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兴文秘网为您提供优质参考范文! 工作汇报 思想汇报 发言稿 主题教育 教案设计 对照材料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内容10篇

时间:2022-12-20 10:30:04 来源:网友投稿

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内容10篇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内容  XX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XX市农村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内容10篇,供大家参考。

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内容10篇

篇一: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内容

  XX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的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XX市交通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大修;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的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理和保护。第三条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护、保证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XX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由XX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畅通。

  (2)制定、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

  (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养护.第七条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组织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三章养护管理

  39006985E類278436CC3泃。?2507961F7懷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九条乡政府所管养的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行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保证全乡乡村道路

  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第十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

  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乡政府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养护公司或专业养护机构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油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砂砾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工程处理。1.乡道(含群养县道)大中修及2万元以上的水毁工程由乡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财政局和交通局现场核实,市财政局评审,乡政府作为业主进行实施,工程费由市财政出资。2。村道的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作“一事一议”上报,工程费用由村委会筹资50%,市财政补助50%,由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业主进行实施。第十四条乡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第十五条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依法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经乡管理站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告知村民。第十六条农村道路的绿化由乡管理站和市交通局负责规划和实施。乡政府种植的乡道树木归乡政府,其收益主要用于乡道养护;属村委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的管理实行检查、考核、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三章路政管理s238255D11崑264196733朳33117815D腝362428D92趒22570582A堪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绿化,由乡管理站会同市交通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

  第二十四条乡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

  第二十五条乡管理站负责协助市交通局对乡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二)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三)实施公路巡查,保护公路路产,发现破坏、损害、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四)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五)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村道由所在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道的安全和通畅,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市交通局的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317777C21簡6283746ED6滖cSN2605765C9旉$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道口、砍伐路树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乡管理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按照“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积极拓宽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1。市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初预算,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运行;2.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中包含的民工建勤工资、义务工日工资和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3。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4。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向受益群众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财政补助资金。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与监督(一)市财政拨付的专项养护资金,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要加强本乡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村民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二)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村、社道路养护资金,由村委会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如通过项目整合了其他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在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上应满足其被整合资金的使用规定.(三)汛期或因自然灾害致使乡道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乡政府及时组织物力、财力、人力迅速抢通保通,乡道损毁特别严重的应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市交通局及

  时约请财政及相关部门人员并经现场确定整治方案经市财政评审后,下达灾毁恢复工程资金计划,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村道原则上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抢通及恢复。

  第三十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日常检查考核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方案,经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向乡政府下达和拨付养护管理补助资金。乡政府按对各村、社的考核结果分配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乡管理站每月对各村养护组的巡查记录及村道养护情况(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等)进行检查。每半年对全乡乡、村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乡管理站应及时向乡政府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问题督促村养护组立即整修,保持全乡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每季度对乡道、村道养护人员进行考评,对考评优异的人员适当进行奖励,对考评较差的人员通报批评或者调换,充分调动养护人员的积极性。第三十二条乡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对各村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各村在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安排、管理、使用、到位情况以及公路养护管理落实情况、公路路况改善情况等方面予以考核并据此分配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经乡管理站检查认定,村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所在村管理组予以奖励:(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二)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a2167754AD咭243565F24弤269506946楆336488370荰367738FA5辥286516FEB濫

  (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四)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六)村道养护管理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经乡管理站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在村管理组处罚:(一)经检测,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无明显提高者,扣发计划列支养护经费的20%—30%;(二)发生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以上的,追究村支书和村主任的责任,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三)全年列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低下,造成道路通行能力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责令村委会筹资整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四)路政案件未能及时上报,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XX乡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二: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内容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维护管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部门编制,经**批准后实施。**市、**区、**区、**县、**县、**县的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县级交通部门编制,经县(市、区)**批准后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县道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区负责组织编制乡道、村道年度养护计划。第九条**市、**区、**县、**县、**县行政区域内的县道养护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县道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镇)**负责组织实施乡道养护和村道大、中、小修工作。村庄日常维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市场化。大修、中修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但应急修理项目除外。小修和日常维护可由维护责任单位决定。责任维修单位应当与维修运营单位签订维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条款,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和质量保修制。保修期不得少于一年。第十四条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作业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安全标志;使用车辆作业时,应在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避让。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实施。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土地、砂石料场、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等,由县(市、区)、乡(镇)协调解决。

