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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职称论文【五篇】

时间:2024-04-11 14:38:04 来源:网友投稿

随着加入WTO的迫紧,我国金融行业急需培养一批熟悉国情、精通外语、了解WTO规则和国际经济法律、具有丰富深厚专业知识的经济师人才。发现和培养经济师人才是一项比较长期、复杂的工作,一般容易被忽略。经济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金融职称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金融职称论文【五篇】

金融职称论文范文第1篇

随着加入WTO的迫紧,我国金融行业急需培养一批熟悉国情、精通外语、了解WTO规则和国际经济法律、具有丰富深厚专业知识的经济师人才。发现和培养经济师人才是一项比较长期、复杂的工作,一般容易被忽略。经济师成长、成熟和发挥作用的过程更是一个艰难甚至不被理解和接受的过程。因此有责任心和长远眼光的金融单位负责人,往往比较重视发现和培养工作。在金融行业特别是在基层金融单位,我们常常发现一些勤学善钻的人才,他们往往在理论上、科研上、写作上比周围的人强得多,但这些人才也往往容易被人们(包括领导)忽视、轻视,被评价为“不务正业”,实际上,如果我们稍加分析,就可以肯定他们中的大多数是有真才实学的。我们要大胆地发现、接触和培养这些人员,无论在生活中、工作中、学习中,都要经常与他们谈话,一方面可以听取他们对工作的“高见”、“阔论”,另一方面,也可以发现他们的不足,及时给他们以帮助,使之做到扬长避短;同时,要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他们创造条件,比如少给他们安排些具体工作、多让他们外出参加培训或学术交流活动、多让他们参与单位内一些经营、管理方面的会议、活动、多给他们解决些书籍资料费等,使之尽快成长、成熟为一名为单位创造效益或价值的人才。如果对这些人才不正确、及时地加以引导、培养、利用,他们就有可能跳槽、转行或者根本就不会成为有更大作为的人才,其最佳潜质就有可能被破坏或永久埋没,那样的话,对金融行业、对社会的发展,都将是一种损失,所谓“玉不琢,不成器”正是这个道理。从战略上讲,金融行业也应把培养多少经济师人才作为各级行长(经理、主任)或主要负责人任期工作目标而加以严格考评,对重视和培养经济师人才成绩显著的主要负责人,要授予“伯乐”等荣誉,给予表彰和奖励。

2、要建立科学的评聘、解聘制度。

一是要制定明确的经济师评聘或解聘条件,使经济师职称评聘资格、条件、标准在文凭、著作、成果、成绩、专业工龄、政治表现等方面得到全面体现,避免职称评聘上的随意性、盲目性、局限性;二是要对现有的经济师人才进行一次“过滤”,凡在条件、资格、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实绩考核、品行、业务知识技术、成绩贡献等方面较差或不合格的经济师人员,对其职称及相应待遇予以解除,杜绝聘任长期制或终身制,消除聘任中的不正之风,把聘任工作纳入规范、合法的管理系列;三是要对已具备经济师资格、条件的人员,特别是对在政府部门已考取经济师资格的人员,要进行认真的研究、评价,及时对其聘任,聘任期限一般应为3—5年,对任期内合格的,要续聘;对任期内不合格的或有重大工作失误的要及时解聘;四是要积极实行破格聘任制,对有特殊贡献的人才,即使其资格、条件不够,也要予以及时聘任,鼓励其继续努力,为单位做出更多大贡献,避免埋没人才;五是要建立经济师定期考核制度,监督经济师正确履行职责。

3、要建立经济师任期目标责任制。

经济师任期目标责任制就是明确经济师在任期内必须承担相应的科研任务、工作目标或其他目标、任务、责任并与其政治、经济待遇和是否续聘挂钩。如果具有经济师职称的人员完不成或达不到任期目标责任,不仅相应降低或取消其有关待遇,而且予以解聘;反之,对贡献巨大或突出的人员应兑现相应待遇,并给予续聘或职务提升。实行经济师任期目标责任制,以《责任书》的形式确定经济师的责任及有关内容,有利于激发经济师人员干好本职工作和力争多出科研成果、多做突出贡献的积极性,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环境,推动金融行业经营发展,彻底改变目前金融行业经济师人才缺乏以及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管理制度陈旧落后、不适应未来金融竞争需要的现状。

4、要建立经济师人才科研学术带头人制度。

金融单位要真正打破经济师人员“一劳永逸”的弊端,就必须建立以经济师人才为主的科研或学术团体组织,如各类学会或课题小组等,把人才集中起来重点研究攻克实用的学术或理论课题,促进一些重大科研、学术项目的论证、引进、推广、利用,使经济师的意见、建设、成果成为金融行业战略决策的重要参考或依据,避免在决策、引进项目等方面出现盲目、浪费现象。同时,也要采用“一带一”或“一带多”的方法,让现职经济师人才负责培养1个或1个以上经济管理人才,带动整个金融行业管理人才的培养、成长、壮大。

