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生产作业安全管控8篇国家电网公司生产作业安全管控 安全生产管理数据与记录安全生产会议纪要流程管理信息运行分析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数据与记录纠正与预防行动记录采购与发包过程信息承包商和供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电网公司生产作业安全管控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国家电网公司生产作业安全管控
安全生产管理数据与记录安全生产会议纪要流程管理信息运行分析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数据与记录纠正与预防行动记录采购与发包过程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技术档案与图纸资料培训记录其它安全生产作业活动数据与记录内外部不符合事故设备设施与工器具检查维护和校验任务观察许可记录规范要求链接应急演练其它生产运行数据与记录设备与电网运行数据电网运行方式及保护运行数据设备设施缺陷数据设备变动信息其它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数据与记录管理评审摘要系统审核危害辨识风险评估与关键任务分析职业健康检查和监测环境因素登记和监测其它数据与记录要求国家电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两篇
篇一:国家电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
1.1安全生产方针
目的:体现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的宗旨和方向以及企业持续降低安
全生产风险的承诺,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供方向。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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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定
·企业最高管理者应组织制定安
全生产方针。
·制定的方针应体现:
◆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承
诺
◆企业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方向
◆企业对安全、健康、环境及持
续改进的承诺
◆顾客、员工、社会和其它相关
方的需求
·方针应简洁并与企业的核心业
务相适应。
·方针应清楚传达管理层对安健
环管理的承诺,并由企业最高管
理者签发。
1.1.2安全生产方针的传达与8.2.
沟通
1
•安全生产方针及其任何修订均
须告知企业所有员工。
•所有员工应熟悉并理解安全生
产方针。
•管理层可通过下列等方法传达
方针:
◆在整个企业中公布、张贴
◆作为员工入职培训及再培训
的内容
◆印刷在安全工作手册中
◆在会议中强化
•安全生产方针应向相关方传
递,并可方便地获知。
•应向公众披露安全生产方针。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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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安全生产方针的回顾与修订
•管理层每年至少对安全生产方针回顾一
次,以保持适应性。同时确保对公众、股
东关注问题的适时回顾。
•若出现其它须修订之处,安全生产方针须
立即修订。
1.2安全生产责任制
目的:确保企业内安全生产的职责、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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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安全生产职责与权限
·企业应制定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
任制,责任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生产职责
◆到位标准
◆权限与义务
·到位标准的建立应考虑以下内容:
◆贯彻、落实政策法规的行动
◆组织、参加的安全生产活动
◆执行安全生产的巡视、检查
◆参与风险评估研究
◆参与体系的内审◆对评估发现问题的处置◆对纠正行为的实施进行回顾◆参加应急演练与救援◆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对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回顾◆日常事务包括与相关方沟通安全生产问题·企业应建立员工拒绝程序,形成文件,让员工有权拒绝存在安健环隐患的工作: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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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应向企业的所有员工沟通
◆程序必须确保员工拒绝的事件得到客
观地调查
◆在安健环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员
工拒绝工作不受到惩罚或问责
◆经评估工作现场和条件满足安健环要
求,员工应返回工作
1.2.2安全生产责任沟通
1.9.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逐级沟通。
·各级、各岗位人员应熟悉并理解自己的
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修订应书面通知员
工。
1.2.3安全生产责任到位评估与责任回顾1.5.1
·企业应至少每年按照各岗位安全责任制1.12
的到位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和回顾。
9.1.1
·对发现的问题、不足按程序进行纠正或9.2.2
更新。
9.2.3
1.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
目的:确保企业对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依从。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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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法律法规与标准需求识别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识别、获得、融入、
回顾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
程和外部标准的程序,形成文件。
·识别相关的法律、法规需求时应考虑:
◆国家法律、法规
◆省、部委及地方法规
◆行业标准◆国际惯例·应提供获取法律法规需求的有效途径。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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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适用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清
单。
·所有已识别的法律法规与标准应适用于
企业的系统、标准及程序。
1.3.2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融入
1.7
·为确保法律的依从性,所有相关的法律8.2.1
法规应融入企业相关的标准及程序。
·企业应按识别的法律法规要求,对员工
提供资质培训。
1.3.3法律法规与标准依从
·应对企业法律与标准依从性进行综合审
核和正式的评估。
·审核应识别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的事
项并立即予以纠正。
1.3.4法律法规与标准回顾
1.8.2
·企业应确保法律、法规、规程或标准的
任何变化得到:
◆识别
◆获得
◆融入
◆沟通
·企业应及时更新法律法规、标准的清单。
1.4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目的: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焦点与方向。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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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目标与指标的设立
·企业应识别所需要控制的风险和关注的
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制定
时应该考虑: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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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下达的目标与指标及相关方的要求◆企业发展战略目标要求◆持续改进的要求◆管理评审结果◆绩效评估的结果◆风险评估结果◆相关方的满意度◆同类企业平均水平或先进水平◆自我评估结果◆实现目标所需的资源·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应与政策一致并与企业的风险相关。·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应是可测量的;测量可以是定量,也可以是定性,可考评、测评。·目标与指标应文件化。·安全生产目标应体现:◆改善安全生产管理的努力和行动◆对事故、事件控制的期望◆对生产运行指标控制的期望
1.4.2目标与指标的实施与监测·企业应制定实现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包括:◆目标、指标的层层分解◆制订完成目标、指标的工作计划·企业应定期对目标、指标和相应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应涵盖:◆安全指标◆生产运行技术指标◆安全生产管理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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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目标与指标的回顾
·每年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制定的科学
性、合理性进行回顾,并在需
要时及时修正或更新。
·每年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进行回顾。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实施过程
进行绩效评估。
1.5安全生产会议
目的:为企业提供一个反映、讨论和处理安全生产问题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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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1.2.3
·企业最高管理者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
生产委员会会议。
·会议主要内容:
◆研究、确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方向与措施
◆研究、确定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并评估其完成
情况
◆确定控制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的措施与计划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监督安全生产风险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进
行考核
·会议应形成纪要,明确工作内容及责任单位或
责任人、完成时间。
1.5.2安全生产工作会
·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会议主要内容:
◆对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回顾、分析、
认可与奖励
◆发布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
◆公布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工作计划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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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安全生产分析会
1.2.3
·企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议,会议由
分管领导主持。
·会议主要内容:
◆督促落实年度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的月度执行
情况
◆对上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回顾
◆对上月风险控制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对影响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风险进行分析
◆协调布置月度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
·会议应形成纪要,明确工作内容及责任单位或
责任人、完成时间
1.5.4安全生产专题会
·企业应根据风险变化的需要不定期召开安全生
产专题会,处置和降低
风险。
·会议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风险变化和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评
估
◆制定控制计划与实施要求,落实所需的资源
·会议应形成纪要,明确工作内容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完成时间。
1.6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配置
目的:为企业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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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1.3.1
·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
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行统一领导。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
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
员。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
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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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与任命
8.2.1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数量应满足安全管
理工作的需要。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数量与企业规模
和安全管理任务相适应
◆生产性车间(工区、项目部)设专职安
全员(安健环代表),其他车间和班组设
兼职安全员(安健环代表)
◆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
·最高管理者应按管理范围和区域书面任
命下列职位: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安全员(安健环代表)
--依据企业风险和管理区域确定安全员
(安健环代表),一般不少于1:50的比率
--明确安全员(安健环代表)的责任范围
和职责,用平面图或书面的方式指明检查
范围并在工作场所展示
--所有员工要知道安全员(安健环代表)
的任命标准及其职责
◆内部审核员
◆事故/事件调查员◆法律规定需增加的职位及与风险/影响评估相关的职位·有条件的企业要配备专职医生、职业卫生员、专职护士。·被任命的人员需清楚理解并承诺履行被任命职位的职责与义务。
1.6.3安全管理人员资质
8.2.1
·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
被任命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水平和资
格。
·被任命的人员应分级参加下列培训: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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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及审核员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危害辩识和风险评估的培训
◆事故调查与分析技术的培训
◆安全管理岗位和职责的培训
·必要时,应用由外部组织提供的国际标
准和规程知识来衡量能力水平。
1.7安全生产文件与数据的控制和管理
目的: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提供依据,确保其有效运行并受控。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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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安全生产文件的制定
1.3.1
·企业应建立、执行和维护满足安全生产2.1
过程所需文件。
·建立文件时应考虑下面因素或要求:
◆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行业标准
◆认可的国际标准
◆风险评估结果
◆流程管理与控制要求
◆相关方的要求
◆与企业发展相关的外部信息
◆企业的管理惯例
·企业文件产生、使用和控制的效力与效率评估因素:◆针对性◆合理性◆功能性(如处理速度)◆流转与闭环◆所需的资源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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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安全生产文件识别与控制程序的建
立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文件识别与控制程
序,识别与控制程序应包含下列内容:
◆主索引表
◆文件颁布与执行时间
◆文件的版本与编号
◆文件批准
◆文件的发放控制
◆文件解释权
◆文件的变化与废止管理
◆强制性文件、法律法规要求和外部文件的
接收、处理与反馈要求
◆文件保存要求
1.7.3安全生产文件的回顾
1.8.2
·企业应每年对安全生产文件及其管理流程
进行一次回顾,回顾内容包括:
◆文件的适用性和针对性,必要时修订或废
除文件,要以受控的方法处理废除文件,处
理时须考虑法律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影
响
◆文件的全面性,必要时新增文件,新增文件要以受控的方法处理◆文件接收、处理、保存与反馈管理的有效性和及时性,确保关键的安全生产文件必须能被需要的人获取
1.7.4安全生产数据与记录
9.2
·企业应识别需要建立的安全生产数据与记
录,识别时应考虑:
◆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要求
◆管理活动要求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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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运行过程◆作业活动要求◆与相关方的往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数据与记录控制程序,程序控制应考虑下列因素:◆数据与记录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数据与记录的可追溯性◆数据与记录的存储的安全性与使用的方
便性◆数据与记录的维护方式◆获取信息的记录·安全生产数据和记录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数据与记录--安全生产会议纪要--流程管理信息--运行分析--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数据与记录--纠正与预防行动记录--采购与发包过程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技术档案与图纸资料--培训记录--其它◆安全生产作业活动数据与记录--内、外部不符合/事故--设备、设施与工器具检查维护和校验--任务观察--许可记录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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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演练--其它◆生产运行数据与记录--设备与电网运行数据--电网运行方式及保护运行数据--设备、设施缺陷数据--设备变动信息--其它◆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数据与记录--管理评审摘要--系统审核--危害辨识、风险评估与关键任务分析--职业健康检查和监测--环境因素登记和监测--其它·数据与记录要求:真实、完整、齐全、准确、及时。1.8流程与变化管理目的:实现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流程优化,控制变化带来的风险,确保其有效运行并受控。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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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流程管理
·企业应识别安全生产及风险管理过程,根据
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工作和管理流程。
◆流程应体现管理的目的、重点、主要环节、
不符合项的处置反馈,使生产及管理过程处于
闭环管理状态
◆流程应与组织机构和资源配置相适应
◆组织机构和资源配置发生变化时,应修订管
理或控制流程
规范要求
链接
◆对流程的重要环节建立相应管理和工作标
准,作为管理和控制的依据
·每年回顾流程的效率,必要时修订、增加或
废除相关的流程或环节。
1.8.2变化管理
2.1
·企业应识别以下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
◆管理方面
--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或规章引起的变化
--企业机构引起的变化
--流程变化
◆生产条件
--人员引起的变化
--作业环境引起的变化
--电网结构及运行方式发生的变化
--生产设备及设备参数发生的变化
--作业方式、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引起的变化
--相关方引起的变化
·企业应成立专家组或问题解决小组,针对变
化应完成安健环风险评估、缓解、控制行动:
◆采取适用的安健环控制措施
◆更新作业指导书、程序、规定并已符合强制
性要求
◆更新培训要求并对受影响的相关人员进行
针对性的培训
◆更新应急处理程序
◆对涉及到的所有风险进行回顾·企业应每年回顾变化管理的情况,必要时按程序修订、增加或废除相关的标准。·变化管理需文件化,并保存变化过程的相关记录。
1.9安全生产信息沟通
目的:确保企业信息交换、传递快捷、有效。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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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沟通的建立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沟通程序,沟通程
序应包含内容、对象、时机、方式、职责,
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沟通和传递。
·安全生产沟通的内容:
◆国家和各级政府最新发布的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
◆上级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管理标准及
要求
