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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年度报告【五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4-03-31 13:19:02 来源:网友投稿

证明材料过多、审批手续繁琐、注册成本太高……太多的毫无必要的条条框框困扰着创业者。我们不妨先简单梳理一下创业者注册一家公司要经历的若干步骤:步骤一:企业名称查询。申办人填写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营业执照年度报告【五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营业执照年度报告【五篇】

营业执照年度报告范文第1篇

创业企业“注册难”

创业“难”,“难”往往不是难在公司如何经营,而是难在公司如何诞生。

证明材料过多、审批手续繁琐、注册成本太高……太多的毫无必要的条条框框困扰着创业者。

我们不妨先简单梳理一下创业者注册一家公司要经历的若干步骤:

步骤一:企业名称查询。申办人填写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综合审定,给予注册核准,并发放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登记专用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步骤二:新注册公司申办人提供一个法人和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各一份以及相应要求的材料。如有特殊经营许可项目还需相关部门报审盖章,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根据行业情况及相应部门规定不同,分别分为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特种许可项目涉及,如:卫防、消防、治安、环保、科委等。而这里面又往往存在让申办人抓狂、崩溃的事情,前置审批部门说,没有营业执照就不是一家企业,怎么给你审批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说,你没有前置审批,怎么给你发营业执照?

步骤三:去公安部门刻章,包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等,并编写公司章程。

步骤四:验资。申办人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到银行开立公司验资账户,各股东按自己出资比例向此账户中缴足相应的钱款,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然后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公司法》规定允许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出资,但由于公司尚未成立,设立之初无法完成过户转让手续,公司的首期出资实际仅限于货币出资,限制了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权等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如果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还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先评估其价值。

步骤五:申领公司营业执照。填写设立登记申请表等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经工商局核定,即发放营业执照,并公告企业成立。

步骤六: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提出申请,通过审定,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步骤七:申领税务登记证。提供的材料包括经营场所租房协复印件、所租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固定电话、通信地址。

步骤八:开设企业基本账户。应提供给银行的材料:营业执照正本原件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与复印件、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国地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与复印件等。

步骤九:申领发票购用簿,开设纳税专用账户,购买发票。

如此一个流程,创业者不得不连日奔波于政府各个部门以及银行等机构。创业的“高门槛”,极大挫伤创业者的热情与积极性。如此市场环境下,微小型企业如何能发展壮大呢?

很显然,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下,市场主体登记与营业登记没有区分,商事登记制度“碎片化”,法律文件的内容既有交叉重叠又有相互对抗,企业登记注册与市场主体设立、经营项目审批许可纠缠混淆,带来了企业登记机关与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不清,从而更引发市场监管执法问题。

注册资本、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具体登记事项的实体性规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实际脱节。以验资为例,验资只能证明企业在某个时点账上有这个钱,对企业没有实质意义,仅是行政审批的一个形式化流程。硬性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不仅没有达到制度设计所要求的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客观上增加了创业者的创业成本。走过场的验资,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某些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与一些注册中介机构以及少部分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寻租空间,无助于遏制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无照经营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制约了市场主体的活力。

广东先行探索商事登记改革

商事登记改革,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当前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应有之义。

2012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广东省在深圳经济特区和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开展统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在保障各类商事主体登记的地位平等、规则公平、标准统一等方面积极探索、积累经验。”

2011年5月28日,全国首个商事登记政府规章《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出台。

2012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批复同意广东商事登记改革试点范围扩大为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和佛山市顺德区。广东省人民政府也先后批复同意佛山市顺德区、东莞开展商事登记改革试点。

通过特区立法程序,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11月29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上述两部特区商事登记法规均定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2013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3月1日起在深圳、珠海两地试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

此次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改革的内容非常丰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两会期间,表示商事制度改革的方案已经初步形成,“既有时间表,也有路线图”,将在本次两会后全面施行,“深圳这次尝试是有益的探索,我国近期将进行类似的重大商事制度改革。”因此,通过观察深圳、珠海试点地区的改革内容,我们可以掌握商事制度改革的大致方案。

深圳珠海商事登记改革的亮点

深圳、珠海商事登记改革的最大亮点是降低了登记门槛,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和实收资本备案制。珠海《条例》规定:“实行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无需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经营,依法需经许可审批的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企业可直接到工商部门获得登记,先拿执照再审批。

