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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个人借钱担保书【五篇】

时间:2024-03-31 10:57: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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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钱担保书【五篇】

个人借钱担保书范文第1篇

接待我的是位50多岁、头发花白的老伯。他接过我的证明,略微一看,便抬起头细细地打量我。我心中不由惶惑起来,慌乱之中的我只穿了一条旧短裤与一件红背心,脚还赤着。过了好久,他才淡淡地说:“你就是那个才考上大学的孩子?”我轻轻地“嗯”了一声,便低头看向自己的脚丫。那老伯放下手中的证明,摸着花白的头发在窄窄的室内踱起步来。我慌了,心想这回准借不到钱,先前我曾听人说过,现在向银行借钱要先给红包,再给回扣,还要找经济担保人。可是,我哪来的钱给红包给回扣又找谁来做担保?我想伸手去拿回证明,因为我事先已想好:万一借不到钱,我便不去读书而去打工,我不信我不能靠自己的双手来养家。

“别急!”老伯慢慢踱过来,轻按我的手:“借多少?”

“起码要3000元。”我知道自己的学费要2000元,弟弟和妹妹至少要600元。

“3000元?要这么多?”老伯惊疑地看着我。

“是的,我三兄妹都读书。”老伯不再说什么,坐在桌边去签写一张票据。

当我捏着一叠钱正准备离开时,那位老伯突然走出来,立在我的面前,目光定定地望着我。然后,他把手搭在我的肩上,用力摇了摇:“小伙子,千万要好好挺着,以后的日子还很长。”那时,正是8月下旬,天气很闷热。我望着院外火辣的阳光,再看看手中的钱和那位老伯,泪便滚了下来。

进了学校,办好一切手续后,我便骑着一辆租来的单车吱吱呀呀地在城里转悠了几天,终于找到了两份打工的差事:替人守书摊和当家庭教师。每周三下午从一点到五点替人守书摊;
每周三、五、日晚给一个初二的学生辅导功课。

守书摊的摊主是个很和善的老头。他说他已摆了近十年书摊准备不摆了,可是他听说了我的境遇后便雇了我,说还想再摆几年。我照看书摊很是认真。时间久了,老头便夸我这样的人难得,准会有出息。可是,令我伤心的是,那个家教学生的母亲却很刁蛮。她不问自己女儿的底子如何,却要求我一定将她女儿的成绩提高到年级前5名。她还说拿了钱就得办事,就得办好事。委屈的我在一个雨后的中午与书摊的老头说起这事,老头听了,良久才抬起头,目光望向前方,说:“再忍一忍,挺一挺吧,以后的日子还很长呢!”没想到,在这异地他乡,又一个萍水相逢的人对我意味深长地说出这个“挺”字。我不禁凄然泪下,也暗下决心一定要好好挺着。

大四时,父亲的病慢慢好了起来。弟弟和妹妹也相继接到大学的入学通知书。那天,又是盛夏,我再次赤着脚,冒着火辣辣的太阳去那家银行借钱。其时,我的贷款已高达万元,银行的领导不想借了,让我往别处想办法。我没说什么,我知道我无法可想。我找到了那位曾给我签过借据的老伯。他没说什么,将我带到银行主任那儿说:“借给他吧,我担保。”我的鼻子一酸,泪再一次流了出来。我知道,这万元巨款若用自己毕业后那三四百元的工资,就是待到猴年马月也还不清,我更知道,那时候银行将会对提供担保的人采取一定的措施。但没容我想下去,老伯便牵着我走了。他又一次摇摇我的肩:“小伙子,好好挺着,以后的日子还长呢。”

个人借钱担保书范文第2篇

关键词:清末民初;
民间借贷;
民事习惯

中图分类号:K26文 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2)O1-0096-07

民间借贷一直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民间融资方式。清末民初,伴随社会秩序的解体与重构,货币财富单向流动性更为明显,民间借贷渐成社会生产、生活之常态。彼时有关借贷利率、借贷担保、债务履行等方面的习俗、惯例因地域不同而多有差异,从而呈现出多姿多彩的民事习惯。

近些年,学界已对传统民间借贷诸问题做了有益解读,各有千秋。周翔鹤的《清代台湾民间抵押借贷研究》一文以“胎借”为研究对象,对清代台湾民间抵押借贷的原因、数额、偿债年限、利率等问题进行实证探讨;
温锐的《民间传统借贷与农村社会经济――以20世纪初期(1900-1930)赣闽边区为例》一文就20世纪初期赣闽边农村民间传统借贷的状况、运作及其与社会经济关系、负面影响等问题给予重新考察,纠正了学界长期以来简单地视农村民间借贷为高利贷剥削的传统认识。李金铮在民间借贷研究方面造诣颇深,其《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

《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两书实乃填补学术空白之大作。前书中.作者从农民借贷的基本构成、农民借贷产生的诸种因素、借贷关系的传统形态、借贷关系的近代化等方面勾勒出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的变化过程,为该主题的后续研究提供些许范式;
后书中,作者就民国时期长江中下游地区乡村借贷的总体状况、农民负债之源、私人借贷与店铺借贷、典当业借贷、钱会借贷、借贷关系的近代化等进行了有开拓性的研究。俞如先的《清至民国闽西乡村民间借贷研究》一书着重探讨这一时期当地民间借贷形式与组织形态、民间典当、民间借贷利率、乡村合会等问题,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这些著述取材宏富、论证透彻,但因铺设问题较多而只能就局部区域内的借贷诸问题加以考究,鲜有“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解读传统社会中不同区域之间借贷习惯有何相同与不同,略显遗憾。基于此,本文拟以《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为主要史料来源,以清末民初民间借贷中的民事习惯为题,就各地借贷利率、借贷担保、债务履行中蕴含的民事习惯加以认真梳理,以期为规治与引导当今社会民间借贷秩序提供些许历史借鉴。

