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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扬尘治理(7篇)

时间:2024-08-23 08:00: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扬尘治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扬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2022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7.24?

  【字

  号】黑建工〔2020〕9号

  【施行日期】2020.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扬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2022年)》的通知

  黑建工〔2020〕9号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城管局,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

  现将《城市扬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4日

  城市扬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2022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部署,加强城市扬尘治理,强化建筑工地、征收拆除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和城市道路清扫污染管控,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范围

  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房屋征拆工地、渣土运输排放作业和城市道路保洁作业。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建筑工地、房屋拆迁工地扬尘治理、沙石灰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工地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保持在70%以上,县城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保持在60%以上,有效降低城市面源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

  各地主管部门要本着“抓行业管理、必须抓扬尘治理”的原则,进一步细化落实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扬尘治理要求:

  1、在合同中约定扬尘污染治理责任、制定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和监督管理电话等信息。

  2、建筑工地要全封闭围挡,严禁围挡外放置建筑材料等。

  3、要设置洒水、喷雾、冲洗装备,完成主要道路硬化,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必须遮盖。

  4、要设置全封闭垃圾通道,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5、切割作业要采用过水切割等湿式作业法,并采用吸尘设备除尘。

  6、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要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7、要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全省施工工地扬尘管控监测的全覆盖,建立省、市主管部门在线监管信息平台。

  (二)加强渣土运输的扬尘治理

  各地主管部门要严格建立执行渣土运输核准制度,按要求发放《建筑垃圾准运证》,并督促检查责任单位落实以下要求:

  1、制定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

  洗,安装车辆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

  2、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进行运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保证密闭运输,保持车轮和车身外部整洁,不得带泥上路和遗撒、泄漏。

  3、建筑垃圾消纳场要采取围挡、苫盖、定期洒水、绿化等控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4、造成道路及环境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时清除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房屋征拆工地的扬尘治理

  各地房屋征拆主管部门要对房屋拆除作业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扬尘治理监督检查,并要求房屋拆除作业单位落实以下要求:

  1、要单独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公示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管理主管部门及举报电话等信息。

  2、必须对作业面进行洒水压尘,确保作业面全淋湿淋透不起尘,遇4级以上大风天气或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拆除、爆破和渣土运输作业,并采取防尘措施。

  3、拆除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出场,不能及时清运的,要有防尘网覆盖,并且堆放高度不得高于围挡,同时每日进行洒水喷淋。

  4、爆破作业的,尽量采用多孔微量爆破方法,起爆前后采取持续洒水或喷淋措施,作业过程应配备小型雾炮机,及时进行喷雾压尘。

  5、拆除施工作业后,裸土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暂不移交或暂不建设的场地应设置围墙,裸露场地采取有效抑尘措施,裸露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进行绿化;裸露时间少于三个月的,应采用铺装、固化或防尘网覆盖,防止扬尘。

  (四)加强城市道路保洁作业管理

  城市环卫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坚持以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保洁为辅的原则,合理制定日常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方案,科学合理配备洗扫、洒水、喷雾等功

  能的车辆,满足降尘需求,提高作业效率。

  1、要科学设定作业时间和频次,避开人流和车流高峰期。一、二级道路的机动车道机械化清扫清洗频次应达到1次/日,机械化巡回保洁作业时间应达到4.5小时/日;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人工清扫频次应达到1次/日,人工巡回保洁作业时间应达到12小时/日。三级道路人工清扫频次应达到1次/日,人工巡回保洁作业时间应达到8小时/日。

  2、适当增加饭店、集贸市场和建筑工地周边道路的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建筑、绿化、道路等施工工地周边的易扬尘道路,应开展机械洒水和喷雾作业,遏制道路扬尘。

  3、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收集的垃圾及回收的污水应在指定场地处置,严禁扫入或倒进绿地和排水井。

  四、方法步骤

  从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共分4个阶段。

  (一)迅速部署,制定方案(2020年7月下旬至8月中旬)