长期以来,我国商事登记实行“折中审查”模式,即“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但在登记实践中,受现实条件制约,对实质审查的边界难以把握,造成实质审查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既增加了申请人负担,同时在当前尚不完善的追责制度下,登记机关也承担着权责不对等的执法风险问题。新条例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公司和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实行公司和股东自律。

两地取消了验资和年检这两项要求。两地的商事改革将对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即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而无需登记实收资本。深圳《条例》规定“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商事主体应就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无需进行年度检验。

长期以来,经营范围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及企业登记机关。一方面,企业和登记机关均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来明确经营范围;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交易活动愈加频繁,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层出不穷,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能满足形势发展要求,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也就成为了一个难题。根据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改为备案事项),将确定经营范围的权利交回给了企业,体现了商事登记从“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以及“有限政府”的转变。通过经营范围的改革,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引导商事主体自主经营、诚信经营,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改革后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企业的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其章程、协议、申请书等确定。但社会可以通过商事主体公示信息予以查询。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经营范围分类目录,为申请者提供指引。

住所和经营场所问题也是以往企业登记的难题。现行登记规定对于场所(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较为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以往规定,住所证明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由此带来场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增加了创业投资成本。一些经营者由于住所问题无法办理工商登记,也带来了无照经营等突出问题。深圳、珠海的商事改革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登记的场所条件,深圳商事登记特区立法提出:商事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与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且在特区内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和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但在特区内不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于其隶属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内。珠海商事登记特区立法提出: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经营场所和住所不一致的,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办公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方面的积极探索等,有助于解决当前场地登记面临的实际问题,对于创业就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等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改革试点的成果具体集中体现在新版营业执照上。目前使用的各类营业执照(登记证)达18种,营业执照的种类过多,且记载事项设置不一、规格也不尽一致,每类营业执照均对应特定的申请表格等,无论是对申请人还是企业登记机关,都造成不同程度的困扰,增加了办事成本和行政成本。营业执照样式改革后,除了特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企业集团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暂不作调整以外,其余15种营业执照精简为4类,分别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如示图,新版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同时设置“重要提示”栏。重要提示栏的内容,除了重点提示商事登记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还注明了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年报及监管等信息的查询方法。一方面,有利于改革的平稳衔接,强化商事主体的社会监管和部门监管;
另一方面,随着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相应精简,了解商事主体基本信息的渠道不再主要依赖营业执照,而是通过查询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的方式,符合现代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的趋势。

另外,两个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均明确规定,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珠海特区立法则进一步明确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此前都没有关于商事主体或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的定义体现了其“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倾向,商事主体的定义则明确了“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来抽象概括商事主体的本质,这在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中尚属首次,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是改革成败的关键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重新定义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极大地简化了前期审批程序,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效率、降低了企业登记的门槛,将大大增强市场活力,使得许多有潜力的创业企业得以进入市场。

活力和秩序历来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向市场、企业和个人放权的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政府的审批权限小了,而监管的责任大了。企业注册登记的门槛变低,客观上可能会助长空壳公司、皮包公司的兴起,为了规避相关风险,政府职能部门必须有更严厉的监管措施和完善的法律法规强化监管,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政府部门必须建立起一套长效的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与事后监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构建“宽入严管”的新制度体系。

根据两个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均规定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其中,年度报告制度为: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无需进行年度检验。年度报告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为: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一)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登记机关在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之前,应当通过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信息平台告知商事主体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营业执照年度报告范文第2篇

一、抓经济户口“岗区责任制”、做好监管模式深化工作要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和扬州局经济户口考核细则及邮工商()60号下发的经济户口管理《六项制度》的要求,深化全系统监管模式改革,进一步加强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确保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压力,按照基层工商分局实行定岗位、定人员、定区域、定责任、定奖励,执行严格考核的“五定一考核”办法,明确分局岗区的划分、岗区责任人工作职责、考核及奖惩,做到“五了解、十到位”,贯彻我局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行经济户口岗区责任制实施意见》,将监管责任分解落实到人,确保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到人,力争使我局的经济户口管理工作再创新的经验。