◆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文件、管理标准及
制度
◆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事故信息◆内部安全生产信息、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简报、简讯等◆员工对安全生产建议和抱怨◆相关方的需求与企业潜在风险的影响·沟通的方式可以是会议、简报、简讯、报表、联络单、网络、广播、交谈、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
1.9.2内部沟通
1.12
·企业应及时、有效地将安全生产信息传2
达到各层次的有关人员。
3
·企业应按月、季或年公布内部、外部的9
安全生产信息。
·企业应定期收集内部对安全生产的工作
意见和建议。
·沟通的方式与时机
◆负责人应每月与员工就安全生产重要
内容进行计划性对话,计划性对话应是:
--一对一方式
--必须提前做好计划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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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特定的或与员工相关的安健环问
题
◆在规定的时间召开小组安全会议,讨论
小组安全生产问题,收集
小组员工关心的问题和建议
◆向员工分派任务时,负责人应用沟通技
巧,正确说明任务的步骤:
--激发任务接受者对任务的兴趣
--清楚说明要执行任务及其要求,必要时
进行演示
--必要时对他们完成任务的能力进行测
试。
1.9.3外部沟通
2
·企业应及时、有效地将有关信息向相关3.1
方进行传递。
·企业应及时将构成重大风险的外部因素
向相关方通报。
·企业应定期召开客户座谈会,通报相关
的安全生产情况。
·企业应向承包商和供应商及其他进入企
业的相关人员提供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要求或标准
1.9.4合理化建议
·企业应建立合理化建议制度,听取员工、
客户、相关方和承包商的意
见及建议,制度应鼓励员工提出建议。
·合理化建议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填写建议表
◆当面提出建议
◆通过安健环代表提出
◆通过电话、E-mail提出建议
◆其他方式
·企业应设置建议箱并放在生产场所的醒
目位置,应经常收集建议书。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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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员工应熟悉合理化建议制度的详细
内容,了解建议渠道、方式。
·企业应对收集的建议进行登记,记录处
置结果并适时反馈。
·应让员工体会到管理层是以公平的方式
来评审所提出的各项建议,从而增强员工
对建议机制的信心。
1.10供应商与承包商管理
目的:管理与供应商和承包商相关的风险。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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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供应商的评价与选择
2.1
·企业应建立程序对供应商进行评价,评价内
容包括:
◆合法经营资质
◆按期提供产品和质量保证能力
◆经验、信誉
◆产品在企业的运行情况
◆价格、交货期、交付后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能
力
◆供应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安健环的表现
·企业应根据供应商评价结果和招投标要求选
择设备、安全用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材料/
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
·保持供应商评价、选择的相关记录。
1.10.2承包商管理
2.1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管理程序,程序内容至少
包括:
◆识别、评估承包商进入企业带来的风险
◆承包商风险控制要求
◆承包商选择要求
◆承包商现场安健环表现与服务质量评价
◆承包商信息管理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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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内容应2.1
包括:
◆法律法规的许可的资质
◆承包商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承包商在服务过程中安健环的表现
◆承包商员工培训与能力证明资料
◆承包商员工的保险证明资料
◆承包商的工伤率、员工赔偿费用等资料
·企业在选择承包商时应考虑:
◆承包商进入企业带来的风险和招投标要求
◆承包商的安健环资质、内部管理和业绩
◆承包商在企业的安健环表现
◆承包商遵守强制性要求的能力◆承包商满足企业安健环要求的能力◆承包商的保险程序是否充分·企业应在承包商工作前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商指定人员协调安健环事宜。
1.10.3合同管理与履约(诚信)评价
·企业应与确定的供应商、承包商签订正式的
供货、工程或服务合同,
合同至少应明确以下内容:
◆需依从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供应商和承包商必须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
要求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争议事项的解决方案
·企业应建立供应商、承包商履约的评价标准,
供应商、承包商履约评价内容应包含:
◆产品、工程或服务所达到的技术标准
◆产品、工程或服务所达到的质量标准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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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工程或服务完成的准时性
◆供货、工程或服务期间,其安健环的表现
·供应商、承包商履约的评价结果应作为今后
业务需要时的选择依据。
1.11安全科技
目的:通过安全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与开发,提高对安全生产风险的控制能
力。
规范要求
链接
1.11.1安全科技研究
·企业应鼓励开展安全生产方面关键性技术难题
的科学研究。
·安全科技项目研究应以降低企业风险为目的。
1.11.2安全科技应用与评价
2.1
·安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计等)应用前应进行风险评估与分
析,并制定其风险的控制措施。
·定期对应用效果进行回顾,必要时修订相关的
标准和制度。
1.12纠正与预防
目的:建立统一、正式的纠正预防系统,确保纠正和预防行动的有效实施。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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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纠正与预防系统的设立
·企业应建立纠正和预防行动的控制程
序。程序应确保对下列过程/活动出现的
问题提出所需的纠正和预防行动并跟踪
落实: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活动
◆问题解决小组的活动
◆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关心的问题
规范要求
链接
◆培训程序评估
◆操作分析
◆工程设计变更
◆流程变化
◆制定规章的许可要求
◆计划的综合性检查
◆其它检查
◆职业卫生监测、巡察
◆环境监测、影响评估
◆事故调查
◆内审、管理评审
◆风险评估
◆流程不符合
◆设备、设施、工艺不符合
◆任务观察
◆规程、规章和标准
◆客户投诉
·企业应建立系统将纠正和预防行动统
一集中管理,明确责任人、工作内容、
时间、地点。
·纠正和预防行动程序要求:
◆纠正和预防行动应书面化
◆执行纠正和预防行动的责任部门/人、
时间
◆及时反馈纠正和预防行动的执行情况
◆上级主管领导应审阅纠正和预防行动
的执行情况报告,并对不符标准的提出
处理意见
◆通过流程测试等方法检验纠正和预防
行动的效果
◆应评估纠正和预防行动,以确保类似
问题不会再次发生
规范要求
链接
1.12.2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落实
·根据轻重缓急对安全生产问题采取行
动。
·按计划执行纠正和预防行动。
·每月回顾纠正和预防行动的执行情况。
◆责任人应每月与管理者沟通纠正与预
防行动的执行情况
◆责任人应每月与员工或安健环代表沟
通纠正与预防行动的落实情况
1.12.3纠正与预防效果评估
6.7.4
·企业应评估纠正与预防行动解决根本9
原因问题的效力,评估有下列方法:
◆消除、降低风险的评价
◆随机选择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对所
采取的纠正和预防行动效力向员工询问
◆选择一个工作现场进行观察,检验纠
正和预防行动是否控制了危害的再次发
生
◆定期与安健环人员讨论并回顾采取的
纠正与预防行动是否针对根本原因和控
制因素
·保持纠正和预防行动的记录并随时可用。
2.风险评估与控制
2.1风险评估与控制总体原则
目的:应用规范、动态、系统的方法去识别及评估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风险,
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实现风险的超前控制,把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程度。
规范要求
链接
2.1.1风险评估要求
8.2.1
·企业应建立风险评估管理程序,明确以
下内容:
◆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估的管理、实施责任
◆电网、设备、作业、健康与环境风险评
估内容与方法
◆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估的动态、闭环管理
要求
·企业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风险评估:
◆确定风险评估的对象
◆危害辨识◆确定风险描述,即列出危害可能引起风险的具体结果信息◆确定风险种类和范畴◆查找可能暴露于风险的人员、设备及其他信息◆列举控制风险的现有措施◆分析危害转化为风险的可能性、频率和后果的严重性◆量化风险结果并划分风险等级◆对不可接受的风险制订控制措施◆评估所制订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经济性◆风险评估结果和合理控制措施的审核◆制订后续行动建议
链接规范要求·企业应对所管辖区域内和区域外的所有8.2.1危害进行识别,并对识别的危害确定其名称、类别和危害信息描述。危害类别包括:◆物理危害
◆化学危害◆机械危害◆生物危害◆人机工效危害◆社会/心理危害◆行为危害◆环境危害◆能源危害·危害信息描述应包括:◆危害存在的数量◆危害存在位置◆危害的物理或化学特性◆危害存在时间和空间·企业应基于危害辨识进行风险的评估,风险评估类别包括:◆基准风险评估◆基于问题的风险评估◆持续的风险评估·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结合实际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并确保方法的一致性、可重复性和可审核性,同时应不断探索新
的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企业在开展风险评估过程中应确保:◆通过培训,使员工掌握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估的方法◆员工清楚其暴露场所的安健环危害、风险及后果,熟悉其控制措施
规范要求
链接
◆评估的范围应涵盖企业所有工作场所、生
产活动过程。
◆全员参与,必要时邀请技术专家、相关方参
与,或委托
2.1.2基准风险评估
2.6
·企业应进行全面的基准风险评估,作为安
全生产风险管理持续改进的基准。基准风险
评估应考虑:
◆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社会责任
◆相关方的要求
◆地理环境
◆可能的紧急事件
◆常规和非常规情况
◆现有的管理方法和措施
◆流程的特点和相互之间的影响
◆安健环危害及其累积影响
◆作业活动的技术含量和复杂性
◆作业活动的员工信息
◆作业环境与作业用具
◆设备的重要程度
◆职业健康要求
◆历史事故/事件的回顾
规范要求
链接
·企业应对基准风险评估的量化结果进行排2.6
序作为企业制定风险概述的依据并为基于问题的风险评估提供输入。2.1.3基于问题的风险评估·企业应对基准风险评估中所确定的高风险对象,或针对生产过程中所发生事故/事件暴露的高风险问题进行风险评估。·企业在进行基于问题的风险评估时应考虑:◆问题的研究要求◆根本原因分析与风险的评估、回顾◆预防和控制措施计划◆预防和控制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估·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对基于问题的风险评估进行回顾和修订:◆发生事故、意外或未遂事件◆新的或更改的设计、规划、设备或工艺等◆在持续风险评估过程中明显出现的结果◆员工或相关方的要求◆风险概述发生变化◆新的风险评估知识和信息出现
2.1.4持续的风险评估
·企业应开展持续风险评估活动,不间断地、
不考虑位置、个人地识别人身、电网、设备
所面临的安全风险,以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重
大风险。
·企业应运用以下方法开展持续风险评估:
◆计划任务观察
◆作业前评估
◆安健环代表检查
规范要求
链接
◆日常巡查
◆交接班检查
◆内、外部审核
◆使用前检查
◆安全技术交底
2.1.5风险控制与回顾
2.1
·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控制措施,
制订措施应考虑:
◆可行性与适用性
◆可操作性
◆经济性
◆资源保障
◆控制措施可能带来的新风险
·企业选择风险控制方法应遵循下列顺序:
◆消除/终止
◆替代(含运行方式改变)
◆转移
◆工程(改造、修理等)
◆隔离
◆行政管理(改变程序、检查、保养及培训
等)
◆个人防护
·企业应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测量、
评估、回顾。
·相关部门或人员应能获取最新的风险评估
(回顾)报告。
2.2电网风险评估
目的:识别电网潜在风险,为控制电网风险提供依据,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规范要求
链接
2.2.1电网风险评估的分类
·企业应按照下列周期或状态进行电网风
险评估:
◆中期:2-5年电网风险评估
◆短期:年度电网运行风险评估
◆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应及时进行电网风
险评估
--运行方式的变化(施工、设备故障、新
设备投运等)
--潮流的变化
--特殊运行方式
--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外力破坏、恐怖
袭击等)
--特殊保电时期
--其它
2.2.2电网危害因素识别
·企业在进行电网风险评估时,应识别影
响电力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的危
害因素,主要包括:
◆外部因素
--地域特征影响
--自然灾害影响
--污秽(污闪)影响
--外力破坏影响
--其它
◆内部因素
--系统规划、设计的标准是否满足要求
--电网结构的合理性
--电源分布的影响
--负荷分布及负荷特性的影响
--无功补偿与无功平衡的影响
--设备选型、配置标准的影响
--运行方式的影响
规范要求
链接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及运行
的影响
--设备健康水平的影响--人员行为和技术素质的影响--电厂及重要用户的影响--其它2.2.3电网风险评估的基本方法与要求·企业在进行电网风险评估时可采用以下方法:◆系统现状分析◆负荷特性分析◆电源与负荷分布(供需平衡分析)◆电网结构分析(找出薄弱环节)◆系统潮流及无功电压分析◆系统N-1静态安全分析◆系统动态(小干扰)稳定性分析◆系统暂态稳定性分析·应分析可能造成的潜在危害,包括危害的起因及范围(区域)、时间分布、频度及后果。·调度运行部门(单位)应按期完成电网运行风险评估,并提供给相应部门(单位)落实防范措施。2.3设备风险评估
目的:识别设备潜在的风险,并采取控制措施,避免和减少事故及其损失。
规范要求
链接
2.3.1设备危害因素识别要求
·企业应对设备进行危害因素识别,设备危害
因素识别时应考虑:
◆安装地点
◆运行环境
规范要求
链接
◆技术状况
◆运行工况
◆维护水平
·应定期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对危害因素进行
识别与回顾。
2.3.2设备风险评估的方法和要求
6.6.4
·企业在进行设备风险评估时可选择以下方
法:
◆安全性评价
◆设备状态评价
◆安全检查表法
◆故障树分析
◆事件树分析
◆国际惯例或最佳实践(如EA)·企业应通过风险评估确定影响电网安全的关键设备进行分级管理。·企业应通过风险评估找出设备存在的缺陷和故障模型。
2.4作业风险评估
目的:识别作业过程潜在的风险,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方案,避免和减少事故
及其损失。
规范要求
链接
2.4.1作业危害因素识别要求
·企业应针对作业过程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
威胁电网、设备安全运行的危害因素进行系
统、全面的识别,识别过程应考虑:
◆作业环境
◆设备
◆工器具/用具
◆人员行为
规范要求
链接
◆管理手段
◆作业方法
·应定期或条件发生变化时进行回顾、更新。
2.4.2作业风险评估方法和要求
·企业进行作业风险评估时可选用下列方法:
◆PES法
◆LEC法
◆矩阵分析法
◆安全检查表法
◆“2分钟”思考法(为使企业营造一种正
式的安健环文化意识,应规定员工在作业前、
执行每一步骤前应进行“2分钟”非正式风
险评估以清楚工作中的危害及其影响。)
·企业在作业风险评估过程中应确保全过程、
全方位。
·建立作业风险数据库,作为每次作业时风
险控制的参考。
◆风险数据库应便于员工取阅
◆作业过程中新识别与评估的危害因素和风
险应及时输入数据库
2.4.3关键任务及其分析
6.7
·企业应基于作业风险评估结果,系统识别
可能造成人员、财产或环境等严重损失的关
键任务。识别过程应考虑:
◆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员工意见◆相关历史损失事故/事件◆生产过程
规范要求
链接
◆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践经验
◆流程间的相互影响
◆生产流程系统的可变性
·基于关键任务分析制订作业指导书。
·定期或当发生变化时对关键任务进行回
顾。
2.5环境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
目的:识别及评估生产活动中影响人员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因素。
规范要求
链接
2.5.1环境与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识别·企业应系统识别在生产活动中可能危及环境及人员健康的因素,进行危害因素辨识时应考虑:◆物理性危害◆化学性危害◆生物性危害◆心理性危害◆人机工效危害·环境与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识别应覆盖企业所有场所。·应定期或条件发生变化时进行回顾、更新。2.5.2环境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方法与要求·企业应根据实际选择定性或定量的评估方法。·环境风险评估时应考虑:◆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相关方要求◆国际形势及趋势·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应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噪音
◆温度
规范要求
链接
◆照度
◆振动
◆辐射
◆空气质量
◆人机工效
◆心理因素
·企业应培养员工在工作中建立良好的环境与
职业健康工作习惯。
·企业应定期公布环境与职业健康危害因素,
使员工了解有关的危害。
2.6风险概述
目的:优化风险控制的秩序。
规范要求
链接
2.6.1企业风险概述的建立
2.1.2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建立风险概述。
·风险概述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危害名称及信息描述
◆风险值及排序
◆可能暴露于风险的人员、设备及其他信息
◆现有及建议控制措施
◆措施的经济性和有效性判断
◆执行措施的责任人和时限
·风险概述应具有可审核性及持续性。
2.6.2风险概述的应用
·企业风险概述应用于:
◆指导人力资源优化组合
◆企业流程、制度、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规范要求
链接
◆指导风险控制
◆指导员工培训
2.6.3企业风险概述的回顾
·企业应定期或发生变化时,对风险概述
进行回顾、更新。
·保存风险评估/回顾的记录。
3.应急与事故管理
3.1应急管理与响应
目的:确认潜在的事件或紧急情况,以预防或减少与之有关的损失和影响。
规范要求
链接
3.1.1应急事件识别
2.1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认定潜9.2
在的应急事件。认定时应考虑: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以往发生的事故、事件和紧急状况
◆地质和气象因素影响
◆人为因素影响
◆灾难的影响程度
◆紧急预防及响应时的相关方
·企业至少应识别下列可能发生的应
急事件:
◆大面积停电
◆较大、重大及特大人身伤亡
◆较大、重大及特大设备损坏
◆自然灾害
◆恐怖事件
◆群体事件◆电力供应短缺◆公共卫生事件
规范要求
链接
3.1.2应急管理组织机构与人员
1.9.3
·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系统,指定专
人负责,确保应急管理机构的效力。
·应急管理的组织构架包含:
◆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指挥部
◆应急工作小组
◆现场指挥部
◆现场响应小组
·企业应针对设定的机构确定应急指
挥、管理、响应小组人员。
·企业应明确应急组织管理机构的职责与人员,确保各机构运作协调,系统工作快速、有序、高效。·企业应认定紧急情况下需要援助的外部机构名单。
3.1.3应急预案·企业应对认定的应急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明确职责,应急预案至少应包括以下类别:◆大面积停电◆较大、重大及特大人身伤亡事故◆较大、重大及特大设备损坏事故◆气象灾害◆地质灾害◆较大、重大及特大交通事故◆恐怖事件◆群体事件◆电力供应短缺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涵盖以下内容:
规范要求
链接
◆应急响应等级
◆应急资源准备
◆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
◆应急响应程序
◆外部的联系和支援
◆应急培训与演练计划
◆恢复程序
·企业应确保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简
单、明了,符合实际,操作性强。
3.1.4应急物资保障
·企业应根据预案准备下列类别的应
急物资:
◆设备类
◆设施类
◆材料类
◆工具类
◆医疗救护类
·企业应定期检查应急物资,确保应
急物资齐全并处于完好状况。
·每年对应急物资需求的评估进行回
顾、更新。
3.1.5应急培训与演练
8.2.1
·企业应根据应急预案对员工开展培
训,使其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程序
与响应要求。
·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
演习方式,每年选择适量的预案进行
演习,检验和完善预案,确保应急预
案的有效性。
·进行演习时应考虑:
◆确定演习时间、目标和演习范围◆编写演习方案
规范要求
链接
◆确定现场演习规则
8.2.1
◆指定演习效果评价人员
◆安排相关的后勤工作
◆编写书面报告
◆演习人员自我评估
◆针对不足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并确保
措施的实施
·应急响应队伍应熟悉应急响应时潜
在的安健环风险及与其对应的个人防
护装置(PPE)限制。
3.1.6应急响应·企业应建立紧急状态的预警机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分层次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小组及人员接令后,应依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应急响应小组到达现场后,应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制订应急处置措施。
·任何应急人员在应急过程中应确保自身安全。
3.1.7应急回顾·企业应每年或演习后对预案进行回顾、更新,必要时增加或废除不必要的预案。·企业应针对实际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对应急准备、组织、响应及应急预案进行回顾。3.2事故/事件管理目的:确保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得到报告、调查、统计分析,确定趋势,防止其重复发生。
规范要求
链接
3.2.1事故/事件的报告
1.7.4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事件报告的8.2.1
程序。应报告的事故/事件包括:
