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国企管理人员处分的依据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总则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调查处分的程序复核、申诉法律责任附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促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任免机关、单位给予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之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条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所任免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第四条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公开公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保障被处分人合法权益,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五条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1第七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处分:(一)散布反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削弱国有经济主导地位作用的言论的;(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有关基本经济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经济决策部署的。第八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规定给予处分:(一)违反决策程序、职责权限,或者故意规避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具有领导职权的上级领导人员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第九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处分:(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企业、关联企业财物,或者将本企业、关联企业财物挪归个人使用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单位和个2人物质性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三)向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为本人、他人及其经营管理的企业谋取私利的;(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采购营销、投资并购、资产租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金融信贷、出版发行等过程中为本人、他人及其经营管理的企业谋取私利的;(六)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或者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他人及其经营管理的企业谋取私利的。第十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给予处分:(一)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工作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其他与其行使职责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所赠送的财物的;(二)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工作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其他与其行使职责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三)向国内外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3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第十一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的;(二)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的;(三)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和培训、办公用房、商务招待、外事接待、差旅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四)违反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的;(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第十二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从事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营利4性活动的;(二)违反领导人员从业规定,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兼任职务的,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的。第十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向服务对象提供公共交通、邮政、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金融等公共服务过程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依据该条规定给予处分。第十四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或者违反规定进行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招标投标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二)违反规定进行融资性贸易、“空转”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出借国有企业资质许可或字号,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三)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实施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五)拒绝、拖延履行职责、擅离职守或者不正确履职,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5(六)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后擅离职守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严重不当、不力的。第十五条国有金融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处分:(一)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贷款、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谋取私利或者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二)违反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负债表外金融业务,谋取私利或者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三)违反有关规定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谋取私利或者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四)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谋取私利或者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五)违反有关规定进行不当资本计量、未按要求进行资本规划等,造成国有权益损失的;(六)违反有关规定对金融资产质量进行错误分类,掩饰企业真实利润状况的。第十六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从其规定给予处分。第三章调查处分的程序第十七条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明确相应部门或机构承6担调查、处分具体工作。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相关部门承担处分职责。第十八条对涉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问题线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对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进行初步核实。第十九条经初步核实后,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需要给予处分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和其所在企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构通报情况。第二十条立案后,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采取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与被调查人谈话及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第二十一条重大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确有需要的,可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违法情形复杂、涉及面广或造成重大影响,由任免机关、单位调查核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构处理。第二十二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第二十三条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第二十四条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五条调查终结并经审理后,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确有应受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处分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构通报情况;(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并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和其所在企业;(三)符合免予、不予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处分决定,并送达被调查人和其所在企业;(四)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出给予处分、免予或不予处分、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按照程序经任免机关、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六条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单位名称和日期。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印章。