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听证意见书(12篇)律师听证意见书 附件1行政许可流程图 结 案 归 档 发 布 公 告 不 予 许 可 审 批 实 质 审 查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听证意见书(12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律师听证意见书
附件1行政许可流程图结
案
归
档
发
布
公
告
不
予
许
可
审
批
实
质
审
查
当
场
决
定
无需取得许可
不属本职范围
材料不齐
申请人提出申请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不
予
受
理
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
料
齐
全
予
以
受
理
符合听证条件的举行听证
无
需
听
证
准
予
许
可
采用适宜的方式送达决定
附件2行政许可听证流程图
符合听证条件需举行听证的事项
送
达
听
证
告
知
书
提
出
听
证
申
请
送
达
听
证
通
知
书
组
织
听
证
审
查
人
员
陈
述
意
见
申
请
人、利
害
关
系
人
陈
述
主
张
申
辩、质
证
各
方
最
后
陈
述
主
持
人
制
作
听
证
意
见
书
审
批
附件345种参考适用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1.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法定实施机关):
我(单位)现向(行政许可法定实施机关)申请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地址:
电子邮箱:
注:本申请书只提供大致格式,供相对人提出许可变更、延期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及
邮编:
其他相关申请时参考适用。
2.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12345678910……
行政许可申
请
人
材
料
名
称
…………………………
数
量
……
备
注
……
申请人:
(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
受理机关
承办人:
年
月
日
3.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申请人:
申请事项:
接受地点:
接受时间:
接受材料目录:
1、2、3、4、……
经
办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单位)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问题及需补正的内容如下:
(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
请你(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将补正后的材料送本机关。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5.
行政许可受理审批表
行政许可受理审批表
申
请
人
申请行政许可事
项
行政许可事项审
查
情
况
承办人
意
见
承办机构审核意
见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名
称
住
址
姓
名
所在单位
法定代表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领导
审批
意见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6.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提交的下列(补正)材料: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7.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年
月
日,你(单位)向我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事项,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具体填写属于以下的某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向(其他某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其他不予受理理由)。)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8.
核
查
笔
录
核
查
笔
录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核查内容:
核查
人:
单位
行政执法证件编号:
记录人:
单位
行政执法证件编号:
核查对象(基本情况):
参
加
人:
核查记录:
核查结果:
注:笔录开始时应先进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告知;结束时应有核查对象对笔录认可的意见,注明“情况属实”等能够证明核查对象认可的字样并逐页签名或盖章
9.
询问笔录
询
问
笔
录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询
问
人:
单位
行政执法证件编号:
记录人:
单位
行政执法证件编号: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参
加
人:
询问内容:
注:笔录开始时应先进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告知;结束时应有询问对象对笔录认可的意见,注明“记录属实”等能够证明核查对象认可的的字样并逐页签名或盖章
10.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
编号:
(有关利害关系人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关系你(单位)的重大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本机关陈述你(单位)对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告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本机关受理(申请人名称)提出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若干份,利害关系人代表、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11.
陈
述
、申
辩
笔
录
陈
述
、申
辩
笔
录
陈述申辩人(单位名称):
企(事)业代码(或身份证)号:
地
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
身份证号:
地
址:
电话:
证
人:
职业:
身份证号
陈述申辩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陈述申辩内容:。陈述申辩人签名:
执法检查人员签名:
注:应有陈述(申辩)人对笔录认可的意见,注明“记录属实”等能够证明陈述(申辩)人认可的字样并逐页签名或盖章。
12.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需要进行:(视不同情况,在下述符合的情形前的括号内划“√”)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为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法定期限内,行政许可期限顺延。
特此告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13.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审查情况表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审查情况表
申请人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特别程序审查名称:(视不同情况,在下述符合的情形前的括号内划“√”)
()招标,()拍卖,()检验,()检疫,()检测,()鉴定,()专家评审
审查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审查地点:
审查组成员:
审查意见:
14.
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
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
单申请人
公姓
名
民
工作单位
申请时间
申请事项
延期理由依据
承办
意见
审核意见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名
称
性
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电话
电话
职
务
位
地
址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15.
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因
原因,不能在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
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16.不予听证通知书
(行政机关名称)
不予听证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举行听证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举行听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17.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利害关系人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发现该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现将有关情况告知你(单位):
(写明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
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告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若干份,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代表)、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18.
当事人的听证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听证权利、义务
一、权利
1.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2.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
3.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代为参加者听证;
4.在听证会上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5.在听证会上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或者提出新的证据;
6.在听证会结束作最后陈述。
二、义务
1.遵守听证会纪律;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3.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必须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
4.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向听证机关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代理书。
19.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编号:
年
月
日,本机关受理(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规定或因涉及公共利益或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本机关决定公开举行听证会。
1、听证时间:
年
月
日(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
2、听证地点:
3、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或因涉及公共利益而举行听证事项,应记载“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新闻媒体或其他人向本机关报名申请参加听证会。报名截止日期为
年
月
日(应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第5日)。申请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在10人以上时,各不同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民主推荐1至2名代表参加听证;未推选代表的,本机关将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并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开。”
特此公告。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20.
举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利害关系人名称):
关于(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现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主持人姓名:
职务:
听证员姓名:
职务:
书记员姓名:
职务:
听证参与人(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行业组织代表)姓名:
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凭本通知书准时出席。届时若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参加听证会之前,请你(单位)做好以下准备:
1、携带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
2、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3、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的,应事先告知本机关;
4、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应及时告知本机关并说明理由。
听证所需时间
日。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若干份,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代表)、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21.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听证地点: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人:
听证参加人员基本情况(包括许可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其他参加人等):
听证内容:
注:听证主持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记录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的行政许可事项,还要由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签名或盖章)签名或盖章确认听证笔录内容。
22.
听证意见书
听
证
意
见
书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听证地点: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人:
听证参加人员基本情况(包括许可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其他参加人等):
听证意见:
听证主持人签名:
年
月
日
听
证
员
签
名:
年
月
日
记
录
员
签
名:
年
月
日
23.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申请人
单名
称
位
地
址
公姓
名
民
工作单位
申请时间
申请事项
受理时间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电话
电话
职务
承
办
人
拟
办
意
见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
核
意
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24.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机关名称)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专业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本行政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
日(最长10日)内向你(单位)颁发、送达
证件。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25.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机关名称)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26.
行政许可撤回审批表
行政许可撤回审批表
拟撤回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类别
行政许可
证照号码
名
称
有效期限
法定代表人
被撤回人
住
址
姓
名
所在单位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撤回内容
审查情况及
撤回理由
承办人
意
见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意
见
27.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编号:
:
(许可证编号:)行政许可,本机关在审查中发现:
审查情况及撤回的理由:
决定依据(某法律、法规的某条):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已取得的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撤回。
补偿问题(即依法确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28.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
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
拟撤销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类别
名
称
住
址
姓
名
所在单位
行政许可
证照号码
有效期限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被撤销人
审查情况及撤销理由
承办人
意
见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领导审批
意
见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29.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编号:
:
(许可证编号:)行政许可,本机关在检查中发现:
审查情况和撤销许可的理由:
决定依据(某法律、法规的某条):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
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30.行政许可变更审批表
行政许可变更审批表
拟变更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
类
别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名
称
住
址
行政许可
证照号码
有效期限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人(或被变姓
名
更人)
变更内容
审查情况及变更理由
承办人
意
见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所在单位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意
见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31.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机关名称)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专业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变更。具体变更内容为: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持原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到本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32.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机关名称)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如下:
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变更。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33.
行政许可延续审批表
行政许可延续审批表
拟延续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
类
别
行政许可延续申请人
审查情况及理由
承办人
意
见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名
称
住
址
姓
名
所在单位
行政许可
证照号码
有效期限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领导审批
意
见
34.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专业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延续。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35.
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机关名称)
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专业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延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36.
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
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
拟注销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类别
名
称
住
址
姓
名
所在单位
行政许可
证照号码
有效期限
法定代表人
被注销人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审查情况及注销理由
承办人
意
见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领导审批
意
见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37.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编号:
:
(许可证编号:)行政许可,本机关在检查中发现:
审查情况和注销许可的理由:
决定依据(某法律、法规的某条):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
项之规定,决定注销你(单位)
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38.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送达文书名称
123送达方式
送达日期
送达人员
收件人签名
或盖章
备
注
注:本文书送达相对人签收后,收回存档。
39.
行政许可证件领取登记表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证件领取登记表
序领取证照名称
号
姓名或申请单位名称
发放人员填写申请人领取证照人员签名
领取证照人员
注明领取时间
发放人员
签
名
1234567810…
…
…
…
…
…
40.行政许可委托书
(行政机关名称)
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
编号:
根据
的规定,经**与**协商,现由**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事项: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权利义务:**依法对**实施上述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该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以**的名义实施上述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给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
委托机关印章
受委托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1.行政许可办结报告表
行政许可办结报告表
单位:(印章)
名
称
申请人(被住
址
许可人)
行政许可事
项
办理内容
行政许可
文书文号
□初次申请
□延续
□变更
□撤回
□撤销
□注销
发文日期
姓
名
所在单位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审查情况理由及决定内容
办结方式
□依程序办结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执行情况
填表人:
年
月
日
42.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
被检查人(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性别
职务
被检查单位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电话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检查地点:
检查人员:
单位:
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为:
被检查人(单位)对检查记录的意见:
以上记录核对无误后,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应注明)。
被检查人
(单位)代表:
(签字)
行政执法人员:
(签字)
记
录
人:
(签字)
43.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
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
编号:
抄告机关:
被抄告机关:
抄告时间:
被许可人基本情况:
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主要情况及处理结果:
(抄告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44.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编号:
(被许可单位或个人):,你(单位)在
违反了
之规定,依据
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并于
年
月
日之前)按以下要求进行整
改;(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
对本通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具体复议行政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具体的受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被许可人(单位)、行政机关各存一份
45.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建议书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建议书
编号:
:
本机关在监督检查中认为你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特对你单位就
方面的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
2.;
3.;
4.。……
如有需要,请与本机关工作人员联系。
联系人:
电话: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建议书一式两份,被检查的行政机关和检查的行政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4参考文书制作说明
一、文书编号请各地、各部门自行编制,但应简单明了、便于区分实施机关及文书种类。
二、落款处凡是标有“行政机关盖章”之处的,有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应加盖专用章,没有专用章的加盖行政机关行政章;标有“行政机关印章”之处的,均应加盖行政机关行政章。
三、审批类表格中,审核栏中除审核人签字外,审核机构有印章的在审核人签字的同时还应加盖审核机构印章;审批栏中在审批人签字的同时均应加盖审批机关印章。
四、选择性文书,应划去未使用的文书种类。
五、其他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到但本参考文本没有的(如行政许可决定领取通知文书、委托文书、行政许可审批流转文书、行政许可征求意见文书、举报登记文书等),请各地、各部门自行统一格式并使用。
六、在制作使用文书过程中涉及引用法律法规的,均应明确引用到条、款、项。
七、行政许可过程中,使用到的其他法律文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篇二:律师听证意见书
行政许可听证流程图附件1行政许可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无需取得许可
不属本职范围材料不齐不
予
受
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
齐
全
予
以
受
理
实
质
审
查
当
场
决
定
符合听证条件的举行听证
无
需
听
证
审
批
准
予
许
可
不
予
许
可
采用适宜的方式送达决定
发
布
公
告
结
案
归
档
附件2行政许可听证流程图
符合听证条件需举行听证的事项
送
达
听
证
告
知
书
提
出
听
证
申
请
送
达
听
证
通
知
书
组
织
听
证
审
查
人
员
陈
述
意
见
申
请
人、利
害
关
系
人
陈
述
主
张
申
辩、质
证
各
方
最
后
陈
述
主
持
人
制
作
听
证
意
见
书
审
批
附件345种参考适用行政许可法律文书1.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法定实施机关,,我,单位,现向,行政许可法定实施机关,申请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地址,邮编,电子邮箱,注:本申请书只提供大致格式~供相对人提出许可变更、延期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及
其他相关申请时参考适用。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
料
名
称
数
量
备
注
2345678910…………………………………………行政许可
申请人:申
请
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行政许可
受理机关承办人:年
月
日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申请人,申请事项,接受地点,接受时间,接受材料目录,1、2、3、4、……
经
办
人,联
系
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行政机关盖章,年
月
日
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名称,,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单位,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问题及需补正的内容如下,,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请你,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
时
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核查内容,核查
人,单位
行政执法证件编号,记录人,单位
行政执法证件编号,核查对象,基本情况,,参
加
人,核查记录,核查结果,注,笔录开始时应先进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告知,结束时应有
核查对象对笔录认可的意见,注明“情况属实”等能够证明核
查对象认可的字样并逐页签名或盖章
9.询问笔录
询
问
笔
录
时
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询
问
人,单位
行政执法证件编号,记录人,单位
行政执法证件编号,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参
加
人,询问内容,注,笔录开始时应先进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告知,结束时应有询问对象对笔录认可的意见,注明“记录属实”等能够证明核查对象认可的的字样并逐页签名或盖章
10.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
编号,,有关利害关系人名称,,年
月
日本机关受理,申请人名称,提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关系你,单位,的重大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本机关陈述你,单位,对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告知。
联
系
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印章,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若干份,利害关系人代表、受理机关各存
一份。
11.陈
述
、申
辩
笔
录
陈
述
、申
辩
笔
录
陈述申辩人,单位名称,,企,事,业代码,或身份证,号,地
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身份证号,地
址,电话,证
人,职业,身份证号
陈述申辩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陈述申辩内容,。
陈述申辩人签名,执法检查人员签名,注,应有陈述,申辩,人对笔录认可的意见,注明“记录属实”等能够证明陈述,申辩,人认可的字样并逐页签名或盖章。
12.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编号,,申请人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需要进行,,视不同情况,在下述符合的情
形前的括号内划“?”,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为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法定期限内,行政许可期限顺延。
特此告知
联
系
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盖章,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13.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审查情况表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审查情况表
申请人名称,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年
月
日
特别程序审查名称,,视不同情况,在下述符合的情形前的括号内划“?”,
,,招标,,,拍卖,,,检验,,,检疫,,,检测,,,鉴定,,,专家评审
审查起止时间,年
月
日至
月
日
审查地点,审查组成员,审查意见,
14.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
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
法定
代表名
人
职,负务申
称责
人,请
单位
人地
电
址话
出
姓
生电
性
别
年名话
月
公民
工家
作庭
单住
位址
申
请
时
间
申
请
事
项
延
期
理
由
依
据
承
办
承办人,签字,,意
见年
月
日
审
核审核人,签字,,意
见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审批人,签字,,年
月
日
15.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编号,,申请人名称,,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因
原因,不能在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
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16.不予听证通知书
,行政机关名称,不予听证通知书
编号,,申请人名称,,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举行听证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举行听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盖章,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17.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编号,,申请人名称,,,利害关系人名称,,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发现该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现将有关情况告知你,单位,,
,写明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
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告知。
联
系
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盖章,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若干份,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代表,、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18.当事人的听证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听证权利、义务
一、权利
1.要求或者放弃听证,2.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3.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代为参加者听证,4.在听证会上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5.在听证会上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或者提出新的证据,6.在听证会结束作最后陈述。
二、义务
1.遵守听证会纪律,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3.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必须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
4.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向听证机关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代理书。
19.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编号,年
月
日,本机关受理,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规定或因涉及公共利益或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本机关决定公开举行听证会。
1、听证时间,年
月
日,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2、听证地点,3、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或因涉及公共利益而举行听证事项,应记载“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新闻媒体或其他人向本机关报名申请参加听证会。报名截止日期为
年
月
日,应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第5日,。申请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在10人以上时,各不同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民主推荐1至2名代表参加听证,未推选代表的,本机关将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并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开。”
特此公告。
,行政机关盖章,年
月
日
20.举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编号,,申请人名称,,
