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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五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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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五篇】

公司合同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一、上级管理费问题的产生及原税法的规定

在我国石油对外合作中,多与国际石油公司签订石油产品分成合同(下简称“石油合同”)来完成联合作业。通过签订石油合同,规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规范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生产中的问题。在合作开发石油资源中,几个合作伙伴通过共同控制资产的方式拥有某一区块的权益,但在实际作业中,一般由一个参与方成为实际“作业者”,统一管理合营公司的日常事务及生产作业,而其他合同参与方通过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应作业者的这一职能,在石油合同中就规定了“上级管理费”作为费用补偿机制。

石油合同中的上级管理费是指作业者的上级管理机构对石油作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费用,包括经营、管理、会计、财务、公司内部审计、税务、法律事务、劳资关系、金融、经济资料收集以及关于采购、计划、设计、研究和业务活动等的一般性咨询的费用。在勘探、开发、生产的不同阶段按投资金额的比例计提。这在世界石油联合勘探、开发、生产中属于惯例。

另一方面,来我国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在境内多数没有总机构,其总机构职能是由母公司或母公司指派的某一关联公司代为行使的,并由代为行使总机构职能的公司向在华的外国石油公司分摊管理费,提供管理服务支持。

在老税法下,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国税发[1993]第69号文对石油公司计提的上级管理费规定为,“外国石油公司可以列支支付给总机构同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并允许其“境外母公司对境内公司分摊管理费,但准予分摊的管理费数额不得超过石油合同所规定的数额。”

这一规定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精神相一致。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总公司可以按规定向其全资子公司收取管理费,支付管理费的子公司可以将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这一规定也考虑到外国石油公司机构设置及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支持了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有利于吸引外资。

二、新税法下的政策调整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总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也被废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本文由收集整理不得扣除。《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也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这些相关政策的实施,给企业间税前列支管理费用画上了禁止符。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2011年1月4日起《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境外母公司提取管理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69号)全文失效废止。至此,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公司列支上级管理费及其母公司分摊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扣除已经没有法律依据。

尽管税收法规出现调整,但企业间的这类业务还是真实存在的。在石油合同中,作为作业者的一方,确实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确保合营公司的正常运转。而在2011年第2号公告出台后,企业计提的上级管理费不能在税前列支,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三、内部服务协议的适用

结合母子公司间管理服务业务的界定及解决方案,并参考其他国家石油产品分成合同的实际操作方式,笔者建议在石油合同的基础上以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其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管理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但是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用可以扣除。虽然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用,但是对于承担一定服务职能的总机构来说,可以将管理费用转化为服务费用,签订服务合同,实行收费服务,服务协议是广泛适用的。对于一些没有服务性职能的总机构,也可以增加服务职能,提供服务项目,如财务审计、培训、管理咨询等,以收取服务费的名义取代管理费。企业可以税前列有服务协议的服务费用,如接受人事、安全、健康、环保、采购、存货、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服务或劳务费用,同时应留存有关合同、协议、发票、工作订单、写时记录等凭证资料,以及中介机构报告等。

通过这种形式,满足新税法的要求,支付管理费用的公司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该项费用,避免25%的税收负担。不过,收取服务费的一方需要按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同时要将服务合同报税务机关备案。

当然,在签订合同中,要同时注意《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这就要求我们的内部签订合同时,要制定合理的费率水平,也可请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增强说服力。

而这种情况也适用于产品分成石油合同的各合作伙伴间,作业者向伙伴们提供服务,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明确这些服务的收费标准,如小时工资及时间等,将笼统的按投资比例计提的管理费分割成实际提供具体服务内容的协议。具体可以划分为:

会计共享中心服务:完成合营公司的基础会计处理,集中统一提供会计记账、凭证保存、出具报表等服务。

财务管理集中服务:完成合营公司税务、预算、资金、经济评价等财务管理职能,集中统一处理合营公司纳税申报、项目预算、资金筹款支付、经济性测算等服务;

法律事务服务:完成合营公司法律事务集中处理,提供法律业务服务;

咨询服务:完成合营公司劳资关系、金融、设计、研究、健康、环保等活动的一般性咨询服务;