  1

  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的,责任养护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布绕行路线。

  第二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道路管理。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市交通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交通部门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预算资金和**省拨付的补贴资金组成。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预算,报同级**审查后纳入同级**年度预算。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城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预算由**区编制,纳入年度**预算。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补贴标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补贴资金数额和**专项预算资金、养护里程和技术状况确定。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应当统筹安排上级拨付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预算资金,并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测算支付。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第四章道路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和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工作。

  2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农村公路上设置警示、禁止、指示等标志、标线。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的;(二)从事建筑活动的;(三)摆摊设点、设置市场和各类经营场所;(四)脱粒、晾晒谷物、堆放物料和设置其他障碍物;(5)道路引水灌溉挖沟;(六)焚烧秸秆、堆肥、倾倒垃圾和泄漏污物;(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轴重质量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道路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第二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坏农村公路路面的机械不准在道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程度给予赔偿。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其他与公路有关的工程,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征得公安**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第二十九条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立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三米。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农村公路

  3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载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的;(二)堆放物料、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的;(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四)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篇三: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内容

  杨梅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乡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切实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真正发挥农村公路的功能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六盘水府办函[2018]31号文件精神,经乡政府研究,特制订本乡农村公路养护活动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要求,必须确立“建、管、养”并举的理念,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以县为主、群众参与”原则,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全面构筑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系,通过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有序开展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力争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二、工作目标加强和规范各村严格按照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标准开展日常工作,及时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与维修、制止侵害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活动领导小组,指导全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活动工作:

  组长:王瑞(乡党委副书记)喻长勇(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副组长:马武怀(乡党委委员、人大**)李彩云(乡党委副书记)雷明林(乡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兵(政府副乡长)黄维新(武装部长、政府副乡长)孔繁强(政府副乡长)

  成员:祝东(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支明艳(安委办工作人员)

  祝楠(杨梅村支书)

  马仕如(杨梅村主任)

  刘纯举(姬官营村支书)

  杨志祥(姬官营村主任)

  耿和祥(幕尼克村支书)

  耿连勇(幕尼克村主任)

  张明友(台沙村支书)

  赵勇(台沙村主任)

  赵颜(光明村支书)

  张明祥(光明村主任)

  彭燚(白牛村支书)

  徐学义(白牛村主任)

  赵泽林(乡交管站协警)

  马莲卫(乡交管站协警)罗毅(乡交管站协警)朱堂宇(乡交管站协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孔繁强具体负责全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活动的动员部署,监督检查及总结评比、考核工作。指导各村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及其设施保护工作。各村民委员会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公路养护工作,由各村民委会与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四、养护标准及人员配备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组织贫困群众参与公路管护,以每四公里一人公路管护专人完成以下工作。1、保持公路及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证行车安全、舒适、畅通。2、路面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积水、积雪等,清除的杂物不能堆积在路肩上,以保持沿线的清洁。水泥路面应定期清除缝内多余的添缝料,以保持其伸缩性能。

