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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部队关工委总结报告【五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4-04-11 14:19:01 来源:网友投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第24个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的安排意见》精神,大力宣传各条战线涌现出来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事迹,大力弘扬军政军民团结和民族团结的优良传统,促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部队关工委总结报告【五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部队关工委总结报告【五篇】

部队关工委总结报告范文第1篇

同志们: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第24个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的安排意见》精神,大力宣传各条战线涌现出来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事迹,大力弘扬军政军民团结和民族团结的优良传统,促进***双拥工作的创新发展,今天,***党委宣传部、***民政厅、***军区政治部联合组织的双拥模范事迹巡回报告团来到***作双拥模范事迹巡回报告。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双拥模范报告团的全体同志:

***双拥模范事迹巡回报告团第二分团团长、***双拥办副主任、***军区政治部群工处处长888同志;

报告团报告员、999市副市长999同志;

报告团报告员、武警***总队医院肝胆外科中心护士长000同志;

报告团报告员、55县卫生局党组书记44同志;

报告团报告员、77县广播电视局播音员55同志;

报告团报告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111同志;

报告团报告员、…军分区3333部队222边防连连长王文军同志;

报告团报告员、武警===市公安消防支队参谋、、、同志;

报告团工作人员、666军分区政治部副主任999同志;

报告团工作人员、***双拥办干部同志。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报告团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到来!

参加今天报告会的有:自治***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同志、***法、检两院主要领导同志,各县市党委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和宣传部长、各县(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直属单位负责同志;
克孜勒苏军分区机关及驻***部队、武警官兵和***直机关干部群众。

下面,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双拥模范事迹巡回报告团第二分团团长、***双拥办副主任、***军区政治部群工处处长杨传鹏同志讲话,大家欢迎。

***双拥模范事迹巡回报告会正式开始。

首先,请***双拥模范事迹报告团报告员、市副市长同志做报告,大家欢迎;

下面,请报告团报告员、市公安消防支队参谋000同志作报告,大家欢迎;

下面,请报告团报告员、66县卫生局党组书记444444同志作报告,大家欢迎;

下面,请报告团报告员、1111111111111部队55555边防连连长6666666同志作报告,大家欢迎;

下面,请报告团报告员、555555555县广播电视局播音员1111111同志作报告,大家欢迎;

下面,请报告团报告员、武警***总队医院肝胆外科中心护士长5555555同志作报告,大家欢迎;

最后,请报告团报告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同志作报告,大家欢迎。

(会议总结)

同志们:

刚才,我们怀着感动的心情聆听了巡回报告团7位同志的报告,他们用质朴的语言、翔实的事例和真挚的情感,声情并茂地为我们讲述了一桩桩、一件件发生在身边的双拥模范的感人事迹,描绘了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双拥模范事迹的光辉形象,感人至深,催人奋进。今天的报告会,使我们受到了一次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光荣传统的再教育,受到了一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再教育。在此,我代表***党委、人民政府向***双拥模范事迹巡回报告团的全体成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是一个少数民族边境自治***,是一个人口小***、经济穷***、边防大***、战略重***,做好“双拥共建”工作意义深远。全***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各族干部群众要按照***党委、***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以此次报告会为契机,以双拥模范为榜样,认真学习报告团成员和双拥模范的先进事迹,继承和发展双拥传统,倍加珍惜军民鱼水情谊,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坚如磐石的团结,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互相支持,广泛协作,共同奋进,让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思想深深扎根于广大军民心中,以实际行动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大好局面,继续谱写自治***双拥工作的新篇章,把我***“双拥共建”活动扎实深入地开展起来,在全***掀起一个以双拥共建为主题的大总结、大宣传、大学习、大行动、大表彰的双拥共建新高潮。为推进自治***三个文明建设和部队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部队关工委总结报告范文第2篇

[述职报告]党委副书记工作职责践诺情况汇报

[述职报告]转正总结(人教、党务、纪检工作)

[述职报告]铁路工务段办公室个人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银行副职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述职报告]银行审计办副主任工作述职

[述职报告]履行纠风工作目标责任情况的报告

[述职报告]乡镇党委书记党管武装工作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幼儿园班子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评小学高级职称用的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物业公司经理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学校老教师的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工作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市场部副总经理半年度工作总结

