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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粮食安全职责(5篇)

时间:2022-12-21 15:05:03 来源:网友投稿

强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粮食安全职责(5篇)强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粮食安全职责  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  全文共计1924字  一年来,我县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粮食安全工作的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强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粮食安全职责(5篇),供大家参考。

强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粮食安全职责(5篇)

篇一:强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粮食安全职责

  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

  全文共计1924字

  一年来,我县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粮食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做到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明确,粮食行政管理规范运行,有力促进了我县粮食安全工作的开展,保证了我县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县粮食局做为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重要部门,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积极履行考核工作牵头抓总的职责。通过采取多项举措,有力地加强了我县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粮食责任制考核工作

  我县是粮食生产大县,粮食种植面积54.7万亩,总产达27.9万吨。为全面承担县域粮食安全责任,我县切实把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并根据邯郸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成安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和《成安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成立了以政府副县长为组长,发改、农牧、粮食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财政、国土、统计、环保、发改、农业、粮食、水利等8个部门的主管副职为成员的《成安县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成安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切实加强了对全县相关责任部门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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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共计1924字

  情况考核,做到了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照全县粮食安全责任制有关要求,认真抓好责任指标的落实。有力促进了全县粮食安全考核日常工作开展。

  二、确定目标,分解任务,认真安排部署责任制考核工作

  根据市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及《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我们从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对全县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作出全面部署,分解下达相关部门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落实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粮食、发改、农业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印发了《成安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成立了考核组织机构、对工作机制、考核步骤、评分办法,以及考核结果运用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更加突出了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严肃性,为落实全县粮食安全责任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召开会议,精心指导,积极推进考核工作有序开展

  为抓好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我们多次召开由8个粮食安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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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负责人及主管业务人员参加的成安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会。每次会议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领导及考核办公室,都非常重视,认真进行动员、部署,并对2019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解读,以会代训精心指导与会人员熟练掌握各环节考核业务工作,为促进全县考核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制定清单,靠实责任,全面落实各项目标任务

  为全面完成2019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县粮食安全考核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市考核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方案》中,涉及的54项定量考核指标和6项定性考核指标,逐条逐项梳理各牵头部门的指标任务,分别向各牵头部门制发了《粮食安全责任考核指标任务分解落实清单》,清单对考核的目标任务、完成任务的措施、需要提供的印证资料,都作了详细、规范的要求,为成员单位准确把握考核指标、开展查漏补缺和资料收集整理提供了依据。其次,对照责任清单,对各责任部门年度考核指标还存在工作任务滞后、定量指标存在缺口问题的,专门向县领导汇报,成立考核检查督导组,制发《粮食安全责任未落实目标任务清单》,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抓好目标任务整改落实,并严格对照54项考核定量指标,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指导相关部门搞好自查自评打分。经过对9个责任部门自查自评打分情况,进行综合汇总认真审核评定,我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自评考核总得分9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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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共计1924字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我县没有成品粮油储备和国有粮食加工企业。以上是我县在落实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方面做出一点成效,但距离上级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们一定发扬成绩、克服不足,进一步加大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常抓不懈,毫不动摇,创新举措,努力工作,为我县粮食安全责任制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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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强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粮食安全职责

  正确认识形势,努力做好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粮食安全包括两个层面的概念:一是"数量"层面的安全,指的是粮食供应问题,要求粮食的供给能够满足人们生活的基本需要,不因供给不足引起粮价暴涨和市场波动;二是"质量"层面的安全,要求粮食营养卫生,对健康无害。这里主要谈的是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已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粮食是食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认识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努力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于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一、正确认识当前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形势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当前形势的正确评估,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准确判断,是领导者驾驭全局、推进工作进程的能力表现。当前粮食质量安全正处于一个特定时期,正确认识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形势,调整思路、冷静应对,对做好今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十分关键。(一)要正确认识粮食质量工作的新特点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增强,以及工业化带来的环境问题的影响,当前的粮食质量工作呈现三个新特点:1、粮食质量逐年提高,整体质量良好。据湖北省粮油监测站连续五年的稻谷品质测报显示,我省稻谷收获质量90%达到国标中等质量以上,入库稻谷包括中央、地方储备粮和最低收购价粮全部达到国标三级以上水平,整体质量良好。优质稻谷种植面积、产量逐年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2006年湖北省水稻播种面积3100万亩,其中优质稻播种面积达到1608万亩,占总播种面积的60%以上。从省粮油监测站2006年检测的507个优质稻样品看,全项达到国家优质稻标准的占7.5%,比2005年的4.3%有明显提高。市场上销售的大米,无论是内在品质还是外观质量,都有明显改善。近三年省内市场销售的大米未发生质量事故,成为老百姓的放心食品。稻谷整体质量的提高主要是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农业生产发展,特别是良种的推广,保证了水稻质量的稳定提高。二是收获方式的转变,改善了稻谷的有关指标。过去我省稻谷整精米率达标率低。随着良种的推广,以及收获方式逐步由人工收割脱粒转变为机收机脱,大大提高了稻谷整精米率。现在我省早籼稻除少数地区以外,整精米率都在44%以上,中籼稻整精米率在50%以上,都达到和超过国家标准。三是大米加工设备的改进,提高了加工大米的质量。近年来,我省着力进行大米加工设备的技术改造,推广低温碾米技术,普遍增加了色选、抛光和包装设备,保证了大米质量的稳定提高。2、原粮卫生监测,将成为未来粮食质量工作的重点。一是人们对原粮卫生安全的诉求愈来愈高。粮食卫生安全状况,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营养健康意识的增强,消费者对粮油产品的安全性越来越关注。一项名为《城市居民危机意识》的调查报告显示,北京市民最关注的是食品安全问题;而中国社会调查对北京等多个城市公众的电话调查也发现,2005年食品安全的热点度达到了86%。二是粮食卫生安全已成为粮食质量的主要问题。从湖北省2004年以来稻谷品质测报结果看,稻谷质量基本上都达到国家标准;但从原粮卫生调查情况看,农药残留、重金属和真菌毒素超标均有检出,且呈扩大趋势,应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目前我国存在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依次为: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天然毒素、有机污染物等引起的化学性污染以及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这说明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和重金属超标已上升为粮食质量安全的主要问题。三是原粮卫生危害大。原粮卫生安全事故有三个特点:(1)呈区域性。像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安全事故往往都是一个流域、一个地区。(2)呈隐形性。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超标事故发生后,人的感觉器官不能直接触及,眼睛看不到,鼻子嗅不到,只有通过检测才能发现。(3)事故呈特大性。这类事