  3、路肩平整、坚实、整洁、无杂草、坑洼、堆积物,与路面的接茬平顺。

  4、排水设施无淤积,保证路基、路面不积水。雨中应上路巡查,及时清除堵塞物,保证水流畅通。

  5、及时清扫、清除桥面杂物,疏通泄水孔,保持桥面整洁、排水畅通。

  6、涵洞构部件完好,要保持水流畅通,进出水口洞内无堵塞、淤泥现象。

  7、沿线标志及安全设施齐全、醒目,无破损。8、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按照规范因地制宜搞好绿化。五、养护管理职责(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职责1、公路管理站要加强公路养护工作,落实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登记、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落实养护配套资金和养护质量考核。2、及时上报各类养护报表,做到数据准确,齐全完整。3、督促村安排责任心强、任劳任怨的贫困户人员担任专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并对养护管理员进行严格管理,实行工作考评制。4、加强巡查,积极协助公路管理站查处各种破坏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对本辖区内公路路产、路权侵害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上报市路政管理部门。5、协助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农村公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二)村委会职责1、各村要安排责任心强、任劳任怨的贫困户人员担任专职公路养护管理员,并签定养护合同和安全合同,对村域内农村公路进行专业养护。2、要安排村干部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在农村公路两边5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构造物,在公路上乱堆、乱放物品和设置路障等现象,要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乡公路管理站。3、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公路绿化工作。4、发现危险路段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如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阻断,零星塌方单处50立方米以下、路基缺口单处10立方米以下(不包括砌筑挡土墙)等路段,必须组织人员配合农路管护人员及时清除、填补,确保交通安全;超过以上标准、损毁严重的路段,要立即上报乡农路办,以便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5、负责对村民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三)公路养护人员职责1、应根据不同技术等级标准、不同的路面要求,严格按照交通部门有关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公路养护。2、进入汛期前,要按照标准对路基进行全面整修。进入汛期后,要进行边坡杂草修剪,使杂草与边坡间平顺适应,边坡坡面平顺、坚实。因雨水冲刷形成的缺口应及时修补、夯实。3、所养护路段发生险情时,应及时报告村委会,配合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属于小范围塌方、损毁情况的,必须及时清除、填补,确保交通安全。4、如有发现群众侵占路面等现象要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村委会。5、要严格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施工,养护作业区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标识,施工现场要文明施工,为通行车辆和行人提供方便。六、养护资金来源、使用1、资金来源: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乡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2、资金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上级财政养护资金的70%用于道路管护人员的基本工资,每半年根据平时督查检查和评比考核情况进行发放,10%用于考核,20%用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严重塌方、损毁的修补。3、除日常养护外的其他养护工程包括公路的中修、大修、改善工程以及当年发生的较大水毁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损坏抢修和修复工程,采取专业化养护。资金由乡向交通局争取补助,先由乡和村自行垫付,保证公路畅通。七、检查、考核

  为确保养护工作顺利进行,做到职责分明,乡对各路段养护工作责任主体和养护人员实行立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路管理站不定期进行养护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定期检查每季一次,年终时综合二次检查结果和日常巡查情况,结合县级交通部门每年的农村公路养护评比考评结果,对各养护路段养管工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拨付农村公路保养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养护工作做得好、被评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由乡给予相应奖励。对养护工作较差的路段,群众有投诉,达不到道路养护考核要求的,全年养护资金扣拨30%,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于群众反映强烈、长期达不到道路养护考核要求的路段,要求村委会立即调换养护管理员。八、工作要求1、完善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公路管理站要切实发挥作用,结合各村实际,完善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各项工作制度,规范管理和运行各项工作。2、健全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加快建立“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道路管理体系,各村要以每四公里配备管护员1名,原则上要保持专职人员相对稳定,如出现人员变更要及时向交通管理站汇报。3、畅通信息,及时上报情况。各村要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完善对策举措,总结优质经验做法,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提高工作针对性和时效性。4、创新形式,做实宣传教育。各村要充分利用会议、广播、公示栏、宣传单等形式,定期不定期深入农户,认真宣传公路法律法规,形象生动做好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公路法律法规意识。5、加强巡视,做好全面排查。各村要认真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巡查制度,记录好巡查日志,及时调查、鉴定公路各种病害,加强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制止各类侵占、污染、挖掘公路和损坏、破坏公路路产等违法行为,处置并消除乡村公路的安全隐患。

  附件:1.杨梅乡通村通组公路管理与养护目标考核办法2.杨梅乡通村通组公路管理养护日常检查考核表3.通村通组公路明细表及管护人员名单

  附件1

  杨梅乡乡村公路管理与养护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乡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全面提升乡村公路路况和服务水平,保障公路桥涵安全、畅通、整洁,根据《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通组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六