一、借贷利率中的民事习惯

(一)影响借贷利率高低的因素

传统社会,民间借贷也是一种经济行为,利率之高低不是由债权人单方面做能左右的,在一些地方表现出一定的市场趋向性。如有学者通过研究得出结论:“20世纪初期赣闽边区民间借贷都强烈地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并具有浓重的市场趋向性。”具体来说,借贷利率高低要受借贷期限、借贷数额、借贷对象及银根松紧形势等内外因素的影响。清末民初,各地借贷利率与这些影响因素有密切关系。

1.利率受借贷期限长短的影响。山东省平原、临淄、汶上等县习惯,

“银号放款,以偿期之久暂,定银币之价格。如市价每一银币值钱二千七百文,借用一个月,作价二千八百文,借用两个月,作价两千九百文,届期清偿,不另取息,否则,按月三分起算。”热河省朝阳县习惯,“该县通行钱债利息,分年利、月利、卯利三种(十日为一卯)。年利约一分五厘至一分八厘,月利一分七厘至二分,卯利一分二、三厘。”

2.利率受借贷数额大小的影响。山东省滋阳、邹平等县有“借贷利率因母金多寡而异”习惯,“凡债务利息在二百元以下者,按月三分;
二百元以上者,间有二分;
超越千元以上者,则一分以至二分不等。”福建省顺昌县有“年债、月债”习惯,“通常借本愈多,则利息愈轻,其偿期恒以年计,谓之年债;
少则利息愈重,偿期则以月计,谓之月债。”甘肃全省通行习惯,“借贷不满百串者,其利率可多至三分。若过百串者,则一分至二分不等,从未有过二分者。

3.利率受借贷对象的影响。山东省海阳县习惯,“商人相互间之借贷,其利至多不得逾一分;
非商人相互间之借贷,不得逾三分;
非商人向商人告贷,以二分为最多。山西省汾阳县习惯将借款对象身份作了细致划分,向商人与非商人借贷,利率悬殊较大。“借贷利率有商人与非商人之分,商人之中又有大商号与小商号之分。人民借贷,月利以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二五、一五为率,大商号之借贷,月利约为千分之八,小商号则以百分之一为率。江西省赣县、南康、宁都等县习惯,“普通人家放债,利息较商家为重,约自一分五厘起至三分不等,大略统计,二分或二分五者十之六,不及二分者十之二,满三分者亦十之二。

4.利率受银根松紧形势的影响。山西省清源县有“满加”习惯,“金钱借贷,有以年月计算者,亦有以季计算者,一年十二月,共分四季,每季三个月。例如,每季贷银千两,出息六、七、八两不等,利息之涨落,视银势之紧松为度,俗名‘满加’,惟多行之于商家。”江苏省上海县习惯,“拆息以银根盈虚为消长,银根宽裕时,每天每千两拆息一二钱,甚或轻至五、六分者,但银根奇紧时,拆息提高,每天每千两拆息须六七钱不等。

(二)借贷利率高低的分类

借贷利率除受上述因素影响之外,其高低还与国家调控有关。清末民初,官方当局颁行的法令规制有私放钱债不得多取余利之规定,民间借贷月利率不允许超过“三分”

(法定利率)。不过,在“皇权不下县”的传统社会,政令确难得以完全遵行,各地借贷利率高低不一。为便于梳理,可以“三分”利率为限,可将各地民间借贷利率分为零利率、低利率(月利息低于或等于三分)、高利率(月利息高于三分)加以考察。

1.零利率。通常而言,若借贷发生于情义融通的亲朋故交之间,借期普遍较短,民间习惯多不计利,届期未能还款,虽需偿付一定利息,但并不易引起纠纷。如甘肃省静宁县有“借钱不过月”习惯,“人民遇有紧急事务时,须借助于亲友者,一邀允许,当即书立约据。但约内必载明一月归还,如过一月仍是无力归还,乃得照例行息”;
奉天省锦县、通化县的“摘钱不过月、过月有利”、洮南县的“地无租价、钱无利息”与此习惯颇为类似。不过,有些地方此类习惯借期相对较长。如湖北省一些县的“佐钱”习惯,“此项借贷不取利息。借期不长,有‘佐钱’不过月的说法,但亦有的长达3、4个月的。”另外,山西省孟县“一满加利”习惯之借期更长,“债务人向人借债,如无利息,须在十个月内清偿,若满十月,即须加利。需要指出的是,零利率借贷,涉及数额较小,且多属生产、生活性借贷,其“帮困济贫”作用明显,届期未能还款,虽需偿付一定利息,并不易引起纠纷。

2.低利率。总体上看,低利率是各地民间借贷中惯常现象。如山西省五寨县有“现款告贷钱不过三”习惯,“金钱借贷,每钱一千,月利不得过三分”;
江西省赣南各县,民间借贷,“利息自一分二厘起至三分不等,大约三分者十之二,自二分至二分五者十之七,不及二分者仅十之一”;
福建省连江县,“借款利息通常每月自一分五至二分”;
湖北省一些地方利率也较低,“竹溪借贷利率,通常二分,重者三分为止,轻者一分为止。麻城借贷利率,最重者每月二分,最轻者每月一分二厘至八厘不等。”陕西省郡县、兴平县等有“公平利”习惯,“郦县民商借贷,均以二分半为公平利,兴平县所属城镇乡村,则以二分为公平利,过此,即为舆论所不许云”;
甘肃全省习惯,“通行利率,至多不得超过三分。”另外,山西省神池县、朔县、山阴县,绥远省归绥县均有“钱不过三、粟不过五”习惯;
河南省西北各县“三分利饱煞人”、山东省齐东、嘉祥等县“债务利率至多三分”也属低利率习惯。值得―提的是,台湾一地借贷利率同样不高,“银利最普遍的年利率20%~30%”,换算成月利率则介于一分六至二分五之间。应该说,此类习惯与国家法令规制并不相悖,当属公序良俗。