  各地住建、城管(环卫中心)、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要层层落实、压实扬尘治理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部署开展本地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城市道路保洁、房屋征收拆除等城市扬尘专项治理行动,根据各项整治工作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和整治措施,深入细致地摸底排查,全面启动城市扬尘专项治理行动。

  (二)开展排查,建立台账(2020年8月中旬至10月中旬)

  各地住建、城管(环卫中心)、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要对其所辖区域的施工工地、房屋征收拆除现场和建筑垃圾运输、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排查,列出房屋市政在建项目清单、征收拆除项目清单,并对照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城市道路保洁、房屋征收拆除等扬尘治理相关标准,查找存在的问题,建立

  问题整治工作台账。

  (三)集中攻坚,夯实措施(2020年10月中旬至2021年底)

  各地住建、城管(环卫中心)、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工作组织部署,依据扬尘治理相关标准,建立问题整治工作台账,明确部门监管、建设、施工、监理各方主体责任,运用联合惩戒机制和问责机制,保障城市扬尘专项治理效果。

  (四)巩固成果,长效管控(2022年)

  各地住建、城管(环卫中心)、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堵塞制度漏洞,完善工作长效机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各地住建、城管(环卫中心)、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就要管污染治理”的原则,将扬尘专项治理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按照本方案的时间节点推进工作,完善治理措施,确保各项治理工作落细落实落靠。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考核。各地住建、城管(环卫中心)、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巡查、监督、处罚和媒体公开曝光力度。省住建厅将按照既定的工作目标、标准要求和时间安排,适时开展调研暗访,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失察失职的地市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抄报当地政府。

  (三)广泛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电视、网络、报刊、现场公示牌等形式,鼓励、引导从业人员和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努力创建扬尘防治良好局面。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对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城市道路扬尘、征收项目拆除等行为造成的扬尘污染进行举报投诉,着力形成共建共管共治的工作氛围。

  六、情况报送

  各市县相应主管部门应于2020年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专项治理启动开展情况工作总结;2021年至2022年底期间,应每半年报送阶段性和年度工作情况总结。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负责施工工地扬尘治理)

  电话:*************;

  工作邮箱:***************

  城镇管理监督处(负责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保洁扬尘治理)

  电话:*************;

  工作邮箱:*****************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房屋拆除扬尘治理)

  电话:*************;

  工作邮箱:****************

  特此通知。

篇二:扬尘治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0.02.072020.04.01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

  大气污染防治

  地方政府规章

  现行有效

  正文: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号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2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20年2月7日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本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完成时限等,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并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研发、推广和应用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专业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并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保证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省扬尘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防尘措施、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二)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位于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于1.8米,并在围挡底端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三)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

  (四)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只能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七)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八)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上述规定积极推动农村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减轻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

  (二)工程主体作业层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三)建筑物内保持干净整洁,清扫时应当洒水防尘;

  (四)高空作业施工中,施工层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者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装饰装修施工中,在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采取洒水、喷淋、喷雾等防尘措施,及时清理废弃物。采取爆破方式拆除的,爆破前应当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应当立即采取防尘措施。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完成后,应当对裸露场地进行覆盖,裸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

  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清除现场建筑垃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第十四条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涉及土方施工作业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

  (三)对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或者实施绿化。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施工过程产生的种植土、弃土、余土等,工程位于主要路段的应当立即清运,位于一般路段的应当在当天清运;

  (二)种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种植完成后的树坑应当覆盖卵石、木屑、挡板等;

  (四)对道路两边、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进行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沿石五厘米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公园、广场等大规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外公路建设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

  (二)向线性工程主体作业区运输土方、材料的道路应当硬化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现场进行破碎或者截桩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灰土、砂浆、沥青混凝土等采取厂拌,现场堆放的路基填料和施工材料,应当采取洒水、遮盖等防尘措施;