第二十七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其所在企业,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第二十八条参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任免机关、单位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第三十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调查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作出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第三十一条任免机关、单位对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第三十二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对无法正常履职的,可暂缓支付此期间的薪酬,按照不超过本人当年基本年薪月发放标准计发生活费。经调查认定不存在应予处分情形的,应补发其应发薪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职;任免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办理离职、退休手续。第三十三条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处分的,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及以上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和岗1位等级、薪酬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四章复核、申诉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的机关、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第三十六条被处分人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七条任免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机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第三十八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单位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11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单位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予以变更:(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三)处分不当的。第四十一条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单位认为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第四十二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和岗位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岗位等级、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和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和岗位,并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或者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第四十四条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12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九)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复核、申诉的;(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任免机关、单位发现超出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存在应予处分情形的,应及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单位处理。13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立案或给予政务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不再重复调查或给予处分。第四十七条任免机关、单位开展处分调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存在违规经营投资情形应予责任追究的,应当同时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规定开展责任追究。第四十八条除本条例外,国有企业可以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员工进行内部处理。第四十九条对金融、文化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适用本条例。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4
篇二:国企管理人员处分的依据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也在不断深入,相应的监管措施及法律规定也日趋全面。特别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称《监察法》)颁布以来,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管范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称《政务处分法》)的实施,更是进一步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政务处分的对象范围,为规范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国有企业政务处分对象范围界定
结合《政务处分法》第二条及《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政务处分的对象应当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为进一步准确定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一书,所谓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
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等。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需要说明的是,前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因退休或离职而脱离监管,对于已经退休的国企管理人员退休前或退休后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然可以立案调查并根据案件结果相应调整待遇。
此外,并非所有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都属于《政务处分法》的监管范围,对于普通岗位的国企员工,鉴于其与国有企业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因劳动者违反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国有企业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二国有企业政务处分的种类及影响
(一)国有企业政务处分的种类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的分别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相应的处分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和撤职二十四个月。
(二)国有企业政务处分的影响
对于受到政务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而言,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且未再给予政务处分的,政务处分期间届满后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需要说明的是,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降级或撤职的,即便处分期间结束,也不恢复原级别、职务。
三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差异对比
在适用对象方面,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条规定,行政处分的对象限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之相比,政务处分的对象为公职人员,其适用范围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此外,党纪处分的对象应为党员。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职人员、党员在界定标准上的不同,实践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职人员同时具有党员身份的现象极为常见,因此,该三者在适用对象范围上呈现交叉适用特征。
在处分权限方面,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行政处分应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决定。与之相比,政务处分的决定由监察机关作出,党纪处分的决定由各级党组织作出。
在处分种类上,行政处分和政务处分均明确列举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该六类,而党纪处分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四国有企业政务处分的注意要点
(一)注意政务处分与国企内部规章制度有效衔接
注意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合规。随着《政务处分法》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管范围之后,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政务处分有了明确依据。但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开除的,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
员作为劳动者,与国有企业之间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岗位的变更、薪资待遇的调整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施,而不能仅依据《政务处分法》即解除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由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政务处分法》处于同一位阶,因此,国有企业应当主动完善自身规章制度,以使得《政务处分法》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效衔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基于该规定,国有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政务处分法》列明的违法行为。一旦相关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受到政务处分时,为后续劳动关系的变更处理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撑。同时,如前所述,虽然国有企业普通员工不属于政务处分对象,但其仍然要受到《劳动合同
法》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监管。因此,国有企业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充分考虑《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做到国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政务处分法》的有效衔接,更有利于对国有企业员工的统一监管,确保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合规。