  盘水府办函〔2018〕31号)及县政府领导批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乡乡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工作,考

  核对象为各村。第三条由乡管理管理站对各村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进行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2018年终对各村的考核分数挂钩。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程序第四条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考核内容为乡村公路范围内的公路养护管理。具体分为乡村公路路域环境治理、路面病害、桥梁养护、安全应急保障等工作。第五条目标考核采用上级部门考核、乡级督查考核、日常检查考核综合评定。

  上级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养护管理综合检查,对我乡的农村公路进行检查评分,如因各村工作不力造成杨梅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年终对各村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二)乡级督查考核由乡公路管理站开展不定期巡查,将巡查发现的问题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发给各村,限时整改。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并返回图片视为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到位,每督查一次,在对各村的考核总分数中扣分,扣完为止。(三)日常检查考核每季度随机抽取各村乡村公路1公里为被检路段,每次不重复,按照日常检查考核表的标准进行评分。第六条正在改造或大中修施工路段不纳入日常检查考核。判定标准为施工路段的条件是施工招标工作已结束,施工合同已签订,开工令等手续已办理,现场有实质性开工迹象。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按照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公路管理站根据各村当年公路管理养护情况统筹安排使用,由乡财政所负责资金使用监管。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九条本办法由镇交通管理站负责解释。

  

  

篇四: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内容

  古浪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建设项目后续管护制度

  我镇2010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道路硬化建设项目已全

  部竣工,为了确保项目工程发挥长期效益,让农民长期受益,克服“重

  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管护”的问题,做到建管结合,落实管护

  主体和相关责任,特建立管护制度。一、管护人员的确定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受益

  人口轮流管护制度,以家庭为单位或以每户人口为单位由各村按实际情况而定。

  二、管护责任的落实管护人员确定后,自即日起就必须按时对所管护地段进行管

  护。如有群众反映没有到位,村支两委及村民议事小组必须进行调查处理,督促管护人员迅速履行管护责任,对拒绝履行的,应立即更换管护人员。村民议事小组不定期检查管护情况,每半年向村支两委汇报管护的落实情况,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三、管护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及道路用地上从事以下活动:

  1)路面平直无杂草,保持畅通;2)10吨以上货车、履带式机械行驶;3)路面上打场、晾晒谷物,碾压铁皮、炉渣;4)堆放建筑材料,倾倒垃圾、杂物和废土;5)沤粪积肥,挖坑去土,挖沟饮水;6)排放废水和有毒有害物质,抛散矿物石料、油污和有毒物质;7)摆摊设点;8)其他有害行为。

  四、创新管护运行机制(1)制定并认真落实奖惩制度。对损坏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按照谁损坏谁维修的原则,督促行为人及时维修或赔偿,经检查后仍不维修或赔偿的,按照“村规民约”进行相应处罚。(2)落实公益事业项目管护人员,并通过一事一议办法给予适当的管护报酬。五、搞好项目建成后管护的宣传工作各项目自然村、组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横幅、宣传材料等形式,对项目设施管护的重要性进行宣传,提高项目区农民的认识和

  管护的自觉性,做到家喻户晓,形成人人爱护公共设施、管好公共设施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设施的利用率。

  

  

篇五: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内容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年度农村公路商河县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干线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范文最新推荐------------------------------------------------------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

  1/17

  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范文最新推荐------------------------------------------------------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第十四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

  3/17

  者公示绕行路线。第三章养护管理资金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三条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范文最新推荐------------------------------------------------------

  (二)从事建筑作业活动;(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六)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第二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第二十九条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

  5/17

  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立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三米。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载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的;(二)堆放物料、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的;(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

  ---------------------------------------------------------------范文最新推荐------------------------------------------------------

  (四)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电工班是综合楼管理的一个重要技术部门,负责综合楼各项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及维护、保养、检测等事项。为确保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特制定如下制度:一、聘用制度   1、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