  (五)公路建设附属场(站)参照本办法关于物料堆场防尘要求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水利工程施工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划分物料区域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清洗;

  (三)物料堆场周边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网等设施,并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四)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

  (五)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保洁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六)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第十八条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工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控制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储存煤粉、粉煤灰、铁精粉、生石灰、水泥、水泥熟料、矿渣、硅石、炉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或者粒状物料的,应当采取入棚、入仓的方式封闭储存。鼓励采用入棚、入仓方式封闭储存块状物料。

  第十九条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主干道及辅助道路应当铺装或者硬化,采用湿式机械化清扫方式及时清除散落物料,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露天堆场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网等设施,并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三)堆料、取料和卸船(车)、装船(车)作业,应当降低落料高度,采取湿式作业,保证喷淋喷雾设施有效覆盖起尘范围;

  (四)物料传送皮带应当采取密闭、吸尘等防尘措施;

  (五)翻车机房、卸车坑道、码头面、转运站应当设置水力冲洗设备或者真空清扫设施,保持地面整洁;

  (六)在出口设置运输车辆清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勘探、采矿及选矿作业中所用设备应当配备粉尘收集等降尘设施;

  (二)开采区域内的道路以及开采区到加工区、废料堆场、公路路网的运输通道,应当进行硬化,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排岩优先采取外围排岩作业方式,作业时采取湿法喷淋等防尘措施;

  (四)尾矿库、排土场、排岩场应当采取喷洒覆盖剂、覆盖防尘网、绿化、复垦等防尘措施;

  (五)对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应当制定落实生态修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

  (六)矿产资源加工应当采用防尘、除尘措施;

  (七)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作业区应当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城镇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透水铺装、地面硬化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遮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裸露地面管控清单,明确裸露地面的斑块区域、地理坐标、数量、面积,落实防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绿化责任制,防治扬尘污染。

  鼓励、引导农业生产者采用留茬免耕等措施,减少裸露农田。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及时清扫养护,保持路面整洁干净,达到本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在容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和不利气象条件下,应当加大保洁力度,增加洒水频次。

  城市道路应当采用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方式,进行降尘或者冲洗,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进行低尘作业。清扫产生的垃圾、下水道疏浚作业产生的污泥应当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

  堆积。

  第二十三条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路段应当采用机械化清扫方式,配合人工清扫,做到清扫作业无扬尘,公路路面基本无浮土。路面严重破损的,应当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或者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及时进行修复。

  国道、省道、县道道路两侧从事餐饮、住宿、修理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卫生承包范围内采取洒水、清扫等防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四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号牌清晰;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发的核准文件;

  (三)通行限行区域或者路段时,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车速通行;

  (四)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滴漏或者扬散;

  (五)车辆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保持车体整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途经、停靠我省的货运列车,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扬散。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办法需要使用防尘网遮盖的,防尘网的密度应当符合要求,并采取有效防风加固措施。遮盖块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盖粒状、粉状物料和裸露地面等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

  防尘网应当保持完整无损,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在铁路两侧200米范围内施工或者堆放物料的,应当采用入棚、入仓、硬化、绿化、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必须使用防尘网的,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并及时清理闲置、废弃的防尘网。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降尘监测点位,加强扬尘污染监控,并将扬尘污染相关信息纳入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的信息共

  享和联合防控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应急响应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雾霾、大风等特殊气象条件下,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者出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状况时,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结合其污染防治水平、排放强度、企业管理水平、交通运输方式等进行评价和绩效分级,实施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结合行业生产特点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扬尘来源进行调查,建立相应的污染源数据库,确定并及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扬尘污染源,每月向社会公布。

  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的标准和程序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重点扬尘污染源实行重点监管。

  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依法向社会如实公开扬尘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线监测设备应当正常运行,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三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回避检查。

  第三十二条对扬尘污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依法受理、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请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扬尘污染防治成绩突出的,列入守信名单,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方式,减少抽查频次;对扬尘污染严重的,列入失信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第三十四条建立绿色信贷制度。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一向人民银行提供省内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人民银行应当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审批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不力、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扬尘污染情况严重的地区,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

  第三十六条对公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扬尘污染等违法案件,由上级政府及其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查处、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挂牌督办情况。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

  (三)未依法公开监测数据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到罚款处罚的,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施工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物料堆放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三)矿产资源开采、加工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超过扬尘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物料运输、物料

  堆放、园林绿化、道路养护保洁、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码头作业等活动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三:扬尘治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0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4.13?

