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商贸企业税务管理【五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第1篇
一、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
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国税发明电[20*]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中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因此,对会计核算符合以上规定条件,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其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应按上述法规规定允许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免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尽量避免产生税收歧视。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第2篇
一、旧政策一路变紧
应该说,国家税务总局从很早就看出小规模的商业企业是增值税征管中潜藏巨大隐患的地方,对其征收管理一直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进行规范。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一方面想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普及范围,以发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避免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的税收待遇;
另一方面,又必须确保包括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在内的增值税征管不能出现大的漏洞,这种二元的甚至略微有点“矛盾”的追求目标使得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制定的政策也无法“稳定不变”,而是随着征管的宏观形式忽紧忽松,我们从下面的政策变迁分析中可以体味到总局的良苦用心和无奈。
1、1993年12月25日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这是我们能见到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最早政策。
2、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3月15日下发的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中,又放宽了这个标准。该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这个文件不再强调年应税销售额这个“硬杠杠”,而是抓住问题的实质,注重纳税人的实际表现,既拓展了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应该说是个非常大胆和创新的举措。对广大的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个颇有含金量的政策。
3、时间到了1998年1月9日,由于当时的征管形式严峻,全国爆发的一系列偷骗增值税的大要案件都是虚假注册的小规模商贸企业所为,总局不得不收紧法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一天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004号)。该文件称,因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大量的小型商业企业以财务核算健全为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鉴于商业环节异常纳税申报绝大部分发生在小型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中,为便于征收管理,减少收入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查,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4、不难看出,上面这个文件还只是建议税务机关“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并没有使用过分强硬的措辞。但是,时隔不久,轰动全国的浙江金华税案东窗事发,犯罪分子的采取的手段就是虚假注册商贸企业,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国务院下决心大力整治小规模商业企业。在这种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6月18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态度十分坚决。该文件称,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命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定。事实上,这个文件最厉害的是它一定的有“溯及力”,按照国务院要求,“必须在1998年8月底前将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令下如山倒,已经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夜之间被迫接受“变性术”。失去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无疑使它们的经营更加困难。
5、进入2001年后,一些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活动偷骗国家税款大要案件又被揭露,总局随即对划转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这一年的6月15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该文件对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和证明文件。并规定,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文件还对已认定和将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需用较高数量发票设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新政策蓄势待发
时间进入2004年后,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显现出一个新特点。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说的那样“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这些商贸企业往往是租一间写字楼,开几部电话,摆几台电脑,从税务机关“合法”地领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名义上对外开展批发商品业务,实际由开办人到外面联系“买主”,雇人在办公室专门开票,等拿到金额不菲的“开票费”后马上逃之夭夭。这些商贸企业作案持续时间往往较短,同时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漏洞,使得它们在的活动很难被发现。即使后来被发现,也已经造成了大量的国家税款被偷骗。早在2004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严厉打击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行为。此项通知与以往有些不同的是,这次的“严打”在强调“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也要“从重处罚”。从打击开票市场,到打击开、受票两个市场,遏制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势头。
实际上,这个文件本身并没有提出值得圈点的新政策,即便将它理解为总局的一个表态、一个强调或是一个倡议也未尝不可。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文件强硬的措辞中感觉到:总局计划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再动一次大手术。