(二)注意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相匹配原则
实践中,很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具有中共党员身份,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国有企业纪委对于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政务处分时,一般应当与党纪处理有效匹配。具体在轻重程度匹配上,通常而言警告和严重警告两项党纪处分一般与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四项政务处分相匹配;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三项党纪处分一般与撤职、开除两项政务处分相匹配。例如,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开披露的原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首席发展顾问窦荣兴违法违纪案件,河南省纪委监委明确指出窦荣兴存在多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窦荣兴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本案中,即深刻体现着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相匹配、相统一原则。
(三)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的辩证统一
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二者辩证统一。一方面,二者同属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都有着重要的监督、制约、惩戒作用;另一方面,二者在监管主体上存在差异,政务处分的作出机关为监察机关,处分的作出机关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免单位。二者从不同方面相互配合、共同监督。与此同时,正是由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双重制约、双重监督,因此,在适用政务处分还是处分这一问题上,监察机关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充分协商,从有利于查清事实的角度确定调查主体。实践中,部分国有企业出于保护内部员工的目的抢先给予轻处分从而达到规避监察的目的。对此,《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一旦监察机关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免单位给予的处分不当,应当提出监察建议。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此外,为维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合法权益,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应当明确禁止重复评价的法律原则。对此,《政务处分法》更是有着明确的回应,即《政务处分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五结语
作为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务处分法》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明确监管要求极大的解决了因监察对象范围的多样性而带来的处分依据不统一问题,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类型及不同类型下的政务处分结果和相应的法律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管制度,为更深程度的国有企业改革保驾护航。
篇三:国企管理人员处分的依据
中纪委明确国企领导人违反七项要求处理办法
中纪委明确国企领导人违反七项要求处理办法中央纪委近日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的若干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为了对违反“七项要求”行为的处理提供直接、充分的依据,中央纪委制定了专门的党纪处分规定,把《党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便于实践中准确定性量纪。
《解释》紧扣“七项要求”的条文,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具体列举了违反各项要求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注意突出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违纪行为,明确了对违反各项要求进行党纪处分的依据。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认真学习贯彻《解释》,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国有企业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解释》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根据《解释》的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行为。中央纪委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解释》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务求实效;各国有企业要深入学习理解《解释》的规定,将有关要求纳入本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严格贯彻
执行。(记者李仁主实习记者李琪)
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本解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
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涉及的特定关系人是党员的,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
条的规定处理:
(一)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四)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
(五)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三、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四)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提供本企业的商业机会或者商业秘密;
(五)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承担风险;
(六)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
授意、指使下属单位、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
者人员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在企业重组改制、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五、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擅自以企业资产抵押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擅自将企业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他人管理投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六、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等交易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以外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向他人提供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七、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八、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滥发补贴和奖金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九、违反“七项要求”,构成本《解释》未作规定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中国广播网
篇四:国企管理人员处分的依据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篇一】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
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处分决定形成后,由监督执行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
案。受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还应将处分决定抄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集团公司纪委,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处分决定一般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职工大会上宣布,并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处分决定由劳动人事部门装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同时由劳动人事部门依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向公司监察部门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向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十六条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一般应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处分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认为处分决定不当或错误应予变更或撤销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维持、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均应书面通知受处分人。
第四章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七条公司职工利用工作之便或借业务活动之机,收受或索要与工作和业务活动相关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索要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对用户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不成,但给公司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公司职工私自承接自来水安装、管道改造、升迁表位业务或其它供水业务,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公司职工在社会冒充公司合法身份、骗取用户信任或为用户代办用水手续,从中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公司职工参与或指使、介绍他人擅自改变自来水安装、管道查勘设计或私自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改管、增大水表口径或为违章用水提供业务信息、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