  【字

  号】冀建质安函〔2020〕77号

  【施行日期】2020.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印发《河北省2020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努力消除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问题,助力我省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持续改善,按照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我厅制定了《河北省2020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13日

  河北省2020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战略部署,努力消除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问题,助力全省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持续改善,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2020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把生态文明建设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起来,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用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密的措施、最严肃的责任、最严厉的处罚,推动我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档升级,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构建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体系,全省县城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工地达到“六个百分之百”和视频监控、PM10空气在线监测设备“两个全覆盖”。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继续深化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对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和PM10空气在线监测设备,并分别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做好相关信息公示。工程主体作业层封闭。落实洒水清扫及物料覆盖措施,规范设置周边围挡并保持完整、清洁。加强裸露地面和施工过程扬尘污染防治,遮盖块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盖粒状、粉状物料和裸露地面等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规范设置车辆

  清洗设施并严格执行车辆冲洗制度。加强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过程监管,采取有效洒水、喷雾措施。渣土车运输由具备特许经营资格的单位承运,渣土车车厢封闭严密,不得超高、超量装载。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施工现场设置垃圾临时存放点,建筑物内保持干净整洁。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应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

  (二)全面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拆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应当采取洒水、喷淋、喷雾等扬尘防治措施,及时清理废弃物。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完成后,应当对裸露场地进行覆盖,裸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扬尘防治措施。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清除现场建筑垃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4月上旬)

  各市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组织,制定2020年工作方案,加强有关人员培训,摸清本辖区施工项目底数,建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清单,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科学筹划,周密安排,做好开(复)工复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4月中旬-11月底)

  建筑施工要全面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开(复)工前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防治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专职保洁人员)到位;施工过程中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裸露土地和细颗粒建筑材料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道路百分之百硬化、拆除和土方作业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和视频远程监

  控、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全覆盖;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未密闭搅拌砂浆。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未落实“六个到位”的春季复工和新开工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复)工。施工全过程中,通过企业自查、市县复查、省级督查的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三)总结阶段(12月底前)

  认真总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经验、成效及问题,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评价,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通报表扬,对落后地区和单位通报批评。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配合当地政府及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负责建筑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评审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在建设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3.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

  部门。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开展两次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督查、抽查。督促各市、县(市、区)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扬尘管控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对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履职不到位、防治不达标问题突出的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和公开曝光,对履行监管责任不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约谈。

  2.各级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的要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清单,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做好开(复)工前扬尘防治复查工作。

  3.各级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改;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拆除、爆破作业,严禁建筑施工工程停工“一刀切”。

  4.各级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贯彻《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规定,增强全行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普及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控知识,将相关规定纳入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施工现场张贴相关宣传材料,宣贯活动要覆盖所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执法人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和人员。充分发挥舆论媒体导向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营造舆论氛围,凝聚社会共识。

  5.各级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严格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执法,实行“四个一律”。对辖区内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项目自查自纠工

  作开展情况,加强对供水、供暖、燃气等外管网施工阶段的检查,严格监督执法。

  对新开(复)工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的,一律不得开工;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排放不达标的,一律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管控不力,同一工程12个月内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建筑市场主体一律列入“黑名单”;对上述违法违规企业、项目一律取消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参评资格。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扬尘污染防治成绩突出的工地,要予以守信激励,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方式,减少抽查频次,在安全文明工地评选上给予倾斜或加分。对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建立行政处罚台账;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并对扬尘污染严重的工地实施差别化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取消参与创建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和单位,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或依法限制。