5、要提高经济师人才的待遇。

经济师的待遇包括政治和经济两个方面。在政治方面,应多给他们订阅些专业报刊、杂志,多让他们参加单位的重大业务会议,多给他们分配些重要工作任务或调查研究项目,多让他们外出参加一些相关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议等;在经济方面,应让他们享受与行长(经理)或副行长(副经理)相等甚至更高的工资、福利、奖金、补助等待遇,大力营造尊重人才的氛围,使人才真正成为受人羡慕的人员。

6、要健全经济师人才再教育、再培训制度。

健全经济师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给他们进行“充电”,让经济师人才学习、接受更加全面、新颖的学科或专业知识,使他们及时更新知识,赶上时代前进的步伐、行业发展的需求,避免产生被淘汰的局面。目前,金融行业有部分经济师没有文凭,或者连经济文章就不会写,有的经济师还担任了相应的领导职务,可是连简短的讲话稿都不会写,事事依赖秘书参谋,这类人员有损于经济师这个极其神圣的“称呼”,可以想象他们的素质并不怎么高。这里不追究这些人是如何“攫取”经济师职称的,也不管他们是先有领导职务、后有职称或是先有职称后当上领导,只关心不管什么人,只要有了经济师这个职称,就要参加继续教育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经济师人才应平均两年接受一次较新颖、全面、系统、深刻的继续教育,每次学习教育累计时间应不少于60天(或脱产或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相关专业知识、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等,继续教育应采用与科研单位、学术团体或大专、本科院校相结合的方式。继续教育结束后要在《经济师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登记本(卡)》上记载相关内容,对教育期间成绩不合格的人员责令其再学。对拒不接受再教育的人员,或再教育成绩不合格的人员不再对其进行续聘,降低或解除其相应的各项待遇。

7、要把经济师职称评聘工作纳入政府人事部门的统一管理序列。

将经济师职称评聘工作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序列,是为了规范金融行业的职称管理工作。目前,金融行业特别是某些地方的金融单位,总以“钱老大”自居,蔑视政府部门的管理,在职称评聘上想怎么就怎么,甚至欺骗主管的上级部门,致使职称评聘工作出现“暗箱操作”,极不科学、规范,在评聘中出现了假文凭、假证书等“怪现象”或关系风、说情风等不正之风,广大干部职工对此意见纷纷,严重影响了金融单位的工作。政府部门统一管理,就是要对金融单位职称评聘实施再监督,对金融单位职称评聘中的不正之风、不当做法予以整改、纠正,使评聘工作沿着正确的、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和合理利用的方向发展。

8、要建立经济师人才合理的流动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只重视行政领导的交流或异地任职,忽视了对经济师等中级以上技术人才的交流使用,事实上,经济师以上技术人才的合理流动也同样有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金融行业更是如此。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建立适应人才流动和发挥作用的市场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内地各方面的发展滞后于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由于东部、南部沿海地区制定了好办法、好措施,大批“过剩”的人才适时流向东部、南部沿海地区,其中有不少是经济师人才。有的经济师人才由于种种原因在原来的行业、单位,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但在交流后却能发挥巨大的作用,这说明有的行业、单位管理工作比较落后,不适应人才生存。金融行业的经济师人才应在金融单位之间相互交流、流动,相互取长补短、为我所用。有的金融单位规定基层单位不能聘任经济师或高级经济师的做法是不恰当的,而上级金融单位有的经济师或高级经济师不懂基层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也是不正常的。我们及时借鉴东西部人才流动的经验、做法,尽最大能力挽留并利用好人才优势,不能让一些中高级人才云集在上级金融单位闲之不用,也不能容忍一些金融单位过剩的中高级人才被白白浪费掉,要尽快建立并采取合理的人才流动办法、制度,促进中高级人才在金融行业形成上下、左右、条块之间的流动。

9、要把职称评聘与职务评聘区分开来,加强职称专业化管理。

有的金融单位总是喜欢把职称与职务混为一谈,这是不科学的、甚至不正确的做法。经济师职称代表的是某个人的知识、理论、经验以及在某专业的成就、贡献,偏重于考核其科研、理论或学术成果,有些有职称的人员,不一定适应担任行政职务,当然获经济师职称的人,大部分也能成为称职的行政领导;职务是某个人行政领导能力的体现,偏重于考核其行政领导方面的政绩,职务高的人,不一定就具备经济师素质,当然,有的行政领导也具备较高的经济师素质。我们不能认为金融知识、经济知识较差的人担任了金融行业行政领导职务就不正常。虽然在职称、职务聘任方面总有一些怪现象存在,但我们不能以偏概全,把职称与职务“等同化”或“一体化”。对职称实行专业化管理,事实上是对职称人员专业技术、知识、理论水平(素质)及其成绩、贡献的肯定。对经济师实行专业化管理,就必须建立健全经济师人才档案管理制度,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及时收集整理经济师人才的成绩、贡献、荣誉等,既是重视人才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历史、科学地评价一个经济师人才的重要举措。透过每个经济师人员的档案内容,可以看到他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以便有重点、有针对、有选择地培养更高级的经济管理人才。管理工作者要从人才角度正确看待人才的重要社会作用和意义。有的人一辈子可能没有当过什么“官职”,但他的学术职称或科研成果可以达到“顶峰”,照样可以受到社会的尊敬、重用,其贡献、价值、影响不比“当官”逊色,有的人虽然行政官职越当越高,但他在某个方面的专业素质却不一定比别人高。职称专业化管理,有助于对经济师人才实施全程管理,有利于经济师人才向高级经济师晋升,有利于培养和造就更多的经济管理人才。