[述职报告]县交通局任职两年来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部队个人经济责任述职

[述职报告]部队政治教导员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公司述职述廉报告

[述职报告]烟草局营销部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治安保卫办公室副主任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洗煤厂技术厂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企业领导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与农信发展同舟共济(信用社主任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街道办事处党务委员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分管信贷工作的信用社副主任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县教育局副局长人大委员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医院业务院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税务局办公室主任廉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司法局纪检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交通局副局长述廉报告

[述职报告]卷烟厂制丝车间生产班长个人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税务副所长的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工程公司经理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人大**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党管武装工作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个人述廉报告

[述职报告]镇长述职述廉报告

[述职报告]镇党委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述职报告]劳教系统政治处、党建工作年度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学校班子教育工作总结

[述职报告]林业局局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林业局副局长廉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县委组织部妇女儿童工作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法院院长履职报告

[述职报告]科技局局长个人重点工作汇报

[述职报告]公安局长向人大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行政机关领导班子述职报告(环保局)

[述职报告]村党支部书记上半年个人工作总结

[述职报告]司法局局长的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善纳群言,依法行政(投诉中心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政研室副主任2004年个人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储汇分局副分局长个人履职报告

[述职报告]车间主管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十查十议”自查报告

[述职报告]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年终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法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区国土局领导班子两年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地税分局副局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地税分局局长述廉报告

[述职报告]地税副科级领导干部考核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物业公司办公室主管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校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区委副书记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副职领导的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

[述职报告]企业会计岗位述职总结

[述职报告]乡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乡党委书记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民警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检察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镇劳动保障事物所主任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教师中学一级晋升中学高级的任职工作总结

[述职报告]证券分公司总经理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副县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副县长个人工作情况汇报

[述职报告]校长2004-2005学年度个人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副县长五年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副县长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述职报告]校长审计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刑警大队大队长述廉报告

[述职报告]刑侦大队教导员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管理处副主任述廉报告

[述职报告]常务副旗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政府旗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旗委书记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通信公司经理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办公室干事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工商局2005年综合治理工作的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县民政局局长的向人大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幼儿教师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述职报告]市委书记年度个人履职情况总结

[述职报告]市委常委、统战部长2005年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乡镇领导届终的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常务副区长综治工作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2005年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县委书记2005年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2004年人大工作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分管工业和旅游副县长的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人大代表(宾馆经理)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社区副主任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2005年民主生活会个人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铁路党支部书记2005年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分管工业和旅游副县长的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实验小学2005年度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检察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市委政研室副主任个人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水利局局长向人大的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村支部书记、政协委员述职述廉报告

[述职报告]工会**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市委宣传部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区委书记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县县委届期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党委书记在庆祝教师节暨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述职报告]关于命名表彰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

[述职报告]证券营业服务站主任工作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民政局领导班子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乡镇(街道)武装部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市委办公室领导班子及个人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区委书记、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个别先进村班子跨掉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述职报告]镇党管武装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市下派乡镇挂职的副镇长工作总结(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党委书记党管武装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办公室主任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党管武装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县人大常委会2005年上半年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县委书记、武委会主任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在县委七届四次全会上的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县委副书记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教育局副局长2005年度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教育局局长2005年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林业局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林业局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常务副区长综治工作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镇党委书记两年来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消防中队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有线电视台个人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政府办督查室主任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办公室接待办公室副主任个人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接待办公室主任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国家粮食储备库干部任职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办公室副主任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民政局领导述职述廉报告

[述职报告]政府常务副区长向人大常委会作供职报告

[述职报告]部队政委离任审计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县委书记个人履职情况小结

[述职报告]2005年镇党委书记个人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镇党委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运输公司经理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银行审计办副主任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乡镇党群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教育局局长述职讲话

[述职报告]中学校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高中校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述职报告

部队关工委总结报告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六中全会《决定》关于“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总体要求,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人才支持的工作目标出发,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调查分析当前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思路、目标和措施,为加强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实践依据和理论支持,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二、主要任务

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当前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现状,剖析问题,分析原因,明确提出符合我市实际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基本思路、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在和谐社会建设中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着力营造有利于社会工作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加快培养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三、进度安排

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调查研究,分为专题调研和综合汇总两个阶段。

专题调研阶段。由市直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实际,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才的需要,组织力量对本部门、本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问题,特别是一些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各县区也要组织力量进行调研。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于6月上旬完成专题调研工作,形成能反映本县区、本行业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基础数据翔实、分析问题透彻、意见建议切实可行的专题调研报告,于6月15日前报送市委组织部。

