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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3篇

时间:2022-12-19 17:45:03 来源:网友投稿

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3篇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二类费支付明细部分建立项目二类费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安全预评价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费测绘费招标代理费招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3篇

篇一: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二类费支付明细部分建立项目二类费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安全预评价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费测绘费招标代理费招标交易服务费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其它与前期工作有关的费工程建设费用支付台帐建立项目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质量监督备案费安全施工措施费一类费监理费安全验收评价费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费室内空气检测防雷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

  代建项目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业务,使代建业务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项目部应当针对各代建项目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第2章代建项目的组织保障第3条公司代建业务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公司项目管理部应当成立项目部,委派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第4条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由项目经理配置项目各项资源,对项目负责。第5条项目经理应当本着“职能齐全、人员精干、身兼多职、一专多能”的原则提名选聘项目经理部成员,组成工程项目管理层。项目部人员配置经项目管理部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2章代建项目的管理职责第6条公司各项代建项目应当与投资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严格

  履行代建合同中代建单位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第7条项目部项目经理应当结合本制度,针对代建合同中代建单位

  应履行职责组织制定具体代建项目的管理方案。

  第3章代建项目计划、统计及台帐管理第8条代建项目管理计划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项目部应当根据投资单位要求编制代建项目各环节的管理计划,编制完成后报项目经理审批后执行。若管理计划需要报送投资单位审批,项目部需按投资单位规定执行相关报批程序。第9条代建项目管理台帐1)项目部应当针对代建项目特点与投资单位要求,建立电子台帐,由专职(或兼职)岗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完善。2)代建项目管理台帐主要内容为:①项目建设程序登记表从项目立项(备案)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的关键结点进行记录。②项目招投标情况登记表主要统计各项目(标段)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安装等招标公告时间、资格审查方式及公告结果时间、开标时间、投标单位及报价、中标单位资质及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质量监督及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等。

  ③工程建设大事记包括项目前期发生的重大方案变更、会议纪要等事件,统计内容为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存在问题等。④二类费支付明细(部分)建立项目二类费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安全预评价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费、测绘费、招标代理费、招标交易服务费、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其它与前期工作有关的费用。⑤工程建设费用支付台帐建立项目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质量监督备案费、安全施工措施费、一类费、监理费、安全验收评价费、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费、室内空气检测、防雷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⑥安全检查、文明施工检查台帐。⑦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台帐。⑧会议纪要、简报台帐。⑨图纸台帐。⑩项目管理台帐第10条代建项目管理简报项目部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帐及时汇总各项数据,形成代建项目管理简报,提交项目经理审阅分析。若管理简报需要报送投资单位审批,则项目部需按投资单位规定执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4章代建项目实施的监督与协调第11条为落实各项管理计划,项目部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实行旁站监督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第12条旁站监督时,项目部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对监督时发生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应当填写整改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若现场管理人员无法确定处理方案时则应当请示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批示。现场人员应当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现场单位落实处理意见。第13条项目部应当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1)项目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代建管理计划中的各项指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项目部安排相关人员对代建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记录。2)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现场各单位协调解决。3)旁站监督与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由监督、检查人员填写整改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若无法确定处理方案时则应当请示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批示。4)现场人员应当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现场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并形成文字记录。第14条项目部对代建项目中的各项协调事项采取现场协调与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现场各单位与投资单位多

  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协调与处理的指导文件。

  第5章代建项目重点环节的审核第15条项目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研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第16条项目部在组织代建项目招标时,应当严格执行合同对象选择程序选聘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第17条项目部支付前期费用时,应当先执行内部请款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提供相应的合同及附件。由相关人员记录前期费用支付台帐与合同台帐并及时与财务核对。若需向投资单位请款的款项支出,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要求进行请款,投资单位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帐与并定期与投资单位核对。第18条严格执行项目计量支付审核制度。项目部应当由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中期支付申请中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第19条严格执行工程为变量审批程序。项目部应当由专业人员参与工程变更初审,安排相关人员参与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量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6章代建项目的合同管理

  第20条对投资单位以名义签订的合同,项目部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材料一并提交投资单位审批。

  第21条对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项目部应当按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按投资单位相关规定,及时向投资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第7章代建项目档案管理第22条项目部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岗位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项目部应当结合本办法和具体代建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第23条项目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第24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中规定的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第25条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第26条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由项目部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并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要求进行相关移交手续。

  第8章附则第27条本制度由项目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第28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公布执行。

  

  

篇二: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doc版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项目代建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项目代建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沧区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以下称代建)活动的招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外装饰装修工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供水、排水、燃气、