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公司职工未办理用水手续,私自为单位或个人安装接水或为盗水提供业务(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公司职工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对违章行为不报告或不照章处理的,给予警告处分;徇私隐匿、干扰或阻挠违章行为查处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公司职工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以水谋私,与违章单位或个人内外勾结,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公司职工在收费、催款或财会业务活动中,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3000-5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记过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5000-10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
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10000-2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20**0元以上、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并将截留挪用的水费或公款用于个人经营牟利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公司职工私自处置、变卖、私分公司资产,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公司职工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业务活动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收取厂商、施工单位或个人现金、有价证券、礼品以及报销各种属个人开支的消费票据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本单位、本部门违规私设“小金库”、“帐外帐”,视情节对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公司中层干部参与或擅自批准同意所在单位、部门和职工触犯本规定,侵害公司利益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视情节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对受到行政记大过(含行政记大过)以上处
分的,在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同时,一并免职。属公司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对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的违纪职工,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其非法所得予以全部收缴,并处其非法所得5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中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但确属侵害国家、公司和用户利益的`行为,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比照本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政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待问题,并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检举他人违反政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政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重、加重处分:
(一)屡教不改的;
(二)拒不交待或不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伪造、毁灭证据或阻挠他人交待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五)兼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纪中负主要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触犯本规定,属屡犯者一律予以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政纪,受到行政处分的公司职工,两个年度内不得参与公司任何评先,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六条有外聘人员和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和部门,为防范和打击以水谋私行为,应加强对外聘人员和临时工的管理和使用,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并严格落实和执行,公司劳动人事和监察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中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察看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申请,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公司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恢复待遇或延长、变更处分;原属中层干部的,还需报党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非法所得包括礼品、有价证券、实物折价。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中违章行为包括以谋取非法所得为目的、为用
户代办用水手续,私自安装或换改管道、闸阀、水表等供水设施和附件,私自升迁表位,偷盗用水,私自改变用水性质等行为。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公司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关条例、规定和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篇二】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有效遏制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团结协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实行处罚制度,对违纪违规的员工给予必要的惩处;对员工的惩处,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员工,各分支机构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条各部门、各级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人事管理权限具有追究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必要时,上级机构可就具体违纪违规事件建议下级机构追究责任。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标准
第六条员工必须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行业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的;
(六)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声誉和利益的社会经济经营活动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八)违反合同和印章管理规定,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
(九)对抗上级组织的决定和指令且拒不执行的;
(十)贪污、盗窃、敲诈勒索、挪用公款、截留收入、编造假赔案、行贿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
(十一)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
(十二)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违反岗位职责,造成风险损失的;
(十四)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十五)参与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公司的经营活动的;
(十六)编造情节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十七)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员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违纪违规程度给予惩戒。
第七条违纪违规行为种类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违纪违规、较重违纪违规和严重违纪违规。
(一)一般违纪违规
1.违反安全工作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或造成轻微损失的行为;
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3.在内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违背职业规范,造成轻微损失的行为。
(二)较重违纪违规
1.违反安全工作制度情节较重、造成安全隐患的,或使公司财产遭受一般损失的行为;
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扰乱工作秩序,不服从公司和上级的管理,影响公司、项目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3.在内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发生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造成一般损失的行为;
4.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情节轻微并且未给公司造成一般损失的行为;
5.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犯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二次的。
(三)严重违纪违规
1.违反安全工作制度造成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其他事故,或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影响公司、项目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公司工作管理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3.在内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发生利益冲突、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违背职业操守,给公司的声誉和经济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行为;
4.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5.员工欺骗公司、虚报谎报的行为;
6.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犯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一次和较重违纪违规行为一次的;
7.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犯有较重违纪违规行为二次的;第八条
损失标准
(一)严重违纪违规中的重大损失指:直接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或者直接涉及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违纪违规事件);
