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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绿色税收;
可持续发展;
环境税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
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
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
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
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
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
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
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
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
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
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
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
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
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
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
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
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6、税率的确定要有助于扶持企业的成长
税收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法,立法,立法听证制度
立法听证制度,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其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等通过一定方式(常见为听证会)陈述意见,为立法机关审议法律法规提供依据的一种立法制度。该制度服务于立法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因而日益为学者和立法当局所重视。“对公民来说,政府服务的直接成本是税收,课税的方式会明显地影响他对扩大或缩小这类服务的态度。”[1]由此可见,税收是公民与国家之间最直接最根本的经济关系。进而言之,税收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脐带,经典作家了揭示税收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2]笔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生成,税收的合法性、民主性及科学性问题将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关注,立法听证制度在税收立法领域的采用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一、立法听证制度的源流与本质
立法听证制度是借鉴和移植司法听证制度而形成的一项程序性制度,肇端于英国。“自然正义”(naturaljustice)原则要求裁判者听取双方的陈述。《圣经》中“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的箴言,在司法上落实为“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平地听取”(aman‘sdefencemustalwaysbefairlyheard)原则。这是法官据以控制公共行为(publicbehavior)的程序手段之一,也被认为是现代听证制度的直接的法理基础。[3]在美国,与“自然正义”相对应的术语是“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体现为“实体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dueprocess)和“程序性正当程序”(proceduraldueprocess)两部分。前者具体铭刻于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即“无论何州不得不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
而后者运用得更为灵活,从司法的“两造对抗”逐步扩大到行政和立法领域。经过50年的发展,美国的立法听证制度日益完善,堪称世界上立法听证制度最完备的国家。随后,欧洲大陆以及亚洲的日本等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建立了自己的立法听证体系。
在我国,听证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96年至1999年,其标志是1996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在我国的法律中确立了听证制度;
1998年5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掀起价格听证热潮,听证一词正式为国人所接受。第二阶段,1999年至今,其标志是1999年9月广东省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就《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举行我国第一次立法听证;
2000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34条)和“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58条)随后,立法听证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得到了更多的采用,有些地区制定了立法听证实施办法,丰富了实践性。
立法听证的核心就是给予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一个陈述意见表达观点的机会,它的本质是一种程序法,是保证立法活动顺利进行的程序法,是对实体法的必要补充。现代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对政府[4]权力合法性的质疑,推动了权力控制的实践,即用行政法等实体法的形式,让公权力在既定的轨道上运行。“实体法的控权效果是与其缜密程度成正比的。”[5]然而政府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时,要求权力行使的灵活性,即允许权力在一定范围内有自由裁量的空间,由此实体法对权力的控制产生了困境。因为实体法对权力运作范围的合理推定不是自足的,于是程序法开始被人们所重视,以此为契机,听证制度从司法领域扩展到立法领域,从事后补救走向事先预防。听证制度给利害关系人和政府一个博弈的平台,在“讨价还价”(bargain)的公平对抗中,来求证权力运作的界限。
二、立法听证制度引入税收立法的必要性
立法听证引入税收立法的价值,在于立法听证所固有的功能满足税法的需要。必要性价值的求证问题,就是立法听证制度的普遍性作用在税收立法这个具体的特殊的领域的体现。一般认为,立法听证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1)信息收集;
(2)实现直接民主、体现民意;
(3)促进良法;
(4)协调社会利益;
(5)立法宣传。[6]笔者认为,立法听证制度引入税法的价值,集中体现在于三个方面。
第一,满足税收立法法治化的要求。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税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由法律加以确定。国民根据法律的规定纳税,政府根据法律的规定征税。而规定纳税和征税关系的法即税法,由此,立法的法治化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前提和依据,当且仅当所制定的税法是良法,才能要求税法主体依法办事。立法的法治化,“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守法,遵守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从而保证立法内容的合法性。”[7]税收立法应当以宪法为依据,遵守《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听证制度为《立法法》所确认,当然适用于税收立法。如果税收立法程序存在规制的缺失,立法的随意性将大大增加,导致立法成为征税权滥用、侵犯公民财产利益的工具,不仅损害税法的权威,而且影响到政府的社会公认度。此外,从立法听证本质上看,作为一种程序性规则,能够防止各种人治的因素,如领导指示,主观随意性等等,保证立法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