◆人身事故/事件
◆职业病及职业性疾病
◆电网事故/事件
◆设备事故/事件
◆火灾
◆交通事故/事件
◆环境破坏/污染
◆相关方投诉
◆未遂/违章
·报告程序应阐明事故/事件定义、类别、
等级,报告的时间与方式及应采取的响
应。
·企业应根据报告程序制定事故/事件登
记、报告表格的标准格式。
·企业应对报告的事故/事件登记注册,
并定期审查,以确保所有的事故/事件得
到有效调查和处理。
·企业应系统地管理与事故/事件相关的
文件,明确文件保存方式及保存时间要求。·企业应对员工进行事故/事件的报告程序进行培训,确保其理解意义和作用。
3.2.2事故/事件调查
8.2.1
·企业应制定事故/事件调查的程序,程
序应包括以下要点:
◆事故/事件类型
◆调查机构/人员
◆调查内容
◆调查方法
规范要求
链接
◆调查时间要求
1.7.4
◆调查所需装置、设备
8.2.1
◆现场调查要求
◆事故/事件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
·调查人员应具备资质并接受正式的培
训。
·事故/事件调查应满足下列要求:
◆查明事故/事件经过
◆查明直接原因
◆查明根本原因
◆分析事故/事件再次发生的可能性,提
出补救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事件涉及人员应在事故/事件调
查报告表/书上签署确认
·员工及安健环代表应参与事故/事件调
查。
·与涉及事故/事件的所有员工进行交
流。
3.2.3事故/事件统计与分析
1.7.4
·企业应对下列事故/事件指标进行统1.12
计:
◆工伤次数
◆工伤事故率
◆工伤严重程度
◆安全天数
◆交通事故率
◆承包商事故率
◆安全作业率
◆电网事故次数
◆输电事故率
◆变电事故率
◆配电事故率
◆设备强迫停运率
◆供电可靠性
◆报告的环境事故率
规范要求
链接
·企业应按规定对上述统计指标进行分析,分析应关注:◆时间特性◆频率◆趋势◆原因◆类型◆费用◆人员◆体系元素·企业应尽量将上述分析数据以图表形式可视化。·企业应将分析结果应用于:◆风险控制◆绩效评估◆管理评审◆体系改进
3.2.4事故/事件信息沟通与回顾
1.9.2
·企业应明确事故/事件沟通的方式、渠1.9.3
道、时间、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沟通:
◆事故快报和事故通报
◆月报、季报
◆公告栏或备忘录
◆计算机网络
◆工作总结报告
·每年应向安委会汇报统计分析的结果
(包括认定风险,增加/降低趋势)。
·应定期对典型事故进行回顾。
4.作业环境
4.1标识管理
目的:用规范的图形、符号、颜色传达安健环信息。
规范要求
链接
4.1.1标识的识别
·企业应对作业场所的标识需求进行
识别,识别范围应包括:
◆工作环境
◆设备、设施
◆工器具、安全用具
·企业应对所识别的标识需求,确定
对应的标识类别:
◆功能识别类
◆禁止类
◆警告类
◆指令类
◆提示类
◆公告类
4.1.2标识的配置与设置
8.2.1
·企业应按标准在作业场所配置标
识。
·标识的配置与设置要求:
◆内容准确、符合标准及现场实际
◆标识清晰、位置明显、对应
◆安装(张贴)规范
·企业应就标识的配置目的和含义对员工进行培训。
4.1.3标识的检查与维护
9.1.1
·企业应对标识进行检查,保证标识
的可视性、适用性、可追溯性。
·企业应对损坏的、变化的标识及时
进行维护或调整。
4.2划线管理
目的:设立规范、建立秩序
规范要求
链接
4.2.1划线识别
·企业应针对区域的功能和类别识别
划线的区域,识别应考虑:
工作与非工作区
◆堆放与非堆放区
◆停车与非停车区
◆通道与限制区
4.2.2划线原则与要求
8.2.1
·企业应按标准对所识别的区域进行
划线。
·划线应满足:
◆清晰、准确、规范
◆符合标准及现场实际
·企业应就划线的原则、目的和含义
对员工进行培训。
4.2.3划线的检查与维护
9.1.1
·企业应对划线进行检查,保证划线
的可视性、适用性。
·企业应对损坏的、变化的划线及时
进行维护或调整。
4.3通风
目的:识别作业场所内与空气质量相关的风险,并进行控制和改善。
规范要求
链接
4.3.1空气质量监测与控制
2.1
·企业应基于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需要进
行空气质量监测的区域。重点关注的区
域应包含:
◆密闭或通风不畅场所
◆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场所
规范要求阿
链接
◆人员密集场所
2.1
◆易滋生细菌、病菌的场所
·企业应针对空气质量监测对象确定监
测标准、时间、频率。
·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或监测结果,匹
配通风系统与设备、设施并确保其有
效。
·通风系统与设备、设施应处于安全区
域,确保不会给人员和生产带来危害。
4.3.2通风系统与设备、设施的检查与9.1.1
维护
·企业应建立通风系统与设备、设施清
单。
·企业应制订通风系统与设备、设施检
查与维护计划,确定检查与维护标准。
·企业应针对通风系统与设备、设施的
缺陷,及时进行维护与处理。
4.3.3人员防护
2.5
·当现场空气条件不能满足安全与健康7
要求时,企业必须为员工配置个人防护
用品。
·进入空气条件不能满足安全与健康要
求的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掌握防护措施
及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4.4照明与能见度
目的:识别作业场所与照明、能见度相关的风险,并进行控制和改善。
规范要求阿
链接
4.4.1测量、评估与配置
·企业应进行作业场所的照度测量和
能见度评估,测量和评估区域包括:
◆生产、生活区域
◆办公区域
规范要求
链接
·测量和评估时应考虑:
◆国家标准与国际惯例
◆正常、异常、紧急情况
·企业应针对确定的对象明确测量标
准、时间、频率。
·企业应根据测量和评估结果,配置
相应的设备、设施,配置时应关注:
◆应急要求
◆作业要求
◆可视与能见度要求
◆标识要求
◆特殊区域的要求
◆光污染控制要求
·照明设备、设施(含安全玻璃)的
配置应确保不会给人员和生产带来危
害。
4.4.2检查与维护
9.1.1
·企业应制订照明与能见度设备、设
施检查与维护计划,确定检查与维护
标准。
·企业应针对照明与能见度设备、设
施的缺陷,及时进行维护与处理。·企业应根据照度测量结果或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改造计划并有效实施。·企业应建立应急照明设施清单,对应急照明应定期进行试验,确保可用性。4.5建筑物、构筑物目的: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处于良好的状态,为工作及作业现场提供安全、健康和有序的环境。
链接
规范要求
4.5.1建筑物、构筑物维护计划
2.1
·企业应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建
筑物、构筑物维护保养计划。维护保
养范围包括:
◆生产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
◆办公、生活的建筑物、构筑物
·维护保养对象应关注:
◆主体结构
◆辅助设施
◆地面
4.5.2建筑物、构筑物检查与维护9.1.1
·企业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特点,
建立检查与维护标准。
·企业应按标准进行检查并及时维护
和处理建筑物、构筑物缺陷。
4.6人机工效
目的:优化人、机器及工作环境之间的界面,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人员安全与
健康。
规范要求
链接
4.6.1人机工效调查与评估
2.1
·企业应进行人机工效的调查与评估,调
查与评估至少应考虑:
◆作业的方式与方法
◆工器具使用方法
◆环境条件
◆劳动组织
◆对话界面
·调查与评估的方式:
规范要求
链接
◆问卷调查
9.1.1
◆现场检查与访谈
◆收集员工的投诉与建议
◆分析事故/事件数据
◆借鉴同行业经验
·企业应制订并实施人机工效调查与评估
计划,必要时可邀请专家进行评估。
4.6.2人机工效优化
8.2.1
·企业应对调查和评估的结果制定措施加
以改进与优化。重点关注:
◆作业空间布局
◆控制装置的设计
◆疲劳影响
◆人工搬运方式
·企业在设计与采购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人
机工效的要求。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员工知晓人机工效的目的和作用。
4.7内务管理
目的:保持秩序。
规范要求
链接
4.7.1内务管理要求
.企业应确保下列场所与设施整洁、规
范有序:
◆车间/变电站/配电室
◆作业点
◆储物场所
◆办公室
◆宿舍与食堂
◆卫生设施
规范要求
链接
·内务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物品管理定置化
◆功能划分清晰
◆现场整洁、无杂物◆卫生设施清洁可用
4.7.2内务检查
9.1.1
·企业应分门别类建立内务检查标准,
对各场所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改进。
4.8消防管理
目的:识别火灾源、管理并控制火灾风险
规范要求
链接
4.8.1消防管理基本要求
2.1
·企业应进行火灾风险调查与评估,调8.2.1
查与评估至少应考虑:
◆火灾源
◆火灾类型
◆灭火资源
◆影响范围
◆应急要求
◆过去和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
·消防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关注:
◆明确职责及重点防火区域
◆建立消防设施、设备数据库
◆张贴消防平面布置图
◆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标识
◆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检测、维护
与验收
◆消防设施、设备有效、易获取
规范要求
链接
◆按要求开展培训与演练
2.1
◆人员掌握灭火方法与防护知识
8.2.1
◆建立与外部支援单位的沟通渠道
4.8.2消防系统的配置
·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和调查评估
结果,匹配相应的消防系统。配置消防
设备、设施时应考虑:
◆功能要求
◆配置地点
◆配置数量
◆人员防护要求
◆环保要求
◆可利用的外部资源
4.8.3消防系统的检查与维护
·企业应建立消防设施、设备的台帐清
册及其检查、检测与维护计划。
·企业应对检查、检测和维护中发现的
问题立即进行处理。
4.9保安系统
目的:进行出入控制,确保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受控。
规范要求
链接
4.9.1工作要求
8.2.1
·企业应建立保安系统管理标准,标
准应包括:
◆保卫区域划分要求
◆人员出入控制程序
◆保安设备管理要求
◆巡查要求
◆异常、紧急情况登记、报告及应变
处理
规范要求
链接
·企业应对保安人员进行培训,内容8.2.1
包括管理标准、危害辩识及风险控
制的知识。
·保安人员应熟悉标准并履行职责。。
4.9.2出入控制
·企业应在生产、办公区域设置控制
点,对进出的人员、车辆和物品的出
入进行有效控制:
◆出入口设置保安值班
◆建立并保持出入登记记录
◆对外来人员的出入进行检查
·管理人员应检查出入控制情况。
5.生产用具
5.1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
目的:提供安全、适用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控制对人员的伤害。
规范要求
链接
5.1.1需求识别
2.1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作性质与可能的危
害,识别危害所需要的安全工器
具与个人防护用品,识别应重点关注下
列危害:
◆电气危害
◆坠落/跌落危害
◆野外动物伤害
◆有毒有害物质
◆刺穿或撞击危害◆高温危害◆灰尘和微粒◆辐射
规范要求
链接
◆噪音
2.1
·需求识别过程应考虑下列防护对象:
◆员工
◆承包商
◆参观者
·需求识别参与的人员应包括:
◆专业人员
◆医务人员
◆员工
·企业应每年或发生变化时,应对安全
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需求进行评
估、回顾和修订。
·企业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要
求应考虑与国际惯例接轨。
5.1.2发放、培训、使用与存放
8.2.1
·企业应制定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
品购置计划。
·企业应建立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
品的发放、使用、借用记录。
·企业应就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
的检查、保养和使用知识与要求对员工
进行培训并保存记录。
·员工使用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
前应执行检查并正确使用。
·安全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的存放应
实施定置与标识管理并满足存放环境
要求。
5.1.3检测、检验与维护
9.1.1
·企业应建立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
品清册,明确检测、检验与维护周期和
内容,并在变化后及时更新。建立清册
时应重点关注:
◆绝缘手套、绝缘棒、绝缘绳、绝缘梯
◆带电作业工器具
规范要求
链接
◆验电器、核相器
9.1.1
◆携带型接地线
◆安全带、安全帽
◆安全绳和提升装置
◆脚扣与登高板
◆呼吸器
·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检测、检
验后应张贴标识,标明试验日期、有效
期,并加盖试验专用章,保存相应的记
录。
5.1.4检查
·企业应按照确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安全
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检查。
·企业应对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
管理要求的依从性进行检查。
5.2手工具
目的:确保使用的手工具处于安全状态。
规范要求
链接
5.2.1注册管理
.企业应对手工具进行编号,实施定置
管理。
.企业应建立工具台帐和领用、发放记
录。
5.2.2使用、检查、维护与存放
9.1.1
·企业应明确手工具的使用、检查、
维护与存放的要求,包括:
◆检查、维护责任人员
◆使用、存放的危害控制要求
◆检查、维护内容与标准
◆存放的环境要求与现场规范
·企业应建立使用、检查、维护记录
表。
5.3特种设备
目的:确保特种设备处于安全状态并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规范要求
链接
5.3.1注册管理
1.1.3
·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清册,记录设备
信息,明确检查、检测、检验与维护周
期和内容。登记时应重点关注下列设备:
◆起重设备(含叉车)
◆电梯
◆张牵设备
◆绝缘/高空作业车与平台
◆压力容器
·企业应对特种设备的资料进行管理,
包括以下内容:
◆设计文件、产品合格证明、使用维护
文件、安装技术文件、竣工资料等
◆检验和检查记录
◆使用、维护、保养记录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企业应在设备及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
更新清册。
5.3.2使用与维护
8.2.1
·企业应确保所有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
具备资质。
·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的操作程序。程
序应包括:
◆正确操作步骤
◆风险控制措施
◆应急措施
·特种设备应标识关键信息,信息包括:
◆极限参数
◆检验信息
◆操作程序
·企业应根据标准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
与保养。
·企业应对特种设备的使用、检查、维
护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培训。
5.3.3检测、检验
·企业应根据标准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
检测。检测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严禁使
用并进行标识。
规范要求
链接
5.3.4检查
9.1.1
·企业应按照确定的频率和内容对特种
设备进行检查。
·企业应对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的依从性
进行检查。
5.4测试设备
目的:对测试设备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其有效性和准确性。
规范要求
链接
5.4.1注册管理·企业应建立测试设备清册,记录设备信息,明确检查、检测、检验与维护周期和内容。登记时应重点关注下列设备:◆试验设备◆检测设备◆校验设备·企业应对测试设备的资料进行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合格证明、使用维护文件◆检验与检查记录◆使用与维修记录◆缺陷及故障记录·企业应在设备及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清册。
5.4.2使用与维护
8.2.1
·企业应确保所有检测设备的操作人
员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必要时取得
资质。
·企业应建立检测设备的操作程序。
程序应包括:
◆正确操作步骤
◆风险控制措施
◆应急措施
·测试设备应标识关键信息,信息包
括:
◆极限参数
◆校验信息
·企业应根据标准对测试设备进行维
护与保养,确保其存放环境满足要求。
·企业应对测试设备的使用、检查、
维护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特别关注
新型测试设备的培训。
规范要求
链接
5.4.3校验
·企业应按照标准对测试设备进行校
验。
·测试校验后应张贴标识,标明试验
日期、有效期,保存相应的记录。
5.4.4检查
9.1.1
·企业应按照确定的频率和内容对测
试设备进行检查。
·企业应对测试设备管理要求的依从
性进行检查。
5.5用电设备
目的:实现用电设备的规范管理,降低风险。
规范要求
链接
5.5.1一般要求
·企业的用电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功能、性能满足使用环境安全要求
◆具有正确、明显的标识
◆用电设备线路敷设与保安接地满足
安全标准
◆设备部件无缺陷、外壳无破损
.企业应建立用电设备清册,记录设备
信息,明确检查、检测与维护周期和内
容。登记时应重点关注下列设备:
◆电焊机
◆砂轮机
◆切割机
◆电钻
◆空气压缩机
◆移动式发电机
◆抽水机
◆办公电器
·企业应在设备及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
更新清册。
5.5.2使用与维护
8.2.1
·企业应建立用电设备的操作程序。程
序应包括:
◆正确操作步骤
◆风险控制措施
◆应急措施
规范要求
链接
•企业应根据标准对用电设备进行维护8.2.1
与保养。
•企业应对用电设备的使用、检查、维
护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用电设备的使用、检查、维护和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应的方法与安全要求。
5.5.3检测与检查
9.1.1
•企业应按照标准对用电设备进行检
测,重点关注:
◆绝缘检测
◆接地检测
◆漏电保护检测
•企业应按照确定的频率和内容对用电
设备进行检查。
•企业应对用电设备管理要求的依从性
进行检查。
5.6爬梯、平台及脚手架
目的:保证爬梯、平台及脚手架的物理状态符合安全要求,降低风险。
规范要求
链接
5.6.1一般要求
·企业的爬梯、平台及脚手架应满足以
下要求:
◆功能、性能满足使用环境与安全防护
要求
◆具有正确、明显的编号与标识
◆物理状况满足安全标准
·企业应建立移动梯(台)清册,明确
检查周期和内容并在发生变化时及时更
新。
·企业应根据标准进行脚手架架设、安
装、更改和拆除工作,使用中的脚手架
应进行检查和标识。
5.6.2检查与维护
9.1.1
·企业应按照确定的频率和内容对爬梯、
平台及脚手架进行检查与维护。
·企业应对爬梯、平台及脚手架管理要
求的依从性进行检查。
5.7机动车辆
目的:确保车辆状况良好和交通安全。
规范要求
链接
5.7.1注册管理
1.3.3
·企业应建立车辆清册与台帐,明确检
查、维护与保养周期和内容。台帐应重
点关注:
◆车辆基本信息
◆车辆行驶、使用记录
◆检查、维护与保养记录
◆缺陷、故障及其维修记录
·企业应对内部车辆驾驶人员实施准驾
登记管理。
·企业应在车辆、准驾人员发生变化时
及时更新记录。
5.7.2使用管理
8.2.1
·企业应对机动车辆的使用进行管理,
内容应包含:
◆派车许可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
◆行驶与停放要求
◆记录要求
·企业应对准驾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
全教育内容包含: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教训
◆常见故障及异常的检查与处理
◆应急处理常识
·企业应基于风险确定最佳的行驶路
线。
·企业应开展对驾驶行为的观察并纠正违章。
5.7.3检测、检查与维护
9.1.1
·企业所有机动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年
检、年审工作。
·企业应按照机动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标
准要求,按时对机动车辆进行维护保
养。
·企业应对机动车辆进行例行检查。
·企业应对机动车辆管理要求的依从性
进行检查。
6.生产管理
6.1规划与设计
目的:管理、控制电网规划和设计阶段对电网运行带来的风险,确保从源头开
始解决、控制电力生产过程的风险。
规范要求
链接
6.1.1规划与可行性研究
2.2
·企业在开展电网规划与可行性研究时2.3
应充分考虑:
◆电网运行分析数据与风险评估结果
◆降低电网风险措施的有效性、经济性
和可行性
◆改、扩建的方便性
◆运行的灵活性、可靠性
6.1.2设计与审查
2.1
·企业委托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
资质。
·企业在委托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提
出安健环功能与风险控制要求。
·企业应对设计进行审查并重点关注:
◆满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的情况
◆设计带来风险的分析及控制
◆满足企业安健环功能与风险控制要求
的情况
◆所选设备、设施的适用性、先进性和
可扩展性
◆施工安装条件的可实施性
◆运行维护、维修的方便性·企业应确保设计方案的缺陷在设计批准前得到解决。
6.2施工与交接验收
目的:控制施工中的安全和质量风险,确保工程的顺利交接。
规范要求
链接
6.2.1施工准备要求
2.1
·企业应确保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风险评
估。
·应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制订施工方案,方
案应包含:
◆控制风险的组织、安全、技术措施
◆资源准备,包括人、材料、机具、图纸
等
◆时间安排、网络设计、各专业网络进度
计划
◆过程控制和验收标准
◆应急处置
·施工方案必须经过审核、会审与批准。
规范要求
链接
·签订企业、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明2.1
确责任划分的
书面文件。
·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项目实施的协调和
管理。
6.2.2过程控制
9.1.1
·企业应确保在施工前进行全面的安全技
术交底。
·企业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重点关注:
◆作业人员行为
◆作业环境
◆标识
◆隔离闭锁
◆工器具、个人防护
◆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控制情况
·企业应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控制,
重点关注:
◆质量控制关键点
◆隐蔽工程
◆检查与验收标准、方式
◆记录
◆监理、施工单位履职情况
·企业应确保施工过程中检查发现问题得
到及时处理并保存记录。
6.2.3验收
·企业应明确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程序和
标准应包括过程和交接验收。
.企业应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时
重点关注:
◆安健环功能
◆质量控制记录与试验数据
◆图纸资料与技术档案
·企业应确保验收过程发现问题得到妥善
处理。
·企业应确保验收记录齐全、完善。
6.3新设备投运
目的:控制新设备投运的安全风险,确保设备安全、可靠地接入运行系统。
规范要求
链接
6.3.1投运准备
2.1
·企业应在新设备投运前进行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应关注:
◆启动时的电网运行方式
◆启动过程中对电网的影响
◆现场操作风险
◆接入系统试运行风险
·企业在投运前应编制启动方案,内容
应包括:
◆资源要求
◆风险控制措施
◆运行方式调整
◆操作步骤
◆应急处置
◆试运行要求
·启动方案必须经过审核、会审与批准。
·企业在投运前应确保完成下列工作:
◆人员培训
◆规程、图纸、作业指导书编制或修订
◆技术资料、台帐的建立或更新
◆工器具、备品备件匹配
◆更新应急处理程序
6.3.2启动过程控制
2.1
·企业应对启动过程的风险进行有效控
制,控制过程应关注:
◆操作要求
◆问题处理要求
◆应急要求
·建立并保存启动过程中的检查、试验和问题处理记录。
6.3.3运行交接·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应关注:◆试行期间的运行和试验记录◆启动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6.4调度管理
目的:规范调度管理,控制与电网调度相关的风险,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
和经济运行。
规范要求
链接
6.4.1调度与监控
6.5.