二、抓监管“五大”检查,做好市场主体安全工作为了扎实有效地推进经济户口管理,关健是经济户口管理的综合、定期、专项、重点和无照“五大检查”,必须完善监管措施,以人为本,抓好监管职能与二版软件的结合,切实做好市场主体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记录工作,保证企业信息资料的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在日常巡查中突出“五个重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重热点行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案后回查和警示记录;
对涉及13个重点行业、热点行业的各类主体监管一年不少于两次实地检查,落实安全职责、监管重点和工作责任,建立健全重热点行业主体的安全档案。在检查中应做到“十要”。即:“检查要全方位,应查要不留死角,必查要完整,抽查要重点,专项检查项目要清楚,是否违法填写要准确,轻微违法整改要限期,责令回查要到位,巡查表检查要真实,录入要准确。”通过抓好重点主体和热点行业的检查,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对安全生产管理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支持,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抓无照经营取缔工作,做好个私经济发展无照经营是当前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十分突出的问题,年要继续加大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力度。一是加强对查处取缔无照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逐步建立由各乡镇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努力实现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由一个部门的行为转变为多部门的共同行为,进而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
由突击行为发展为长效规范管理行为,努力将无照率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二是查处取缔从事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涉及安全的重点行业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切实落实责任,确保监管到位。三是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无照经营户要及时引导其办照,对因前置手续审批问题产生的无照经营问题,各分局要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汇报,依法进行查处,问题仍未解决的,由分局将其情况书面报市局,市局将分局检查出来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向市政府汇报,并报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力争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要把查处无照同引导私营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各工商分局要根据各地情况,在经济较发达地区,重点引导私营企业在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科技含量、增强品牌效应等方面下功夫,努力把个体私营经济做大、做强、做响,逐步培育发展一批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在经济发展状况一般或相对落后的地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重点是通过帮扶和引导,做到数量和质量并重、城市和乡镇并举,形成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的态势。同时还要发挥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丰富的农副产品资源优势,引导个体私营经济面向市场,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来料加工业、运输业、建筑业等。

四、抓个体验照和企业年检,做好“亮照工程”工作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个体验照和企业年检,严把前置审批手续年检审查关,提高依法履职的意识,严格遵守《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前置许可手续的审查,加强对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的审查和企业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统一性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体和企业坚决按照省局文件要求处理,不得变通过关,确保监管职责到位。随着今年企业年检职能的下放,各分局要以此为契机,结合今年企业年检新的特点,落实年检工作流程化、规范化管理,实现年检受理微机录入先查询、年检信息同步录入、年检资料到期归档。年检结束后各工商分局通过年检验照,已进一步了摸清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这时要大力开展“亮照工程”,一方面深入开展证照规范化管理达标示范街(镇)活动,另一方面对个体工商户、企业强化证照管理,做到经营必须有照,有照必须亮照,通过多种措施和手段增强市场主体持照、亮照的意识,对不亮照要依法给予处罚。7月和9月份市局将分别组织开展年检工作质量、亮照管理互查,真正做到“有照与前置许可手续一致,亮照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一致、”。每次互查后,并将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

五、抓正常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做好后延监管工作年依据法规和上级局的要求,市局对年未年检的企业制定统一简便易行的各类市场主体退出操作办法,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建立动态管理制度,畅通退出渠道,及时清理名存实亡的各类市场主体。对市场主体退出后要建立督查机制,健全后延监管措施。各分局要积极探索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后延监管工作,一是利用年检切实做好企业数据库的清理工作,对发现的注销数据,年检经办人员要及时负责地将辖区内注销数据与保证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的一致性,提高数据准确率。二是采取案后回查措施,重点检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是否进行清算,是否办理注销登记;
三是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四是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五是对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限制其对外投资,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规规定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进行警示限制,做好后延监管工作。

六、抓商标注册,做好创牌工作、积极加强商标注册的宣传引导,促进我市注册商标总量的迅速提升。

商标注册是商标创牌的基础。年商标注册工作一是要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申请注册并使用商标,逐步从借“牌”生产转向自主品牌经营,对有条件的生产型、实业型私营企业,指导其走品牌发展之路,引导其熟练运用商标战略做大做强、做出品牌。二是要大力鼓励发展服务商标注册,引导餐饮、沐浴休闲以及其他具有较强地方特色的服务型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特别引导好老字号服务企业通过商标注册保护自身字号这一无形资产,通过商标战略运作树立企业信誉,扩大企业影响力。三是要对我市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引导其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积极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继续推动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让政府以及广大投资者充分认识到商标创牌的积极意义。