三、新政策全力布控
不出所料,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来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其“可信度”和管理风险划分为三类,分别是: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严格了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设定了三个认定步骤:
1、案头审核,2、约谈,3、实地查验。
总局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想要通过这三个步骤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防止那些虚假注册,实际并不真正从事经营的假商贸企业蒙混过关。
三、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
总局模仿证券市场的股票上市的企业管理方法,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入实行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在辅导期内加强核查并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实行不同的政策。
1、对小型商贸企业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总局保留了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但设定该项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发票领购并没有要求预缴增值税,所以37号文在此增加预缴增值税的前置条件,与《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关于“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有冲突。
4、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这项要求与以前相比,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仅是要求通过专用发票认证系统,还要在经过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一共90天的抵扣期限,企业一定要有紧迫感。
四、加强了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主要措施有:
1、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2、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的行政审批也是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但是37号文件要求企业出具“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也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相悖。况且,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及民法的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并不以是否有国家公证部门公证为条件。最重要的是,公证部门关心的是合同本身的表面合法性,即使合法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更改、解除;
而税务机关关心的是企业交易是否真实履行,“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起到保证企业交易在合同签定后实际履行,很难说清。总局希望能借助“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来强化合同实际履行和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管,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未必好。
至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把不符合标准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排除在一般纳税人之外后,又对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完成布控,希望凭借这些政策将商贸企业的增值税征管抓出显著效果,遏止该领域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第3篇
调整加工贸易政策是缓解贸易顺差的有效手段之一。7月23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的《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其主要目的是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过快增长,减少贸易摩擦,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保证金台账内涵的变化
变化之一:扩大了限制类商品的管理范围。1996年保证金台账制度实施以来,限制类商品仅为394种,此次将1853种降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增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同时,目前限制类商品管理方式仅限制料件进口,政策调整后,限制类商品管理将增加对制成品出口的限制。
变化之二:部分改变了对经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的A类企业的信誉管理方式。按照现行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管理政策,对A类联网监管企业,不实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商务主管部门在合理的产能范围内仅作一次性审批;
对A类非联网监管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
对B类企业则按应征税款的50%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政策调整后,将不再区分A、B类企业的信誉类别以及联网与否,对东部地区经营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企业,一律按应征税款的50%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C类企业仍维持100%台账实转不变)。
变化之三:由全国的区域统一管理模式变为区域差别管理模式。为体现区内外政策落差,将允许限制类商品继续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经营;
为推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的梯度转移,对中西部地区将采取有别于东部地区的管理政策,拟对经营限制类商品生产的企业不再区分A、B类别均实行保证金台账“空转”( C类企业仍维持100%台账实转不变)。以企业为单元的联网监管企业,由原来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调整为一律按照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限制类商品管理方式的变化
本次公布的限制类商品目录共2247个十位海关商品编码。其中,限制进口类商品编码394个,是2007年之前的,限制出口类商品编码1853个,均为本次新增的。新增商品类别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产品。为此,随本《公告》下发了配套的限制出口类商品目录。其管理方式也随之变化:
管理环节的变化。2007年以前的限制类商品主要是按限制进口的方式进行管理的,而新增限制类商品主要是按限制出口方式进行管理。
管理区域的政策差别变化。本次限制类商品管理方式调整后,对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按不同的比例计征台账保证金,体现了区域间的政策差别管理。
台账保证金的征收企业范围的变化。对东部地区的A、B类企业,均需按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50%征收台账保证金。对中西部地区的A、B类企业,则实行台账保证金“空转”。