审计服务:完成合营公司审计及审计配合的工作。

建立这些成本中心后,除了考虑人员费率、工时及外部中介费率等因素,还应考虑提供服务的其他成本,如房屋租金、差旅费、通讯费等及相关营业税金,确定服务协议的价格,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就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务成本。

四、通过服务协议进行税务筹划示例

a公司为我国的石油企业,通过国际招标,与b公司组成合营公司共同开发某一石油区块,b公司为作业者,b公司的母公司为位于英国的c公司。按石油合同的规定,b可以向合同参与方a按一定比例收取“上级管理费”共计100万元,作为提供服务的回报。同时,由于b公司在中国境内管理职能不完善,有一些业务需要总部c公司的支持,c公司分摊了管理费用给b公司共计80万元。

分析:

(1)不进行税务筹划:不签订服务协议。

(2)进行税务筹划:签订服务协议。

公司合同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__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治进企业”工作主要做法

新疆__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属发供合一的国有独资企业,现有下属单位12家,其中发电企业3家、供电企业9家,均为分公司制管理。公司承担着__州直八县一市5.61 万平方公里、200余万人口的主要发供电任务及电力调度运行、供用电服务管理工作。

在__州依法治州办和新疆电力公司经营法规部的指导下,公司牢固树立“依法治企”的思想,把认真组织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同企业发展进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法治进企业”为载体,按照“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不断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坚持领导重视,措施严密,狠抓落实,全方位地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企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公司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化管理工作。近年来,先后荣获自治州级文明行业、四五普法先进单位、三a级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纳税金牌企业、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省(部)级档案达标企业等荣誉称号,所属主力发电企业通过了国家标准化委员会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业企业”的确认验收。我们重点抓好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完善方案,夯实法治进企业工作的基础

国家“五五 ”普法和依法治企规划对企业工作的重点要求是: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依法治企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重要前提,而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干部职工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自觉依法实践的观念是做好依法治企工作的保证。

公司始终将普法教育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与企业生产经营、文化建设工作同规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并从组织管理、人员配备、资金落实、规划制定、制度完善等方面入手,坚持全面展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抓好“法治进企业”这个载体,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公司系统“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的开展。

一是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公司领导十分重视法治进企业工作,把普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接受__州及自治区“四五”普法验收考核组的检查验收之后,即着手开始进行“五五”普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成立公司“五五”普法依法治企领导小组,根据新疆电力公司和__州《关于开展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公司《“五五”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及《“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考核标准细则》,同时根据公司创建“和谐企业、平安企业”的实际,求实创新,抓好这项有利于提升企业法制化水平的载体,认真贯彻落实__州“法治进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制定印发公司《关于成立法治进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伊电经[20__]263号)和《关于印发__电力公司〈法治进企业工作实施办法〉及〈法治进企业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新伊电经[20__]260号)文件。

公司所属各单位也分别成立了以党政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 “法治进企业”领导机构,确定了归口管理部门和办事人员并严格按规划方案开展工作,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齐抓共管的工作组织和网络。做到了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落实,为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落实经费,重视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普法依法治企工作顺利进行。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加大保障措施和投入力度。两年来公司及所属单位为购置普法教材、音像资料等支出数万元。购买全国“五五”普法统编教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自治区公职人员学法知识问答》、中国法制出版社《新编合同法、公司法、赔偿法等小全书》、《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依法治电实用问答全书》、《电力企业经济纠纷启示警示录》、《电力企业法制化管理研究与探索》、《自治区法规规章大全》、《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供电企业维权实录》、《供电员工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及法制教育vcd光盘等共计200余册。增订了《党风和党纪》、《公安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新疆法制报》等报刊。

同时,充分发挥公司局域网的作用,利用其强大的检索、下载功能,为及时了解学习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提供了便利条件。

公司所属各单位为更好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还配齐了音像设备开通了远程视频电教系统,从财力和物力上为法治进企业活动提供了 保障。

三是严格监督考核,保证依法治企工作有序开展。公司以年度《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对27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为确保普法依法治企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公司把法治进企业与依法治企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公司每年度“综合业绩考核”内容。