  (二)全面落实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要求,积极发挥“两个创建”活动的导向作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导施工企业全面落实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要求,组织、指导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引导大型施工企业发挥带动作用,培育一批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适时组织现场观摩,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推广和应用先进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设备,发挥科学技术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如:在施工现场的道路、围墙、脚手架、塔吊等部位安装喷淋、喷雾等降尘装置,清扫道路使用湿式清扫车,安装吸尘设备,使用可周转的道路场

  地硬化材料等。

  (三)建立约谈制度

  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不力,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扬尘污染防治问题突出的;未及时把在12个月内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建筑市场主体记入“黑名单”的各级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约谈分管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全省通报。

  (四)建立应急响应机制

  各级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按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修订本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有效衔接,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增强应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建筑施工领域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并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及时采取相应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者出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状况时,除应急抢险外,应当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

  要结合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水平、排放强度、企业管理水平等对建筑施工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评价结果进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施应急停工差异化管控。

  (五)实施网格化监管,及时制止扬尘污染行为

  按照《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要求,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为监管主体,积极探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缝隙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建立县(市、区)政府、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联动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组织作用,结合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以及建筑工地分布等实际,按照“分片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对辖区建成区内全部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

  治工作实施网格化监管。

  (六)建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信息报送和季度排名制度

  各级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更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清单,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班,根据各市日常工作情况,结合督导检查和抽查暗访等监管情况,分别进行全省季度排名和年度排名,排名结果抄报各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全省。

  各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加强监管,认真填写附件3-8,连同工作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典型做法、行政处罚情况及存在问题和建议),于每月25日前一并报送省厅。联系人:李江涛,电话:*************,传真:*************,邮箱:**********************。

  各市要按时上报有关情况,严把数据质量关,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数据客观真实。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班将对有关数据进行抽查和暗访检查,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约谈,直至追责。各市请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专班名单、负责人、联系人电话(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于5月10日前报厅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班。

  附件:1.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班

  2.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检查表

  3.2020年

  X月份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情况汇总表

  4.2020年×月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情况汇总表

  5.2020年×月份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台账

  6.2020年×月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限期整改工程汇总表

  7.2020年×月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停工整改工程汇总表

  8.2020年×月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

  附件:相关附件

  1-8

篇四:扬尘治理

  

  2020年房屋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强化标准二十一条

  为严格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要求,制定我市2020年房屋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强化标准21条。

  一、准备阶段

  (一)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防尘措施、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围墙),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并在围挡底端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二)施工现场配备车辆冲洗设施,设置排水、泥浆沉淀池,对进出道口的所有车辆进行冲洗保洁,严禁车辆密闭不严或带泥上路。

  (三)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全部硬化,并合理划分材料堆放区,将脚手管、钢筋、木方等建筑材料分类堆放,码放整齐,按要求搭设钢筋、木工加工棚,并保持区域内整洁有序。其余闲置部位使用混凝土进行硬化或绿化,特殊部位(下步施工)使用塑料草皮进行苫盖。

  (四)配备洒水清洁车辆,安装围挡(围墙)喷淋系统,定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喷洒降尘。

  -8-

  (五)施工现场出入口、加工区和主作业区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六)按建筑面积大小配备扬尘治理专管员,五万平方米以下配备2名;五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配备4名;十万平方米以上十五万平方米以下配备6名,以此类推。扬尘治理专管员不得兼职其他工作事项。

  (七)施工现场设立垃圾存放池,并使用2000目(六针)防尘网严密苫盖,必要时洒水湿润;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日产日清,分类存放,及时清运,严禁随意丢弃。

  二、土方阶段

  (八)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使用2000目(六针)防尘网苫盖、固化或绿化。

  (九)土石方作业时配备足够覆盖作业面的抑尘设备进行湿法作业,防止尘土飞扬,对已完成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面使用2000目(六针)防尘网苫盖。