因此,今后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管理包涵三个层次:
一是〔1999〕35号文件(以下简称“35号文”)的管理层次;
二是限制类商品对东部地区的管理层次;
三是限制类商品对中西部地区的管理层次。
限制类商品台账保证金管理原则
《公告》第二条规定了限制类商品台账保证金的管理原则,包括台账保证金实转的征收和退还、计征方式、不同类别企业以及不同区域间的差别管理。具体为:
实转台账保证金的征收,应要求企业在备案(变更)环节缴纳台账保证金。
实转台账保证金的退还,应在企业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将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其余情况下一律不予退还。
企业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35号文中的A类企业统一按照《公告》中A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行管理。
限制进口类与限制出口类两种限制类方式的保证金计算基数和相关税率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对限制进口类的保证金计算。仍按35号文设定的原则办理。即,将进口料件列入限制类,保证金的计算方法是按进口料件本身的金额作为基数、按照相应的进口关税税率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率计算所得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再按规定比例计征台账保证金。
――对限制出口类的保证金计算。考虑限制出口类商品所对应的进口料件多,保证金计算复杂,在落实对列入限制出口类商品实施保证金台账实转的前提下,简化具体计算操作。即,对限制出口类是将制成品列入限制类,保证金的计算方法是以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占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的比例作为权重,以按此权重计算的全部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为基数,按照综合税率计征保证金。综合税率目前暂按22%计算。
在计算保证金过程中,为实现《公告》第八条对深加工结转的例外,应注意A、B类企业限制出口类商品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并对台账保证金计征金额做相应调整(计算中应剔出)。
《公告》所列限制进口类商品的台账保证金计征公式“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进口类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中,深加工结转转入的限制类进口料件不计入“全部限制进口类商品”;
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台账保证金计征公式“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50%”中,深加工结转转出的限制类制成品备案金额不计入“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是指全部制成品的备案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对限制进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非深加工结转转入的限制进口类商品备案金额×〔关税税率+(1+关税税率) **口环节增值税税率〕}×汇率×50%
对限制出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非深加工结转转出的限制出口类商品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汇率×50%
C类企业缴纳保证金
C类企业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金额×〔关税税率+(1+关税税率) **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同第(一)项。”该条款是指,当某合同中既有限制进口类商品,又用于加工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对该合同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方式计征台账保证金。
在此,还需注意两点,一是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必须同属中西部地区的,方可适用中西部地区的限制类商品台账管理措施。二是在上报国务院请示同意启用保付保函批复之前,保证金台账实转仅限保证金一种形式。
关于部门间的职责划分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的职责划分,规范了限制类商品的申请、审批方式,强调海关要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内容予以备案,并计征台账保证金。
过渡管理措施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过渡管理措施。
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持齐全和有效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可按原台账保证金的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2007年8月23日前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或向海关申请备案时所提供的备案材料不齐全而未被受理的,虽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但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自动失效。主要是由于商务部门未在批准文件中对限制类商品予以标注,企业须重新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业务批准证,海关按新的限制类商品管理规定予以备案。
按原规定执行的合同在有效期满时仍未执行完毕的,不允许延期,但可要求企业对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等按内销、结转、退运、放弃等规定办结相关手续后,对手册进行核销结案。同时,由于系统无法对新增部分的限制类商品单独计征台账保证金,《公告》对按原规定执行的合同在有效期内的业务变更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允许对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进行变更,但其他项目允许变更(如变更口岸、规格等)。
《公告》前,中西部地区B类企业已征收的台账保证金,在其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前不予退还。
加工贸易企业的资质认定
《公告》第五条主要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增量,控制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存量,即对东部地区新增经营企业不予批准其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对已经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的企业,商务部门按上一年度的数量予以审批。加工贸易企业是否有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资质,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认可,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办理备案手续。
例外条款
《公告》第八条为例外条款,规定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加工不适用本公告,应按现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规定与区外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同样不适用本公告。