,利害关系人名称,,关于,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现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主持人姓名,职务,听证员姓名,职务,书记员姓名,职务,听证参与人,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行业组织代表,姓名,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凭本通知书准时出席。届时若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参加听证会之前,请你,单位,做好以下准备,1、携带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2、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3、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的,应事先告知本机关,4、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应及时告知本机关并说明理由。
听证所需时间
日。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盖章,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若干份,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代表,、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21.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听证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听证参加人员基本情况,包括许可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其他参加人等,,听证内容,注,听证主持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记录员、申请人、利
害关系人,有的行政许可事项~还要由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等签名或盖章,签名或盖章确认听证笔录内容。
22.听证意见书
听
证
意
见
书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听证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听证参加人员基本情况,包括许可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
关系人、其他参加人等,,听证意见,听证主持人签名:年
月
日
听
证
员
签
名:年
月
日
记
录
员
签
名:年
月
日
23.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法定
代表
名
职人
,负
称务责
人,单位
地
电
址话
申出请姓
生电
性别
人
年话名
月
公民
工
作家庭
单住址
位
申请
时间
申请
事项
受理
时间
承
办
人
承办人拟
,签字,:办
年
月
意
日
见
审
核审核人
意,签字,:年
月
见日
审
批审批人
意,签字,:年
月
见日
2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机关名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申请人名称,,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专业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本行政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
日,最长10日,内向你,单位,颁发、送达
证件。
,行政机关盖章,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25.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机关名称,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申请人名称,,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盖章,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26.行政许可撤回审批表
行政许可撤回审批表
拟撤回行政行政许可
许可项目证照号码
行政许可类别有效期限
法定代表人
名
称
住
址电
话
被撤回人
姓
名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电
话
撤回内容
审查情况及
撤回理由
承办人
意
见
承办人,签字,,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人,签字,,年
月
日审核意见
领导审批
意
见
审批人,签字,,年
月
日
27.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编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许可证编号:,行政许可~本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审查情况及撤回的理由:决定依据,某法律、法规的某条,: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已取得的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撤回。
补偿问题,即依法确定,: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盖章,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28.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
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
拟撤销行政
行政许可
许可项目
证照号码
行政许可类别
有效期限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电
话
被撤销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电
话
审查情况及
撤销理由
承办人
意
见
承办人,签字,,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意
见
审批人,签字,,年
月
日
29.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编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许可证编号,,行政许可,本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审查情况和撤销许可的理由,决定依据,某法律、法规的某条,,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盖章,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30.行政许可变更审批表
行政许可变更审批表
拟变更行政行政许可
许可项目
证照号码
行政许可
有效期限
类
别
行政许可法定代表人名
称
变更申请
住
址电
话人,或被变
更人,姓
名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电
话
变更内容
审查情况及
变更理由
承办人
承办人,签字,,年
月
日
意
见
承办机构
审核人,签字,,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领导审批
审批人,签字,,年
月
日
意
见
31.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机关名称,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申请人名称,,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专业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变更。具体变更内容为,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持原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到本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机关盖章,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32.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机关名称,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申请人名称,,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如下,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变更。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盖章,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33.行政许可延续审批表
行政许可延续审批表
拟延续行政行政许可
许可项目
证照号码
行政许可
类
别
有效期限
名
称法定代表人行政许可
延续申请住
址电
话
人
身份证号码姓
名
所在单位电
话
审查情况
及理由
承办人
承办人,签字,,年
月
日
意
见
承办机构
审核人,签字,,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领导审批
审批人,签字,,年
月
日
意
见
34.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机关名称,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申请人名称,,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专业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延续。
,行政机关盖章,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35.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机关名称,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申请人名称,,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专业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延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盖章,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36.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
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
行政许可拟注销行政
许可项目
证照号码
行政许可类别有效期限
法定代表人名
称
住
址电
话
被注销人
姓
名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电
话
审查情况及
注销理由
承办人
意
见
承办人,签字,,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意
见
审批人,签字,,年
月
日
37.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编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许可证编号,,行政许可,本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审查情况和注销许可的理由,决定依据,某法律、法规的某条,,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
项之规定,决定注销你,单位,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盖章,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38.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送达文书名称
123送达方式
送达日期
送达人员
收件人签名
或盖章
备
注
注,本文书送达相对人签收后,收回存档。
39.行政许可证件领取登记表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证件领取登记表
领取证照人员序发放人员填写申请人领取证照发放人员
领取证照名称
号姓名或申请单位名称人员签名
注明领取时间
签
名
1234567891………………
40.行政许可委托书
,行政机关名称,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
编号,根据
的规定,经**与**协商,现由**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事项,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权利义务,**依法对**实施上述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该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以**的名义实施上述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给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
委托机关印章
受委托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1.行政许可办结报告表
行政许可办结报告表
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
名
称
住
址
电
话
申请人,被
许可人,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电
话
行政许可
事
项
?初次申请?延续?变更?撤回办理内容
?撤销?注销
行政许可
发文日期
文书文号
审查情况
理由及决
定内容
办结方式?依程序办结?复议结案?诉讼结案
执行情况
填表人,年
月
日
42.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
被检查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性别
职务
被检查单位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电话
检查时间: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单位: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为:检查记录:被检查人(单位)对检查记录的意见:以上记录核对无误后~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
字或盖章应注明,。
被检查人(单位)代表:,签字,行政执法人员:,签字,记
录
人:,签字,43.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
编号,抄告机关,被抄告机关,抄告时间,被许可人基本情况,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主要情况及处
理结果,,抄告单位印章,年
月
日
44.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编号,,被许可单位或个人,,你,单位,在
,违反了
之规定,依据
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并
于
年
月
日之前,按以下要求进行整
改,,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
对本通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具体复议行政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
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具体的受诉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行政机关印章,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被许可人,单位,、行政机关各存一份45.政许可监督检查建议书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建议书
编号,,本机关在监督检查中认为你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特对你单位就
方面的工作提出以下建议,1.,2.,3.,4.。
……
如有需要,请与本机关工作人员联系。
联系人,电话,,行政机关印章,年
月
日
注,本建议书一式两份,被检查的行政机关和检查的行政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4行
参考文书制作说明
一、文书编号请各地、各部门自行编制,但应简单明了、便于区分实施机关及文书种类。
二、落款处凡是标有“行政机关盖章”之处的,有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应加盖专用章,没有专用章的加盖行政机关行政章,标有“行政机关印章”之处的,均应加盖行政机关行政章。
三、审批类表格中,审核栏中除审核人签字外,审核机构有印章的在审核人签字的同时还应加盖审核机构印章,审批栏中在审批人签字的同时均应加盖审批机关印章。
四、选择性文书,应划去未使用的文书种类。
五、其他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到但本参考文本没有的,如行政许可决定领取通知文书、委托文书、行政许可审批流转文书、行政许可征求意见文书、举报登记文书等,,请各地、各部门自行统一格式并使用。
六、在制作使用文书过程中涉及引用法律法规的,均应明确引用到条、款、项。
七、行政许可过程中,使用到的其他法律文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篇三:律师听证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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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非诉讼业务的范围有哪些
核心内容:律师非诉讼的范围有哪些?律师的非诉讼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办理合同事务、接受委托对某一专门问题进行调查并提供解决方案、办理交涉和谈判,主持调解和参与和解、代为办理法律文书、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代理人与参与行政活动以及代理委托人参与仲裁活动这八大内容,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提供法律咨询
通过法律咨询,才能达成委托人对律师的理解和信任,双方的委托关系才能依法建立,所以说律师咨询是律师业务水平和律师人格的充分展现,是每一个律师都不能忽视的重要环节。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咨询是狭义的,它只包括不建立委托关系的一般性的法律问题解答,包括有偿的法律咨询和公益性的法律咨询活动。
二、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机关、企事业位的法律顾问,依法向顾问单位提供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指导,通过参与内部规章制度修定、重大活动策划、涉法文书审查、法律法规培训等活动,适时掌握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活动特点,以便对其运作实行全程的法律监控,确保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
三、办理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包括律师在顾问单位办理合同事务和接受委托处理专项合同事务两种情况,它是律师非诉讼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律师的工作重要性和律师责任严格性的统一,在处理时来不得半点的疏忽大意。合同事务的范围涵盖了投资决策、招标投标、项目开发、知识产权保护、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改制、股份转让等各个经济领域的,其办理过程包括方案制定、合同起草、招投标组织、商务谈判、条款议定、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修改和解除、履约过程中纠纷的处理等环节。因为不论是经济合同还是其它合同,都与当事人都有密切利害关系,在以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企业的资源调配和发展方向都要围绕合同进行,个别重大的合同甚至会影响到委托人的甚至生命存亡,处理起来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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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委托对某一专门问题进行调查并提供解决方案
在委托人的生产、生活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而委托人自己又因为没有专业知识,不能独立处理或无权处理这些问题的问题,这时候他们会选择委托专业的机构或人员进行调查并提供专业的意见,作为他们决策的依据,其中聘请律师为最常见。律师接受委托从事专项调查活动,并根据调查和结果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这种业务其实是律师法律咨询的扩张和深化,但它比法律咨询显得更正式、更专业,后果也更严重。
五、办理交涉和谈判,主持调解和参与和解
在社会活动中,委托人的相对人由于对法律认识的误区、对司法机关司法权的轻视,会凭一时的侥幸企图逃避法律责任。这时候委托人可以聘请律师,向其发送律师函,从法律的角度告知其继续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督促其停止侵权行为和其它不当行为、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律师也可以接受委托直接与相对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涉,主持调解或参与和解,以达到不诉而解决纠纷的目的。
六、代为办理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一般都有严格的程式规定,欠缺法定要素的法律文书可能会被人民法律判决无效或撤销;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书会因格式的不对被发回。……所以接受委托代理委托人拟定涉及法律事务的文书,是律师工作的内容之一。律师拟定的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和非诉文书,内容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七、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代理人与参与行政活动
根据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按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注册、签订行政合同、参与行政仲裁,在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提出行政处罚时,代理行政相对人听取行政机关的权力告知和违法内容告知,代理委托人进行辩解,申请并参与听证、提出行政复议,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控告、申诉,申请国家赔偿等,在必要时还可以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八、代理委托人参与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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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虽然从形式上与诉讼非常接近,但是仲裁的性质却与诉讼大相径庭,它没有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而是以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的专业知识和信誉度作为生存的基础。随着仲裁制度的不断完善,仲裁将成为更多委托人的选择,律师依法代理委托人参与仲裁活动的机会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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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律师听证意见书
法律服务合同6篇法律服务合同(1)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简称“新三板”)之目的,聘请乙方作为甲方本次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之专项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工作范围
乙方的工作范围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关于公司申请股份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完成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
1、就甲方本次申请挂牌交易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等问题接受咨询,提供律师咨询意见。
2、对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之所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提出法律问题和解决意见。
3、与公司及公司委托的主办券商、会计师共同讨论确定公司本次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方案、股份公司设立方案以及其他重大财务、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4、起草、修订甲方实施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所需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草相关协议、决议以及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法律文件。
5、根据新三板的要求对公司进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规范运作的辅导工作,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促使公司的规范运作。
6、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关于公司本次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相关工作。
7、协助公司、主办券商完成公司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1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未完成本合同项下
工作,乙方将根据需要随时增派其他律师配合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应为的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提供书面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6、承担为完成本协议项下工作而发生包括差旅费在内的工作费用。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及时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条件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十五万元人民币(其中律师费十三万元,工作费用二万元,工作费用不开律师费发票),并按以下条件支付:
1、本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三万元(其中律师费壹万元,工作费用二万元)。
2、甲方股份公司完成后,一方为甲方出具关于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四万元。
3、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捌万元。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2/1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工作调整,或者甲方自动终止本次股份挂牌交易活动,双方应根据乙方律师实际工作量协商确定需支付的律师费。
3、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完成新三板挂牌交易,乙方应退还所受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5、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并加盖公章,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完成日止。
法律服务合同(2)
委托方:
受托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在云南省曲靖市接洽交通便利,人流密集区域的中、大型医院,要求医院证件齐全,医疗设备先进。
第二条
委托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委托方的义务:委任受托方全权代为处理医院并购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
受托方的义务:经委托方授权受托方成立后,受托方为委托方寻找所需求的医院进行谈判及收购。
第五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本授权书若上述内容有说明不足之处,可表述于W0002号的附件中。
第七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3/1委托方(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年
月
日
受托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年
月
日
法律服务合同(3)
委托人_____有限公司因_____事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委托受托人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受托人决定接受委托。双方就委托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二、服务律师:受托人决定指派本所姜晓亮律师及其合伙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约定法律服务,委托人没有异议。
三、服务程序:
3.13.23.3四、相关费用
法律服务费:
1】
按时计算(每小时人民币_____元),或
2】
按件计算(双方协商)。
其它费用:
签约之日起,承办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费用如交通费、及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等由委托人全额负担。先由委托人先垫付一定费用,后按实
4/1际支出的发票结算。
五、双方义务:
委托人不得隐瞒事实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不合法的活动,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托人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合同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七、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章)受托人:(签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服务合同(4)
王x(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四川某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办理以下诉讼/仲裁事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委托事项为:
纠纷一案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处理本案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以下第(2)种: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即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出庭、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与反诉。
三、乙方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负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忠实履行代理人义务。如代理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执行代理事务。
四、甲方必须如实地向承办律师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乙方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及其它违法情形,有权终止代理,且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乙方律师代理工作至
审终结(判决、裁定、裁决、和解、撤诉,以及双
5/1方约定的其他结案形式)。
六、按照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双方协商后确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支付律师费:
1、甲方支付乙方律师费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5000元),此款应于合同订立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甲方无故中止、终止委托,乙方有权解除服务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如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应全部退还甲方。
2、乙方已向甲方说明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甲方要求采用风险代理。甲方按壹审法律文书所确定金额的%(百分之)支付乙方律师费,此款应于壹审法律文书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未付的按应收律师费的5‰每日加收滞纳金。风险代理方式下,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
七、乙方律师办理该案件所需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通讯费等)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订立本合同时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人民币(大写)元整(¥),此费用包干使用,不再另行支付或退还。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九、其他约定事项:
甲
方:
乙
方:四川某新律师事务所
代
表:
代
表:
日
期:
日
期:
风险告知书
致委托人:
法律服务合同(5)
6/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7/1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方为了提高经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减少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专门的法律服务;
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乙方表示同意;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顾问服务人员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顾问小组担任甲方的企业法律顾问。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4.根据甲方具体项目情况,乙方可委派具有专长的其他律师承担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业务。
二、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8/1(一)常规法律顾问服务
1.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生产经营维持正常发展;
2.协助企业申办有关的业务经营许可证书、执照;
3.应甲方要求对有关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出具法律意见,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4.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经济合同,参与重要合同谈判;
5.参与策划企业资金的筹集与运作;
6.为甲方投资、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产权界定等相关业务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7.参与制订投、融资计划;
8.对甲方的合作方进行资信调查;
9.为甲方招标、投标项目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10.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每一环节,包括决策、管理、实施进行全程跟踪,就可能发生的影响经营业绩的冲突、纠纷提出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11.提供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和商业信息;
12.为甲方及其分支机构的创办进行法律制度设计,并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修改、出具法律意见;
13.为甲方办理商标、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知识产权的注册申请、续展等有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14.应甲方的要求,协助参与重大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并适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15.协助企业整合专业经验和人际资源,提供可操作的资源整合方案;
16.拟订、审查劳动合同,办理涉及人力资源、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职工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9/117.根据授权办理甲方内部、外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进行侵权调查、签发律师函、发表律师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
18.拟定企业经营服务场所警示标识的内容;
19.为企业经营服务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提供法律建议;
20.及时协助处理企业与消费者的纠纷;
21.对企业管理层、高级员工以及其具体工作可能涉及某种法律问题的员工进行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工商、税务法规等法律培训,每年至少______次,平时及时解答与工作及利益相关的法律咨询,并结合个案,讲解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2.应甲方的要求,组织关于甲方发展、运作等方面的专题研讨会;
23.及时协助处理企业经营服务场所失窃、致人损害等突发事件;
24.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
25.建立甲方的法律档案、业务档案,防止公司合法权益因疏忽而受损失;
26.对甲方所涉的各类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并予以协调,进行和解、参与调解,必要时代理参加诉讼或仲裁;
27.为甲方提供其他常规法律顾问服务。
(二)税务专项法律顾问(简称“税务顾问”)服务
1.为甲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2.指导、协助或代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3.指导、协助或代为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4.指导、协助或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5.指导、协助或代为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6.指导、协助或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10/17.指导、协助或代为审查纳税情况;
8.指导、协助建账建制和办理账务;
9.代为税务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国家赔偿;
10.结合甲方实际情况开展税务培训,普及税务知识;
11.为甲方进行纳税筹划;
12.为甲方提供其他税务顾问服务。
(三)财务会计专项法律顾问(简称“财务顾问”)服务
1.指导、协助甲方建账建制;
2.指导、协助甲方进行会计核算;
3.指导、协助甲方编制各类会计报表;
4.对甲方的应收账款、坏账等各类债权的催收提供会计和法律建议,必要时为甲方向债务人签发律师函,并指导、协助进行会计和法律处理;