  (十)土方运输过程中,安排专人对施工道路进行冲洗、打扫,保持道路干净整洁。

  (十一)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工程外管网及绿化施工阶段的扬尘防治工作。

  (十二)管道沟必须分段开挖,开挖的土方必须及时用2000目(六针)防尘网苫盖。

  (十三)绿化土进场时必须随到随用,并采用2000目(六

  -9-

  针)防尘网临时苫盖。

  三、主体阶段

  (十四)施工现场严禁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特殊工艺确需现场搅拌的必须在封闭空间进行。

  (十五)脚手架外立面张挂密目式安全网,做到严密、无破损、无明显污染,并定期冲洗更换。

  (十六)定期对楼层和脚手架进行清扫,清扫时预先洒水湿润,持续保持楼层内部干净整洁。结构施工作业区目测尘高度小于0.5米。

  (十七)建筑垃圾用垂直升降机运至地面,严禁凌空抛掷。

  四、装修阶段

  (十八)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使用2000目(六针)防尘网严密苫盖。

  (十九)隔热板、石材等材料如需切割,需在封闭的空间内进行,防止碎末撒落飞扬。

  (二十)管线安装施工的砖墙沟槽切割,采用湿法作业进行施工。

  (二十一)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垃圾、废料等。

  -10-

篇五:扬尘治理

  

  扬建工202021号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管控,巩固秋冬季扬尘专项整治成果,落实参建各方扬尘治理主体责任,打赢蓝天保卫战,我局决定在住建领域开展“清洁降尘”蓝天保卫一号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范围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包含园林绿化和拆除)工程。

  二、实施时间

  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31日。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7日至4月30日)

  市住建局专题召开“清洁降尘”蓝天保卫一号行动部署会,明确行动的工作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二)排查整治阶段(5月1日至5月25日)

  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全面推进实施防尘设施标准管理,防尘措施全过程覆盖,防尘工作责任清单化落实。

  (三)总结提升阶段(5月26日至5月31日)

  总结通报“清洁降尘”蓝天保卫一号行动进展情况,进一步完善扬尘管控长效工作机制。

  四、具体措施

  1、拉网整治。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列出项目清单,围绕企业落实扬尘防控主体责任和施工扬尘污染突出问题,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整治。

  (1)日报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应建立各方主体扬尘管理员日报制度,要求各项目扬尘管理员每天向各主管部门和监管人员上报扬尘日常防控工作,以便及时掌握扬尘动态信息。

  (2)突出重点。车辆冲洗、裸土(物料)覆盖、湿法作业、主干道积尘是此次拉网检查的重点。

  2、驻点督办。我局将专门抽调人员成立督查组,根据扬尘防控实际对有关地区进行驻点督查,形式不限,督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通报。

  3、清单销号。各地各部门要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建立清单台账,及时录入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在责任单位整改到位后,及时进行销号。

  4、依法查处。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对扬尘防控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给予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人员将给予信用评分,直至清出扬州市场。

  5、追纪问责。严格执行相关问责规定,对组织不力、措施不力、工

  作不力的单位,以及在专项行动中履职不到位的个人将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将“清洁降尘”蓝天保卫一号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的局面,高位推动,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抓出成效。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整合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扬尘管控专项督查,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坚决防止突出问题反弹。

  (三)加强信息报送

  建立联络员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确立一名联络人,每周将扬尘管控情况上报我局,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

篇六:扬尘治理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尊敬的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嘉宾:

  今天,我来到这里,为大家讲解一下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此次管理办法的颁布实行,不仅能有效地保护环境,还可以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背景: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提速,扬尘污染现象也在逐步加重。上海市作为我国商贸物流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每年吸引着大量的游客和外籍人士,因此,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更应该加强环保意识,提高环保标准。

  一、“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概述

  上海市于2020年4月15日颁布实施《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市区道路、工地、物料堆场等重点扬尘源与处置设施的管理和运行,减少扬尘污染。