此外,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深加工结转也不适用本公告,即是,对东部地区的A、B类企业,如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的,对该转入项商品不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如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对该转出项商品不按限制出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应注意的是,对C类企业,无论是否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出口限制类商品,均应按全部备案进口料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计征台账保证金。
电子账册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与备案
按照《公告》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对涉及限制类商品的电子账册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模式已发生变化,不再仅审批经营范围,而是比照合同审批模式,增加审批企业某一时间段内全部(包括限制类及非限制类)进口料件和出口制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等,同时,为了保证金征收的准确性,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会增加限制类商品的标记和深加工结转情况说明等内容;
海关在为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要依《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内容计算并征收保证金。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保税区;
国际贸易中心;
贸易便利化;
区港联动
中图分类号:F127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6-0008-04
保税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在吸引外商投资,集聚贸易企业,发展进出口贸易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经过20年的开发与建设,保税区在促进对外贸易增长,推进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从城市发展战略来看,目前上海正处于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继国务院批准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出台之后,在多方努力之下,上海已经把建设国际贸易中心提上了议事日程。在此情形下,研究分析如何更好地发挥保税区特有的开放度和贸易促进功能,发挥上海的保税区政策和规模优势,有力地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上海市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概况
保税区是由海关实行区域性保税免税管理的经济特区,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的过程。目前,上海地区的保税监管区域主要有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简称“三区”,在本文中统称为保税区),和6个出口加工区(分别为松江、金桥(南区)、青浦、闵行、漕河泾、嘉定出口加工区)①。2009年11月18日,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正式挂牌成立,统一管理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含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及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在“三区”建设方面,外高桥保税区重点建设国际贸易示范区,大力开展国际贸易等货物和服务贸易功能;
洋山保税港区重点建设国际航运综合实验区,大力发展国际中转、现代物流、商品展示、仓储租赁、期货交割等多层次业务;
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重点建设临空功能服务先导区,大力发展航空口岸物流、贸易和金融服务等功能②。
保税区由于自身的功能特点和政策优势,吸引了大量的企业投资落户。截止2009年底,三区所辖区域累计批准投资企业项目达到10 576家,其中,外资企业项目累计达到7 955家(外商独资企业项目7 245家),占项目总数75.2%;
内资企业项目2 621家,占项目总数24.8%;
累计吸引投资总额达到204.74亿美元。2009年,三区实现进出口商品总额566.7亿美元,相当于上海市进出口商品总额的1/5。其中,进口额约占全市32%,出口额约占全市9%。三区实现港口货物吞吐量19 655.2万吨,占全市港口货物吞吐量的1/3;
实现港口集装箱吞吐量2 138.7万标箱,占全市的比例高达85.5%;
实现税收总额247.61亿元,约相当于全国保税区税收总额的1/5[1]。
二、保税区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任务
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基本思路是“两个提高,两个加快”,即提高市场开放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市场准入程序,吸引中外贸易主体集聚;
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贸易要素通畅流动;
加快建设以要素市场为重点的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价格发现的引导作用;
加快营造国际一流水平的贸易发展环境,使上海成为交易机会多、综合成本低、市场秩序好、商贸人员满意度高的城市[2][3]。
根据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的功能定位和“两个提高,两个加快”的基本建设思路,融合国际贸易、保税物流和口岸功能叠加优势于一身的上海三大保税区――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和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承担着先锋、示范、引领的职责,具体可从以下三大方面、九大要点研究他们在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的责任和任务[4]。
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1、便利通关2、便利保税监管货物流转3、畅通口岸物流
增强贸易产业集聚度与辐射能级
1、吸引和鼓励高能级贸易主体落户2、着力建设专业化贸易平台3、扩大保税区经济腹地范拓展多元化贸易功能
1、继续做大做强转口贸易、加工贸易
2、积极开展保税货物内销贸易3、努力开拓离岸贸易
(一)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建设国际贸易中心,首当其冲要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创造更为便利的贸易环境。
保税区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企业享受区外企业所不具备的诸多政策优势和贸易便利性。为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保税区要积极主动地适应贸易主体的经营需求,采取一系列通关便利化措施,提高货物通关速度,便利区域内企业与口岸之间、区域与区域外企业(场所)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的保税监管货物流转,同时协调好口岸物流相关管理部门,加强软硬环境建设,完善配套服务,进一步优化口岸环境,吸引更多的中西部区域或其他区域的货物从这些口岸进出。
(二)增强贸易产业集聚度和辐射能级
高能级贸易主体具有贸易体量大、辐射范围广的特点,并具备一定的定价权。因此,保税区要发挥政策优势,吸引和鼓励地区总部、营运中心等高能级贸易主体在区内聚集。目前,外高桥保税区已经拥有了汽车、钟表、酒类产品等十大专业贸易平台,初步形成在全国乃至亚太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商品进出口集散中心。下一步要在夯实原有专业贸易平台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建设新型专业化贸易平台,提高保税区国际贸易总量规模。