5.对甲方的应付账款等各类债务的清偿提供咨询,并指导、协助进行会计和法律处理;
6.对甲方的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等各种票据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指导或代为挂失、进行公示催告、代为参与诉讼或仲裁,以解决各种票据纠纷,保护甲方的各种票据权利;
7.为甲方所涉诉讼等各种或有事项提供法律和会计处理意见,必要时代为办理;
8.结合甲方实际情况开展财务会计培训,普及财务会计知识;
9.为甲方提供其他财务顾问服务。
三、法律顾问费用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每年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11/12.上述法律顾问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付清。
3.法律顾问专项服务应当另行收取费用,可以在乙方常规服务收费的基础上给予特定优惠。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四、工作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三条的法律顾问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办案中必需的费用,甲方同意每年一次性预先为乙方报销______元,多退少补。
2.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由乙方事先从甲方预支,事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3.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按实报销。
4.法律顾问不应追求奢侈享受,而应注意节约,合理安排实际办案费用的开支,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五、聘请年限
本合同为定期合同,每期一年,第一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本合同每期届满后七日内,若双方均未书面提出变更或终止要求,本合同所有条款自动续展一期,其后每期类推。
六、工作方式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1.不坐班,有事随时联系、及时协商;
2.每周在甲方的坐班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其余时间不坐班;
3.每月在甲方的坐班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其余时间不坐班;
12/14.在甲方正常全职坐班。
七、甲方权利义务
1.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往来情况;
与乙方和律师诚信合作,及时、真实、详尽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1)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2)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3)按照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其他费用;
3.指定_________为其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或接收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代表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代表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但一年内不得更换二人次以上;
4.对其需要乙方审查修改的合同等文本,应向乙方提供电子版本,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地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6.不得向乙方和律师提出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的要求。
八、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2)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3)乙方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
13/1明确的授权;
2.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工作时间、地点及时办理甲方委托的各项事宜,确保服务质量,若确遇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共同商量解决措施。
3.审查修改甲方提交的合同等文本后,应向甲方提供电子版本,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甲方;
(1)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2)严守在受托提供各项法律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绝不利用和对外泄露,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可以指派业务助理人员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1)乙方律师有权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2)乙方律师有权全面了解甲方有关业务情况。
(3)乙方律师有权列席甲方相关会议。
(4)乙方律师有权获得履行法律服务职责所必需的办公、交通及其它工作条件和便利。
5.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6.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7.乙方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8.受聘律师因故不能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时,乙方应当与甲方协商,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14/19.法律顾问的报酬,由乙方统一收取,指派律师不得直接从甲方收取任何报酬。
10.顾问律师应当建立为甲方服务的工作日记,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
九、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5.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本合同因上列第1、2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因上列第3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法律顾问费。
十、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一、合同的变更
15/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二、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三、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
16/1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五、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六、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17/1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律服务合同(6)
委托方(甲方):姓名(或名称)
住所地址:
电话:
受托方(乙方):
住所地址:
电话:
甲方因,委托乙方
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辩护人)或提供
的法律服务活动。乙方的代理权限详见委托书。
二、乙方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就甲方委托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履行职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乙方完成的工作量协商退费,但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律师代理的除外。
三、甲方支付乙方法律服务费
元,并承担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甲方应当支付的差旅费、通讯费、文印费等费用。乙方收取甲方的服务费,应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其它费用结案后据实结算。
四、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或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但甲方增加诉讼请求或对方提起反诉的另行收取法律服务费。
五、甲方应如实向乙方陈述案情,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证据原件应妥善保管,并向甲方出具收据。
六、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线索视案情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协助甲方将相关证据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七、甲方应保证提供相关证据的客观真实。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解除与甲方的服务合同,甲方交纳的服务费
18/1不予退还。
八、乙方对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隐私、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保密义务。
九、本合同签定后,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乙方未尽约定义务或无故解除协议,法律服务费全部退还;甲方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解除协议,法律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案本审下达判决书(包括调解书、裁定书、非讼事宜完成等)时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交纳服务费后生效。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9/19
篇五:律师听证意见书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协会投诉案件查处规则(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0.05.272010.05.14律师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协会投诉案件查处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律师协会投诉案件查处规则(试行)》已于2010年5月14日经省律协七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安徽省律师协会投诉案件查处规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律师协会投诉案件查处规则(试行)
(2010年5月14日安徽省律师协会七届十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行为,维护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律师执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安徽省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负责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奖惩委员会处理对我省律师协会会员的投诉案件适用本规则。
市律师协会处理投诉案件遵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执业中违反与律师执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以及律师行业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的行为;不包括会员非执业活动中的不当行为,但该不当行为侵害了律师行业根本利益或行业声誉的除外。
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本规则所称的投诉案件包括:
(一)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违规行为的案件;
(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律协批转的案件;
(三)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四)会员主动承认的违规行为案件。
第四条
奖惩委员会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应以《律师法》及与律师执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华全国律协的相关规则为依据,以事实为根据,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奖惩委员会处理投诉案件,应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的合法权利,对确有违规行为的会员依法严肃处理,对投诉不实的投诉人予以书面告知情况,对通过投诉打击报复律师的行为予以严格禁止,对缠诉的行为和诬告、陷害会员的行为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防止和杜绝恶意投诉事件对律师权益的侵害。
第六条
奖惩委员会调查、处理投诉案件,被投诉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会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不配合、抵制和阻挠奖惩委员会调查处理工作的会员,确需给予处分的由奖惩委员会给予处分。
第七条
被投诉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积极化解投诉,妥善处理与投诉人的矛盾。
第八条
奖惩委员会作出决定实行集体决策原则,奖惩委员会因为特殊原因不能作出决定的,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奖惩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奖惩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调查专员若干名。调查专员根据指派专司投诉案件调查职责。
第十条
奖惩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理事会取消委员资格:
(一)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三)违反委员会组织纪律,向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其他人泄露委员会案件讨论调查处理情况的;
(四)有其他不适宜担任委员情形的。
第十一条
奖惩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与行业惩戒相关的职责:
(一)对会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二)对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提出制定有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建议,草拟规范草案;
(四)对投诉案件进行查处;
(五)指导市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开展工作,相互沟通信息;
(六)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会员给予行政处罚;
(七)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奖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徽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负责奖惩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投诉案件调查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三条
奖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以下与惩戒相关的工作:
(一)接待投诉或者受理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案件;
(二)对投诉案件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三)指定调查人员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查处,催办、督办有关投诉案件;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发出通知,协助调查专员开展调查工作;
(五)审查调查报告;
(六)对投诉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奖惩委员会表决;
(七)应会员要求组织处分听证会,组织准备奖惩委员会工作会议;
(八)制作惩戒委员会会议记录,评审记录;
(九)执行奖惩委员会决议,制作、送达处分决定书及有关文书;
(十)制作并管理会员违规案件的档案;
(十一)组织警示谈话;
(十二)制作、发出督促整改函,并督促落实;
(十三)办理与惩戒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处分的种类、适用和管辖
第十四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或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或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五)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八)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九)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或直接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十)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
(十一)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二)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者宣称与承办案件的警官、检察官、法官、仲裁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
(十三)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
(十四)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十五)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六)明示或暗示承办案件的警官、检察官、法官、仲裁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仲裁等法律服务业务的;
(十七)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者扣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
(十八)假借承办案件的警官、检察官、法官、仲裁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上述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十九)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二十)承办案件期间,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警官、检察官、法官、仲裁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二十一)在事前和事后为承办案件的警官、检察官、法官、仲裁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牟取物质或非物质利益的;为了承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物质或非物质利益的;
(二十二)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二十三)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十四)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十五)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十六)在没有基本证据的前提下,亲自或诱导、指使、帮助他人投诉其他会员的:
(二十七)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注销后继续执业的;
(二十八)因违纪行为受到行业处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二十九)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干扰对方律师执业机构正常办公秩序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三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及行政机关查处案件的执法行为正常进行的;
(三十一)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三十二)其他应受处分的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律师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泄漏国家秘密的;
(二)向警官、检察官、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唆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四)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
(一)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合伙人律师退所的;
(三)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
(四)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向委托人先开具收据,后凭收据换取发票的,或者同意、默认所内律师直接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
(七)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聘用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不为其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
(十)恶意逃避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债务的;
(十一)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十二)采用支付介绍费、给回扣、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方式争揽业务的;
(十三)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四)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声誉的;
(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十六)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七)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八)未及时处理当事人的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九)为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人员提供办公场所或为其办理案件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
(二十)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的;
(二十一)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
(二十二)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制止的;
(二十三)允许或者默许本所律师为承办案件的警官、检察官、法官、仲裁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的;允许或者默许给予有关人员物质的或非物质利益的;
(二十四)不依法纳税的;
(二十五)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律师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
(二)向警官、检察官、法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第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吊销之决定已生效的,律师协会应当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律师协会认为会员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奖惩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过失违规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违规结果或减小违规后果的;
(四)被投诉人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投诉人予以谅解,并经奖惩委员会办公室认可的;
(五)主动承认违规事项并积极改正的。
第二十二条
奖惩委员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应当从重处分:
(一)曾因违规行为受到行业处分或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未经过四年又违规的;
(二)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四)对投诉人、证人、奖惩委员会工作人员、调查专员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省律师协会管辖:
(一)对省直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投诉;
(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司法厅批转的投诉案件,或者省级以上有关单位移送的案件;
(三)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可能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案件;
(五)省律师协会认为应当由省律师协会管辖的其他案件。
安徽省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市律师协会办理具体案件。
对市律师协会调查的投诉案件,安徽省律师协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市律师协会报告调查结果,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被投诉会员已经转至本省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或省直所执业的,由被投诉会员现执业地律师协会负责调查处理,原执业地律师协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地方律师协会之间因受理权限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律师协会指定管辖。
第四章
投诉与受理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话、直接来访等方式向律协反映情况,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向律协反映情况。但正式投诉必须向本协会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并注明投诉人的身份情况和联系方式。否则,本协会暂不受理,待投诉人补正后再予受理。
奖惩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投诉,受理案件,并公布投诉电话。
第二十七条
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在接待投诉中告知投诉人以下事项:
(一)本协会处理投诉的机构及其职责;
(二)投诉人应提交的材料、证据;
(三)奖惩委员会可以作出的处分;
(四)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投诉情况。
第二十八条
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应当与被投诉会员或投诉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被投诉会员的委托人及因被投诉会员的违规执业行为侵害的相关人。社会各界通过合法程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而提起的举报亦视为投诉;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会员;
(三)有基本的投诉事实、理由、相应的证据材料和具体的投诉请求;
(四)被投诉人属于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
第二十九条
下列案件不予受理:
(一)匿名投诉的;
(二)案件仍在诉讼中或双方已就代理问题进入仲裁、司法程序的;
(三)已经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
(四)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相互矛盾的;
(五)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之间没有必然或直接联系的;
(六)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不属于奖惩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如果匿名投诉内容详细、附有相应证据,且违规行为有可能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奖惩委员会
办公室可以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安徽省司法厅批转的匿名投诉案件和其他单位移送的匿名投诉案件不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匿名投诉。
第三十条
投诉应在被投诉行为发生之日或律师委托代理关系结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超过该期限的投诉不予受理,但投诉人确有证据证明在两年内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不能行使投诉权的除外。
奖惩委员会认为投诉虽然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但不处理将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声誉或当事人重大利益的除外。
奖惩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材料之日为案件受理日。
第三十一条
奖惩委员会就投诉案件进行调查需要向投诉人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因投诉人原因6个月内无法联系到投诉人的,经调查人员书面说明并经奖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可以结案;但就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投诉会员存在违规情形的,可以进行处分。
第三十二条
案件接待受理工作人员处理投诉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到本协会当面投诉的,要认真审查投诉材料,了解投诉情况。对材料不齐全的,要求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对不属于省律师协会直接管理的会员投诉的,告知去所属律协投诉,投诉人坚持要向省律师协会投诉并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且提供充分证据的,可以受理;
(二)对信函投诉的,应当认真做好审查、保管工作。需要补充材料的,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并告知受理条件,要其补齐相关材料;
(三)对电话投诉的,应耐心接听,做好笔录,并告知受理条件,要求其提交书面投诉书等有关材料。
第五章
立案和调查
第三十三条
奖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接待的投诉进行初查,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以下处理:
(一)属于市律师协会管辖的,批转至市律师协会处理;
(二)属于省律师协会管辖的,指定调查专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虽然没有投诉人投诉,但发现会员有违规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业处分的,奖惩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决定立案查处。
第三十四条
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奖惩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定委员、调查专员组成调查组,向其下发《工作任务通知书》,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至少由两名奖惩委员会委员或调查专员组成,其中一名委员或调查专员任组长,负责调查组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于已立案的投诉案件奖惩委员会办公室做以下工作:
(一)在立案5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会员发出投诉答辩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律师协会向调查组说明情况、回答质询并做出书面答辩;
(二)案件涉及律师业务的,要求该会员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答辩期限内提交案件卷宗等书面材料,并可要求律师事务所就该投诉案件提出书面意见;
(三)要求被投诉会员提供与投诉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要求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以上要求提供的答辩及证据材料逾期不予提供的视为放弃主张权利,由被投诉人或投诉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六条
奖惩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投诉双方告知案件已由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告知调查组成员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调查组调查投诉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有关证据,充分听取投诉人的诉求和被投诉会员的陈述及申辩。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均应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及时提供调查组所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会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配合调查,协助调查组查明案件事实,不得逃避、抵制和阻挠对案件的调查。
调查组调查案件时,应由不少于两名的调查人员同时参加,并出示省律师协会的介绍信。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组调查案件时,不得向被投诉会员直接出示投诉材料及其复印件,但调查中确实需要当面核查的材料除外。
调查组成员不得私自摘录、复制或泄露投诉材料或移送的材料,严禁将投诉材料向被投诉会员出示。
第三十九条
调查组应当在收到《工作任务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给予处分的书面意见。
投诉案件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调查任务的,调查组书面申请,经奖惩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每个案件只能延长一次。
第四十条
被投诉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内部处理投诉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支持奖惩委员会对案件的查处工作,配合调查组工作。
奖惩委员会调查案件,相关知情会员应当积极予以配合,提供调查案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一条
在投诉案件查处过程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因投诉事项发生诉讼的或其他部门对相同投诉事项正在查处的,行业投诉处理程序终止。诉讼结束后,投诉人仍然投诉的,另行立案。
投诉事项因涉及到以其他诉讼、仲裁结果为依据或发生其他导致调查无法进行的事由的,投诉处理程序中止。
发生导致调查中止事由,经调查组申请,奖惩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并
经投诉人书面申请后,恢复调查。中止调查期间不计入调查处理期限。中止事由消失后超过一个月,投诉人未申请恢复调查的,调查组可以申请终结调查,经办公室审查同意可以结案。
投诉人申请撤销投诉的,处理程序终止。
第六章
回
避
第四十二条
奖惩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投诉人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四)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情况的。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奖惩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和调查专员。
第四十三条
奖惩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副主任委员、委员和办公室主任的回避由奖惩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奖惩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人员和调查专员的回避由奖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提出回避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在收到回避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记录在案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
回避申请未被批准之前,案件调查组不停止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
听
证
第四十六条
奖惩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处分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被投诉会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投诉会员要求听证的,奖惩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七条
被投诉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奖惩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被投诉会员未以书面形式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影响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奖惩委员会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听证组,并在听证前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投诉会员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听证组由奖惩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及两名委员组成,出席听证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听证会。
除特殊情况外,听证会均应公开进行。
第四十九条