定期对系统各单位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从依法治企关注程度;
合同管理;
委托授权、公章印鉴管理;
基建、用工、供用电管理;
担保、债权债务、多经实体情况;
法律文书归档管理、诉讼案件情况等方面进行督查,下发检查通报并在由领导、各单位党政正职及本部管理人员参加的总经理月度工作会议上传达、提出具体要求。严格年终考核,把普法依法治企成果与各单位经济效益挂钩,促进了“法治进企业”工作在系统的健康发展。

二、创新形式,强化全员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升法治进企业工作的水平

为适应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要求,按照普法依法治企规划和年度计划,公司强化全员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升法治进企业工作的水平,公司领导带头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坚持以法治专题讲座为主要形式的领导干部学法活动,至今已举办《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公司法与依法治企》、《物权法》、《会计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配套法规、司法解释等领导干部专题讲座6场。

为切实提高电力员工的综合素质,公司狠抓集中教育培训工作,将普法学习内容在干部职工中按不同专业岗位,区分不同层次,以集中培训为载体分解落实。从五五普法开始至20__年6月25日,公司系统共举办各类培训班30余期次。其中涉及法律法规知识内容和由公司法律顾问、法制专责为机关和系统单位干部职工讲授以公司、物权、合同、担保、劳动合同、安全生产、电力等法律法规为主题的法制讲座近11场次,近600余名干部员工参加了培训学习和考试。

为贯彻新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得税法》,公司对系统领导干部、财资工作人员采用内培和外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习培训,以提高业务技能,规避财务风险。截至目前,已组织内外部学习培训7次,参加学习培训人员已达128人次。

公司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的开通使用,为公司普法工作提供了一种更为安全、便捷的方式。__州民宗局刘宇平书记主讲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专题讲座时,公司普法首次采用视频会议系统,公司本部、各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共200余人参加了学习

在做好公司系统内部普法依法治企教育的同时,公司还结合电力企业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依托__州开展的“创建保护电力设施模范县乡活动”,积极配合州综治委、州公安局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由公司法律顾问为州综治委举办的州直综治干部培训班82人,系统讲授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反窃电办法》等电力法律法规,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支持。为__州公安局举办的三期“州直(八县两市)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人员培训班”近500人,讲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详细论述了违法收购的法律后果。通过不间断的系统培训和严厉打击,强化了从业人员合法收购的意识,有效地控制了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销赃环节,近两年来__州直盗窃电力设施案件大幅下降。

今年5月27日,协助__州综治委举办了旨在号召广大群众参与电力设施保护,抵制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行为的州直“保护电力设施、共建平安电力”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州电视台进行了转播,电力法律法规宣传受众覆盖面不断扩展,宣传效果逐渐显现。

三、普治并举,强化风险防范,发挥法治进企业工作实效。

“学法”和“用法”只有紧密结合才能相互促进取得实效。电力企业作为纯粹的民事主体,必须依法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伴随电力企业所有产权的电力设施管辖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其他民事主体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司涉法事件不断增多,公司紧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在加强系统普法工作的同时加强对“用法”的监督指导,以合同审核会签管理、法律咨询和案件诉讼为突破口下功夫,不断提高公司干部职工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处理、解决实际问题和规避经营风险的能力,提高依法治企工作质量促进公司责任制目标任务的完成。

首先、公司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企业生产经营实践相结合,实行普治并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法制工作的通知》,就普法培训、合同管理、提供担保、队伍建设、法律事务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规定,促进了普法工作和依法治企工作在公司系统的紧密结合。

积极探索普法依法治企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体现服务基层的工作理念,结合“和谐、平安企业”创建活动,公司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对系统单位的咨询、工作协助要求,尽力提供满意服务,并针对公司法律服务工作量80%在于系统单位的实际,不定期派法律专责和法律顾问深入各单位提供现场法律服务,结合实际发生的问题,宣传法律知识,提出解决办法和思路,以此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推进公司普法依法治企工作。

加强依法治理工作,保证经营决策的科学正确,避免和减少企业法律风险,公司印发了《防范公司系统法律风险的意见》,对公 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合同审核汇签、工程建设及用工、债权债务及担保、多经实体的改制重组、授权委托的管理,安全协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决策行为。对重大问题均要求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参与论证把关,有效引导了公司依法治企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调查收集资料并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用4个月时间,完成了公司《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此举将对公司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

