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理论学习,夯实思想基础,确立科学发展观在直运中心各项工作中的根本指导地位。学习实践活动开展以来,通过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直运中心党政班子深刻认识到此次学习实践活动,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环保申报材料【五篇】,供大家参考。
环保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一、通过理论学习,夯实思想基础,确立科学发展观在直运中心各项工作中的根本指导地位。
学习实践活动开展以来,通过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直运中心党政班子深刻认识到此次学习实践活动,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保证,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和执政能力建设、保持和发扬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而开展好本次活动,学习是基础,实践是目的。要模范实践科学发展观,就必须首先认真学好学懂科学发展观,夯实理论基础,为在环卫工作中实践科学发展观提供思想保障。结合环卫工作和中心职责,我们深刻意识到我们肩负着改善居民群众生活环境面貌的艰巨使命,必须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懂弄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重大的实践意义,认真落实中央、市、区委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工作理念,摸索出一条切合中心实际的科学、长效发展之路,为实现区委提出的“市容环境得到改善”的要求及局党委提出的“搞好一个活动、取得三大成效”的目标任务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努力为直运中心科学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我中心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党员干部政治思想素质为根本,紧紧围绕提升*区生活废弃物清运工作这个中心,加强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动员和组织党员干部率先开展起“宁我承担风险,换取万家平安”劳动竞赛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勇于奉献的岗位责任意识,学习发扬时传祥“宁愿一人脏,换来万人洁”的精神,敢打敢拼,爱岗敬业。为*区各企事业单位、小区、学校等场所做好清运垃圾工作。同时,通过创新工作运行机制,重新整合现有人才资源,激发党员干部职工“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热情,在全中心上下形成了“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良好共识。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们以理论学习为切入点,紧密结合全中心党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把学习理论知识同经济、科学、文化知识有机结合,以全面提高职工整体素质为出发点,与环卫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听许书记讲党课、观看张高丽书记讲话宣传片、集中研讨和自主学习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坚持开展每周学习日和主题实践活动,以《直运采风》、宣传栏、简报等载体加以宣传,在广大党员干部中掀起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热潮。
三、坚持以人为本,用科学制度管理人,为直运中心科学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环保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实行生产前和进口前申报登记制度。
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申请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不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在申报时,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
环境保护部负责收录并适时公布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设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向环境保护部提交书面评估意见。
第七条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新化学物质申报人(以下简称申报人)提交的材料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章申报
第八条申报人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表、测试数据报告和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等资料。
申报表的内容包括所申报化学物质的名称、分子结构、测试方法、用途、年生产或进口量、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污染预防和消除方法、废弃物处置措施等。
在中国境外完成测试数据的,完成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机构必须获得所在国家主管机关的认可。
新化学物质的生态毒理学数据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测试数据。
第九条申报人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要求保密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申报人对要求保密的内容予以公开时,应当书面告知登记中心。
第十条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新化学物质,申报人可以提出系列申报,按每种新化学物质分别办理登记证。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申报人联合申报同一新化学物质的,按每个申报人分别办理登记证。
第十二条已经列入四个以上其他国家或者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新化学物质,申报时仅需提供申报表和在中国境内完成的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免于申报手续:
(一)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每年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数量不超过100千克的;
(二)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
(三)为了进行工艺研究、开发而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数量不超过1000千克的,可以申请为期一年的免于申报,不予延续;
(四)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测试样品的。
申请办理免于申报手续的申报人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免于申报的申请表和有关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并保存该物质的科学研究、工艺研究与开发、生产或者进口的数量、客户名称等记录。
第三章登记