3.高利率。毋庸讳言,高利率在各地借贷习惯中十分常见,利率之高不仅超出常人想象,而且利率之名花样繁多。吉林全省习惯,钱债利息“通常在三、四分左右,多有至五分、六分或七分、八分者”;
东省宁阳县利率则更高,其习惯为“月息以百分之七或百分之八计算”;
湖北省竹山县有“荫子利”习惯,“借本钱一串,每日取利钱四十文,至三十日则本利收回”酗甘肃省临泽县 “每元每月利息二角,只照单利计算,每元每年利息是二元四角,就是年利率百分之二百四十的高利!”一些地方民间借贷有先行扣除高额利息之习惯,如安徽省英山县、潜山县的“七十钱作百钱或七十五钱作百钱”即是如此。清末台湾民间也有高利率陋习,如《淡新档案》中就收录有判令乡民郑邦港向债主“备还母银二百二十元,加利银一百一十元,共银三百三十元”的案例。此外,安徽省含山县的“放包子钱”,陕西省镇安县的“放账大加利”,湖北省通山、广济、谷城三县的“利息滚算人本”,甘肃省的“一本一利”等习惯都是典型的高利率。多数情况下, “债务人多因急需所致”,才会选择高利率借贷,这类习惯属陋规陋俗,它只能加重负债民众的负担。

考察上述借贷利率习惯可得出几点认识:第一,官方关于法定利率的规定在民间借贷中有一定的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还不足以完全渗透进基层社会或者底层社会之中,其影响力不太大,传统习惯反而影响力不小;
第二,中国传统社会中低利率甚至零利率并不鲜见,民间借贷并非全为高利贷,高利贷更不是民间借贷的“代名词”;
第三,借贷利率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地借贷利率之高低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总体上看呈现出一定阶层性,同一阶层内部借贷利率相对较低,非同一阶层之间借贷利率相对较高。二、借贷担保中的民事习惯

(一)中人责任的量化

“中人”不仅是中国传统民间借贷活动的重要参与者,还是将这一活动纳入既定运行秩序的维护者:“中人”是“集体的,也是累世创造的,并有着令人不得不承认和尊崇的特别权威”。清末民初,民间借贷活动中,“中人”所起作用依旧不可或缺,它在见证借贷关系最终成立的同时,更要保证债务归还的如期履行,这既是其担保角色的真实体现,也是担保责任的必然要求。“责任者,乃义务不履行之一种担保。言之于债,即债务不履行之担保。”即假使债务人届期不能清偿债务,“中人“则需担负相应的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不过,就责任量化而言,清末民初各地习惯却不尽相同。

1.“中人”对于债务人届期未能偿还债务担负连带完全偿还责任。山东省蒙阴县习惯, “普通作保,其责任以担保贷款之人为止。若卷上载承还保人某某字样,债务人至期不能清偿,该承还保人应完全负偿还之责”;
山西省平鲁县有“保债还钱”习惯,“债权关系成立时,有担保人者,一至偿还期限,债权人得直接向担保人行使债权”;
浙江省奉化县有“保证债务向从债务人诉追”习惯,“自担保人承认作保后,对于债权者一方,担保人与处于债务者地位相似……其结果,如被担保人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虽足清偿而有某种原因不能速行清偿,债权者得不必经审判手续请求担保人代为履行,担保人亦无从拒绝也。”此外,直隶省天津县,山西省偏关县、潞城县,湖北郧县,福建省漳平县、顺昌县,浙江省永嘉县,甘肃全省等地均有“中人”担负债务偿还之责的习惯。

2.“中人”对于债务人届期未能偿还债务是否担负偿还责任及责任大小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山西省祁县有“代还保人与垫还保人”习惯,“民间借用钱项,如债务者无相当物质时,须有代还或垫还保人,如日后债务者无力还钱时,则责成代还保人还钱一半;
若系垫还保人,则须全数清偿。”陕西省澄城县习惯,“凡为人作保借债,如系人银两保,即有保证债务人不得昧债及代为清偿之责;
其仅为人作保者,则无代偿义务。”绥远省和林县习惯,“担保债务分为普通及特别之二种:特别担保,负完全清偿之责;
普通担保,不过担保债务人之不能脱逃及为债务确实之证明,至清偿与否,则非所问。”

3.“中人”对于债务人届期未能偿还债务不担负连带偿还责任。这一习惯以湖北省居多,其它省份不常见。“竹溪习惯,保’证人可向主债务人请求免除保证之责,亦得要求主债务人提出相当之担保……五峰、兴山习惯,则因该地有‘保人不还钱’之俗语,保证人对于主债务人财产减少,原无何等痛痒相关之处,盖不过立于中证人之地位而已。”另外,该省其它等县也有此习惯,“甲向乙借钱,请丙作保,借券注明一年为期,厥后乙自行准甲展期二年,至期,甲无钱偿还,京山、通山、广济、巴东四县,丙不负责,乙不能向丙索偿。潜江、谷城两县,乙只可请丙帮同索讨,不能直向丙所还。竹山县,则丙原有经手之责,亦不能遽脱关系,不过代为追讨而已。”山东省无棣、聊城等县也有“保人不保钱”习惯当归人此类。

(二)抵押物分类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的担保物,更是抵押借贷关系得以成立的关键环节。清末民初,抵押物多有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也有粮食、牲畜、生产工具等动产,个别地方也有以妻女做抵押的现象。