其次,将新法律法规的实施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为理清公司资产权属现状,防范法律风险,及时安排部署了资产清理工作,对公司10千伏以上输配电线路、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变电站、供电所等资产权属手续办理情况,用户自建电力设施移交、委托运行维护、合同、担保管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形成了总体报告。根据电力设施产权的清理情况,制定并签订《电力设施产权界定及使用协议》范本,预防、避免因产权问题造成公司经济和形象损失;
认真开展清理多经企业占用公司主业单位资产情况,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加强合同管理和案件处理,规范经营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加强合同管理,确保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合同,解决合同纠纷,避免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公司注重加强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下发了《合同管理办法》、《法律纠纷管理办法》、《法人授权委托管理规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努力实现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为法制化管理工作在公司的贯彻落实提供了制度保证。年初,根据运行情况对20__年制定实施的《合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为体现“依法经营”理念,规避经营风险,明确规定:公司预签的合同,必须将草案按审查流程依次送交业务主管部门、财资部门、审计部门及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合同承办人按照各部门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方可签字用印,此种事前防范措施有效防止了合同欺诈、纠纷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公司利益。今年共审核各类合同152件,总金额数百万元;
发出《授权委托书》12份,明确了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规范了公司委托行为;
提供法律咨询近20人次;
出具法律意见书3件。

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公司系统合同业务量逐年增多,合同标的额越来越大,为提高法律事务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更好地学习和贯彻新的《合同管理办法》及时处理涉法事件,公司于20__年5月、20__年5月用6天时间,分别举办了第五期、第六期法律事务管理培训班,系统各单位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法律事务兼职管理人员50余人参加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供用电合同》、《电力监管条例》、《自治区反窃电办法》、《证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风险防范知识的学习和考试。目前,公司所属大多数单位都能够认真贯彻公司新的《合同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起了各单位和公司两级合同审核会签网络,通过将规章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理念落实于日常事务性工作,强化了公司系统法制化管理工作,有效的减少和预防了法律风险,发挥了法律事务应有的作用。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企业的最终目的,就是运用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只有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才能依法维权。公司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规章,积极依法处理各类诉讼案件。截至目前,共承办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十多起,为公司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四、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纪律监督、司法监督,确保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为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公司与__州检察院、州纪检委监察局开展了检企共建、廉洁文化共建活动。公司坚持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总经理年度向职代会报告工作,重大决策由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坚持企务公开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开展“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对采纳的建议予以奖励。

公司合同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保险;保险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10-0052-0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为《保险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1]此次《保险法》修订共涉及原法145条,新增48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总法条由原来的158条增加到187条。新《保险法》吸收了十六大以来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新鲜经验和有益探索,顺应了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和进入新起点新阶段后内外部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

一、强化对于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护

消费者购买保险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处在平等地位。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相比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是较为弱势的一方。为此,世界各国保险法律均将消费者利益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新《保险法》从保险业发展以人为本、监管为民的宗旨出发,在这方面下了大功夫,尤其是极大加强了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为解决当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加重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新《保险法》规定,在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在提供的投保单上附格式条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这与《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但保险合同中的说明义务比一般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更加严格。《合同法》只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对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予以说明,而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主动就条款进行说明;《合同法》只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而《保险法》强调保险人要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果保险人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其提供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此方面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也有过规定。[2]

(二)减轻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新《保险法》规定,只有投保人因重大过失(原法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责任。另外,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原法规定保险人“可以退还保险费”)。上述规定充分考虑了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予告知的主观意愿和客观条件,体现了过错归责的精神,较好地平衡了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利益。

(三)设立不可抗辩、禁止反言规则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如超过三十日不行使合同解除权,该权利即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并且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主要是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进行限制,避免保险人怠以行使解除权,并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逃避保险责任。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最长行使期限为两年,此为不可争辩条款,即两年以后保险合同即被视为不可争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不告知、不如实陈述等理由拒绝索赔要求。新《保险法》还明确,如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告知义务主要是为了让保险人充分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正确评估风险,如果保险人已知晓相关信息,就不得再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这是新《保险法》借鉴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所作出的新规定。