(二)较重违纪违规中的一般损失指:直接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三)一般违纪违规中的轻微损失指:直接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及以下。
第三章对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九条处罚的基本原则
对违纪违规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在核清违纪违规事实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处罚方式
处罚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分。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扣减或取消长期激励等。上述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其中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务自然撤销。受到
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各分支机构不得再度录用。违纪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纪律处分与经济处分并处的规则
因违纪违规行为受纪律处分的,可同时按以下标准给予经济处分:
(一)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分别扣发1个月~6个月的绩效工资;
(二)受降职(级)处分的,按新职级重新核定年度目标现金总收入,同时扣发1个月~3个月的绩效工资;
(三)受撤职处分的,原则上应在其原职级基础上至少下调两级或降为普通员工,并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年度目标现金总收入,同时扣发6个月~12个月的绩效工资;
(四)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任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项补贴,改发生活费。发放基本生活费。
(五)实行长期激励的人员根据违纪违规的严重程度,同时扣减或取消长期激励。
第十二条处罚标准
(一)员工如犯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一次,公司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员工如犯有较重违纪违规行为一次,公司将给予记大过、降职(级)或撤职处分;
(三)员工如犯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一次,公司将给予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如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将员工重大违纪违规行为通知工会后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四)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同一责任人存在两个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罚。
(五)员工不得以对违纪违规处罚有意见为由停止工作或不履行职责。如有无理取闹的行为,则按再次违纪违规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处罚对象的任用和薪酬管理
对于受到处罚的人员,各级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管理:
(一)受到撤职、留用察看纪律处分的人员3年内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享受奖励或者加薪,不得变相升职或安排同等职务(级)的岗位。
(二)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等纪律处分的人员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不得享受奖励或者加薪。
(三)受到经济处分的人员1年内不得享受奖励或者加薪。
(四)受到调离处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
(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相当的职务(级);
(六)发生与所在单位经营管理有关的刑事案件,发案机构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在人民法院尚未做出生效判决或者上级机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原则上应暂缓提拔任用;同时涉案人员在涉案期间未能正常工作的,公司不予发放任何薪酬福利及相关待遇,若涉案人员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公司有权予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四章对于严重违纪违规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纪违规的特殊责任追究对象严重违纪违规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仍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一)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已经退休,但未超过2年(含2年)的;
(三)已经离岗、转岗、离司的。
相关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转岗或离司的情形,由发生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的机构追究其责任,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其现工作的单位;对不能通知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根据监管规定将处理决定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的责任追究直接责任人,指对严重违纪违规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员工,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严重违纪违规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间接责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对严重违纪违规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公司员工,包括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对于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纪违规事件从重追究的情形对被动发现严重违纪违规事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事件的,应从重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事件苗头、违纪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
(二)发生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后,未进行有效整改,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
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
(三)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导致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发生。
(四)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资产发生损失。
(五)因参与内幕交易或者违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产发生损失。
(六)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严重违纪违规事件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导致重大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发生。
(七)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管理责任从轻追究的情形和其他从轻追究的情形依照《XX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五章处罚实施机构和程序
第十八条处罚实施的分级负责原则
公司负责公司本部员工的处罚实施,并可就具体违纪违规事件建议分支机构处罚实施。
各分支机构负责本部员工及下属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的处罚实施。
第十九条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决定
在违纪违规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当告知责任人情况、拟处理意见,并听取相关责任人员的陈述、申辩,作出公正处理。
第二十条处罚决定的送达
处罚事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须本人签字)并予公告,记入员工档案。第二十一条违纪违规事件处理的时限要求
各级机构发生违纪违规事件,原则上应在发现事件之日起2个月内,对事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违纪违规事件责任追究的申诉机制员工可在处分决定收到之日起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公司应及时进行复查,书面答复申诉人。员工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查答复后十日内向上级公司主管部门或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第二十三条违纪违规事件责任追究不力的责任对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按管理权限由任命、选举或聘用单位给予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规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修订。在相关制度依据变动时,本办法相应调整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规定若与国家、行业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则以国家、行业和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篇三】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一、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贩私、行*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待遇问题,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五、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六、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七、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十、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篇四】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