在集聚高能级贸易主体和建设专业贸易平台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三个保税区与三大相邻港口――洋山深水港、浦东国际机场和外高桥港口的联动,提升保税区的服务能级,扩大其经济腹地辐射范围[5]。
(三)拓展多元化贸易功能
转口贸易和加工贸易在上海三大保税区的贸易方式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在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过程中,保税区要发挥传统优势,继续做大做强这类贸易方式,并积极开展保税货物内销贸易业务以充分开拓国内贸易市场。同时,还要努力开拓离岸贸易业务,因为离岸贸易是现代国际贸易中心的主体贸易方式之一,具有降低关务、税务、财务、国际结算等项成本,和避开国别贸易壁垒的优势。保税区可开拓离岸贸易业务,为把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为全球商贸流通网络化的关键节点而努力。
三、保税区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立足于保税区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理应承担的责任与任务,从目前上海的三个保税区――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三区”)的运行情况出发,分析保税区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6]。
(一)监管职能分离分立,通关速度慢,不利于贸易便利化发展
货物通关监管涉及部门多,相互之间分离执法、权力分割,影响通关速度。1海关与商检的监管分离。货物的进出口由海关和商检分门把守,企业报关时,同样的内容要填写两次,分头报送,两个部门分头检查。不仅给企业增添了不少麻烦,而且实际上延缓了通关速度。2“区”、“港”海关独立执法。根据我国保税区的海关监管方法,只有综合保税区和保税港区是由一个海关统一监管,而保税区采取的是港口和区域分属两个海关监管,以转关方式实行监管衔接的管理。因此,在“三区”中最典型的是外高桥保税区,虽然紧邻外高桥港口,但港区和保税区海关分设,企业报关须报两次,两个海关也须分头检查。即便是保税区国际中转的货物也需要两次报关,货物由境外进入保税区时采取的货物备案与区外进出口报关在程序和效率上差别不大。
3区间保税监管货物流转管理复杂。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优惠政策和开放度来看,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比保税区的等级高,而且海关对区间保税货物的流转按照转关处理,造成了区间保税货物流转的手续繁琐,税收征管复杂,给区域之间的企业合作带来不便。
(二)企业经营成本高,软环境不足,不利于吸引外贸企业集聚
1市场准入门槛过高,税负过重。在市场准入方面,三区包括外高桥地区设立贸易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的门槛比较高,经营范围限制较严。在税负方面,运输、装卸、仓储、保险等领域,都属于服务业,现在服务业征税是征营业税,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使得国际贸易产业链上的企业税负很重。过高的准入门槛和过重的企业税负将不利于保税区吸引贸易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的集聚,更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提高辐射能级。
2软环境建设存在不足。三区的规模和硬件环境在国内保税区中首屈一指,但是,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专业化贸易平台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软环境建设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洋山保税港区虽已封关运作4年半,但是在区内入驻的企业少,过境的多,实际入驻企业仅达目标的10%左右。
(三)三区发展失衡,北强南弱,不利于深水港和空港的航运业发展
三大保税区发展呈现明显的北(外高桥保税区)强、南(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和洋山保税港区)弱的态势:外高桥保税区作为我国第一个批准建立并封关运作的保税区,其GDP规模、销售收入、工业产值、进出口总额、税收收入等五大经济指标均处于全国保税区的领先地位。2005年12月封关运作的洋山保税港区虽然具有更大的政策优势,但是由于建设发展期较短,销售收入、商品销售额、物流企业营业收入、进出口贸易额、税收等各项经济指标均不同程度地落后于外高桥保税区。其中,2009年商业销售额仅6.08亿元,约相当于外高桥保税区的0.1%;
进出口贸易额15.58亿美元,约相当于外高桥保税区的2.8%。而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虽于2010年4月通过验收,但其实尚未正式运作,尚无经济产出实现。
如果把外高桥保税区和洋山保税港区在封关运作相同时间的经济指标进行比较,可以发现2009年洋山保税港区的各项经济指标依然低于同样运作4年的1997年外高桥保税区(表2)。如此跨越时空的悬殊差距,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应对,将难以发挥保税港区的特殊政策优势,不利于依托洋山保税港区促进贸易发展和洋山港的航运业务发展。刚刚起步的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销售收入亿元商品销售额亿元工业总产值亿元进出口贸易额亿美元
洋山保税港区(2009)228.926.08015.58
外高桥保税区(1997)360.3286.644.517.8
洋山保税港区(2009)与外高桥保税区(1997)之比1∶1.571∶47.14-1∶1.14
(四)相关监管制度与监管方式钳制,不利于拓展保税区的业务面
1保税货物内销规模小。保税货物转内销是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将加工贸易保税货物销往境内的正常市场行为。自2006年以来,保税货物内销的总额虽然不断增加,但总体规模仍较小,其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加工贸易管理政策、管理制度、内销渠道、企业运营模式存在着制约保税货物内销的因素。按照保税区加工贸易“两头在外”的政策定位,部分减免税设备、不作价设备税收管理政策,影响了企业拓展内销业务的积极性。海关对出区内销货物主要按制成品征税,并加征缓税利息的税收政策,也不利于扩大内销。
2进入保税区货物退货限制。在进出口贸易中出口商对进入保税区货物如发现部分产品不符合要求退回工厂复加工再出口,在操作上按现行规定必须按报关单退出同批全部货物,而不能退换部分产品,增加企业的运输成本。3维修政策的限制。随着国内贸易量的放大,产品维修量也在逐渐增大,一些企业有意利用保税区优势设立全球维修中心,对国外产品进行售后的维修工作。例如,西门子公司、瑞士钟表集团等都希望:既能解决非保物资进出不方便的问题,在区内设立非保仓库;
又能在区内成立“两头在外”并能维修国内设备和仪器的各类维修中心。但由于受保税区维修政策上的限制,维修业务在保税区内也无法有机整合③。
四、改进措施与建议
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的建设需要大力发展和突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在国际贸易方面的特殊优势,突出其在构建国际贸易核心要素方面的特色专长,强化其贸易服务功能。针对以上对保税区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分析,提出如下改进措施和建议[7][8]:
(一)借鉴自由贸易区的管理体制,改善监管职能分离分立的现状,提高通关速度
1建议加强保税区与海关、商检、外汇等职能部门的协调,建立海关、商检等职能部门更紧密的联席工作机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单一窗口”模式的监管,改变企业报关时同样的内容要填写两次,分头报送,两个部门分头检查的监管现状,使贸易经营企业只需一次性地提交相应的信息和单证,有效提高货物通关速度。
2建议与海关总署协商,尝试在外高桥保税区试点推行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海关监管方法,进行资源整合,即把目前的外高桥港口海关和保税区海关的监管职能合并,推进港区一体化,实现特殊监管区域和口岸监管现场的联动通关,简化进出保税区货物的报关程序,提高通关效率。
3简化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手续,方便保税区内企业在其他海关监管区域内开辟新业务,促进区与区之间、区与区外的保税货物便捷流转和深加工结转。
(二)加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优化软环境建设,吸引高能级外贸企业集聚