  二、“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

  1.发布扬尘污染等级预警和应急管理措施

  根据监测数据,上海市环保局将根据天气情况,发布不同等级的扬尘污染预警信息,并开展应急管理措施,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扬尘污染事件。

  2.对施工单位进行扬尘污染源整改和治理

  监测扬尘污染源后,环保部门将会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若施工单位不配合整改,将会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

  3.开展扬尘源“黑名单”制度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和公布扬尘源黑名单,对扬尘治理不力、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予以公示。

  4.对物料堆场、仓库等提出更高环保要求

  物料堆场、仓库等重点扬尘源需要提高环保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对这些领域加强管理和监督。

  三、“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于环保和经济的影响

  1.促进环保意识的提高

  通过对扬尘污染源的管理和监督,让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更加注重环保,可以促进环保意识的提高,并为生态文明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2.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正确地贯彻执行《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地减少扬尘污染现象,从而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

  3.提高区域的形象和竞争力

  得益于《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实施,上海市的环保形象将得到提升。在吸引人才、吸引外资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上海市也将展现其更强的竞争力。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环保意识的提高、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区域的形象和竞争力等方面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而且,作为全国的重要城市之一,上海市的做法也将向其他城市提供有益的借鉴和经验。

篇七:扬尘治理

  

  2020年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承诺书

  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服务中心: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及西安市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做好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西安市关于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及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我公司对所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进行查看后,就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扬尘污染治理、创卫工作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我公司自进入项目施工现场施工之日起,将在施工现场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场地、通行道路及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扬尘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完善和加强各项清洁、保洁及扬尘污染治理措施,落实责任人,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制定完善的创卫管理资料。配备专用洒水车辆、专用加盖渣土清运车辆、硬质围挡和渣土覆盖材料,并经贵方及委托的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方能施工。

  二、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围墙封闭,硬质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下部为0.3米的砖砌挡墙、上部为硬质材料,并落实有专人清洗,保持完整清洁。施工现场出入道、施工便道、便桥及临时通道,进行硬化处理,每个施工工地配合固定的清洁人员,随时对围墙出入口和工地周边产生的渣土污染进行清洁打扫,防止机械、车辆和行人带泥出入。

  三、运输泥土、二灰石、沙石等易产生扬尘材料的车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加盖运输,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四、施工区域不得有泥土散排,通过管、渠有组织地收入收水井内。我们配备足够的洒水车辆以足够的频率对施工区域及其相邻通行便道、便桥进行洒水降尘。

  五、工地内的黄土、垃圾做到定点堆放,垃圾及时清运,清运不及时的采用彩条布或绿纱网进行覆盖。裸露黄土超过48小时的全部覆盖。施工现场需长期堆放的黄土超过6个月的采取植草作业,确保不扬尘、不起灰。

  六、施工区域内的行车便道采取湿式作业,在通行的道路上设置湿润的草袋、编制袋等减少扬尘,并及时做好保湿工作。

  七、加强各类车辆管理,车辆驶出工地及责任区前对车轮、车厢侧帮进行清扫冲洗除尘,严密封闭拉运渣土的车辆,各类运输车辆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八、我们承诺对于外界关系的协调,由我们全面负责并建立良好的关系,如:市容、环保、创卫办、质监站等部门及单位,确保在施工过程中不将因此类问题而引发的施工中断、停工责任推给建设单位,否则我们接受因工作主动性不够,协调不及时所引发的投诉每一处给于20XX元的处罚。

  九、我们将对施工现场环境整治和扬尘污染治理及创卫工作常抓不懈;自觉接受贵方及贵方委托的监理单位的检查管理,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经贵方及监理单位指正未及时进行有效整改,我们愿意接受每次10005000元的违约处罚及贵方规定的其它违约处罚。