第二,满足税收立法的民主化的要求。“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8]从这个定义上看,民主与“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相联系,也可以这样认为,当某个决策影响全体成员的利益,那么该决策的作出要求民主程序。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性反映人民国家的税收运作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权是实现人民利益的需要,税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纳税主体的范围随税种之别而有所不同,但就宏观而言,税赋的主要负担者是人民。税收的立法是民治的立法,组成社会的成员将其劳动成果的一部分贡献出来,而该集中起来的劳动成果又将使用于增加社会成员共同福利方面,这种关于贡献和再分配劳动成果的机制,是社会成员自治协商的产物。显然,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看,税收无非是每个人都将其经济利益的一部分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税法是社会成员间关于再分配的经济契约。那么,社会成员就有权对这个契约的制定
发表自己的看法,税权和税法的产生是直接民主和公共契约的必然结果,因而税法比其他法律部门更要求民主的成分。但是直接民主下的税收公共契约,仅仅在非常之小的城邦国家才有实践意义。贡斯当和麦迪逊很快发现,在疆土广阔,人口众多的国家里,直接民主破产了,完全自治的税收契约也无法实现。社会成员由古代的全职公民(full-timecitizen)变成了兼职公民(half-timecitizen),公民不再亲自参加“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代议制的间接民主产生了并且成为现代民主的主要样式。我们不难发现,在代议制民主下,由人民选出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再由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这个过程就有异化的可能,公意容易被私化,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偏离甚至背叛了民意;
而且选举的级数越高,民意的表达就越可能被掩盖。政府以民意制定税法的过程将轻易地被社会成员提出质疑。于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在税收领域中产生了。立法听证制度成为税收立法直接民主的渠道,它一头连接着政府当局的立法机关,另一头连接着纳税主体具体的现实的生计问题,各种利益冲突将通过这个渠道进行交流和对话,用文明的宽容的但又批判的方式进行税赋博弈。立法听证制度同时满足了促进税收立法民主化所必备的全部条件,即立法主体的广泛性,立法行为的制约性,立法内容的公平性和立法过程的程序性。
第三,满足税收立法科学化的需要。假设政府的税收收入为S,政府提供公共商品的成本为C1,政府自身运作的成本为C2,在不考虑政府其他财政收入的前提下,有等式:S=C1+C2+ΔC.ΔC反映的是税收资源的隐性流失,或表现为政府效率低下,机构臃肿,或表现为私设小金库,截留税款等腐败现象。ΔC的控制,是税收立法民主化和法治化的问题;
而S,C1,C2的确定,是一个纯科学的问题,即价值无涉(value-free)的技术性问题。税收立法的科学化集中落实在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及减税、免税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涉及财政、金融、税制等学科领域,为立法当局所陌生,但又是税收立法成败的关键。只有从实际出发,从中国国情出发,尊重客观实现,吸收专家、学者参与立法,用科学的理论知道税法的创制,才能避免立法上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从而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益。科学的税收立法需要依靠财政学,税收学等经济学专家、学者提供的理论模型和数据预测,立法听证制度能够充分发挥信息收集的作用,成为税收立法的必要程序。
在的维度中,税法是建立人民公意基础上,调整社会成员与政府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立法听证制度所蕴涵着的民主价值,是与税收立法内在要求吻合的,因而民主价值是该制度价值体系中的核心。税收不仅仅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主要手段,而且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之一,因而具有较其他部门法更强的精确性,立法听证制度基于信息收集的科学性是税法合理性的保障。而民主化和科学化的目标,必须通过法治的形式得到实现,所以立法听证制度对税法制定三大贡献是相互融合的,这种融合是所制定的税法成为良法的程序性保证。
三、税收立法应当如何引入立法听证制度
(一)、立法听证制度引入的法律依据及其适用范围
立法听证制度的自身功能满足了人们对税法良法化的价值追求,不仅如此,现行的法律体系,也为该制度的引入提供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27条第2款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立法听证制度引入税收立法符合宪法的精神,人民有权利要求参加听证,国家机关应当给予意志表达的渠道。《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发[2000]11号)要求“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特别要重视基层群众、基本群众的意见,集思广益,多谋善断。在立法工作中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和“起草规章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尤其是基层组织、基层群众的意见。”国务院部委以及地方立法立法机关在制定较低阶位的税收立法性文件时,采用立法听证程序亦是合法的。
理论上认为,我国立法听证范围原则上包括,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和立法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情形。[9]税收立法显然可以归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情形。而税法体系又包括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个子体系,前者根据税种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资源税法和行为税法等等;
后者主要包括税务机关组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等。笔者认为,立法听证制度主要适用于前者,因为税收实体法所规定的内容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的财产利益,如果立法失误,将产生国家权力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严重后果;
至于后者,则更多体现着管理的理念,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冲突是偶然的、次要的,又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体系作为补救机制,而且税收程序法一经制定,在一定时期内不会发生变动。鉴于听证制度的启动和运行要以相当的成本为代价,所以立法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税收实体法的立法。
(二)、税收立法听证的参加主体