1建议提供实质性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降低保税区企业入驻门槛和企业税负,为企业入区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和简化的审批手续,同时着力打造公共信息平台,便于企业之间、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以吸引更多的投资方入驻保税区。
2积极鼓励和引导区内企业向“微笑曲线”的两端提升和发展,推动现有的加工制造企业向产品的研发设计和营销、售后技术服务转变;
在区内引入设立高端产品研发中心、检测维修服务中心并开展仓储、配送、分拨等物流服务,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逐步将保税区发展为高能级外贸企业的聚集地,形成规模效应,提高辐射能级。
(三)实现“三区”错位、联动发展,形成合力,发挥保税区的先锋示范引领效应
根据上海市政府提出的“三区三港”联动发展目标,“三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各不相同:外高桥保税区定位为“国际贸易示范区”,洋山保税港区将着力打造“洋山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重点发展临空功能服务区。“三区”之间不是竞争关系,而是要在经营产业、服务面向上形成错位互补、联动发展的格局,共同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的建设。
具体而言,外高桥保税区在已有的良好基础上要进一步推动国际贸易、保税仓储物流业、先进制造业三大功能性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先进制造业和保税商品展示等多种经济功能。洋山保税港区要加快周边生活配套环境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商投资和企业入驻;
配合洋山深水港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的定位,重点发展国际转口贸易;
鼓励开展期货保税交割、离岸贸易、船舶融资租赁等新型业务,试点起运港退税制度,把国内流失到韩国釜山港转口的货流吸引至洋山港。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要配合浦东国际机场发展目标――亚太地区复合枢纽港,抓住临空产业发展,尤其是与航空运输有关的物流业,如快递分拨中心、飞机融资租赁、航材租赁与检修等临空产业经济业务。同时,支持区内注册企业在“三区”内跨区开展业务。
“三区”由于地理位置分散,可以充分利用地方电子口岸平台,推动“三区三港”业务信息和管理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及共享。
(四)协调相关监管制度和方式,促进保税区拓展业务面
1有针对性地出台鼓励加工贸易成品内销的政策和措施,建立保税货物内销预审核制度,将内销料件和成品的审价归类作业环节前移,在通关审单环节仅对价格进行程序性审核,并推行“专窗作业”,实现“即时申报、即时出单”,进一步简化内销审批业务、提高通关效率,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实现出口、内销“两条腿”走路;
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积极研究降低加工贸易内销征收缓税利息率问题,并适时进行调整;
全面推广“内销征税管理系统”,实现海关内销征税管理电子化、审核无纸化,充分发挥内销征税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确保企业电子数据申报方便、及时、顺畅。
2积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放宽对具有自主品牌与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大型装备制造业出口产品返回国内维修的限制,引导在国内设立研发中心、检测维修服务中心。
基金项目:本文获上海市社科创新基地、上海发展战略研究所石良平工作室资助。
注释:
①文中所指上海的保税区主要是指包括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和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3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②上海综合保税区昨成立“三港三区”联动正式启动 《上海商报》2009-11-19。
③ 浦东新区政协经济和科技委员会,《围绕“两个中心”和“三港三区”目标,推进外高桥国际贸易示范区建设,2009-11-2。
参考文献:
[1]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2009上海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统计公报[M]2009
[2]程大中.国际贸易中心的历史演变及其对上海的启示[J]世界经济情况,2009,(07):19―21
[3]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集中“六方面”重点推进[N]解放日报,2009-9-22
[4]孙浩.保税区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的使命[J]上海商业,2010,(09):20―21
[5]赵广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过程中保税区的功能作用研究[J]经济论坛,2009,468(20): 69―71
[6]民建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浦东新区政协经济和科技委员会.围绕“两个中心”和“三港三区”目标推进外高桥国际贸易示范区建设[Z]2009
[7]顾雅男.从法律制度层面来分析如何促进上海转口贸易的发展[D].上海交通大学,2008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第5篇
加工贸易在近几年来发展愈加迅猛,无论是拉动国民经济,还是缓解就业压力,其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世界500强中已有480家落户我国,全国加工贸易企业累计已超过12.6万家,覆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监管区外,基本形成了与我国对外开放格局和开放型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布局。
加工贸易的持续增长与加工贸易增值税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是分不开的。一是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和消费税保税政策,促使加工贸易较少承担税金占用成本。二是对进料加工贸易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企业使用保税进口原材料较使用国产原材料少负担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成本。双重效应促进了我国加工贸易和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快速发展。据统计,2005年~2013年全国加工贸易进口额35300亿美元,增值税保税金额约4.6万亿元,年均5000亿元以上。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1990年成立第一家外高桥保税区,2013年已达114家,进出口总值4957.8亿美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1.9%。
在加工贸易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以贴牌生产为主,高能耗、高消耗、高污染、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问题日益凸现,决定了我国加工贸易一直处在国际分工产业链的低端,国家从2006年起陆续调低和取消“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退税率并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2011年我国加工贸易占比首次低于一般贸易。2013年,我国产业链长、增值率较高的一般贸易进出口2.2万亿美元,增长9.3%;
加工贸易进出口1.36万亿美元,增长1%,占32.6%。从江苏的情况看,加工贸易依存度高于全国,其出口一直高于一般贸易,但比重也呈逐渐接近趋势,由2005年的66.91%滑落至2013年的50.78%。
