”。上述的这些论述都说明了中医学本身即是关于“道”的学问, 只有把握了“道”的哲学思辩, 才能具体把握中医学, 但由于自在的思维方式所决定, 中国哲学在历史上并没有象西方哲学那样从西方文化中形成形式化的哲学, 因此,“道”就不可能在形式化的思维中把握, 而只能在存在的整体性上把握, 因此, 一个有贡献的中医学者, 必须象孙思邈所论述的那样, 非达到群书博览, 涉猎百科而得“道”莫属。因此, 举凡历史上的名医, 无一不是对“道”有深刻的体认的得“道”者, 从而使其“医道无所滞碍, 而尽善尽美者矣。”而在完成对中国的文化外化为哲学之后, 中医学的哲学基础和基本规律也将以自为的思维方式指导中医学的研究, 中国哲学的自为的形式将对中医学的发展带来根本的正本清源和本质性的进步。⑶

由于西方文化从近代开始的对中国文化和哲学的滥觞, 在当代完成对中国哲学“道”本体论的发掘, 以建构中国哲学的独立形式, 尽管无论对中医学或中国文化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 就目前的中国哲学的研究的状况而言, 却显的任重而道远。因此, 就中医学界而言, 应当重点研究中医学的哲学本体论问题, 使人的存在本质与存在本体统一, 这将是中医学今后的发展方向。具体而言, 中医学应在“道”本体论的思辩形式中, 完成对人的生命的本质性的认识,在确立可操作的形式中, 使人类的生存达到其应达到的境地。

以本文所论证的中医哲学的基本规律表明, 中医学的哲学是与中国的文化和哲学统一的, 而中国的文化和哲学是自在的和独立的系统, 是以人的形而中存在的本体论下所作出的概括, 因此, 人的存在方式应与其形而中的本质性统一。所以, 中国的文化和哲学是不同于西方文化和哲学的文化形式, 历史和逻辑均表明, 中医学的发展与其中国的文化和哲学一样有其自在的理路和规律。由此可知, 中医学在当代的发展将取决于中国文化在当代的发展, 应当认为 ,中医学的发展是与中国文化的发展一脉相承的。发现和顺应中国哲学的规律 ,以人的存在的形而中的本质性与时空层次的对应统一, 使中医学的形式在与人的存在的必然性上统一, 这将是中国的文化和哲学及中医学在今后的发展进路并将以此实现社会和人类的本体论意义上的自在的存在形式。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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