(四)规范了保险人的理赔程序和时限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认为有关申请理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理赔时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如果保险人经核定后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在保险实践中,保险消费者反映较多的是保险公司拖赔、惜赔、无理拒赔,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新《保险法》对保险核定期限作了更严格的规定。此处需注意的是,考虑到保险业务的差异性,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就理赔时间进行约定,避免“一刀切”给保险公司正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五)明确了财产保险标的转让时合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的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提高而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等事项。从条文规定可以看出,在保险标的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的,除非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转让通知义务,并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否则保险人需要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如果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保险标的的转让过程中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将不确定该不该承担保险责任,这不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上述规定既有助于社会财产关系的稳定,又有利于保险标的受让人,也无害于保险公司。

二、强化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

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一方面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坚持规范经营,另一方面也要与时俱进,加强保险创新,做大做强。新《保险法》根据保险业发展和经济社会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了保险业务规则,扩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一)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

新《保险法》对设立保险公司提出更高的要求,明确主要股东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并且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需要加强对其资质的审核。新《保险法》更加严格地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条件,除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如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或者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也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人员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起着主导作用,目前行业内出现的不少保险违法违规行为,都是因为高管人员管理不善甚至纵容违法行为所致。为防止有违法行为或经营劣迹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管,新《保险法》强化了任职资格限制。新《保险法》还增加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规定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

(二)扩大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并扩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规定保险资金可以在银行存款,可以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并且投资于不动产,还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运作。保险承保与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两个轮子,保险资金运用如能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不但可以增强保险公司实力,而且也可以间接促进保险费率的下调,使消费者享受到低费率。为防范保险资金投资风险,原《保险法》规定的运用渠道较窄。经过近些年的发展,当前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完善,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也不断提高,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新《保险法》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方面作了较大的突破。从保险资金的投资匹配来说,投资不动产等也符合保险资金长期负债的特点。此外,新《保险法》还明确,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专业化运作保险资金。当然,保险资金的运用首要的还是要防范风险,为此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这主要是为了限制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等有价证券和不动产的比例。

(三)强调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及保险条款制定的公平性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时属于较为强势一方,其掌握着较多的交易信息,为防止消费者受到欺诈误导,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必要规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保险信息。新《保险法》还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费率,首先是保险条款费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是保险条款应能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显失公平,使消费者承担较多的义务,享有较少的权利,另外条款应科学严谨、通俗易懂;最后是保险费率的厘定应当合理,不得过高,使消费者承担不公平的高保费,也不得过低,这将有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保险合同得不到切实履行,最终也将损害消费者利益。

(四)完善了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新《保险法》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事宜做了规定。主要是增加规定,如出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特定情形,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如保险公司已丧失偿付能力,允许其继续经营将损害公众利益,必须建立相应的申请退出及强制退出机制。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新《保险法》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或者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或者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统筹使用。国务院已于2007年10月批准成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保险保障基金进行专业化管理和运作。目前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业务和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运作进行监管。

三、强化保险监管的措施手段

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新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日益增多,原《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职权和监管措施已经不能适应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需要。为此,新《保险法》在保险监管职权、保险监管措施手段、对违规主体的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和强化。

(一)增加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

新《保险法》增加规定了7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包括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等,并新增了一条兜底条款,即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原《保险法》对保险行为禁止性规定过窄,违法行为形式单一,使保险监管机构在实践中难于对保险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归类,影响了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查处。新《保险法》根据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增加了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形式。

(二)加强了偿付能力监管

新《保险法》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可采取限制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监管措施。目前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日益加强,根据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按照偿付能力分为三类:一是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二是充足Ⅰ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三是充足Ⅱ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公司。[3]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将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属保险监管措施,不属行政处罚,也不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度规定。

(三)强化监管措施手段

新《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可以对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资料等。保险监管措施针对的对象不但包括保险机构,还包括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保险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保险监管权得到极大延伸和强化。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在有重大风险情况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财产处分等其他限制措施。

(四)加强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新《保险法》明确将保险兼业机构列入保险机构范围,规范其经营管理。要求保险专业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明确保险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增加规定了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包括不得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等。

(五)完善了对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新《保险法》结合保险经营规则要求,一一对应地规定了相关主体违反保险经营管理禁止性规定时的罚则,对保险公司、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如完善了对违反保险禁止的处罚规定;完善了对保险机构、保险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新增加了对个人人的处罚规定等等。■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Z].2009.