  7/17

  规。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始终保持高度一致;   2、服从领导,严格按要求操作各项设施;   3、熟练掌握水电维修、维护和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4、严格管理好综合楼的水、电,做到不浪费水电;   5、及时向后勤管理中心汇报综合楼的水电运行状况;   6、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各种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避免因管理维护不善而发生相关事故。二、岗位职责   1、负责全综合楼水、电及有关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管理;   2、定时或不定时对综合楼进行有关巡检,确保水、电、电梯、空调、广播、监控、阴井管道等重要设施的正常运转,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并提出整改意见;   3、负责监督安全用电,随时检查用电情况,发现不符合用电规定或擅自接线、装灯用电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拆除;   4、提出采购日常维修材料及配件的意见;   5、妥善保管有关器材和维修工具。工具和器材

  ---------------------------------------------------------------范文最新推荐------------------------------------------------------

  不外借;   6、按要求按时倒闸操作。三、工作制度   1、在局后勤管理中心领导下,负责综合楼水、电及有关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指导使用等;   2、坚守岗位,严格执行管理中心的考勤、考核制度;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节约使用器材和原材料;   4、坚持巡检工作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力避长流水、长明灯的现象发生;   5、热爱本职工作,树立爱岗敬业思想、态度和蔼、随叫随到、维修及时、保证质量;   6、保管好维修工具,工作间各种器材摆放有序;   7、工具和器材丢失或损坏者,照价赔偿;   8、搞好工作间的清洁卫生。四、值班制度   1、水、电工值班实行24小时不空档工作责任制;   2、保证值班室经常有人,电话、手机畅通;   3、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分解任务、巡检

  9/17

  设备、事故处理、打扫卫生等;   4、认真做好巡检记录、工作日记和维修更换设施配件的登记;   5、按要求按时做好倒闸操作;   6、做好交接班情况说明和工作衔接。五、巡检工作制度   1、水、电工对综合楼水、电重点部位设备及其他设施的巡检工作每天不少于两次;   2、巡检时间为每天上午上班时间开始至1小时,下午下班时间前1小时至下班,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时进行,但不可少缺;   3、巡检人员巡检时工作要认真细致,不得马虎、遗漏,尤其是重点部位;   4、巡检情况必须认真填写巡检工作记录,字体要工整,看得清楚;   5、综合楼水、电重点部位设备及其他如出现重大事故,属于巡检不到位造成者,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六、违纪处理制度   1、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2、迟到、早退每月累计三次,扣除一天工资;   3、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4、值班室空档或出现一次电话无人接听者,罚

  ---------------------------------------------------------------范文最新推荐------------------------------------------------------

  当班人员每人50元;   5、未按制度要求和规定程序工作和作业,造成重大事故或案件者,直接责任人除承担事故或案件的所有损失外,若触犯法律,则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七、解聘辞退   触犯以下任意一条者予以解职并辞退:   1、在单位打架、斗殴;   2、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物品;   3、有不道德行为,作风败坏者;   4、工作时间酗酒;   5、有偷窃、诈骗行为者;   6、触犯法律、法规者;   7、挑拨离间、拉帮结伙、制造事端者;   8、工作时间举止不雅、偷懒耍滑、屡教不改者;   9、无视领导或各项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者;   10、紧急关头、动摇者,临阵退缩者。八、奖励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1、服从领导,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2、勇于负责、责任心强、恪尽职守、埋头苦干、积极主动完成本职工作;

  11/17

     3、刻苦钻研、技术高超、完成任务好;   4、无迟到、早退、旷工及其他违章违纪、工作表现好;   5、拾金不昧,数额较大,在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做出较大贡献的;   6、在工作中发现险情,排除各种不安定因素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公物和人身财产安全,英勇顽强,奋不顾身,成绩显著者;   7、集体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授予集体奖励;   8、奖励分表扬、记功、奖励实物、现金,晋升工资等。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其它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机关、窗口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下列行为,实行责任追究。(一)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范文最新推荐------------------------------------------------------