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核实被投诉会员的身份,宣读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和记录人名单,询问听证申请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调查组宣读被投诉会员违规的事实、出示证据并提出处分建议;
(三)被投诉会员就调查组提出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被投诉会员以及案件调查组成员经主持人允许,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五)被投诉会员作最后陈述。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组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被投诉会员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被投诉会员申请回避且申请事由成立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组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被投诉会员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组可以终止听证;
(一)被投诉会员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被投诉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程序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八章
决定、送达与执行
第五十三条
奖惩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采用会议表决方式或书面通讯表决方式;作出决定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书面回复,并经出席会议或书面回复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被投诉会员的行为明显不构成违规情形的,经征求奖惩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意见后,奖惩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作出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
第五十四条
奖惩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当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无法主持的,委托或推选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调查组应向参会委员做调查报告,并就调查情况接受委员质询。由主持人主持表决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五条
奖惩委员会作出不予处分或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无法告知被投诉人的应当在安徽律师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告告知。网上公告时间为一个月。
第五十六条
奖惩委员会决定给予处分的,办公室应当及时制作处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所在律师事务所;
(二)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结论;
(四)申请复查的权利、期限;
(五)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名称;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五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由律师协会会长签发,且应当在签发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投诉会员;同时制作告知书,告知投诉人处分决定。
第五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和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外或邮寄送达,在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情形下应当在安徽律师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告送达。网上公告时间为一个月。
第五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和告知书送达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挂号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条
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由省律师协会或会员所在市律师协会,在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执行。被处分会员不服,提交复查的,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效力。
第六十一条
给予训诫处分决定的,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通知被处分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在指定时间召开全所律师会议,被处分会员及律师事务所主任必须到会,在全所律师会议上对被处分会员实施训诫。被处分会员是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召开该所所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主任会议,被处分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及不少于两名合伙人必须到会,接受训诫。被处分会员是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被处分律师事务所主任及不少于两名聘用律师必须到会。
(二)律师协会执行人员向被处分会员宣读处分决定,同时告知其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及造成的不良影响,要求其引以为戒,加强学习,防范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三)执行处分决定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奖惩委员会委员或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执行。
第六十二条
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决定的,参照第六十一条办理,并由该会员所在律师协会向所属各律师事务所发送处分通知,同时将处分决定在会员所在律师协会网站、内部期刊及简报上公布,在行业内部进行通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的,网上公布时间为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网上公布时间为24个月。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同时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刊登、播出处分决定书,予以公开谴责。
省律师协会汇总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处分情况,建立诚信档案,在安徽律师网上公示。
第六十三条
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申请复查的,按照《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规则》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省律师协会批转给各市律师协会查处的投诉案件,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并将查处结果书面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处期限的,由市律协书面申请,经省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可以延长,但每个案件只能延长一次。
第六十五条
因案件调查、听证、复查所发生的费用,由经奖惩委员会查实确有违规行为,并予以处分的个人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律师事务所承担费用后可以向该会员追索。
经奖惩委员会查实确有违规行为并予以处分的团体会员自行承担前述费用,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
上述费用在奖惩委员会对违规会员做出处分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违规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予以支付。
第六十六条
对在查处投诉案件中发现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行为中不构成违规但存在不当的问题,律师协会可做如下处理:
(一)对被投诉人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进行警示谈话,警示谈话记入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
(二)向律师事务所发出整改函限期整改,律师协会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检查,整改记入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
第六十七条
对受处分的会员,四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评优活动。
律师受处分,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四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评优活动。
律师调转律师事务所时,奖惩委员会可以出具其有无投诉的记录,供接收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参考。
第六十八条
受到投诉的个人会员,在投诉案件结案前不得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第九章
调解与和解
第六十九条
被投诉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可以在答辩期间内向奖惩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自行与投诉人联系沟通、和解了结投诉。
律师事务所申请自行和解投诉的应当在申请被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和解工作,并向奖惩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和解情况。
第七十条
奖惩委员会对会员与委托人基于委托关系或会员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可以组织投诉双方进行调解。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奖惩委员会不予调解。一方表示同意调解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活动的,视为放弃调解,奖惩委员会不再进行调解。
被投诉会员有重大违规行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投诉案件,不能进行调解。
第十章
经
费
第七十一条
奖惩委员会工作经费从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列支。
调查人员调查案件,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所需时间、工作量等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安徽省律师协会已制定的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七十三条
——结束——
本规则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篇六:律师听证意见书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律师参与立法的社会意义与途径作者:李
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8期
摘要我国律师参与立法人数少,比重低;立法活动中“部门立法”普遍存在,因此,律师参与立法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律师参与立法有利于打破部门利益界限、更好的维护人权、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法律的贯彻实施。律师可以通过参政议政形式参与立法和影响立法;可以接受委托起草法律草案;接受立法机关的委托了解社会对法律、法规、规章的评价,适时予以完善;通过宣传法律知识,解释法律问题影响立法。
关键词律师
立法意见书
专家建议稿
法律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92-02一、我国律师参与立法现状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立法机关。人民政协的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目前,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2987名,其中律师代表11名,占总数的0.368%;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2237人,具有执业律师身份的是11人,占总数的0.492%,略高于全国人大代表中律师代表所占的比重。这个比重说明在我国律师已经开始参政、参与了立法。近年来,我国律师参与立法活动在各地有所反映。例如郑州、成都、重庆、北京、河北、山东等地律师业已参与立法活动。从上述律师参与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活动来看,在我国,律师参与立法已经起步,但尚未形成制度或尚未成为律师的一项业务。
二、律师参与立法的社会意义
(一)有利于打破部门立法的利益界限,使立法更为客观和公正
中央和地方之间、各部门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争夺立法权,以期在立法中谋取自身利益。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的制定实际上处于并不统一的混乱状态。我国的立法,通常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法律草案,然后将法律草案交给一些专家或学者征求意见或建议。这种“专家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公正性都不能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往往是哪个部门立法,哪个部门就利用这一活动增加自己的部门权力,维护自己的官本位,难免会带有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的倾向。即使在人大会议或常委会的会议上的审议,由于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并非个个都是法学、法律专家,因此在立法技术、立法水平上存在先天性缺陷就不可避免。而律师来自民间,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律师的服务对象广泛、多变,使得律师必须客观地对待每件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自主开展业务,除了受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监督和指导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法律服务,不管是守法者,还是违法者,都有权获得律师
篇七:律师听证意见书
听证意见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某某某听证时间: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至某时某分听证主持人:某某某
听证方式:某某某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主要理由:
听证主持人签字:某某某(签字)
某年某月某日
主题都很生活!
听证答辩意见(代书)
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听证前,我院组织人员认真回顾了案情,委托代理律师查阅了贵局行政处罚案卷,了解了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刚才,又听取了执法人员对案件查处情况的介绍,综合起来对行政处罚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一、认定医院购药行为属违法行为缺乏主观构成要件
二、医院的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
医院受骗购进卖药人的药品后,由于医院对药品验收、保管、使用等各项环节严把质量关,因此这批药品在使用过程中,没有造成患者的不良反应等社会危害现象。在贵局来医院检查后,医院立即停止了该批药品的使用,对涉嫌药品进行了封存,并且立即终止了与卖药人王照宇的合同关系,不再从此渠道购入任何药品。以上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恳请贵局减轻或不予对医院的行政处罚。
三、医院积极配合了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工作
在贵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医院始终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提供了卖药人的证照复印件,甚至将有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的购药发票,也毫无保留的给了检查人员,同时还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登记保存了涉嫌药品。医院以上的积极配合行动,很好地协助贵局顺利地查清了该案事实,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此,恳请贵局依法减轻对医院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确认的违法所得金额没有事实依据
代理人查阅了行政处罚案卷,案卷中没有收录医院销售收入,检查人员在没有医院销售收入凭证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医院有违法所得,用购药总量减去库存量来测算违法所得的做法,只是一种推定。不符合重事实、讲证据的行政处罚原则,事实是医院并没有获得违法所得,恳请贵局撤销此项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确认的医院购进药品货值金额有误差
综上,请求贵局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打击源头、保护受害者的原则,减轻或免予对医院的行政处罚。
还可以更好一点。
篇八:律师听证意见书
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听证规则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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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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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0.06.30?
【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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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10.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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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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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听证规则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处委)根据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应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的请求或案件审查庭(以下简称审查庭)的建议,就审查庭提出的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核查事实,并由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
纪处委对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在作出行业纪律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
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申请听证或审查庭建议听证的,应当遵守本规
则。
第五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庭的组成
第六条
听证庭由纪处委裁判委员会三名委员组成。
听证庭设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主持人由纪处委主任、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裁判委员会委员担任。
审查庭的成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
第七条
听证会的组织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八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审查庭的人员、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证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听证记录人等。
听证记录人是指听证主持人指定的负责记录的人员。
第九条
听证庭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与听证案件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三)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四)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情形。
听证庭组成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但未按规定自行申请回避的,纪处委应当责令其回避。
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听证庭组成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报纪处委主任决定。
第十一条
对提出回避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如能当时决定的,应立即答复。如不能及时答复,则应在收到回避申请的七日内决定是否回避,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四)主持听证活动进行;
(五)维护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程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听证庭组成人员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公正履行职责,保证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行使陈述、申辩以及质证的权利;
(二)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听证庭组成人员回避;
(二)参加听证活动,或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就审查庭人员提出的案件事实进行申辩,对听证案件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五)审核听证笔录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秘书处要求,事前报送参加听证人员的名单及身份;
(二)按时参加听证会并依法举证;
(三)如实回答听证庭成员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程序及纪律,维护听证会秩序。
第十六条
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向听证会提交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听证主持人确认。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十七条
审查庭人员应当参加听证,向听证庭提出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违法违规的事实、证据及依据,并参与质证。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包括投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听证。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提起和受理
第十九条
纪处委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投诉或被调查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条
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纪处委提出书面申请。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听证要求的,须经纪处委批准,可以顺延听证期限。
第二十一条
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放弃后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申请。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纪处委可以不组织听证并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可以在听证会召开前请求撤回听证申请,撤回听证申请的不得对该案再次提出听证申请。
第二十三条
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提出听证申请后,不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但不影响纪处委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四条
纪处委决定举行听证,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的七日内向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听证会举行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五条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案件的内容;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告知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向纪处委报送参加听证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授权委托手续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查庭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查明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会,宣布下列听证会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辩论和中途退庭、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喧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庭。
被投诉人、被调查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或者未经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是否到会;
(二)核对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听证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告知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在听证会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询问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对听证会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五)审查庭人员宣读初步查明的事实,出示相关证据;
(六)被投诉人、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七)投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八)听证会组成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等进行询问;
(九)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作最后陈述;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听证庭组成人员研究决定,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被投诉人、被调查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庭的;
(二)被投诉人、被调查人申请回避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与其他听证会组成人员协商决定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补充证据的;
(二)被投诉人、被调查人或其他听证会参加人员不遵守听证纪律,听证秩序混乱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程序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恢复听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与其他听证庭组成人员评议后应当决定终止听证: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二)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审查庭人员、被投诉人、被调查人和投诉人可以申请证人参加听证会,但须提前五天向秘书处提出申请,证人到庭后,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以参加听证会并予以作证。
证人必须亲自到庭作证。
第三十五条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所在单位、证件号码等基本情况;
(三)听证会组成人员以及记录人的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审查庭提出的事实、证据;
(六)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证人证言;
(八)听证参加人签名;
(九)按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会参加人员审阅无误后逐页签名。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由证人审阅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听证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听证庭组成人员签名确认。听证笔录可以查阅、摘抄、但不得复制。
第五章
听证的适用
第三十七条
听证会结束后,秘书处参加听证会的工作人员应当负责制作听证意见书,记录听证庭组成人员对听证案件的评议意见。听证庭组成人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在听证意见书中如实写明。
第三十八条
听证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庭组成人员的姓名、名称及其他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听证的过程;
(五)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六)对拟作出处分决定或不予处分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九条
听证庭组成人员应当在听证意见书中,对听证案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审查庭提出的处分建议适用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分种类适当,应支持审查庭的意见;
(二)违法或违规行为事实清楚,但审查庭提出的处分建议适用法律、法规、行业规范错误或者处分种类适用不当的,提出新的处分建议;
(三)审查庭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遗漏违法、违规行为的,提出补充意见后再提出处分建议;
(四)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提出免予处分的意见;
(五)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成立的,可提出不予处分的意见;
(六)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减轻或者从轻条件的,可提出减轻或者从轻处分的意见;
(七)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可提出从重处分的意见;
(八)违法或违规事实不清的,可提出退回继续调查的意见;
(九)发现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可提出移送的意见;
(十)提出的其他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
纪处委应当根据听证意见书、听证笔录和其他案件材料,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性文件,对所听证的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听证庭组成人员应当公正履行职责,不得妨碍被投诉人、被调查人或其他听证参加人员行使相应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以上”、“内”及“前”等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篇九:律师听证意见书
律师
风
险代理协议书
1、律师风险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山东**律师事务所
甲方与因一事发生纠纷,特委托乙方律师风险代理。甲方与乙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达成如下风险代理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指派张晖东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其在调解、审理、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并设法达成实现债权的结果;
2、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3、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6、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
7、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8、其他委托人授予的权利。
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项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承办甲方委托的事项,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全部与该案件有关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依约支付相应的费用。乙方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案件需要财产保全时,担保物由甲方提供。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现实债权,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
四、本案诉讼请求标的为元。乙方负责垫付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乙方按从对方或法院执行庭实际收回金额的30%收取案件代理费(如收回10000元,律师代理费为3000元),在案件进展过程中按照各次回款数额分次结清。如收回实物,按法院执行庭核定的实物
金额30%的比例收取甲方代理费。甲方在收取款项(或实物)的同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甲方不支付代理费的,乙方可从收回甲方的款项中扣除或对实物行使留置权。
五、诉讼过程中,未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甲方另行委托他人代理、单独撤诉、单独与自行和解或擅自解除双方风险代理合同,视为乙方完成代理任务,甲方应按照第四条约定诉讼请求的数额和约定代理费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拖欠代理费用的,每日按应付代理费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律师代理案件的所付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更体现为对其知识和技能的运用。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法律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意见,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及对案件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选择。
七、发生争议应按诚信、公平、合理原则处理,可调解也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双方有互为对方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争议诉至媒体。
八、双方提倡使用书面方式,口头行为不具有对抗书面材料的效力。
九、风险提示:以下风险可能导致败诉、案件久拖不决、无法执行等不利后果。
1.个别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滥用裁量权;
2.被告(第三人)丧失清偿能力或下落不明;
3.被申请人无财产或无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
4.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不提供原始证据或超过举证时限提
供证据。
甲方应当认真阅读本“风险提示”并充分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协议的有效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并全部收回钱物止。本案终结后,如甲方继续委托乙方申诉等,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山东**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签订于山东**律师事务所第一办公室
2、律师风险代理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人):,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乙方(受委托人):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
地址:吉林市天津街1280号泰庆大厦B座301室
委托代理人:
电话:0432--
传真:0432--
甲方因与案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以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代理。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议,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委托代理人。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师之外委托第三人代理或处理法律事务的,应当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委托第三人,视为乙方已经完成全部受托任务,甲方承诺按照标准全额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二、乙方律师必须严格依法、勤勉尽责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如果甲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利用乙方律师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依约所收取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向甲方追偿尚欠代理费用和相关损失。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立案,代为出庭,代为陈述事实,代为举证、质证,代为参加法庭调查、辩论,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执行款项及财物,代为通过非诉讼的方式案外和解、收取款项等。