金融职称论文范文第2篇

“海归”再获重任

2005新年伊始,央行内部就进行了一个重要岗位人事调整:谢平被正式免去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职务,出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张新接任。

作为首任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谢平在金融稳定局工作了14个月。去年9月,他出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谁将接替谢平出任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从那时起就成为悬念。

谢平的继任者张新少为舆论所知。2004年5月,张新和李波、张涛一起“空降”央行,分任金融稳定局副局长、条法司副司长、研兖局副局长。据称,这也是继行长助理易纲1997年加盟央行之后,6年来加盟央行的最新一批“海归”人士。

此前,张新在获得央行总行研究生部保险学硕士学位之后,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获金融学博士学位,后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他曾在世界银行(华盛顿)工作3年,担任高级金融学家,为世界银行和IMF金融市场研究小组资深成员。

值得关注的是,张新在担任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期间,其工作内容和央行金融稳定局的部分工作内容相关。此间,他对并购重组研究颇有建树,并获业界和学界多位专家的公开认可。

周小川的“海归”战略

当张新和李波、张涛进入央行之时,央行有关人士透露.这几位“海归”分别具有海外名校经济、金融或法律博士学位,并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最年轻的一位只有32岁。当时国内就有媒体称,这是继2003年10月份以来央行一批年轻的处级干部被提拔到副局级领导岗位上之后,央行行长周小川人才新政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周小川在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海归”战略的进一步延续。

央行有关人士透露,早在亚洲金融危机前后,央行已经感受到吸引国际一流人才的重要性,并积极采取措施从海外引进人才。

1997年,时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的易纲弃学从政,出任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副秘书长一职,成为第一位在央行担任要职的“海归”。此后,央行对于吸引世界一流人才加盟表现得相当积极。2001年上半年,曾有动议邀请世界著名华人经济学家、斯坦福大学经济系教授刘遵义博士就任央行副行长一职。当时坊间传言,著名华人经济学家、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系教授钱颖一博士也接到高层类似的邀请。

在周小川看来,全面履行好央行职责,关键靠人才。周小川的提法是,要多渠道引进人才。不仅要从国内培养的各类人才中选拔,也要从优秀留学回国人员中选拔。更重要的是,要为国内和海外归国人才提供同等的发展机会。

在这样的思路下,金融战略委员会也在央行内部酝酿设立.旨在“进一步整合人民银行18个司(局)在经济金融决策方面的技术储备,充分吸收社会有关专家在经济金融改革方面的意见,同时为海内外杰出的专家学者到央行工作提供平台”。在这个大背景下,央行引进一些“海归”担任要职就变得顺理成章。

其实,1998年以来,周小川在其担任主要领导的三个机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证监会和央行都大力推行“海归”人才战略,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加盟。

在担任建行行长的两年多时间,周小川从海外聘请了五位经济学或管理学博士加盟建行,分别担任建行部门老总一级的要职。这五位“海归”加盟之后,积极推动建行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变:其中最有意义的是他们在1999年为建行设计了一套激励机制方案。此方案1999年被报送到国务院,等待相关部委会签。但2000年,周小川调任中国证监会**,接任行长对这些“海归”并不看重,改革计划因此尘封。此后,这五位“海归”大多离开了建行。

2000年3月,周小川出任中国证监会**,一大批“海归”聚集到证监会。他们在到证监会之前,或者在海外高校任教,或者在华尔街投资机构任职。除高西庆和史美伦担任副**外,其他大多担任部门副主任或者规划委员会委员(副局级),包括张新、赵海英、杨秋梅、祁斌、周舂生、何佳、张宁等人。而上海证券交易所两位副总经理刘啸东和方星海也来自海外。

一位经济学家指出,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商业银行、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资本市场体系以及迈向具有国际化视野、能够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现代中央银行,最重要的是人,是了解国际惯例、具有全球视野的第一流经济和金融人才。

“海归”周小川

“中国的金融官员,大都显得形象模糊。因为他们所有的指令和动作,个人意志所占比例微乎其微。但周小川几乎是一个例外。他的学者气质和在出任岗位上的锐意图新,使他被称为中国水平最高的技术官员。”在谈到周小川时,有媒体作了这样的评价。

2002年,54岁的周小川接任戴相龙出任央行行长,并成为该行第一位博士行长。目前,他还是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的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小川曾在美国进修。

周小川一直致力于宏观经济研究。1986年~1987年期间,他曾任国务院体改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兼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副所长,与著名经济学家吴敬链以及楼继伟、郭树清、李剑阁等兼备理论修养和实际部门工作经验的学者一起共事,成为当时十分活跃的青年改革学者。他的两篇论文分获1994和1997年度的”孙治方经济科学论文奖”――中国经济学界的最高荣誉之一。