公司合同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随着国民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公司实施市场细分的策略,其资产管理业务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随着国民财富的增加和资本市场的完善,国内商业银行、基金管理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私募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迅速发展,为广大机构和居民个人提供了丰富的理财产品,呈现了风格各异的投资服务特色。其中,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经历了一个起死回生的艰辛历程。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目前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虽然较小,但日趋规范,呈现出特有的产品特点,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

一、经过综合治理,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得到规范发展

在成熟资本市场,资产管理是证券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根据2007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摩根斯坦利、美林、高盛资产管理收入分别占其业务总收入的43.24%、38.3%和15.67%。由于证券公司整体治理结构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设计问题,国内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历史。1996年的大牛市、1999年的“5.19”行情催生了证券公司早期的资产管理业务――委托理财。在缺乏法规监管的情况下,为追求暴利,证券公司理财业务中签署保本协议、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国债、进行房地产投资、关联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现象层出不穷。2004年前后,随着资本市场的低迷,证券公司长期积累的问题充分暴露,风险集中爆发,全行业的生存与发展遭遇严重挑战。2004年9月,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被中国证监会暂时叫停。

从2004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治理。在处置风险证券公司、实行客户保证金三方存管制度、改革国债回购制度等多项措施的同时,对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清理整顿。目前,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重要业务之一。中国证监会已经陆续颁发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品种、管理制度、审批流程、投资范围、信息披露、托管机制、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规范。证监会期初先允许创新类公司进行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在逐步规范后,对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常规的业务资格和产品审批管理。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多个客户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单一客户办理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客户办理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等三个种类。根据投资范围,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又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过重新规范后,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逐步发展起来。据悉,国内已有50多家证券公司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超过20家公司实际开展了业务。

以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例,2005年2月23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了第一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光大证券的“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申请,随后获批的广发证券“广发理财2号”率先于2005年3月28日募集成立,成为国内第一只成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后,集合计划数量及规模稳步增长,募集规模在2007年最高,发行产品数量在2008年最高。具体如表1:

在全部发行的99只集合产品中,目前已经到期的有10只,另有8只2009年发行的尚未成立,因此,截止09年底,市场上共有81只集合计划。

按主要投资范围,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包括股票型(8只)、FOF(16只)、混合型(29只)、债券型(23只)、货币型(3只)、QDII(1只)、保本型(1只)七种。

从资产规模上看,混合型产品的规模为369.63亿元,占比最大,为37.22%;债券型246.96亿元,占比24.87%;FOF类产品193.51亿元,占比19.49%;货币型103.41亿元,占比10.41%股票型63.59亿元,占比6.4%;保本型13.66亿元,占比1.38%;QDII型2.29亿元,占比0.23%。

从集合资产规模上和产品数量上来看,中金、华泰、中信、光大、国信、招商、国泰君安、东方、广发、海通等证券公司居于行业前列。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比较优势

截止到2009年末,国内已经有60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了549只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基金规模25968亿元。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起步晚、发展慢、管理规模小。两类产品相比,具有相同的资产托管体系,在产品申报和审批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相似。但是,由于证券公司自身的特点和监管法规的不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一些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具有私募特征,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强

参照国际惯例,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投资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资金管理方式。我国私募基金目前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不同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合法私募基金,如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投资计划,另一类是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私募基金。现阶段,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明显的准私募特征。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及机构在推广集合计划过程中,不允许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在实际运做中,证券公司和推广机构经常通过公司网站、销售网点等方式进行销售。

同时,投资者在申购集合计划时,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被要求应与每个客户签订“一对一”的书面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较多,不方便签署,大部分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就设计了内容简单的《合同签署条款》,代替与客户签署的合同。据了解,证监会已经指导某证券公司试行签署电子合同,以解决合同管理方面的压力。