五、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律师风险代理费用及相关办案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数额约定如下:
1、甲方同意将全部回款直接汇入乙方帐户(账户名称: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光华路分理处,帐号:),甲方同意乙方扣除约定律师代理费用后,七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2、甲方同意按实际回款总额(包括本金和利息)的30%作为律师风险代理费支付予乙方;
3、甲方向乙方预交手续费人民币贰仟元整,于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该费用收取后不退回不扣除。
4、下列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
因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文件制作、资料汇总、复印、市内交通、国内通讯、差旅费、查档费等费用;应由甲方承担或甲方同意承担的其他费用。
六、乙方代理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甲方处理受托法律事务可能出现的法律
风险。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七、甲方向乙方代理律师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时,应当向乙方代理律师说明。乙方代理律师有义务为其保密。
八、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吉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九、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受托法律事务处理终结止(包括:和解、抵销、甲方决定放弃委托事项、执行终结及撤销诉讼等)。
十、甲乙双方如一方要求解除或补充或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书面协议,本案开庭后,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吉林佳誉
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20XX年月日
签订地点:佳誉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3、律师风险代理协议书
委托方:
受托方: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
委托方因与之纠纷,委托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方的委托,经协商,双方就如下事项达成一致:
一、受托方指派律师,担任委托方在上述纠纷中的第审诉讼代理人,受托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并参与与本案有关的法律事务。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如下内容:
1、参与听证会以及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
2、向当事人就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3、出席法院的审判、调解等诉讼活动;
4、向法院出具律师代理意见书;承办律师因故不能出庭的,受托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于事前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二、委托方应向受托方叙述真实案情,并提供有关证据,受托方发现委托方未能阐述真实案情时,有权终止代理。委托方同意,如因上述原因引起的本案终止,将支付已发生的律师费和办案费(膳宿费、差旅费和通讯费等);已经支付的费用不再退回。委托方中途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及发生的办案费。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基于委托方对真实案情的叙述和受托方的评估,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案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收取律师费。律师费为本案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所确定的数额的。由委托方在执行到位后三日内支付给受托方。委托方迟延支付的,每日按应付律师费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滞纳金。如诉讼过程中,委托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本案全部诉讼标的的30%支付受托方的律师费。
四、相关费用的支付:以下费用应由当事人预先支付:
1、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翻译费、复印费办案费用。
2、律师参与听证、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会等鉴定费用。
3以下费用应由当事人另行支付:
1、异地(青岛市区以外)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办案费用。
2、案件的送达、邮寄、公告等相关费用以及相关机构必要的查询、鉴定费用。
五、受托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详见委托书)
六、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关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风险已向委托人充分阐述,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或撤销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
受托方: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4、律师风险代理协议书
甲方:喻晓艳,女,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
甲方与重庆远东路桥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事宜,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处理。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彭道柏律师担任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项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承办甲方委托的事项,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师之外委托第三人代理或者处理本事务的,应当经乙方同意。
二、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事实经过,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甲方提供虚假事实和证据,或者利用乙方律师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向甲方追偿费用和损失。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按照甲方的指示和法律的规定,认真完成受托事务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情况和进展情况。受托事务处理终结时,乙方律师应当向甲方报告处理结果。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代理事项的进展情况和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乙方律师处理受托事务而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甲方尚未交纳的律师费和乙方律师因处理受托事务而垫付的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和质证;
3、代为答辩和辩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和上诉,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五、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乙双方同意本事务的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甲方分两次向乙方交纳代理费,具体如下: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代理费元(用于前期交通费、查询费、复印费等);
2、待事务处理终结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元。
以上两项代理费共计元。
六、甲方未按期交纳或者未完全交纳律师费的,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暂停代理工作,待甲方完全付费后,恢复本合同的履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七、下列费用应当由甲方另行承担: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经甲方同意后的专家论证费;
3、应当甲方承担或甲方同意承担的其他费用。
前款费用确有必要支出时,甲方应当向乙方预付。乙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而垫付的前款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律师偿还。
八、乙方如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律师费全部退还给甲方;甲方如单方终止委托事项,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且乙方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乙方为了甲方的利益,需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九、乙方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甲方处理受托事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甲方向乙方律师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时,应当向乙方律师书面声明。乙方律师除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因处理本事务的需要外,不得向其他人公开披露该信息资料。
十一、对乙方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中的意见和建议,甲方有权向乙方反映。乙方应当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并及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反馈给甲方。
十二、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受托事务处理终结止(包括:和解、抵销、甲方决定放弃委托事项、执行终结及撤销诉讼等)。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XX年月日
二○XX年月日
5、律师风险代理协议书
因我(甲方)与____纠纷一案,委托____律师事务所(乙方)的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执行: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2.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代理职责。
3.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4.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5.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6.根据双方达成的风险代理协议,甲方首先支付乙方基本代理费___元,待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或判决后,按甲方实际从对方取得的赔偿款项的__%,减去已付的基本代理费___元向乙方支付风险代理费,支付时间为取得赔偿款后即时给付。
7.本合同签定时乙方已告知甲方相关诉讼风险。
8.本合同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至执行终结止。
9.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十:律师听证意见书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5.03.172005.03.1律师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
(2005年3月17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行业的职业声誉,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协会有权对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行律师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实施行业处分,会员应予配合并自觉执行。
第三条
律师协会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管理规定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受律师协会处分的,适用本细则。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细则。军队律师不适用本细则。
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实施处分,必须以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以律师行业规范为准绳,与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根据会员违纪的性质和情节,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处分分为: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上列处分可单独或并列适用。
第六条
会员在执业或在处理与行使律师职能有关的事务的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
(二)
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的;
(三)
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
(四)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
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
(六)
拒不执行律师协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七)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八)如会员发生执业责任事故,依法或依照合同应承担经济赔偿,导致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发生理赔的;
(九)其他应受处分的违规行为。
第七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处分:
(一)
拒不接受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不配合对其投诉的调查处理的;
(二)
拒不执行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决定的;
(三)
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律师行业的形象和声誉的;
(四)对投诉人或证人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五)曾因执业违法、违规受过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因重大疏忽、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委托人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七)被投诉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证据材料、提供伪证、阻挠调查的;
第八条
会员有应予处分的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
积极配合律师协会或律师管理部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并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
主动赔偿当事人损失,取得投诉人谅解的;
(三)
情节显著轻微的;
(四)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五)
接受并执行律师协会责令改正意见的。
第九条
对违规会员,律师协会可视违规情况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应按以下情形做出处分和处理:
(一)律师事务所或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连续三年受处分的,律师协会应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师事务所做出停业整顿的处罚。
(二)律师事务所一年内受律师协会处分或受司法行政机关处罚3次以上的(包括3次),律师协会应对其做出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包括通报批评),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师事务所做出停业整顿的处罚。
(三)律师一年内受律师协会处分或受司法行政机关处罚3次以上(包括3次)的,律师协会应对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做出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包括通报批评),同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师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时间的计算以处分或处罚生效的时间为准。
第三章
处分的实施机构
第十一条
省律师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省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负责对各市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以及按本细则对违规会员的处分。
市律师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的处分。
第十二条
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由三至二十一名委员组成。
第十三条
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的其他成员由同级常务理事会采取选举、推选、决定等方式产生,任期与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四条
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律师协会纪律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律师协会权力机构和纪律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对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办理投诉、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违规案件受理手续;
(三)负责投诉案件的调查工作;
(四)制作纪律委员会评审记录,制作、送达处分决定书及有关的文书;
(五)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
(六)向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年度处分工作综合分析报告;
(七)与处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纪律部门可与律师协会其他工作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六条
省律师协会纪律部门除负责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之外,还负责以下工作:
(一)与制定、修订省律师行业处分规范相关的事务;
(二)整理、编辑与律师行业处分规范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办理处分复查案件的受理工作;
(四)制作处分复查机构的评审记录,制作、送达复查决定书及有关的文书。
第四章
管辖
第十七条
市律师协会管辖下列案件:
市律师协会的会员涉嫌有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行为,可能受到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的。
第十八条
省律师协会管辖下列案件:
(一)会员涉嫌有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行为,可能受到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二)省律师协会认为应由其直接查处的会员违规案件;
(三)省司法厅授权或转送处理的案件。
第十九条
市律师协会受理投诉时发现投诉事项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告知投诉人到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投诉;受理投诉以后发现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处理,并及时告知投诉人。
市律师协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省律师协会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
律师协会认为会员违规行为应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对会员予以行政处罚的,律师协会可以另行给予相对应的处分。
第五章
回避
第二十一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或纪律部门工作人员(下称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涉嫌违规的会员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与本案投诉人或涉嫌违规的会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违规案件的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本案涉嫌违规的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纪律委员会对提出回避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在收到回避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律师协会会长决定;纪律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工作
人员的回避,由纪律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六章
案件受理与立案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纪律部门根据下列线索受理案件:
(一)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反映的;
(二)
有关当事人提出投诉的;
(三)
社会各界提出建议的;
(四)
司法行政机关转送处理的;
(五)
律师协会权力机构或纪律委员会决定的。
第二十五条
公民个人提出投诉的,一般应采取具名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当面来访、信函、电话、传真、举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等方式,律师协会纪律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
受理当面投诉、举报的,应当由专人接待,认真作好笔录,在征得投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录音。接待投诉、举报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旁听和询问;对记录的主要内容须经投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二)
对于信函投诉和举报,应当建立收发、登记、转办和保管等工作制度;
(三)
电话投诉、举报的,要耐心接听,认真记录。
第二十六条
律师协会纪律部门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案件,有权要求相关机构或个人提供尽可能具体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七条
接受投诉或举报后,律师协会纪律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审查。投诉、举报属于下列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
投诉、举报对象不明确,无法联络投诉人、举报人或被投诉人的;
(二)投诉、举报材料线索含糊、事实不清,又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的;
(三)投诉事项已由法院、仲裁机构受理及正在审理的;
(四)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案件;
(五)不属律师协会职能范围内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纪律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投诉人、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如属于司法行政部门或其他律师协会管辖权的,应制作转移处理书随投诉资料送达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纪律委员会应当在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应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案通知书送达给投诉人:
(一)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材料具备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规定应受处分的;
(三)属于本律师协会管辖。
第二十九条
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律师协会。
对于省律师协会转办的案件,在结案后,应及时将处理情况报省律师协会。
第三十条
会员被投诉、举报立案后,纪律委员会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涉嫌违规的会员发出通知,责令其就被投诉的事项提交具有律师事务所签章的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责令其在合理的期限内到律师协会说明情况,回答质询。
被投诉会员包括被投诉律师和被投诉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会纪律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投诉、举报或移送的材料转给被投诉会员;在向被投诉会员调查时,也不得直接出示投诉、举报材料及其复印件。调查中确实需要当面核查的材料除外。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三十二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及律师协会纪律部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调查人员)负责投诉事项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和搜集有关证据。涉嫌违规的会员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
第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时应由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同时参加。在向律师行业之外的相关单位调查时,应出示律师协会公函。
第三十五条
调查人员的职责是:对投诉人投诉的事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能够证明被投诉会员有被投诉的行为或无被投诉的行为的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等证据材料,并做出书面调查报告提请纪律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不得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私下交往、接触,不得有接受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的宴请、礼物等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和处理本案的一切行为。
第三十七条
询问投诉人、证人或涉嫌违规的会员(以下统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第八章
审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纪律委员会可以成立若干个由三名委员组成的投诉处理小组,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调查人员应在调查取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送投诉处理小组审议。
第四十条
投诉处理小组审议案件采取合议处理的方式。审议时,可以通知被投诉会员到场陈述、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到场质证。被投诉会员或投诉人放弃到场陈述、申辩或质证的,不影响投诉处理
小组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投诉处理小组合议后,应制作处理意见书提交纪律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纪律委员会在对涉嫌违规的会员可能作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涉嫌违规的会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涉嫌违规的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纪律委员会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纪律委员会提出申请。
涉嫌违规的会员要求听证的,纪律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的7个工作日前向涉嫌违规的会员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涉嫌违规的会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会通知书》除直接送达外,可委托涉嫌违规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第四十四条
涉嫌违规的会员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涉嫌违规的会员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涉嫌违规的会员未申请延期或未按期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四十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投诉人、涉嫌违规的会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第三人组成。
听证会组成人员应当由纪律委员会委员担任。参与听证案件调查工作的纪律委员会委员不应担任听证会组成人员。
听证会组成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通知投诉人到场。投诉人放弃到场权利不影响听证会做出处理意见。
第三人是指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听证会组成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四十六条
听证一般不公开举行,但涉嫌违规的会员要求公开举行经批准的除外。
涉嫌违规的会员要求举行公开听证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能举行公开听证。
第四十七条
投诉人、涉嫌违规的会员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听证会组成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在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的陈述;
(五)审核听证笔录;
(六)按时参加听证。
(七)遵守听证程序;
(八)如实回答听证会组成人员的提问;
第四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会纪律、投诉人及涉嫌违规的会员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涉嫌违规的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处分的内容及其依据;
(三)涉嫌违规的会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投诉人、涉嫌违规的会员、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进行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涉嫌违规的会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六)双方证人在发言前必须宣读不提供虚假证明的承诺。
(七)涉嫌违规的会员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投诉人、涉嫌违规的会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签章。拒绝签字或签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四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组成人员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律师协会处分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纪律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十章
处分决定
第五十条
调查终结,纪律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违规行为显著轻微的,撤销案件或不予处分;
(三)违规行为严重,依据法律法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纪律委员会应当集体作出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五十二条
纪律委员会确定给予处分的,应当正式制作处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违规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所在律师事务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行业规范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决定;
(四)不服处分决定,可以申请复查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名称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
第五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由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签发,会长核发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送达违规会员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决定书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处分决定书除直接送达外,可以委托违规会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司法行政部门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第五十四条
送达处分决定书时,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取日期并签名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收时,可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后,交由受送达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代为签收,代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将处分决定书采用邮寄方式投递至受送达人住所地或惯常通讯地址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违规会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送达时,送达回执由律师事务所人员代为签收,代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五条
纪律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处分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第十一章
复查
第五十六条
省律师协会设立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查委员会”),负责受理复查申请和作出复查决定。
省律师协会纪律部门可以作为复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十七条
复查委员会由业内和业外人士组成。业内人士包括:执业律师及司法行政人员;业外人士包括:法律专家。
第五十八条
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兼任复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但兼任复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纪律委员会委员,不能参加其原负责调查处理的投诉案件的复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
复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决定。
复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六十条
复查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复查申请;
(二)审查申请复查事项;
(三)作出复查决定;
(四)其他职责。
第六十一条
受处分会员对纪律委员会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复查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
第六十二条
复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地址及电话等;
(二)作出处分决定的纪律委员会名称;
(三)申请复查的具体事实、理由、证据和要求等;
(四)申请复查的日期;
(五)纪律委员会处分决定书。
第六十三条
复查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复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请复查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下列情况不予复查:
1、不符合申请人主体资格;
2、申请复查已超过规定期限;
3、申请复查的事项不属于处分决定书的范围;
第六十四条
复查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复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复查书的副本送达作出处分决定的纪律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的纪律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复查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向复查委员会提交作出处分决定的有关法律和事实依据,并提交答辩书。逾期不作答辩的,不影响复查。