1.以房、地等不动产作抵押物的习惯。河南省开封县有“指房借钱”习惯,“如甲借乙银千两,甲即以所管市房写一借约,注明以某处房作保,借到乙某银一千两,月利若干,或向该市房按月取租作息,或由他处按月付息,如过若干年限本息不交,即愿将该房移转等语,并将该房文约一并交付”;
山东省沂水、嘉祥、淄川、无棣、禹城、汶上、邱县有“指地作保”习惯,“凡民间借贷,类多以地作保,约定偿还日期。”需要指出的是,此项习惯在全国各地比较常见,诸如直隶省保定所属各县有“指地借债”习惯、山西省广灵县有“靠产借钱”习惯、江苏省武进县有“抵借款项”习惯、浙江省平湖县有“看借”习惯、陕西省长安等县有“指产揭借银钱”习惯,不一而足。

2.以粮食、牲畜、生产工具甚至妻女等作抵押物的习惯。山西省乡宁县有“钱迟畜飞”习惯,

“债务人揭使前款,如以牲畜作抵,期满未还,听债权人牵牡抵债”;
陕西省汉中道属二十四县有“青苗利”习惯, “借债指定现种青苗,或麦,或稻,以为抵押”;
甘肃全省有“指牲畜作保借”习惯,“如甲向乙借钱若干,契约内注明以赢赢马若干蹄缴牛羊若干蹄角作为担保,届期若不克履行债务,则债权者得主张占有保借物品而牵策以去。”除此之外,有些地区竟有以妻妾、子女作抵借贷的现象,所幸的是,此恶规陋俗并不多见。如直隶省天津等地有“使用押账”习惯,“天津贫苦人家,往往将其妻女押与妓馆营业,而即向妓馆中借贷金钱,以资糊口,以所借之金钱即名为‘押账’。

考察上述借贷担保习惯可得出几点认识:第一,清末民初,借贷关系中已初步构建出一套相对成熟、相对完善的担保制度,而“中人”正是这种担保制度的参与者和维护者,“制度”与“人”在规整着民间金融秩序的有序运行;
第二,以房、地等不动产作抵押担保,很容易致使身处社会底层的民众失去安身立命的场所,多会让其生活更加困苦;
第三,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妇女社会地位、家庭地位较为低下,女人在某些地方竟成与“牛马”相提并论的物品,以“妻女”作为抵押物,似乎更能让人从另一个视角去认识中国妇女的悲惨命运。

三、债务履行中的民事习惯

清末民初,各地对于届期不能清偿的债务都有习惯性的应对措施,这些习惯性措施往往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可最大限度地保证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不过,在具体措施上,各地习惯略显差异。

1.利息滚入母金。山西省应县有“预期加利“习惯,“向人借债,债务者预认一年利息,将此利息与原本归纳一处,书立约据,届期即照约清偿,若逾期不偿,延至何期,再另按期算利”;
陕西省长安县有“滚利人本”习惯,“凡金钱贷借,若届应偿利息之期,债务人无力给付时,债权人得将积欠之利息滚入元本,一依原定利率生息。”此外,湖北省通山、广济、谷城等县有“利息滚算人本”习惯、安徽全省有“滚利人本”习惯、福建闽清县有“硬票和软票之分”习惯、陕西省潼关县有“滚盘利算”习惯、甘肃大通县有“息金做母金”习惯,都属于此类。

2.利息不滚人母金。山东省滋阳、禹城、聊城等县有“利息不得滚入母金”习惯,“凡债务人至期仍未清偿债务时,不得由债权人将利息滚入母金一并另行起息”;
湖北五峰、竹溪等县有“债务人得请求缓期”习惯,“五峰县,债务人到期本利俱无,请求债权人展期,其债权人并不得将未还利息滚算入本”, “竹溪县之债权人,亦以不得滚利作本为原则”。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有此习惯。如山东省柄霞县、蒙阴县有“本到利往”习惯,湖北兴山、郧县等地有“利息不得滚算人本”习惯,江西省进贤县有“包息凭票”习惯,甘肃武都、文县有“限约止息”习惯,甘肃省伏羌县有“消约”习惯。

3.停利归本。直隶省清苑县有“停利归本”习惯,“债务人对于债权人苟有约定之利率,当然屈期给付利金,惟有时不能给付,经债权人声明让步,永不索债利息,即谓之为‘停利归本:陕西省长安县有“止利还本”习惯,“债务人无力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往往许可止利还本”;
甘肃西路一带有“先还母金及让利止利”习惯,“凡借贷,子过于母者,而债务者因处境之艰难.得请求债权者暂止利息,先将母金分期偿还,还清后再为让利之请求,而债权者已视此举为固然,无有不允其请求者。”除此之外,山东滋阳、蒲台等县有“先偿本后偿利”习惯,山西省兴县有“却利还本”习惯,甘肃省平罗、盐城两县有“减利或止利”习惯,甘肃大通有“先还母金”习惯。这些习惯与“停利归本”习惯并无质的区别。

4.先偿利后归本。这一习惯于各地十分少见,仅山东省出现两例。海阳县习惯,“债务人无特别声明系属还本,应以之先偿利息”;
齐河县习惯,“依充当之顺位,先还利而后还本,但凭折据往来之债务不在此限。”

5.打账或摊账、摊还。这一习惯多适用于因债务人欠款数额巨大而届期无法清偿之情形。福建省顺昌县有“打账”习惯,“金钱债权,有因债务人无力偿还,减折让于人者,而债务人亦有托原经手人向债权人要求减折或免除者。减折俗呼‘打账’,即照账打折之意也”;
湖北省一些县有“摊账之请求”习惯,“债务人负债过巨,以所有财产摊还,俗谓之摊账。其摊账之请求人,竹溪县系由债务人邀同各债权人到场,有请求让利还本者,亦有尽产摊还者;
麻城、五峰、兴山三县,亦系均由债务人邀请各债权人到场,将产业尽数公摊,并无各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摊还之事实;
郧县得由债务人自请各债权人到场,摊派亦得由各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尽产摊还,但通例均系由债务人自请各债权人到场,公摊者居多;
汉阳县则均系由各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尽产摊还。”与此习惯颇为相似的还有陕西省澄城县“变产还债”习惯、直隶省保定县“报谷归账”习惯。