1991年,周小川进入金融界,任中国银行副行长。1995年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1996年任央行副行长,1998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2000年出任中国证监会第四任**,并在此位置上出台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改革措施。丰富的从业经历,让他在央行行长的职位上运筹帷幄时,更具大局观。

2004年是中国的“宏观调控年”。周小川领导下的央行采用金融、经济手段积极参与宏观调控,防止经济过热,改变了我国以往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做法。这引起了国内外经济学界的广泛关注。国内民间的经济评论家将其称为“宏观调控的探子”:罗奇认为,通过金融和经济等手段来对经济进行调控,将非常有助于中国经济的软着陆,并称周小川是“中国宏观领域首屈一指的思想家”。

金融职称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理论;
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影响

[DOI] 10.13939/ki.zgsc.2015.03.043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金融消费者数量越来越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在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合同关系中,常常会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金融消费者处于被动状态,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追求一己私欲而侵犯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有效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金融机构的道德素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 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相关简介

在经济领域,信息不对称问题属于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很多经济学者一直致力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研究,其中在这方面研究中极具代表性的人物主要包括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迈克尔・斯宾塞、乔治・阿克洛夫三位。所谓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主要是指无法观测、监督市场上一方的成本情况时,市场交易双方对各自掌握的信息并不对称。一旦出现信息不对称情况,往往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两种后果。道德风险形成主要和人们的行为方式有关,会影响到市场双方交易后的行为。而逆向选择这种情况形成主要是由于交易对象的素质、产品质量等方面信息存在不对称的地方,主要会影响交易前人们的行为。对于金融消费而言,往往是因为金融机构职业道德缺失,在金融消费者消费后做出一些违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而侵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因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一般是由于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而受到侵害。

2 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原因及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

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在信息掌握方面相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更具优势。一般市场交易,都是金融消费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交易,金融消费者是委托方,而金融机构是方,两者是委托―的关系,这样的话,金融机构就可以全面、具体的掌握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但是消费者却很难掌握金融机构的信息,一旦金融机构的一己私欲战胜了职业道德,金融机构会很容易产生侵犯金融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良动机。笔者认为,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原因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2.1 社会分工的差异决定了信息不对称

一般的金融消费者并不是专门从事金融类职业,之前也不是主修金融专业课程,对于金融行业并不是非常了解。为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很多金融消费者在市场上寻找一家资信较好的金融机构委托管理自己的资产,在交易达成之前,金融消费者必须向金融结构提交自己的基本信息,但是金融结构在初始处理金融资产的方式,只有金融机构告知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并不能主动获取相关信息,因此也无法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如果金融消费者并不熟悉金融行业的基本情况,可能会存在一些隐蔽性甚至较为明显的强制交易行为。比如,有的商业银行在金融消费者接受某些金融消费过程中,也会搭售银行卡;
比如,金融消费者在办理个性住房贷款业务过程中,有的银行会要求消费者在专门指定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这些行为都使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了侵犯。

2.2 由于金融消费者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导致信息不对称

金融行业的技术性、实践性、专业性较强,如果金融消费者想要了解、掌握金融机构的大体运作模式以及基本业务流程,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努力学习和金融相关的理论知识,了解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一般金融消费者都有自己的主营业务,自由支配的时间较少,而且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也没有更多的精力去学习金融知识,因此大部分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行业的了解程度并不深入,了解的内容和范围相当有限。很多金融机构也就是利用这一特点大做文章,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侵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比如,在保险合同中常常会有很多专业术语,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因为看不懂,只有听保险销售人员的讲解、介绍,而有的保险销售人员一般会非常详细的讲解该项保险的优点,甚至会将优点故意放大,但是在介绍理赔条款、核保条款时会一带而过,导致很多消费者对保险理赔的内容不太熟悉,在理赔时会遇到很多问题。

2.3 金融消费者搜寻成本太高会出现信息不对称

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足,技术不足,获取信息的能力较差,对于市场的情况也缺乏判断力和洞察力。金融消费者要是想和金融机构一样获得相同的信息,就需要投入较高的搜寻成本,而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服务中得到的效用或者金融产品产生的效益低于这些成本。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想法,大多数金融消费者都不愿意花费昂贵的成本获取信息,宁愿承担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风险。

2.4 金融机构刻意隐匿信息导致信息不对称

有的金融机构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常常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刻意向金融消费者隐瞒信息,或者是故意透露虚假的信息使金融消费者受到误导。因为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知识了解较少,也不愿花费昂贵的成本搜寻信息,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只能完全相信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作出的消费决策依靠的信息都是由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只会向消费者透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因此金融消费者的决策并不是反映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反映金融机构的利益。比如,很多商业银行在2004年退出了一款新的金融理财产品――人民币理财产品,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在销售中大力宣传这款产品具有较高收益的优点,并没有提及这款产品的风险。在金融市场上,收益和风险是并存的,收益越高,也就意味着风险越大。商业银行的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有可能会使金融消费者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由此可见,影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因素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致,虽然,金融机构想要追求利益最大化目标很正常,但是应该通过正当的手段和途径,如果是以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为基础,是不被允许的,最终金融机构会被市场淘汰。比如花旗集团就是一个比较好的例子,花旗集团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机构,一直以来,花旗集团都是坚持只要能够达成预期的销售目标,就算采用不合规的销售手段也可以。在这种经营管理理念下,日本金融厅在2004年9月17日强制性下令关闭了花旗集团在日本的私人银行业务。这个例子充分说明,如果金融机构一味的强调利益最大化,以不惜牺牲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的话,最后只会逐渐失去客户群,慢慢走向灭亡。消费者是带给金融机构效益的主要来源,一旦丧失了客户资源,金融机构也无法继续生存、发展,因此只有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尊重金融消费者,才可以获得长远发展。