  故一旦发生,往往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损失。四是国际贸易对原粮卫生指标要求更加苛刻。日本等国对稻米等食品进口实行"身份证"制度,包括品种栽培方式,种植时间,农药与化肥的使用数量、次数、残留量等,增加了技术壁垒,其检测指标由原来的130多种增加到570多种,其中多数为原粮卫生指标。3、质检工作的重点要从粮食质检向原粮卫生监测转变。粮食质量主要对应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其作用主要是保证流通中的粮食符合国家标准,并指导买卖双方依质论价,以维护粮食流通秩序。随着粮食质量的逐年提高,流通中的粮食质量基本上能达到国家标准,质量问题已不是主要矛盾,但是质检工作指导粮食收购执行国家质价政策的职能仍然存在。笔者认为,这要通过开展稻谷品质测报,掌握总体品质状况,及时发布品质信息来解决。原粮卫生主要对应国家粮食卫生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对原粮卫生的监管原来是由卫生部门主管,粮食部门协管。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把这项职能重新赋予粮食部门。因此,原粮卫生质量监管职责必须落实,不能缺位。否则,发现事故,职能部门将难辞其咎。从原粮质量、卫生安全事故的影响面来看,卫生安全事故已成为主要方面。原粮卫生的监测也应随之加强,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并从源头上抓紧治理。我们今天正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民生问题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更要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做好。因此,质检工作者一定要认清质检工作的重点转变,只有自觉适应这个转变,才能做好当前的粮食质量、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二)要正确认识和切实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职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粮食行政部门负责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下发的《粮食质量监管办法》明确?quot;粮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与服务职责。"对于粮食行政部门的粮食质量卫生安全监管职责,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表述是十分清楚的。湖北省政府鄂政发[2004]57号文件明确了各部门食品安全的职责,省粮食局是全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负责粮食流通环节的监管,在明确职责的同时也强调了责任,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当我们明确了自身职责时,一定会有一种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感觉,工作上绝不会掉以轻心。这几年,我省粮食质量、卫生监管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有些地方、有些同志对此项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地方机构不落实,责任人不落实。二是工作不扎实,如品质测报,有的地方走过场,没有按规则进行抽样,也没有发布本地区的品质信息。三是思想不敏锐,工作缺乏主动性。如去年我省有些地区发生严重稻飞虱,使用违禁农药和超标使用农药的现象较为普遍,可有的粮食质检部门对此不闻不问,既不了解灾情,也不进行抽样检测,听之任之。四是工作缺乏进取精神,强调客观多,强调困难多。所有这些都可能使我们的工作铸成大错。笔者认为,人不可能不犯错。如果遇到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自己已尽力,即使犯了错也能坦然面对。但如果因工作疏忽或渎职,造成重大损失,个人将难辞其咎,会受到应有的处罚。当然不管是什么原因出现失误,都是不可饶恕的,都将会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失。因此,我们分管粮食质量、卫生安全工作的同志,以及粮食质检部门的同志,一定要明确自己肩负的职责和责任,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做好粮食质量、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以实际行动,不辱使命。(三)要正确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对粮食质量工作的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民生问题十分重视,特别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事始终放在第一位。近年来党和国家就食品安全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强食品、药品、

  餐饮卫生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这说明党中央把食品安全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之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对抓好食品安全工作作了具体规定,提出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要求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今年4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41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同志强调:实施农业标准化,保障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任务。保障食品安全,必须树立全程监管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要切实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支撑体系,搞好食品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检验技术手段,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锦涛同志的讲话,充分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和决心。各级粮食行政部门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重要精神,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要落实监管职能,建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办法,建立长效机制。特别是要把原粮卫生安全监管作为新形势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研究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应对大范围突发性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能力,确保粮食质量卫生的安全。二、当前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重点粮食质量安全工作事关消费者,事关"三农",影响全局,我们在工作中一定要把粮食质量安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当前要集中力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加强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建立全省粮食安全监测网络1、总体目标。力争用3-5年时间,建成以省站为中心,8个区域站为骨干,主产县站为支撑,粮油企业自检为基本面的四级质检体系。明确分工,积极协调,全面测报,重点监测,确保全省粮食质量卫生安全。2、建设步骤。第一步结合国家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完成1个中心站、8个区域站的建设,重点完善检验技术手段,达到能够检验全部粮食质量、卫生项目的要求。第二步结合国家现代粮食物流建设,完成主产县站的建设,使其具备粮食质量、卫生检测的基本要求。资金来源,采取国家支持、地方配套、当地粮食行政部门自筹的办法解决。同时各级粮食行政部门要督促当地粮油企业的自检体系建设。3、着力解决好质检站的编制和经费来源。随着质检站职能的增加和公共服务范围的拓展,质检站的经费应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解决。国家七部委发布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与监测,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所需费用,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地粮食行政部门应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主动同财政部门协商,争取他们的支持和理解,切实解决好质检站的工作经费问题,为基层质检站的工作创造基本条件。(二)继续做好粮食品质测报工作,构建直接服务于"三农"的公共服务平台一是要规范样本和样本采集体系,做到合理布点、规范采样。样本是测报的基础,采集样本时,既要满足样本的全面性,也要考虑样本的代表性。二是做好会检工作,统一眼光,规范操作,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今后可采取主产县站和区域站(中心站)进行对比检验,同时检验同一个样本,然后进行比对修正,保证检验结果的一致性。三是要做好分析评价工作,以保证测报结果的公正性。各地要聘请一些农技专家、检验专家共同组成评审组,在定量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对本地区种植的主要品种作出评价。四是要及时发布品质信息。各地要积极建立以地(市)或县(市)为基本单位的粮食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利用各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粮食生产和购销活动的服务和引导,促进粮食品种优化、品质改善和有序流通。(三)认真开展原粮卫生专项调查,加强原粮卫生的重点监控