根据立法听证制度设计的本义,参加主体通常包括立法听证的组织机关、主持人、书记员、调查人员、证人、专家学者、利害关系人、委托人等等。税收立法听证的参加主体随着将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涉及内容的不同而不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利益冲突来确定参加主体。笔者以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立法为例,进行具体分析。(1)组织机关,即立法机关,制定汽油柴油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它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制定有关征税范围和税率的部委规章。(2)主持人,由立法机关指定,并且没有利害关系,一般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民间团体组织或学术机构的代表担任,如税法学会的理事等,立法机关予以协助和监督。但立法起草小组的成员不能成为主持人。(3)听证员,由立法机关指定,协助主持人组织控制听证运行,一般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从事法律事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民间协会或大学相关领域的资深人士担任,如从事涉税业务的律师、会计师、教师等。(4)书记员。(5)当事人及其人,即与所立之法有直接利害关系并经组织机关同意参与听证的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又进一步转嫁到消费品使用者身上,所以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应包括石油化工的生产企业,原油或成品油的进出口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以及私家车主代表等等。(6)其他参加人,亚太经合组织国家在对于“环保型”税制的初步研究中,汽车和燃油征税越来越多地考虑到环保因素,将生态税思想贯彻到对能源产品的征收中,成为我国消费税改革的理念。[10]因为含铅汽油、无铅汽油和柴油对环境污染存在差别,所以可以用差别税率来引导燃油消费。三种燃油之间的税率的相对关系的数据分析是一个纯技术课题,这就要求环境
保护机构从事燃油污染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此外,从事消费税研究的专家学者也应当参加听证,从各国实践中总结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其他参加人是一个兜底的范围,立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灵活采纳,其目的主要是保证税收立法的科学性。立法起草小组成员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往往是听证的主持人,笔者认为,立法起草人员与当事人一样是立法听证的参加人,可以围绕起草的法案进行质证和辩论。
(三)、税收立法听证的程序
立法听证制度是程序性的规则,所蕴涵的价值,所实现的目标都要通过程序来实现,否则该制度将形同虚设,并造成政府资源的浪费。一般将立法听证程序分为三个基本步骤:准备程序,进行程序和笔录使用问题。[11]笔者仍以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立法为例,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立法听证会的准备。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在确定召开听证会后,公告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征求意见稿,拟定听证会的议题、时间、地点和相关权利义务,在规定期限内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书面通知可以在部委定期的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可以向主要科研机构如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天则经济研究所和高校发出邀请函。鉴于税收立法多以中央立法为主,各地参加者直接现场参加未必现实,那么可以开辟网页吸收意见,发表意见者必须留下真实姓名,对自己的言行负责,遵守基本的说理规范,其意见才被立法机关采纳。
第二,立法听证会召开。由书记员宣读立法听证会的纪律,由主持人宣布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当事人的名单以及工作单位和职务,介绍其他参加人,并询问回避事宜。立法机关介绍草案的内容,提出议题,并就有关问题接受参加人的询问。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围绕立法听证的议题发表意见。燃油的生产、进口企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可以提供合理的模型,说明税收问题对其行业的影响。环境保护机构可以提供统计分析的数据,说明三种燃油的污染问题。科研机构合高校的学者可以提供国外的或历史上的理论成果及个案材料,帮助确定博弈的均衡点。听证参加人在主持人的引导下相互辩论。立法机关作最后发言。听证笔录经由各方参加人核对签字,并收集各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合证据。这一阶段,是立法听证的主要阶段,而立法听证的思想源于司法,司法程序当然可以予以借鉴。“审判型听证”将是税法立法听证的发展方向,在这个模式下,主持人和听证员完全独立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可以是民间学术机构的公共知识分子,而包括立法起草小组成员在内的其他参加主体根据其代表的利益不同形成质证和辩论的双方。
第三,听证报告的公布。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综合各方意见,作出听证报告,并将争议焦点和采信理由一并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立法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辖区公开;
新闻媒体可以进行相关报道,或者举行新闻会,接受社会监督。
税收是公民与国家最重要的经济关系,“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共和国以收税人的姿态表明了自己的存在。”[12]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税收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点要求税收立法实行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税收立法采纳听证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在深化税制改革,推进税收立法之际,分析立法听证制度的实践价值,将其引入税收立法,也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的一个议题。
注释
[1][美]詹姆斯·M·布坎南:《民主财政论》,穆怀朋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4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94页。
[3]参见汪全胜著:《立法听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4]本文所使用的“政府”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范畴,而不仅仅包括行政机关,泛指国家权力的存在形式。
[5]黄凤兰、甫玉龙:《论立法听证的必要性》,载《求索》2003年第2期。
[6]参见前引[3]汪全胜书,第13页下。
[7]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
[8][美]卡尔·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页。
[9]参见前引[3]汪全胜书,第155-156页下。
[10]参见[英]桑福德主编:《成功税制改革的经济与问题》第3卷,杨灿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页;
另见董庆铮等编著:《税收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210-211页。
税收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作为完善国内经济发展外部环境的主要支柱之一,税收直接影响着区内经济的发展。税收作为市场主体必须考虑的交易成本,也影响着市场主体的投资能力和投资意愿。对于离岸金融而言,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发展如此迅速、风行世界,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刺激。正如2007年3月公布的全球金融中心竞争力调查报告中所显示的,税收法律制度已成为提升全球金融中心整体竞争力的最重要指标。我们甚至可以这样断言,是税收优惠造成了离岸金融市场的产生。在西方世界,离岸金融经过数十年的发展,那些人们耳熟能详的离岸岛如英属维尔京、百慕大群岛等已然成为了避税天堂的代名词。这些“避税天堂”对于离岸金融业务基本不课征任何赋税,只是象征性地征收税率极低的印花税。由于资本的趋利性,许多跨境金融公司利用这些国家逃漏税款,离岸金融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了企业避税的代名词。有鉴于此,在西方国家的税法理论中,离岸金融的税法调控也逐渐由税收优惠向税收监管转换。那么,就我国而言,对离岸金融业务的税法规制的重点在于监管还是优惠?理论界对此多有争论。我国现行的相关税收法律制度也主要着眼于反避税的防杜规定领域。然而笔者认为,我国的政策制定者绝不是要打造出一个避税港型的离岸金融市场,而是要设立一种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金融平台,以拓宽融资平台。过度的监管和高税率是与税法中的税收中性原则相违背的,尤其对于离岸金融行业而言,税收中性的重要性更显突出。这是因为离岸金融业务是典型的国际金融业务,对税收有着极强的敏感性。一旦税率过高,超出其预期的交易成本,影响投资者和消费者偏好,资金就会自动向“税收洼地”流转,从而人为地规避高税收地区的税法规制。这就要求市场机制在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中尽可能地发挥基础作用,必须使税法给金融市场带来的损失只能限于纳税额,不能使金融主体承担除税收以外的损失或负担,避免因课税而增加企业的其他交易成本。⑤正如台湾大学葛克昌教授所言:“过高的税率,影响纳税及工作意愿,形成地下经济,整体经济受害,税收亦受影响;适当降低税率,则有多方面的功能,而不一定会减少税收。”⑥所以,在海峡西岸经济区离岸金融业务初创之际,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扶持与发展,而非过分的为拓宽税源而伤及企业资本。在行业成熟发展之前,空谈监管意义不大。为渊驱鱼不如放水养鱼,优惠的税收政策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吸引各方资金,实现两岸金融业对接,从而带动区域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