另外,为保障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有关规定要求投资者有最低申购额度要求。其中,限定性集合计划的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非定性集合计划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元。据有关方面统计,截至2007年12月底,集合计划户均参与额为23.8万元,各只产品平均值主要分布于10-30万之间。根据对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国泰君安以及东方证券共8只产品的抽样分析,持有份额在产品最低认购份额以上50万以下的个人投资者占个人投资者总数的比例最高,达80%以上。

(二)提取业绩报酬,追求绝对收益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不允许基金公司提取业绩报酬,基金公司按照固定的管理费率和基金资产净值提取管理费收入,同类型基金的收益排名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压力很大,大部分基金公司追求的是相对收益。

与证券投资基金不同,有关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在集合产品设计中,可以安排证券公司对超过设定投资收益以上的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因此,相当一部分证券集合产品中,固定管理费的标准较低,同时设计了可观的投资业绩报酬提取比例。在这种收费模式下,只有集合产品取得一定的正收益,证券公司才可以获得一定的管理业绩报酬,从而驱动证券公司在投资策略上追求绝对收益。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已发行的30只集合计划中,共有14只产品在收取基本管理费的基础上设置了业绩提成条款,按投资业绩收取费用。

(三)可以自有资金参与,为投资者保证一定的本金及收益

有关法规允许证券公司在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以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参与到该集合计划中,并按照合同约定为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承担一定的本金或收益保证责任。目前,大部分公司自有资金参与的比例不超过总募集金额的5%,以此为限为投资者提供保障。在保障的投资者对象上,往往约定为从推广期申购并一直持有到计划结束的一部分投资者。另外,在保证的程度上,有的集合计划仅保障特定投资者群体的本金,有的集合计划则保障本金和一定的收益。但是,由于证券公司参与的自有资金有限,如果投资收益较小或投资亏损很大,投资者得到的保障也是有限的。

目前,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资本管理,证券公司参与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要相应地扣除公司资本金。因此,证券公司在自有资金参与计划方面也受其资本条件和监管政策的约束,通常是在初次发行集合计划或发行高风险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时,为提高投资者信心、促进销售而采取该项安排。

(四)投资范围大,资产配置灵活

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证券集合计划在投资范围上较大,比如,集合计划就可以设计FOF产品,主要投资证券基金等。另外,集合计划在资产配置的管理上也比较灵活,对持有证券的仓位限制较少,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变化,灵活地进行投资操作。

以证券集合计划特有的FOF类产品为例,该产品主要包括了纯FOF和增强型FOF两大类别。纯FOF只投资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一般不投资其他金融工具(特别是二级市场股票买卖)。如光大阳光2号、华泰紫金2号、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长江超越理财2号、海通金中金等。增强型FOF在将主要投资对象锁定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同时,还会通过有限制的股票投资和新股申购等。

(五)可以借助自营、研究、投行和经纪等业务综合优势

与基金公司相比,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更大,涉及自营、经纪、研究和投资银行等多方面,这些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有很强的互动支持关系。在符合法规要求、防止内部利益输送和风险隔离的条件下,如果证券公司能够充分发掘内部的自营、研究、投行和经纪等资源,其资产管理业务就具有相当的竞争优势。

在自营业务方面,证券公司具有全面的综合业务平台和丰富的企业股权投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产品的投资经验,在满足内部风险隔离和利益输送的条件下,公司可以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提供更全面、更个性化的理财服务。目前,大部分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团队都是从其自营团队中抽调专业人才组建而成的。

在经纪业务方面,证券公司的营业部体系和销售队伍比较健全,拥有自身独立的营销网络,接近客户,能够及时了解客户投资需求,有助于产品贴近客户需求和创新。同时,与银行的传统客户群体相比,证券公司的客户群体对证券投资比较了解,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是集合计划的目标客户群体,有助于减轻银行的销售压力。

在研究业务方面,证券公司拥有较为雄厚的研发团队,对宏观、行业、公司的跟踪更深入、全面,为资产管理提供有力支持。目前,证券公司的研究报告和研究支持,已经成为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研究的重要渠道之一。

