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纪检组案件查办情况汇报
县法院纪检监察查办案件情况汇报(合集五篇)
第一篇:县法院纪检监察查办案件情况汇报
县人民法院
纪检监察查办案件情况汇报
一、查办案件情况
自2008年11月至今,修武县人民法院受理群众信访举报案件共4件,其中领导批示0件,上级交办2件,群众举报
0件,反映强烈案件2件。按案件的性质来类,所涉民事案件1件,刑事案件1件,立案案件2件,执行案件0件。案件查办结案率100%,无违法违纪。
二、引发群众举报信访案件的原因
(一)当事人认识上有偏差。有的当事人文化水平比较低,又缺少诉讼风险意识,凭个人经验和阅历来看待法官判案,一旦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便感到自己冤屈。有的当事人基于一种习惯和封建思想的错误认识,对法律规定不理解,思想偏激。
(二)承办法官方面的原因。其一是个别法官办案形象差,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不按规定的时间开庭,甚至开庭时间说变就变,又不
1及时说明法定事由和原因,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其二是有的法官办案效率低下,办案拖拉,一个案子甚至需要三到四次开庭,不能做到“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有损了法院形象。其三是案件虽然实体处理没有错误,但由于办案人员不注重自身形象,工作作风不端正,工作不负责任,不注重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引起当事人不满。
三、查办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障碍。查办案件工作,是反腐倡廉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但对查办案件还缺乏足够、清醒的认识,有的“好人主义”思想严重,怕得罪人,因而不敢查;有的认为承办法官办案没有问题,属于当事人滥访、找茬,因而不愿查。
(二)能力障碍。纪检监察部门办案能力高低的关键取决于办案队伍的整体素质。尽管多年来反腐败始终保持了高压态势,查办案件
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查办案件时存在有不规范、发现不了问题等情况。
(三)纪检监察人员少,办案人员数量不足。
第二篇: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总结分析报告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总结分析报告
2009案件查办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
今年以来,我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省、市、县纪委全会和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惩防并举、教育监督并重的反腐方针,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增强突破大案要案能力,拓宽办案思路,改进工作方法,较好地完成了案件查处等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09年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案件查办情况
1、信访情况
2009年,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77件次,比上年减少5%,其中:来信68件,来电5次,来访4件。
2、初核部分
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初核线索64件,比上年同期减少4%,涉及党员47人,涉及监察对象54人;其中,乡科级干部22件,一般干部22件,其他人员20件。
按违纪行为分类,涉及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1件,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5件,贪污贿赂行为13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3件,违反财经纪律行为11件,失职渎职行为9件,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1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5件,其他违纪行为16件。按办理机关划分,委机关办理22件,乡镇纪委办理32件,县市区直属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办理17件。
累计初核线索64件。经初核,转立案1件,了结63件,其中失实37件,适当处理26件,组织处理33人。
3、立案部分
2009年,纪检监察机关立案3件,结案3件,主要违纪行为涉及贪污贿赂行为1件,其他违纪行为1件。违纪人员涉及,一般干部1人,其他人员1人。
2009年,纪检监察机关处分人员3人,其中:党纪处分2人,政纪处分1人。
4、复查复议部分
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纪检监察机关共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申诉案件2件,其中党纪申诉2件;涉及乡科级干部1件,一般干部1件;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纪检监察机关共办结2件,其中维持2件。
二、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开展情况
一年来,通过办案,从严惩处了一批违纪违法者,较好地发挥了案件检查的惩处职能和威慑作用,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
按照省、市纪委要求,坚持查办案件工作重点,集中力量突破了一批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侵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一是查处了一批农村基层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2009年,全县初核案件64件,其中涉及基层干部违纪案件35件,占初核案件总数的55%;立案3件,涉及基层干部违纪案件1件,占总立案案件的33%。针对基层干部违纪案件有上升趋势,我们先后立案查处了柞水县乾佑镇石镇村村委会委员张远锋贪污案;查处了柞水县扶贫局干部赖光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案;柞水县河务管理站站长胡增锋失职渎职案。共处分干部3人,其中,党纪处分2人,政纪处分1人。这些违纪案件的查处,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党群关系和群众利益,遏制了腐败在基层漫延的势头,有力地促进了我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二是调查处理了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妨碍社会经济秩序违纪案件。按照省、市纪委要求,坚持查办案件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2009年,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初核、查办贪污贿赂行为9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3件,违反财经纪律行为8件,失职渎职行为5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5件,其他违纪行为6件。其中:初核查处了柞水县红岩寺土管所所长郭晓峰失职渎职案;柞水县柞水县小岭镇党委书记刘家桢违反财经纪律案;柞水县营盘中学校长童和山违反财经纪律案;柞水县扶贫局局长党文科违反廉洁自律案;柞水县红岩寺镇计生办主任王春生贪污案等30多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对违纪行为明显、情节较重,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案件,我们一律速查速办,从严处理,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对违纪行为较轻,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信访案件,我们充分运用“三项制度”教育挽救了一些干部,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极大地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积极开展案件线索排查工作。围绕目标,年初印制了案件线索排查登记表,每季度定期到公安、审计、司法等相关部门摸排案件线索,共摸排案件线索8件,成案1件,待立案2件。