  DOC版本

  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代建招投标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四区的代建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超过300万元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需要代建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政府及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项目代建实行全部工作容发包方式组织实施。第六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但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以下单位可以做为项目代建单位参加投标:(一)代建单位资格按照代建项目性质,分为房屋建筑类、市政基础设施类。1.房屋建筑类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资质之一:壹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壹级及以上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甲级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监理综合资质;综合经济专业、建筑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同时具有甲级造价咨询资质、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房屋建筑专业甲级建设工程监理资质中两项及以上资质。2.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资质之一:壹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壹级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甲级市政公用设计资质;监理综合资质;综合经济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同时具有甲级造价咨询资质、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市政公用专业甲级建设工程监理资质中两项及以上资质。壹级及

  DOC版本

  以上园林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园林设计资质且同时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可参加单独园林

  绿化项目投标。

  (二)以下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作为代建单位参加投标:

  1.市政府及部门直属的具有投资职能的政府投资公司;

  2.从事本行业具有项目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3.具有项目管理职能的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且仍持有国有股份的从事项目管理的企

  业。

  以上单位需具有建设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代建投标:(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业务的;(二)上三年度发生过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三)按照市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市场主体考核办法有关条款,被停止承接代建的;(四)不按财政部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或不配合、阻挠项目预算评审或预算未经评审擅自实施的;(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代建单位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以下任一执业资格: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工程咨询师;项目投资管理师等。项目负责人中标后实行押证管理制度,确保到岗到位。

  总投资额(不含征迁费)2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代建单位应配备项目总工程师,项目总工

  程师技术职称及从业年限应不低于项目负责人标准。项目代建机构应由规划、工程(包括土建和安装)、材料设备和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技

  术负责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等任一项执业资格或省工程类专业书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及项目代建机构成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人员,且必须到位,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当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其证件须与前任项目负责人的证件共同存放在招投标管理部门。更换项目负责人后,该项目造价完成大于等于三分之二的作为前任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造价完成小于三分之一的作为后任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总工程师及代建机构成员变更应当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报名时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于开标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变更,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和业绩不得低于投标报名时的项目负责人等级和业绩。

  第十一条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工作必须依法进入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DOC版本

  第十二条项目代建公开招标的公告实行公开发布制度。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管理信息

  网发布,公告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同时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代理项目具体情况编制招标公告。第十三条投标人提供的单位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证明材料应能够充分证明本办法评分标准所要求事项。因资料容不齐全或自相矛盾导致对应业绩的有效性或真实性无法判断的,对应分值不予记分,弄虚作假的将被拒绝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四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本办法作为代建单位须具备的条件。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主投标人。单位注册资本金情况、单位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等计分项以主投标人为主,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联合体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得分,按主投标人考核分乘60%加其他联合体各方得分的平均值乘40%计分。

  第十五条经过评审之后下达的工程项目预算,应作为建设

  单位招标控制上限,不得突破;招标价超出预算的,作废标处理;

  部分工期要求紧的项目,预算评审可与项目代建招标同步进行,

  支出预算下达后,方可组织开标;抢险和应急等工程按照市政府

  确定的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评分标准中的有关业绩等的期限界定为:工程竣

  工日期以备案文件中的验收日期为准;获奖工程以获奖证书发证

  日期为准;材料、设备采购以合同交付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评分标准中的同类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界定。同类工程是指投标单位作为代建单位时代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同类工程应只界定工程类别、建筑面积(项目造价)、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和产品型号中的全部容或者其中的部分容。同类工程建筑面积和项目造价的界定应不多于或者少于招标规模的30%。

  第十八条评分标准中的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第十九条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九家以上的,建设单位可通过资格预审(评分标准详见附表1)根据总得分情况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九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九家及以下的,应当准其全部参加投标。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按时参加投标,逾期投标的,招标人将按规定不予受理。第二十一条代建招标其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按投标代建费总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省建设工程评

  DOC版本

  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组成为5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分标准详见附表2),

  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投标书中商务标书部分得分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认定。投标书术标书部分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各自打分。技术标书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打分去掉最高分和去掉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应当对所评出的每一项得分负责,以各评委对每一投标人评出的得分去掉最高和最低后的平均值为基数,多于或者少于基数20%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其理由。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出两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选择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第二十七条中标结果自开标之日起3个工作日,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依据招投标程序选定代建单位后,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在签定合同15日,到项目所属的招投标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存档。

  代建合同应当至少明确以下容:代建围、代建标准、代建时限、质量目标、安全生产目标、文

  明施工责任、造价控制、保修期服务、代建费用、奖罚原则、合同中止条件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所代建的项目不得再委托。

  第二十九条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活动招投标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2日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

  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资格预审评分标准

  项目

  分数

  评分标准

  项目负责人

  单位荣誉

  类似工程经验

  注册资金

  上两年度获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个人奖项(以荣誉3证书原件为准)得2分,获得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个人奖项(以荣誉证书原件为准)得1分,最高计3分。

  上两年度连续获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进单位荣2誉称号的得2分,少1年扣1分,扣完为止。(均以获奖证书

  原件为准)。

  单位上五年度组织实施过已完工同类工程(以代建项目确认文

  9

  件或市发改委下达的计划文件、项目管理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或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等原件为准)每个