第十四条登记中心自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登记中心发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登记中心对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该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将书面评估意见提交环境保护部。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部自收到评审委员会的书面评估意见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材料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予以登记的,签发登记证;
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将决定通知登记中心,由登记中心将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七条对于办理免于申报的,登记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环境保护部审核。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处理建议之日起15日内对免于申报的申请做出是否予以免于申报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登记中心,由登记中心将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部对于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出予以登记或者免于申报决定的,应当将决定和新化学物质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通知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决定和新化学物质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通知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登记证持有人应当自每次实际生产、进口或者将新化学物质转移到使用者之日起5日内,向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及流向情况备案表。
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报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条新化学物质转移出生产或者进口地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新化学物质流向情况及该新化学物质的决定、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通知使用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使用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新化学物质流向情况及该新化学物质的决定、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一条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资料,保存至该化学物质公布之日。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生产新化学物质或者用进口的新化学物质从事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将该项目是否取得登记证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化学物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化学物质严重危害环境的,应当责令生产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危害,并将有关情况径报环境保护部,同时报告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环境保护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可以撤销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持有的登记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人在申领登记证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告环境保护部,由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一)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以及流向情况备案表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资料的;
环保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保险公司的理赔环节及步骤一般为:
一、受理报案
受理报案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将事故情况登录备案。
一般来讲,报案是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有助于保险公司及时了解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介入调查,尽早核实事故性质;同时保险公司又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要求及事故情况,告知或提醒申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收集方法及途径给予指导。
二、受理材料、立案
受理立案就是保险公司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理赔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需要补交材料或保险公司确定是否受理的过程。
在立案环节中,保险公司的立案人对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不清晰的,会当即告诉申请人补交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清晰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处理案件大致所需要的时间,并告知保险金的领取方法。
三、调查
调查是保险公司通过对有关证据的收集,核实保险事故以及材料的真实性的过程。调查过程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及机关的配合,申请人的配合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否则将影响保险金的及时赔付。
四、审核
审核就是指案件经办人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客观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后,精确计算给付金额,作出理赔结论的过程。
五、签批
签批是指理赔案件签批人对以上各环节工作进行复核,对核实无误的案件进行审批的过程。
六、通知、领款
环保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09】158号文)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根据《关于推进上海商业特色街区发展的意见》(沪经零[20*]154号文)等的文件要求,决定今年继续在*市开展上海特色商业街命名工作,现将有关申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⑴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规划;
⑵经营已达2年以上,且效益良好;
⑶总长度300米以上(中心城区项目可适当放宽到200米以上);
⑷同类商品或服务高度聚集,具有鲜明的定位和特色,能为消费者提供种类齐全、规格众多、设施完备、服务专业的商品(服务),在当地消费者和外来游客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⑸主营行业经营收入占商业街总收入的70%以上、品牌店(特色店)数量占街区内店铺总数的50%以上;
⑹交通便利、配套齐全;
商业与文化、景观与建筑、特色与环境有机融合,整体形象协调统一;
⑺经营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良好。服务规范,文明经商,诚实守信,无假冒伪劣商品;
规章制度完备,商业街管理机构健全,处理顾客投诉及时;