四是案件管理工作稳步推进。今年以来,我室案件管理工作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中心任务,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查办案件服务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职能,严格按照案件管理3.0系统要求统计上报各种数据,做到数据按时上报,统计工作没有出现大的失误和差错,为相关单位和本委相关室提供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为了解反腐倡廉成果、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年初,针对乡镇纪委、县直部门纪检组在案件管理及统计数据上报工作不规范、不及时的问题,我们下发了《关于案件报表报送办法的通知》,编写了报表填制说明,较好的规范了各乡镇纪委、各部门纪检组案件统计上报工作。
(二)目标明确,措施得力。
严厉惩处腐败分子,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是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的根本体现。围绕查办案件,今年三季度,针对我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现状,我们具体提出了五条措施强化案件查办工作。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案件查办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拓宽案源线索,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三是加强信息沟通,整合办案力量,形成办案工作合力;四是严格依纪
依法办案,确保查办案件质量;五是狠抓办案治本,增强办案效果。各乡镇纪委、县直纪检组,认真落实县纪委强化案件查办工作措施,积极拓宽案源渠道,细致排查案件线索,内添措施,外加压力,使案件查办工作保持了良好地发展势头,查办案件数量较去年基本持平。
(三)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充分发挥了“警示训诫”三项制度在案件查办中的教育挽救作用。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把案件查办工作与学习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起来,将查办案件作为落实纲要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落实惩防并举、教育监督并重的反腐方针,充分发挥“警示训诫”三项制度的预防作用,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通过查处案件,是否有效遏制了某一领域的腐败现象,是否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是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县纪委在案件查办前对每一个线索都要认真研究,集体分析,调查组按照调查程序列出调查提纲;在调查中,各纪委、纪检组都能积极拓展监督职能,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前提下,帮助被查对像认识错误,帮助被查单位建章立制,改进工作;调查结束后,坚持“一案双报告”制度,帮助被查单位分析查找出现问题的根结所在,并充分运用“三项制度”对不够处分的被查对像进行教育提醒,使他们悬崖勒马,从而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2009年共计实施警示提醒62人,诫勉督导14人,责令纠错3人。
(四)注重在实践中学习锻炼,整体办案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建设一支业务精通的纪检干部队伍,是办好案件的保证。为了建设一支好的队伍,纪委、监察局利用周一学习日,由县纪委主要领导亲自组织,班子成员和各科室业务骨干轮流讲课的方式组织干部学习探讨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知识。通过学习,全室职工掌握了案件查办工作的基本技能和技巧,熟悉了与案件检查联系紧密的政策法规,弥补了新进干部在纪检监察知识方面的欠缺,为快速进入工作角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提高了案件管理和查办案件工作水平。
(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完成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今年以来,纪检室干部能够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办案纪律,服从领导安排,听从指挥,尽职尽责,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其相关室搞好其他工作。参与了移动公司于凤凰镇纠纷调解工作、森林防火专项检查、09年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乡镇编制专项检查、平安创建半年考核、“三项检查”、村支书公选、乡镇半年目标责任制考核检查、政府采购专项检查、政风行风评议等工作。在配合其他科室工作的同时我们不忘案件查办工作,主动将两者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全面考虑。
三、存在的问题
今年以来,我们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在案件查办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对政治、业务学习抓的不够紧,学习讨论的不够深入,对一些理论的研究还不够透彻,对重大案件还缺乏较系统的总结和剖析;
二是立案数量较去年有所减少,有些信访案件查办时间较长;
三是个别乡镇领导、部门领导对当前腐败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办工作重视不够,自觉性不强,因而导致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案件查办数量出现下降;
四是相当一部分举报件反映问题线索模糊,事实不清,甚至有个别举报人凭想象反映问题,与事实不符,给立案调查造成难度,同时也造成新立案件数量下降;
五是由于信访举报数量下降,并且反映件中举报基层党员干部,特别是村级干部违纪行为较多,而举报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反映件较少,为顺利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增加了难度。
四、明年工作打算
针对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来年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搞好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一是加强自身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是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功能,进一步理顺各执纪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
三是积极检查指导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案件
的查处工作,协调解决在办案中遇到的问题;
四是及时综合分析党员干部违纪的倾向性问题,及时为党纪党风