第六十五条
复查委员会可以成立若干个由三名委员组成的复查小组,对复查申请进行审议并作出复查决定。
第六十六条
复查小组审查案件时,可以通知申请人或作出处分决定的纪律委员会人员到场接受调查;申请人或纪律委员会人员不到场的,不影响复查小组做出复查决定。
第六十七条
复查小组在对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行业规范等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一)维持处分决定。复查小组认为处分决定对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责任区分适当,程序合法的,应当做出维持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二)补正处分决定。复查小组认为处分决定在程序上存在不足,应当作出原纪律委员会补正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三)重新作出处分决定。复查小组认为处分决定具有明显不当的,应当作出原纪律委员会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第六十八条
复查小组审议案件采取合议方式。复查小组意见一致的,制作复查决定书送复查委员会主任审核;意见不一致的或复查委员会主任不同意复查决定的,应提交复查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九条
复查委员会讨论复查案件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复查决定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七十条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作出复查决定期限的和需要提交复查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经复查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复查决定的期限。
第七十一条
复查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投诉人由纪律委员会查实并予处分的违规会员,因投诉调查、听证和处分执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违规会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事务所承担费用后可以向违规会员追索。
第七十三条
被处分会员收到处分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复查申请,或被处分会员收到复查委员会维持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书,处分决定生效。处分决定应自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执行。
第七十四条
处分决定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训诫处分,由纪律委员会3名委员组成训诫小组,在受处分会员所在律师所或在律师协会召开会议,由主持训诫会议的委员宣读《处分决定书》后,小组成员对违规会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
训诫时,受处分会员必须在场。受处分的为团体会员的,该团体会员负责人或其他合伙人必须在场。
(二)通报批评处分,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将《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向其管辖的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
(三)公开谴责处分,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将此违规会员受处分的行为及受处分的情况公开刊登在发行范围较大的报刊上或网站上。
(四)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由省律师协会将《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向各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并报全国律师协会,停止为该会员行使会员权利提供任何条件,同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会员的执业证照及吊销其执业证。
第七十五条
对会员做出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律师协会应在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或披露,必要时可在公开刊物上公示或披露。
(一)
通报批评的,在律师协会网站公示3个月。
(二)
公开谴责的,在律师协会网站公示6个月。
(三)
取消会员资格的,在律师协会网站公示12个月。
第七十六条
训诫以上(包括训诫)的处分决定应记入会员档案,其他处理情况应做工作记载。
第七十七条
市律师协会应在作出的处分决定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将会员受处分情况报省律师协会。
对省律师协会转办和督办投诉案件,省律师协会可根据案件情况要求市律师协会报告处理情况。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七十八条
对未构成处分,涉嫌违规的会员,律师协会可视情节作出谈话提醒、口头警告、责令检讨和责令改正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
对执业工作不严谨,可能发生违规行为的会员,律师协会应做出谈话提醒的处理,提醒其在执业过程中应引起注意,避免发生违规行为。
谈话提醒由律师协会秘书处纪律部门实施,由2名纪律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实施小组;会员应在接到律师协会谈话提醒处理通知书后3日内,到律师协会秘书处接受谈话提醒。
第八十条
对执业行为有不妥之处,但未明显违反有关规定的会员,律师协会应做出口头警告的处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口头警告由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实施,由1名纪律委员会委员和2名纪律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实施小组;会员应在接到律师协会口头警告处理通知书3日内,到律师协会秘书处接受口头警告。
第八十一条
对违规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律师协会应做出责令检讨的处理,责令违规会员向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书面检讨,检讨应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
会员应在接到律师协会责令检讨处理通知书3日内,将书面检讨提交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并由3名纪律委员会委员在场审核,并明确指出其违规行为,要求引此为戒。
第八十二条
对执业行为有明显过错的会员,律师协会应做出责令改正的处理,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未予改正的会员,应依照本细则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对接受谈话提醒、口头警告和责令检讨处理的会员,视情况应作出以下处分:
(一)会员一年内受到律师协会谈话提醒处理累计3次以上(包括3次)的,律师协会应对其作出训诫的处分。
(二)会员一年内受到律师协会口头警告处理累计2次以上(包括2次)的,律师协会应对其作出训诫的处分。
(三)会员一年内受到律师协会责令检讨处理累计2次以上(包括2次)的,律师协会应对其作出通报批评的处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中按日计算期限的,由第二日起计算。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各市律师协会已颁布的有关会员处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自广东省律师协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篇十一:律师听证意见书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目录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1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17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75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129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3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67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289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325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379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391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0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3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7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0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45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571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617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51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87543详目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第三章客户的开拓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第七章其他事项律师
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常年税法顾问服务第一节税
法解读与涉税实务培训第二节合同涉税审查第三节企业税务健康检查第四节担任税务机关法律顾问第二章律师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申请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区域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行业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四节律师提供相关税务风险控制法律服务第三章企业专项税务规划服务第一节企业投资税务规划第二节企业并购重组税务规划第三节企业上市税务规划第四节企业清算注销税务规划第四章国际税法服务第一节外商投资中国税法服务第二节中国企业“走出去”税法服务第三节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服务第五章个人税法服务第一节个人财富管理税法服务第二节员工计划与股票期权第六章税务争议法律服务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第四节税务行政诉讼第五节税务刑事诉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第三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第一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二节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第三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第五节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八节发行人的业务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二节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三节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节发行人股东
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第十五节发行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第十六节发行人的税务第十七节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第十八节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第十九节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第二十节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二十一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法律风险的评价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需确定的事项第一节申请主体的确定第二节商标的确定第三节商品的确定第四节商标查询第五节其他需确定的事项第三章申请文件的准备第一节一般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准备第二节特殊类型商标注册申请的附加文件第四章申请文件的递交第五章受理后的程序第六章商标注册后的注意事项第七章案件管理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合同的制作与审查第一节制作和审查的准备第二节技术合同的制作和审查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第一节技术开发合同概述第二节委托开发合同第三节合作开发合同第四节技术转化合同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一节技术转让合同概述第二节专利权转让合同第三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第四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五节计算机软件转让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第六节技术秘密让与合同与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第六章技术服务合同第七章技术中介合同第八章技术培训合同第九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第十章技术出资入股合同第十一章技术质押合同第一节专利质押合同第二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第十二章附则律师办理
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
章法律尽职调查的操作流程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审查第四章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联交易识别第一节关联方识别第二节关联交易类别识别第三节关联交易规模识别第三章约束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约束普通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三节约束国家出资企业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四节约束金融机构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五节约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六节约束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四章律师办理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节一般规则第二节普通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三节国家出资企业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四节金融机构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五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六节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章律师协助公司规范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节协助普通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二节协助国有企业及国有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三节协助金融机构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四节协助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六章附则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初步尽职调查第三章全面法律尽职调查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核查和验证第四章公司整理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基本问题及规范第三节其他重点问题及规范第五
章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改制流.
程第三节律师的主要工作第六章股份公司审计第七章股份公司规范及授权与批准第八章制作挂牌法律文件及申报第一节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二节参与或承担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撰写第三节参与其他申报文件的起草与修改第四节申报材料第九章涉及的其他重要法律文件第一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工作底稿第十章附则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申请宽大案件的律师工作第三章提起反垄断调查案件的律师工作第四章应对反垄断调查案件的律师工作第五章附则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初步调查与评估第三章事先商谈第四章集中协议的审阅第五章制作并提交申报文件第六章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与决定第七章其他注意事项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第三章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收集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法律风险识别与评估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法律风险应对第六章法律风险的监督改进第七章律师尽职调查第八章重大项目规范性文件体系建设法律服务第九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一般规定第二章立项审批阶段的法律服务第一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概述第二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及审批内容第三节律师在本阶段的工作内容第三章规划审批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政府投资项目规
划审批概述第二节律师在本阶段的工作内容第四章撰写社会稳.
定风险评估报告第一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概述第二节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五章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一节法律意见书概述第二节编制法律意见书第六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概念界定第三节法律依据第四节基本原则第五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指导范围第六节特别声明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项目招投标的具体类型第二节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第三章招标文件的起草与审查第一节项目招标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文件的起草第三节招标文件的审查第四章投标文件的审查第一节投标人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第二节投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审查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一节开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二节评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三节中标的合法性审查第六章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一节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审查的事项第二节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参考格式第三节出具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事项第七章争议的解决第一节异议投诉第二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第八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第三节概念界定第四节特别提示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模式第一节一般事项第二节项目建设模式第三章项目建设合同的签订第一节合同的类型第二节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节合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第四节与合同签订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章项
目建设合同的履行第一节项目咨询合同的履行第二节项目投资.
合同的履行第三节项目代建合同的履行第四节项目建设合同的履行第五章争议事项解决第一节一般事项第二节非诉讼与诉讼方式的选择第三节和解与调解第四节争议评审第五节仲裁和诉讼第六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概念界定第三节制定依据第四节律师参与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基本原则第五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指导范围第六节制度优势第七节评审方式分类第八节特别声明第二章拟定争议评审条款第一节争议评审条款的内容第二节评审规则的适用第三节争议评审条款的其他内容第三章成立评审组第一节选定评审组成员第二节签订《评审专家协议》第三节评审组的权力第四节评审专家的义务第四章评审组评审争议第一节当事人提交评审申请第二节被申请人答辩第三节评审组召开调查会第四节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第五节仲裁委员会核阅评审意见草案第六节书面更正和补充评审意见第七节评审程序终止及其他第五章评审意见的效力第一节评审意见的效力概述第二节评审意见生效第三节评审意见不生效第六章争议评审的报酬与费用第一节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收费原则第二节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第三节评审专家的报酬与其他费用第七章附则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诉讼买卖合同法律事务中律师的职责第一节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调查第二节买卖合同的起草第三节其他涉
及买卖合同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三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
人的职责第一节对基础事实的审查第二节证据审查第三节诉讼请求的确定第四节起诉和应诉第四章附则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损害赔偿权利人和责任人的确定第三章权利人利益分配第四章损害赔偿责任人之间的责任认定第五章赔偿数额和证据要件第六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和证据要件第七章刑事附带民事的特殊规定第八章有关保险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九章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章附则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受委托第三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的一般事项第一节诉前准备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起诉和应诉第四节一审庭审第五节二审庭审第六节再审庭审第七节和解、调解第四章律师代理具体类型的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案件第二节沿海、内河水路货物运输案件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案件第四节船舶碰撞案件第五节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第六节船舶油污及海上设备海洋污染案件第七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第八节其他海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第五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仲裁案件第六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执行案件第七章附则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前述第二节商业秘密第三节商业秘密与公司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关系第四节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第二章商业秘密管理第一节目标、模式和评价第二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节建立规章制度第四节人员管理第五节合同管理第六节公
关管理第三章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第一节商业秘密的属性第二节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第三节经营秘密的权利归属第四节商业秘密权属纠纷第四章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各类合同第一节合同的起草与修改第二节企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第三节竞业限制协议第四节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组织之间的保密协议第五节技术秘密合同第五章商业秘密纠纷的前期处理第一节事实调查与分析第二节律师声明与律师函第三节谈判第六章民事救济的共同问题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管辖确定第三节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第四节鉴定与评估第五节开庭准备第六节庭审第七章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法律业务第一节合同诉讼要点第二节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第八章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法律业务第一节侵权诉讼的要点第二节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第四节商业秘密不侵权诉讼第九章商业秘密行政法律业务第一节行政救济要点第二节作为权利人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第十章商业秘密刑事法律业务第一节刑事救济综述第二节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刑事自诉人的代理人第四节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第十一章附则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1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3第三章客户的开拓/6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9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11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13第七章其他事项
本指引的制定目标为对律师从事企业1.1第一章适用及定义/14.
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基本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平衡,并在服务社会、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作为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等方面的提示。
1.2本指引的性质本指引系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的操作指导性文件,供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时参考。
相关服务内容可参见《律师业务目录》。
本指引无强制性效力,尤其不作为判断律师执业过错的依据。
1.3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相关定义本指引所使用之下述术语,非经特别说明,其定义如下:1.3.1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聘请,指定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法人、其他组织、个体等企业,在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期间提供多方面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参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1.3.2企业法律顾问,指合法开办及依法存续,接受本指引所提及的民事主体聘请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1.3.3顾问律师,指接受聘请后的律师事务所所指派的,为聘请方提供具体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但不包括不具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助理。
1.3.4聘请方,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等
本指引述及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象。.
1.4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服务对象本指引的适用范围,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授权范围之内以及未禁止范围之内,以企业法律顾问形式向企业提供的各类法律服务。
其中包括:1.4.1为组织形式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提供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其从设立、经营管理期间到终止时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经营、变更、上市、清算、解散等过程中的所有法律事务。
1.4.2为自然人或个体企业、合伙企业、家庭生产承包户等经营性活动及管理行为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以及为其他非企业民事主体,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1.5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目标律师为客户提供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律师的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素养、工作技能为基础,通过各种方式的执业行为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解决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应努力传播法律风险意识,帮助客户提高法律风险预见、控制和解决的能力,以最大限度实现客户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以及风险损失或风险控制成本的最小化,并促进客户法律风险意识、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
1.6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律师在法律顾问服务中的具体
包括从服务关系建立起至服务关系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作,止的服务期间内,所有以法律顾问形式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1)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及建议;(2)审查、修改、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书、文件;(3)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4)审查、修改、起草企业的规章制度;(5)参与重大决策,并就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6)为客户提供法律知识或法律事务处理技能培训;(7)应客户要求关注特定领域法律法规的发布和修改;(8)办理客户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1.7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可分为在约定期间和工作范围内对客户各类法律事务提供不再另计时间及工作量的综合性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以及为完成某项具体法律事务或在约定期间内只负责某类事项的临时法律顾问,以及就某一类专门法律问题提供顾问服务的专项法律顾问。
具体的法律顾问服务实现过程中,可分为提供上门服务的顾问模式以及由客户上门提交工作指示的顾问模式,以及远程服务和定期到场服务等模式,具体以当事人的需求以及事务所的律师及助理资源情况而定。
1.8法律顾问的计费类型法律顾问的计酬标准基于工作质量要求、总工作时间、工作的时间成本、工作的其他费用成本等进行核算,法律顾问服务的收费形式有以下几种可供选择:1.8.1常年法律顾问,可按固定服务期间在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收取固定费用,对于范围以外的其他服务在合同中约定为另行收费;
常年专项顾问,即在固定服务期间仅对客户某一领域的法1.8.2.
律事务提供顾问服务并收取固定费用,对于其他服务或另行收费事项按合同约定执行;1.8.3专项法律顾问,在固定的服务领域按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完成具体项目服务,并收取固定费用。
除此之外,律师可在收取固定费用的同时约定工作时间上限,超过部分按不同费率收费。
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2.1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原则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为中心,按客户的工作指示及时介入,通过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参与决策、设计解决方案、参与事务处理过程等方式,尽可能通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的方式避免客户损失及不利影响的扩大,或以合法手段尽量扩大其收益。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及遵守律师职业操守为底线,拒绝为企业的违法行为或取得违法利益的行为提供服务。
2.2对法律环境及行业状况的关注由于法律规范体系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中,因此律师应当充分注意到客户所涉行业相关法律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治理、市场交易、税收等法律规范的变化,以确保工作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及时性甚至前瞻性。
同时,还应关注社会、经济等形势所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变化,以便为客户提供更为实际有效的服务、提醒客户预防相关的法律风险。
对客户行业的关注律师应充分关注或研究律师职业之外2.3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关注法律规范对该行业的知识结构、工作方法等要求,以便于更好地理解客户需求、完善知识结构和服务方式、扩大服务范围和深度,促进客户法律事务处理水平的提升和自身工作技能的提升及工作经验的累积。
2.4保密义务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于接触、了解到的各级国家秘密、客户商业秘密,以及不宜公开的信息、个人隐私等,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该等义务既属于法律规范、行业行为准则所要求的义务,也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具体义务范围及承担方式除依前述规范规定外,还应严格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相关条款履行。
2.5律师服务中的风险控制律师在关注客户的法律风险及法律安全的同时,应充分关注自身服务环节中可能出现的执业风险,发现可能存在风险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律师应严格按照律顾问合同的规定及授权权限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且在提供服务时不得从事与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以顾问律师身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谋取私利。
律师以书面方式提交工作成果,其文字内容应措词严谨、考虑周全,避免因文字表述不当而引起歧义或成为工作过失甚至成为追究执业过错的依据。
2.6避免涉及客户内部冲突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个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应当关注客户内部的部门之间、过程中,冲突,并在实际工作中尽最大可能避免因卷入相关冲突而影响判断的独立性和解决方案的客观性。
当面临客户内部不同意见时,应当理解并向冲突各方解释,顾问律师为企业服务,只能以依法代表企业或依授权代表企业的一方的意见为准。
2.7服务团队的协作受指派的顾问律师必须是已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未经指派的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律师助理人员除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外,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
以团队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明确团队各成员之间的分工,以及共同的服务标准、工作质量标准、工作接口,并及时确定具体的责任人和及时通报制度,避免因工作质量控制和沟通上的缺陷而影响客户利益。
2.8尊重同行顾问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于在工作中涉及的其他律师,均应保持应有的尊重和礼仪,相互配合、充分沟通和协商,以顺利完成各自应对客户完成的工作,不应以任何方式贬低同行的工作方案及业务能力。
对于工作方案的优化及工作失误的处理,应尽量建议客户保持谅解和通融。
2.9行业形象的维护如因服务所必须,在遇到其他律师为同一客户提供的服务存在工作缺陷时,应当尽最大可能避免直接指责
更不应因借机质疑其执业能力等行为损过错,其他律师的过失、.