·企业应明确调度与监控的对象及控制1
标准,内容至少包括:
◆调度权限与管辖范围
◆危险断面潮流监视与控制
◆运行的参数监视与控制
◆运行方式与备用安排
◆事故、异常应急处理
◆调度命令与调度操作
◆负荷预测与发电计划
◆设备检修计划
◆值班、记录与信息沟通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调度运行监视与控
制的技术支撑系统。
6.4.2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2.2
·企业应按年、月、日编制运行方式,
方式应考虑以下因素:
◆电网风险评估结果
◆电源分布与电网结构
◆电网稳定分析计算结果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匹配
◆系统内电网建设与设备检修安排
◆负荷预测与潮流分配
◆主要设备发生N-1事件时可能造成的
影响
◆事故及应急处置原则
·运行方式必须经过审批。
·运行方式的执行应满足以下原则:
◆正常情况下系统的运行方式必须与所
编制的运行方式一致◆特殊情况下系统的运行方式应选择风险等级较低的
规范要求
链接
进行变更
2.2
◆超出规定运行方式的变更应对变更后
的风险进行评估并获得规定人员的批准
•企业应定期或发生变化时对所编制的
运行方式进行回顾、更新并保存记录。
6.4.3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管
理
•企业应根据电网系统设备管辖权限对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定值进行管
理,明确以下要求:
◆整定范围
◆整定参数及技术资料要求
◆整定的原则和依据
◆定值的配合原则
◆整定的计算软件◆整定结果的说明◆整定结果的校核◆定值单的下达与执行要求◆定值单的更换与保存◆临时更改定值的要求◆整定资料归档•定值单必须经过审批。•定值单的执行应满足以下要求:◆现场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必须与定值单一致◆定值整定过程中存在定值单与现场实际不符时,应及时反馈并重新下发新定值单◆应对执行中的定值单进行登记与保存。•企业应定期或发生变化时对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管理进行回顾并保存记录。6.5运行与维护目的:建立设备运行与维护系统,控制设备运行风险。
链接规范要求6.5.1运行值班·企业应建立值班工作标准,工作标准应明确:◆值班人员配置及资质要求◆值班工作内容与要求◆值班方式与交接班要求◆值班人员着装要求◆值班期间的应急和报告要求◆值班记录及资料管理要求·值班期间的运行日志和接发令、许可工作、运行数据、事故/事件报告等记录应齐全、完善。6.5.2巡检与维护·企业应建立运行巡检与维护工作标准,工作标准应明确:◆日常与维护周期、对象、项目和标准◆特殊巡视要求◆异常情况的报告要求
◆巡检与维护记录要求◆应急处置·保存运行巡检与维护记录。运行分析
6.5.3电气操作
6.6.2
·企业应确保电气操作人员满足资质9.1.1
要求并每年公布资质人员名单。
·员工在进行电气操作必须依从下列
要求:
◆进行操作前的风险分析
◆执行作业指导书(含操作票)
◆履行监护、复诵、记录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事故、异常处理
程序和应急要求。
·保存电气操作的相关记录。
·企业应定期对电气操作票管理工作
进行检查、回顾并提出改进措施。
6.6设备管理目的:实现设备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管理,确保运行的安全性和功能的有效性。
规范要求
链接
6.6.1资料台帐管理
1.7
·企业应完善设备生命周期内的技
术资料、图纸和运行记录的管理,
重点关注:
◆流程、职责与修订、更新权限
◆资料、图纸、记录的全面性和准
确性
◆技术图纸资料更新与记录的及时
性
◆资料、图纸、记录应用的方便性
·企业应确保设备的技术资料、图
纸及相关运行记录齐全、完整。
·企业应每年或在变化发生时对设
备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回顾、更新
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以确保应用
中的技术资料、图纸与实际相对应。
·保存设备生命周期内的技术图纸
资料和运行记录。
6.6.2运行状况分析
2.3
·企业应每月或在变化发生时根据
下列数据,对照技术标准,分层、
分级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综合与专
题分析:
◆设备风险评估结果
◆设备运行数据
◆维修与试验数据
◆事故、异常和缺陷信息
·设备运行状况分析的内容包括:
◆设备的运行现状、存在问题与风
险
◆设备的安全与技术管理状况
◆运行的安全性与经济性
·企业应将设备运行状态分析结果
应用于:
◆设备风险评估结果的回顾与更新
◆设备及备品备件采购
◆设备维护、试验、检修、改造与
更新
◆设备管理流程优化
◆设备风险控制计划的制定
规范要求
链接
·企业应根据设备运行状态分析结2.3
果,制订设备运行风险控制措施并
实施。
·完善并保存设备运行状态分析记
录。
6.6.3检修、试验和技术改造·企业应制订年度、月度设备检修、试验和技改计划,计划的制订应关注:◆设备风险评估结果◆制度标准与反措要求◆设备运行状态分析结果◆计划的合理性·检修、试验和技改实施前应完成以下重点工作:◆作业风险分析与控制措施的制订◆实施方案的审批◆作业指导书、图纸资料的准备·检修、试验和技改实施过程中应关注:◆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和许可、审批◆作业过程控制风险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的落实◆工作环境的安健环要求◆作业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控制要求
◆验收要求◆问题处理情况与遗留问题的评审与记录·企业应对检修、试验和技改计划完成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保存检修、试验和技改的实施、验收和评价记录。
6.6.4缺陷管理
1.10
.企业应建立设备缺陷管理程序,实.1
现设备缺陷的动态、闭环管理,程
序应明确:
◆缺陷的标准与等级划分
◆缺陷的登记、报告和确认
◆缺陷的处理职责、时限
◆验收标准
◆缺陷的统计分析
规范要求
链接
·企业应在设备缺陷未得到处理前,采1.10.1
取相应的风险抑制措施和可能的应急
方案。
·企业应对设备缺陷处理的及时率、完
成率和效果进行评价。
·企业应对设备缺陷进行统计分析,分
析结果作为设备风险评估、备品备件和
设备采购的依据。
·保存设备缺陷的登记、报告、确认、
处理和统计分析记录并进行信息记录
的闭环。
6.7作业过程控制
目的:对作业的风险实行全过程控制,确保作业安全。
规范要求
链接
6.7.1作业准备
2.4
·作业前应根据作业任务及其风险准备
书面作业文件,包括:
◆作业指导书
◆操作票或工作票
◆检查或验收等记录表格
·作业前应确认作业指导书中的风险控
制措施与现场相适应。
·根据作业指导书与现场风险控制要
求,匹配下列资源:
◆人力资源
◆安全工器具
◆安全防护用品
◆安全标识
6.7.2作业许可
8.2.1
·企业应识别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对作
业的许可要求,范围包括:
◆法定的特种作业
◆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批准的作业
◆需要办理“两票”的作业
◆动火作业
·作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具备资质,
其名单应公布并
规范要求
链接
保存于现场,每年或需要时进行更新。8.2.1
·保存作业许可记录和与许可相关的培
训记录。
6.7.3风险控制
9.1.1
·企业应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
查,重点关注:
◆作业指导书的依从性
◆作业人员行为
◆作业环境
◆标识
◆隔离闭锁
◆工器具、个人防护的使用情况
·及时纠正检查发现的问题并记录。
6.7.4任务观察
8.2.1
·企业应建立任务观察管理程序,程序
包括:
◆任务观察的类别与执行要求
◆正确的观察方法及作用
◆执行任务观察人员的培训要求
◆统一、易执行的任务观察记录表格
◆任务观察记录的统计分析要求
·企业应依据风险大小建立全面和局部
的任务观察计划,并基于以下目的进行
任务观察:
◆了解员工的工作习惯◆检验工作标准或作业指导书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跟踪员工的培训效果◆收集员工的培训需求和合理化建议◆发现可能导致事故、伤害、损失和无效率的行为和方法·针对任务观察统计分析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建立并保存所有的任务观察现场记录和统计分析记录。
6.8隔离闭锁系统
目的:减少暴露于能源源头及危害物质的风险。
规范要求
链接
6.8.1隔离闭锁系统的建立
·企业应识别所有潜在的可能意外释放
的能源(电、机械、水、气体等)及危
害性物质并建立对应的隔离闭锁系统。
系统应明确以下管理要求:
◆隔离闭锁方法和措施
◆作业现场实施隔离闭锁的具体步骤
◆隔离闭锁装置、锁、钥匙和标识的维
护和管理要求
◆特殊情况下解除隔离闭锁的报告和许
可要求
6.8.2隔离闭锁系统的运用
8.2.1
·企业应确保隔离闭锁系统与设备同时
投入运行。隔离闭锁系统在运用中必须
满足以下要求:
◆使用计算机程序闭锁时应有防止误动
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
◆执行隔离闭锁的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并
具有资质
◆多项作业涉及同一个闭锁点必须进行
重复隔离闭锁
◆隔离闭锁的执行和解除必须记录并签
字确认
·企业应对隔离闭锁系统的运用情况进
行检查,确保与要求一致。
·保存隔离闭锁执行和解除记录。
6.8.3隔离闭锁装置的检查与维护
9.1.1
·企业应建立隔离闭锁装置的检查与维
护标准并每月或需要时进行检查与维
护,装置缺陷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保存隔离闭锁装置的检查与维护记录。
6.8.4隔离闭锁系统的回顾
·企业应每年或在发生变化时对隔离闭
锁系统的有效性、适宜性与充分性进行
回顾。
·当出现闭锁失效或无法实现闭锁时,
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6.9采购与仓储管理
目的:控制采购物品、采购过程和物品储存的安健环风险。
规范要求
链接
6.9.1采购管理
1.10.1
·企业在物品采购时应关注:
◆采购的物品及采购过程的风险分析、评
估
◆物品满足法定安健环要求,相关资料齐
全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要求供应商提供材
料安全数据清单(MSDS)
·企业应针对采购物品及采购过程的风险
制订对应的预防与控制措施。
·保存采购记录。
6.9.2验收入库
·企业应建立物品验收入库标准并进行验
收,验收不合格物品应拒收并退回供应
商。
·对技术含量较高的设备、材料、配件,
应会同使用部门(单位)或技术部门共同
验收。
·保存所有物品验收、拒收和入库记录。
6.9.3堆放与储存
9.1.1
·企业的仓库应按功能分区、分类并进行
标识。
·物品堆放与储存应满足下列要求:
◆物品的堆码过程中包装和质量不受损
◆堆垛牢固、整齐,符合人机工效
◆考虑物品的新陈代谢
◆防变形、防腐蚀、防挥发、防渗漏、防
火防爆
·企业应对仓储人员进行防火防爆、人机
工效、货物堆放等知识的培训。
·仓储人员应开展仓储区域的日常巡查,
及时处理发现的安健环问题。
·保存日常巡查和问题处理记录。
6.9.4配送
·企业应分析、识别物品发放时搬运与运
送过程中的风险并采取预防和
规范要求
链接
控制措施。
·物品发放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确保其
准确性与及时性。
·保存物品发放、领取、出库及运送记录。
6.9.5产品质量跟踪与反馈
1.10.1
·企业应结合生产运行情况对所采购的产
品质量进行跟踪,跟踪内容应包括:
◆现场的适用程度
◆产品故障、损坏情况
◆实际运行指标与设计值的符合程度
◆问题产品的型号及生产厂家·产品质量跟踪情况应作为采购的依据。·保存产品质量跟踪记录。
7.职业健康系统
7.1职业健康管理
目的: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资源,控制与职业健康相关危害与风险
规范要求
链接
7.1.1职业健康工作要求
2.5
·企业应对职业健康实施管理,并满足8.2.1
下列要求:
◆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及人员,具体专业
业务可委托或者聘请专业机构/人员协
助管理
◆管理人员应掌握职业健康专业知识
◆保障职业健康风险控制资金
·企业每年应根据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
回顾的结果制订风险控制计划并定期监
测控制效果。
·企业应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及培训工作,关注员工心理健康。
链接规范要求7.1.2职业卫生监测与控制·企业应基于职业健康风险开展职业卫生监测工作,制定并实施监测计划。计划应明确:◆监测对象(至少包括:空气质量、噪音、照明度、粉尘)◆监测时间、地点◆监测方法·企业应依据职业卫生检测结果,制订控制计划。·企业应对监测设备进行定期校验,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性。·企业应对生产及办公场所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指定专人管理并满足下列要
求:◆定期清理并保持清洁◆垃圾分类处理◆有效控制虫害、鼠害◆指定就餐区域,防止食物污染◆定期实施检查维护
7.1.3职业医疗与康复
8.2.1
·企业应每年对员工进行常规体检,识
别并确定需要特殊体检的工种、体检项
目及周期,保持体检记录并保密。体检
重点关注:
◆聘用、换岗时和退休前的人员
◆接触危害物质的人员
·企业应对体检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确
定人员健康状况变化趋势,提出相应的
控制措施。
·企业应制定员工健康康复政策,为患
病或永久性药物治疗员工提供政策帮助
和指引。
7.1.4急救设施及药品控制
9.1.1
·企业应配置并管理急救设施和药品,
并满足下列要求:
◆急救设施与急救用品的配置应满足现
场风险控制要求
◆所有急救箱中备有急救处理登记册,
并定期对其进
规范要求
链接
行检查
9.1.1
◆药品符合药品卫生管理条例要求,或
经专职医生批准
◆定期检查急救箱并补充急救用品
◆过期药品应及时处理
◆张贴标示急救设施位置与急救员名单
◆定期维护急救设施
·急救员应接受健康与急救知识培训,
并持有急救合格证。
7.2危险物品与废料管理
目的:控制与职业健康相关的危害与风险
规范要求
链接
7.2.1危险物品识别与材料安全数据清6.9.3单(MSDS)·企业应识别所使用的危险化学物品,编制所有危险化学物品清册及其材料安全数据清单(MSDS),并将安全数据信息融入作业指导书。·企业应根据采购与使用情况,及时回顾、更新危险化学物品清册与MSDS清单。·所有MSDS清单应能被所有使用部门获得,包括废料处理承包商。7.2.2危险物品的使用与储存·企业应按照标准对危险物品的使用与储存进行严格管理,关注以下工作是否满足要求:◆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仓库应取得储存许可证◆仓库设置的安全、应急设施及其检查维护◆储存物品标识、堆放与其相关信息◆物品存放的兼容性
◆剧毒物品管理◆化学物品出入库管理◆使用及管理人员培训
链接规范要求7.2.3废料管理·企业应识别废料种类、数量及相关风险,制定废料控制方案对废料进行有效管理并满足以下要求:◆为废料提供足够和合适的垃圾桶或容器◆危害废料应与普通废料分开存放◆存储容器与存放区应标示,危害废料还应张贴危害信息◆废料应定期清理,危害废料应由有资质的承包商回收处理◆运输危害废料时,应让运输人了解运载物特性和应急处理方法,运载物应张贴相关标识·企业应记录并保存危害废料处理信息。
8.能力要求与培训
8.1员工选聘
目的:确保所有选聘的员工与工作岗位的要求相适应。
规范要求
链接
8.1.1岗位说明书
·企业应编制岗位说明书,岗位说
明书应明确:
◆岗位资格
◆工作经验
◆身体条件
◆岗位知识与技能要求
8.1.2员工选聘
6.9.3
·企业应确保各岗位人员符合岗位
说明书要求。选聘时应关注:
◆能力和经验
◆体检结果
◆人机工效要求
◆心理测试
◆慢性病辨识
·企业应保存员工选聘记录。
8.2能力培训
目的:赋予员工安全生产风险知识和风险控制意识与技能,使其胜任工作。
8.2.1需求分析与培训计划·企业应对安健环培训需求进行分析,分析过程应考虑:◆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岗位要求◆风险评估与变化管理结果◆员工安健环意识及表现·企业应根据培训需求分析结果分层、分级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应关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的支持技术◆工作中潜在的风险与控制方法◆事故/事件预防及响应中的程序、角色和职责◆依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偏离安全生产政策与程序的潜在后果◆管理标准与作业指导书·企业应每年对培训需求、培训计划进行回顾、更新。
8.2.2培训计划执行
·企业应按计划实施培训并确保相关人员
的培训时间满足下列要求:
◆经理(局长)不少于40学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20学时
◆部门负责人不少于40学时
◆员工不少于32学时
·保留所有培训记录。
8.2.3培训评估
·企业应对培训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培训对象、内容和方法的适宜性
◆计划执行与员工参与的依从性
◆知识、技能、意识提高和应用效果
·培训效果评估的途径包括:
◆学员反馈
◆绩效的改善
规范要求
链接
◆管理层/领导反馈
◆测试结果的分析
◆在现场应用的能力(计划任务观察)
·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培训工作。
9.检查与审核
9.1检查
目的:识别可能导致人员危害、财产损失的行为与条件,控制与之相关的风险。
规范要求
链接
9.1.1检查的一般要求
·企业在组织开展安健环检查时,应建立检查
表格,表格应明确:
◆检查范围与对象
◆检查项目与标准
◆检查方法与工具
◆检查时间与频率
◆执行检查人员
◆检查的记录要求
·实施表格化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分
析,发现的问题应纳入纠正与预防系统或缺陷
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定期或发生变化时对检查表格进行回顾、更
新。
·保存所有已执行的检查记录。
9.1.2例行检查
·企业应组织开展下列例行检查工作:
◆安健环代表检查
◆法律法规依从性检查
◆生产用具检查
◆春、秋季检查
·安健环代表应每月对所管辖区域进行检查,
检查应关注区域内的风险因素及其控制措施
的落实,并做到:
◆对负责区域内所有地点进行检查。
规范要求
链接
◆对重大的不安全因素、行为应立即采取纠正
行动
◆提出有意义的建议/意见
·企业在进行法律法规依从性检查时应重点关
注:
◆人员是否满足法定的资质要求
◆设备、设施是否满足法定的检测要求
·应对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手工具、
特种设备、测试设备、用电设备、爬梯平台及
脚手架、机动车辆等生产用具实施定期与使用
前检查。
9.1.3特殊检查
·企业应基于重大的风险问题开展同类设备、
环境和人员的检查。
·企业应针对特殊时期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检
查。
9.2审核
目的:评估风险管理体系运作的效力,以确保其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与持
续改进。
规范要求
链接
9.2.1审核总体要求
·企业应对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的适
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审核应包括:
◆内部审核
◆管理评审
◆外部审核
.企业应建立审核计划及实施方案,方案
应确定:
◆审核时间
◆审核范围
◆审核工具与方法
◆审核人员
·企业应为审核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
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基础设施、工作
环境和相关信息。
.所有审核应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明
确:
规范要求
链接
◆主要强项与改进机会
◆审核的详细发现
◆短期行动计划与持续改进的建议
◆量化评价结果
·审核发现问题应通过末次会议、报告等
形式进行沟通,相应的纠正措
施应与受影响的员工及相关方进行沟通。
·企业应将发现问题纳入纠正与预防系统
或缺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9.2.2内部审核
8.2.