教育、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完成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篇: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程序讲义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程序讲义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党纪政纪案件独立行使检查权,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纪检监察机关立委之基,履职之首,有案不查不仅失职,也是对经济建设的渎职。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根据县纪委常委会安排,现将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相关程序作以下简明讲解,希望对提高大家办案能力和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一、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程序。受理的意义在于它是初步核实的前提,是案件检查的开始和必经阶段,受理工作的好坏对于整个案件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受理不及时,就会延误时机,给违纪者制造伪证和隐匿证据提供机会;如果受理的不准确,就会使案件检查走弯路,就会影响案件检查的效果。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一是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二是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定为实施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四是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有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五是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政纪的严肃性。
受理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五种:一是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二是领导交办;三是有关机关移送;四是违纪者自述;五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
受理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书面形式,既有举报信或其其它线索材料;二是口头形式,即检举人或控告人用口头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情况的一种形式。工作人员应将提供的情况如实记入笔录,由反映人签名盖章或押印,如果反映人不愿公开姓名,应为其保密。口头形式中还有的是电话举报,接话人应认真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三是录音录像形式,指反映人用录音录像资料,将被反映人违纪事实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一种形式。受理材料的处理。对受理的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作以下四种处理:一是对涉及到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材料,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二是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三是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经作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应加注说明并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四是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受理材料,应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案件受理程序卷宗质量规范:反映案件受理程序的资料在案卷归档时,属检查卷综合类档案资料,入卷材料包括案件来源材料和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材料指办案单位受理的检举、控告材料以及领导的签批意见,上级批办件或交办件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来源的资料,按时间顺序排列归档。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以党员干部档案为依据,由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包括被调查人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学历、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等详细自然情况以及担任党内职务、行政职务、同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
初步核实是受理的继续和发展,是立案的依据和前提,既关系到违纪行为能否得到及时纠正,违纪主体能否得到纪律制裁,又关系到纪检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能否受到保护。初步核实作为案件调查的准备阶段,大量的证据材料是在初步核实阶段收集的,初核中的任何疏漏和失误,往往会给案件调查和及时结案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案件调查的成效要靠初步核实来奠定基础。
初步核实的程序要求。初核的程序是指办案人员在初步核实中所应遵循的先后顺序。具体包括五个步骤:一是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实施初步核实的,办理初核手续。办理初核手续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二是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办理初核手续后,承办单位应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初核人员,成立核查组。核查组可由承办单位单独抽调人员组成,也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联合组成,人员数量最低不少于两人。三是制定初步核实的方案。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初核的依据、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核的方法和步骤以及注意事项等。四是实施初核。即通过走访群众、询问知情人、查阅文件、资料、帐目等搞清反映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分析判断过程。五是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报批。初核结束后,核查组应及时写出初核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初核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核查组成员必须在初核报告上签名,初核报告应交分管领导审批。
初步核实程序卷宗质量规范:初步核实程序归档时应反映在案件检查综合卷内,具体包括初核报告和初步核实呈报表或委托初核通知书等初核审批手续。初核报告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重要公文,它的作用就是为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对查否的问题予以澄清并了解违纪线索、对存在违纪行为不需立案的问题作出结论或为处理提供依据,是办案人员必须向组织出具的书面报告。
三、立案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