综合汇总阶段。由市委组织部牵头,抽调市直相关部门人员和市内部分理论工作者组成综合报告组,在整理、分析、汇总相关部门专题调研报告的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于6月底上报市委和省委组织部。

四、专题调研课题及分工

根据社会工作人才广泛分布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具有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高度分散的特点,市委组织部提出了一些专题调研课题,并确定了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也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课题进行调查研究。

1.关于全市社会工作人才评价体系建设问题研究。(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民政局)

2.关于全市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包括党组织和其它配套组织)建设现状及问题研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3.关于全市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及问题研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关于全市社会服务机构建设现状及问题研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事局)

5.关于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及问题研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6.关于全市城市社区和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及问题研究。(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7.关于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及问题研究。(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8.关于全市工会组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及问题研究。(责任单位:市工会)

9.关于全市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现状及问题研究。(责任单位:团市委)

10.关于全市妇联组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及问题研究。(责任单位:市妇联)

11.关于全市残联组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及问题研究。(责任单位:市残联)

12、关于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组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及问题研究。(责任单位: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13、县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责任单位:各县区委组织部)

五、组织领导

部队关工委总结报告范文第4篇

1总则

1.1目的

1.2指导思想

1.3基本原则

1.4编制依据

1.5适用范围

1.6事件等级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3专家顾问组与职责

2.4组织体系框架

2.5应急联动机制

2.6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扩大应急

4.3指挥与协调

4.4新闻报道

4.5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物资保障

6.8资金保障

6.9社会动员保障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习

8附则

8.1名词术语说明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切实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要求,全面提高党委和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3基本原则

1.3.1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3.2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与相关政策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
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
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3.3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区政府是处置全区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统一指挥协调驻区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1.3.4资源整合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

1.3.5平战结合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组织和培训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在应急准备、指挥程序和处置方式等方面,实现平时预防与突发应急的有机统一。

1.3.6广泛参与原则。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各有关部门、驻区部队和有关单位以及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系,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编制本应急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四方辖区内应由四方区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6事件等级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三个级别。

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四方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区各方面力量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Ⅱ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四方区较大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力量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Ⅲ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或较小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和单位的力量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组织机构。设立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为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议事、决策和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按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分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直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消防、环保等驻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见附件1)。

2.1.2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职责:

研究确定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负责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安排、调用救援的人员、物资、设备、器材;

负责协调与市应急组织机构及驻区单位、部队的关系;

对本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当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依法请求省、市支援;

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控制、救助工作情况;

分析总结年度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情况。

2.2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2.1日常工作机构。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加挂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委员会的指挥平台。

2.2.2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执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收集区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上报区应急委员会,并根据委员会的决定警情;

组织制定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措施,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

审定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练;

负责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

维护指挥平台,保证其正常运转,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

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应急事项。

2.3专家顾问组与职责

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区突发公共事件专家顾问组。其主要职责是: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级别判定和预案启动及应急结束等提出咨询、建议;

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承担其它工作。

2.4组织体系框架

2.4.1组织体系运转程序。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向应急委员会提请启动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委员会决定预案启动后,在区应急指挥中心成立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时向市政府报告。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处理需要,派遣若干工作组、专家咨询组和应急处理队伍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理和技术指导,并做好善后工作。

2.4.2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4.3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2)

2.5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与驻区部队、单位的沟通和协调,驻区部队和有关单位在区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共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2.6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
专项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
区财政局、发改局、民政局和区委宣传部等是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部门和预测部门分工见附件3)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建立信息监测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

3.1.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信息监测系统,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日常监测和初步研判,及时、客观预测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3.1.3在各有关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收集并上报发生在四方区域内和区外对本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日常信息逐级上报,紧急、重大信息可越级报告。

3.1.4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

3.1.5对于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

3.1.6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坚持信息即发即报制度,并可视情或按上级要求执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3.1.7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后,应立即对信息予以复查、核实,提交专家顾问组进行研判,并做好信息汇总、分析和处理工作。

3.2预警

3.2.1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2.2依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的不同,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预警第一响应队伍。各响应部门、单位应将预警内容、范围、可能造成危害程度、需征集、动用社会资源以及需采取的工作措施等信息迅速上报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持续信息支持和保障,做好报警、接警、处警等各项工作。