  1、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野蛮执法的;2、履行审判、裁决、处罚、调处等职能过程中显失公正,甚至徇私枉法,构成错案的;3、偏袒、保护社会邪恶、黑势力的;4、违反规定查扣、处罚车辆的;5、滥用权力,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7、擅自使用、损毁或保管不当被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8、将政府职能转让给社会中介机构或其它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9、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10、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11、对投资者的投诉,不及时处理的;12、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二)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擅自设置行政审批、登记项目或将登记备案变为审批的;2、继续执行已经废止或撤销的行政审批、登记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登记等事项,审批单位拖延不办的;4、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年检、认证、裁决等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三)在执行行政事业收费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提高

  13/17

  收费标准的;2、继续对已经废止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的;3、将应由服务对象自愿接受的咨询、检测、信息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4、以召开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为名,强制服务对象参加并收取费用的;5、经过中介组织向服务对象乱收费的;6、收费时不开具合法凭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四)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工作不负责任,擅离职守,造成贻误工作或损失后果的;2、工作中遇事推诿、扯皮、消极怠工、服务态度差的;3、接受服务对象钱物、代币购物券,或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4、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玩乐等活动的;5、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6、向服务对象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财物的;7、对企业实行强买强卖、强行承包工程、推销产品的;8、向企业索要“保护费”的;9、强行向服务对象拉广告,违反规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的;10、强制服务对象接受不必要的指定服务,从中牟利的;

  ---------------------------------------------------------------范文最新推荐------------------------------------------------------

  11、违反规定要求服务对象报销各种费用的;12、对各种聚众阻工、向企业或客商敲诈勒索等行为采取放纵态度或制止不力的。(五)有其它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第四条问责方式(一)领导干部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1、作出书面检查;2、责令限期整改;3、通报批评;4、诫勉谈话;5、调整工作岗位;6、停职检查;7、给予行政处分;8、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1、作出书面检查;2、取消当年评选先、优、模资格;3、通报批评;4、扣发奖金;5、调整工作岗位;

  15/17

  6、给予行政处分;7、辞退;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三)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管辖范围内一年内投诉达五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对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以上行政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1、主动承认错误,并立即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的;2、主动挽回影响或损失,并及时向服务对象检讨的;3、检举他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4、有其它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节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1、个人年度内被投诉达二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2、同时犯有本暂行规定第三条(一)至(五)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3、认错态度差的;4、对检举人、证人及管理相对人打击报复的;5、有其它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的。第七条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暂行规定作出处理;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范文最新推荐------------------------------------------------------

  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7/17

  

  

篇六: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内容

  XX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措施(试行)》,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XX乡范围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措施。本措施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含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隶属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XX市交通局认定,连接乡镇和建制村或建制村和建制村公路。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含农村公路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为大修;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安排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隶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实施检验、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隶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

  理和保护。第三条各村应该采取有力方法,不停提升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优异管理方

  法、技术和设备,不停提升养护管理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

  地制宜、重视实效、全方面管护、确保通畅”标准,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XX市交通局统一领导下,由XX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组织实施工作。其关键职责是:

  (1)落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规、政策,实施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隶属设施完好、通畅。

  (2)制订、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时检验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实施情况,定时向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

  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乡村公

  路养护。第七条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组织

  村组道路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收乡管理站指导、监督和检验;负责多方法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根据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成和之对应标准。乡村道路养护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齐、排水通畅、结构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九条乡政府所管养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施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法进行养护,确保全乡乡村道路每十二个月最少全方面整修2次。

  第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根据行业标准和规范实施。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乡政府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含有对应资质单位、养护企业或专业养护机构负担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油路要加强常常性养护,立即处治各类病害,并确保每十二个月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常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砂砾路要加强常常性养护,实施集中性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十二个月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立即处治多种病害,预防病害深入扩大,不停改善路面技术情况。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工程处理。1.乡道(含群养县道)大中修及2万元以上水毁工程由乡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财政局和交通局现场核实,市财政局评审,乡政府作为业主进行实施,工程费由市财政出资。2.村道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作“一事一议”上报,工程费用由村委会筹资50%,市财政补助50%,由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业主进行实施。第十四条乡管理站对全乡乡村道路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养护计划,立即处治出现多种病害并主动组织抢修水毁路段。第十五条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需设置必需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止交通,依法报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止交通,经乡管理站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通知村民。第十六条农村道路绿化由乡管理站和市交通局负责计划和实施。乡政府种植乡道树木归乡政府,其收益关键用于乡道养护;属村委会集体种植公路树木归集体全部,其收益关键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树木不得私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依据《中国森林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因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乡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机关进行抢修,立即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保护,降低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该立即搜集清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管理实施检验、考评、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统计,严格实施成本核实。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努力争取达成以下要求:(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二)无私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违章建筑;(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权阻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和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行为。