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核,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时,依照规定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的意义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立案是调查处理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前提,不经过立案就不能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也就是说没有经过立案任何触犯党纪政纪的问题都不会成为案件,也不能给予处分。二是立案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高度的党性原则以及与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的坚定信心和积极主动精神。三是立案为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提供了合法依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权,特别是一些带有约束力和制约作用的调查措施,如暂予扣留、封存非法财物、暂停被调查人职务,对被调查人实行“两规”、“两指”等,关系到被调查人的财产权益和民主权利,必须在决定立案并有立案依据后,才能采取实施。四是规定立案程序,有利于保护纪检监察对象,使其避免遭受无根据的查处和追究。由于多种原因,在对党员干部的检举、揭发材料中,有的与事实有出入,有些甚至可能是诬告,立案好比一把尺子,对没有达到追究党政纪责任的轻微违纪者,使其免受追究,对严重违纪违法者,予以立案调查,追究党政纪责任。五是规定立案程序,可以防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现象的发生。
立案的程序要求,即立案的工作步骤。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有关监察规章的规定,立案一般遵循五个程序:一是审查立案材料。立案材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受理的反映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经过初步核实后,所能确认违纪违法事实存在并需要追究违纪违法者党纪政纪责任的材料。审查立案材料的过程,就是确认有无违纪违法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违纪违法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过程。二是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呈批报告是在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向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责任人呈报的请示批准立案的专用公文。基本内容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经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问题、呈报立案的党纪根据、呈报单位意见。三是审查批准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接到《立案呈批报告》后,经过认真审查违纪违法事实及其证据材料,核对违纪行为所触犯的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是否作为案件立案调查的程序性活动。《立案呈批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办理立案报批手续,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在《党组织、党员违纪立案呈批表》或《监察机关立案呈批表》上签署意见。四是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对违纪违法者的立案决定通知通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经批准立案的党纪案件,应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经批准立案的政纪案件,立案的监察机关应将立案决定通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立案决定通知、通报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发出《立案决定书》,也可口头传达或电话通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碍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的,经批准立案后,可暂不通知被立案人及其所在单位。五是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制度。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是政纪案件立案的一项规定程序和重要制度。所谓备案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工作事项,记录在案,以备查考。所谓重要复杂案件主要指领导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案件、案情重要案件、社会影响大案件、典型案件,重要、复杂案件批准立案后,立案的监察机关应按要求填写《重要违纪问题立案备案表》,经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加盖本监察机关印章,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接受备案的领导机关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如果意见不一致由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决定。
立案程序卷宗质量规范:立案程序相关资料入卷时应归入案件检查综合卷,入卷材料包括《立案报告》、《党组织、党员违纪立案呈批表》、《监察机关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等。
四、调查
调查,即对客观情况进行考察了解,案件调查程序,专指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一个阶段,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调查的过程包括调查前的准备、调查实施、调查终结三个阶段。
1、调查准备阶段。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组织调查组。选好调查组长即案件主办人,并结合案件特点组织相应办案力量,合理搭配调查组成员,案情重要复杂的,调查组的阵容应大一些,案情比较简单的,调查组的人员可以少一些,但最低不得少于2人。二是熟悉案情。成立调查组后,组长应组织全体调查人员认真分析案件材料,通过熟悉案情和学习政策,明确调查的目的、任务、方法以及调查中应掌握的政策界限和注意事项。三是拟定调查方案。在熟悉案情、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调查组应及时研究制定方案。调查方案指进行调查的具体计划,应明确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决定调查的步骤和方法、规划完成各项工作项目的时间、确定办案人员组成、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事项。四是拟定调查提纲。调查方案确定以后,全体调查人员要展开讨论,集思广益,形成调查提纲。调查提纲是指对案件调查事先提出的内容重点,是具体化了的调查方案,在一些比较简单的案件中,也可把两者合二为一。
2、调查实施阶段。所谓调查实施,指案件调查计划的实行。调查实施阶段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宣布立案决定。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特殊情况下,根据案情可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二是实施调查方案。将调查方案真正落到实处,就要明确调查内容,掌握调查方法,行使强制措施。一方面要及时收集实物证据,即抓住有利时机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实物证据,另一方面做好证人、受侵害人的思想工作,收集证人证言,除此之外就是把握时机与被调查人谈话。
3、调查终结阶段。调查终结,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调查终结即是对调查实施的总结,又是对移送审理的准备。在调查终结阶段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综合分析案情。首先审核材料,看该取的证据材料是否取齐,看该办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其次是鉴别证据,所有证据材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确保各证据间互相呼应,证言之间、证言同物证之间、物证同其他证据之间无