⑻符合城市管理、环保、卫生、交通、治安和消防等规定要求。在照明、电力等系统上能采用节能设备;
对周边生活无噪声、油烟等环境污染。
二、申报材料
1、内容组成
a:封面;
b:申报表。每张申报表填写一个申报项目,如须申报多个项目,可自行复制表格填写;
c:文字材料。对申报项目的形成沿革、经营特色、典型商户、管理制度、区域影响力等方面进行总结,字数不少于2000;
格式:标题二号宋体加粗正文、正文三号仿宋体;
d:特色商业街运营管理单位的工商执照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文件;
e:照片:反映特色商业街概况及相对部分不同角度的现场彩色照片。照片不少于15张,规格为7英寸。
2、制作要求
申报材料须同时以书面和电子两种介质上报。
书面:材料a—d,制作规格为A4幅面,用文件夹统一装订、材料e(照片)单独装袋。书面材料共需2份;
电子:材料a—c,编辑保存为WORD文件、材料d、e经电子扫描后保存为图片文件(JPEG、BMP或GIF),然后将以上申报材料刻录成光盘。电子材料需1份。
3、*通知和申报材料格式可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4、*月*日前,由各区县商务委将完整的申报材料送至市商务委商贸行业管理处。
三、申报命名程序
包括申报、评审、公示、命名四个阶段,*着自愿、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月初—*月*日)。根据自愿原则,由各特色商业街的运营管理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准备材料后,向所在区县商务委提出申请;
区县商务委根据申报条件和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特色商业街填写推荐意见后,向市商务委正式申报;
2、评审(*月*日—*月*日)。市商务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各区县商务委上报的特色商业街材料进行审核,开展实地考察和论证,确定入选名单。
3、公示(*月*日—*月*日)。入选名单将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4、命名(*月初)。由市商务委正式发文,公布评选出的上海市特色商业街名单,并予以宣传和表彰。
附件:1、申报材料封面样式;
2、申报表样式;
环保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一、奖补原则
按照“企业为主,政府补助”的原则,市财政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项目给予适当奖励补助。
二、奖补范围
1.高污染燃料锅炉关闭项目。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
高污染燃料锅炉关闭项目是指高污染燃料锅炉停用拆除,并办理锅炉注销证明的项目。
2.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
(1)原有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更新、改造为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锅炉的(更新、改造后的锅炉需为有资质单位生产或改造,更新后原锅炉必须拆除并办理注销证明),且更新、改造后污染物排放浓度能达到国家及地方锅炉标准要求的,在本次奖补范围内。
(2)锅炉从直接燃烧生物质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或是锅炉从燃烧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改为燃烧达到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的,不在本次补助范围内。
(3)对改造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单位,环保部门一经发现其锅炉使用的燃料不符合生物质成型燃料要求的,即取消对该单位的奖补。
(4)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关闭后,改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锅炉的,按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进行奖补。
3.高污染燃料锅炉提标改造项目。除尘、脱硫、脱硝设施任一项或多项进行提标改造,且改造后所有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能达到国家及地方锅炉标准要求的,在本次奖补范围内。
三、奖补对象
财政资金补助范围为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的项目;
新建锅炉不在奖补范围。
四、奖补标准
1.2014年完成的项目,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关闭或改为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0.1蒸吨(含0.1蒸吨)以上的按每0.1蒸吨0.2万元标准补助;
0.1蒸吨以下的统一按0.2万元的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2.2015年完成的项目,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关闭或改为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0.1蒸吨(含0.1蒸吨)以上的按每0.1蒸吨0.15万元标准补助;
0.1蒸吨以下的统一按0.15万元的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3.2016年完成的项目,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关闭或改为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0.1蒸吨(含0.1蒸吨)以上的按每0.1蒸吨0.1万元标准补助;
0.1蒸吨以下的统一按0.1万元的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4.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进行提标改造的,10蒸吨以上或额定功率7MW以上的燃煤锅炉及燃煤窑炉,每台按5万元标准补助,20蒸吨(含20蒸吨)以上或额定功率14MW(含14MW)以上的燃煤锅炉及燃煤窑炉,每台按10万元标准补助;
电力(热电)行业65蒸吨以上锅炉提标改造项目按《市“十二五”污染减排奖励办法》执行。
5.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进行提标改造的,1蒸吨以下的每台按0.5万元标准补助;
1蒸吨(含1蒸吨)以上6蒸吨以下的每台按1万元标准补助;
6蒸吨(含6蒸吨)以上10蒸吨以下每台按2万元标准补助;
10蒸吨(含10蒸吨)以上20蒸吨以下每台按5万元标准补助;
20蒸吨(含20蒸吨)以上每台按10万元标准补助。
6.导热油炉按每60万大卡为1蒸吨折算;
燃煤窑炉按实际耗煤量折算。
五、申报材料要求
1.奖补申请表;
2.市级财政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3.关闭项目提供拆除照片、锅炉注销证明等材料;
4.能源替代项目提供替代锅炉购置发票(或改造合同)复印件、现场照片、原锅炉注销证明、监测报告等材料;
5.提标改造项目提供施工合同复印件、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材料;
6.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一份);
7.材料不齐全或签字盖章存在任何缺失的项目,不予受理。
六、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
1.各板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各板块分别于每年3月底、8月底和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和环保局报送申报材料;
3.市财政局、环保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验收核实,并将验收材料、申报材料进行备案;
4.对通过审核或复核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环保局统一安排,将市级财政资金拨付至各锅炉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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