注册商标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商标的社会知名度,从而为本企业获得更丰厚的利润回报。年,一是要积极支持企业争创省、扬州市着、知名商标,直至中国驰名商标。对参与申报认定的企业主动予以指导,帮助企业准备资料。二是尤其要积极支持我市更多企业参与知名商标的申报认定,引导、鼓励他们先走上创牌之路,再逐步发展壮大。要重点培植农产品知名商标、老字号知名服务商标和私营企业争创知名商标,大力提高老字号、农副产品和私营企业知名商标的比例。三是要积极构建创牌梯队。进一步细化争创品牌企业的发展规划,排出一批基本具备条件、发展后劲足、前景好的企业,分层次抓好培育发展工作,建立扩大争创品牌企业的后备队伍。各分局要积极引导企业创牌,促进我市确保着名、知名商标申报数在去年的基础上增长。

同时,要继续做好品牌兴农推动工作,积极发挥工商作为商标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选择农业产业化龙头或骨干企业,以商标为纽带,实施“主导产业+优势品牌”战略,倡导“公司+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模式,实行“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统一生产、统一品牌、统一上市”的策略,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一是重点围绕优质稻米、特色水产、优良家禽、特色蔬菜等尽快形成一批具有地域特产、竞争力较强、集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农副产品企业商标。二是积极帮助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与培育工作,对已申报注册的证明商标,要积极加强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联系和沟通,力争年内完成注册工作。

七、抓商使用规范管理、做好“三牌”检查工作品牌商标贴牌、商标印制以及品牌专卖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关口。年,要把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为构建和谐商标品牌市场的重要一环抓。一是要开展好贴牌加工企业、商标印制企业和专卖店(场)专项执法检查,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全市定牌加工企业、商标印制企业和专卖店(场)专项检查,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二是要将我市现有的着、知名商标企业列入重点保护范围,发挥“华东六省一市”和“淮海经济区”商标保护协作网的作用,与企业联手协作,开展跨区域的打假行动,依法对品牌商标进行特殊保护,为品牌企业的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要指导企业加强商标的自我保护,逐步建立和完善商标信息网络,增强市场预警功能,不断增强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四是要进一步强化部门保护协作机制,一方面积极推行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
另一方面发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八、抓日常广告监测,做好违法广告整治工作、做好利用新闻媒体的广告监测工作,努力净化广告主流媒介市场秩序。

年,我们要继续按照扬州局及我局《广告监测制度》的要求抓好广告监测工作。一是开展日常监测,依据监测情况形成《广告监测情况通报》,及时向电台、电视台、报社等相关广告者通报监测对象的违法率、违法量、主要违法表现等;
二是迎接并配合扬州局开展1-2次的集中广告监测和互查活动;
三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根据监测结果,严肃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广告违法案件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加强管理。

以查处医疗美容等违法广告整治为重点,促进广告市场长效化管理。

一是根据省市局工作意见精神,对广告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利用新闻媒体的虚假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房地产和致富信息广告,进行集中治理,严厉打击。并适时与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联手开展行动,整治我市的医疗、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重点加强对国庆、中秋、元旦等节日期间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审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及宣传疗效的保健食品广告,与其他职能部门一起共同维护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同时,加强房地产广告和印刷品广告监管,重点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检查,及治理房地产企业投资增值、回报率等违法宣传。二是加强广告审查员培训,提高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和自律水平,促进其能够依法广告,巩固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管理体系。三是根据扬州局意见精神,在全市逐步实施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将媒体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情况、媒体广告的违法率、违法量、虚假广告及其他严重违法广告的数量等列为广告信用指数评价指标,对媒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将评价结果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四是加强户外广告监管,严格把关,凡广告未经登记和未标明广告登记号以及内容违法的,要严肃查处。五是继续加强和完善广告协会建设,交流各广告经营单位经营情况,通报主要违法事实、违法量和违法率,尤其是发挥好协会的“三自”作用,共同维护和促进我市广告经营市场的经济秩序。

营业执照年度报告范文第3篇

2001年9月,王书在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经营冷饮的营业执照,确定其经营地点为某市汽车站站口第一个摊位,2002年5月10日,汽车站站口第二个摊位经营报刊的郭军侵占了王书的摊位,两人发生争执,同日上午,某区工商局所属的人民路工商所解决此纠纷时,责令王书、郭军停止营业,并扣缴了双方的营业执照。5月20日,在纠纷未解决情况下,人民路工商所发还了郭军的营业执照,邓仍将王书的营业执照扣留,王书屡次要求工商所解决纠纷,归还执照,均无结果,遂向区工商局申请解决。5月28日,区工商局决定将王书的经营地点调到另一处,五书不服该处理决定,工商局亦未归还其营业执照。2002年6月10日,五书以某区工商局违法扣缴其营业执照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发还营业执照,并赔偿因停业1个月的营业利润损失1500元,摊位租赁费500元,因停止使已配制好冷饮未能售出而造成的损失89元。