相互矛盾、逻辑混乱情况。二是认定错误事实。在取得证据基础上,对每个问题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违纪者划清责任界限。三是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是指调查组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认真听取其意见和申辩。错误事实材料中的错误事实,是指经调查确认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同时还要写明错误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以调查组名义落款。在见面时,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错误事实要逐条与被调查人核对,并听取本人意见,见面核对结束后,被调查人要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这是应履行的必要手续,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另写申辩材料,如果本人拒签,调查组应在材料上注明。四是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案件调查结束,调查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查清的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六是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调查报告是在调查组全体成员经过充分讨论后研究形成的,同时也要征求各方面意见,最后经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案依据及调查简要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和对见面材料意见、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单位意见、调查组处理建议等。五是征求处理意见。案件调查结束,调查组应将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本人检讨等复印件交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单位征求处理意见。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支部以及上级单位、主管部门班子成员集体研究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党纪、政纪处理意见应分别以书面形式出具。调查报告落款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
卷宗质量规范:案件调查程序相关资料入卷时,应归入检查综合卷,入卷档案包括《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基层组织处理意见》;另外,案件调查调取的所有证据材料归入检查证据卷、调取的与案件事实定性等无关的资料装入检查卷副卷。
五、移送审理
送审理是指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室移送的活动。移送审理是从案件调查转入案件审理的过渡性环节,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案件检查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移送审理的目的,是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交付审理,使违纪者得到应有的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同时通过审理程序严格审查和监督,使无辜的人和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人不受追究,有效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正确适用党政纪法规,充分发挥纪律的教育和惩处作用。
移送审理的材料,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审理部门移送的材料。根据规定,应移送下列材料: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包括检举信等案件来源材料,有关领导关于初核的批示、初核报告,调查对象身份证明资料、立案呈批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以及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三)调查报告。
(四)全部证据,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否定的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交待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八)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或单位的处理意见。
移送审理的手续。根据规定,向审理室移送案件材料,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是办理移送手续的具体表现形式,标志着移送审理阶段的终结。其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案件名称,应写清错误主体和重要错误性质;二是被调查人姓名、单位及职务;三是立案机关和立案时间,立案机关应填写批准立案的机关,立案时间应填写立案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立案的日期;
四是材料目录,这是填写的重要内容,应按规定的顺序填写清楚,分门别类填清编号;五是移送单位、接受单位、承办人、接受人和移送时间。移送单位是指承办案件的单位,接受单位是指接受移送案件的审理室,承办人是指办案人员或具体办理移送手续的人,接收人是指接受案件审理的人或审理室指定的具体办理接受手续的人。
移送审理程序卷宗质量规范:移送审理程序在案件卷宗中通过《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反映,该表填写一式两份,在检查综合卷和审理卷各入卷一份。
第四篇:案件查办
案件查办
情报的最主要属性是()。A、知识性B、传递性C、效用性D、广泛性
对各种信息、情况、消息和知识进行搜集、加工、储存、检索和传递,是情报的()。A、任务B、目的C、内容D、对象
涉烟情报指以公开与秘密的调查措施、手段及其他方法获得的有关涉烟违法的()。A、分析研究的成果
B、一切线索和情况,以及对其分析研究的成果
C、一切线索和情况D、一切线索
涉烟情报内容涉及广泛,有些内容又相互交叉,为便于实际工作的开展及管理,将其划分为()。
A、人员情报类、案件情报类、违法情况线索情报类
B、案件情报类、违法组织情报类、违法情况线索情报类
C、人员情报类、案件情报类、违法组织情报类、D、人员情报类、案件情报类、违法组织情报类、违法情况线索情报类
情报的时效性决定了搜集情报必须遵循()原则。A、持之以恒
B、全面、系统C、及时、迅速D、客观、准确
关于涉烟情报搜集的概念,表述正确的是()。
A、是指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发现与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情况、线索的过程
B、是指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和获取与涉烟
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情况、线索的过程
C、是指运用公开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和获取与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情况、线索的过程
D、是指运用秘密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和获取与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情况、线索的过程
()获取情报的时间距情报产生的时间越远,其价值就越大。
对于那些由于缺乏调查线索陷于僵局的案件,()搜集的作用和功效尤为突出。A、违法组织情报B、涉烟案件情报C、违法人员情报
D、违法线索情报
关于隐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是指尚未发生,后来可能发生的案件B、是指因行为隐蔽,被发现后又逃脱处罚的案件C、是指已经发生、尚未发现,后来被发现查获的案件
D、是指已经发生并发现,尚未立案查处的案件
()涉烟案件情报,是以未结案的各类涉烟违法案件为对象建立的涉烟案件情报资料。
涉烟情报搜集的方式分公开和秘密两种,下列方法中属于公开方式的是()。
A、跟踪盯梢B、执法检查C、化装调查D、守候监视