  一是要扩大原粮卫生调查范围,增加采样数量和检测项目,规范采样布点,加强比对考核。原则上收购环节调查要覆盖所有主产县,储存环节调查要覆盖30%左右的地方储备粮库点,以确保调查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代表性。二是要建立重点监测制度。考虑年度气候不同、自然灾害不一样,以及各地环境污染情况不尽相同,可以采取重点监测,如病虫害严重的年份,可重点监测农药残留;收获期阴雨连绵、高温高湿,可重点监测真菌毒素;在一些工业污染严重的地区重点监测重金属等。三是要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区域性、大范围发生的农药残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属超标等事件。四是要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原则上要把原粮卫生事故信息传递给其它利益相关方,这也叫"危险性信息交流"。所谓的利益相关方,除了政府、专家外,还包括消费者、加工企业、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等。鉴于原粮卫生安全事故危害大、社会影响大,要强调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严肃性。首先要求在发现事故的第一时间及时纵向、横向上报,也就是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同时报告。其次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实、专家评估和政府同意后,才能向利益相关方传递信息。第三将安全事故和处理措施同时发布,以免造成混乱。(四)加强质检人员培训,提高质检队伍素质当前粮食质量安全工作正处于一个特定时期,新的粮油标准、新的检测项目、新的检测方法、新的检测仪器,给质检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只有不断学习提高,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粮食质检工作的要求。每个质检工作者要把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娴熟高超的职业技能、吃苦耐劳的职业精神、服务至上的职业品德作为自己终身的追求。一是要加强队伍作风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职业守则,重点加强质检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教育,使他们信守客观公正、服务至上的职业操守和品德。二是加强专业技术培训。首先要做到应知应会的基本要求,从检验人员的职责、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国家规定的粮油检验项目、基本的检验方法、检验仪器设备,一项一项地培训,弄懂弄通。其次要持证上岗。今明两年内,要求全体质检人员参加国家组织的中级、初级职业技能考试。各地要给质检人员安排好时间,组织学习培训,使之顺利通过考核。三是开展技术比武。组织比对检验。国家要组织技术比武,选拔技术能手。我省要借此机会,从组织比对检验入手,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全国的技术比武,争取好的成绩,为湖北省争光。四是要吸纳人才,充实质检队伍。随着粮食安全检验技术含量增加,对科技人员技术素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在是吸纳人才的大好时机,各级质检站特别是中心站和区域站,一定要充实一些高素质的专门人才,为我省粮油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技术的研究作出新贡献。

  

  

篇三:强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粮食安全职责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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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