定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及其控股公司。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员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有关员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规则及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篇五】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篇六】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篇七】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一.严肃公司纪律,建立整体工作意识,规范工作行为与工作流程,提高执行力,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公司所有部门与日常工作有效进行对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依据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二.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公司、所有人员。三.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对事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原则:所有公司、公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员工对于公司外部、内部工作事件与安全事件关联负责。本规定所称部门负责人是指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副职领导(含助理)。
四.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给公司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宜,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备注:总公司及所有分公司统一执行。
五.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以下处罚。公司内部对于违纪违规的处理方式分为以下六种:
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通报批评;4.降级处分;5.留岗查看;6.责令辞职。
六.于公司内部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处理方式细则。
原则:员工的名誉与声誉是一种荣耀,所有人都应该严守自律。1.受到口头警告处分的员工;
原则:属工作职责轻度失误(不定义主观与客观)与工作行为不当当事人应该充分认识到事件中所反映的严重问题,对于自身工作职责或者工作职能应该有一个全面的反省与自我检讨。事情不在于大小,而在于事情发生后对整个公司与团队的影响。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扣除当月总薪金10%,3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3个月内取消A级评定,3个月内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
2.受到书面警告处分的员工;
原则:属工作职责中度失误(不定义主观与客观)与工作行为不当当事人对事件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对事件的过程与结果负责,事件已经影响到部门正常工作制度、工作秩序与工作流程,更甚至于影响团队工作氛围。事情的发生与结果需要有一个清楚的情况说明。当事人以邮件书面方式给到本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员工正式情况说明与道歉说明。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扣除季度薪金15%,6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6个月内取消A级评定,6个月内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
3.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员工;
原则:属工作职责严重失误或者原则性失误(不定义主观与客观),涵盖工作事故、工作错误与工作行为不当。涉及事态性质
当事人对事件发生负直接责任,负主要责任,负核心关联责任,事件的发生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公司各层面,事件发生已经对公司或者部门运作产生极大负面影响与风险,属于核心工作范畴出现严重偏离,当事人在公司大局方面、内部与外部事物管理方面、运营方面、监督监管方面、风险管控方面、个人工作职责方面出现严重工作失误。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扣除季度薪金20%,12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
与职务、12个月内取消A级评定,12个月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且当年年终绩效考核30%,累计考核。
4.受到降级处分的员工;
原则:按照事件性质、事件影响、事件累计结果、工作行为与态度定义当事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员工行为标准,事件性质严重、恶劣、影响范围广。事件对于市场、公司、团队产生直接或者间接负面影响,整体工作能力
与表现无法达到实际要求,不适合再留任本岗位或者本职位因素存在。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扣除季度薪金10%,12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12个月内取消A级评定,12个月内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且当年年终绩效考核50%,累计考核。
5.受到留岗查看处分的员工;
原则:按照事件性质、事件影响、事件累计结果、工作行为与态度定义当事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员工行为标准,事件性质严重、恶劣、影响范围广。事件对于市场、公司、团队产生直接或者间接负面影响,但受到当事人特殊工作原因,或者特殊工作状态、或者特殊客观原因、或者临时性突发状况、或者当事人态度、情绪等因素的制约、影响,但必须对事件进行处理。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免除所有管理职务,免除所有行政级别,员工发展级别停止考评,员工身份与薪酬重新退回到试用期,3个月内不允许转正为正式员工,工作职责与范围重新定义,且重新定义职责后12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且当年年终绩效考核为0。
6.受到责令辞职处分的;
原则:按照事件性质、事件影响、事件结果、工作行为与态度定义当事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员工行为标准,事件性质极其严重、恶劣、影响范围广。事件对于市场、公司、团队产生直接或者间接负面影响,事件发展与结果出现不可挽回的因素。或者,公司负责人因为整体因素考虑做出决策。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1个月内完成辞职手续,取消当月、当年所有绩效考评与绩效奖金,取消所有先进奖励,若事件影响到公司实际经济效益,或者事件触犯司法法律,坚决追究其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七、本制度执行时间为20-年1月1日。
篇五:国企管理人员处分的依据
集团公司员工处罚管理规定
ThismodelpaperwasrevisedbyLINDAonDecember15,2012.
员工处罚制度
为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明确违纪处分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违纪处分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员工违纪处罚管理办法。
一、违纪处罚的原则
1、公司对员工进行违纪处分时,应有充分的理由和确凿的证据。
2、公司对员工违纪给予处分的轻重应与该员工所犯过错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二、员工的权利、义务:
1、员工应清楚地知晓员工应遵守的各项规定及工作必须达到的标准。
2、员工对公司给予的违纪处分有申诉的权利。
三、违纪处分的方式:
1、违纪处分的方式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种。
2、经济处罚为罚款。
3、行政处分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留司察看、辞退、开除。
4、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四、违纪处分的规定:
1、员工有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之一,经查证属实,视为违纪,给以口头警告处分,同时可以并处200元以下(含200元)经济处罚。
(1)
工作时间不佩戴胸卡、司标或未按规定着工装。
(2)
接听电话不使用规范用语。
(3)
工作时间串岗、吃东西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
工作时间睡觉、玩电脑游戏、利用公司网络下载电影、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资源或非常规占用公司网络,如使用bt类下载软件、emule、百度下吧、pp点点通等。
(5)
工作时间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或处理私人事情。
(6)
在工作场所或办公楼打闹嬉笑、大声喧哗。
(7)
对上司、同事或客户及各类来访者无礼、粗鲁。
(8)
参加会议无故迟到、通讯工具影响会议秩序。
(9)
未经上级主管批准私自换班、调休。
(10)未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休假手续。
(11)下班后最后离岗的人所辖区域门窗未关,所用电器电源未切断。
(12)未在公司用餐地点就餐,影响办公环境或对外形象。
(13)未经上级主管批准私自留客在食堂用餐。
(14)未经上级主管批准私自留客在员工宿舍留宿。
(15)其他类似性质的行为。
2、员工有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之一或1个月内累计给以2次口头警告处分的,给以书面警告处分,书面警告应在全公司通报,同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罚款。
(1)
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岗位或外出,擅离职守。
(2)
非工作原因于工作时间喝酒,带醉意上班,扰乱工作秩序。
(3)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或不服从主管的指派。
(4)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工作任务,未能如期完成致使影响公司权益的。
(1)
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的。
(2)
对待客户,服务态度生硬,工作作风恶劣,引起客户不满,影响公司业务和信誉并查证属实的。
(3)
人为制造矛盾、无中生有、造谣传话、干扰正常工作秩序,情节较轻的。
(4)
未履行请假手续休假、无故缺席会议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5)
以不正当方式从外部获取病假证明且经查实与事实不符的。
(6)
对能够预防的事故(风险)没有或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00元(含2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包括预期损失)。
(7)
违反公司制度、操作规程,给公司财物或人身造成2000元(含2000元)以下损失的(包括预期损失)。
(8)
因指挥、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情节较轻的。
(9)
擅自将本人工资泄漏给他人,在同事中相互打听、散布他人收入,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10)在公司内部泄漏有关的公司机密。(公司机密的范围参照《**集团保密管理制度》)
(11)其他类似性质的行为。
3、员工有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之一或1个月内累计给以3次口头警告处分的或1个月内累计给以2次书面警告处分的,给以该员工留司察看3个月的处分,留司察看应在全公司通报,同时并处月薪降一职等的处分。
(1)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任务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完成致使影响公司权益的。
(2)
虚报业绩、瞒报事故,经查证属实的。
(3)