调查人员为了发现某些具有隐蔽性的违法犯罪案件或线索,特意设计某种诱发违法犯罪的情境,使其自我暴露的秘密调查措施是指()。
A、诱惑调查B、化装调查C、守候监视D、跟踪盯梢
在调查人员对跟踪对象、跟踪路线及周围环境较为熟悉,有比较好的通讯设备,且跟踪人员足够多的特定环境下,可以采取()。
A、尾随跟踪B、接力跟踪C、迂回跟踪D、交换跟踪
关于涉烟情报搜集中的汽车跟踪,做法错误的是()。
A、尽可能选用普通颜色、普通外形的车辆,最好更换当地的车牌,以免引起注意。B、跟踪前,调查人员必须熟识并记准调查对象所驾车辆的特征,熟悉跟踪区域交通线路及沿途情况。
C、多车跟踪时,由最先接近调查对象的那辆车或紧跟在调查对象车后的车辆承担指挥任务。
D、单车跟踪时,当调查对象车停车后,跟踪车内的所有人员应下车找监视点进行观察监视。
根据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A、不同表现形式
B、不同来源
C、与案件主要事实的不同关系D、取得是否合法
当事人对被查处前已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的“口供”就属于()。A、间接证据B、直接证据C、传来证据D、实物证据
下列()项不是烟草专卖人员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A、询问
B、查账C、鉴定D、猜测
为了打乱被询问人事先准备的防御办法和编好的陈述及辩解腹稿的询问方法是()。A、循序渐进发问B、直接发问C、简单发问D、跳跃式发问
直接发问效果不好的情况下,可采取()的方法,使被询问人不知不觉地进入询问正题。
A、跳跃式发问B、循序渐进发问C、迂回发问D、简单发问
检查总帐是查账的基本方法之一,检查总帐的基本目的下列表述准确的是()。A、为了核实该企业损益表中的销售收入年末累计数字与总账的销售科目数字是否一致,做到会计报表真实可靠
B、用来考察和核对各种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提供的数据,其目的是掌握该被查企业设置了哪些会计科目,为下一步有针对性的查账打下良好的基础
C、为了核实该被查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是否与银行对账单金额一致
D、对银行对账单中的贷方、借方大笔项金额做重点检查,看企业是否另设财务账簿
下列()项不是查账实施阶段的相关要求。
A、执法人员到达被查企业后,应立即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说明情况,表明身份
B、听取被查企业根据查账要求所作的专题汇报,同时针对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当面质询
C、根据掌握的情况,确定需要进行检查的资料的种类和范围,明确查帐要证明的问题,拟定查账方案,制定查账计划
D、按类别和性质对有关资料、数据进行整理、归类、分析、实事求是地认定问题的性质
对卷烟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别检验报告之日起()日内向原鉴别检验机构申请复检,逾期不予受理。
A、15B、30C、60D、90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获的案件()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A、属于自己管辖,但办案阻力大
B、属于自己管辖,同时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也有管辖权
C、不属于自己管辖
D、属于自己管辖,同时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也有管辖权
内部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获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移送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的规定。
A、地域管辖B、职能管辖C、级别管辖
D、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A、审查、提出移送书面报告、负责人审核批准、移送
B、提出移送书面报告、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移送
C、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提出移送书面报告、移送D、审查、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及时制作案件移送函、涉案物品清单等文书,()日内办理移送手续。
A、三B、五C、七D、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处罚案件,需要移送的材料有()。
A、案件移送材料目录、案件移送函、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案材料。
B、案件移送材料目录、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案材料。
C、案件移送材料目录、案件移送函、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案材料。
D、案件移送材料目录、案件移送函、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其他有关涉案材料。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接受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应依次办理()。A、立案、接收案卷材料和涉案财物、制作案件受理回复函、调查取证
B、制作案件受理回复函、调查取证、接收案卷材料和涉案财物、立案
C、调查取证、立案、接收案卷材料和涉案财物、制作案件受理回复函
D、制作案件受理回复函、接收案卷材料和涉案财物、立案、调查取证
从轻处罚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选择()的方式和()的幅度。
A、最轻
最低B、最重
较低C、较轻
较低D、较轻
低于法定幅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A、未满14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D、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违法行为已超过追究时效的,应()。A、重新处罚
B、减轻处罚
C、从轻处罚D、不予处罚
根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分类,“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属于()的自由裁量权。
A、在行政处罚幅度内B、选择行为方式C、对事实性质认定D、决定是否执行
()行政自由裁量权合法性原则也被称为适当性原则。
法定处罚依据规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罚种可供选择的,下列对处罚种类的选择标准表述错误的是()。
A、对社会危害轻微的违法行为,优先选择谴责性和告诫性的罚种
B、一般违法行为,优先选择罚款
C、在财产罚中,优先选择没收当事人的违法财产和违法所得D、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行为能力、资格的罚种为最后选择
下列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不属于内部监督的是()。A、案件核审监督B、案件评查监督C、行政复议监督D、审判监督
小王是专卖科案件审理员,对于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应负责任的人员是()。A、小王、专卖科长B、小王
C、小王、专卖科长、局长D、小王、局长
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就对被处罚人产生约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A、作出B、送达生效C、寄出D、公告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罚缴分离制度,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都应当实行罚缴分离。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A、二
一B、二
二C、三
二D、三
三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物品不可以抵缴罚款的是()。A、查封的财务拍卖款B、没收的违法所得C、冻结的存款D、扣押的财务拍卖款
涉案卷烟的鉴别检验出库应凭()办理手续。A、指定收购书