  责规定

  ++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各级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按照“管安全生产同时管职业健康”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树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盘棋”的理念,主动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本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党委统领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部署,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二)各级党委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议事决策和学习制度,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三)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四)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定实施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追责办法,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依据。(五)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制定实施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意见,推动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六)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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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重大项目列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投资计划中。(二)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会议,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基层基础工作。(四)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五)建立落实安全准入、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督促整治制度,强化源头治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六)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完善应急安全生产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七)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重点督促落实问题整改。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规划,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九)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级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共同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协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四)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向本级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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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六)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四)拟制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五)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六)承办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以及与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七)承办县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三)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四)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县有关部门具体职责:(一)县委组织部职责1.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作为领导干部、新任职科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2.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3.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应的否决措施。(二)县委宣传部职责1.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县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期规划,指导全县新闻单位组织实施。2.负责安全生产新闻、信息的发布;组织、指导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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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3.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负责属地网站安全生产相关舆情的监管工作,按照网上舆情处置流程,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网上涉及我县安全生产方面的虚假新闻和信息。把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考核范畴。(三)县委政法委职责1.配合县安委会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核中的权重,增强考核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2.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县平安创建及其考核重要内容。3.指导安全生产维稳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引发的信访维稳事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四)县编委办职责1.在研究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2.审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职能关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3.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1.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管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贯彻落实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2.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和查处,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各类伤亡事故的复核结案工作。3.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4.组织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5.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6.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7.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办理相关安全许可审批手续,加强日常预防性安全监管和检查。8.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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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应急救援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3.督促电力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电力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七)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1.负责指导工业、通讯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宣传培训工作,参与工业生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2.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负责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审核工业、通讯业安全生产技改项目,参与审核工业行业和重点大型企业发展规划。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协调。4..负责指导有关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冶金、有色、纺织、机械、建材、轻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5.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冶金、有色、纺织、机械、建材、轻工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通过项目核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6.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八)县监察部门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2.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3.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九)县公安局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燃放以及剧毒化学品购买的行政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未经许可购买、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2.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工作;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3.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管道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查处和打击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及管道运行安全和影响建设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4.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十)消防大队1.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2.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3.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火灾统计分析报告工作。4.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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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县交警大队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交通违法行为。3.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4.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保工程”,加强危险路段隐患报告工作,落实分车型限速措施;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5.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及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及交通违法记录传递工作和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工作。6.牵头组织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7.加强公路巡逻管控,负责对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路面执法检查,负责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工作,负责查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8.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十二)县交通运输局(含运管分局、港航分局)1.负责所管辖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工作,指导城市客运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非法客运行为。2.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道路交通工程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非法渡运行为。3.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安全监管。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按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履行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职责。5.负责公路、桥梁、码头等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路段的整治和改造,负责公路桥、所辖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6.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及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7.依法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客运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8.牵头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9.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指挥除长江干流以外的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或参与道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10.履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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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长江九江海事局彭泽海事处1.负责我县境内长江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我县境内长江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信息联系;2.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3.按照授权,负责实施辖区内港口、渡口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4.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工作;按照授权,负责辖区水域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审核、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负责长江沿岸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5.协助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落实责任追究。(十四)县建设局1.负责全县城市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排水,路灯,以及市政工程施工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2.履行全县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县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制定建设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规范管理建筑市场,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管理等职责和监管手续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的,不得批准;实施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审查制度,严把施工企业招投标准入关;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技措资金,严格执行投标中制定的安全技措和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安措经费专款专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3.组织行业内的安全宣传教育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建设工程技术操作规程》;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建立安全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严肃查处;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4.负责城市燃气的行业管理;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5.履行全县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6.履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应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将建设单位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7.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城乡非法人承包工程施工伤亡事故。8.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9.负责城市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文件审查等行政审批事项,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职责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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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有关部门的安全审查文件,将安全要求、安全条件作为审批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的,不得批准。(十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严格市场准入,把安全生产条件认可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的审查内容之一,对未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的,不予登记注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类易制毒等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企业,严格进行安全条件前置审查后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以及依法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2.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配合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3.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规范管理与监督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依法监督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类易制毒等高危行业的市场经营活动;4.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5.负责本县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和检验单位实施安全监察,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6.组织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工作;整顿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规范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的安全管理。7.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申报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实施监督管理及无证企业的查处工作。负责有关事故上报工作,参与对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8.负责各类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严格查处危及生产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材料、设备、装置以及有损人民群众公共安全的劣质产品进入流通领域。9.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GMP、GSP、GAP、GLP、GCP;依法对上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进行监测;加强药品市场稽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市场安全隐患;10.依法对特殊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11.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十六)县旅游发展委员会1.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漂流、热气球、极限运动等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3.负责旅游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4.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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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县供销社1.对政府授权的棉花等重要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社办工业及农村商业、饮食服务业经营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2.负责烟花爆竹和原材料的经营管理,完善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安全经营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十八)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办)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建设诱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2.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3.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4.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5.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十九)县房产局1.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履行城市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安全、危险房屋和房屋安全鉴定等管理职责;承办房屋的危险等级和完损等级的鉴定工作。2.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进行竣工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3.负责全县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安全验查工作。4.负责全县直管公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区房屋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危房进行监护管理及排危工作;参与全县危旧房改造,指导全县房屋的安全使用和修缮管理工作。5.履行城区房屋的改变设计用途和扩建、改建、加层、加固、装饰装修,以及增设附加物等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6.指导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7.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房屋使用安全事故;负责发布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二十)县环境保护局1.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生态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4.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5.牵头协调相关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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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相关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6.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环境污染、放射性物质辐射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做好放射源的安全收贮等工作。(二十一)县教育局1.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全县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2.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3.负责本级管理的各类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定期布置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师生安全防范与风险分担机制。4.指导学校加强对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5.负责校园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全县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校园安全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确保教学场地和有关设施符合安全要求。6.建立和完善市县、乡镇校三级校园安全监管体系。督促学校建立安全机构,制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校舍、学生食堂、实验室、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安监、卫生、建筑等部门对校园进行学校危房改造、防火治安、食品卫生安全等专项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7.负责中、小学校春游、运动会、文艺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对直属教育部门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承担管理责任;8.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二十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机构安全、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工作。2.负责直属卫生计生机构的安全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援工作。4.负责卫生计生机构安全生产信息(医疗性事故除外)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卫生计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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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职业健康方面的相关工作。6.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7.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8.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9.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参与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二十三)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1.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文化单位的安全工作。2.配合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整治和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对公共聚集场所的有关管理条例,严把文化娱乐、网吧等场所的审核发证关,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事故防范工作。4.组织拟订全县文化艺术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督促全县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5.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6.指导新闻媒体对全县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7.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8.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重要活动、重要时期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并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任务。(二十四)县农业局(县农机局、畜牧局)1.监督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监督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3.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4.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拟定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二十五)县林业局1.指导全县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木材运输、经营、加工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安全责任。2.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3.指导、监督全县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综合统计、报告,发布森林火灾信息。4.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景区、景点等防火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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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6.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对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二十六)县水利局(河道管理局)1.负责所管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涉河、涉水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所管辖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所管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4.