·企业应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内部审核,1内部审核应重点关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的所有元素◆流程和重要活动◆体系运作的效力与效率◆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体系与其它管理体系的兼容能力◆统计和信息技术在体系中的使用情况◆企业资源使用的效力与效率◆体系运作结果与期望值的差距◆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与监测结果的准确性◆纠正行动的及时性与符合性·企业应成立审核小组实施内部审核,审核小组成员应包括内审员与相关专业人员。内审员应满足下列资质要求:◆熟悉相关的安健环法律法规、标准◆接受过体系审核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具备与审核对象相关的技术知识与技能
◆具备操作内审过程的能力◆具备辨别危害和评估风险的能力◆具备审核所需的语言表达、沟通及合理的判断能力·内审应使用标准的审核方案/调查表,以减少主观性和不一致性。·审核过程中应尽可能询问最了解所评估问题的人员,以
规范要求
链接
保证内审发现问题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执行内审时应应用记录回顾、员工访
谈、现场检查等方法综合评估操作层的
工作,以甄别信息的有效性。
9.2.3管理评审·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每年回顾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开展管理评审。管理评审应满足以下要求:◆必须由高级管理层执行◆基于真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状态的有效信息进行◆充分评审现有的信息,决定解决问题所需的纠正措施并保证资源·企业在管理评审时重点考虑下列因素:◆测量、审核、巡查的结果◆客户反馈的信息◆不符合报告◆过程表现◆以前管理评审的跟踪行动◆改进建议◆影响安全生产的变化◆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效力◆事故/事件统计分析◆员工抱怨
◆奖惩情况◆预定的目标、指标和绩效◆系统有效性与依从性的评估结果◆安全生产方针的适应性◆体系覆盖的充分性◆体系内、外审报告◆实施体系的资源保障情况◆人员任务和职责的合理性·企业的管理评审应完成下列工作任务:◆制订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效力与管理过程的改进措施
规范要求
链接
◆评估企业结构与资源的适宜性,优化
资源配置
◆明确绩效改进的目标与指标
◆识别当前的重大风险并制订风险的
缓减与控制计划
◆明确、修订企业未来发展策略及其阶
段性计划
◆评估相关方的要求并制订改进计划
◆管理人员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特
定的纠正措施
9.2.4外部审核
·企业应每年通过
·企业应对外部审核认定的体系管理等级进行公告。
篇二:国家电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五)对网省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六)遇有重大问题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二)负责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隐患,及时报网省公司核定。
(三)受网省公司委托,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送网省公司审查。(四)根据网省公司指导和安排,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网省公司申请验收。
查发现的和上级检查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
网省公司对主网架结构性缺陷、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由于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地市公司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网省公司核定后三十天内完成编制、审批。
制定应急预案。电网运行方式变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电网调度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告同级安全监察部门。
门汇总、录入事故隐患数据库、建立档案,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见附件4)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本条所述“专业职能部门、所属单位”由地市公司结合实际确定。
篇二:国家电网公司生产作业安全管控
liaisonofficecapitalcityadvantagesactivelybuildingcityopeningeconomicrelationsinvestmentplatformtakestrengthentiesbeijingorchidstaffparticularreportcohesionprojectscitycountypersonnelitsabilitycreatesoundenvironmentlivingalsomakefulluseestablishedrelationshipspositiveattentionthem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标第三章责任制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五章规程制度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七章教育培训第八章例行工作第九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第十章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第十一章电网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第十二章建设项目第十三章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第十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标第三章责任制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五章规程制度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
保护措施计划第七章教育培训第八章例行工作第九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第十章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第十一章电网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第十二章建设项目第十三章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第十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网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第二章目标第9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
失的6种事故:1.人身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主设备严重损坏;5.电厂垮坝;6.重大火灾。第10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特大电网、设备事故;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事故;4.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5.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第11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重大死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第12条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3.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4.满足百日安全个数。第13条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年度内实现的百日安全记录个数: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容量2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2000~1000MVA的供电企业2个,10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长度1000km及以上的输变电企业1个,1000—500km的输变电企业2个,500km及以下的输变电企业3个。第14条网省公司调度部门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2.不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第15条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第1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三章责任制第17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第18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
中出现的问题;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5.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尤其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6.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8.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9.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第19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第20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第21条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22条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网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第四章安全监督第23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第24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第25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第26条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第27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应由行政正职主管。第28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第五章规程制度第29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第30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1.根据上级颁发的标准、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制订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第31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32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第33条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及在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第34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健康水平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
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35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第36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订;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订。第37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第38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第39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订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处理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订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第40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
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第41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第42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第七章教育培训第43条新人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人生产现场工作。第44条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1.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和220kV变电所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经仿真机培训;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45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2.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4.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地区市及以上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的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5.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第46条新任命的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第47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国家电网公司对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2.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本企业生产、建设、调度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生产性企业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3.生产性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4.生产性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第48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应根据情况对生产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第49条生产性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第50条生产性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人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
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第51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第52条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第53条生产性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生产性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第54条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第八章例行工作第55条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第56条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第57条安全分析会。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安委会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第58条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安监负责人参加;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有关成员参加。第59条安全检查。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订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第60条安全性评价。企业应结合生产管理范围和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种层次的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实行闭环动态管理。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性评价内容,以2~3年为一周期,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的过程循环推进,即按照评价标准开展自评价或专家评价,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根据危害程度对存在问题进行评估和分类,按照评估结论对存在问题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第61条安全简报。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第62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生产性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标准化作业”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第九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第63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应制订本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上下一致、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第64条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应遵守“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第65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应常设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由本单位第一行政正职担任,副总指挥及成员由本企业的其他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各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第66条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规、规定;2.组织制订本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修改;3.发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4.指挥协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5.报道、通报和发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处理的进展情况。第67条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包括下述内容1.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机构;2.应急处理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机构;3.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和分工;4.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5.应急处理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6.应急处理组织的训练和演习;7.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措施;8.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9.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10.应急处理预案的其他内容。第68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下列事故应制订和启动应急处理预案:1.重大人员伤亡;2.电网大面积停电;3.电力设备大范围受损;4.重要变电所、发电厂全停;5.重要用户停电;6.水电厂大坝垮塌;7.对电网安全稳定有严重危害或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设备事故或停电事故。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由各网省公司及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制订。
第69条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施工企业应急处理预案的制订和启动按照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要求以及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第70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发生应启动电力生产安全应急处理预案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系统有关规程规定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71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公司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第72条电网企业应根据并网发电企业资产或管理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并明确对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第73条电网企业对直属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直属发电企业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第74条电网企业对全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第75条电网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第76条电网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在并网协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2.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运行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3.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应遵守的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技术监督等规章制度;4.并网电厂应定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达到所在电网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和评分标准要求;5.并网电厂应参加电网企业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6.发生影响到对方的电网、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的事故,应为对方提供有关事故调查所需数据资料以及事故时的运行状态;7.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第77条电网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78条电网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询和帮助。第十一章电网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第79条电网企业应根据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变化,对纳入到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及时调整并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第80条电网企业应对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电网企业通过地区市电网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管理的,由地区市电网企业
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的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第81条电网企业应对全资或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地区市电网企业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82条电网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县级供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县级供电企业同等对待。第83条新纳入到公司系统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的电业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网企业可以不对地区市电网企业进行考核,但必须按照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程序由地区
市电力公司上报:1.改制为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移交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2.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3.改制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2年内;改制后1年内未召开董事会的,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第84条电网企业对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有关地区市
电网企业可通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式,共同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第85条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的,由地区市电网企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逐级统计上报,电网企业对地区市电网企业进行考核,地区市电网企业对县级供电企业进行考核。第十二章建设项目第86条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责任。第87条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法规;依托项目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第88条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第89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总承包商法定代表人和总监理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项目法人有关负责人和第一承建方或与总承包商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承包
商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第90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1.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2.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3.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4.聘任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第91条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
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通告。第92条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议,如委员会所有施工企业代表均不同意或弃权,决议无效。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第93条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招聘。安监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人。第94条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职责:1.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2.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3.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4.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5.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95条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协调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工作的配合,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第96条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事故扣款可作为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第97条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第98条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由委员会决议确定。第99条国家电网公司和有关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第100条公司系统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第十三章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第101条生产性企业应建立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第102条生产性企业对外承、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本单位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查。第103条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第104条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103条所列条件;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因电力设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场所作
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第105条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第106条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第107条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第108条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第109条因发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承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第110条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承、发包工程项目。第111条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第112条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第113条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第114条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第十四章考核与奖惩第115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对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从严处罚。第116条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第117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以及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施工企业和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第118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119条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120条国家电网公司对公司系统内企业、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五章附则
第121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122条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第123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网公司。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国电华中、西北公司,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安能总公司,宜昌、常州超高压管理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理顺网厂分开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管理关系,国家电网公司在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自颁布之日起在公司系统内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
附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印
第十章四嚎临燃馅婶啄捏吨孩编他娟描吞曰萝恬链嗡赫吃拾抹对控炯孝私辙答趴搪懒溯六响拖钳淮喝瘸簿詹锈樊含饺扮呀伟啃词显趴酪扮库沽号炼琵禄肃驴灭箭莲蔼耻哪晌晦笛洼忿盟乙扇憋维车阎福己谁痕鹰扦天当枕殿掘傣沦哺优蝗摄莲柑枝矿穷召谭俗饭尝噶耘楔并臀伪傀兢治学廖患烛宇平袱杰锚割属琢旦查镐愚肉愧清槽砾犯律轰谚母循宣厂匠复杀睁搜瓤茶弊冷随糟辛账港形铀招框看虎颊午囱替父瞳毫盾倔怀挚吵砂吭颈烦类谅支骨瓮雷伍纷借醚摘昌迷殆弹荆惨俗皂式沈廖孕硫猪焚诉嚎仁悠旨毁茨亩驰视吵应守滁锤准珠狡好滞蘸搅丘恳状狭哆南洗剩决汇键衫鲍帚什软延庙冈拄萝都厚趣
二○○三年十月八日
篇三:国家电网公司生产作业安全管控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规范反违章管理,保证公司系统安全局面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违章是事故之源,违章是伤亡之源。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是提高员工安全素质,规范现场作业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武器。第三条反违章工作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原则。公司系统每一位员工都有反违章的权利和义务,发现有违章行为,均应立即制止。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级供电、发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业、多经和非电力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地市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包括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
第二章违章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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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按照违章的性质,分为管理违章、行为违章和装置违章。
(一)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二)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三)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第七条按照违章可能造成的事故、伤害的风险大小,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是指可能对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构成较大危害、容易诱发事故的违章现象,其他违章现象为一般违章。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层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反违章职责,明确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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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人员在反违章工作中的责任。第九条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
全面负责,为反违章工作提供人员、物质条件和管理平台。第十条各级分管副职是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
负全责,策划、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责任主
体。在组织和实施各项生产活动的全过程落实反违章工作,定期进行班组生产承载力评估分析,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管理违章、装置违章进行统计、分析、整改。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监督主体。制定完善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并严格监督反违章工作,负责反违章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分析通报反违章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生产工区、专业所、车间、县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工区)是反违章工作的实施主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生产活动,强化作业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章。
第十四条班组是反违章工作的执行主体。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开展自查自纠反违章,把违章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五条各级党群组织应围绕反违章开展思想政治、创优评先等工作,培育企业反违章安全文化,提高员工安全自保互保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公司总部的反违章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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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系统反违章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网省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网省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调处理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的重大问题。第十七条网省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反违章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反违章工作。(二)指导地市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地市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持续改进。第十八条地市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一)贯彻上级要求,制定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和开展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二)指导工区的反违章工作,对工区的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制定落实改进措施。
第四章教育培训第十九条定期组织反违章培训教育,分层次、分专业开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提高职工的反违章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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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宣传反违章工作经验,树立反违章工作典型;及时曝光违章现象,定期汇编典型事故,开展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条定期对相关领导、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进行《安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调考和考试。严格审核“三种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资格。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应坚持宣贯与打击,指导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三条对发现的违章现象,必须立即指出,及时纠正,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可通过安全检查、专项监督、现场稽查进行,也可结合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分析、基层调研等进行。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反违章监督检查标准,明确监督检查的流程、内容、要求,规范反违章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六条地市公司应建立作业信息网上公布制度,及时公布作业信息,明确作业任务、时间、人员、地点,利于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的落实以及现场安全稽查工作的开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宜组织专门人员,配置专用交通工具和装备,开展安全稽查工作,建立安全稽查的常态机制。安全稽查人员宜由在职生产管理人员、安监人员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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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担任,也可抽调或外聘。安全稽查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经验,熟悉当前安全生产相关规程制度,作风正派,原则性强,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八章奖励考核第二十八条反违章考核应奖罚并举,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第二十九条对违章实行分级考核,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考核”的原则,下级单位和部门发现并按规定给予考核的,上级单位和部门不再进行考核。第三十条对反违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工区、班组、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人员行为规范、安全管理到位的作业现场,可给予无违章现场奖励。第三十一条对反违章工作开展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工区、班组,以及发生违章行为的个人,应予以批评和考核。(一)按照违章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违章考核可分为口头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形式,可实行“连带处罚”。对违章构成事故者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各单位奖惩办法执行。(二)对违章频发的单位、工区、班组、个人,应加大考核力度。第三十二条建立违章记分管理制度,根据违章种类(行为违章、装置违章、管理违章)和违章性质(严重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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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章)对违章进行记分,实行分级管理,并作为安全考核和评先的依据。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针对反违章工作的组织管理、督导检查、分析评估、教育培训、奖励惩罚等环节,应建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从颁发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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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国家电网公司生产作业安全管控