  十、在施工过程中我们若被高新开发区相关部门、市防治扬尘污染联合检查办公室等单位点名批评、通报或评比位于倒数后三名时,除接受上级的处治外,还接受贵方每次20XX5000元的违约处罚;若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被通报批评时,我方将主动撤换不合格的项目经理,并自愿接受被列入高新区市政配套服务中心不合格承包方之列等的其它违约处罚。

  2020年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承诺书篇2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江苏省南京市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预防和控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我公司对所辖范围内施工现场环境做出以下承诺:

  一、项目施工现场施工之日起,将在施工现场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场地、通行道路及责任区的施工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完善和加强各项清洁、保洁、扬尘污染及噪音控制等治理措施,落实责任人,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制定完善的管理资料。

  二、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围墙封闭,硬质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出入道、施工便道,进行硬化处理,每个施工出入口和工地周边产生的渣土污染进行清洁打扫,防止机械、车辆和行人带泥出入。

  三、运输泥土、沙石等易产生扬尘材料的车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加盖运输。

  四、施工区域配备足够的人员设备及足够的频率对施工区域进行洒水降尘。

  五、工地内的垃圾做到定点堆放,垃圾及时清运,清运不及时的采用彩条布或绿纱网进行覆盖。裸露土方全部覆盖,确保不扬尘、不起灰。

  六、施工区域内的行车便道采取湿式作业,在通行的道路上设置湿润的草袋或专人浇水等措施减少扬尘,并及时做好保湿工作。

  七、加强各类车辆管理,车辆驶出工地及责任区前对车轮、车厢侧帮进行清扫冲洗除尘,严密封闭拉运渣土的车辆,各类运输车辆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八、施工现场夜间室外照明灯要加设灯罩,透光方向要集中在施工范围内。施工现场电焊作业时要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焊弧光外泄。

  九、现场噪音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规定,定期做好噪声监测记录。

  承诺人:第一文档网

  日期:2020年XX月XX日

  2020年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承诺书篇3我作为_______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扬尘防治

  工作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认真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政府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扬尘治理责任,全面加强本项目施工扬尘控制与管理。

  二、加强对扬尘工作防治的领导,建立本项目扬尘治理责任制,明确项目领导班子、相关人员及各分包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并严格检查考核,确保扬尘治理任务、责任落至实处。

  三、根据本项目可能发生的扬尘情况,组织编制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立扬尘治理公示监督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工期、项目经理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配备洒水设备,配备现场保洁员,专门负责现场洒水降尘和扬尘垃圾清扫,保持现场环境卫生整洁。

  六、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杜绝现场搅拌,杜绝现场焚烧各种废弃物。

  七、工程外脚手架外侧按标准要求进行密目网全封闭,楼层内建筑垃圾采用洒水降尘清理,清理后垃圾用袋装或容器装后使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地面垃圾堆放点,现场建筑垃圾集中存放,封闭管理。

  八、重污染天气或五级以上大风天气,不进行拆除作业、土方开挖回填及清运作业。

  九、自觉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

  十、严格落实扬尘防治工作标准和要求,切实做到7个百分之百。一是施工现场100%按标准要求设置封闭围档,确保围档严密、坚固美观,高度符合标准要求。

  二是施工现场道路路面100%进行硬化,及时进行道路洒水降尘及清扫。

  三是工地出入口100%安装车辆冲洒装置,出工地车辆车轮车身100%冲洒干净,确保不得带泥上路。

  四是工程拆除及土方开挖、垃圾装卸实施100%洒水压尘。五是施工现场的土方、建筑垃圾及石灰、水泥、砂土等其他散碎性材料100%覆盖严密。

  六是委托清运施工现场渣土(含泥浆)及建筑垃圾车辆100%为封闭(密闭)式合法正规车辆,确保不沿路洒漏.

  七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点、污染指数监控率及出入口出场车辆冲洗监控率100%。

  以上承诺,确保全面落实,如有违反,愿接受一切处理。

  承诺人:第一文档网

  日期:2020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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