组织、协调所管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5.参与所管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牵头组织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7.负责河道采砂活动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8.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二十七)县气象局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指导监督天气防御重点单位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参与气球施放、雷电防护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防雷灾害防御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4.负责雷电灾害、施放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二十八)县邮政局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2.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违法违规行为。3.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二十九)县粮食局1.负责全县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2.负责管理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及经营企业的事故防范工作。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负责全县粮油仓储和流通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并对基建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粮库粉尘、杀虫剂等熏蒸化学药物的安全管理,制订并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库用电、用药、防火、内部运输通道安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三十)县财政局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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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2.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3.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安全费用提取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执行情况。4.配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三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督促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4.参加所出资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5.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三十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指导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2.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费用提取;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3.负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督促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4.负责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工伤待遇,负责劳动保护方面的争议仲裁工作。5.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6.负责全县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及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三十三)县水产局1.负责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指导各乡(镇)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及时研究、处理和解决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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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工作中的问题。3.负责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实施渔业生产“两项登记、五项制度”。4.负责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实施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制度。5.负责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及纠纷的调查处理。(三十四)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全县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协助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三十五)县人防办负责全县人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县人防工程消防和防洪安全工作;参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工作。(三十六)县总工会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康杯”等安全生产活动。2.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3.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4.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5.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十七)团县委1.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纳入青少年宣传文化活动内容,组织开展“青安岗”等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3.指导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三十八)县妇联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五好文明家庭”考核范围。2.加强妇女干部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提高妇女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技能。3.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三十九)县公路分局1.负责国、省道主干线公路、桥梁工程建设管养,保障公路安全畅通。2.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公路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督促落实公路、桥梁事故隐患整改。3.参与重大公路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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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负责全县公路部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5.负责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公路抢险工作。6.指导公路系统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四十)县民政局1.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负责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救助管理站、救灾仓库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3.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群众清明祭祀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4.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四十一)县科学技术局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县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2.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县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3.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四十二)县司法局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2.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四十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2.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等违法活动的查处,及时消除违章建筑等事故隐患。3.负责辖区内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性审查责任。4.负责城市园林建设及园林内各类游乐设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工作。5.负责建筑垃圾、建筑余土的处置审批,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性审查责任;参加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四十四)县商管办1.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和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2.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成品油流通、餐饮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四十五)县房产局1.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物业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业政策并组织实施。2.指导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房屋健康状况调查;组织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危旧房屋改造;指导弃管房屋管理工作。(四十六)彭泽港口分局职责1.负责全县港口和航运行业及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航运企业、港口企业等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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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运工程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查检和相应的行政处罚。2.负责新、改、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负责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3.负责全县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参与港口和航运行业及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工作。(四十七)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责1.负责审查指导有关部门起草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审查;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方面规章的立改废工作。2.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政案件。3.负责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指导监督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复议工作。4.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第十一条上述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领导干部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一)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进安全发展战略。(三)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四)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五)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八)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九)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第十三条各级政府的副职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领域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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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二)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四)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改善工作条件,督促履行工作职责。(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七)承办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四)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五)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要将安全生产作为本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章责任落实和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第十七条县政府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八条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奖励机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结合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进行。县委组织部和相关部门在评选先进或干部职务晋升时,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对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地区和部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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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连续2年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连续3年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调整职务。第十九条县政府每年与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将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第二十条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也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制。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职责将随着工作的变化和部门职能的变化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8日发布的《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泽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彭府办发〔2015〕8号)同时废止。++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各级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按照“管安全生产同时管职业健康”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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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的原则,树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盘棋”的理念,主动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本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党委统领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部署,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二)各级党委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议事决策和学习制度,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三)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四)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定实施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追责办法,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依据。(五)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制定实施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意见,推动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六)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第六条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重大项目列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投资计划中。(二)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会议,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基层基础工作。(四)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五)建立落实安全准入、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督促整治制度,强化源头治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六)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完善应急安全生产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七)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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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促落实问题整改。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规划,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九)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级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共同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协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四)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向本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六)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四)拟制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五)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六)承办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以及与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七)承办县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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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三)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四)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县有关部门具体职责:(一)县委组织部职责1.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作为领导干部、新任职科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2.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3.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应的否决措施。(二)县委宣传部职责1.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县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期规划,指导全县新闻单位组织实施。2.负责安全生产新闻、信息的发布;组织、指导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3.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负责属地网站安全生产相关舆情的监管工作,按照网上舆情处置流程,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网上涉及我县安全生产方面的虚假新闻和信息。把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考核范畴。(三)县委政法委职责1.配合县安委会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核中的权重,增强考核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2.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县平安创建及其考核重要内容。3.指导安全生产维稳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引发的信访维稳事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四)县编委办职责1.在研究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2.审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职能关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3.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1.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管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贯彻落实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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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和查处,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各类伤亡事故的复核结案工作。3.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4.组织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5.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6.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7.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办理相关安全许可审批手续,加强日常预防性安全监管和检查。8.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3.督促电力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电力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七)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1.负责指导工业、通讯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宣传培训工作,参与工业生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2.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负责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审核工业、通讯业安全生产技改项目,参与审核工业行业和重点大型企业发展规划。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协调。4..负责指导有关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冶金、有色、纺织、机械、建材、轻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5.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冶金、有色、纺织、机械、建材、轻工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通过项目核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6.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八)县监察部门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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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3.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九)县公安局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燃放以及剧毒化学品购买的行政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未经许可购买、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2.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工作;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3.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管道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查处和打击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及管道运行安全和影响建设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4.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十)消防大队1.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2.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3.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火灾统计分析报告工作。4.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十一)县交警大队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交通违法行为。3.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4.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保工程”,加强危险路段隐患报告工作,落实分车型限速措施;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5.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及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及交通违法记录传递工作和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工作。6.牵头组织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7.加强公路巡逻管控,负责对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路面执法检查,负责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工作,负责查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8.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十二)县交通运输局(含运管分局、港航分局)1.负责所管辖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工作,指导城市客运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非法客运行为。2.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道路交通工程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非法渡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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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安全监管。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按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履行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职责。5.负责公路、桥梁、码头等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路段的整治和改造,负责公路桥、所辖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6.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及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7.依法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客运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8.牵头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9.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指挥除长江干流以外的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或参与道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10.履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十三)长江九江海事局彭泽海事处1.负责我县境内长江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我县境内长江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信息联系;2.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3.按照授权,负责实施辖区内港口、渡口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4.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工作;按照授权,负责辖区水域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审核、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负责长江沿岸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5.协助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落实责任追究。(十四)县建设局1.