在办公场所大吵大闹或聚众闹事或对他人侮辱、辱骂,严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4)
造谣惑众、破坏团结、无理取闹、殴打同事、聚众煽动闹事,扰乱工作秩序的。
(5)
对下属、同事、上级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的。
(6)
对能够预防的事故(风险)没有或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2000-10000元(含10000元)经济损失的(包括预期损失)。
(7)
违反公司制度、操作规程,给公司财物或人身造成2000-10000元(含10000元)损失的(包括预期损失)。
(8)
在工作场所、办公地点、公司提供的宿舍聚众赌博的,或工作时间内聚众赌博的。
(9)
其他类似性质的行为。
4、员工有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之一或1个月内累计给以4次口头警告处分的或年度内(第1次书面警告批准之日起一年内)累计给以3次书面警告处分的或留司察看期间有任何违纪行为的,给以辞退处理,并在全公司通报。其中违反以下第4、6、7、8、9、10、15、18项的可以给以开除处分,并通报全集团。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未经公司许可,以公司名义从事各类经营活动或工作时间内兼任其他公司工作的。
(2)
未经公司许可,在工作时间或公司销售场所买卖私人物品的。
(3)
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情节严重的。
(4)
对下级、同事、主管实施恐吓、威胁、诽谤、暴力侵害或其他不法行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或个人名誉、隐私的。
(5)
各级主管负责人纵容员工违纪行为、瞒报虚报违纪事实或伙同员工篡改违纪事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6)
故意或严重过失散布言论或实施行为致使公司在经济、名誉等方面受到重大损害的。
(7)
擅自伪造、涂改公司记录或文件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致使公司在经济、名誉等方面受到重大损害的。
(8)
营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据为己有、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
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10)伪造或编造或盗用公司印鉴资信等,严重损害公司权益的。
(11)擅自复制、篡改或删除公司电脑有用资料信息的。
(12)借职务之便向商业竞争对手或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泄露公司机密或提供信息、情报、利益的。
(13)对能够预防的事故(风险)没有或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10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的(包括预期损失)。
(14)违反公司制度、操作规程,给公司财物或人身造成10000元以上损失的(包括预期损失)。
(15)盗窃公司物品或私人财物的。
(16)培训、转正考试作弊及为作弊提供方便的。
(17)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相关机关处罚的。
(18)其他类似性质的行为。
5、员工有以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之一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员工迟到、早退及旷工的特殊规定:
1、迟到、早退、旷工按《员工手册》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
2、员工迟到、早退按下列规定处罚:(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未到岗或离岗1小时以内视为迟到或早退。)
(1)
当月无故首次迟到或早退罚款200元。
(2)
当月无故第2次迟到或早退罚款400元。
(3)
当月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奖金的50%。
(4)
当月无故迟到或早退4次以上(含4次)予以留司察看两个月同时扣除全部绩效奖金50%的处理,留司察看期间仍迟到或早退的予以辞退处理,同时通报全公司。
3、员工旷工按下列规定处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岗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视为旷工半天;未到岗4小时以上视为旷工1天。)
(1)
当月无故旷工半天罚款400元。
(2)
当月无故旷工1天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奖金的50%。
(3)
当月无故旷工两天以上(含两天)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奖金。
(4)
当月无故旷工3天以上(含3天)予以辞退处理并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奖金,同时通报全公司。
4、从事不定时、特殊工时岗位的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岗位作息要求;遇特殊原因须经上级主管批准,否则依不同情况视为迟到或旷工。
5、工作地点不固定或经常往来于不同项目的员工,不能在岗或外出时须经上级主管批准,否则依不同情况视为迟到或旷工。
六、违纪处分的其他特殊规定:
1、员工违纪的,如认识问题深刻、态度良好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经其上级主管建议,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审批,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从轻处理;如认识问题不清、态度恶劣并阻挠相关部门调查取证的,经其上级主管建议,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审批,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从重处理。
2、管理人员年度被给以留司察看同时并处以降职或撤职处分的,由各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重新考核定岗。
七、违纪处分的审批流程
处罚方式
审批程序
裁定部门
相关记录
存档部门
口头警告,200元以下罚款
部门主管
部门主管
部门行政助理记录
部门内
部门经理填写《违纪处理建书面警告,议书》->人力资源/综合管200元以上理审核后填写《处理决定》人力资源/综合管理
《违纪处理建议书》、部门内、人力资源部/《处理决定》
综合管理部
500元以下罚—>体系总经理/二级公司总款
经理审批—>人力资源/综合管理发文
部门经理填写《违纪处理建留司察看3个月,察看期间月薪降一职等
议书》->人力资源/综合管理审核后填写《处理决定》—>体系总经理/二级公司总经理审批—>人力资源/综合管理发文
人力资源/综合管理
《违纪处理建议书》、部门内、人力资源部/《处理决定》
综合管理部
部门经理填写《违纪处理建议书》->人力资源/综合管辞退
理审核后填写《处理决定》—>体系总经理/二级公司总经理审批—>人力资源/综合管理发文
人力资源/综合管理
《违纪处理建议书》、《处理决定》、《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部门内、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
集团人力资源备案
部门填写《违纪处理建议书》->人力资源/综合管理审核后填写《处理决定》—>开除
体系总经理/二级公司总经理审批->集团人力资源/综合管理复核—>集团总经理审批—>人力资源/综合管理发文
人力资源/综合管理
《违纪处理建议书》、《处理决定》、《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部门内、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
集团人力资源备案
1、对于违纪员工处理的唯一出口部门为集团人力资源部、各二级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对于员工实施口头警告的除外。
2、禁止超出本规定对员工进行处罚、禁止越级处罚。
3、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应当将所有处分决定向违纪员工进行宣读,将宣读情况进行记录后并需违纪员工签字确认。若找不到该违纪员工或者人力资源部/综合管
理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按照该员工所留存通讯地址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发相关文书。文书寄发日视为向该员工宣读日。
4、薪处罚的员工如果降为试用级薪等,留司察看期满后,经审批同意,薪资等级从审批之下月按照正式员工执行。
2、凡集团、各二级公司部门经理(含)以上层级给以辞退、开除处分的或总经理助理(含)以上层级人员的违纪的,须经人力资源/综合管理部填写《处理决定》—>主管总经理/二级公司总经理审批—>集团人力资源部复核—>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审批—>集团总经理审批—>人力资源/综合管理部发文。
3、受到违纪处分的员工需将罚款直接交给所属部门行政助理,由行政助理将罚款转交到所属公司财务部,并出据收款收据交本人、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三方留存。
八、违纪处分的撤销:
1、口头警告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后,无其他违纪自动撤销。
2、书面警告、留司察看自批准之日起1年后,无其他违纪自动撤销。
九、违纪处分员工的申诉程序
1、为确保违纪行为处理的公正性,违纪员工有权就违纪处分结果向上级主管、主管总经理/二级公司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诉。
2、申诉时间为员工知悉或应当知悉该违纪处理决定的10日内。
3、如申诉面谈后仍不满意,由上级主管、主管总经理/二级公司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联合复议,就员工申诉作出最终裁定,并将裁定结果存入本人内部档案。
篇六:国企管理人员处分的依据
112阅读空间寰宇视野国有企业纪委落实《政务处分法》需注意的几个问题文/陶卫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是为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内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法律。《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该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同时规定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依据该法第二章、第三章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政务处分法》实施后,国有企业纪委要以《政务处分法》为法律依据,对发生违反《政务处分法》行为的管理人员依法实施处分,切实维护《政务处分法》的威信。注意处分的精准性。国有企业纪委对管理人员违反《政务处分法》的行为作出处分,要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加强对管理人员职务违法情节的研判。对违法情节轻微,且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可以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对违法情节较重的,应当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精确给予相应处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注重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匹配适用。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是两种不同的处分种类,国有企业纪委在实践中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EnterpriseCivilization注意二者的匹配适用。要根据国企管理人员身份,区别运用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两种方式。对于非党员身份的国企管理人员,若不存在违反党纪的问题,则不能给予党纪处分,只能依据《政务处分法》对职务违法行为给予政务处分。