B、抽样送检通知单C、罚没卷烟移交清单D、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
仓库保管人员每()对涉案卷烟的出入库情况进行核对和账务处理。A、日B、周C、月D、季
须依法收购的卷烟,如果有包装破损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收购价格,但不得低于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
A、40%B、50%C、60%D、70%
第五篇:纪检监察组织案件查办工作调研分析
案件查办工作是纪检监察组织一项重要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市直纪工委对近年来市直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状况进行了调研,对如何加强市直机关案件查办工作进行了探索与思考,以求市直机关案件查办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一、近年来**市直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现状
根据截止2004年12月底的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情况统计,目前,**市直机关共有纪委、纪检组50个,其中:市直机关纪委18个,市直企、事业单位纪委16个,市纪委派驻市直机关纪检组8个,省属机关单位纪委、纪检8个。此外,另有**市监察局派驻市直机关监察室23个。市直机关共有专职纪检监察干部142人。
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是市直机关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支中坚力量。近年来,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在人数少、任务重的情况下,较好地完成了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监督等各项工作任务,为推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了贡献。但纵观近年来整个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的案件查办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案件查办工作还不能适应当前反腐败形势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自办案件少。2002年至2005年上半年,市直机关共立案82件,其中:26件案件是**市纪委、监察局在查办处级干部违纪问题过程中,发现涉案科级干部违纪问题后移交市直纪工委立案调查处理,占总立案数的31.7%;19件案件是司法移送立案的,占总数的23.2%;11件是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烧山林事故和矿山安全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而立案的,占总数的13.4%;6件案件是市直纪工委根据信访举报线索立案自办的,占总立案数的7.3%;20件案件是市直各纪检监察组织自行立案查办的,占总数的24.4%。
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自办的20件案件中,市公安局纪委6件、市民政局纪委2件、市教育局纪委5件、市建设局纪委1件、市中级法院纪检组1件、市粮食局纪委2件、市林业局纪委2件、**电业局纪委1件,这两年半时间来只有这8个单位有自办案件,而占84%的市直纪检监察组织这几年时间里都没有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从上述分析数据中可以看出,近年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自办案件少。信访举报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2002年至2005年上半年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自办的20件案件中,仅有8件是通过信访举报得到线索后立案查处的,占总数的40%。从近年来市直纪工委下转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信访件反
馈情况看,下转的信访件初核转立案率为零,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市直各纪检监察组织对被举报对象问题并没有深入调查。市直各纪检监察组织从信访举报中得到线索,成立专案组,主动出击,真枪实弹地突破案件的案例很少。
(二)查办案件质量不高。近年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在查办案件质量上也不尽人意。在2002年至2005年上半年市直机关立案的82件案件中,涉及乡科级干部案件42件,占总数的51.2%。在市直纪检监察组织自办20件案件42件,占总数的51.2%。在市直纪检监察组织自办20件案件中,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案3件,占总数的15%;失职类案7件,占总数的35%;组织人事类案5件,占总数的25%;经济类案5件,占总数的25%,其中,经济类大案1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没有。
上述数据可看出,近年来市直纪检监察组织在办案质量上尚需进一步提高,在乡科级案件数、经济类大案数、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等一些体现案件查办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上都还处于较低的水平。
二、**市纸机关案件查办工作薄弱的原因
(一)管理体制不顺。目前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都是受单位单位(党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的领导,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可以施加更大的影响。加之机关中各种评先评优活动客观上存在发案单位“一票否决”制,案件查办工作牵涉了单位许多利益,领导同志怕本单位出现案件会影响本单位的声誉,这些因素使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案件查办工作受到很多的掣肘,真正自主、深入地开展案件查办工作十分困难。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畏难情绪、怕得罪人”等心理,与领导体制不顺有直接关系。在调研过程中,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普遍反映,由于管理体制上的愿意,他们在办本单位人员违纪案件时常常顾虑重重,阻力较大,在这种状况下,市直单位出现了下转信访举报件初核转立案率为零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力量分散。市直机关142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人力分散在50个设有纪检监察组织的单位中,一般每个单位只2人,纪委书记
(或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各一人。这样的力量要开展自办案件工作是相当困难的,这正是当前影响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履行查办案件职责的主要因素。2002年
机构改革后,人员编制作了适当的调整,当仍有些纪检监察组织人员未配齐,人员没到位。
(三)精力分散。从调研中发现,这个问题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中较为突出,市直机关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们都有分管行政工作,导致精力分散,影响了抓纪检监察工作。监察室主任则兼了许多党务工作,前两年就有多个监察室主任兼党办主任和其它行政职务。市直
各单位监察室主任普遍反映行风评议、效能建设等占去了大部份的精力,根本无精力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四)办案能力差。调研中发现,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中有自办案件或被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抽调协助办案的约占总数的15%,绝大部份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没有办过案件,对查办案件工作十分陌生,甚至觉得办案有些神秘感。