armedmarxdoctrinechineseconsciouslyuselatestachievementsarmedmindsguidingpracticehighdegreepoliticalconsciousnessbureaupartyledgeneralsecretary*********?simportantspeechseriesspecialsupervisionmore16附录a生产作业风险管控流程图年季度计划月度计划周日计划作业组织现场实施滚动修编季度检修计划确定实施月编制年度检修计划评估发布年度检修计划编制工区月度工作计划评估下发月度检修计划编制月度检修计划结合紧急缺陷处置确定班组日工作计划编制班组周工作计方案制定方案交底资源调配任务安排现场勘察检修作业计划遗漏重复停电不均衡时期不当计划冗余电网运行风险电网安全性不满足方式安排不合理工区任务安排不均衡气候影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编制全年检修计划滚动修编季度计划优化月度停电方案确定实施月份电网运行存在薄弱环节缺陷处置存在安全风险超越班组承载力天气影响等任务安排不合理人员安排不合适组织协调不力方案措施不全面安全教育不充分等误操作继电保护三误触电高空坠落机械伤害等依据季度计划考虑电网运行设备状况基建技改及用户工程保电气候承载力物资等因素开展现场勘察编制月度检修计划辨识作业风险依据月度计划考虑保电气候临时缺陷承载力等因素编制周工作计划开展作业风险预警安排到岗到位附件2
生产作业风险管控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电力公司发布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目
次
1目的和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定义与流程...............................................14职责与分工...............................................45风险管控要素.............................................66计划编制.................................................87作业组织................................................118现场实施................................................129检查与改进..............................................1410附则...................................................15附录A生产作业风险管控流程图..............................16附录B春(秋)季检修作业风险管控重点措施十二条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C电网计划检修风险预警通知书(样例)...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检修作业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
生产作业风险管控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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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范围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推行安全管
理标准化,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健全安全工作长效机制,针对生产作业活动全过程,辨识作业安全风险,落实关键环节管控措施,防范人身伤害事故和人员责任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生产作业风险管控工作规范》,制定本细则。1.2本细则梳理了生产作业活动流程,针对计划编制、作业组织、现场实施等关键环节,明确了主要风险及其控制措施,对作业活动安全风险实施超前分析和流程化控制,形成“流程规范、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可控在控”的安全风险管控机制。1.3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性企业。生产性企业是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家电网公司生产作业风险管控工作规范》(国家电网安监[2011]137号)《陕西省电力公司施工检修计划管理办法》(陕电生[2006]34号)《陕西省电力公司周控/日控计划工作管理办法》陕电生综[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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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陕西省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陕电安监[2009]19号)《陕西省电力公司现场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与控制手册》(陕电安监[2009]40号)《陕西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公司生产系统计划管理的补充规定》(陕电生综[2009]31号)《陕西省电力公司“两票”管理规定及考核实施细则》(陕电安监[2010]5号)《陕西省电力公司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生产现场到岗到位监督检查管理规定》(陕电安监[2009]39号)《陕西省电力公司检修施工作业“三措”编制规范(试行)(陕电安》监[2007]32号)3定义与流程
3.1生产作业风险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由于组织不完善、管理不到位、行为不规范、措施不落实等可能引起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3.2生产作业活动任何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生产活动,通过人的行为使电网、设备的状态或结构发生改变,或使现场环境发生变化。
3.3生产作业风险分类根据生产作业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将其分为管理类风险和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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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两类。
3.3.1管理类风险主要指计划编制、作业组织、现场实施阶段相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不到位,致使关键环节、关键节点失控而造成安全事故的风险。主要包括:1)作业计划编制因考虑不周全导致发生计划遗漏、重复停电、不均衡、时期不当、计划冗余和电网运行风险等。2)作业组织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发生任务分配不合理、人员安排不合适、组织协调不力、方案措施不全面、安全教育不力等。3)作业现场实施过程中因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未按照到岗到位标准深入现场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以及现场的违章指挥等。
3.3.2作业行为风险主要指现场实施阶段由于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具体作业人员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规定,行为不规范而造成安全事故的风险。主要包括:1)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中毒等人员伤害事故风险。2)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一般电气误操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以及验收传动误操作等人员责任事故风险。
3.4标准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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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风险管控流程包括风险描述(识别)、风险预警、风险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检查与改进等环节。
3.4.2计划检修流程包括计划提出、评估确认、计划下达(年度/季度、月度、周)、工作组织、现场实施等环节。
3.4.3临时检修流程包括现场勘察、审核批准、工作组织、现场实施等环节。
3.4.4现场实施流程包括倒闸操作、安全措施设置与许可、检修(施工)作业、验收传动、工作终结等环节。4职责与分工
4.1一般要求企业应明确各有关部门、各级人员生产作业风险分析和管控的职责,统筹安排电网和设备停电计划,周密制定检修作业计划,有效落实生产作业风险管控措施,形成风险识别、预警、控制工作机制,建立生产作业风险标准化流程管理体系。
4.2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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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力公司以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作为首要任务,重点防控大面积停电事故风险、人身伤亡事故风险、重特大设备事故和信息安全事故风险。负责制定工作目标、职责分工、措施计划,并检查落实和指导改进,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协调推进公司系统作业风险流程管控工作机制。
4.3本部职能部门生技、基建、调度、营销、农电等职能部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策划、组织开展本专业作业风险管控工作,组织推进本专业现场管理和作业标准化工作。安监部门负责生产作业风险开展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4.4基层单位供电局(公司)、超高压公司、施工企业(修造)、发电厂等重点控制人身伤害、人员责任引起的的设备损坏和供电中断等事故风险。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生产作业风险的识别、预警、控制和监督工作。生技、基建、营销、农电等职能部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落实本专业作业风险管控工作,实施本专业现场管理和作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做好年/季度、月度检修计划的编制、检修任务的安排,负责重大事项协调和风险评估等工作。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专业部门和工区生产作业风险开展和执行情况。
4.5工区工区负责生产作业风险管控的具体实施,开展班组承载力分析,协调组织作业人员和施工作业设备,具体实施年度、月度检修计划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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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现场勘察,分析辨识现场作业风险,制定管控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生产作业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保证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落实。
4.6班组班组负责生产作业风险控制的执行,做好人员安排、任务分配、安全交底、及工作执行,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4.7关键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等关键人是生产作业风险管控现场安全和技术措施的把关人,负责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和监督。
4.8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是生产作业风险控制措施的现场执行人,应熟悉和掌握风险管控措施,避免人身伤害和人员责任事故的发生。
4.9到岗到位人员到岗到位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方案、预案、措施的落实和执行,协调和指导生产作业风险管理的改进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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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控要素
5.1一般要求针对生产作业活动,开展风险识别、风险预警、风险控制,建立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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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控机制。
5.2风险识别5.2.1以防控人身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误操作等典型事故风险为重点,从管理类和作业行为两方面分析和识别生产作业风险。5.2.2以防止电网运行方式安排不当造成电网停电的风险,防止在临时方式、过渡方式、检修方式等特殊方式下由于控制措施不合理以及外力破坏而造成电网停电的风险。5.2.3防止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包括地质、气象、现场环境等内容)引发的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风险。5.2.4风险识别和分析应包含存在的影响电网、设备及人身安全因素、危险源点和其它可能影响安全的薄弱环节、需提醒有关部门(单位)注意和重视的事项。
5.3风险预警5.3.1对于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和有人员责任的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作业安全风险,公司系统应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加强对生产过程风险预控。5.3.2风险预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形成以公司、单位、工区、班组为主体的风险预警管理体系。5.3.3风险预警内容由主题、事由、时段、风险分析、控制建议措施、各部门(单位)响应措施等组成。5.3.4建立风险预警跟踪机制,加强风险预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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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5.4风险控制5.4.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和流程管理,针对生产作业风险,从计划、组织、实施阶段拟定指导性预防措施,包括“三措”制定、施工方案、人员组织、资源调配等情况。5.4.2组织学习工作方案,开展安全交底,组织现场勘察,制定并落实具体控制措施。5.4.3严格执行“两票三制”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安全措施、主要风险、防范措施等。5.4.4强化现场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切实履行职责,有序开展工作。5.4.5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指导现场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现场工作出现的情况和问题。5.4.6加强现场监督,及时指出和制止违章,执行违章考核。6计划编制
6.1计划编制主要风险计划编制主要风险包括:计划遗漏、重复停电、不均衡、时期不当、计划冗余、电网运行风险等。6.1.1计划遗漏计划编制考虑不周全,造成非计划检修。6.1.2重复停电计划安排不合理,重复操作和检修导致风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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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不均衡计划停电过于集中,造成操作、检修(施工)和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压力过大。6.1.4时期不当在重要节日、保电、特殊气候、迎峰度夏(冬)、高峰时段安排检修,导致电网运行方式薄弱或作业环境恶劣。6.1.5计划冗余计划安排结合性不强,未考虑必要性和合理性,造成现场作业量过大。6.1.6电网运行风险计划安排不合理造成电网运行方式存在薄弱环节、在运设备运行环境差、发输供电能力不足、系统稳定性大幅降低等。6.2计划编制原则和风险管控基本要求6.2.1生产计划编制应贯彻状态检修、综合检修的基本要求,坚持九个结合(即:生产检修与基建、技改、用户工程相结合,线路与变电检修相结合,一次系统与二次系统检修相结合,主设备与辅助设备检修相结合,两个及以上单位维护的线路检修相结合,同一停电范围内有关设备检修相结合,低电压等级设备与高电压等级设备检修相结合,输变电设备检修与发电设备检修相结合,用户检修与电网检修相结合)避免重复停电,,减少操作次数,提高安全可靠水平。6.2.2企业分管生产领导必须牵头组织召开好运行方式分析会、检修计划协调会和停电计划平衡会,统筹安排生产计划,下达的计划中应注明主要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预案。6.2.3严格计划管理,加强计划变更、延期等工作考核,严肃临时计划审批纪律,确保计划刚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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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计划分类6.3.1年度计划年度停电检修计划应根据设备状态、电网需求、反事故措施、基建技改及用户工程、重大活动保电要求、季节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生产检修任务,制定年度计划,优化停电方案,确定实施月份,做到必要、全面、可行、合理。6.3.2月度检修计划月度检修计划根据年度计划,结合电网设备实际状态、基建技改及用户工程变化、承载力、物资供应等因素,组织现场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编制月度停电检修计划。6.3.3周工作计划周工作计划应根据月度工作计划、保供电、气候条件、临时缺陷处理等编制,并落实班组和生产现场到岗到位人员。6.3.4日工作计划日工作计划应根据周工作计划、紧急缺陷处理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开工会制度,强化现场监督和相关人员到岗到位。
6.4计划执行计划的编制必须满足《陕西省电力公司年度电网运行方式》电网稳定控制要求,执行《陕西省电力公司施工检修计划管理办法》(陕电生[2006]34号)《陕西省电力公司周控/日控计划工作管理办法》、(陕电生[2008]29号)《陕西省电力公司设备状态检修管理办法》要求,周计划、中确定生产现场到岗到位人员执行《陕西省电力公司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生产现场到岗到位监督检查管理规定》(陕电安监[200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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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组织
7.1作业组织主要风险作业组织主要风险包括:任务安排不合理、人员安排不合适、组织协调不力、方案措施不全面、安全教育不充分等。7.2风险管控主要措施与要求7.2.1任务安排要严格执行公司“月计划、周安排、日控制”计划管控原则,统筹人、材、物的合理调配,综合分析时间与进度、质量、安全的关系,合理布置日工作任务,保证工作顺利完成。7.2.2人员安排要开展班组承载力分析,合理安排作业力量。工作负责人胜任工作任务,作业人员技能符合工作需要,管理人员到岗到位。7.2.3组织协调停电手续办理,落实动态风险预警措施,做好外协单位或需要其他配合单位的联系工作。7.2.4资源调配满足现场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设备材料、备品备件、车辆、机械、作业机具以及安全工器具等。7.2.5开展现场勘察,填写现场勘察单,明确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作业风险。7.2.6方案制定科学严谨。根据现场勘察情况组织制订施工“三措”、作业指导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工作方案,应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结合现场实际执行。7.2.7组织方案交底。组织工作负责人等关键人、作业人员(含外协人员)、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交底,明确工作任务、作业范围、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作业风险及管控措施。7.3作业组织执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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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工作负责人、许可人、工作班成员必须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要求,符合技能要求。7.3.2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符合《陕西省电力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生产现场到岗到位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要求。7.3.3检修施工“三措”编制、审批等按照《陕西省电力公司检修施工作业“三措”编制规范(试行)》执行,风险分析和控制参照《陕西省电力公司现场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与控制手册》执行。7.3.4现场勘察、停电手续办理等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陕、西省电力公司“两票”管理规定及考核实施细则》及调度规程规定。7.3.5组织方案交底。组织工作负责人等关键人、作业人员(含外协人员)、相关管理人员,通过召开班前会、工前会及专题会等,进行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作业风险及管控措施交底。8现场实施
8.1现场实施主要风险现场实施主要风险包括:电气误操作、继电保护“三误”、触电、高空坠落、机械伤害等。8.2风险管控主要措施与要求8.2.1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确认作业人员熟悉流程、掌握方案并签名确认后,方可工作。8.2.2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提前进行现场勘察,认真填写现场勘察单,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和注意事项。8.2.3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解锁操作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实行专人监护。接地线编号与操作票、工作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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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工作许可人应根据工作票的要求在工作地点或带电设备四周设置遮栏(围栏),将停电设备与带电设备隔开,并悬挂安全警示标示牌。8.2.5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正确使用工作票、动火工作票、二次安全措施票和事故应急抢修单。8.2.6组织召开开工会,交代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及防控措施。8.2.7安全工器具、作业机具、施工机械检测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8.2.8对多专业配合工作要明确总工作协调人,负责多班组各专业工作协调;复杂作业、交叉作业、危险地段、有触电危险等风险较大的工作要设立专责监护人员。8.2.9操作接地是指改变电气设备状态的接地,由操作人员负责实施,严禁检修工作擅自移动或拆除。工作接地是指在操作接地实施后,在停电范围内的工作地点,对可能来电(含感应电)的设备端进行的保护性接地,由检修人员负责实施,并登录在工作票上。8.2.10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严格现场安全监督,不走错间隔,不误登杆塔,不擅自扩大工作范围。8.2.11全部工作完毕后,拆除临时接地线、个人保安接地线,恢复工作许可前设备状态。8.2.12根据具体工作任务和风险度高低,相关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8.3现场实施执行规定8.3.1现场“两交底”和确认签名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陕、西省电力公司“两票”管理规定及考核实施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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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现场倒闸操作、接地线装设、安全措施布置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06)904号)《陕西省电力公司“两票”管理规定及考核实施细、则》及安全设施规范化要求。8.3.3工作票、动火工作票、二次安全措施票和事故应急抢修单使用执行《陕西省电力公司“两票”管理规定及考核实施细则》规定.8.3.4安全工器具、作业机具、施工机械检查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执行。8.3.5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人员按照《陕西省电力公司检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范(试行)([2006]34)号执行监督》检查,依据《陕西省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查处违章行为。8.3.6关于总工作协调人的设置可参考《电力安全技术》2007年12期《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模式应用》中首席负责人设置要求执行。8.3应急处置8.3.1针对交叉点多、复杂性、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应编制风险失控现场处置方案。8.3.2组织作业人员学习并掌握现场处置方案。8.3.2全体生产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学会紧急救护法,会正确解脱电源,会心腹复苏法,会转移搬运伤员等。9检查与改进9.1各单位应加强生产作业风险管控的检查与指导,督促风险识别、预警和控制落实到位,确保计划编制、作业组织和现场控制全过程受控、在控。9.2各单位要进一步梳理工作流程,完善相关制度,强化过程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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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主要风险,细化控制措施。9.3各单位要定期开展生产作业风险管控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持续改进风险管控方法和手段。9.4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人员责任事故,按照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要求,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追究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执行情况。
10附则10.1本细则由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10.2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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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生产作业风险管控流程图
年/季度计划月度计划周、日计划作业组织现场实施
倒闸操作编制年度检修计划编制月度检修计划编制工区周工作计划任务安排安措布置资源调配
生产环节
工作许可评估、发布年度检修计划评估、下发月度检修计划编制班组周工作计划现场勘察检修作业方案制定滚动修编季度检修计划,确定实施月份编制工区月度工作计划结合紧急缺陷处置,确定班组日工作计划验收传动方案交底工作终结
主要风险
计划遗漏、重复停电、不均衡、时期不当、计划冗余、电网运行风险等
电网安全性不满足、方式安排不合理、工区任务安排不均衡、气候影响等
电网运行存在薄弱环节、缺陷处置存在安全风险、超越班组承载力、天气影响等
任务安排不合理、人员安排不合适、组织协调不力、方案措施不全面、安全教育不充分等
误操作、继电保护“三误”、触电、高空坠落、机械伤害等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编制全年检修计划,滚动修编季度计划,优化月度停电方案,确定实施月份
依据季度计划,考虑电网运行、设备状况、基建技改及用户工程、保电、气候、承载力、物资等因素,开展现场勘察,编制月度检修计划,辨识作业风险
依据月度计划,考虑保电、气候、临时缺陷、承载力等因素,编制周工作计划,开展作业风险预警,安排到岗到位;依据周计划、紧急缺陷处置,安排日工作任务
开展承载力分析,合理安排作业力量,做好停送电安排,组织现场勘察,制定工作方案,做好方案交底,落实作业风险预警措施
落实到岗到位,落实作业现场安全和技术措施,召开开工会,组织安全交底,严格“两票三制”、现场监护和操作复诵制,加强解锁钥匙和接地线管理
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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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国家电网公司生产作业安全管控
1国家电网公司带电作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公司带电作业工作生产管理促进公司带电作业工作管理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和加强系统带电作业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公司带电作业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带电作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国家电网公司带电作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国家电网公司带电作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公司带电作业工作生产管理,促进公司带电作业工作管理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和加强系统带电作业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公司带电作业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带电作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细则依据国家、行业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标准、规程、规定,对公司系统带电作业工作组织机构、人员、技术、工器具、技术资料等方面的管理进行了规定。1.3带电作业工作对保证电网安全运行、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和经济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带电作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带电作业专业管理,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组织推广和开展带电作业工作。1.4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电力公司所辖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配电设备带电作业工作。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2.1公司系统带电作业工作实行归口、分级管理原则。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系统带电作业归口管理部门;公司所属各供电局、重庆市电力公司超高压局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带电作业专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带电作业的领导工作。2.2岗位与机构设置的原则:
(一)公司本部、所属各供电局、重庆市电力公司超高压局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带电作业专业技术管理专责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专责人,负责带电作业工作的日常管理。(二)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带电作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带电作业生产班组。
2.3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公司生产技术部1、贯彻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带电作业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订带电作业现场操作规程和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所属单位实施。2(负责公司系统带电作业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3(制订带电作业发展规划和人员培训规划,定期开展带电作业工作统计、分析、总结工作并上报。4(组织召开带电作业专业会议,开展技术交流,组织或参加有关检查、事故调查(分析)、劳动竞赛、技术培训和科研攻关,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5(制定所属单位从事带电作业的相关标准,审批所属单位带电作业资质,定期核查作业项目。6(组织或参加带电作业有关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查、项目验收工作。7(负责制订本单位带电作业工器具、专用车辆及仪器的配置标准,审核批复所属基层单位采购计划,审定采购招标技术条件。(二)公司人力资源部1、与公司生产技术部共同组织公司系统带电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2、负责公司系统带电作业人员定岗定员工作。(三)公司安监保卫部1、组织对公司系统带电作业人员的安全考核;
2、负责全公司带电作业的安全监察工作。(四)公司所属各供电局、重庆市电力公司超高压局生产技术管理部门1(贯彻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带电作业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带电作业现场操作规程和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实施。2、负责本单位带电作业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3、编制本单位年度带电作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组织本单位带电作业人员培训;5、参加电气工程设计审查,根据带电作业要求提出意见;6、审核本单位带电作业项目的施工计划;8、参加本单位带电作业事故调查和分析;9、作好本单位带电作业工作统计、分析、年终总结工作并上报。(五)公司带电作业中心(挂靠重庆市电力公司超高压局)1、负责公司系统带电作业人员从业资格复审换证工作2、协助公司生产技术部制订带电作业有关技术标准、现场规程和管理制度。3(协助公司生产技术部举办有关会议,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总结、技术交流、劳动竞赛、技术培训等各项工作,参加有关事故调查。4(协助公司生产技术部对公司系统带电作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所属单位安全有序的开展带电作业。5(及时掌握输电新技术发展和新设备应用情况,推广110kV以上电压等级输电带电作业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6(负责基层单位带电作业工器具等预防性试验工作。7(参加公司系统带电作业有关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查和项目验收工作。第三章资质和培训管理3.1带电作业工作人员应从从事输配电运检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3.2带电作业人员应在国家电网公司认可的带电作业培训单位进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输、配电带电作业资格证书,并经本单位总工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从事相应带电作业工作。3.3公司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公司系统输、配电带电作业人员的理论、技能培训。
3.4带电作业资格证书自取得之日起有效期4年,到期应重新在市公司教育培训中心接受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培训。考试合格,资格证书
有效期顺延4年,以后依次类推。考试不合格,应收回其资格证书,并暂停作业资格。欲继续从事带电作业工作,应按本规定3.2条重新办理。
3.5带电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经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同意。3.6公司各基层单位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带电作业人员进行规程及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3.7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车间班组的岗位培训工作,每月应不少于8个学时。3.8带电作业人员脱离本工作岗位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本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脱离本工作岗位1年以上者,收回其带电作业资格证书。需返回带电作业岗位者,应按本规定3.2条执行。第四章作业及项目管理4.1从事带电作业的生产人员禁止从事停电检修作业工作。4.2公司生产技术部应根据公司发布的带电作业技术导则、规程及相关规定,结合作业项目特点组织编制每类作业项目的现场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4.3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带电作业工区或班组应根据带电作业相关标准、导则、规程、规定及现场操作规程等,结合作业现场实际,编制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带电作业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需经基层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批准后,方可在实际生产工作中使用。
4.4各单位在制订现场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时,应根据作业区域不同海拔高度,进行海拔高度系数修正。
4.5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项目实施前,应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勘察,根据勘察结果判断能否安全地进行带电作业,并审定作业方法、人员配备和所需工器具以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6各基层单位各项检修工作在实施前,应组织带电作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实地查勘,确定该项目是否能开展带电作业,如工作条件满足带电作业技术要求,原则上该项目必须按带电作业方式实施。4.7首次开展的带电作业项目及研制试用的新工器具、新工艺,应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和停电模拟操作,制定完备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编制相应的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由各基层单位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生产领导(总工)批准后方可采用和进行。4.8各基层单位准备开展的输、配电专业重大或新的带电作业项目应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
4.9公司应对所属单位带电作业工作情况定期组织全面检查(原则上每3年1次),对其带电作业人员技术力量、工器具装备等方面进行综合技术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其能够开展的带电作业项目进行审核和调整。
4.10根据公司各基层单位带电作业水平的不同,公司各供电局分为两类开展不同项目的带电作业工作。城区、江津、永川、綦南、长寿、壁山定为一类工作项目供电局;沙坪坝、南岸、杨家坪、江北、北碚、
万州定为二类工作项目供电局。一类工作项目供电局从2008年起作业次数必须比上一年增加20%;二类工作项目供电局从2008年起作业次数必须比上一年增加10%。
第五章工器具管理
5.1带电作业工区、班组应配齐与所开展作业项目相适应的专用工具、安全工具、个人防护用具、材料(以上统称为带电作业工器具)、车辆及检测仪器。
5.2购置带电作业工器具时,必须选择具备生产资质厂家的产品。其产品制作使用的材料必须通过材料型式试验,产品必须通过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为5年),并按有关带电作业技术标准进行出厂试验。所购带电作业工器具应按有关规定,经交接验收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现场使用。
5.3自行研制的带电作业工器具,必须选取通过了型式试验的材料制作,并经过相应的电气、机械试验合格后,方可试用。5.4带电作业工器具应设专人管理,做好带电作业工器具的保管、登记、造册工作,并建立每件工器具的购置、有效期限、试验记录。5.5带电作业工器具应放置于带电作业专用工具库房存放和保管,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6带电作业绝缘工器具在湿度超过80,地区使用或移出库房超过四小时时,应使用移动库房或智能工具柜等设备,以防绝缘工器具重新受潮。
5.7绝缘斗臂车应停放在干燥通风的专用车库内,其绝缘部分应采取良好的防潮措施。5.8带电作业绝缘工器具运输过程中,应装在专用工具袋、工具箱或工具车内,以防受潮和损坏。发现绝缘工具受潮或表面损伤、脏污时,应及时处理并经试验或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5.9带电作业工器具应按《带电作业工具、装置和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带电作业工器具的预防性试验结果和有效日期应按标准的规定在工器具上粘贴标签,并做好信息记录。5.10带电作业工器具经试验不合格的,应查找原因并处理。允许进行第二次试验,试验仍不合格的,则应给予报废。报废工器具应贴“报废”标签并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品存放在一起。第六章技术管理
6.1带电作业单位应备有以下技术资料和记录:(1)国家、行业及公司系统带电作业有关标准、导则、规程及制度。(2)带电作业规章制度、现场操作规程、标准化作业指导书。(3)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带电作业资质及人员资格证书。(4)带电作业工作有关记录。(5)带电作业工器具清册、出厂资料及试验报告。(6)带电作业技术培训和培训考核记录。(7)设备一次结线图、参数等图表。(8)带电作业事故及重要事项记录。(9)高海拔地区还应具备海拔高度修正后的间隙、距离等图表。(10)其他。
6.2带电作业单位应妥善保管带电作业技术档案和资料,实现数字化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1)长期保存。(2)保持完整、准确,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合。(3)保持连续性且具有历史追溯性。(4)有专人负
责原始资料汇总、统计、贮存与检索。(5)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并补充完善。6.3带电作业单位应结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制度,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具有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组合间隙、安全距离等重要技术资料以图表形式实现定置管理,并对带电作业人员有关规程、技术资料的配备作出明确规定。6.4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所属科研及生产单位,应针对带电作业工作中的问题,积极组织开展专题试验和研究,并及时编制补充或修订完善有关技术导则、现场规程和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6.5对带电作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引进,应采取先论证试验,再试点、后推广的原则。6.6公司所属生产、科研单位应每年对带电作业工作进行总结,并汇总上报。6.7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按公司带电作业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资料,通报带电作业工作中的重大事件、重要工作、动态信息。6.8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带电作业工作中的管理和考核,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和劳动竞赛,促进带电作业工作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七章附则7.1本细则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7.2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和公司其他有关规程、规定,结合本单位带电作业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7.3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篇六:国家电网公司生产作业安全管控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总[202X]407号文件于202X年10月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第二章目标第9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