二、加工贸易增值税政策当下面临的主要问题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目前我国的加工贸易主要有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我国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进口保税、出口退税、出口免税和征税政策。加工贸易增值税政策在有力拉动外贸进出口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增加了加工贸易管理难度和成本,不利于我国外向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超国民待遇,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不利于加工贸易产业链国内延伸。
①进口保税抑制国内原材料使用。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免税,变相地增加了国内材料在出口产品中的税金占用,降低了企业使用国内原材料加工出口产品的积极性。以江苏省为例,2013年办理出口退税的4502户生产型进料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额1314亿美元,折人民币8146亿元,保税进口原材料组成计税价格4813亿元,享受增值税保税810亿元;
而同期一般贸易户数26516户,出口额928亿美元,一般贸易总量和户均出口额都大大低于进料加工贸易。
②征退税率差对国内原材料形成挤出效应。进料加工贸易出口按增值部分退税,进口料件部分实行不征不退,进入出口成本的是增值部分的征退税率差。一般贸易较加工贸易多承担国内原材料部分征退税率差成本。以江苏省为例,2013年加工贸易企业使用保税进口料件少负担征退税率差成本达35亿元。
③委托加工出口退税政策增加国内原材料使用成本。国内原材料委托加工出口由原来的原材料和加工费分别退税改为按成品退税后,同内原材料必须先征税后才能退税,而进料加工仍以加工费退税。对加工贸易的超国民待遇对一般贸易不公,促使企业过分依赖保税进口,对国内原材料加工出口形成挤出效应。
(2)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附加值。对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不管增值率多少统一实行增值税保税政策,对提升出口产品附加值不利,也易形成高进低出关联交易。据商务部研究报告,我国鼓励加工出口虽然能够促进中国更深入地融入国际市场,但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低于同等数量的非加工出口的贡献。
(3)不利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由于征退税率差越大,企业通过进料加工进口获得的征退税差成本优惠越多,导致“两高一资”产品借道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进出口,不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2013年,“两高一资”产品出口1.7亿吨,增长15.6%,高污染高能耗产品出口1.01亿吨,增长11.8%。③江苏2011年~2013年退税率低于9%的加工贸易企业781户,出口额159.04亿美元,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44.79亿元,分别占整个加工贸易17.88%、3.99%、45.26%。
(4)不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加工贸易两头在外,知识产权和定价权基本为外商把控,影响了产业结构升级,一定程度上导致本土企业缺少知识产权使用和创新的动力,产品附加值低,不利于民族工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制度缺陷导致企业商业模式变化,增加税收管理难度。
(1)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差异,影响区域竞争力和企业经营模式。目前全国特殊监管区域按功能政策分类,大致可分为离境退税类和入区退税类。企业出口至不同的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就会按不同政策条件享受出口退税优惠,选择性调整其业务流程,不仅造成了企业业务的不稳定和成本的不确定性,也必然带来区域间竞争的不同。
(2)来料和进料政策差异导致商业模式变化。
①来料转进料。受增值税扩围影响,部分来料加工贸易企业为享受采购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政策,将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转型为进料加工,导致当前加工贸易中来料加工户数和出口销售额占比不断下降。江苏省来料加工户数由2011年的2821户下降至2013年的1290户,出口额由174亿美元降至77亿美元,占比从11.01%降到5.53%。
②来料加工为主兼带其他贸易。来料加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可能导致企业承接部分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内销业务,变相地将固定资产进项以及水、电、包装物、运输费用等公用部分的进项税额分摊到这些业务进行抵扣或退税。
③来料加工倾向于不索取国内环节交易发票。由于免税进项不抵扣,增加了来料加工企业购进设备或原辅材料不索取发票的动因,一些经营管理不规范的中小型企业在物资采购时倾向于不要购货发票,将直接导致增值税链条的断裂,造成供应商偷逃税款。
(3)征、退、免税的可选择性导致商业模式变化。财税[2012]39号规定,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并在规定的免税申报期限内进行免税申报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这一政策增加了企业加工贸易税收筹划空间。
(4)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导致地区、企业间商业模式变化。
深加工结转业务在相关税收处理上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有三种不同处理方法:一是道道结转,二是道道结转、道道免税,三是道道“免、抵、退”税,深加工结转的复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按现行加工贸易规定进行退(免)税管理。对上游企业各地目前主要采用前两种方法。政策执行不一,易导致企业间、地区间商业模式的差异,导致地方间税源和财政转移,造成不公。
(5)出口退税与进口保税叠加,保税区“一日游”模式盛行。“保税一日游”业务是出口复进口业务的俗称,“一日游”的低成本和便利性,成了热钱流入通道和骗税通道,既造成巨额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损失,又易形成“增值税转盘式骗税”,还会危及国家金融安全。2013年,海关总署、商务部、人民银行等中央政府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一日游”虚假贸易的得到一定的遏制,2013年5月全国出口同比仅增长1%,远低于4月的增速14.7%;
进口同比下降0.3%,而4月为同比增长16.8%。
(6)利用境外母公司或设立的离岸公司高进低出。加工贸易企业外资依附性较高,境外关联交易占比突出,外资企业的加工贸易90%以上是在与境外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进行。江苏省2011年~2013年在45000多本手册中出现17本手册进口料件分配率超过100%,1486本手册分配率大于90%。高进低出主要目的是转让定价转移利润,但同时也影响了增值税税负。
3.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不完善,制约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1)区内外税收政策不平衡,增加区内采购成本。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置初衷是进区退税,确保区内企业加工用原材料不含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目前,对低退税率原材料,区外企业可按生产的最终产品获得更高退税率,区内企业却要负担低退税率所带来的不完全退税成本,不利于国内产业链的延伸。对低退税率中间产品进区的政策歧视,有违税收公平。
(2)区内外内销计税依据不一,影响区内企业内外销并进。进料加工,区外企业可选择保税后差额退税,也可选择进口料件保税后再改变用途内销征税,征税款抵扣,现行政策导向限制了区内企业内销业务,客观上造成在外需低迷、内需相对旺盛的背景下,区内企业难以兼顾国内、外两个市场来降低成本。