其次,如果常常侵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金融消费者慢慢会丧失对金融机构的信任甚至可能会产生排斥心理,也会质疑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怀疑我国的金融制度,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近年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公众积极参与到金融市场交易中,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就金融市场的发展,一旦金融消费者质疑我国金融管理制度,势必会影响到我国金融市场建设,甚至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应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这就要求尽快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

3 维护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建议

3.1 惩戒、说教的方法

这种方法主要是指建立科学的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约束惩罚机制,尽可能将道德风险消除。或者是通过各种教育活动提高金融机构的职业道德素质。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3.1.1 应构建金融业自律组织,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银行协会的成立时间较长,但是在监管、管理机制、制度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并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因此,金融监管机构应尽快建立一个自律组织,并且制定一系列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守则。其次,应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成立一个金融服务监管组织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侵犯问题。比如,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管理办法,英国金融服务建管署(FSA)主要负责监管所有的金融服务以及整个金融市场,同时英国金融服务建管署(FSA)也成立了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OS)主要负责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投诉事件。为了提高投诉事件处理的效率,英国金融服务建管署(FSA)要求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OS)应加强金融巡视员的培训工作,并且要求其承担向公众普及基本金融知识的任务。

3.1.2 加强金融立法,提高金融相关法规政策的执行力度

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在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中加入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内容,但是规定的范围并不广泛,执行力度也不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经过修改后,第一条中只是简单地提及应保护存款人以及其他消费者的权益。而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商业银行利益保护并重,丝毫没有强调维护消费者利益,在商业银行和消费者发生利益冲突时,也没有明确说明具体的调整方法,也没有说明处理的机构、处理方式、处理程序。也没有具体说明应该如何确保整个程序处理的公正、公平。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一套更加完善、可操作性强的金融立法,树立“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目标,使广大公众仍然对我国金融制度保持信心。

3.2 经济方法

所谓经济方法主要是利用各种激励机制,使金融机构改变自己的行为,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激励机制一般可分为隐性激励机制、显性激励机制两种。

(1)隐性激励机制。隐性激励机制主要体现在企业文化中国,金融机构应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充分认识到消费者才是维持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中心,不断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提高消费者的服务质量,从而实现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双赢。

(2)显性激励机制。主要是指评级机制。若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较低,而且对客户的服务质量较差,金融消费自然不会信任,也不会购买其金融产品。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定期公布各家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及其信用水平的评级情况,从而刺激金融机构不断提高自身的信用评级以及服务质量,这样有利于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主要原因,其中道德风险信息问题最为突出,我们应积极采取惩戒、说教、激励等多种方法,尽可能将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现象彻底消除或减少,提高金融机构的职业道德素养,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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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职称论文范文第4篇

是什么精神和力量支撑着她们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用青春谱写着无怨无悔的人生,像春蚕,像蜡烛?为了大力弘扬标兵们顽强拼搏的精神,展示她们的巾帼风采,本刊将分两期连续刊登获得“全国金融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称号的金融工作者的主要事迹、感言。

侯俊华

感言:

回眸人生,三十载匆匆而过,能在农村金融工作并有所奉献是我最大的收获和快乐。展望未来,没有太多奢望,但求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没有辜负时代赋予的职责。

侯俊华积极参与金融系统女职工“学先进,比贡献,立足本职建新功”竞赛活动,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艰苦奋斗,勇于创新,出色地完成了组织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她的工作得到了组织上的肯定和认可,多次被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省市分行和地方政府授予“先进工作者”、“知识型职工标兵”、“优秀共产党员”、“十大女杰”等荣誉称号。

侯俊华担任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文水县客户服务组经理十年来,首先,严格执行国务院“三项政策”,及时足额供应粮食收购资金,累计投放贷款3亿元,支持企业敞开收购农民手中余粮2.9亿公斤,有效解决了当地农民卖粮难、收购打“白条”的问题,充分发挥了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其次,顺应农业发展银行职能调整的趋势,大力拓展商业性贷款业务,累计投放贷款9亿元,扶持大象禽业有限公司等一批部级及省市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粮食加工骨干企业、化肥储备企业扩大生产经营,带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2万余人,带动农户1万户,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益。最后,坚持发展与风险并重,创新经营模式和管理方法,实现了业务的持续稳健发展,信贷资产质量不断提升,累计清收不良贷款600余万元,使得农业发展银行文水县客户服务组由一个亏损的单位变成了年盈利700万元的效益大行。

陈晓寅

感言:

这份荣誉不仅是对我本人工作的鼓励,更是对千千万万像我一样战斗在基层第一线女职工工作的肯定。我将以此为新的起点,在工商银行这样一个充满生机与和谐的大舞台上,努力作出更加出色的成绩,展示出我们基层女职工的靓丽风采!