  

篇七: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内容

  **村财政奖补道路硬化项目管护制度

  村内道路是全体村民共同财产,是每个村民生产生活都离不开。建设来之不易,日常维护更是不易,为了更好地保护好道路设施,保障村内道路完好畅通,为广大村民提供安全、舒适生产生活和出行条件,使一事一议这一民生工程真正让群众得实惠,特制定如下管护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道路是指已被硬化本村内乡村路。二、每个村民都有爱护和维护公路义务,对各类破坏附属设施,影响公路质量和安全通行不良行为要自觉进行制止。三、为了切实加强我村道路管护工作,村上成立了以支部书记为组长,村主任副组长,村会计、各组长为成员道路管护小组,具体负责我村范围内道路管护工作。四、村内道路每三天清扫一次,做到路面清洁,无柴草、沙石、土块等杂物。五、为了防止交通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道路和影响交通活动。六、广大村民严格监督使用情况,严禁超载行驶,一经发现超载,村道路管护小组有权要求卸载。七、鼓励沿路村民和其他村民在闲暇时间对道路进行清障和加固等维护行为。

  1/1

  

  

篇八: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内容

  乡村公路养护措施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四级以上乡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择优选定专业养护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养护困难的乡村公路,可以委托国道、省道养护单位养护,也可以采取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等方式进行养护。

  由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决定养护单位或个人,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负责施工,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并与之签订养护工程合同。养护合同的履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成立乡村公路养护协会(理事会)履行养护工程项目法人职责,鼓励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养护工程的实施和日常养护的组织。

  

  第四章路政管理第十八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以及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县、乡道或使县、乡道改线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县道、乡道及村道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乡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第二十一条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矿、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种置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二十二条超过乡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乡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悬挂明显标志。第二十三条乡村公路应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并对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修缮。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第五章资金保障第二十六条县道、重要乡道的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经费根据公路类别、等级、交通流量及路况安排。保证公路正常养护;一般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经费由乡(镇)和村自筹为主,县级政府适当补助。

  

篇九: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内容

  XX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的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XX市交通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大修;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的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理和保护。第三条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

  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

  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护、保证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XX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由XX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具体负责辖区XX道、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畅通。

  (2)制定、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

  (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养护。

  第七条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组织

  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九条乡政府所管养的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行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保证全乡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

  第十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乡政府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养护公司或专业养护机构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油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砂砾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工程处理。

  1.乡道(含群养县道)大中修及2万元以上的水毁工程由乡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财政局和交通局现场核实,市财政局评审,乡政府作为业主进行实施,工程费由市财政出资。

  2.村道的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作“一事一议”上报,工程费用由村委会筹资50%,市财政补助50%,由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业主进行实施。

  第十四条乡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

  第十五条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依法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经乡管理站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告知村民。

  第十六条农村道路的绿化由乡管理站和市交通局负责规划和实施。乡政府种植的乡道树木归乡政府,其收益主要用于乡道养护;属村委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XX国森林法》和《X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

  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的管理实行检查、考核、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三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XX行为。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绿化,由乡管理站会同市交通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第二十四条乡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第二十五条乡管理站负责协助市交通局对乡道实施路政管

  

篇十: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内容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丰原镇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鼓励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建设农村公路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动员农民群众踊跃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快速、健康、有序的进行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意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乡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四条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五条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1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第七条农村公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但农村公路上中型以上桥梁要按照国家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必须经专家评审并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县域干线相衔接,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负责技术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纳入省交通厅的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经专家评审,报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审批,并报市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备案。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