负责全县城市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排水,路灯,以及市政工程施工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2.履行全县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县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制定建设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规范管理建筑市场,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管理等职责和监管手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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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的,不得批准;实施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审查制度,严把施工企业招投标准入关;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技措资金,严格执行投标中制定的安全技措和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安措经费专款专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3.组织行业内的安全宣传教育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建设工程技术操作规程》;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建立安全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严肃查处;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4.负责城市燃气的行业管理;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5.履行全县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6.履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应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将建设单位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7.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城乡非法人承包工程施工伤亡事故。8.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9.负责城市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文件审查等行政审批事项,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职责时,必须依照有关部门的安全审查文件,将安全要求、安全条件作为审批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的,不得批准。(十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严格市场准入,把安全生产条件认可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的审查内容之一,对未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的,不予登记注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类易制毒等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企业,严格进行安全条件前置审查后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以及依法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2.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配合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3.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规范管理与监督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依法监督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类易制毒等高危行业的市场经营活动;4.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5.负责本县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和检验单位实施安全监察,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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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组织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工作;整顿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规范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的安全管理。7.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申报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实施监督管理及无证企业的查处工作。负责有关事故上报工作,参与对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8.负责各类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严格查处危及生产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材料、设备、装置以及有损人民群众公共安全的劣质产品进入流通领域。9.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GMP、GSP、GAP、GLP、GCP;依法对上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进行监测;加强药品市场稽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市场安全隐患;10.依法对特殊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11.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十六)县旅游发展委员会1.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漂流、热气球、极限运动等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3.负责旅游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4.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十七)县供销社1.对政府授权的棉花等重要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社办工业及农村商业、饮食服务业经营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2.负责烟花爆竹和原材料的经营管理,完善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安全经营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十八)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办)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建设诱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2.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3.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4.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5.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十九)县房产局1.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履行城市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安全、危险房屋和房屋安全鉴定等管理职责;承办房屋的危险等级和完损等级的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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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进行竣工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3.负责全县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安全验查工作。4.负责全县直管公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区房屋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危房进行监护管理及排危工作;参与全县危旧房改造,指导全县房屋的安全使用和修缮管理工作。5.履行城区房屋的改变设计用途和扩建、改建、加层、加固、装饰装修,以及增设附加物等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6.指导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7.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房屋使用安全事故;负责发布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二十)县环境保护局1.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生态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4.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5.牵头协调相关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政府开展相关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6.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环境污染、放射性物质辐射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做好放射源的安全收贮等工作。(二十一)县教育局1.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全县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2.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3.负责本级管理的各类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定期布置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师生安全防范与风险分担机制。4.指导学校加强对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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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5.负责校园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全县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校园安全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确保教学场地和有关设施符合安全要求。6.建立和完善市县、乡镇校三级校园安全监管体系。督促学校建立安全机构,制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校舍、学生食堂、实验室、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安监、卫生、建筑等部门对校园进行学校危房改造、防火治安、食品卫生安全等专项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7.负责中、小学校春游、运动会、文艺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对直属教育部门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承担管理责任;8.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二十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机构安全、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工作。2.负责直属卫生计生机构的安全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援工作。4.负责卫生计生机构安全生产信息(医疗性事故除外)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卫生计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职业健康方面的相关工作。6.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7.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8.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9.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参与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二十三)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1.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文化单位的安全工作。2.配合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整治和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对公共聚集场所的有关管理条例,严把文化娱乐、网吧等场所的审核发证关,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事故防范工作。4.组织拟订全县文化艺术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督促全县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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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5.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6.指导新闻媒体对全县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7.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8.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重要活动、重要时期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并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任务。(二十四)县农业局(县农机局、畜牧局)1.监督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监督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3.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4.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拟定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二十五)县林业局1.指导全县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木材运输、经营、加工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安全责任。2.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3.指导、监督全县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综合统计、报告,发布森林火灾信息。4.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景区、景点等防火安全管理;5.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6.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对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二十六)县水利局(河道管理局)1.负责所管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涉河、涉水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所管辖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所管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4.组织、协调所管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5.参与所管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牵头组织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7.负责河道采砂活动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8.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二十七)县气象局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指导监督天气防御重点单位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参与气球施放、雷电防护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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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防雷灾害防御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4.负责雷电灾害、施放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二十八)县邮政局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2.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违法违规行为。3.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二十九)县粮食局1.负责全县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2.负责管理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及经营企业的事故防范工作。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负责全县粮油仓储和流通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并对基建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粮库粉尘、杀虫剂等熏蒸化学药物的安全管理,制订并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库用电、用药、防火、内部运输通道安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三十)县财政局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2.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3.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安全费用提取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执行情况。4.配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三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督促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4.参加所出资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5.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三十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指导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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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费用提取;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3.负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督促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4.负责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工伤待遇,负责劳动保护方面的争议仲裁工作。5.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6.负责全县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及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三十三)县水产局1.负责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指导各乡(镇)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及时研究、处理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3.负责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实施渔业生产“两项登记、五项制度”。4.负责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实施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制度。5.负责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及纠纷的调查处理。(三十四)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全县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协助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三十五)县人防办负责全县人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县人防工程消防和防洪安全工作;参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工作。(三十六)县总工会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康杯”等安全生产活动。2.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3.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4.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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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5.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十七)团县委1.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纳入青少年宣传文化活动内容,组织开展“青安岗”等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3.指导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三十八)县妇联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五好文明家庭”考核范围。2.加强妇女干部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提高妇女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技能。3.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三十九)县公路分局1.负责国、省道主干线公路、桥梁工程建设管养,保障公路安全畅通。2.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公路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督促落实公路、桥梁事故隐患整改。3.参与重大公路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4.负责全县公路部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5.负责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公路抢险工作。6.指导公路系统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四十)县民政局1.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负责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救助管理站、救灾仓库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3.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群众清明祭祀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4.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四十一)县科学技术局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县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2.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县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3.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四十二)县司法局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2.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四十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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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2.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等违法活动的查处,及时消除违章建筑等事故隐患。3.负责辖区内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性审查责任。4.负责城市园林建设及园林内各类游乐设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工作。5.负责建筑垃圾、建筑余土的处置审批,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性审查责任;参加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四十四)县商管办1.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和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2.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成品油流通、餐饮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四十五)县房产局1.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物业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业政策并组织实施。2.指导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房屋健康状况调查;组织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危旧房屋改造;指导弃管房屋管理工作。(四十六)彭泽港口分局职责1.负责全县港口和航运行业及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航运企业、港口企业等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受理水运工程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查检和相应的行政处罚。2.负责新、改、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负责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3.负责全县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参与港口和航运行业及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工作。(四十七)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责1.负责审查指导有关部门起草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审查;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方面规章的立改废工作。2.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政案件。3.负责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指导监督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复议工作。4.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第十一条上述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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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领导干部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一)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进安全发展战略。(三)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四)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五)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八)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九)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第十三条各级政府的副职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二)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四)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改善工作条件,督促履行工作职责。(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七)承办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四)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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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五)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要将安全生产作为本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章责任落实和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第十七条县政府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八条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奖励机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结合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进行。县委组织部和相关部门在评选先进或干部职务晋升时,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对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地区和部门,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连续2年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连续3年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调整职务。第十九条县政府每年与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将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第二十条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也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制。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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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职责将随着工作的变化和部门职能的变化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强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粮食安全职责