陈晓寅现任中国工商银行江苏南通分行启动支行客户经理。自1992年进入工商银行以来,陈晓寅历任柜员、网点负责人、大堂经理等职,凭着踏实肯干、不畏艰难、追求卓越、敢为人先的精神和实际行动,在每个岗位上都作出了不凡的成绩。她曾先后获得省行“知识型员工先进个人”、“优质服务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多次被评为“个人先进工作者”;
2007年她参加了工商银行大堂经理业务技术比赛,经过层层选拔,以总分第四的优异成绩荣获工商银行“十佳大堂经理”称号;
2008年她荣获工商银行总行级“巾帼岗位标兵”称号。

2001年,陈晓寅担任网点负责人,在她的身体力行下,一个原本储蓄存款不断下降的老网点焕发出新的活力,同事们齐心协力,你追我赶,存款余额和经营效益连年上升。网点先后被评为“青年文明号”、“可信赖网点”、“旺季揽存明星网点”,她本人也被市分行评为“优秀网点负责人”。

在任客户经理期间,陈晓寅总结并坚持做到“四勤三好”:“四勤”即对客户引导时腿勤,相助时手勤,分析需求时脑勤,答疑时口勤;
“三好”即眼好(善于观察识别客户)、耳好(随时注意倾听)、记性好(准确称呼常来办理业务客户的名字)。“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的服务精神和精湛的专业技能使她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工作之余,陈晓寅始终坚持学习,担任客户经理短短一年多时间,她先后通过了总行客户经理、保险、个人贷款客户经理、基金销售等4项资格考试。

陈晓寅不仅自己不断取得进步,同时也热情地给予同事们关心、帮助和支持,影响和带动团队中的每个成员,促进团队形成一种团结向上的和谐氛围。同事们评价说,陈晓寅不愧是一名优秀的“标兵”。

周红云

感言:

锲而不舍 金石可镂

周红云是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槐荫支行的一名普通员工,参加工作20年来她把青春和汗水奉献给了她的工作岗位、献给了农行事业,在不懈追求下,她先后获得了省农行系统点钞单指单张第一名、中国金融工会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举办的全国女职工“建功立业”职业技能竞赛暨中国农业银行女职工业务技能比赛点钞多指多张第一名等20多项荣誉。

回顾20年来周红云的成长历程,可用四个“心”来概括。

恒心。从参加工作的第一天起,她就养成了一个好习惯:下班回到家先练一小时业务。二十年如一日的勤学苦练让她的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细心。工作中她能把客户当朋友以诚相待,并细心观察客户的每一举动,不仅为他们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而且尽其所能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耐心。工作中她能以客户为中心,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用细致入微的服务打动客户。

爱心。她能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尽其所能帮助他们。同事的女儿得了重病,她毫不吝啬地捐钱捐物;
社会有难,她积极奉献。

20年来,她用恒心战胜病痛苦练业务,用细心和耐心赢得了客户,实现了青春报岗、伴您成长的人生奋斗目标。

鲍军

感言:

2008年我们共同见证和亲身感受了北京奥运会无以伦比的辉煌和伟大的奥林匹克精神。作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唯一银行合作伙伴,中国银行为能够结缘奥运深感荣幸。作为中国银行的一名员工,能够亲临奥运金融服务现场,为参加奥运会的各国运动员服务,是我一生的荣耀,它将成为我不断追求卓越、奋发进取的精神财富,获此殊荣,是全体中行人共同的荣誉和骄傲。

鲍军现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商业区支行业务监督部主任,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任北京市运动员村支行行长。2008年分别获北京市总工会授予的“奥运立功标兵”,中国银行总行授予的“奥运金融服务优秀员工”,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授予的“奥运金融服务突出贡献奖”,北京银监局和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共同授予的“北京银行业奥运金融服务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鲍军自1990年进入中国银行以来,工作中一直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各方面表现优秀,尤其是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金融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召开期间,她作为中国银行北京市运动员村支行行长,带领网点全体员工,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责任感、精湛的业务技能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开展各项工作,为各国运动员、教练员、随队官员、奥组委运行团队、村内商户、志愿者等提供了优质的金融服务,出色地完成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金融服务工作,受到世界各国运动员、官员的好评,赢得了各级领导、新闻媒体和各界宾客的一致赞誉,在世界面前展示了中国银行业的风范,展现了中国银行业员工的风采!