6.立发财票或兴隆票。此类习惯“理想色彩”较为浓厚。直隶省天津县有“字据为发财票”习惯,“有以将来事实为条件者,如甲欠乙洋一元,甲无资力,立一字据于乙,约俟甲发财时履行债务于乙,未发财之先,停止债务履行”;
江苏省江宁县有“兴隆票”习惯,“民间债务纠葛,遇有债务者家产净绝,不能如数偿还,债权者又不愿表示让免,不得已筹一调停办法,即令债务者立一兴隆票,内中注明将来如有寸进或兴隆之一日,所该债务完全偿还字样(其余款式与普通票据同)。在债务者一方面以为可以暂舒目前之急,固极愿为之,债权者又以其系属一种条件之债权,亦亟欲执此为将来索偿之证据。”另外,江西省玉山县,湖北省宜昌县、通山县、广济县、巴东县、潜江县、竹山县、谷城县、竹溪县、兴山县、麻城县、郧县及安徽省和县等地都有“兴隆票”习惯。

考察上述债务履行习惯可得出如下认识:传统社会中,血缘、地缘关系相对较近,欠债,虽是一定要还,但偿还债款的习惯因多是建立在借贷双方在长期互信、合意的基础之上,所以,即使债务人一时无力偿还,作为债权人的一方便会适当减免利息或延缓还款期限,出现强制履行债务的现象当不多见。

四、结语

解读历史,不仅在于认清历史本身,也在于为现实提供历史借鉴。“借贷问题是研究乡村社会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啊究清末民初民间借贷中的民事习惯,不仅有助于窥探传统金融经济纷繁复杂的历史表象背后隐藏的制度与文化,而且对于有效维系当今社会民间金融秩序不无历史借鉴。众所周知,“民间金融虽属非正规金融,但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制度优势、信息优势、成本优势、速度优势”,这表明民间金融有存在的需求与成长的土壤。近年来,随着国家货币调控政策累积效应日趋显现,各地民间借贷愈发普遍但却乱象纷生,引发的纠纷诉讼频见报端,民间借贷风险正在拷问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市场化取向的金融体系改革是我国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金融时报》于2011年9月7日刊登理论探讨文章《民间借贷:制造馅饼还是陷进》,对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突出问题做了深刻解读,读后不免让人有所沉思:规范和治理民间借贷中的金融监管立法是不是在时间上、层面上出现了滞后、真空?毫无疑问,以完善立法为途径规治民间借贷行为是必需的。现今社会处于转型之际,仍带有不少的“乡土味儿”,与“乡土社会”一样,相沿成习的习俗、惯例依旧以“准法律”的强制力量调适着社会运行秩序,其作用不容忽视。卢梭曾说:除了根本法、公民法、刑事法之外,“还存在着第四种法,而且是重要的法;
它既铭刻在大理石上,也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它是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过时或消灭时,它会使它们恢复活力或代替它们,它会维持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用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我们说的就是风俗、习惯……具体的规章不过是拱顶上的拱梁,而缓慢诞生的风俗习惯才是拱顶上难以撼动的基石。”旧由此看来,规治民间借贷乱象,让陷阱无处容身、让馅饼表里如一,除尽快加强金融立法外,还应从传统社会借贷习惯中挖掘公序良俗,尊重之、培育之、引导之,为其发挥势能营造合理的市场机制平台,民间借贷就一定能走上阳光路径。

注释:

①借贷关系从存在形式划分看,传统社会中民间借贷主要有实物借贷、货币借贷、典当及合会四种,同于篇幅,本文所探讨的民间借贷仅以货币借贷为例。

个人借钱担保书范文第3篇

借条格式范本一

借条

因在电脑城购买一台电脑资金不足,向张三借到人民币现金贰仟(¥2000.00)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工商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计息,并约定于20__年x月x日前本息一并归还完毕,空口无凭,特立此据。

此据

借款人:李 四(盖章)

担保人:王麻子(盖章)

年 月 日

借条格式范本二

借条

今借到张三(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现金123456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圆整,年利率7.56%,20XX年2月30日前本息一并归还。

此据

借款人:李四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

借条格式范本三

借条

借款人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出借人__________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元,借款期限_____月,月利率____%,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借款人(签章):

共同借款人(签章):

日期:

借条格式范本四

借条

今 借给 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借款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 ×%,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全部本息于**** 年×月×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 圆整,即¥** 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借条格式范本五

借条

本人(借款人)_________今借到(出借人)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

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____个月,利率为每月_____%,全部本息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还清。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需征得出借人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同时出借人有权私自出售与借款人有关的任意资产或股份用于追回借款,需通过上诉法院解决的,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借条格式范本六

借条

今借到__人民币__元整(年利息__%),年 月 日 前还清本息。

特立此据为凭。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借条格式范本七

借条

因个

人财务能力有限,购房需要资金,特向 先生/女士借款¥ 万元,大写人民币 。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星期日,还款日期:
年 月 日星期一。总计借款时间 个月。

借款利息为:5.6%(年利率,此处是银行贷款利率)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注: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借条下面空白处

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日期:
年 月 日星期日

身份证粘贴处

借条格式范本八

借条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兹因 近来手头不便,而向 借款,共借人民币 元整

(大写),人民币元(小写)。

借款期限为: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违约责任: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违约金人民币元整

(大写),人民币元(小写)。

借款人(签名并按手印)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借条上

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立据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立据见证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借条出具时间 :
年 月 日