害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如需解释,则以客观描述加法律背景或解决方案后果分析等方式实现,或以提出优化解决建议的方式供客户选择。
2.10疑难问题的处理在为法律顾问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如涉及自己并不熟悉的业务领域,或遇到疑难问题,应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导向,通过虚心向本所同事或律师同行请教,或通过业务交流、问题论证等方式,为客户寻求最佳解决方案,避免因业务技能或专业法律知识的缺失而导致执业过错。
2.11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的处理顾问律师应当明确,法律顾问服务系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承办律师系事务所指派完成具体的服务工作。
因此,当为客户服务过程中涉及客户与事务所的利益冲突时,或可能给事务所带来非正常风险时,应当及时通报律师事务所以便于协调和防范风险。
顾问律师在为客户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时,应当遵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客户的开拓3.1对目标客户的关注律师对于潜在客户,可通过关注其企业行业特征、商业模式、产业链前后端、行业发展趋势,以及企业发展战略、发展目标、成长历史、经营业绩、产品或服务品牌、知识产权、业务范围等,以便了解目标客户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制订适宜的营销策略。
除分析相法律服务需求的发现在分析潜在客户的需求时,3.2关行业的法律规范体系及企业涉及的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税法等共同涉及的法律规范体系外,还应关注企业曾经出现过的问题、同行业其他企业曾经出现过的问题、处理法律事务的偏好等,便于了解其具体的法律服务需求、可能需要的法律事务类型,以便于服务合同洽谈的顺利进行。
3.3法律服务的创新由于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过程中,而社会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在不断向更高的管理和战略层面发展、向更深的操作层面延伸、向更宽的行业及领域跨度交叉,因此鼓励律师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的知识结构并参考《律师业务目录》中列举的内容,不断创新、开发新的业务领域。
同时,还可结合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和其他领域的业务创新,不断探索新的法律服务模式,以更为丰富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3.4法律服务的专业化为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鼓励律师法律服务向专业化发展,即在特定的专业领域和细分市场向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服务并减少同业竞争的同质化。
3.5避免不正当竞争律师在开拓潜在客户和营销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及律师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开拓方式的正当性,避免以不正当竞争或虚假宣传等方式争取客户。
3.6客户业务的取舍律师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自身的业务领域、工作经验、工作时间等,综合考虑是否有充分的能力和资源
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必要时考虑以整所团队对外合作的方.
式,或在征得客户同意后与其他所律师共同提供服务的方式,避免因能力或其他方面的限制而影响服务质量并导致律师执业风险。
3.7法律顾问服务的投标对于以招投标方式确立法律顾问服务关系的客户,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了解相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结合自己的资源水平、业务经验等实际情况决定收费标准以及是否参与,避免因恶性竞争而导致成本过高或因工作经验等原因无法胜任相关工作而导致的执业过错。
3.8利益冲突审查律师在与客户签署法律顾问合同前,应根据《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由律师事务所按利益冲突审查的要求,审查是否与律师事务所的现有客户存在利益冲突,尤其是核对现有客户的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中有无利益冲突方面的特别约定条款,避免因利益冲突而产生执业过错。
对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潜在客户,应遵照法律规范、律师行业规则以及与客户间服务合同的规定执行,对于依据前述内容仍旧无法界定的,可采取披露、签署谅解备忘录等方式处理。
3.9服务内容的梳理及确定顾问律师应与客户充分沟通,展示法律服务的价值、启发其对法律服务的认识、发现其法律服务需求,并引导客户明确具体的法律服务需求,以及法律顾问服务的方式、范围、要求等,并可在服务合同中明确。
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方式,可分为常规服务、上门服务、派
出服务、巡回服务、远程服务等方式,因不同服务方式的成本不
同,应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加以考虑。
3.10法律顾问服务事项的确定法律顾问合同是律师事务所与客户建立法律服务关系并指派顾问律师完成工作所达成的一致,也是客户与律师事务所建立的权利义务体系。
常规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可参考各地律师协会的推荐文本。
法律顾问的报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顾问律师不得直接从聘请人处收取任何报酬。
但可在合同中约定,顾问律师在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必要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由聘请方承担。
其他如基本费外的减免或增加条件等,也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法律顾问合同应当由聘请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并通过正规渠道支付款项、提供发票。
3.11对聘请方单位的了解律师事务所在与聘请方签订企业法律顾问合同前,应对聘请方资信进行调查或核实,调查核实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依法成立、合法存续;(2)目前的基本状况;(3)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4)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5)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6)具体的联系人、通信地址等。
如果涉及自然人,还应了解其国籍及居住地(以证、照为准)、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顾问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12条款:(1)事务所的名称、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以及双方的住所地、通讯方式等身份事项条款;(2)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工作地点、顾问律师、授权范围等,必要时还可增加工作量、服务质量等要求;(3)法律顾问合同履行期限及起止时间,法律顾问费用的种类、金额及支付方式,以及法律顾问合同是否续签等;(4)各方的违约责任,以及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时的处理以及损失承担方式;(5)双方为履行法律顾问合同而必须具备的硬件条件、工作接口、指定联系人,以及需要常驻现场办工时的办公条件要求等条款;(6)解决争议的处理原则及解决方式,合同中止及终止的条件、最终处理时的法院管辖、合同的生效等条款,尤其要明确无固定期限的法律顾问合同的解除条件。
除上述常规工作内容外,其他非常规类型的法律顾问服务,如各类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应与聘请方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式、收费方式等问题,以便于合同的履行。
3.13对于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律师应当在签订企业法律顾问合同时提醒聘请方双方的工作交接事项,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包括但不限于以风险提示书等形式提醒聘请方关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的风险:(1)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仅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有权拒绝为实施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行为提供服务;(2)
聘请方应就其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依据、证据、文件的真实
性等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受聘方一般不作真实性方面的实质性审查;(3)聘请方提交处理的法律事务,应当提供明确的工作目标、质量要求、完成时间等工作需求指示,并预留足够的工作时间。
第四章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4.1对聘请方情况的了解律师从事法律顾问业务,应通过聘请方网站、宣传册等关注聘请方的基本情况,并同时关注其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以及与该企业、该行业相关的法律环境状况,以便于更深入地提供适合聘请方或其行业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
在确定法律顾问服务关系后,顾问律师应尽快熟悉聘请方的内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内部组织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以便了解其法律服务需求及管理习惯。
4.2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律师应当理解,许多客户存在的问题是系统问题而非个案问题,因此应当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以便在直接处理法律事务的同时能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理解企业的需求或工作成果质量标准,并尽可能使解决方案便于企业操作和实现其发展目标,从而为律师业务开拓更为广阔的空间。
4.3对工作任务的明确在接受聘请方的工作指示时,除具体的工作内容外,还应与聘请方明确工作目标、完成时间、质量标准、内容要素,以及相关事务的背景情况、处理中的主要风险、主要
防控目标等,以便于充分满足当事人的服务要求。.
4.4工作质量的确定及控制顾问律师应按聘请方的工作指示和需求确定完成工作的质量。
通常情况下,应以实现聘请方工作目标为导向,完成相关法律事务并确定相关的工作质量标准。
同时,视当事人的接受程度,以合适的方式表述及提交工作成果。
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听取顾问律师的工作汇报、定期走访聘请方征求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顾问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方协商另行指派顾问律师,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工作质量。
4.5法律问题的调研顾问律师在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意见前,应当充分了解所交办事项的预期目标及背景资料,并通过充分的法律调研以及必要时的尽职调查,以便在充分认识、理解法律环境的前提之下,为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找出解决之道。
顾问律师的法律调研应充分注意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强制性质量标准等不同层面的合法性要求,以确保结论的准确性。
4.6必要的尽职调查在为聘请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一般对聘请方所提供的资料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不作实质审查,但聘请方所提供的其他方的文件除聘请方申明外,应当视需要进行相关审查。
如有必要,对涉及其他方身份事项、资产状况、法定资格或
资质等事项,应当通过尽职调查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但具体视聘请方需求而定。
4.7专业人员及专业知识顾问律师对于法律顾问工作中涉及的专业知识,应建议聘请方交由聘请方相关部门解决,律师的意见仅供参考且相关意见并非律师职责,以免引发执业风险。
对于法律顾问工作中涉及的与技术人员的合作,应当明确相关技术问题以技术人员的解释为准,律师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4.8法律顾问服务的配套工作律师事务所为聘请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应注意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服务体系,从商务礼仪、工作技能、文档管理、聘请方接待维护等制度建设和业务培训,以及工作流程、文书格式等方面的标准化等质量控制,以确保服务质量的标准化以及自身整体实力的提升。
4.9工作记录及档案管理顾问律师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应当记录为聘请方提供服务的交办事项、工作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成果等相关事项,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便于不断积累工作经验,以及总结后提高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
4.10法律顾问工作的报告顾问律师可定期或在年度法律顾问服务终了时,或单项法律顾问服务终了时,以工作成果报告的形式将工作记录整理成工作报告等方式提交给聘请方,便于说明工作情况、工作量情况等,供下一阶段合作时的调整收费参考或工
作改进依据。.
4.11执业风险的防范顾问律师在履行法律顾问合同期间,应严格依据合同规定提供法律服务,避免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因工作过失、过错而造成顾问单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
同时,律师应不断改进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以确保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对于顾问单位的系统性问题,应建议其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流程、文本体系等管理手段加以解决。
4.12非法要求的拒绝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但对聘请方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拒绝,以避免聘请方及律师陷入更大的风险,并维护职业的尊严。
同时应解释相关违法行为的后果,并建议顾问单位遵守法律规定,以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5.1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对于聘请方所遇到的突发性的法律事务,如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故、影响巨大的媒体报道、情绪激动的投诉、肢体冲突等,顾问律师应
当协助聘请方.
篇十二:律师听证意见书
风险代理合同15篇风险代理合同1甲方:
乙方:山东XX
甲方与乙方因一事发生纠纷,特委托乙方律师风险代理。
甲方与乙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达成如下风险代理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指派张晖东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
其在调解、审理、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并设法达成实现债权的结果;
2、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3、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6、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
7、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8、其他委托人授予的权利。
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项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承办甲方委托的事项,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全部与该案件有关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依约支付相应的费用。
乙方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
案件需要财产保全时,担保物由甲方提供。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现实债权,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
四、本案诉讼请求标的为x元。
乙方负责垫付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
乙方按从对方或法院执行庭实际收回金额的30%收取案件代理费(如收回10000元,律师代理费为3000元),在案件进展过程中按照各次回款数额分次结清。
如收回实物,按法院执行庭核定的实物金额30%的比例收取甲方代理费。
甲方在收取款项(或实物)的同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甲方不支付代理费的,乙方可从收回甲方的款项中扣除或对实物行使留置权。
五、诉讼过程中,未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甲方另行委托他人代理、单独撤诉、单独与
自行和解或擅自解除双方风险代理合同,视为乙方完成代理任务,甲方应按照第四条约定诉讼请求的数额和约定代理费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拖欠代理费用的,每日按应付代理费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律师代理案件的所付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更体现为对其知识和技能的运用。
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法律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意见,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及对案件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最佳渠道及方案
的选择。
七、发生争议应按诚信、公平、合理原则处理,可调解也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双方有互为对方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争议诉至媒体。
八、双方提倡使用书面方式,口头行为不具有对抗书面材料的效力。
九、风险提示:以下风险可能导致败诉、案件久拖不决、无法执行等不利后果。
1.个别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滥用裁量权;
2.被告(第三人)丧失清偿能力或下落不明;
3.被申请人无财产或无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
4.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不提供原始证据或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甲方应当认真阅读本
风险提示并充分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合同的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并全部收回钱物止。
本案终结后,如甲方继续委托乙方申诉等,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山东XX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风险代理合同2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方因与之纠纷,委托山东XX律师作为代理人,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方的委托,经协商,双方就如下事项达成一致:
一、受托方指派述纠纷中的第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并参与与本案有关的法律事务。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如下内容:
1、参与听证会以及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
2、向当事人就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3、出席法院的审判、调解等诉讼活动;
4、向法院出具律师代理意见书;
承办律师因故不能出庭的,受托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于事前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二、委托方应向受托方叙述真实案情,并提供有关证据,受托方发现委托方未能阐述真实案情时,有权终止代理。委托方同意,如因上述原因引起的本案终止,将支付已发生的律师费和办案费(膳宿费、差旅费和通讯费等);已经支付的费用不再退回。委托方中途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及发生的办案费。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基于委托方对真实案情的如诉讼过程中,委托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本案全部诉讼标的的30%支付受托方的律师费。
四、相关费用的支付:
以下费用应由当事人预先支付:
1、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翻译费、复印费办案费用。
2、律师参与听证、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会等鉴定费用以下费用应由当事人另行支付:
1、异地(________区以外)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办案费用。
2、案件的送达、邮寄、公告等相关费用以及相关机构必要的查询、鉴定费用。
五、受托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详见委托书)
六、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关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风险已向委托人充分阐述,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或撤销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风险代理合同3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委托方):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李西涛律师担任
案件
的代理人,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1、委托事项:
2、在调解、审理、执行程序中,乙方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减少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的权利。
3、有权代为接受款项和实物。
三、委托代理期限为委托事项完成时止(包括判决、调解、甲方擅自撤诉及案外和解等)。委托事项及权限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四、风险代理费用支付方式及其他涉讼费用承担。
1、委托事项完成,甲方应及时将赔偿净数额的30%支付乙方作为风险代理费用;
2、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陈述案情,提供真实证据,妥善保管好有关证据原件,如甲方丢失证据原件或因其他原因拒不按乙方要求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致使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者;或者甲方擅自放弃实体或程序上的权利,做出不利于委托事项行为的;仍应按约定标的的30%向乙方交纳代理费用,并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
3、委托事项完成,如果甲方持有赔偿净额拒不及时支付乙方代理费,应视为甲方严重违约,乙方应加倍支付风险代理费用,并承担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4、双方之间代理费及违约金的约定是双方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和显示公平的成分,双方应认可是合法约定,该约定受法律保护。
5、案件所涉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检索费以及乙方在办案中的食宿、交通、文印、工商查询等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财产保全时担保所需款物由甲方提供。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不误所办案件的前提下,有权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但要保持通讯畅通;
2、如发现甲方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捏造证据,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回;
3、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代理费,则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4、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正当途径维护甲方合法利益。乙方因过错造成的损失应于赔偿;
六、乙方律师代理案件所付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更体现为对其知识和技能的运用。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法律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意见,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及对案件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选择。
七、甲方如实陈述案情及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是绝对的。如因陈述不实,前后不一;或对于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证据,甲方不提供、迟延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取证线索;或提供的取证线索不是切合实际的;或被取证着拒绝出证;或以律师的勤奋勉慎无法取到;或法院拒绝以职权取证等而使案件审理结果对甲方不利,其结果由甲方自负。
八、甲方败诉的风险乙方已明确告知。律师不得向甲方及经办人做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甲方对乙方律师关于案件的分析预测不得理解为做出了这种承诺。
九、未尽事项应按诚信、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之,可调解也可起诉,双方有互为对方保密的义务。
十、本合同自双方或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按指印后生效。一式二
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代表人:
乙
方:河南***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李西涛律师
**年
月
日
风险代理合同4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
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西石门铁矿、浙江正宇矿业有限公
司、浙江正宇矿业有限公司盛龙项目部
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劳动仲裁或诉讼事宜。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韩学谦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全部与该案件有关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现实债权,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并设法达成实现债权的结果;
2、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3、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6、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
7、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8、有权就本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用留置案件款或物。
9、其他委托人授予的权利。
五、经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收取代理费用。
甲方支付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乙方不垫付任何费用。甲方应付乙方的代理费按劳动仲裁决定书或调解书确定的数额的5%给付乙方;或按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调解数额5%付给乙方。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代理费等全部退
还给甲方;
七、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单方放弃请求、和解、撤诉或与案件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代理费依案件总标的额参照第五条约定的比例收取;
八、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约,乙方所支出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并支付案件标的额50%的违约金;
九、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除因本案的客观需要外,乙方律师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十、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代理律师各执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月日:
风险代理合同5委托人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特委托上海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处理,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为本案和解、一审、二审及执行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乙方在承办律师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项时更换承办律师。
二、乙方必须忠于甲方的委托,切实履行代理义务,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时出庭或参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甲方就本案指定代表其履行配合、协助义务,并负责与乙方保持联系,其联系电话为甲方确保上述联系电话准确、有效,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查取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代为处理执行相关事宜。
五、甲方应当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上诉费等诉讼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乙双方约定本案被告方所赔付的律师费归乙方所有。乙方除收取被告方赔付的律师费外,甲方还需按照实际获得的全部赔偿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如果不足¥________元,则按照¥元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七、甲方应在实际获得赔偿款的当日以现金的形式向乙方全额支付律师费,否则,甲方除应向乙方支付应付的律师费外,还需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应付律师费数额的____%.