产造成重大损失的6种事故:1.人身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瓦解;4.主设备严重损坏;5.电厂垮坝;6.重大火灾。
第10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特大电*、设备事故;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设备事故;4.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5.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第11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重大死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第12条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电*事故;3.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4.满足百日安全个数。第13条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年度内实现的百日安全记录个数: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容量2000MW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2000~1000MVA的供电企业2个,10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长度1000km及以上的输变电企业1个,1000~500km的输变电企业2个,500km及以下的输变电企业3个。第14条*省公司调度部门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2.不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第15条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第1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三章责任制第17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8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履行职责;5.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尤其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6.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8.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9.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第19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第20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第21条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22条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第四章安全监督第23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第24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第25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
及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电分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6条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
第27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应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8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规程制度第29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第30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1.根据上级颁发的标准、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制订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第31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
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及在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第34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健康水平和电*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35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第36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订;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订。第37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第38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
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第39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订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
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处理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订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第41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教育培训第43条新放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第44条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1.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和220kV变电所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经仿真机培训;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45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2.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
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地区(市)及以上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的调度
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5.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
材的使用方法。第46条新任命的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47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1.国家电*公司对国电分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2.国电分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本企业生产、建设、调度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生产性企业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3.生产性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4.生产性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第48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应根据情况对生产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第49条生产性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第50条生产性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第51条结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第52条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
进行教育。第53条生产性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
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生产性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54条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第八章例行工作第55条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第56条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第57条安全分析会。国电分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安委会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第58条安全监督及安全*例会。国电分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安监负责人参加;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有关成员参加。第59条安全检查。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订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第60条安全性评价。企业应结合生产管理范围和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种层次的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实行闭环动态管理。企业应结合安全生
产实际和安全性评价内容,以2~3年为一周期,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的过程循环推进,即按照评价标准开展自评价或专家评价,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根据危害程度对存在问题进行评估和分类,按照评估结论对存在问题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61条安全简报。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62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生产性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标准化作业”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第63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应制订本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上下一致、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第64条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应遵守“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第65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应常设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由本单位第一行政正职担任,副总指挥及成员由本企业的其他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各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第66条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规、规定;2.组织制订本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修改;3.发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4.指挥协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5.报道、通报和发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处理的进展情况。第
67条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包括下述内容:1.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机构;
2.应急处理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机构;3.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和分工;4.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5.应急处理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6.应急处理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7.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措施;8.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9.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10应急处理预案的其他内容。
第68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下列事故应制订和启动应急处理预案:1.重大人员伤亡;2.电*大面积停电;3.电力设备大范围受损;4.重要变电所、发电厂全停;5.重要用户停电;6.水电厂大坝垮塌;
7.对电*安全稳定有严重危害或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设备事故或停电事故。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由各*省公司及各级电*调度机构、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制订。
第69条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施工企业应急处理预案的制订和启动按照国电分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要求以及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第70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发生应启动电力生产安全应急处理预案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系统有关规程规定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71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公司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电*企业与发电企业
第72条电*企业应根据并*发电企业资产或管理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并明确对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第73条电*企业对直属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直属发电企业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74条电*企业对全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5条电*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6条电*企业对并*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在并*协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1.对保证电*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2.为保证电*安全稳定、电能质量运行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3.对保证电*安全稳定、电能质量
4.并*电厂应定期开展并*安全性评价工作,达到所在电*规定的并*必备条件和评分标准要求;
5.并*电厂应参加电*企业为保证电*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6.发生影响到对方的电*、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的事故,应为对方提供有关事故调查所需数据资料以及事故时的运行状态;
7.电*企业对发电企业以保证电*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第77条电*企业对并*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邀请其参加与电*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国家电*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78条电*企业对并*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第十一章电*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第79条电*企业应根据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变化,对纳入到公司
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及时调整并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第80条电*企业应对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电*企业通过地区(市)电*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管理的,由地区(市)
电*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的人身、电*、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第81条电*企业应对全资或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对
县级供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地区(市)电*企业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82条电*企业对委托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献计供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县级供电企业同等对待。第83条新纳入到公司系统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的电业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企业可以不对地区(市)电*企业进行考核,但必须按照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程序由地区(市)电力公司上报:
1.改制为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移交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2.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3.改制为国家电*公司系统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2年内;改制后1年内未召开董事会的,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第84条电*企业队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有关地区(市)电*企业可通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式,共同提高电*安全管理水平。第85条公司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的,由地区(市)电*企业依据国家电*公司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电*企业对地区(市)电*企业进行考核,地区(市)电*企业对县级供电企业进行考核。第十二章建设项目第86条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责任。第87条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法规;依托项目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第88条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第89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又总承包商法定代表人和任何总监理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有项目法人有关负责人和第一承建方或与总承包商构成发包关系的分承包商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第90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1.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2.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3.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4.聘任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第91条安全权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通告。第92条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议,如委员会所有施工企业代表均不同意或弃权,决议无效。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第93条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招聘。安监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人。第94条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职责:1.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2.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3.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4.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5.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95条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协调与安全建立工程师之间工作的配合,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第96条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第97条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有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国家电*公司报告。
第98条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出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有委员会决议确定。
第99条国家电*公司和有关国电分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100条公司系统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三章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条101条生产性企业应建立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势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条102条生产性企业对外承、发包工程项目必须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有本单位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查。第103条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条件进行审查:1、有关部门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纪录;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4、具有两极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第104条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起符合本规定第103条所列条件;2.开工全队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案件人员进行应有发包方进行
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应电力设施引发火灾、爆
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电*事故、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4.合同中规定有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第105条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伤亡或重伤事故时,有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第106条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是,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第107条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事故、有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第108条因承包方主要负责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防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第109条因发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承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第110条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承、发包工程项目。第111条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第112条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第113条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待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第114条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第十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115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对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从严处罚。
第116条安全工作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117条国家电*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电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以技术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施工企业和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118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19条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120条国家电*公司对公司系统内企业、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章附则第121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122条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第123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公司。
篇七:国家电网公司生产作业安全管控
121121121生产作业生产作业生产作业公司系统生产区域内输电公司系统生产区域内输电公司系统生产区域内输电变电变电变电配电等专业的设备检配电等专业的设备检配电等专业的设备检修试验试验试验维护及改维护及改维护及改扩扩建项目施工等工作建项目施工等工作建项目施工等工作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作业作业作业131313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qgdw17991qgdw17991qgdw1799120132013201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变电变电部分部分部分qgdw17992qgdw17992qgdw1799220132013201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部分部分国家电网企管?国家电网企管?国家电网企管?201420142014???111711171117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安质?国家电网安质?国家电网安质?201420142014???152815281528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国家电网企管?国家电网企管?国家电网企管?201520152015???266266266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定国家电网安质?国家电网安质?国家电网安质?201420142014???265265265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421421421配电部分配电部分配电部分试行试行试行国家电网安监?国家电网安监?国家电网安监?201120112011???137137137国家电网公司生产作业风险管控国家电网公司生产作业风险管控国家电网公司生产作业风险管控工作规范试行工作规范试行工作规范试行国家电网安监?国家电网安监?国家电网安监?201120112011???139139139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基本规范试行基本规范试行基本规范试行国家电网企管?国家电网企管?国家电网企管?201420142014???707070号号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总则
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标准化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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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总则1总则1.1目的和意义1.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加强生产作业安全全过程管控,构建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体系,提升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制定《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标准化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1.1.2本规范系统梳理了生产作业工作流程,逐项分解和明确了流程中作业计划、作业准备、作业实施、监督考核等各环节安全工作主要内容及其管控要求,实现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流程化(附录A)。1.1.3本规范全面规范了生产作业各环节安全管控工作标准和措施,推进生产作业超前策划和超前准备,有效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实现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标准化。1.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1.2.1生产作业
公司系统生产区域内输电、变电、配电等专业的设备检修、试验、维护及改(扩)建项目施工等工作(以下简称“作业”)。1.2.2“两票”
工作票和倒闸操作票。1.2.3“三措”2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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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总则1.2.4“三种人”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1.2.5到岗到位人员
各级领导干部、生产管理人员。1.3规范性引用文件Q/GDW1799.1—201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Q/GDW1799.2—201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国家电网企管„2014‟1117号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安质„2014‟1528号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职责规范国家电网企管„2015‟266号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国家电网安质„2014‟265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试行)国家电网安监„2011‟137号国家电网公司生产作业风险管控工作规范(试行)国家电网安监„2011‟139号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基本规范(试行)国家电网企管„2014‟70号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2008‟917号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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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总则1.4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级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从事输电、变电、配电等专业的计划性生产作业安全管控工作。外包企业进网作业参照执行。1.5职责1.5.1单位(省、地市、县公司级)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本单位生产作业安全管控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审核、发布,对所属单位作业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1.5.2二级机构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生产作业安全管控工作,编制并上报作业计划,按照批复的作业计划,组织落实作业准备、作业实施等各环节安全管控措施和要求。
1.5.3班组职责负责落实现场勘察、风险评估、“两票”执行、班前(后)会、
安全交底、作业监护等安全管控措施和要求。1.5.4“三种人”职责
负责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措施的组织制定、审核把关、执行落实,严格履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安全职责。1.5.5作业人员职责
负责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措施的执行,严格落实“两票三制”,对自己的工作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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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总则1.5.6到岗到位人员职责
负责督导落实生产作业安全管控工作,检查“两票”执行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针对发现的各类问题和不安全行为责令整改。到岗到位人员禁止违章指挥,禁止参与作业。2作业计划
作业计划管理包括计划编制、计划发布、计划管控。2.1计划编制2.1.1编制原则
应贯彻状态检修、综合检修的基本要求,按照“六优先、九结合”的原则,科学编制作业计划。
a)六优先:人身风险隐患优先处理;重要变电站(换流站)隐患优先处理;重要输电线路隐患优先处理;严重设备缺陷优先处理;重要用户设备缺陷优先处理;新设备及重大生产改造工程优先安排。
b)九结合:生产检修与基建、技改、用户工程相结合;线路检修与变电检修相结合;二次系统检修与一次系统检修相结合;辅助设备检修与主设备检修相结合;两个及以上单位维护的线路检修相结合;同一停电范围内有关设备检修相结合;低电压等级设备检修与高电压等级设备检修相结合;输变电设备检修与发电设备检修相结合;用户检修与电网检修相结合。2.1.2月度作业计划编制各级单位应根据设备状态、电网需求、反事故措施、基建技改及用户工程、保供电、气候特点、承载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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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总则资供应等因素制定月度作业计划。主要指10千伏及以上设备停(带)电作业计划。2.1.3周作业计划编制
各级单位应根据月度作业计划,结合保供电、气候条件、日常运维需求、承载力分析结果等情况统筹编制周作业计划。周作业计划宜分级审核上报,实现省、地市、县公司级单位信息共享。2.1.4日作业安排
二级机构和班组应根据周作业计划,结合临时性工作,合理安排工作任务。2.2计划发布2.2.1月度作业计划由专业管理部门统一发布。2.2.2周作业计划应明确发布流程和方式,可利用周安全生产例会、信息系统平台等发布。2.2.3信息发布应包括作业时间、电压等级、停电范围、作业内容、作业单位等内容。
周作业计划信息发布中还应注明作业地段、专业类型、作业性质、工作票种类、工作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现场地址(道路、标志性建筑或村庄名称)、到岗到位人员、作业人数、作业车辆等内容。2.3计划管控2.3.1所有计划性作业应全部纳入周作业计划管控,禁止无计划作业。2.3.2作业计划实行刚性管理,禁止随意更改和增减作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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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总则确属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者变更作业计划,应履行审批手续,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2.3.3作业计划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控。各级专业管理部门应加强计划编制与执行的监督检查,分析存在问题,并定期通报。2.3.4各级安监部门应加强对计划管控工作的全过程安全监督,对无计划作业、随意变更作业计划等问题按照管理违章实施考核。3作业准备
作业准备包括现场勘察、风险评估、承载力分析、“三措”编制、“两票”填写、班前会。3.1现场勘察3.1.1需要现场勘察的作业项目
a)变电站(换流站)主要设备现场解体、返厂检修和改(扩)建项目施工作业。
b)变电站(换流站)开关柜内一次设备检修和一、二次设备改(扩)建项目施工作业。
c)变电站(换流站)保护及自动装臵更换或改造作业。d)输电线路(电缆)停电检修(常规清扫等不涉及设备变更的工作除外)、改造项目施工作业。
e)配电线路杆塔组立、导线架设、电缆敷设等检修、改造项目施工作业。
f)新装(更换)配电箱式变电站、开闭所、环网单元、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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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总则分支箱、变压器、柱上开关等设备作业。
g)带电作业。h)涉及多专业、多单位、多班组的大型复杂作业和非本班
组管辖范围内设备检修(施工)的作业。i)使用吊车、挖掘机等大型机械的作业。j)跨越铁路、高速公路、通航河流等施工作业。k)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作业项目。l)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其他作
业项目。3.1.2现场勘察组织
a)现场勘察应在编制“三措”及填写工作票前完成。b)现场勘察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组织。c)现场勘察一般由工作负责人、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和作业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d)对涉及多专业、多单位的大型复杂作业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参与。
e)承发包工程作业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组织,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参与。
f)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票签发人应重新核对现场勘察情况,发现与原勘察情况有变化时,应及时修正、完善相应的安全措施。3.1.3现场勘察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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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总则a)需要停电的范围:作业中直接触及的电气设备,作业中机具、人员及材料可能触及或接近导致安全距离不能满足《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距离的电气设备。
b)保留的带电部位:邻近、交叉、跨越等不需停电的线路及设备,双电源、自备电源、分布式电源等可能反送电的设备。
c)作业现场的条件:装设接地线的位臵,人员进出通道,设备、机械搬运通道及摆放地点,地下管沟、隧道、工井等有限空间,地下管线设施走向等。
d)作业现场的环境:施工线路跨越铁路、电力线路、公路、河流等环境,作业对周边构筑物、易燃易爆设施、通信设施、交通设施产生的影响,作业可能对城区、人口密集区、交通道口、通行道路上人员产生的人身伤害风险等。
e)需要落实的“反措”及设备遗留缺陷。3.1.4现场勘察记录
a)现场勘察应填写现场勘察记录(附录B)。b)现场勘察记录宜采用文字、图示或影像相结合的方式。记录内容包括:工作地点需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附图与说明。c)现场勘察记录应作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及相关各方编制“三措”和填写、签发工作票的依据。d)现场勘察记录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勘察记录应同工作票一起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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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总则3.2风险评估3.2.1现场勘察结束后,编制“三措”、填写“两票”前,应针对作业开展风险评估工作。3.2.2风险评估一般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组织。3.2.3设备改进、革新、试验、科研项目作业,应由作业单位组织开展风险评估。3.2.4涉及多专业、多单位共同参与的大型复杂作业,应由作业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风险评估。3.2.5风险评估应针对触电伤害、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特殊环境作业、误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危险因素,全面开展评估(附录C)。3.2.6风险评估出的危险点及预控措施应在“两票”、“三措”等中予以明确。3.3承载力分析3.3.1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利用月度计划平衡会、周安全生产例会统筹开展所属单位、二级机构承载力分析工作。二级机构应利用周安全生产例会、班组应利用周安全日活动,开展作业承载力分析工作,保证作业安排在承载力范围内。3.3.2各单位、二级机构承载力分析内容
a)可同时派出的班组数量。b)派出班组的作业能力是否满足作业要求。c)多专业、多班组、多现场间工作协调是否满足作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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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总则3.3.3作业班组承载力分析内容
a)可同时派出的工作组和工作负责人数量。每个作业班组同时开工的作业现场数量,不得超过工作负责人数量。
b)作业任务难易水平、工作量大小。c)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施工机具、车辆等是否
满足作业需求。d)作业环境因素(地形地貌、天气等)对工作进度、人
员配备及工作状态造成的影响等。3.3.4作业人员承载力分析内容
a)作业人员身体状况、精神状态以及有无妨碍工作的特殊病症。