借条格式范本九

借条

现因借款人_______因经营__________(写借款用途)需向贷款人_______借款人民币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整)。借款种类为现金,借款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款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 按时一次性偿还清______借款加利息。借款利息为:
0.5%(年利率),特立此据为凭。

借款人:______ (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贷款人:______ (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见证人:______ (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借条的标准格式,必须达到以下几点要求:

一、标题一定要写“借条”二字,切莫被别人故意误写成“欠条”, 特别注意:虽然都是钱在别人那,但在法律上结果却是完全不同的;

二、一定写明“今借到***现金***元,注明大写***圆整。特别注意:核实大小写相一致,如果大小写数额不一致,司法实践中会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一定写正确出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同时一定要写明借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避免发生纠纷时再去核实借款人身份是否重名等问题;

四、如果不能确定要求借款人什么时候归还,建议出借人不写归还日期,这样时效上可以保证20年,而不会由于一时忘记导致时效超过不能收回。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写上归还日期与不写归还日期差别不大。

五、如果要求给利息,一定要写明,法律规定:不明确约定支付利息的,归还时要求利息的是不予支持的;

六、借条最好是在A4纸上先将借款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纸张的右下方,然后在上端书写借条,另外,注意:签字后最好请他或(她)以右手大拇指(我国无论是法院或律师等司法实践中都是严格执行右手大拇指)捺指印。

七、因为他在向你借钱,主动权在你手上,所以在借钱之前完善手续是不成问题的。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金流动日渐频繁,私人借贷成为一种现象。民间借贷的案子在民庭案件中占的比例也正逐渐变大。当事人甚至一些法官常常把欠条和借条这两种重要的民事证据弄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别了厘清。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二、性质不同。

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诉讼时效不同。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四、证明力不同。

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完整的借条或欠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

3、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

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书写借条和欠条时的注意事项:

1、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5、还款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注意写法。

借条格式

借条书写注意事项:

1、准确书写姓名

出具借条时一般借款人会署名,这是常识,但是有些人有学名(大名)、乳名(小名)、字、号、绰号,还有的名字音同字不同。借条作为表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法律文件,署名应当准确、规范、严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签署。作为出借人对借款人的署名应当高度重视,一般稳妥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携带身份证,按照身份证上的名字署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可能有些人觉得这个建议小题大做,但真正发生争议时可以省却不少麻烦。本人曾一个案件,借款人的名字为同音字,读音相同用字不一样,借款人后来否认自己有这笔借款,也否认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自己,最后只能提起笔迹鉴定,费了不少的功夫。同理,借条上对出借人的名字也应当准确,本人的一个借贷案件,由于借条上出借人的名字为同音字,法院立案庭不予立案,最后只好到派出所户籍室,要求出具证明为同一个人,但派出所不清楚情况,不同意出具证明,要求到居委会开证明再到派出所盖章,绕了许多圈子,才把案子立上。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由夫妻两人共同署名,以做到有备无患。有些人在经济状况恶化后会利用假离婚来逃避债务,其配偶往往以不清楚借款情况、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不认可欠债。

2、明确约定利息

个人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有些人碍于情面,对借款是否计算利息含糊其辞,为今后纠纷埋下了隐患。俗话说“亲兄弟,明算帐”,在金钱往来上亲朋好友之间更应当明明白白,这样反而更有利于长久保持情谊。因此,借贷时应当明确借款有偿无偿,有偿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是月息还是年息,利息是同本金一起支付还是提前分段支付。这些情况都要在借条上约定清楚明确,才能避免以后发生纷争。一般民间借贷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如果是有息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3、借款期限

借贷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为期满之日起2年。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至后2年内及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以防止因为诉讼时效已满而丧失胜诉权。生活中常见情况是出借方进行过多次口头催促还款,但由于没有保留书面证据,一旦面临诉讼时在时效上就存在重大的举证风险。其实有一个办法可以轻而易举解决这个问题,即“新桃”换“旧符”,如果在催促还款时借款人暂时无力清偿借款,可以在诉讼时效将要届满前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以新借条换取旧借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时效届满问题。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但要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4、提供担保

如果借贷数额巨大,为确保借款资金安全,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担保有物保和人保两种方式,物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或他人(当然要经过同意)的财产担保(一般为不动产),这样就要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比较麻烦。最好使用人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亲友在借条上签字作保。担保应当使用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尽量拉长一点,不能短于借款还款期限。一旦发现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丧失还款能力,应当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以防止保证期间届满,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致使担保落空。

个人借钱担保书范文第4篇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3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利息每万元月息________元,乙应于每月____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个人借钱担保书范文第5篇

合同编号:

质权人:
县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
(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借款人__签订的荣__年委托字第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__县__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__)农信社__年保字第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 ,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__万元[(__)农信社__年借字第__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借款人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甲为的担保贷款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为佰拾 万元 (__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四、反担保质押财产:乙方的工资收益权。

五、特约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1、甲方与借款人、贷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2、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延长偿还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4、甲方与贷款人协商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

5、贷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规定(贷款到期30日内)书面通知的。

(二)甲方从代偿后的次月起(包括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而代偿的),即可委托乙方所在单位逐月从乙方应领的全部工资及其它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甲方代偿资金得以全部清偿。若乙方变动了工作单位,甲方将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扣付。若乙方出现下岗、辞职、辞退情况,即无工资性收益时,甲方将依法继续申请执行乙方的个人家庭财产。

(三)乙方有以下行为,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以其家庭财产或合法收益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

2、乙方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

六、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__万元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借款人各执一份,抄送乙方工作单位和贷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县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工作单位: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质押担保合同纠纷案例

**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银行郑州分行商城支行等质押担保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唐宫中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孙X,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人:冯XX,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商城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北段。

负责人:梁XX,该行行长。

委托人:喻XX,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人:种XX,北京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银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一马路8号银基商贸城。