  项目3分。最高得9分。

  单位注册资金达到300万元得2分;注册资本金与国家规定的6注册资本金相比每增加10%得1分(不足10%不计),最高计4

  分。本项满分6分。

  DOC版本

  国际管理体系认证

  单位市场主体考核分

  项目负责人考核分

  合计

  1单位通过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否则不得分。

  8

  依据资格预审当日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代建市场主体管理考核情况计分,最高8分,低分不限。

  6

  依据资格预审当日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代建市场主体管理考核情况计分,最高6分,低分不限。

  35

  附件2

  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招标评标定标标准

  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

  商

  务单位资信

  标水平与注

  书册资金

  65

  最终报价按规定计取得3分,每让利1%加1分(不足1%不计),最高5

  计5分。

  净资产与注册资金相比每增加5%加1分(不足5%不计),最高加2分

  (以投标单位上一年度最新审计报告为准,否则不得分)。

  5注册资金达到300万元得1分,投标企业注册资本金与国家规定的注册

  资本金相比每增加10%得1分(不足10%不计),最高计2分。本项满分

  3分。

  单位业绩16上五年度组织实施过已完工同类工程(以代建项目确认文件或市发改委

  DOC版本

  及

  下达的计划文件、项目管理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或

  荣誉

  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等原件为准)每项3分。最高计12分。

  上三年度获得过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进单位荣誉的,得1

  分。上五年度承担的代建类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项

  的,得2分;获得过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项的,得1分;

  以上奖项得分以最高奖项得分为准,最高计4分。

  管理体系认证

  1单位通过ISO9000认证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项目负责人

  上五年度有同类工程业绩的,每项得2分,最高计至6分(以中标通知8书、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原件为准)。上三年度获得副省级及以上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个人荣誉的,得2分(以证书原件和表彰文件为准)。

  项目班子其他成员

  项目班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5分。高于招标文件要求,配置高级职10

  称或建设类国家注册师的每人得1分,最高计5分。

  市场主体考核分

  按开标当日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代建市场主体考核计分,最高12分,12

  低分不限。

  负责人考核分

  按开标当日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代建市场主体考核计分,最高8分,低8

  分不限。

  技项目代建

  术方案

  标

  总体代建规划方案科学合理可行,得2分;与项目周边邻里及项目外部8的协调办法、步骤合理可行,得2分;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安全事故控

  制措施得力,得2分,创建文明工地措施得力,得2分,不足之处由评

  DOC版本

  书35

  重点、难点分析及应急预案质量控制

  进度控制

  投资控制

  组织机构验收、结算移交及质保期工作方案

  委根据标书情况酌情扣分。项目开工前的工作容分析全面,无遗漏,得2分;项目开工前各项工作3的办理计划及时间控制合理并具备可操作性,得1分;不足之处由评委酌情扣分。

  项目实施重点、难点分析透彻、准确,得2分;解决方案具有可操作性6

  得2分;应急预案详细完整,且具有可实施性,得2分。

  质量目标满足招标人要求得1分;质量控制计划可行、质量控制点设置4

  合理、得2分;治理质量通病措施得当,得1分。进度计划横道图绘制合理,有劳务计划安排,得1分;工期目标满足招标人要求,进度控制体系严密,进度控制目标分解合理,进度控制点设5置合理,得2分;工期目标控制计划合理,保证措施得力,总进度计划明确,得2分,不足之处由评委根据标书情况酌情扣分。项目各阶段(前期、实施、竣工决算全过程)投资控制分析准确、合理、4透彻,得2分;各阶段控制措施得力、可行、科学,得2分,不足之处由评委根据标书情况酌情扣分。2项目组织结构设置合理且满足本项目需要,得2分。

  验收、结算及移交工作方案详细完整,得2分;项目移交后质保方案详3细完整,且具有实施可行性得1分,不足之处由评委根据标书情况酌情

  扣分。

  DOC版本

  合计

  100

  注:1、各条款涉及的资质、证书、文件、报告、证明、认证等均以原件为准,否则相关评分项目不得分。

  2、项目代建管理费按市财政局《关于规政府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青财基【2003】78号文)执行。

  DOC版本

  

  

篇三: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

  (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参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

  (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规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三)负责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代建项目的管理第七条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研、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第八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奖罚办法等。第九条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代建工作管理月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第十条代建项目工程结算。自项目总体竣工或单项竣工验收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第十一条代建项目财务决算。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第十三条代建项目账户的设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第十五条集团总部及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审查审计。

  第五章代建管理费第十六条代建管理费列入工程成本,一般为项目概算总投资或代建合同标的额的3-5%,具体比例根据工程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

  定。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分期预提,待项目完成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对代建管理费进行结算。

  第六章奖惩规定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及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第十八条集团应加强代建项目的监审工作,代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第十九条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十条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核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预算有余,建设单位按节余资金的2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第二十一条为鼓励多建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对获得省优(含)以上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给与代建单位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有双方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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