在投行业务方面,证券公司从上市辅导开始,对上市公司就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掌握了很多关键信息。在符合法规监管的条件下,证券公司可以借力于公司的投行业务,在股票、公司债券等方面的投资发挥优势。

虽然证券公司具有自营、投行、经纪和研究等综合业务平台,是其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发挥的资源优势,但也有不利的影响。一方面,法规政策等对各项业务之间的关系等进行严格的规定,要求在组织、人员、业务、信息等方面进行内部隔离和风险防范,防止出现内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操纵市场等,稍有不慎,则可能面临合规风险;另一方面,基金公司虽然业务范围单一,但可以集中全部资源,重点做好资产管理业务。与此相比,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刚刚起步,对公司的利润贡献度很低,在公司的重要性不如经纪、投行、自营和研究等其他业务,如果协调不力,资产管理业务反而受到制约。

综合上述,作为资产管理队伍的一只新生力量,证券公司具有显著的特点和优势。随着国民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资产管理将面临越来越精细的市场细分。只要证券公司能够坚持规范经营,力求差异化的资产管理产品策略,认真服务于特定的客户群体,其资产管理业务就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数据来源:财汇信息。

公司合同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

(以下简称“乙方”或“厂长”)

家庭住址: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方经股东会决议,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厂长。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1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聘用期为两年,为固定期限合同。

1.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1.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

2.1乙方受聘为公司的厂长后,对公司的生产、工艺、质量负责,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本公司赋予的职权和履行同等义务;

2.1.1主持公司的生产、工艺、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总经理的各项决议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2.1.2拟订年度生产规划,年企业生产构想,年度质量管理方案,报总经理批准;

2.1.3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技改方案;

2.1.4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实际需要,拟订公司生产质量管理机构设臵方案,组织编制厂部的各项具体规章和基本管理制度;

2.1.5提请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厂部管理人员;

2.1.6拟定厂部职工的计件工资、奖惩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分配方案,经总经理审核后执行;

2.1.7受总经理委托代表公司参加各项社会活动;

2.1.8对于超越本人职权范围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并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1.9主持和召集生产质量等工作会议;

2.2.乙方作为公司厂部的总经理,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完成以下任务或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2.2.1根据公司目前的管理模式,把公司文化和管理制度有机结合,形成符合干混砂浆业务的完善的企业管理模式;

2.2.2按照人力资源计划招贤纳士和组织培训,为公司培养一支业务能力强、凝聚力强、学习氛围浓厚的高素质团队。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在职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技能,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2.3按照公司规划和企业发展总目标,推广和固化公司品牌形象,维护和增强公司现有荣誉和信誉;

2.2.4拟定切实可行的生产策划方案和工艺方案,降低成本,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2.2.5 总经理要求乙方完成的其他工作任务。

2.3乙方向公司做出以下承诺:

2.3.1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决策和领导下开展工作;

2.3.2将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会越权;

2.3.3严格履行总经理授予的职责和权利;

2.3.4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维护公司利益;

2.3.5充分发挥个人领导和管理能力,推动公司效益的增长,为公司谋取最大利益;

2.3.6建立科学的生产管理体系 ,并检查执行情况;

2.3.7当自身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有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和诚信的原则,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下列义务:

2.3.7.1忠实义务:

(一) 不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总经理同意,不得将公司财产外借;

(五) 未经总经理同意,不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不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为己有;

(七) 不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不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 不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 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乙方违反2.3.7.1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7.2勤勉义务:

(一) 对公司的生产、工艺及质量管理作定期总结汇报总经理,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 如实向公司提供生产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总经理行使职权;

(三) 接受总经理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四) 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乙方违反2.3.7.2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其他事项

3.1乙方的工资福利:

聘用期间工资每月为人民币 元(含社会保险、福利等),按月支付。乙方按本合同义务,每月生产任务为 ;
超出部分按 分取报酬,按月结算或年终结算。

3.2合同解除: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指出后 日内不纠正的,或者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而决议不再聘用乙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4 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如一方未到合同履行期限终止合同,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__万元。乙方不全面履行本合同致使本合同被甲方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万元,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3.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3.6 合同生效及文本: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一式__份,甲方、乙方各执 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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