3.2.3预警期的措施。进入预警期后,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发生和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及时向社会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3.2.4预警解除。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110、119、120、122、防洪、防震等公共事件接处警指挥调度系统是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

3.4.1预警级别。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和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将我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并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黄色等级(Ⅲ级):适用于威胁程度较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橙色等级(Ⅱ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红色等级(Ⅰ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严重,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并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3.4.2预警。一般级别的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或宣布取消;
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预警,需报请区应急委员会批准,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统一对外或宣布取消。

预警信息后,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进入相应的紧急工作状态。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已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预警信息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经专家顾问组审定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提出相应的预案启动申请。

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区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区委书记、区长或分管区领导应赶赴现场,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启动,并向区主要领导报告。分管区领导应赶赴现场,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启动,并向分管区领导和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分管区领导或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派人到场,参与制定应急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2指挥与协调

4.2.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4.2.2现场指挥部组成

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书记或区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区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4.2.3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确定。

4.2.4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执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策和命令;

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

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

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

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2.5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

察看事件发生现场;

进行人员救护;

听取先期处理报告情况;

传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有关指示;

在听取专家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措施;

按处置工作方案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3.2扩大应急

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超出四方区行政能力控制范围时,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汇报,并请求市应急委员会直接指挥应急。

4.4新闻报道

4.4.1新闻的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尊重公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情权,消除公众的恐慌心理,确保社会稳定。

4.4.2新闻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或损失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进展情况等。

4.4.3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区委宣传部派人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4.4.4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撰写新闻稿或灾情公告,报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

4.5应急结束

4.5.1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出应急结束的报告。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宣布应急结束。

4.5.2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5.1.2区相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2社会救助

5.2.1重大公共事件发生后,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迅速将群众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5.2.2事件发生后,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逐户核实,登记造册,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5.2.3区民政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鼓励并支持社会各界自愿组织和参与救助活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组织经常性的捐助活动,接受各种社会捐赠。

5.2.4救济款物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开发放的原则。重点用于灾民灾后生活、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以及灾后重建。对救济款物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不得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5.3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保险机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迅速做好理赔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5.4.1事件结束后,区突发公共事件专家顾问组应及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技术调查和评估工作,并在2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5.4.1现场指挥部应当在1周内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制作相关应急部门和人员的通讯簿,明确联络方式,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6.1.2各级应急值班部位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及时把握和传达事件的最新发展动态。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2.1各专业技术部门根据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6.2.2建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确定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对装备器材及时维护更新,保证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驻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人防、地震、防汛、消防、卫生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6.3.2社区和支援者应急队伍。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区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6.3.3应急队伍调动。一般和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调动自己的应急队伍进行处置。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体、支援者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动应急处置队伍。

6.3.4应急队伍演练。各类应急处置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

6.4交通运输保障

6.4.1完善应急运输保障协调机制,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的运输保障系统。

6.4.2交警部门负责公路畅通保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区建管局负责交通线路防护和抢修工作。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辖区各大医院负责院前急救和后续救治等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区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5.2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后,区卫生局要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区域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5.3区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区急救资源状况,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6治安保障

6.6.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区公安部门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6.2各街道、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6.6.3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6.7物资保障

6.7.1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不同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做好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建立区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

6.7.2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建立与其它区市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我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6.7.3应急救援物资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在调用储备物资的同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以保证应急时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补充和供应,为应急工作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

6.8资金保障

6.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应急储备资金。区财政局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6.8.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一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二是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8.3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8.4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动用重大资金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批。

6.9社会动员保障

6.9.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全区范围内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6.9.2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以居民委员会为基础,积极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相关部门要规划和建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紧急避难场所,场所的建设与公园、广场、人防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6.10.2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指挥部、应急棚宿区、应急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和应急厕所等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志牌。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减灾等常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预防意识,提高应急能力。把突发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青少年学生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7.2培训

7.2.1公职人员培训。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面向公职人员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相关知识培训,增强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能力。

7.2.2专业人员培训。开展好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岗前培训和常规培训工作。

7.2.3市民培训。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自救和互救等知识的培训,各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区政府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等知识的培训。

7.3演习

7.3.1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预案演习,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7.3.2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说明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各种行动方案、相关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

应急保障预案:是在预案保障措施部分涉及到的由相关部门制定的指挥系统技术、通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资金和应急避难场所等保障预案。