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召开期间,鲍军带领网点员工,从早9点到晚11点,每天14个小时,每周7天不间断地工作。在为奥运会和残奥会服务的两个月时间里,运动员村支行共接待了约200个奥运代表团的28000余位客户和来自100多个残奥代表团的近12500位客户,总业务量高达8万笔;
高峰时期,每日办理业务2700多笔,日现金收付200多万元,日接待量达到1700余人次。

寿洁

感言:

专业理财 用心服务 快乐工作 不断创新

寿洁现任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杭州庆春支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进入建设银行13年来,寿洁历任储蓄所柜员、所长、个人客户经理等职,始终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近几年来,她先后荣获了2008年度建设银行总行“服务明星”、2007年度建设银行总行级“青年岗位能手”、2008年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十佳营销能手”、2007年度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青年岗位能手”“文明规范服务标兵”、2005年度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优秀个人客户经理”等诸多荣誉称号。

寿洁在担任个人客户经理的三年多时间里,克服照顾身患癌症的父亲等种种困难,利用休息时间自学了AFP(理财规划师)课程,成为浙江省第一批AFP,并获得了2006年度浙江省十大理财师称号。她同时还担任了杭州《每日商报》的特约撰稿人、阿里巴巴网站的特约理财评论嘉宾等。

寿洁在工作中结合建设银行网点转型的大方向,做好全面营销工作;
2007年度个人营销寿险保费达到1400万元,创造利润40余万元,一直保持了全省个人营销第一名的好成绩;
营销基金1500余万元;
办理理财卡、信用卡共计200余张。2008年,她的营销业绩更上一层楼:保险销售额5000多万元;
新增存款6000万元;
销售理财产品1000多万元,为支行带来200万元的中间业务收入,同时新增了金融资产300万以上的高端客户15位,50万至100万客户近200位。“工作着,快乐着”,这是寿洁信奉的格言。她在基层金融战线的平凡岗位上投入并快乐地工作着,她将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建设银行的发展中去,伴随着建设银行这艘巨大的航船一起扬帆起航,为我国金融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贡献自己的青春与力量。

陈胜

感言:

30多年的风风雨雨,使我从一名插队落户大草原的知青成长为蒙古族女领导干部,其间的苦和累是不言而喻的,但我深深懂得,耕耘与收获相伴而行,成功总属于勇于克服困难的人。

金融职称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定犯;
金融刑法;
沿袭;
变革

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金融发挥的是持续性的支配作用。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它理应属于现代经济学中生产、消费、分配和交换四大领域中的分配范畴,主要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付出,贷款的发放与回收,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的发行、认购与转让,保险,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结算等。金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经济犯罪中的一类犯罪,该犯罪行为指向的社会关系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管理秩序,因而理论上也就通称金融犯罪。由此,金融刑法的概念可表述为:由我国刑法调整发生在金融领域,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总称。

一、金融刑法的沿袭

对于一个新产生的法定犯,往往需要借助新的经济法律或行政法律来对其罪状进行界定,金融刑法属于典型的法定犯类型。对金融刑法内涵的探究可从刑法规制的对象入手,在金融犯罪规制体系演变的过程中,可感知金融刑法的轮廓。

(一)对象的界定

金融刑法是以金融犯罪为研究对象,我国刑法典规定有关的金融犯罪包括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犯罪、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危害金融票证、有价证管理制度犯罪,危害证、期货管理制度犯罪,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犯罪,洗钱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金融犯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管理秩序,因而从刑法理论上分析,所有的金融犯罪都属于法定犯。综上所述,金融犯罪具有鲜明的法定犯的个性,以此为视角开展金融刑法研究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二)金融刑法的演变

金融刑法有其内在的演进机制。一方面,金融体系及其发展是决定金融刑法及其改革的基础性因素;
另一方面,金融刑法及其改革决不只是被动反映金融体系及其发展要求,金融刑法及其改革应当对金融体系及其发展发挥积极引导作用。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大一统”的金融体系(1953―1 9 7 8年);
第二阶段是以中央银行为领导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1978―1992 年);
第三阶段是中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深化(1993年至今)。建立在“国家本位”基础上的金融体系主要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金融机构方面,国有金融机构一家独大。股份制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在金融改革一初始条件时就使金融制度变迁显示出强烈的、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之特征,国有金融机构享有明显的经济政策资源优势。

其二,在金融市场方面,中国金融体系被赋予了许多非经济性的政治功能。在这种政府一元利益导向之下,金融机构往往以“筹资”而非“投资回报”作为自己的角色定位同时也被予以许多非市场化的特殊保护。正如金融学家陈志武认为:中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基本是政府垄断的,当下银行利息如此之低,通涨比利率高,这实际是一种变相税收手段,更严重的是金融业被政府垄断后,国有银行不仅付的利息低,而且不允许其他人付高息来抢生意,所以受保护的是垄断利益,牺牲的是社会福利和效率。

其三,在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方面,行政主导的金融市场态势,使得市场出现“法律超级稳定,政策相对活跃”的现象。政府政策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了法律的功能,法律只有在政策的调控出现体制性危机时才得以介入。我国现行金融刑法与现有金融体系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其中,最根本的联系表现为我国金融刑法产生并发展于“国家本位”金融体系的基础之上。金融刑法是金融体系深化改革的产物,所以在我国金融体系发展的前两个阶段中是没有金融刑法的。我们不能否认金融体系及其发展对金融刑法及其改革的基础性因素地位。

(三)现行金融刑法的内在视角

金融领域波诡云谲,货币战争惨烈镜像历历在目。我国金融体系与国家经济改革息息相关,以国家本位为基础的金融体系,实行的是最严格金融管制。相应我国金融刑法,也被塑造成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的制度。