二、离岸金融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检讨
(一)立法体系缺陷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于维护人权、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它表现为所有税收事项均为立法事项,且人们仅限于法律明定的范围内负担纳税义务。长期以来,我国在税收问题上始终呈现出“政策性有余而法律性不足”的缺点,离岸金融领域也不例外。虽然长期以来学者一直呼吁全国人大制定统一的《离岸金融法》,但立法者始终未能在制度层面予以回应。基本法的缺失给离岸金融行业在实践中造成了许多困扰,如离岸业务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中外资银行待遇不统一、离岸金融业务中国际法律冲突无法解决等,同时还导致了离岸金融税收法律制度的紊乱。目前,离岸金融业务的税收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中央部委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这些法律规范各自为阵、杂乱无章。有些规范长期未经修订,时效性差,有些规范之间相互抵触,造成了离岸金融业务的相关税法规则愈发复杂化。另外,在实行首长负责制的行政机关,其立法难免带有些许部门利益和个人专断的色彩,其民主程度和代表性与人大立法相比都有明显不足。因此,法律的矛盾、冲突和立法漏洞就难以避免,这样既严重制约了企业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税法的适用与遵从。同时,这些法律如前所述,大多是从监管角度出发,对离岸金融业务的税收予以规制,而在税收优惠层面,几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对税收优惠问题做出规定。此外,离岸金融行业的税收立法问题缺陷还表现在地方立法缺位上。这不单单是离岸金融行业的个案,也是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通病。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呈现出一种“最高行政机关越位、地方立法机关缺位”的尴尬局面⑦。由于各地拥有纷繁复杂的金融环境,地方立法机构为促进区域内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有必要在立法层面予以回应。
(二)具体税收法律制度缺陷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政府面向目前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征缴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等税费。其中以营业税为主要税种,税率为5%。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较,我国对离岸金融业务所课征的税率明显偏高,且无任何优惠措施。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额为税基的一种流转税。目前,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在营业税征缴问题上主要存在税率过高与重复征税这两大问题。1.营业税税率过高。我国现行的营业税税率分为三档,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需要说明的是,在1997年至2000年,我国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为8%,在2000年《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时,立法者出于鼓励金融创新,拉动第三产业发展的目的,决定从2001年起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由8%降至5%,这充分体现了立法者的善意。但如今5%的税率依然明显高于建筑业等行业3%的营业税税率水平,仅次于娱乐业5%-20%的浮动税率。更为关键的是,金融行业的实际营业税税率还要更高,这是因为,教育费附加(3%)和城市维护建设费(7%)都是以营业税税额为税基计算的,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还需附带缴纳上述两项费用。这样计算下来,金融机构的实际营业税税率可达到6%左右。从表3所显示的2006年至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税实际税率中我们可以看出,8年间,其平均营业税税率达6.09%。从理论上说,资本流动的速度和频率将受到税收负担的影响,税收负担越高,其流动速度就越慢,因此,对资金融通活动课征的税收应尽可能避免对资本流动造成不必要的阻碍。但从上述数据我们不难看出,当前离岸金融行业所面临的税收负担无疑阻碍了资本的流动,从而限制金融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2.离岸金融行业重复征税现象严重。除了税率过高这一问题以外,金融机构在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时还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在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时购入的商品中所含的增值税无法进行抵扣,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它的实际负担者便等同于商品的购买者———金融机构。具体而言,营业税并非按照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的差额征收,而是按照营业额的全额进行征收,这使得金融机构在资本流动中所支付的费用和收取的价外费用、代收费用也被计入营业额中进行征收,所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款也无法得以扣除,从而造成非净值征税的后果。⑨因此,金融机构在无形中承担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双重负担。虽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在营业税征缴方面实施差价征税,但差额抵扣的范围又被立法者限定在了一个纳税年度内,排除了跨年度抵扣,这就使得差价征税的实际效用大打折扣。因此,在实践操作中,重复征税的问题依然无法得到避免。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反观与大陆一海之隔的台湾地区,其相关税法制度较大陆更加完善和科学。根据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从事银行业、保险业、投资信托业、证券期货业等金融机构除经营非专属本业的销售额外,一律适用2%的营业税。同时对离岸金融中所涉及的新台币拆款、外币拆款以及离岸证券业务等免征营业税,⑩除了上列免税项目外,其它离岸金融业务征收的营业税也不同于大陆地区的传统营业税,而是更为科学的“加值型营业税”。所谓加值型营业税就相当于大陆地区法律规定的增值税。即以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这样就将整个产业链条中的税务抵扣环节全部打通,重复征税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三、未来发展路径构建