  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X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规范,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X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X地方粮食储备的规划保障、储备运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方粮食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政府储备分为市级政府储备和区级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本办法所称粮食,主要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食,以及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第三条(管理原则)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储备,遵循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责任)本X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区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协调解决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保障地方粮

  食储备安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地方粮食

  储备安全宣传。第五条(部门职责)发展改革、粮食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地方粮食储备的规

  模、品种、总体布局及动用的宏观调控。粮食物资储备部门主管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对地方粮食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储备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地方粮食储备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相关监管企业加强对下属承担储备任务的重点企业开展考核,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监管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地方粮食储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区域联动)本X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和其他粮食主产区的协作交流,建立应急保供协同机制,开展粮食异地储备、产销对接,实现粮食储备信息互通、监管互动、执法互助、检验结果互认,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本X鼓励拓宽粮食储备国际合作交流渠道,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粮食流通体系。第七条(宣传教育)

  本X厉行节约、反对粮食浪费,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倡导科学消费,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

  第二章规划与保障第八条(规划编制和经费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协调、融合发展、粮食安全优先的要求,编制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地方粮食储备的功能定位、区域布局等。地方粮食储备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预算资金的申报、审核等具体工作由粮食物资储备部门承担。第九条(基础设施保障)本X加强地方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粮食仓储、物流、应急保障等设施用地,保证地方粮食储备基础设施与收储规模、应急加工等供应保障要求相匹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擅自拆除政府投资建设的地方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和贵重质量检验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城市建设或者涉及地方粮食储备规划布局调整,确需拆除、迁移地方粮食储备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先建设后拆除。重建、改建地方粮食储备基础设施的,不得降低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第十条(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市发展改革、粮食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

  家下达的地方粮食储备总量计划,研究提出地方粮食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实行动态调整。

  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应当体现以市级储备为主、以区级储备为辅的原则,符合本X粮食供需、政府调控、应急保障等实际需要,包括储备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质量标准、财政补贴、社会责任储备规模和布局等内容。

  区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对本区的粮食储备布局、财政补贴等内容予以细化。

  第十一条(本地储备优先)市级政府储备原则上在本X行政区域范围内储存,确需异地储存的,应当优先选择粮源充足、交通便捷、粮食加工产业基础好的地区,保证粮食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区级政府储备应当在本X行政区域范围内储存,原则上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储存。第十二条(成品粮食储备要求)本X成品粮食储备应当高于国家要求的规模。本X逐步增加成品粮食储备数量,提高小包装成品粮食的储备比例。第十三条(科学储粮)本X加强粮食储备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色环保的粮食储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善储备条件,推动优质粮食分仓储存,满足市场对高品质粮食的需求。第十四条(粮食种子储备)本X建立健全粮食种子储备制度。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统

  筹布局种子储存基础设施,对储备的种子定期检验和更新,保障粮食生产用种安全。

  第十五条(政府储备轮换)政府储备实行均衡轮换,确保粮食质量良好。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以政府储备的品种特点、储存品质指标、储存年限为依据,根据宏观调控需要、财政承受能力、粮食品质提升、粮食市场供求等情况,制定年度轮换计划,安排粮食轮换。计划之外的政府储备轮换可以结合正常经营流转自主进行,但应当保持规定的储备数量。第十六条(应急保障)本X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协调机制。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影响粮食供应的重大事件时,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应急预案,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按照顺序依次动用社会责任储备、政府储备。应急状态消除后,动用的地方粮食储备应当及时等量保质恢复库存。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落实粮食应急粮源、加工企业、物流企业、供应网点,定期开展粮食应急演练与培训。第十七条(财政补贴和信贷)本X对地方粮食储备管理费用、贷款利息等实行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与管理办法,由财政、粮食物资储备部门确定。

  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政策性银行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对地方粮食储备财政补贴的预算审核、执行、清算、考核等进行管理,协调解决地方粮食储备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等具体事项。

  

篇五:强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粮食安全职责

  粮食监督粮食安全职责工作总结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生命安全,社会安定和国民经济发展。县粮食局作为全县粮油食品的主要监管部门,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粮食系统广大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我们较好地履行了自身职能,在促进全县粮食经济又好,又快,持续,健康发展和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为全县粮油食品食用安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较好成绩,现将相关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职责.为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去年的基础上,今年我们根据市粮食局和县政府的要求先后成立了”’五放心'粮店创建领导组"和"放心消费创建领导组",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中心(粮油专项)工作的领导。领导组的组长由县局一把手局长担任,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明确产业指导科为粮油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并建立责任制度,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职责落实。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1号文件的分工和要求,粮食部门在粮油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承担的监管职能为:负责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依法履行对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

  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指导粮食行业质量安全工作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今年月日,县人民政府和县粮食局签订了《县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我们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保障措施,确定了节日期间重点检查,平时跟踪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消除重大隐患;抓好"放心”创建,惠及全县百姓;强化安全责任,实施长效监管;确保全年安全无事故的的工作目标。

  二,开展专项整治,消除重大隐患.今年以来局粮食流通执法检查科和粮油食品安全领导组,开展了常年的联合执法活动,按照行政许可和职能分工,逐步加大了粮食流通和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保障了粮食流通秩序和粮油食品安全环境的有序和规范。执法检查科在夏,秋粮收购期间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配合县工商局进行了严格的查处。产业指导科在"春节”,”五一",”十一”,”中秋"几大节日前后,为确保大米市场的安全,联合县工商部门对全县各收购网点,下属大米加工企业和"放心粮油店"进行了大米质量,卫生检查.在检查中对大米质量有问题的厂家提出了书面整改意见并进行了回访,以确保整改到位.市场调控科对局所属收购企业储存的原粮亦经常进行各类专业化的检测和检查,确保了我县的储粮安全.在检查方法上,我们做到节日期间重点检查和平时跟

  踪检查相结合;在对发现问题的处罚上,我们做到教育整改和经济处罚相结合,实施了常年监控,强化了督促检查.通过专项整治和常年监管,严厉打击了制售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遏制了全县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抓好”放心粮油店”创建,惠及全县百姓。”放心粮油”工程,既是政府工程,也是民心工程.”放心粮油店”的创建工作是一项真正为民,惠民,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工作,是全面提高粮油食品安全水平,改善粮油食品放心消费环境,规范粮油经营者经营行为,确保粮油食品消费安全,让政府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工作.”放心粮油店”的创建工作是在市粮食局统一部署和县局领导的直接谋划下进行的,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1,成立了县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领导组,并转发了市局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实施方案.按市局文件精神,我们成立了以局领导为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和各粮管所长为成员的县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领导组,产业指导科为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日常工作.2,全县采点。今年市局下达我局的创建任务是创建五家市级"放心粮店".为完成该项任务,月份我们在分管局长的带领下,跑遍了全县各镇,对粮油销售店进行了专访察看。在专访过程中,我们每到一个店都要认真地宣传创建工作的意

  义,申报评审的范围,申报条件,申请评审程序并转发创建方案,从而使专访对象对”五放心”创建工作有更深入的了解。我们对照申报条件,对采访点进行筛选,并报局领导同意,最后确定了马塘所等五家单位为首批创建单位.

