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篇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重大经济项目集体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1、重大经济项目的定义和范围
重大经济事项是预算支出在3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涉及医院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2、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原则
(1)科学、依法、民主、集体决策的原则:重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2)专家咨询和评估的原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3)讨论和公示原则:坚持院务公开、透明,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决策,必须经行政办公会讨论和公示,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4)财务部门充分论证的原则:医院财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单位预算资金的安排情况、自有资金状况、资金筹措能力、财务和预算制度等方面对有关重大经济事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投入产出效益进行经济论证,对重大经济事项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及预算安排进行审核。
3、重大项目经济管理制度
(1)重大工程项目必须将可行性方案集体论证同意后,方可开展立项工作。
(2)重大工程应报上级有关部门办妥基建计划、规划、立项、报建等手续。
1/(3)工程预算大于200万元的工程,报国采中心组织招标,并成立项目采购小组,在采购前,确定方案、质量、工期等基本需求。
(4)在工程计划经批准和资金来源有保证的基础上,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书,该合同对工程的范围内容应有明确记载,尽可能将主体工程以外的附属工程,如拆迁、场地清理、照明、动力安装等纳入,以便财务部门完整的核算工程造价和编审工程决算。工程协议书、合同书及预算书报院领导审批后,须交财务部门备案,以便掌握工程款支付。
(5)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协议内容,应签署补充协议,同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工程费用追加或减少项目,并阐述其理由。
(6)工程实施结束后,施工单位向国采中心提交《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作为项目完工凭证。
(7)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施工单位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一同作为政府采购凭证入档。
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本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全所工作的正常运转和信誉,贻误工作或者损害到我所办事的服务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行政领导问责制。科室或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追究
该工作人员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所人事教育科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等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科室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给予警告处分;可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1.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科室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
3/2.不按规定编制和公布本科室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
3.服务窗口及各科室无人值班,工作人员粗暴刁难服务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
4.应当给予服务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
5.牵头科室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科室工作造成延误工作;
6.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或热点问题不予理睬或忽视大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1.对服务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的;
2.应当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的;
3.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服务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服务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的;
4/4.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服务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的;
5.应当给予服务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6.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科室造成延误办理的;
7.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8.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服务相对人补办手续的;
9.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的;
10.工作不负责任,互相扯皮、推诿
、闹不团结,工作中互相拆台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11.不按要求,办事拖拉,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12.在工作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13.违反考勤纪律、工作纪律,损害单位形象,对软环境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在药品检验过程中,工作不认真,马虎从事,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15.因自身原因损害仪器设备的;
5/16.更改检验数据,造成检验结论错误的;
17.蓄意更改检验结论,导致发出错误报告的。18.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2.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3.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4.不执行监察部门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的;
5.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主动赔礼道歉,服务相对人已谅解的;
2.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3.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4.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6/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4年5月1日起
施行。
内容总结
(1)重大经济项目集体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1、重大经济项目的定义和范围
重大经济事项是预算支出在3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涉及医院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2)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3)2.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4)4.不执行监察部门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的(5)5.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的(6)4.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7/7
篇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
1、为规范和监督医院经济活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制、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医院重大经济事项是指:
(1)涉及医院发展、建设的重大经济事项。
(2)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资金调度,医院预算,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3)医院的重大经济事项数额标准:单项大型设备1万元以上(含1万元);基建工程、房屋建筑物大修改造工程单价3万元(含3万元);对外捐赠;医疗纠纷赔偿金1万元以上(含1万元)等上院务会讨论决定。
(4)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3、医院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应严格执行科学民主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具体程序如下:
(1)咨询论证。医院有关部门对重大经济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并报经医院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开会。
(2)准备材料。由有关部门准备上会材料。
(3)充分讨论。凡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会议,须有70%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首先由分管院长或有关部门介绍,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领导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4)做出决定。院长在听取领导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5)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院务会纪要。
(6)议事记录规范:1、重大经济事项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提前送达时限、应到会人数比例。2、大经济事项议事记录须具体列出由会议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事项。3、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议事记录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7)重大经济事项决定后实院务公开。
4、谁决策、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医院决定重大经济事项,实行院长负责制。
5、责任追究:对决策有关人员应签署“重大经济事项登记簿”,明确个人意见(同意、反对、弃权),项目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分清级次,责任到人,建立事后审计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决策失误的纠错改正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6、医院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的责任制度,由医院纪委和医院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篇四: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
一、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定义
重大经济事项是指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战略产业、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对外经济合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企业重组、经济体制等。这些事项决策直接关乎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长远发展,需要高度重视和科学决策。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原则
1.科学决策原则:决策应符合经济规律和市场需求,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科学分析和判断,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公开透明原则:决策过程应公开透明,信息对称,避免内部信息流通,决策应有明确的依据和程序,确保公众对决策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风险可控原则:决策需要对风险进行认真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和化解,确保决策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4.法制化原则:决策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民主原则:决策应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多元参与机制,形成决策的共识和稳定性。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程序
1.问题识别:通过市场调研和政策分析等手段,识别出重大经济事项存在的问题和发展需求。
2.方案研究:制定方案研究计划,组织专家团队进行方案研究和评估,获取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3.风险评估:根据方案研究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4.信息发布:对外发布信息,向社会公布方案研究结果,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5.专题论证: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专题论证会议,对方案进行深入讨论和评审,形成论证报告。
6.中央决策:由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央决策机构对方案进行审查和决策,形成决策文件。
7.决策执行:根据决策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决策,并监督和评估执行情况。
8.结果总结:对决策的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价,为类似事项的决策提供经验和借鉴。
四、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监督机制
1.内部监督: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决策执行中的问题。
2.外部监督:通过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使社会公众能够对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3.舆论监督:通过媒体和公众的监督,推动决策的公开透明和知情权的实现,使各方对决策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综上所述,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是为了确保国家经济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它通过明确决策的定义、原则、程序和监督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决策的效果和可信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对于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篇五: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规范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防止和纠正腐败现象,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第三条本企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与董事会、总经理班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本企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公开透明决策、责任明确决策、有效执行决策的原则,做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五条本企业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的论证调研、党委(党组)意见前置、集体决策、决策执行、程序合规等制度,完善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六条“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如下:
()重大决策事项。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1.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包括论证调研、党委(党组)意见前置、集体决策、决策执行、程序合规等环节。
第九条论证调研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二)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三)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四)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条党委(党组)意见前置
(一)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二)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主持,全体职工代表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进行研究决策。职工代表大会在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时,应当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并尊重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
(三)其他议事机构在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时,也应当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集体决策
(一)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二)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同上。
第十二条决策执行
(一)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二)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程序合规
(一)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二)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三)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应当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定期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群众,有权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决策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本细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本企业党委(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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