(一)建立多层级、完善的法律体系离岸金融作为金融界的新成员,具有广泛的国际性,是一种新兴的金融形态,伴随着这种金融形态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与国内金融和传统国际金融相比也有着很大的特殊性,尤其是金融监管层面,它给传统规则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因此,一部规范的法律和明确的定位对其健康发展来说无疑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尽早把《离岸金融法》排上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是很有必要的。在《离岸金融法》中,可对离岸金融的税收问题做原则性规定,以呼应我国《立法法》第8条所规定的税收收入事项的法律保留原则。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可授权国务院及其部委就离岸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具体税收问题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弥补人大立法的滞后性,确保日新月异的国际金融创新始终能得到税法层面的回应。在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方面,笔者认为中央不宜再“一刀切”,而应当设定一个浮动税率,由地方立法机关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灵活选择适用税率。地方政府通过税收杠杆来调节地方经济发展,也是税法宏观调控职能的内在要求。海峡西岸经济区作为“先行先试”的改革先行区,特殊的税收立法优惠是有助于其发展的。形成一套中央与地方共同架构的立法体系,来规制和引导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这实际上也是对我国宪法第15条“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的落实。
(二)将离岸金融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2011年底,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在方案中,中央选取上海为试点地区,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2013年12月13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再度发文,将邮政业和铁路运输业纳入营改增范围之列。至此,除金融保险业之外的所有现代服务业基本被纳入到了营改增的范畴之中。在我国营业税税率高、税基广、税负重的特征下,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与创新势必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基于前文所做的分析,离岸金融行业的税制改革势在必行。但是,由于离岸金融行业自身的特点,在全国范围内骤然推行改革尚有难度。因此,可以利用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对台离岸金融业务为契机,分阶段进行税制改革,最终实现离岸金融业务改征增值税的终极目标,并在试点期间内探索出一条可复制、可推广的离岸金融税制改革模式。笔者认为,在区内的试点工作可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调整现行的营业税法律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离岸金融业的税率普遍较低,在试点的第一阶段,立法者应以降低企业营业税税率为主要目标。为避免税率骤降造成金融业波动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我们可以借鉴2000年立法者所采用的逐年减税法来降低营业税税率,例如从2015年起每年将营业税税率下调1个百分点,直至最终降低至1%。瑏瑡在将离岸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降至1%后,为有效解决重复课税问题,可以海峡西岸经济区为试点,推行增值税在离岸金融业的扩围工作。增值税作为一种更加中性和规范的税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地方政府财政对金融业的税收依赖度较小,在经历过营业税税率下调的缓冲后,改征增值税不会对地方财政造成太大的冲击。在改征增值税后,各地方立法机构亦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离岸金融业的税收负担,对增值税税率做适当调整,以确保在较大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负,即做到“营业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营业额×营业税税率”,根据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我国金融业的增值率为69%,营业税税率按现行5%计算的话,改革后的离岸金融业业增值税应不高于7.25%(5%÷69%≈7.25%)为宜。
四、结语
税收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宋代;
税收;
征管;
启示
宋朝可谓中国历史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宋朝建国之初(太平兴国年间)的财政收入最低(为1600万贯)也达到唐朝的两倍,而到绍熙元年最高时达6800万贯,为唐朝的8.5倍。①但由于冗兵、冗官、宗奉、郊赉等花费,宋朝的财政支出也非常大,有历史记载的北宋7次财政记录中,3次盈余、3次赤字,1次盈亏平衡。②拮据的财政状况使宋王朝必须千方百计增加收入,其中一个主要途径就是税收。宋代税目繁杂琐碎,据不完全统计,南宋时苛捐杂税名目最多时达六七十种,是唐朝的4倍以上。名目繁多的税赋也使现在流行的各种舞弊方法在当时已是屡见不鲜,包括重复收税、收税不开凭证、随意变更征税对象等。如“(绍兴二十一年正月)癸巳,将作监主簿范彦辉言州县凡遇科催,急于星火,或寄外廊而专事侵偷,或任揽纳而专给虚钞。钞簿不销,致多挂欠。间遇州郡催督严紧,遂于民间多端掊率。上户则敦请赴县,待以酒肴而科借之。中下之户,不与朱钞,故已纳税赋,勒令再纳。又最其下细民,则搜刷丁钱,诡立名项,曰补亏,曰失收,曰复撑,曰排门。或入老不除,或已除再籍。”③为应付各种各样的舞弊行为,宋代设计出一套较为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即使以现在的标准来看,这套制度也有其合理性。
一、民赋簿籍记录
中国古代历朝征收赋税的重要依据是民赋簿籍,宋人更认为民赋簿籍和税赋的关系就像庄稼和土地的关系:“盖簿书乃财赋之根柢,财赋之出于簿书,犹禾稼之出于田亩也。”④宋朝立国之初,鉴于五代战火初息,人口流离,簿籍散落的局面,宋太祖多次下诏整顿簿籍:如“太祖建隆四年十月诏曰:……如闻向来州县催科都无账历,自今诸州委本州判官、录事参军点检逐县。如官元无版籍及百姓无户帖、户抄处,便仰置造,即不得烦扰人户。令佐得替日交割批历,参选日铨曹点检。”⑤
各种簿籍的编制过程一般由下级向上级汇总,“州县造夏秋簿之前,先由乡司造草簿;
乡司造好草簿后,送县汇总。”⑥有关诸县造簿的具体做法如下:
“(天圣)三年七月,京西路劝农使言:点检夏秋税簿,多头尾不全,亦无典押书手姓名,甚有揩改去处,深虑欺隐失陷税赋……今乞候每年写造夏秋税簿之时,置木条印一,雕年分典押书手姓名,令佐押字。候写毕,勒典押将版簿及归逃簿、典卖析居割移税簿,逐一勘同,即令佐亲写押字,用印记讫当面毁弃木印。其版簿以青布或油纸衬背津般上州请印,本州干系官吏更切勘会,委判勾官点检。每十户一计处,亲书勘同,押字讫封付本县勾销,仍于令佐厅置柜收锁。如违,依法施行。”⑦
可见,宋人造夏秋税簿时,必须将历年进行核对,并将归逃簿、典卖析居割移税簿等逐一勘同,并妥善装订保管。
同时,为提高效率,宋代还规定必须及时造册,“造夏税籍以正月一日,秋税籍以四月一日,并限四十五日毕。”⑧对官员未及时造册上报的处罚包括杖责、流放等,如《庆元条法事类》规定:
“诸官物交界讫,账历无故违限不送磨勘司,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⑨“诸州县镇场务季申通判厅经总制钱物状,违限者各杖八十;
即通判厅审覆供申提点刑狱司,违限者徒二年;
本司点磨申尚书户部,违限准此。”⑩
二、完善的会计凭证账簿管理体系
会计凭证、账簿是经济活动和财政财务收支较系统全面的记录,对税收监督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宋人对此已有较深的认识:“夫钱谷之渗漏非一朝一夕之间遽能如是也,实起于朝廷会计之制不立,历年既多簿书,漫不可考,故官吏因得而为奸”[11],因此,宋代时的会计凭证、账簿监管体系已经较为完善。
1.完税凭证记录
宋代的凭证是老百姓完税的证明,因此宋朝对完税凭证的管理也比较严格,主要体现在凭证的开具和防伪上。
(1)凭证的出具
虽然一些捐税金额不大,但逐笔逐户开具凭证手续繁杂,宋朝规定可以合并开具完税凭证。“人户纳奇零税租凭由”明确记载:“某乡某都人户姓名若干人,几月几日合钞送纳今年夏或秋税租奇零物帛之类共若干数,内集户姓名纳若干。”[12]同时为防止合并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宋朝规定必须按期足额开具发票,“至纳毕,于簿末结计正数及合零就整,若每色剩纳到数并奇零残欠,画一朱书,限三十日,二万户以上限五十日,官吏保明具钞数同簿送州磨勘。”[13]
(2)凭证的防伪
为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宋代使用各种印鉴以防伪造。税收交纳时以钞作为凭证,未纳之前,其钞未用印,称白钞;