法院判决:

法院以工商局扣缴原告的营业执照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其行政行为违法应予返销,归还原告的营业执照。另赔偿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摊位费和饮料费589元,驳回原告要求赔偿营业利润损失1500元。

营业执照年度报告范文第4篇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制度在全国实施已有二十一年,其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转变历史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勿容置疑,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全球经济已迈向一体化,法治日益彰显重要,社会公众日益关注政府行政管理资源合理使用的今天,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与滞后问题已经浮现,不容忽视,值得人们关注和探讨。

笔者试图从企业的成立与终止、年检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及其法律规范与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目标相关性的角度,探究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与滞后之处,为企业年检制度的改革抛砖引玉、投石问路。

一、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架构。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制度从1982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局根据国务院的《企业管理规定》,下文在全国实行企业年检制度开始,到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后国家工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1月13日国家工商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形成并构成我国企业年检的法律制度。Www.133229.Com

我国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渊源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年检是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制度的一个组成部份。

二、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管理模式与基本内容。

我国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可以说是较为庞大繁复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交织,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许多事关重要的事权存在冲突,企业登记管理模式既有依组织形式分类管理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又有依所有制形式分类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而企业年检的重要制度《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把上述企业登记管理的二种不同模式以较低位阶的规章形式揉合为年检的混合管理模式。

年检规章的混合管理模式与行政法规二种分类管理模式的不同,必然导致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冲突,及实务中的不和谐,年检法律制度先天存在令人惋惜的缺陷。

目前企业主流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构成,笔者试图根据企业年检的管理目标,将年检的法律制度的内容作出扼要简单的分类陈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年检制度的管理目标定位于行政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不按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登记机关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十)项规定,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处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于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年检,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规定,表明登记机关年检的目的,仅限于维持企业登记注册的行政管理秩序。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将年检制度的管理目标定位于确认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继续经营的法律资格。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检,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检,并提交年检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营业执照副本。公同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其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公同登记事项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同登记机关处于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于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亦有类似的规定。

登记机关通过年检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意味着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主体的经营权利能力是按年度拥有的,而不是始于核准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终于解散与注销,公司、合伙和独资企业没有或没通过年检,其经营权利能力将丧失,其经营的法律主体资格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经营活动将面临违法,其与相对人的合同关系将没有法律约束力等等。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将年检制度定位于行政秩序及企业继续经营法律资格的双元管理目标。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一条宣示,该办法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的,第三条规定,企业年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过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办法的双元管理目标显而易见;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在将年检对登记事项的审查内涵“转换”为对企业的检查的同时,还在若干的条款和内容中将年检的审查登记事项的权力扩充至非登记注册事务,并将被年检企业归类划分为a级和b级企业,对划分为b级的企业限制其增设分支机构和经营范围的民事权利,明文规定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置若干开放式的监督权利条款,等等,以图达通过年检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三、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表现

从上述对有关年检法律制度的阐述中,可以清晰地知道,现行年检法律制度在本质上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和对企业继续经营法律主体资格的确认。在实务工作中,由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适用频率高和综合性强,在探究年检制度错位之处时,笔者以其为主要研究对象。

1、将年检法律制度定位于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主体资格,有悖于公司、企业的实体法律规定和基本的法理原则;
有违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活动的客观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三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之日,公司、企业成立,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同、企业终止。

上述有关公司、企业成立和终止的法律规定表明,公司、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亦即企业的经营权利能力,始于核准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之日,终于核准注销登记之时。公司、企业在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后,登记注销前,其经营资格受法律保护。

行政法规、规章规定通过年检方式,对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确认,有悖程序法确保实体法施行、下位法遵守上位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有违《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其错位之处不言而喻。

此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的交易双方均希望交易主体的稳定和透明,以确保交易的稳定、安全、有序、效率,以实现成本与效益原则。现行年检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律定位,将全社会企业的经营主体资格、经营的权利能力处于公共权力经常干预的境地,对全社会企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造成损害和破坏,有违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将年检对企业的有关登记事项的审查,扩大定位于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浪费行政管理资源,损害了企业营商的法律环境,增大了企业、公民创业和就业的经济成本,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弊大于利。