1.罪名设置上存在着明显的保护金融机构主义色彩

作为金融秩序保护神的金融刑法理应坚持保护金融秩序的根本宗旨,对任何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违法行为都一视同仁地加以惩罚。但现实情况却是,金融刑法只关心金融客户因侵害金融机构利益而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对金融机构侵害金融客户而破坏金融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却不注意予以犯罪化立法,比如现行的房贷、车贷采取的利息计算方式。学者称之为“国家金融机构中心主义客体观”,并认为我国金融诈骗罪的这种刑法思维立基于陈旧 的“银行中心主义”金融理论,而现代金融理论奉行的“银行、客户双中心主义”,甚至是“客户中心主义”要求金融刑法对金融交易双方平等保护和规制,甚至是对金融客户进行重点保护和对金融机构进行严格规制。

2.犯罪分类上存在明显的保护管理秩序主义色彩

在我国,金融监管的概念是随着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改制而出现的,它取代了以往的金融管理的概念,但在监管制度和行为的层面上,很大程度上是改革前的重复。正如商业银行总行与分行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管理制度上的科层结构导致的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上级行特别是总行很难掌握支行的真实资金流的规范性,这就需要实施事业部制度和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可见,在金融体系内有重视行政管理,而轻视行业监管的倾向,把金融体系看成是行政体系,也就习惯于把金融犯罪的主要危害说成是对“金融管理秩序”的侵犯。所以,我国刑法典分则第三章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为金融犯罪的分类框架,而在解释论上金融诈骗罪也被理解为以“金融管理秩序”为主要客体。

3.具有明显的片面刑事规制主义色彩

现代经济是市场经济,现代金融同样也应是法治金融。法治金融是靠金融法治融刑法及其改革决不只是被动反映金融体系及其发展要求来构架和保障的。正如学者指出:金融法治建设是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中之重,金融法治的健全程度反映了金融的现代化程度。我国金融体系很不现代化。一方面,规范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缺失,导致当前我国金融生态环境负担沉重,制约了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发展;
另一方面,金融信用法律环境尚待完善,当前信贷征信业尚无专门法律或法规加以规范,征信业的定位、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不够明确,对征信机构、征信业务活动进行监管无法可依。

二、金融刑法理论问题之变革

在金融刑法新兴范畴里的事物具有鲜活性和可争论性,同时蕴涵了丰富的理论问题,在当前金融刑法理论界存在广泛的观点碰撞,笔者对此进行了一些梳理。

(一)金融犯罪刑法分类的问题

刑法典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同为金融管理秩序,第五节是否应该包括在第四节中呢?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包含的八种具体犯罪行为手段中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即诈骗的共同特征,因此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不是按犯罪客体划分,而是按犯罪手段划分的。立法者将金融诈骗罪另外设节,无疑是对传统刑法理论的重大突破。有没有必要单独设一节,存在不同观点:否定说,认为在体例上不协调。肯定说认为金融诈骗活动猖獗,为了突出打击,有必要单列一节。

(二)刑法第183条的立法意图问题

刑法为什么只对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犯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作特别规定,而对其他金融工作人员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不作规定呢?刑法184、185条规定的主体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而刑法183条规定的主体则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仅对金融工作人员受贿、挪用类犯罪作出规定,而对金融工作人员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不作同样规定,是否显得法条之间不协调呢?笔者认为,立法原意还是在于提示性规定。实践中容易出现保险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容易出现保险诈骗罪(198条)还是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的认定混淆。从犯罪构成上看,保险诈骗罪与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以及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不同。主要有助于司法人员正确认定骗取保险金行为的性质角度考虑的。

(三)有关我国有关金融犯罪主观罪过包不包括过失的问题

肯定说认为,我国刑法条文中没有过失字样,但并不意味着我国刑法中不存在过失金融犯罪。一般而言,罪过形式取决于行为人对结果的态度,只要行为人对结果的态度不是故意,就是过失犯罪。但有些犯罪,行为人对行为和对结果的态度是不一致的。如向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规、甚至违法,但明知故犯,违法放贷,其对结果的态度起码是放任的,对于这类犯罪,应划归为故意犯罪。否定说认为,应该从应然与实然两个角度对金融犯罪的主观罪过问题作解析。首先,从价值论考量,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应仅仅以犯罪数额为标准,而应主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金融业务领域中的过失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行为人并无多大的主观恶性,刑罚对其并无多大价值,因而过失行为不应构成犯罪。其次,从规范论看,刑法第170条至第200条关于金融犯罪的规定中,均未出现过失字眼,根据刑法总则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金融犯罪不应包括过失犯。笔者认为,该争议源于刑法只从结果犯罪的角度对故意行为进行定义,而没有考虑行为犯罪和危险犯罪等其他类型犯罪的不同之处,在具有法定犯时代显著特征的金融刑法领域里,应该正视复合罪过形式的存在。

人类迈入了工业化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风险增多,渐渐产生了一种新型的风险控制,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法定犯时代也随之到来了”。金融犯罪具有鲜明的法定犯特征,以此为视角开展金融刑法研究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金融刑法作为对法定犯时代的回应,必将有利于把握刑法理念在实践中发展的新动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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