  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交通局审查、遴选、优化,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财政局、交通局审批,统一下达。县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局、交通局按照已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列入上级计划。乡镇政府必须在每年九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过期视同放弃。、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分层推进的原则,避免一哄而上,而造成工程无法正常完工的情况发生。

  2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第十五条申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项目在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内,并纳入省交通厅g管理系统;--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项目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须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标准,并于8月底前报交通部备案。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应在每月初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县交通局。

  第五章建设组织与管理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拆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并按当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招标。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不招标的项目应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和内容进行议标,必须签订施工合同。第二十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大中桥要单独招标,其他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3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招投标中心对乡镇政府的招标(议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招标前应将招标(议标)文件和组织方式送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未经审查的项目不得招标(议标);招标(议标)后,应将招标(议标)过程和结果报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招标(议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等工程,要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三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县交通局认可,视同批准开工建设。中型以上桥梁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方方面面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派事业心强、认真负责、作风清廉、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法人代表,并选派精干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健全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

  --编写项目建设方案设计;

  --选择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报县交通局评审;--选择相关单位编写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投标中心审查;

  --组织招标,并报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管理施工;--组织交工验收。

  4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有责任、有义务履行下列职责:

  --为施工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帮助施工单位安排驻地、施工场地、通水、通电等;

  --筹集建设资金,发动群众备土,教育群众支持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计量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

  --监督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期、质量、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处理合同纠纷,帮助施工单位解决突发问题和因难;

  --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及工程信息;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可用资金应尽可能多投入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赠匾、颁发证书、立碑、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表彰。乡镇政府要加大建设农村公路的宣传、动员力度,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自愿投工、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5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三十一条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纳税(费)等费用。补助资金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第三十二条县交通局管理由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县财政局管理由国家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各乡镇自筹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存入财政局管理的财政帐户,由财政局监督使用。各类资金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工程形象进度,项目法人的用款申请,经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使用。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县交通局要指导、督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企业自检、社会监理”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中乡道、村道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在县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执行,并负“政府监督”的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监督项目法人履行公路建设程序;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

  6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监督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管理,抽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员、设备进场;

  -监督项目法人是否聘任了监理,监理合同是否规范,监理合同是否得到正确履行;

  --监督监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务,检查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抽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直至消除问题。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项目法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负总责。其具体职责是:

  --建立健全项目工程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转;

  --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并认真执行;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材料、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工序间的交验收;

  --监督监理人员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工作是否认真,是否正确履行监理职能;

  --配合交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及时上报质量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交通局要选聘有经验的公路建设人员,经培训后,派往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对农村公路打捆监理。监理人员归属县交通局管理,检测设备由县交通局提供。监理费用有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7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及公路上的桥涵等辅助设施建设工程要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5。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缴纳,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给缴纳单位。

  第四十条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措施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的举报。

  第九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项目法人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分别报请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农村公路施工结束,未经验收者,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造成的损失,有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已经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验收,应按合同规定,给施工单位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实现一次验收,即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验收经费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中乡、村道路的验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操办具体事务;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可以乡镇为单位多个工程一起验收。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应单独验收。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的验收要按国家规定的办法、程序、内容、格式进行,待省交通厅做出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后,按省交通厅的规定进行。国家规定的验收办法、程序、内容、格式由县交通局另文下达。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者,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无偿消除病害,直到合格为止;项目法人认为合格后,可申请管理部门再次验收,如仍不合格,应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验收

  8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合格者,项目法人应监督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消除病害。第十章廉政建设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督,特别是重要人员的重点环节要盯住不放,避免出现腐败事故。

  第四十九条县政府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

  第五十条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廉政问题举报箱及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防止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五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县农村公路领导小组及安全局、不得瞒报。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作为奖励依据。

  第五十四条对考核结果较好的镇、乡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安排计划项目,对表现突现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或者取消计划项目的安排。对在农村公路建设中不作为的责任人予以戒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9

  

  

推荐访问: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内容 村组 道路 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