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登记机关在年检时,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报告等年检材料,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企业的登记事项,依据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三资企业”的不同形式,行政法规对此有不同的要求,主要涉及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投资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事项。

但是,《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明确规定年检是对企业的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作为年检内容之一,要求公司(三资企业除外)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划分a级与b级企业,限制b级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

年检制度的行政权利扩张,意味着行政管理成本和企业管理成本的提高,由于依法无据,亦意味着行政管理的资源浪费,同时亦将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营商成本。据初步统计,近年来,我市每年约有1万家未年检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待吊销),而吊销企业的数量与新开办企业的数量在致维持在一定的相关度,按人们开办一家企业的成本(含人工)约需2000元至5000元左右的粗略估算,每年吊销1万家企业就有大约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社会经济损失,累年计算,则其社会经济损失可观。

现行的企业年检法律制度,其模糊不清及缺乏科学定位的行政管理目标和高昂的行政管理成本,已不能较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学习先进国家的行政管理经验,结合国情实际情况,改革滞后的企业年检法律制度应该提到决策机关、立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上。在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服务于社会的客观要求下,年检法律制度的改革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营业执照年度报告范文第5篇

2005年,我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可喜的成绩。现将我局2005年的整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2005年整规工作的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按照“全面展开、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大力开展了红盾护农、食品安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9大项专项整治,全面推行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工作。1—10月份,我局(含三县一市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万多人次,检查经营户5万户次,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1794起,案值902.036万元,罚没款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4起,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2445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7.79万元。

(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我局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继续推进“关口前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准入制度

我局在全市食品行业全面推行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通过督促食品经营户建立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流通环节食品退市制度等有关制度,把住食品进入市场的关口,构筑食品安全的防线。对不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产品检验报告以及购货票等相关证件的商品,全部要拒绝进货、进场。

同时,为了使食品质量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今年,结合我市食品市场监管的实际,我局制定了《食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食品经营户(企业)分类监管制度》等.五项制度,要求各分局、工商所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的要求,规范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目前,我市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食品经营户建立了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退市制度等自律制度的达到85%以上,各类食品经营户企业亮照经营率达100%,工商所实施经营户口管理和巡查责任制达100%。食品监管初步建立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

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

一是加强日常的巡查。要求基层工商所以“六查六看”为内容,每星期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户的检查不得少于2次。二是扎实开展专项整治。今年以来,我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和梧州市的消费特点,开展了食品安全三次集中整治行动,分别是: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
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
重点市场重点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在今年1—10月份的食品质量监管工作中,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29335人次,检查食品经营户4万多户次,共取缔无照经营食品242户,查获私宰肉3583公斤,劣质酒类、饮料8078瓶,劣质奶制品125.8公斤,过期变质的饼干、糖果等食品一大批。三是加强对食品的检测工作。一方面是利用食品快速检测车,对我市销售的食品进行快速检测。到10月份止,我局共出动工商食品快速检测车130多车次,检测蔬菜农药残留、豆制品吊白块等项目286批次500多个品种,检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208.5公斤、含吊白块豆制品195.8公斤,甲醛超标水产品32.6公斤。另一方面,是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存在的问题、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商品质量投诉情况以及消费的季节性特点或上级机关的部署,有重点、在步骤地开展食品专项抽查,并及时向市民发出警示,努力构筑食品安全防线。如今年,我们开展了月饼、桶装水等抽检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

根据自治区整顿办等12部门《关于开展2005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了“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在活动中共展出商标侵权产品50件,接受群众咨询100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多份,发放中国知识产权报1100多份,展出宣传板报及挂图20多块,收到较好的效果;
二是严厉打击商标违法行为。我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作。在工作中采取市场巡查和与企业联合打假的形式,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1—10月,立案查处商标案件47起,移交公安部门2起,罚没款25万元。其中涉农商标案件6起,端掉制假窝点2个。三是积极扶持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我局派出专人负责企业申报驰名商标工作,指导企业组织申报材料,自始至终以认真专业的态度给予企业最实际的帮助,使企业的申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行动。

今年,我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围绕服务三农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扎扎实实开展红盾护农行动。