负责人:苗XX,该行行长。

委托人:喻XX,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人:种XX,北京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商城支行(以下简称广发行商城支行)、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银基支行(以下简称广发行银基支行)质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豫法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百灵、钱晓晨参加的合议庭,于20**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尹静担任记录。上诉人洛玻公司委托人孙喆、冯锦卫,被上诉人广发行商城支行、广发行银基支行的委托人喻峰、种泉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2月24日,洛玻公司出具了一张承诺函给广发行商城支行,内容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有98年12月30日所开出定单壹张,号码为00005818,金额为贰千叁佰万元整。现将此定单质押给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商城支行,为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年,在一年由若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偿还本息,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商城交行,可凭此定单支取款项用于归还贷款。在一年内若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这笔贷款本息,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可随时动用这笔存款。特此承诺。此定单不挂失,不提前支取。”

同年12月30日,广发行商城支行与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房地产公司)及洛玻公司签订《广东发展银行贷款合同》,合同编号:98124029,约定:由广发行商城支行向银基房地产公司贷款2185万元,期限12个月,贷款日期自1998年12月30日至1999年12月30日;并约定由洛玻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同日,广发行商城支行还与洛玻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及附件“质押物清单”,合同编号仍为98124029,约定:该合同为上述贷款合同的从合同,洛玻公司以“质押物清单”所列之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设定质押,质押担保期限为1998年12月30日至20**年12月30日。“质押物清单”为空白。

同日,洛玻公司将其2300万元款项转存入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银基分理处(以下简称银基分理处),银基分理处为其开具了编号为IXVⅡ00005818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该证实书标明存入日为1998年12月30日,到期日为1999年12月30日,年利率3.78%,在备注栏内标明“本证实书仅对存款人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还注明“凭印鉴支取”。

当日,广发行银基分理处将2185万元贷款支付给了银基房地产公司。贷款到期以后,银基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20**年10月,广发行银基支行将洛玻公司在该行的存款予以扣划用以还贷。

另查明,20**年12月31日,洛玻公司聘请的香港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对广发行银基支行进行银行询证时,广发行银基支行出具证明称洛玻公司在该行有定期存款2300万元。

还查明,经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批准,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银基分理处于20**年1月18日升格为广发行银基支行。本案一审期间,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证明:1996年1月26日至20**年1月18日间,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银基分理处的业务隶属于广发行商城支行,广发行商城支行于1998年12月30日贷给银基房地产公司的2185万元原由广发行银基分理处管理,广发行银基分理处升格之后,该笔业务由广发行银基支行管理。

洛玻公司在存款到期后,要求广发行商城支行返还《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被拒绝,遂于20**年10月26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与广发行商城支行签订的是质押合同,未明确质物。广发行银基分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注明不得质押,其将该开户证实书作为质物交给广发行商城支行属质押无效,质押合同亦未发生法律效力。请求确认《质押合同》、《广东发展银行贷款合同》之担保条款未生效,质押担保不成立;判令广发行商城支行返还《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立即将存款2300万元及其利息86.94万元返还洛玻公司;判令广发行商城支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4.29万元,利息235.4625万元,其他损失74万元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

一审审理期间,洛玻公司又以广发行银基支行依据广发行郑州分行的指令,将其存款予以扣划,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广发行银基支行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向原审法院提出追加广发行银基支行为第三人的申请,原审法院予以准许。

广发行商城支行答辩称,1998年12月30日,双方所签《质押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洛玻公司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洛玻公司以质押为目的特2300万元款项专门交存我行,取得证实书后又将此证实书交给我行,我行对此质物交付行为已予以接受,这充分说明双方以特定金钱为废物而非以定单为质物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一致的,请求驳回洛玻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广发行银塞支行答辩称,我行原称广发行郑州分行银基分理处,业务上隶属于商城支行,20**年1月28日,经人民银行批准升格为银基支行,本案所涉《质押合同》虽然是洛玻公司和广发行商城支行所签,但具体是由我行履行的。在银基房地产公司贷款到期未偿还的情况下,根据《质押合同》,我行可以扣划洛玻公司在我行的存款,即使我行无权扣划,广发行商城支行也可以去扣划,因为本案质押合同是依法成立和生效的。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洛玻公司在广发行商城支行与银基房地产公司的借款合同中,承诺为银基房地产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又向广发行商城支行出具承诺函,同意为银基房地产公司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洛玻公司与广发行商城支行签订质押合同,仍表示愿对银基房地产公司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1999年12月30日,洛玻公司将其在广发行商城支行的存款2300万元转存入该行131031-620-01-0000049帐号,广发行商城支行为其开具了编号为IXVⅡ00005818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后洛玻公司将该证实书交给广发行商城支行,属于第三人以特产将金钱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从证实书交付时起,双方之间的质押合同即已生效,洛玻公司称质押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该院未予采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之规定,在债务人银基房地产公司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广发行银基支行有权扣划该笔存款用以优先受偿。洛玻公司认为本案质押合同的质押物是《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该质押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故本案质押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其要求广发行商城支行和广发行银基支行返还开户证实书,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赔偿有关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的规定,该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驳回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0045元由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洛玻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洛玻公司是以权利(存单)进行质押,而非以特定化的金钱(动产)作质押,一审法院认定洛玻公司以特定化的金钱作质押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二、本案质押合同因权利凭证未交付而没有生效,《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是存单质押法律关系中法定权利凭证——定期存单,广发行银基支行曾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银行询证函》上确认2300万元定期存款不存在为他人债务设定担保的情况,洛玻公司依法不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三、洛玻公司与广发行商城支行签订质押合同和洛玻公司在广发行银基支行存款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广发行银基支行是贷款合同的债权人与事实不符,广发行银基支行无权扣划洛玻公司存款。四、广发行商城支行应自行承担违反人民银行禁止性规定办理存单抵押贷款的法律后果。请求: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豫法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确认洛玻公司与广发商城支行所签订的编号98124029的《质押合同》、《广东发展银行贷款合同》之担保条款未生效,质押担保不成立;判令广发银基支行返还存款2300万元及利息84.94万元;判令广发银基支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本第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广发商城支行和广发银基支行共同承担。