课利交纳之后,其钞盖上税务团印、条印,称朱钞。一些不法之徒也开始伪造税务团印来获利,为防止伪造印鉴,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宋朝不断创造出一系列印鉴防伪方法,其中一个创新是团印,即印鉴上可以体现日期,如“将逐年团印样制旋行增减,大小间以篆颖为文,庶可区别新旧,检察欺隐。”[14]同时定期更改印鉴图章的款式,各个不同税赋的印鉴也不尽相同,某项税赋征收后,相关印鉴也随即销毁:“诸受纳官物团印(仓库各别为样)、长印、梢印,州县长官监造,起纳日以印样缴送销簿官司,对钞比验,至纳毕长官监毁。”[15]
2.账簿管理体系备份和保管
宋代的账籍体系包括登记统计资料的簿册、财政财务收支历和各种簿、账、状、旁通等,分别对应于现在的明细账、总账以及分类账等。账簿体系设置的总布局可分为两个系统。一是由中央到地方的管理系统。其编制账状是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的,州编制账状是以所属诸县账状为依据,路编制账状,则以所属诸州账状为依据。二是在京诸司库务的管理系统。这个系统变化较大,元丰改制前属三司或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改制后属太府寺、司农寺,并隶属于户部左右曹。但可以发现,不论地方系统或在京诸司库务系统如何变化,其隶属关系与财经机构隶属关系是一致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其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3.凭证账簿的处理方法
(1)凭证账簿的备份
宋代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为防止假冒、揩改、毁失等,经常是一式数份,使参与某项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以防止任何一方作弊。如政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发运副使贾伟节奏:“……臣尝仿周官数目,凡要之法,稽令甲都簿之名,列为三簿:一以付司录官,一以付军资库,一委之之(之衍一字)县令,参互以考其成。则催科盈缩发纳登耗,如指诸掌,不可以毫忽欺。”[16]如税钞是一式四份:“绍兴十三年臣僚言:赋税之输止凭钞旁为信,谷以升、帛以尺、钱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钞,受纳亲用团印。曰户钞,则付人户收执;
曰县钞,则关县司销籍;
曰监钞,则纳官掌之;
曰住钞,则仓库藏之,所以防伪冒备毁失也。今所在监、住二钞废不复用,而县司亦不即据钞销簿,方且藏匿以要赂。望申严法令,戒监司郡守检察受纳官司,凡户、县、监、住四钞皆存留,以备互照。从之。”[17]宋代户籍是收纳税租征发徭役的重要依据,登记户口的账簿亦采取一式四份。“诸户口增减实数,县每岁具账四本:一本留县架阁,三本粘连保明,限二月十五日以前到州;
州验实毕,具账连粘管下县账三本,一本留本州架阁,二本限三月终到转运司;
本司验实毕,具都账二本连粘州县账,一本留本司架阁,一本限六月终到尚书户部(转运司申发税租账日限准此)”。[18]
税收账簿、簿历、凭证等是税收监管的重要依据,宋代规定不得亡失、脱误或欺弊,否则将受到重惩。《宋刑统》依唐律规定:“诸主守官物而亡失簿书,致数有乖错者,计所错数,以主守不觉盗论。”[19]议曰:“厩库律,主司不觉盗者,五匹笞二十,十匹加一等,过杖一百,二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庆元条法事类》卷17《毁失》规定:“诸公人亡失见行公案、账簿、簿历等,及应架阁文书,限满寻访不得者,断罪枷锢;
再限通满百日不得者,降壹资(限外得者复旧资);
县吏人杖捌拾。”
(2)账簿记录方法
为了防止一些官吏在账簿上的舞弊行为,包括“乡典受赇,随时更改或续添收一项”,宋代规定了严格的账簿记录方法,特别规定了对账簿空白处的处理,包括“目下不得空字,有空纸者用墨勾抹”。[20]这种做法在现代会计账簿记录中也仍然得到体现。与此同时,账簿还要求用正楷大写记录。
(3)账簿的及时登记
舞弊的另一种常见办法是不即时朱销,延期登账,事后再行举催。对此,宋代规定了严格的注销登账的时限:县级必须于收税当日注销钞簿,县向上级部门的报送一般要求在5日之内。一旦有延误,有关官吏必须承担责任。其具体做法是:“诸仓库各置销钞簿,具注送纳钱物数、年月日、纳人姓名,候获官钞对簿销凿。监官书字用印,其钞常留壹纸,以千文字(当为字文)为号,月壹架阁并簿专留本处,备官司点检。”“税租钞仓库封送,县令佐即日监勒,分授乡司书手,各置历当官收上。日别为号计数,以五日通转。每受钞即时注入,当职官对簿押讫,封印置柜收掌。”[21]“每遇受纳之时,置历收钞,具若干钞数,次日解州;
州置历即时送县,县委主簿当日对钞销簿。候纳毕日解簿钞赴州,州委官点磨,庶革追扰乞取之弊。”[22]
三、统一的税收入库途径
通过截留需上交的收入,私设小金库是从古至今一种常见的舞弊方法。宋代一些地方为隐瞒侵欺财政收支,不把某些钱物收支记入该记的账目,而是另置会计账簿文历,以便贪污、挪用、肆意支出等。如“(绍兴)十二年三月六日,臣僚言天下财赋所以常不足者,侵蠹之者广也。今州县大抵皆自立名色,别置文历,移彼作此,蓄为私帑,轻费妄用,逾越法制,莫可稽察。”[23]为此,宋朝廷规定了统一的税收收入途径,要求所有相关收入必须解缴到指定账户,这种做法有效地防止了税赋的流失。如“州县诸司所入,一金以上尽入军资库收掌。要使取之民者,悉归于官,官之用悉应于法,则虽不加赋而用自足。”[24]
四、税收的审计
税赋征收上来后,还要进行审计是否有隐漏欺弊,这种审计是对官吏政绩考核的一种重要指标。审计由上级官吏限期进行,一般采用抽样的方法。审计时必须对照相关簿籍记录,和上级下达的任务进行对照。“诸州磨勘税租簿,所差官听选吏人分定户数,先以租数照逐应纳数,次以钞旁对已纳数比磨增亏,以吏人姓名印钞簿上,本官躬亲抽摘审验。三万户以下,限九十日;
每一万户加三十日,至半年止。官吏保明申转运司,若磨勘不如法,本司觉察,别差官吏覆磨,即不得互差。”[25]
1.审计报告的编制
如审磨出账目有亏失隐落失陷者,审计官吏就必须撰写报告。《事类》卷48《税租账》载有“保明磨勘出税租亏失酬赏状”,兹节录如下略加说明:
保明磨勘出税租亏失酬赏状
某路转运司
据某州申据某官姓名状准某处差,磨勘出某州某县某年夏或秋料税租某物亏失,陈乞酬赏,今勘会下项:
某官某年月日准某处差,磨勘某州某县夏或秋税租钞旁簿历等
某县税租共管若干户,于某年月日磨勘,至某月日毕
磨勘亏失出税租下项:
某乡村某户姓名下系某年月日如何亏失,某料租税某物若干,至今计若干料,共计亏失若干
审计院、磨勘司审磨,并同官吏姓名
干系人姓名等,各已如何勘断及追理
磨勘吏人姓名等,已如何给赏
检准令格云云
右件状如前,勘会某官磨勘出某州县亏失某年某料税租某物共若干准令格该某酬赏,本司保明并是诣实
谨具申
尚书户部谨状
年月日依常式
此状可算作一个简式的审计报告,具有现代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其中呈报者是某路转运司,呈报审批的主管部门是尚书户部;
审计的对象和范围,即某州某县夏秋税租;
审计的起讫日期,即某年月日磨勘,至某月日毕;
查明的问题及其性质,即磨勘出亏失税租若干;
根据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的意见,即如何勘断及追理。
2.官吏的奖优罚劣
(1)对地方官吏的奖优罚劣
为鼓励督促地方官吏完成税收征管工作,宋代统治者采取立额赏罚的办法,对按期、足额、超额缴纳税款的官吏给予奖赏,对无法完成税收征收任务的官吏进行处罚。赏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从经济上进行赏罚,包括增俸、罚俸,或赏钱、罚钱;
二是对官吏提前晋升或推迟晋升,即减磨勘或展磨勘若干年等,有的甚至直接予以升陟或降差遣。《事类》卷30《经总制》规定:“知、通考内收经制钱及额无拖欠违限(谓如额数二十万贯,收及二十万贯已上,方合推赏):二十万贯以上,减磨勘二年;
一十五万贯以上,减磨勘一年半;
一十万贯以上,减磨勘一年;
五万贯以上,减磨勘半年;
一万贯以上,减磨勘一季;
一万贯以下,升一年名次。”
宋代还对某些负责税收征管的官吏实行连坐制度以使这些官吏各自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这大大增强了官吏的责任感。如太平兴国八年五月,“令诸州掌物务官吏亏岁课当罚者,长吏以下悉分等连坐”。[26]
(2)对审计官吏的奖优罚劣
宋朝廷还用奖惩的办法督促负责审计的官吏要忠于职守,认真勾考。负责审计的官员如果失职,有错误就要受到处罚:“诸州审磨税租簿,吏人故为隐漏者,徒二年;
有亏失审磨不出,杖一百;
即因而受乞者,论如吏人乡书手揽纳税租受乞财物法。”[27]
另一方面,如果钱粮账目有隐落失陷被审计官员查出的,则根据其数目大小对审计官员予以奖赏。“雍熙三年二月,诏自今勾院检举三司失陷财赋,每一百贯,其本司吏给赏钱十贯;
五千贯已上,仍补职名。如本司吏庇藏其事,不即中举,为他人所告,当行决配。赃重者,当行极断。告者每百贯给赏钱二百贯;
三千贯以上,仍补职名。主判官及干系人知而故纵。并当重行朝典。”[28]从这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宋初对勾考出失陷的奖赏额的比率已是10%;
到了神宗元丰年间规定“钩考隐漏官钱,督及一分者赏三厘”[29],其比率更高达30%。审计人员的奖赏与其业绩密切相关,极大调动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五、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一些宋代的税收征管制度在今天看来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总结为以下五点:
1.重视社会信息的收集整理
税赋监督的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合理性,不合理的税赋要么使百姓负担过重,各级官吏也难以完成税赋任务;