(3)委内加工税收存在盲区,区内外协作成本高。委内加工目前有两种情况,一是区内企业委托国内的区外企业加工收回,二是区内企业接受国内的区外企业加工。第一种情况,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比照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基本上实行征税,征税的成本转嫁给了区内企业。第二种情况,海关总署尚未对此出台明确规定。政策盲区不利于加工贸易的区内外协作转型。
(4)区内企业“营改增”负担加重,间接税优势渐失。“营改增”经过3年多时间,从试点到全面推广,涉及行业已从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逐步推进到邮政、电信等行业。对出口加工区的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免税,只有购进的水、电、气可以享受退税,实行“营改增”后,区内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以及接受的现代服务、运输物流、通讯等所承担的增值税不断增加且不能抵扣和退税,将不利于加工内企业和区外竞争。
(5)区内研发增值税政策导向不明,影响区域长远发展。区内具备研发功能的机构,未制定与区外相一致的配套政策,区域发展导向难以体现。区外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税,而区内研发机构耗用水电气的退税政策不明朗,区内设立研发中心较区外缺乏比较优势,不利于区域生产技术含量提高。
4.税收分配体系不利于兼顾央地利益。加工贸易企业众多的省市出口退税负担日益沉重,海关税收的增加也蚕食了国内增值税和地方税。这些因素影响税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海关税收的关注度,以及协同管理的积极性。
三、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相关建议及对策
1.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保税政策。
(1)逐步推行差别化进口保税。
①逐步取消进口保税。可通过设立时间表的方式实行差别化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政策,逐步取消进口保税。可通过适时动态地调整增加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范围,除对经济增长带动作用较大的列入加工贸易允许类目录实行保税并实施保证金“空转”,其他的取消保税政策。
②保税与加工贸易增值率相结合。对企业加工贸易计划进口与计划出口比例设定相关标准,对进口占比过大出口增值率低的取消保税政策,以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通过差别化进口保税提高加工贸易技术含量还可有效防止高进低出。
(2)鼓励国内原材料使用。
①恢复“以产顶进”政策。对技术含量高国内原材料或产品,能替代进口且价格不高于当时国际市场进口价格,对相应的原材料供应企业实行“免、抵”税政策,对加工出口企业比照进料加工贸易实行“免、抵、退”税,以此来拉动国内原材料使用。②鼓励外商以国内购料方式开展加工贸易。对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外商,出台政策鼓励其从境内企业购买料件委托境内企业来料加工,成品全部交由外商出口。
2.完善出口退税政策。
(1)统一各种贸易方式的退税政策。对来料加工和进料深加工与进料加工一样全部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减少筹划空间,平衡各种贸易方式税负。对其中的深加工结转实行道道“免抵退”税。
(2)统一不同纳税人的退税政策。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政策,无论是生产型还是外贸型都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想认定的实行“先征后退”,防止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出口规避税负和堵塞上道环节税收漏洞。
(3)取消征免退选择权。取消出口企业非全部出口业务的征免退选择权,对适用“免抵退”税应按期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企业逾期申报造成免税或征税的,按税负从高的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进项税转出,且不得退税,提高企业退税遵从度。
(4)取消进口保税料件征退税率差优惠。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在计算“免抵退”税时,取消按征退税率差计算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优惠,平衡与同内产品的税负,同时也起到抑制“两高一资”等低退税率产品所用原材料的进口。
3.完善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管理。
(1)优化整合特殊监管区域,实现功能一致。应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要求,尽快整合现有区域类型、政策和管理资源,达到功能一致,政策一致。
(2)加强深加工管理,减少区内一日游漏洞。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企业和区外的企业实行电子联网监管,其深加工结转实行保税监管;
其他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可出口到境外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
(3)将营改增税金列入区内企业退税。处于出口加工区的生产企业,由于实行免税政策,营改增实施后,实际增值税税负增加,而且随着营改增不断扩围,税负不断增加。应将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退税范围由水、电、气扩大到所有营改增范围,对区内购进的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营改增项目进行退税。
(4)明确委内加工等税收政策。鼓励区内外联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互补,明确相关税收政策。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加工,海关可通过加工贸易手册进行了监管,区外企业加工成品入区时海关出具出口报关单,区外企业加工费收入视同货物入区给予“免抵退”税。
(5)统一区内外加工贸易内销政策。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统一区内外加工贸易内销税负。一允许加工贸易企业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并将申报范围扩大到非联网企业。二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成品或料件,之后再集中纳税。三在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的地区,商务和海关等部门应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内销程序。四是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的完税价格办法做到与区外企业税负一致。
(6)明确区内企业研发退税政策。在研发机构范围上可比区外适当放宽,支持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选择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开展境内外检测维修业务,鼓励在有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研发、设计、创立品牌、核心元器件制造、物流等业务。
4.统筹兼顾中央和地方完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制。
(1)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将海关税收的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对出口退税增量超过海关代征增值税、关税的部分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未超过部分由中央全额负担,实现进出口税收的整体平衡。
推荐访问:税务 商贸 管理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五篇】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精选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