应急储备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金。

应急专项准备资金:是区财政部门在一般支出预算“其他支出”中增设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准备资金。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指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成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如区防汛指挥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相关部门:指与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部门,包括主责部门、预测部门和协作部门。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各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部队关工委总结报告范文第5篇

一、《条例》与《军用公文条例》的主要区别

从两部法规的行文结构、主要内容、规定要求看,基本一致,其中有6章的标题完全吻合。但由于党政机关与军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不同,两部法规也有不少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总则”部分总体一致,少数表述略有不同。《条例》与《军用公文条例》相比,总则部分多了一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即“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表述略有不同的有以下三点:

1.《军用公文条例》对概念的表述更为简洁。《军用公文条例》把军队机关公文表述为“是军队机关处理公务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军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工具。”这一表述是在1992年颁发的《军用公文条例》的基础上提炼而来的。1992年的表述是:军队机关公文“是军队各级机关在处理公务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方针、政策,下达任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布置和指导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是军队各级机关行使职能的重要手段。”这一表述与《条例》基本相似。

2.《条例》把公文处理要求上升为原则表述。《军用公文条例》是从两个层面来表述的,一是“公文处理应当坚持求实、精简、高效的原则”,二是从公文处理要求的角度表述为“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条例》把“准确规范”“安全保密”等都上升为原则来表述。

3.《军用公文条例》强化了对各级首长的要求。《军用公文条例》在规定各级机关和主管部门职责要求的同时,特别强调各级首长“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切实做好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二)“公文种类”大致趋同,少数文种适用范围有区别。《条例》将公文种类规定为15种,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军用公文条例》将公文种类规定为12种,两者相比,通用的文种有10个,即决定、命令、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军用公文特有的文种有指示和通令。党政机关公文种类比军用公文多了决议、公报、公告、意见和议案5个文种。

决定文种,《条例》的适用范围与军用公文相比,增加了“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命令文种,《条例》与《军用公文条例》相比,军用公文的适用范围更为全面具体,“命令用于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确定和调整体制编制,部署军事行动,调动部队,授予、变更和撤销部队番号,调配武器装备,任免干部,授予和晋升军衔,选取士官,授予荣誉称号等。”

此外,通知、报告、函等文种在适用范围上也略有区别。

(三)“公文格式”总体一致,但区别明显。

1.公文要素设置不同。在要素的设置上,军用公文有18项,党政公文有20项,两者相比,军用公文少了保密期限、紧急程度、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多了已阅人、承办说明、主题词。内涵一致但表述不同的,军用公文有附件、发文(传达)说明、印发说明,《条例》分别表述为附件说明、附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2.发文机关标志区别明显。《条例》规定,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军用公文条例》则规定为“发文机关标识分为文种标识和固定标识,文种标识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固定标识标明发文机关和‘文件’字样;
固定标识用于军区级以上机关下发重要公文;
发文机关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发文的各联署机关名称通常按照编制序列排列”。

(四)“行文规则”因职能不同区别明显。这部分内容从总体看,《条例》的层次更为清晰,规则也更为细致、全面。与《军用公文条例》相比,增加了一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然后从向上级机关行文和向下级机关行文两个层面明确应当遵循的规则,线条更清晰。

在向上级机关行文规则中,党政机关公文与军用公文相比,增设了两款,第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第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此外,还增加了“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等内容。

在向下级机关行文规则中,党政机关公文与军用公文相比,增加了以下三款,第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第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第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同时,还增加了“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等内容。

(五)“公文拟制”规定一致,《条例》更全面具体。《条例》首先对公文拟制进行了界定,表述为“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军用公文条例》对公文起草做了四项规定,

《条例》在四项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以下三项,

“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条例》对公文审核的规定,在《军用公文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
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
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等内容

(六)“公文办理”《条例》规定直观详细、操作性强。《条例》把公文办理界定为“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然后分别规定了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并对每个程序进行了规定,条理很清晰,便于理解执行。对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尽管《军用公文条例》用两章来表述,但还是《条例》规定直观、具体。

在此基础上,《条例》对公文的传递与归档规定了两条即“第二十六条,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七)“公文管理”总体一致,《条例》内容有增加。这部分的内容,《条例》写了10条,《军用公文条例》写了7条。总的来看基本精神一致,但《条例》的规定更为具体。如《条例》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条例》第三十条对公文的管理明确规定为“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二、军用公文与党政公文处理工作相衔接必要且可行