要么使朝廷财政收入不足,这些都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宋代虽然屡经战火还是非常重视对各地民赋簿籍的收集整理。这使朝廷可以比较准确地了解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水平,无疑为税赋的合理化提供了前期保证。如何完善社会统计信息并使其为税收征管服务是我们现代应该研究的一个课题。
2.完善账簿管理方法
账簿是记录、分析税收信息的主要渠道,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宋代的账簿管理方法已经较为科学,包括账簿管理体系、账簿的备份,及时登账以防舞弊以及各种账簿记录的具体要求等。对于违规行为也制订了各种详细的处罚措施。与之相比,我国现在的账簿管理方法并未有本质的突破,反而有所弱化。如虽然对账簿的保管、登记也有一些明文规定,但实际上并未得到严格的遵守,许多违规违纪案件都有各种(故意)遗失账簿、延期登账和随意更改记录的行为。对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略嫌不足,如我国《会计法》第42条规定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登记账簿的直接责任人仅处二千到二万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三千到五万的罚款。
3.提高凭证防伪水平
凭证是纳税与否的证据,宋代设计了许多凭证的防伪措施,我们认为至少有两点可引以为鉴,一个是应不断开发设计出新型的防伪措施,如宋代光印章就有多种,包括团印、长印、梢印等,团印还有不同的日期以作区别。另一个是不同部门或税种应有不同的防伪措施,如宋代不同仓库、不同税种的凭证和印章往往也各不相同。与之相比,我国现在的发票防伪技术较低,以增值税为例,每年均有多起大型假增值税发票案件发生,而一些被假发票蒙蔽的企业往往声称难辨真伪。如何利用现代高科技技术,提高凭证防伪水平是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4.统一的税收收入途径
为防止小金库,宋代规定了严格而统一的收入渠道,要求所有的税收收入都进入国家财政。这使宋代与前后各个朝代相比,小金库现象比较少见。相比之下,我国虽然三令五申防止小金库,但每年的小金库问题屡禁不绝,甚至愈演愈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始终未能建立一个严格的财政收支渠道,从中央到各级地方的财政收支渠道分散,多头管理普遍。宋代统一税收途径的方法对我们应有所启迪。
5.严格官吏政绩考核制度
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最终必须依靠人来完成。就税收监督而言,对有关官吏的考核尤为重要。我们认为,宋代官吏的考核制度至少在三个方面对今天有重要启示。第一,官吏定期审计报告,而这也成为官吏提拔升迁的主要依据。规范而定期的税收审计报告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将官吏政绩记录在案,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数字出官”和随意提拔官员的弊端。第二,官吏的“连坐”制度也有其可取之处,合理的官吏“连坐”制度使各级官吏根据其职责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提高各级官吏的责任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官吏各自为政和相互推诿的弊病。最后,将审计官吏的收益与其审计业绩挂钩,有力地调动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事后税收监督的效果。与之相比,我国现阶段的官员考核制度随意性比较大,一些官员的升迁往往仅凭个别上级领导好恶而定,同时对官吏的责任追究制度也不完善,这使上级领导往往忽视对其部下的监督。同时对审计官员往往过分强调其应尽义务,对其权益有所忽视,审计人员难以从其贡献(我们可以将其所查出的错弊金额作为其贡献)中收益,这也可能影响审计人员的积极性。
注:
①《玉海》卷186《宋朝岁赋》所载:“国朝混一之初,天下岁入缗钱千六百余万,太宗以为极盛,两倍唐室矣”。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56,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
②方宝璋.宋代财经监督研究[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
③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系年要录》)卷162,中华书局点校本,1956。
④⑥⑦《名公书判清明集·财赋造簿之法》,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⑤《宋会要》食货11之10。
⑧脱脱:《宋史》卷174,《食货上二》,中华书局点校本,1985。
⑨磨勘(审磨)指对官吏的考核和审查,下文的减磨勘指因官吏表现优异而提前考核(一般也意味着提前晋升),而展磨勘意思与此相反。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以下简称《事类》)卷32,中国书店影印本,1990。
⑩《事类》卷30。
[11]《宋会要》职官6之23。
[12][14]《事类》卷47,《受纳税租》。
[13][18][25]《事类》卷48,《税租账》。
[15]《事类》卷17,《给纳印记》。
[16]《宋会要》职官42。
[17]《宋会要》食货35。
[19]《宋刑统》卷27,中国书店影印本,1990。
[20][22]《宋会要》食货35之10;
又见食货70之143~144。
[21]《宋会要》食货35之9;
又见《事类》卷47《受纳税租》,卷48《预买绢》。
[23][24]《宋会要》食货54之8;
《宋会要》食货52之32。
[2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中华书局点校本,1979-1995。
税收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环境问题是一个高度综合、高度复杂的问题,与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越来越息息相关。如何应对当前的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走可持续性发展道路,解决遏止人类发展的“瓶颈”问题,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从可持续发展与绿色税收、环境保护措施比较分析、国外绿色税收立法实践、我国绿色税收立法现状评析和建立绿色税收法律制度的设想等几个方面来探讨绿色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
环境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独特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面对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己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当前我国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法律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已成为我国法律界、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1绿色税收的含义
《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绿色税收立足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不仅仅要求事后的调节,更重要是利用税收对环境、生态的保护进行事前的引导和调控。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21。
2绿色税收在国外的实施
2.1国外绿色税收的特点
2.1.1以能源税为主体.税收种类呈多样化趋势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大多以能源税收为主.且税种多样化。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五大类:废气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
2.1.2将税负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以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环境税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即在劳务和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进行税收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逐步从工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转化。