八、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自行和解结案或单方终止合同的,甲方仍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如甲方未达到伤残级别的,则乙方只收取¥元律师费。
九、本合同非依约或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需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另行书面确认,否则无效。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承办律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授权代表):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地址: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风险代理合同6〔
〕
代字第
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一案,特委托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处理,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本案和解、一审、二审及执行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乙方在承办律师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项时更换承办律师。
二、乙方必须忠于甲方的委托,切实履行代理义务,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时出庭或参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甲方就本案指定
代表其履行配合、协助义务,并负责与乙方保持联系,其联系电话为:,甲方确保上述联系电话准确、有效,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查取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代为处理执行相关事宜。
五、甲方应当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上诉费等诉讼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乙双方约定本案被告方所赔付的律师费归乙方所有。乙方除收取被告方赔付的律师费外,甲方还需按照实际获得的全部赔偿
款的%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如果不足¥
元,则按照¥
元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七、甲方应在实际获得赔偿款的当日以现金的形式向乙方全额支付律师费,否则,甲方除应向乙方支付应付的律师费外,还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应付律师费数额的%.
八、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自行和解结案或单方终止合同的,甲方仍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如甲方未达到伤残级别的,则乙方只收取¥
元律师费。
九、本合同非依约或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需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另行书面确认,否则无效。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承办律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风险代理合同甲方:
乙方:
甲方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乙方委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准备材料,配合法院强制执行及由执行衍生的诉讼等与清收债权有关的司法程序。
1、案由:执行
案号:
2、对方当事人:
3、标的额: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或助理配合完成有关工作;
2、乙方律师应采取积极的合法的方式,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的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根据调查、搜集到的线索,及时向甲方报告,并依法做出判断,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根据执行机关的要求,及时配合执行,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执行进展情况;
5、乙方应该按照乙方的承诺,及时地向甲方提供除法院已经查封外的、甲方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各种与执行有关情况、文件和资料;
6、乙方保证代理执行追回的债权的案款以货币形式划入甲方账户,若执行到的是股权、实物或其他非货币形式的,则以通过拍卖转化为货币形式且扣除转换成本后的净货币为支付代理费的基数;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第四条
代理费用
1、执行代理费用按法院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30%计算;
2、乙方根据双方约定,向甲方开具规范的收费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3、本案为全风险代理,故乙方为办理本案而发生的实际成本,诸如差旅费、查找财产线索所发生的费用等均已包含在代理费用内,甲方无义务另行支付。即甲方在案款到账前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因本次执行代理为全风险,在甲方收到执行款项前乙方需要投入大量智力和劳务。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中途撤销对乙方律师的全权代理执行委托,或者甚至甲方收到执行款项后拒绝履行本合同。
第六条
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半年,自20**年12月20日至20**年6月19日。到期后双方可根据案件执行实际进展情况,另行商议是否续签合同。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20**年
月
日20**年
月
日
风险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甲方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委托
事务所的律师(以下简称乙方)风险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作为为甲方的代理人,乙方可根据工作安排需要更换代理律师。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全部与该案件有关的资料并保证其
真实性。如甲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乙方有权中止代理,并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成立并生效,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或终止本合同,除非乙方有重大过错。
五、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依法由甲方先行垫付。本合同实行风险代理,即乙方在办案之前及办案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在甲方实际收到赔偿款后,再收取代理费。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案件代理费用按如下标准收取:
(一)若甲方通过诉讼程序,则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取证费等一切案件相关费用按实际到位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20%收取;甲方于收款当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二)若甲方在起诉前经乙方律师指导达成和解或者在交警部门达成调解的,则甲方须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费(大写:贰仟元整)。
六、甲方应在获得赔偿款之时应立即向乙方支付全部代理费,否则,甲方除须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收取代理费的支出外,还须按应付代理费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承担违约金,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结案之日止,包含和解、调解、第一审、第二审、执行等阶段。
八、本合同经双方共同确认,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其他。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风险代理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就其所承包的____________________起诉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甲方决定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该案委托乙方律师进行风险代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x律师、**x律师、**x律师为甲方一、二审阶段的风险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利益,切实履行代理义务,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
三、甲方必须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证
据和相关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虚构或隐瞒事实,有权终止代理,并视为代理目的的实现,依约向甲方收取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
1.甲方委托乙方为本案诉讼全过程的代理人。
2.乙方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五、律师代理费及交纳方法:
1.甲方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x元整(此款不包括乙方应交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案件执行费等),甲方在本案件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全部代理费。
2.诉讼过程中,乙方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正常收取的诉讼费、评估鉴定费、实际执行费等相关费用除外)。
3.乙方承诺甲方在此案中胜诉并使判决书所确定之款项得到有效执行,甲方全额支付约定的代理费。
4、若乙方未能实现上述承诺导致甲方败诉,则乙方将不收取所约定的代理费。
六、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甲方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并按和解内容执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
七、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视为乙方全部代理义务完成,甲方须按诉讼请求额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八、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的,甲方须按乙方应得代理费用承担每日**的违约金。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案审理并执行终结止。
十、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仲裁委仲裁。
甲方:x乙方:**
20**年**月x日**x20**年**月x日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均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风险代理合同1________律师第____号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乙方(受委托人):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地址: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甲方与____________一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以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风险代理。甲方与乙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达成如下风险代理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委托代理人。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师之外委托第三人代理或处理法律事务的,应当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委托第三人,视为乙方已经完成全部受托任务,甲方承诺按照约定的标准全额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二、乙方律师必须严格依法、勤勉尽责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如果甲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结果,利用乙方律师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发现甲方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依约支付律师服务费用。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依约所收取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向甲方追偿尚欠所约定的代理费用和相关损失。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立案,代为出庭,代为陈述事实,代为举证、质证,代为参加法庭调查、辩论,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执行款项及财物,代为通过非诉讼的方式案外和解、收取款项等。
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项时,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承办甲方委托的事项,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五、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现实债权,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
六、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律师风险代理费用及相关办案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数额约定如下:
1、本案诉讼请求标的为____________元。乙方按从对方或法院执行庭实际收回金额的____%收取案件代理费(如收回________元,律师代理费为____元),在案件进展过程中按照各次回款数额分次结清。如收回实物,按法院执行庭核定的实物金额____%的比例收取甲
方代理费。甲方在收取款项(或实物)的同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甲方不支付代理费的,乙方可从收回甲方的款项中扣除或对实物行使留置权。
2、甲方同意将全部回款直接汇入乙方帐户,甲方同意乙方扣除约定律师代理费用后,将甲方款项汇入甲方本人开户账户;
3、甲方向乙方预交手续费人民币________元整,于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该费用收取后不退回不扣除。
4、下列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
因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文件制作、资料汇总、复印、市内交通、国内通讯、差旅费、查档费、诉讼费等费用;应由甲方承担或甲方同意承担的其他费用。
七、乙方代理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甲方处理受托法律事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八、甲方向乙方代理律师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时,应当向乙方代理律师说明。乙方代理律师有义务为其保密。
九、诉讼过程中,未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甲方另行委托他人代理、单独撤诉、单独与自行和解或擅自解除双方风险代理合同,视为乙方完成代理任务,甲方应按照第四条约定诉讼请求的数额和约定
代理费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拖欠代理费用的,每日按应付代理费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乙方律师代理案件的所付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更体现为对其知识和技能的运用。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法律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意见,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及对案件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选择,应由乙方律师决定,甲方不得干涉。
十一、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受托法律事
务处理终结止(包括:和解、抵销、甲方决定放弃委托事项、执行终结及撤销诉讼等)。
十三、甲乙双方如一方要求解除或补充或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协议。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承办律师: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风险代理合同1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就其所承包的____________________起诉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甲方决定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该案委托乙方律师进行风险代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律师、______律师、______律师为甲方一、二审阶段的风险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利益,切实履行代理义务,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
三、甲方必须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虚构或隐瞒事实,有权终止代理,并视为代理目的的实现,依约向甲方收取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
1.甲方委托乙方为本案诉讼全过程的代理人。
2.乙方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五、律师代理费及交纳方法
1.甲方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此款不包括乙方应交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案件执行费等),甲方在本案件执行完毕之日起_____天内支付全部代理费。
2.诉讼过程中,乙方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正常收取的诉讼费、评估鉴定费、实际执行费等相关费用除外)。
3.乙方承诺甲方在此案中胜诉并使判决书所确定之款项得到有效执行,甲方全额支付约定的代理费。
4.若乙方未能实现上述承诺导致甲方败诉,则乙方将不收取所约定的`代理费。
六、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甲方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并按和解内容执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
七、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视为乙方全部代理义务完成,甲方须按诉讼请求额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八、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的,甲方须按乙方应得代理费用承担每日______的违约金。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案审理并执行终结止。
十、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______仲裁委
仲裁。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均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风险代理合同12(20)浙安律民代字第
号
甲方(委托人):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人):,身份证号:
住
址:
电
话:
乙方(受委托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
地
址:
委托代理人:
手机:
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以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风险代理。甲方与乙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达成如下风险代理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律师、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委托代理人。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师之外委托第三人代理或处理法律事务的,应当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委托第三人,视为乙方已经完成全部受托任务并实现债权,甲方承诺按照约定的标准全额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二、乙方律师必须严格依法、勤勉尽责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如果甲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结果,利用乙方律师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发现甲方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依约支付律师服务费用。甲方不积极提供被告信息和本案证据材料的,责任在甲方。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依约所收取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向甲方追偿尚欠所约定的代理费用和相关损失。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起诉、立案,代为出庭,代为陈述事实,代为举证、质证,代为参加法庭调查、辩论,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执行款项及财物,代为通
过非诉讼的方式案外和解、收取款项等。
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项时,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承办甲方委托的事项,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五、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现实债权,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
六、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律师风险代理费用及相关办案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数额约定如下:
1、本案诉讼请求标的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按从对方或法院执行庭实际收回金额的30%收取案件代理费(如收回10000元,律师代理费为3000元),在案件进展过程中按照各次回款数额分次结清。如收回实物,按法院执行庭核定的实物金额30%的比例收取甲方代理费。甲方在收取款项(或实物)的同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甲方不支付代理费的,乙方可从收回甲方的款项中扣除或对实物行使留置权乙方也有权对实物进行变卖,所得的款项扣除律师费和必要的费用后转交给甲方。
2、甲方同意将全部回款直接汇入乙方帐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瑞安罗阳支行;开户名: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帐号:330000929),甲方同意乙方扣除约定律师代理费用和必要的费用后,将甲方款项汇入甲方本人开户账户。
3、甲方向乙方预交手续费人民币________元(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于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该费用收取后不退回不扣除。
4、下列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
因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文件制作、资料汇总、复印、市内交通、国内通讯、差旅费、查档费、诉讼费、申请保全、执行布控等费用;应由甲方承担或甲方同意承担的其他费用。
七、乙方代理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甲方处理受托法律事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八、甲方向乙方代理律师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时,应当向乙方代理律师说明。乙方代理律师有义务为其保密。
九、诉讼过程中,未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甲方另行委托他人代理、单独撤诉、单独自行和解或擅自解除双方风险代理合同,视为乙方完成代理任务,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诉讼请求的数额和约定代
理费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拖欠代理费用的,每日按应付代理费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乙方律师代理案件的所付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更体现为对其知识和技能的运用。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法律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意见,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及对案件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选择,应由乙方律师决定,甲方不得干涉。
十一、风险提示:以下风险可能导致败诉、案件久拖不决、无法执行等不利后果。
1、个别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滥用裁量权;
2、被告(第三人)丧失清偿能力或下落不明;
3、被申请人无财产或无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
4、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不提供原始证据或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5、诉讼内容或标的物违法;
6、其他情形:如第三人行使抵押权或可能存在的夫妻共同债务。
十二、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时,甲乙双
方同意由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受托法律事务处理终结止(包括:和解、抵销、甲方决定放弃委托事项、执行终结及撤销诉讼等)。
十四、甲乙双方如一方要求解除或补充或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协议。
十五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
承办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风险代理合同13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因纠纷一案,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全权处理此案,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特达成如下代理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办
的全部事宜(包括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
二、甲方必须及时为乙方出具
所需的所有相关手续,并须以书
面形式向乙方全面、真实陈述本案的基本事实。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本代理合同。
三、乙方必须勤勉尽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四、本合同生效后,除依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终止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取证、提起诉讼、调解、执行并收取执行款;代为谈判、签订和解协议或还款协议、收取欠款;代为以其他非诉讼方式处理委托事项。
六、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与丙方及本案其他当事人协商处理所委托事宜,或擅自委托其他代理人办理本合同所约定委托事宜。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视为乙方已全面完成所委托事项,乙方有权按%向甲方收取代理费。乙方必须维护甲方利益,保证甲方债权诉讼时效的延续性,否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欠款金额的30%)。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代理费支付方式:
1、甲方签订合同时不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为完成本代
理事项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非诉讼费用)均由乙方垫支。
2、乙方代甲方收回丙方所欠货款后,甲方应在收到每一笔欠款后三日内按所收回欠款金额的%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委托事宜终结止。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风险代理合同14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因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
一、代理事项: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包括:前期调查;参与调解;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该项代理权行使前应经甲方书面认可);提出上诉;申请强制执行,代为接受、处分执
行款物。
三、代理方式:风险代理,即甲方不预先支付律师代理费用,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根据约定比例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四、代理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甲方按执行回款物价值的2、执行回款物后,乙方有权优先扣除相应律师费用。
五、其他费用说明
1、乙方为代理本案所发生的调查费、公关费、交通费、全部由乙方负担。
2、执行失败,乙方无权收取代理费。
3、如执行房产或其他经甲方同意的非现金财产,则由甲方负担评估费、过户费等涉及债权实现的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正常收费。
4、诉讼程序中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等必要费用由甲方依法缴纳。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案件进展程度。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必要协助和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律师有权根据委托权限,依据事实和法律自行安排执行
活动。
2、乙方应定期向甲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执行回款物到达乙方账户后,乙方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交付甲方,不得侵占甲方的执行款项。
3、乙方应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执行中遇有重大事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并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被执行人隐瞒、转移财产,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八、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所收取的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单方终止委托事项,需按诉讼标的额的10%向乙方律师支付律师费。
九、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止(含:一审、二审、执行程序)。
十、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十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风险代理合同15甲方: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清收债款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清收债款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业务和工作范围是:
1、对甲方受托设计项目实施完成后,建设方(设计委托方)历年拖欠甲方债款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并针对不同的项目制订明确、具体的清收方案;
2、协助甲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审查尚未实现债权的合同书、协议书以及涉及债权追索的其他文书;
3、代理甲方为实现债权而进行的诉讼、调解、仲裁、执行以及案外和解;
4、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时指派承办律师。
5、针对具体案件及其具体事宜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收费标准。
6、若甲方遇有其他法律事务,可随时通知乙方到甲方办理,乙
方应尽职尽责的予以协助办理。
三、甲方应如实陈述案情,须提供相应债权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一般不改派具体案件的承办律师。甲方承诺乙方为甲方的唯一代理方。
五、乙方在办理委托事项期间及委托事项办理终结后,对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陈述及在工作中所知和可知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泄露因从事代理行为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其他甲方保密事项,并不得在其他场合或其他案件中使用或提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
六、未经甲方书面正式同意,乙方不得放弃对所诉讼、调解、仲裁、执行以及案外和解案件债务人的权利要求。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怠于履行代理义务等行为。
八、代理费支付办法:
l、乙方代理收回的为现金,按回收额的%提取代理费,收回现金进入甲方帐户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2、经甲方同意收回实物的,以经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评估值的%提取代理费。
前列收费标准的浮度,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框架内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确定。
九、上述律师代理费包括委托代理的费用和报酬,含代理人报酬及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资料费、翻译费等其他代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若因办案需要,须对债务人资产委托评估、拍卖、鉴定所发生的应当由甲方或债务人支付的费用等不在上述定义的代理费之内。
十、乙方应将其营业执照、收费许可、收费标准、参与人员执业证书等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十一、本协议的期限暂定二年。自二00六年
月
日至二00年
月
日。期满如一方没有提出解除,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甲
、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主协调律师: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