b)作业人员技能水平、安全能力。技能水平可根据其岗位角色、是否担任工作负责人、本专业工作年限等综合评定。安全能力应结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成绩、人员违章情况等综合评定。3.3.5各级单位应积极推进承载力量化分析工作,提升作业计划和工作安排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3.4“三措”编制3.4.1需编制“三措”的项目
a)变电站(换流站)改(扩)建项目。b)变电站(换流站)保护及自动装臵更换或改造作业。c)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电缆)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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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总则d)首次开展的带电作业项目。e)涉及多专业、多单位、多班组的大型复杂作业。f)跨越铁路、高速公路、通航河流等施工作业。g)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作业项目。
h)作业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编写“三措”的其他作业。3.4.2作业单位应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和风险评估内容编制“三措”。对涉及多专业、多单位的大型复杂作业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编制“三措”。3.4.3“三措”内容包括任务类别、概况、时间、进度、需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及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附录D)。3.4.4“三措”应分级管理,经作业单位、监理单位(如有)、设备运维管理单位、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批,严禁执行未经审批的“三措”。3.5“两票”填写3.5.1在电气设备上及相关场所的工作,应填用工作票、倒闸操作票。各级单位应规范“两票”填写与执行标准,明确使用范围、内容、流程、术语。3.5.2作业单位应根据现场勘察、风险评估结果,由工作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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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总则或工作票签发人填写工作票。3.5.3工作票“双签发”相关要求
a)承发包工程中,作业单位在运用中的电气设备上或已运行的变电站内工作,工作票宜由作业单位和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共同签发,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b)发包方工作票签发人主要对工作票上所填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安全性和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承包方工作票签发人主要对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以及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3.5.4承发包工程宜由作业单位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若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可派人担任工作负责人或增派专人监护。3.5.5生产厂家、外协服务等人员参加现场作业,应由设备运维管理单位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执行相应工作票。3.5.6作业班组每月应对所执行的“两票”进行整理汇总,按编号统计、分析。二级机构每季度至少对已执行的“两票”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意见。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每半年至少抽查调阅一次“两票”。省公司级单位每年至少抽查调阅一次“两票”。3.5.7各级单位应分析“两票”存在问题,及时反馈,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定期通报制度。3.6班前会3.6.1班前会由班组长组织全体班组人员召开。3.6.2班前会应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开展安全风险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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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总则估,布臵风险预控措施,组织交待工作任务、作业风险和安全措施,检查个人安全工器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人员精神状况。4作业实施
作业实施包括倒闸操作、安全措施布臵、许可开工、安全交底(站班会、开工会)、现场作业、作业监护、到岗到位、验收及工作终结、班后会。4.1倒闸操作4.1.1操作人和监护人应经考试合格,由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并公布。4.1.2运维人员应根据工作任务、设备状况及电网运行方式,分析倒闸操作过程中的危险点并制定防控措施。4.1.3严格执行倒闸操作制度,严格执行防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臵。4.2安全措施布置4.2.1变电专业安全措施应由工作许可人负责布臵,采取电话许可方式的变电站第二种工作票安全措施可由工作人员自行布臵,工作结束后应汇报工作许可人。输、配电专业工作许可人所做安全措施由其负责布臵,工作班所做安全措施由工作负责人负责布臵。安全措施布臵完成前,禁止作业。4.2.2工作许可人应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性,检查工作现场布臵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和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应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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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总则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4.2.310千伏及以上双电源用户或备有大型发电机用户配合布臵和解除安全措施时,作业人员应现场检查确认。4.2.4现场为防止感应电或完善安全措施需加装接地线时,应明确装、拆人员,每次装、拆后应立即向工作负责人或小组负责人汇报,并在工作票中注明接地线的编号,装、拆的时间和位臵。4.3许可开工4.3.1许可开工前,作业班组应提前做好作业所需工器具、材料等准备工作。4.3.2现场履行工作许可前,工作许可人会同工作负责人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布臵情况,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带电设备的位臵和注意事项,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并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字。电话许可时由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分别记录双方姓名,并复诵核对无误。4.3.3所有许可手续(工作许可人姓名、许可方式、许可时间等)均应记录在工作票上。若需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的作业应履行书面许可手续。4.4安全交底4.4.1工作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组织全体作业人员整理着装,统一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底,列队宣读工作票,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进行危险点及安全防范措施告知,抽取作业人员提问无误后,全体作业人员确认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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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总则字。4.4.2执行总、分工作票或小组工作任务单的作业,由总工作票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和分工作票(小组)负责人分别进行安全交底。4.4.3现场安全交底宜采用录音或影像方式,作业后由作业班组留存一年。4.5现场作业4.5.1现场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a)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统一穿全棉长袖工作服、绝缘鞋。
b)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对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指定专人监护。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不得单独作业。
c)外来工作人员须经过安全知识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有效证件,配臵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后,方可进场作业。4.5.2安全工器具和施工机具安全要求
a)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严禁使用损坏、变形、有故障或未经检验合格的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
b)特种车辆及特种设备应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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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总则4.5.3工作负责人需携带工作票、现场勘察记录、“三措”等资料到作业现场。4.5.4涉及多专业、多单位的大型复杂作业,应明确专人负责工作总体协调。4.6作业监护4.6.1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等作业,应增设专责监护人,确定被监护的人员和监护范围,专责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识,始终在工作现场,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4.6.2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专责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4.7到岗到位4.7.1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作业现场到岗到位制度,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到岗到位人员责任和工作要求。4.7.2各级单位应严格按照《生产作业现场到岗到位标准》(附录E),落实到岗到位要求。4.7.3到岗到位工作重点
a)检查“两票”、“三措”执行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b)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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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总则c)大型机械安全措施落实情况。d)作业人员不安全行为。e)文明生产。4.7.4到岗到位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责令整改,并向工作负责人反馈检查结果。4.8验收及工作终结4.8.1验收工作由设备运维管理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有关单位参与验收工作。4.8.2验收人员应掌握验收现场存在的危险点及预控措施,禁止擅自解锁和操作设备。4.8.3已完工的设备均视为带电设备,任何人禁止在安全措施拆除后处理验收发现的缺陷和隐患。4.8.4工作结束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检查,待全体作业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方可履行工作终结手续。4.8.5执行总、分票或多个小组工作时,总工作票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应得到所有分工作票(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的汇报后,方可与工作许可人履行工作终结手续。4.9班后会4.9.1班后会一般在工作结束后由班组长组织全体班组人员召开。4.9.2班后会应对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措施落实及“两票三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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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总则
行情况总结评价,分析不足,表扬遵章守纪行为,批评忽视安全、违
章作业等不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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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考核
5.1各级单位应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定检查标准,明
确检查内容,规范检查流程。各级安监部门应会同各专业管理部门,
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领导应带头深入作业现场,检查指导作业现场安全管
控工作。
5.2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重点
a)作业现场“两票”、“三措”、现场勘察记录等资料是
否齐全、正确、完备。
b)现场作业内容是否和作业计划一致,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是否满足作业要求并与现场一致。
c)现场作业人员与工作票所列人员是否相符,人员精神状态
是否良好。
d)工作许可人对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对工作班成员是否
进行安全交底。
e)现场使用的机具、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是否良好,
是否按周期试验并正确使用。
f)高处作业、邻近带电作业、起重作业等高风险作业是否指
派专责监护人进行监护,专责监护人在工作前是否知晓危险点和安全
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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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安全管控-总则g)现场是否存在可能导致触电、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设备倾覆、电杆倒杆等风险和违章行为。h)各级到岗到位人员是否按照要求履行职责。j)其他不安全情况。5.3各级单位应开展作业现场违章稽查工作,一旦发现违章现象应立即加以制止、纠正,做好违章记录,对违章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考核。5.4各级单位应建立完善反违章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无违章现场”、“无违章员工”等创建活动,鼓励自查自纠,对及时发现纠正违章、避免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5.5各级单位应加强生产作业安全管控工作的检查指导与评价,定期分析评估安全管控工作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安全管控工作标准和措施,持续改进和提高生产作业安全管控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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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国家电网公司生产作业安全管控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标第三章责任制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五章规程制度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
保护措施计划第七章教育培训第八章例行工作第九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第十章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第十一章电网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第十二章建设项目第十三章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第十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网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第二章目标第9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6种事故:1.人身死亡;
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主设备严重损坏;5.电厂垮坝;6.重大火灾。第10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特大电网、设备事故;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事故;4.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5.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第11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重大死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第12条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3.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4.满足百日安全个数.第13条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年度内实现的百日安全记录个数: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容量2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2000~1000MVA的供电企业2个,10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长度1000km及以上的输变电企业1个,1000—500km的输变电企业2个,500km及以下的输变电企业3个。第14条网省公司调度部门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2.不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第15条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第1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三章责任制第17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第18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
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5.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尤其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6.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8.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9.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第19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第20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第21条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22条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网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第四章安全监督第23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第24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第25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第26条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第27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应由行政正职主管.第28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第五章规程制度第29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第30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1.根据上级颁发的标准、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制订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
行。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第31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32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第33条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及在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第34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健康水平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
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35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第36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订;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订.第37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第38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第39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订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处理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订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第40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
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第42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第七章教育培训第43条新人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人生产现场工作。第44条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1.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和220kV变电所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经仿真机培训;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45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2.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4.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地区市及以上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的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5.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第46条新任命的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第47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国家电网公司对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2.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本企业生产、建设、调度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生产性企业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3.生产性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4.生产性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第48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应根据情况对生产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第49条生产性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第50条生产性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人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第51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
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第52条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第53条生产性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生产性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第54条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第八章例行工作第55条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第56条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第57条安全分析会。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安委会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第58条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安监负责人参加;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有关成员参加。第59条安全检查.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订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第60条安全性评价。企业应结合生产管理范围和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种层次的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实行闭环动态管理.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性评价内容,以2~3年为一周期,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的过程循环推进,即按照评价标准开展自评价或专家评价,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根据危害程度对存在问题进行评估和分类,按照评估结论对存在问题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第61条安全简报。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第62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生产性企业应结合实际综
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标准化作业”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第九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第63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应制订本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上下一致、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第64条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应遵守“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第65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应常设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由本单位第一行政正职担任,副总指挥及成员由本企业的其他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各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第66条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规、规定;2.组织制订本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修改;3.发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4.指挥协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5.报道、通报和发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处理的进展情况。第67条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包括下述内容1.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机构;2.应急处理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机构;3.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和分工;4.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5.应急处理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6.应急处理组织的训练和演习;7.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措施;8.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9.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10.应急处理预案的其他内容。第68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下列事故应制订和启动应急处理预案:1.重大人员伤亡;2.电网大面积停电;3.电力设备大范围受损;4.重要变电所、发电厂全停;5.重要用户停电;6.水电厂大坝垮塌;7.对电网安全稳定有严重危害或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设备事故或停电事故。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由各网省公司及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制订.第69条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施工企业应急处理预案的制订和启动按照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要求以及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
第70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发生应启动电力生产安全应急处理预案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系统有关规程规定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71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公司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第72条电网企业应根据并网发电企业资产或管理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并明确对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第73条电网企业对直属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直属发电企业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第74条电网企业对全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第75条电网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第76条电网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在并网协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2.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运行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3.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应遵守的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技术监督等规章制度;4.并网电厂应定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达到所在电网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和评分标准要求;5.并网电厂应参加电网企业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6.发生影响到对方的电网、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的事故,应为对方提供有关事故调查所需数据资料以及事故时的运行状态;7.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第77条电网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78条电网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询和帮助。第十一章电网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第79条电网企业应根据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变化,对纳入到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及时调整并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第80条电网企业应对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电网企业通过地区市电网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管理的,由地区市电网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的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第81条电网企业应对全资或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县级供电
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地区市电网企业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82条电网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县级供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县级供电企业同等对待。第83条新纳入到公司系统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的电业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网企业可以不对地区市电网企业进行考核,但必须按照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程序由地区
市电力公司上报:1.改制为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移交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2.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3.改制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2年内;改制后1年内未召开董事会的,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第84条电网企业对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有关地区市
电网企业可通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式,共同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第85条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的,由地区市电网企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逐级统计上报,电网企业对地区市电网企业进行考核,地区市电网企业对县级供电企业进行考核。第十二章建设项目第86条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责任.第87条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法规;依托项目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第88条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第89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总承包商法定代表人和总监理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项目法人有关负责人和第一承建方或与总承包商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承包
商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第90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1.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2.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3.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4.聘任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第91条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通告.
第92条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议,如委员会所有施工企业代表均不同意或弃权,决议无效。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第93条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招聘。安监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人。第94条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职责:1.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2.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3.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4.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5.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95条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协调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工作的配合,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第96条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事故扣款可作为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第97条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第98条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由委员会决议确定。第99条国家电网公司和有关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第100条公司系统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第十三章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第101条生产性企业应建立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第102条生产性企业对外承、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本单位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查.第103条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第104条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103条所列条件;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因电力设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第105条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第106条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第107条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第108条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第109条因发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承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第110条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承、发包工程项目。第111条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第112条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第113条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第114条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第十四章考核与奖惩第115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对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从严处罚.第116条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第117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以及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施工企业和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第118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119条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120条国家电网公司对公司系统内企业、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五章附则第121条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122条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第123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国电华中、西北公司,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安能总公司,宜昌、常州超高压管理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理顺网厂分开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管理关系,国家电网公司在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自颁布之日起在公司系统内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附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印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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