2.1.3税收手段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和配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环境和谐共处国外的环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在采用税收手段的同时,注意与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形成合力,共同作用【3J。
2.2西方国家“绿色税收”的主要类型
第一种,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
第二种.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
第三种.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14J。
3建立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设想
3.1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共有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I51。
第一,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第二,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第三.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税收这方面的内容较少。
第四,收费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据落后,仍是按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收费依据不仅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另外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席日161L0
3.2构建我国绿色税制的基本思路
3.2.1借鉴国际经验.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fq税种。即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开征新的环境保护税。具体的措施包括:
(1)开征空气污染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锅炉、工业窑炉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在生产活动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以排放烟尘、扬尘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以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根据烟排放量及有害气体的浓度设计累进税率.从量计征。有害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这两者是造成地球温室效应的最主要因素.对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进行征税,可以减少燃料的使用。进而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由于目前我国环境监测体系还不完善,单独开征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还不可行,因此现阶段只能开征空气污染税I71。
(2)开征水污染税。对于企业排放的废水,一般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但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也有所不同,需要确定一个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按其浓度换算成标准单位计征。根据废水中各种污染物质的含量设计具有累进性的定额税率.使税负与废水污染物质的含量呈正相关变化。对城镇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由于其排放量与用水量成正比.且不同居民排放生活废水中所含污染物质的成分及浓度通常差别不大.因而可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采用无差别的定额税率『8J。
(3)开征固体废弃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对工矿企业排放的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渣与不含毒物质的废渣及其他工业垃圾因视其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分别设置税目、规定有差别的定额税率。然后逐步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其计税依据可以选择按重量征税、按体积征税、按住房面积征税或按人均定额征税。在税率设计上,对同一种类垃圾,还应区分不同堆放地点、不同处理方式加以区别对待。
(4)开征污染性产品税。污染性产品主要是对在制造、消费或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以及稀缺资源使用的产品课税。从而提高这类产品的相对价格。减少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消费。例如.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环保问题一”白色污染”就可以征收污染税加以解决。此外还可以对油、农药、杀虫剂、不可回收容器、化学原料及其包装袋等容易造成的污染产品进行课税。
(5)噪音税。可考虑对特种噪音,如飞机的起落、建筑噪音等征税。它的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政府筹集此项资金,可用来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音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的搬迁等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3.2.2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1)扩大征收范围,
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2)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之问差距。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合理调整资源税的单位税额。使不可再生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可再生资源.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资源的单位税额、稀缺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普通资源的单位税额。通过对部分资源提高征收额外负担,遏制生产者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同时通过税收手段,加大税档差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在出口退税方面.应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3)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适当提高税率I91
3.2.3健全现行保护环境与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的税收支出政策.包括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收支出;
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实施企业投资于治污设备和设施的税收优惠,对防止污染的投资活动进行刺激l1Ol。超级秘书网
3.2.4制定促进再生资源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再生
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也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国资源回收利用的潜力很大。据估算.我国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废旧资源价值将近250亿一300亿元人民币。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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