  3,创建实施,在创建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市级创建标准,促"硬件"到位,”软件"配套。在"硬件"上,我们为每家”放心粮店"统一购置货架,磅称,发油器,工作台等物品,统一装修门面,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在"软件”上,我们统一下发商品采购入库,商品质量检验,商品销售等台帐,以粮食行业协会的名义,联合各收购加工企业,作出了"以诚信为本,以安全为重,以质量为生命,以服务为宗旨"的公开承诺,并在新闻媒体进行了登载,确保”放心工程"的规范化运行。

  4,配套措施,在创建过程中,我们注重社会舆论的引导,一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通过新闻谋体大力宣传放心粮油产品和放心消费理念,在《快讯》发布公告,宣传"放心粮油产品"和”放心粮店”的知名度。并通过广播电台”896行风热线"解答群众在放心粮油方面提出的问题。在我县开展千人评议”放心粮油活动”中广泛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并接受监督.特别在今年月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周年纪念活动期间开展了"创建放心店,引导安全消费”为主题的现场咨询活动,发放"放心粮油"宣传材料800多份,接待访问消费者100多人次,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宣传效应,营造了创建氛围.

  提高营业人员的素质。我们根据市粮食局的”市五放心粮油店经营人员培训资料"为范本,编制印发了”县放心粮店经营人员学习资料”发给他们,帮助他们学习了五放心粮店的基本知识,粮油质量标准等,增强质量意识,诚信意识,服务意识,帮助他们进一步明确责任,懂得"五放心”粮店该经营什么。不该经营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以及如何提高服务等方面.辅导培训后并组织了考试.通过学习培训有效地推进了创建工作的健康开展。

  通过努力,今年创建的金太阳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粮油经营部等七家企业获得县,市级”放心粮油店"称号,并分别于月份和月份先后通过了县,市级相关部门的验收.通过验收,我县的"放心粮油店"的创建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市级的创建任务,取得了较好成绩,得了县,市级领导的一致好评.

  四,粮油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今年以来,全县粮食行业紧紧围绕粮油食品安全这根”主轴",以实施”放心粮油”工程为抓手,在抓好重点的同时,我们还采取了一系列果断有效的保障措施,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1,宣传贯彻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主要采用几种方式,一是在夏,秋粮收购执法检查和在开展食品安全千人评议活动中,采用张贴横幅标语的方式进行造势宣传,营造强烈的食品安全”放心工程"评议活动的氛围;

  二是县粮食局,县粮食行业协会联合印发宣传手册,宣传职能,政策,"放心粮油”,服务,知识;三是举办粮油执法知识培训班,从而把宣传工作做得有声有色。

  2,注重粮油质量检测体系。去年,县粮食局恢复建立了中心化验室的建制,配制了比较齐全的各种检化验仪器和专职化验人员,并通过了市粮食局的验收.下属各粮油企业,粮食国家储备库,各粮管所均有化验室;各粮食收购企业及个体户按规定均配备相应的质检仪器.粮食局中心化验室人员每年对各企业的仪器设备和质检质量,进行一到二次的专业检查。对粮油检测人员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在全市粮油质检技能大赛中东方明珠公司和宝宝宝集团公司各有一人获得质检员高级技工证书.我们对出库粮食建立了检测报告制度,从源头上保证了粮食品质安全.

  3,共建无公害稻米生产基地.县粮食局联合县农林局,环保局,技监局在总结总结去年经验的基础上共同参于了无公害稻米基地建设。去年主要是在新店进行试点,今年的创建基地扩大到全县各乡镇.主要方法是参于管理,协调,监证由龙头企业和农户签订创建协议,协议收购无公害稻米.

  4,按县政府办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对粮油食品放心安全消费千人评议活动进行了总结和整改提高.

  5,为将创建"放心粮油店"的工作落到实处,县局粮示[]74号文件,具报告申请创建经费.

  6,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东食安委办[]5号文件精神,按时完成食品安全月报工作.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确保粮油食品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我们下一步将抓好四大重点:第一,强势营造放心消费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通过各类媒体和载体,大力宣传放心粮油活动和有关粮油安全的科学知识,介绍放心粮油产品,努力增强全社会和消费者对放心粮油的认知度.第二,全面提升粮油安全指数。在原粮环节,严格控制高水分,高杂质,低品质的粮食采购入库;不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混运,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量使用药剂.在加工环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严把质量关,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在粮油产品中添加任何对健康有害的物质,积极参加放心粮油产品评审,真正打造放心品牌,确保”放心粮油"让百姓放心。在流通环节,严格执行粮油食品进货验证,索证索票和质量追究制度,对投放市场的产品实行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确保良好的售后服务.第三,积极推进”放心粮店”建设。联合县技术监督协会和县消费者协会,积极创办"放心粮店”,不断延伸”放心粮油"销售触角,推进"放心粮油"进社区,进农村,进超市,打响”放心粮店”品牌,扩大"放心粮油”市场占有率,让"放心粮油”

  更加贴近百姓生活。第四,大力加强粮油市场监管.继续做好各级放心粮油的

  推荐评审认定工作,在坚持标准,坚持质量的基础上,组织企业积极申报,同时,对县级"放心粮油"全面进行抽检和回访,确保放心粮油质量安全卫生,管理规范.积极配合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粮油质量进行巡查,强化监管力度,净化市场环境,严肃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非法制售假冒伪劣粮油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治粮油市场秩序,对不符合入市收购资格的单位,个人和不符合入市流通的粮油产品,坚决予以打击,为构建让百姓放心和社会和谐的而努力.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使命无尚光荣.我们决心在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关心下,团结一致,脚踏实地,认真负责地把食品安全工作做出实效,做到经得起消费者评议,经得起时间的考验,率先让粮油食品做到人民放心,社会放心,政府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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