一是大力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种涉农违法经营行为。我局结合梧州市的实际情况,把“红盾护农”行动分为“打假保春耕”、“打假保三夏”、“打假保秋播”三大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以基层工商所为依托,以县局、分局、经济检查大队、市场科(股)为主力,以城乡结合部和乡镇为重点,围绕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具及零配件等重要农资商品,采取查登记档案与实地排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农资经营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及时查处农资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进一步强化杀鼠剂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截至今年10月底,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213人次,检查农资经营户1628户,检查农资市场27个,查处无照经营19户,查处农资案件54起。涉案40多万元。其中查获假冒伪劣化肥247.15吨,假冒伪劣农药128公斤,假冒农用柴油机37台。

其中,岑溪市工商局查处侵犯“溪丰”牌注册商标复混肥一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是建立完善有关制度,规范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为了加强农资经营户的自律意识,我局把农资商品管理作为“关口前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行农资经营“两账两票、一卡一书”,给农资经营户发放了统一的进销货台账登记薄、“农资商品销售信誉卡”和“工商服务三农、红盾护农公示卡”。为保证“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制度落到实处,辖区工商所执法人员还定期对农资经营户的“两账两票一卡一书”进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记录到经济户口管理资料中,建立对农资产品经营的全程监管机制。

(四)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今年,我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制定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工作方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3次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以“拉人头”和“金字塔”形式的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共发放宣传资料份1万多份,出动执法人员1325人次,端掉传销窝点98个,遣送传销人员1020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传销骨干分子5名。依法没收一批用于传销的皮具、西服、化妆品等。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同时,我局还会同公安部门,对出租屋进行重点监管,对以往有涉嫌传销活动窝点的出租屋、旅店进行定期不定其的复查,防止传销死灰复燃。

(五)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

一是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为了能及时查处以“消费处值”等名义用高额回报作为诱饵的商业欺诈行为,我局及时成立了清理“消费储值”及其类似非法经营活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在媒体上消费警示,提高消费者的防范能力。我们还对“清仓价”、“跳楼价”等误导宣传、虚假打折等欺诈进行认真整治,责令折掉此类宣传广告85条,对有关业主进行了严肃的警告教育。二是开展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整治。我局以监管拍卖和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作为加强合同监管工作的切入点,重点加强对消费品、生产资料、房地产、旅游、劳动力等市场的合同监管。1—10月份,共检查了合同436份,金额1000多万元,调解合同纠纷23起,暂未发.现有合同欺行为。三是积极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教育活动。我局按照自治区工商局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诚信建设活动。在企业中开展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建立“合同帮扶”企业活动。同时,为了使诚信的理念深入人心,我们还开展了“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在宣传活动中,采取多种形式,倡导诚信经营,努力营造诚信兴商的氛围。召开了全市部门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的“倡导诚信兴商、共建和谐社会”动员大会,发放以讲诚信、反欺诈为主要内容的宣传资料5000多份,制定“诚信兴商的”公益广告10多条,在媒体上发表以宣传“诚信兴商”为内容的稿件13篇。

(六)规范粮食交易市场

今年,我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和违规收购粮食的行为,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同时,组织全局执法力量,对全市范围内的粮食收购、经营单位和各饭店、饮食摊点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通过加大对粮食经营户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粮食市场秩序。

(七)开展汽车、成品油等重要商品市场整治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我局能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抓住重点,明确责任,严格按照工商职能,依法办事。采取局所联动、市场巡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1231

5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对全市范围的废旧金属回收点、汽车维修厂、汽车零配件经营户、加油站进行了一次清理检查。1—10月份,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汽车维修点等578家,检查加油站214家,立案查处非法收购旧汽车案件2起,无照经营汽车维修、废旧金属回收和机动车零配件案件26起,查处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件7起,没收不合格成品油22.25吨。

(八)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

今年以来,我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开展虚假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做好广告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一是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等虚假违法违章广告行为。1—10月--,共立案查处广告违法案件30起,二是加强广告监测工作。我局通过建立广告监测台帐,指定人员对市内各媒体的广告按药品、房地产、食品、化妆品、医疗服务、家用电器等类实施分类监测,及时发现问题。1—10月份,共监测各类广告3600条,发出责令停止违法广告的整改通知78份,同时将广告违法情况通过各媒体及时向社会公示,至今共《广告违法警示公告》10期。三是提高广告经营者的法制意识。我们召开了全市广告经营单位会议,向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强了对媒体单位广告行为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建立广告审查制度,有效地降低了违法广告的发生。

(九)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

在行动中,我局对全市范围内现有的职业介绍机构开展了全面清理。共检查职业介绍机构138户,用人单位19户,劳动力市场8个。严查其合法资格,对无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一律予以取缔。从检查情况来看,大部分的职业介绍机构都能守法经营。但有个别职业介绍机构超经营范围经营家政服务。执法人员对其发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十)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其他专项整治