而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国企管理人员,则需分别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对违纪、职务违法行为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在轻重程度上,党纪处分一般要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即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两项党纪轻处分,一般要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四项政务轻处分相匹配;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三项党纪重处分,一般要和撤职、开除两项政务重处分相匹配。在处分方式上,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一般情况下需同时作出。特殊情况下,如果严重违纪违法可以先作出开除党籍处分,根据司法判决结果再决定是否作出开除职务处分。注意审查的程序性。国有企业纪委对管理人员违反《政务处分法》的行为进行审查调查,要严格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法定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审查调查工作,依据违法事实证据,以法律为准绳,统筹考虑性质情节、后果影响,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分决定。注意避免“一事二罚”。国有企业纪委要加强与地方监委的沟通协调,避免对国企管理人员的同一违纪违法行为,地方监委和企业纪委进行重复处分。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开展协作配合指导意见(试行)》,对中央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一般由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经与省级纪委监委协商,也可以由地方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实践中,中央企业地区公司纪委发现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经报请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与地方监委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对相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审查调查工作,由地区公司纪委对相关人员的违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由地方监委对相关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监察调查。联合审查调查结束后,根据相关人员的违纪事实,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注意处分执行的严肃性。处分决定重在执行落实。国有企业纪委在实践中,对违法的国企管理人员作出处分决定后,要依法依规处置其违法取得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及时沟通接洽,在规定时限内做好被处分人的职务职级变更、工资降级等相关工作,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到位,确保处分得到严正执行,释放处分决定的威慑力。??????(责任编辑:羽 毛)2021年第9期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
篇七:国企管理人员处分的依据
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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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司法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司法部,司法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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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
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
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2020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明确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按照部署,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制定坚持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二是坚持依法处分原则,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相关法律、国家规定,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
问:《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何界定?
答:《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包括哪些?
答: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是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
问:处分的种类有哪些,与政务处分有什么区别?
答:《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
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有何考虑?
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该法第三章关于违法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据此,《条例》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将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问:《条例》对处分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二是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
三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作出规定。
四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
五是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
问: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有何救济途径?
答:《条例》第五章“复核、申诉”规定,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
问:《条例》对建立健全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二是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
三是严格规范处分的程序以及对处分决定的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建立贯穿处分工作全过程的相互制约监督机制。
四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条例》如何在严格约束的同时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答:《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一是在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处分适用方面,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三是在处分程序方面,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四是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篇八:国企管理人员处分的依据
国企人员安全生产处分条例
国企人员安全生产处分条例
第一条
国企人员安全生产处分的目的是维护和保障国企安全生产,确保国企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
国企人员安全生产处分适用于国有企业、国家支持的大型企业和其他国有资本控制的企业中的员工。违反国企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将依照本条例进行相应的处分。
第三条
违反以下行为之一的员工,将被给予警告处分:
1.违反国企安全生产规定,但没有导致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较轻微违反国企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但在教育和改正后能及时恢复良好状态。
第四条
违反以下行为之一的员工,将被给予记过处分:
1.违反国企安全生产规定,导致轻微事故或一般损失的行为;
2.嚣张、不服从管理、违反工作纪律等严重扰乱国企安全生产秩序的行为;
3.多次违反国企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以下行为之一的员工,将被给予留职察看处分:
1.违反国企安全生产规定,导致较重事故或重大损失的行为;
2.多次违反国企安全生产规定,且对自己的错误行为缺乏认识或悔过态度的行为;
3.利用工作之便,故意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六条
违反以下行为之一的员工,将被给予撤职处分:
1.违反国企安全生产规定,导致重大事故或特大损失的行为;
2.多次违反国企安全生产规定,且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毫无悔改之意的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国企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以下行为之一的员工,将被给予开除处分:
1.违反国企安全生产规定,导致特大事故或持续恶性事故的行为;
2.通过故意破坏国企安全设备或蓄意破坏安全措施,危及国企员工人身安全的行为;
3.其他危害国企安全生产,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底线的行为。
第八条
国企人员安全生产处分决定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违纪员工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
第九条
与国企人员安全生产处分相关的权利依法保障。违纪员工可以依法提出申诉,也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国企应当建立健全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档案,并保留相关证据资料。对于履行出具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不到位的管理人员,国企也应当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有效,国企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其制定并执行。
国企人员安全生产处分条例的制定,有助于国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国企员工的安全权益。通过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处罚,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将安全作为首要的工作任务。同时,对于恶意违规、危害国企安全生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的行为,加大处分力度,保护国有资产和国家财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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