被上诉人广发行商城支行和被上诉人广发行银基支行共同答辩称:一、质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担保条款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二、本案质押合同、承诺函在性质上属以特定化金钱为质物的动产质押。本案中,洛玻公司在银基支行开户并存入2300万元,并将2300万元的占有权实际转移给商城支行即属于将金钱以特户的形式特定化向商城支行提供质押担保。三、《银行询证函》只能说明银基支行证明洛玻公司在银基支行处的存款数额,不能作为双方不存在质押关系的证明。主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举出新的证据,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本案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洛玻公司与广发行商城支行之间的质押担保法律关系,二是洛玻公司与广发行银基支行之间的存款法律关系。

就前一个法律关系而言,洛玻公司与广发行商城支行签订的《质押合同》、《广东发展银行贷款合同》及洛玻公司出具给广发行商城支行的《承诺函》,约定洛玻公司以质押的方式为案外人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发行商城支行贷款提供担保,各方对此均无异议。其中《广东发展银行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和《质押合同》中没有约定用于质押的标的物,仅在1998年12月24日《承诺函》中约定以定单质押提供担保,并约定:若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偿还本息,广发行商城支行“可凭此定单支取款项偿还这笔贷款本息”,该内容符合实现权利质押的法律特征。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是权利质押担保。之后,洛玻公司在广发行银基支行存入定期存款2300万元并取得号码为0005818《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承诺函》注明的定单号即此号码,尽管洛玻公司称《承诺函》上的日期和定单号码是广发行商城支行后填的,但从实际履行看,洛玻公司实际交付给广发行商城支行的就是号码为00005818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因此,可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和实际交付的权利质押的质押标的物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4月2日的《关于暂停存单抵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和1997年11月15日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均规定《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也明确载明:“本证实书仅对存款人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可以出质的权利中亦没有《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故洛玻公司和广发行商城支行约定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出质的质押行为,不符合法律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规定,应属无效。

在本案一、二审中,广发行商城支行主张本案不是以权利凭证作质押,而是将金钱特定化出质的动产质押。该主张与其同洛玻公司的约定不符。从实际履行看,洛玻公司将2300万元款项存入广发行银基支行,取得存款证实书,按照货币所有与占有相一致原则,此时2300万元款项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洛玻公司仅享有对广发行银基支行的债权,而不享有对货币的所有权,其不能在享有对广发行银基支行的2300万的债权的同时,再享有该2300万元货币的所有权,并以此作动产质押。从货币的特定化看,洛玻公司在广发行银基支行开立的只是普通存款帐户,其既没有同广发行银基支行约定将该帐户与其他帐户相区别,也没有约定该帐户的资金属专项使用,广发行银基支行亦无法将该2300万元款项与该行的其他资金相分离,故没有特定化。从洛波公司是否将2300万元货币移交质权人广发行商城支行占有,广发行商城支行是否实际控制了该货币看,本案的质权人是广发行商城支行,洛玻公司同广发行商城支行之间发生的是质押担保关系,而洛玻公司将款项存入的是广发行银基支行,与广发行银基支行养生的是存款关系,尽管两家银行同属于广东发展银行,但实际上他们分别有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许可和营业许可,分别对外开展金融业务,应属相互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主体,从广发行银基支行系接受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的指令扣划存款的事实看,也证明了这一点。广发行银基支行称其业务原隶属于广发行商城支行,不能得出广发行商城支行可以代替或指令其从事经营活动的结论。故洛玻公司将2300万元款项存入广发行银基支行,并未将货币移交给质权人广发行商城支行占有,广发行商城银行不能实际控制该款项。从质权的实现看,洛玻公司在《承诺函》中明确如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期还款,广发行商城支行可凭此定单支取款项用于归还贷款。由此也可以看出,广发行商城支行若实现质权还需凭存款证实书去支取款项,不能直接用未特定化的 2300万元货币偿还其债务,也不符合货币作动产质押的特征。故洛玻公司关于本案不构成特定化的货币作质押,其不应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广发行商城支行关于洛玻公司将2300万元存入广发行银基支行系以货币特定化作动产质押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对此项的认定属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广发行商城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了解和遵守金融法律规范,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但其却以中国人民银行明令禁止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作质押,发放贷款,对质押合同无效,不能收回贷款,造成损失,具有明显过错。洛玻公司为广发行商城支行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明确注明不得质押,其对本案出质标的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亦应属明知,对本案质押担保无效与广发行商城支行具有同样的过错,故对广发行商城支行不能收回贷款的损失,洛玻公司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广发行商城支行可向债务人继续求偿。洛玻公司赔偿广发行商城支行损失后,亦可向债务人追偿。洛玻公司关于广发行商城支行应自行承担抵押贷款法律后果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豫法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广东发展银行银基支行返还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载明的2300万元存款本金、利息及存款到期日之后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很好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自存款到期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扣除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广东发展银行商城支行支付的2185万元贷款本金的50%及贷款发放日至扣划还款日利息的50%的款项之剩余部分。广东发展银行商城支行对广东发展银行银基支行在本案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判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045元,由广东发展银行银基支行和广东发展银行商城支行共同承担50%,即80022.5元,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即8002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45元,由广东发展银行银基支行和广东发展银行商城支行共同承担50%,即80022.5元,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即80022.5元。上诉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上诉人广东发展银行银基支行和广东发展银行商城支行将其承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22.5元直接给付上诉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X 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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