今年,我局还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开展了打击无照生产经营、清理整顿文化市场、盐业市场、清查“黑网吧”等专项整治行动。在打击无照生产经营专项整治中,我局切实加强对重点企业、旅游景点景区、文化娱乐场所、年货市场、农资市场等的巡查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食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等的违法行为。行动中,共查处无照经营78起。在清理文化市场专项整治中,我局重点清查出版物市场,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管,1—10月份,共收缴非法出版物874本,非法音像制品1521张,取缔无照经营的卡拉OK、酒吧、电子游戏机室、网吧共16家。在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我局会同公安、卫生、盐政等部门开展声势浩大的联合执法行动2次,主要对食盐批发经营户、学校食堂、饭店、酒家、食品加工企业等的用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发现无碘生盐14.5斤,散装食盐30斤。

二、经验与体会

2005年1—9月,我局在整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为确保我市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我们的主要体会是:

(一)领导重视,思想统一是做好整规工作的根本保证。我局领导对整规工作高度重视,每次专项整治,都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时作出部署,制发实施方案,做到方案措施落实、督查检查落实、责任目标落实。有时,局领导还亲临执法第一线,既当战斗员,又当指挥员,从而保证各项行动都取得好成绩。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是做好整规工作的基础。今年以来,我局以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和强化内部监督为切入点,以“人人会办案”为目的,加强了法制教育。除了定期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外,在日常的执法中,我局还要求在执法文书的填写、统计报表的报送、案卷装订归档等方面,力求统一规范。

(三)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依靠人民群众的配合,搞好协调,形成合力,是做好整规工作的保障。如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盐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查处案件中形成合力,切实保证了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构筑舆论监督氛围是做好整规工作的有效途径。一方面,我们抓好系统内部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广大工商干部克服厌倦情绪,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做好整规工作。另一方面,我们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从舆论上大造声势,大案要案局记者站全程跟踪报道,及时曝光。今年,1—10月份,共在各级媒体上刊登反映我局整规工作的稿件372篇,专题论文3篇,编印整规简报19期。从而保证了整规工作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开展。

三、存在问题

2005年,我局的整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及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目前,我们的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对流通领域食品的相关标准、对抽样检查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程序还不够了解,对有关质量检测方面的基础知识还没有很好地撑握等等。

(二)推进商品质量准入监管的法律支撑不足。我们在准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工作的过程中,虽然通过制定商品准入制度,明确了市场开办者和经营户商品质量管理的义务和责任,但由于无法定的依据,市场开只者和经营户不可避免地出现推诿、应付的态度。

(三)工商部门对商品质量检验的技术手段不够,抽检经费不足。目前,工商部门在对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的监管和鉴定,有时仍沿用看(查看)、闻(闻味)、尝(口尝)、摸(手摸)、比(比较)等陈旧的方法。这种原始的鉴别方法已难以适应对利用高科技、新工艺进行制假、贩假的食品质量进行鉴别。由于自身手段的局限和落后,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涉嫌质量问题的商品,主要是采取送有关部门和检测机构检测认定的方法。这种方法的弊端在于费用过高、送检时间过长。难免影响了对违法经营活动的及时查处。

四、2006年的工作计划

自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决策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多次在重要会议和重要场合,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反复阐述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因此,2006年,我们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统一思想,振奋精神,继续下大力气抓紧抓好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和总局的具体安排,加强专项整治,努力促进食品安全形势好转。一是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二是开展儿童食品及农村食品市场和月饼市场专项整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低收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继续督促企业普遍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严格市场开办者的质量责任制度。四是继续强化工商所对食品市场的日常监管,认真落实《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加大对食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切实把食品安全监管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

二、进一步加大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力度。

一是配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红盾护农”行动的开展,继续抓紧查处侵犯食品、药品商标和涉农商标案件不放松。二是严厉查处以企业名称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的案件,狠狠打击“傍名牌”的歪风;
严厉查处侵犯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案件,切实保护农业企业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部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的虚假违法广告。一是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组织协调各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加强协作,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二是强化对广告主的监管,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三是加强对广告公司的监管,规范广告经营行为。四是加强对广告媒体单位的监管,构筑虚假违法广告防范体系。五是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章行为。对重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要排除阻力严肃查处。六是大力开展公益广告活动,弘扬良好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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