三、加强市直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的思路
(一)改进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管理体制。为理顺各种关系、优化人员配备,在体制上,应着重强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这样更有利于对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的监督,也能增强对市直单位其他党员干部监督的自主性。中央纪委已率先实行了对派驻纪检组统一管理,市直机关也可根据中央纪委的部署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
对派驻纪检检察机构人员可实行“派而不驻、集中办公”的做法,即实行派驻编制单列,人员统一调配,具体做法是,平时市纪委、监察局派往市直各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集中办公,其任免、工资、福利等均与派往单位脱钩,派出纪检监察干部只对市纪委或市监察局负责,但派出纪检监察干部紧密联系各自派往单位,参加派往单位有关会议,负责派往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这种管理体制不仅能有效解决单位党政领导对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的干扰问题,也有利于把纪检监察干部从职责以外的工作中解脱
出来,为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减负”,使他们能把全部的精力投入到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中去。
这种管理体制有利于集中优势力量突破案件。如果市直某单位发生党员干部重大违纪案件,则由市纪委、市直纪工委统一组织协调,联合查办案件。根据往年的经验,这种办法切实可行,市直纪工委历年查办案件都是借用各单位纪检监察人员。今年在查办市殡仪馆李长松违纪案件时,抽调了市直9个单位的派驻监察室主任集中办案,在短短一周的时间快速突破了案件。三位涉案人员均受到重处分,集中办案的成效十分显著。但是,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有抽调办案的监察室主任因各种原因被派驻单位领导叫回,一度使办案人员捉襟见肘,这也使得我们更深刻地感到改进当前市直机关纪检检察干部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主动沟通联系,多给予关心、帮助,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领导,整合整个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力量。在人员的配备上,要考虑纪检监察干部的优化组合,坚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将选派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优化组合,坚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将选派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到基层党委、纪委机关挂职任职锻炼和从基层选调优秀干部到市直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相结合。同时要适当补充和吸收法律专业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才,提高这类人才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的比重,进一步改善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知识结构。
(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自1999年以来,市直纪工委便在市直机关纪委、纪检中开展了工作量化考核,每年都结合当年纪检监察机关部署的工作重点,对《纪委、纪检组工作考核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将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量化,明确考核的标准和方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几年的考核情况看,这种管理办法对促进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切实履行职责十分有效。可以说,能否把《纪委、纪检组工作考核标准》逐项落实到位,既是对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能否担当起反腐倡廉重人的考验,也是对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工
作是否扎实有效的检验。尤其是在2005年,市直纪工委加大了案件查办工作的分数比重,引导市直纪检监察组织加大案件的查办力度。经验表明,只要下真功夫、下实功夫、下狠功夫抓好《纪委、纪检组工作考核标准》的落实,必将使市直机关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尤其是案件查办工作中走在前列、做出表率。
在抓好考核、管理的同时,还要多管齐下,努力抓好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综合素质。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懂得党的理论、党纪政纪条规、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学习好市场经济知识、财贸、金融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目前,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十分需要在职培训教育。除市直纪工委每年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举办的纪检监察部举办的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培训外,建议市纪委成立培训中心或者采取委培的形式加大培训的力度,以进一步提高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为案件查办工作提供更好的智力支持。
(三)加强各方办案力量的组织与协调。
1、强化联系片的职能。目前,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共分为6个联系片,每片有7-8个成员单位,联系片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本片成员单位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学习、研讨、交流、参观等活动,片内成员间联系较为松散,职能较为弱化。但我们认为在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对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和实行“派而不驻,集中办公”的情况下,进一步强化机关纪检监察工作联系片在查办案件方面的职能成为了可能。即对于每一个联系片而言,片内成员单位有发生党员干部一般违纪案件,可由片长、副片长前头组织、协调本片纪检监察干部集中优势力量联合查办,以进一步提高市直机关查办案件的数量和质量。
2、整合办案力量。一是建立市直机关办案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和协调查办大娜要案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做到统一认识、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二是建立部门协作办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直机关纪委、检察院、公安局、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积极性,明确分工,协同办案,及时配合,增强办案工作机制。加强失职机关
纪检监察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抽调精干办案人员参与,实行跟班办案、联合办案,促进办案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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