随着党、国家和军队建设与改革的深入发展,机关工作所处的内外环境、人员素质以及所运用的技术手段,发生了许多变化,信息化、网络化建设迅速发展,这些都要求党政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更加务实,更加高效。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衔接好军队机关与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是有效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指示,做好工作,提高效率的必然要求。在新的形势下,军队机关与党政机关相互联系更加紧密,相互行文、联合行文日益增多,客观上要求党政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协调一致。

从目前颁发的《条例》和《军用公文条例》两部法规看,已经具备了相互衔接的可能性。主要表现在:

(一)对公文处理工作的目标、原则要求、行文规则、拟制公文、办文程序等都极其一致。制定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都是为了适应机关工作需要,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公文处理的原则要求,都规定为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安全保密,准确规范。此外,在公文行文应遵循的规则,拟制的要求以及公文的办理程序等方面,两部法规的规定都是一致的。

(二)公文种类和公文格式基本一致。《条例》将公文种类规定为15种,

《军用公文条例》将公文种类规定为12种,两者相比,通用的文种有10个,即决定、命令、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在公文要素的设置上,军用公文有18项,党政公文有20项,两者相比,九成一致。

(三)两部法规的主要内容一致。从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情况看,只是有些条款语言表述不一样。其区别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条例》结合党政机关的工作实际,有些规定稍显具体一些,因而与《军用公文条例》相比,增加了一些条款;
二是《条例》是新近制定的,吸纳了近年来公文处理工作的新鲜经验和研究成果,而《军用公文条例》毕竟是7年前修订的。

(四)两部法规行文结构体例一致。从两部法规比较看,有6章的标题完全吻合。《条例》将军用公文的第五章发文办理,第六章收文办事,第七章公文阅卷归档,整合成公文拟制、公文办理两章,这只是内容的顺序安排上的一些调整,并无大的变动,《条例》做这样的调整,结构更趋合理,条理更为清晰,便于阅读、理解和执行。

三、党政公文与军用公文处理工作相衔接需要解决的问题

党政军机关在公文处理工作上,尽管有很多相通之处,但也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别,要做到衔接一致,以下一些问题还需要加以探讨。

(一)怎样体现军队职能和使命的特殊要求。军队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必须始终高举旗帜,听党指挥,保持高度集中统一,因而组织纪律更加严明。与此同时,军队是要打仗的,遇到战事和突况,必须快速反应,准确应对,如果情况不准、要求不严、泄露秘密,就可能贻误战机,甚至导致作战失利,危及国家安全。因此,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军用公文如何体现它的强制性、权威性、严肃性,这是需要我们加以探讨的。

(二)发文机关标志怎样完善统一。按照《条例》规定,目前党政机关的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固定标识”。而军用公文采用的是“文种标识”和“固定标识”两种,文种标识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固定标识标明发文机关和“文件”字样;
固定标识用于军区级以上机关下发重要公文。这需要加以完善和统一。

(三)军队以党委名义的行文如何标识。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军建军和治军的根本原则、制度和永远不变的军魂。在军队实际工作中,有一部分行文是以军队党委名义呈现的。但是有关党委名义的行文,公文要素如何标识似乎从未做过规定,一直以来各级机关几乎都是各行其是,这里主要有两个问题:第一,发文机关标志。如以党委名义的行文,固定标识的机关名称是用全称,还用规范的简称,如果两者均可,要不要加、什么时候加“中国人民”。如“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总政治部委员会文件”或“中国共产党总政治部委员会文件”或“总政党委文件”;
如果是文种标志,机关名称是用全称,还用规范的简称,如果两者均可,要不要加、什么时候加“中国人民”。如“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总政治部委员会报告”或“中国共产党总政治部委员会报告”或“总政党委报告”。第二,发文机关代字如何标识。目前有的标识比较随意,如“政党”“政报”“政办”“党”等等。此外,军队以党委名义的行文,如何与党政机关公文相衔接也需要做进一步探讨。

(四)公文格式的相关要素怎样统一。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对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已阅人等要素,能否进入构成要素,规定根据需要选用,需要统一;

2.印发说明和承办说明两者是有区别的,是选一,还是都保留根据需要选用,需要统一。

3.发文机关代字要加以明确。目前《军队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发文机关代字通常由机关代字、部门代字组成,一般不超过三个字”,按照这一规定,发文机关代字里面就不能标识“发”“党”“呤”等字,需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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