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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7篇

时间:2022-12-22 20:10:03 来源:网友投稿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7篇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作者:钱宪文来源:《前线》2016年第03期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7篇,供大家参考。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7篇

篇一: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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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作者:钱宪文来源:《前线》2016年第03期

  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一大难题。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对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做出了制度规范,在建立干部能上能下机制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结合北京市干部工作实际,市委组织部研究起草了《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中共北京市委常委会第201次会议研究了《实施办法》。会议强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健全完善干部正常下的机制,重点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实施办法》提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适用范围包括全市各类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群团的领导干部及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在下的渠道方面,与中央规定相比,考虑与公务员法和中央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在原有六种渠道基础上,新增“辞职辞退”一种渠道;将“任期届满离任”修改为“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使表述更加符合实际;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将“因健康原因调整”调整为“无法正常履职调整”,把“因健康原因调整”作为情形之一,并增加了离职学习免职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职等情形,形成了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辞职辞退、无法正常履职调整、违法违纪免职等七种下的渠道,在下的方式上比中央规定增加了18种具体情形。这些情形都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新出台的有关规定增加的。

  《实施办法》还提出,在落实工作责任上,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在定期分析研判上,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综合表现,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在把握认定标准上,正确把握干部问责、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等认定标准,注意联系干部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复杂矛盾、岗位特点等因素客观评价干部,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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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执笔人:沈;;;聪)

  

  

篇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布部门】中共黑龙江省委【发布日期】2016.06.22【实施日期】2016.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黑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7月,中央颁布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规定》》(以下简称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对解决干部能上不

  能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规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责任,是做好新时期干部工作的重要遵循。《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

  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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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细则》全面贯彻落实《规定》要求,紧密结合省情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聚

  焦中心工作,按照实现全面振兴对干部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细化了下的情形,规范了下的程序,明确了下的责任,为我省深入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提供了政策依据。各级党委(党组)要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既要坚决推进能上能下,又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注意保护和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规定》细则》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2016年6月22日和《实施

  黑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形成能上能下的选

  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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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

  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黑龙江振兴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县级

  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精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有6种,分别为: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

  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干部,违纪违法免职。

  第二章

  第五条

  到龄免职(退休)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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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地厅级干部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要根据干部退休有关规定和

  干部队伍建设实际从严掌握,并按照规定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延迟免职(退休)的时间不超过一年。县处级及以下干部不得延迟免职(退休)。

  第三章

  第七条延长。

  任期届满离任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

  第八条

  按照任期制度有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

  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的,可以在职数限额内安排担任其他领导职务,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九条

  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

  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四章问责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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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目前干部能上能下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突破工作中一方面是不合格的干部占着职位难以下来必然导致合格的干部难以到位另方面干部的下也不规范没有可操作性强的规范化管理机制主观性较强往往导致矛盾激化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学习心得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下面店铺和大家一起来分享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学习心得。希望你喜欢!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学习心得(一)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必须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优胜劣汰、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当前,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探索出了一些比较有效的干部“下”的措施和途径,使干部“能下”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学习《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的心得体会学习《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的心得体会干部能上能下是干部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目前,干部能上能下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突破,工作中一方面是不合格的干部占着职位难以下来,必然导致合格的干部难以到位,另_方面,干部的“下”也不规范,没有可操作性强的规范化管理机制,主观性较强,往往导致矛盾激化。领导干部下基层要受到实际效果,很关键的一条就是要培养对群众的感情,时刻把群众的困难、冷暖放在心上,“心系群众鱼得水,背离群众树断根”。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耐心对待群众,耐心听取群众对改善民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呼声;耐心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化解群众的疑虑困惑。毛泽东同志说过,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生活的基层,对实际情况最了解,因此干部下基层要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学习他们的经验,同时也要听取他们的建议。干部下基层要诚心对待群众。在与群众接触的过程中要摆正自己与群众的关系,要以平等的姿态、真诚的态度接触群众,诚心诚意与群众交流思想,这样才能获得他们的理解与信任,才能实现干部下基层的目的。干部下基层,关乎广大领导干部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关乎民心向背。有人曾形象的将下基层比喻成“鸭子”,告诫广大大党员干部要沉下去。怎样才算沉下去了呢?要做到轻车简从,不要前呼后拥;要明察暗访,不要冰山一角;要真抓落实,不要走马观花;要饱含深情,不要高

  高在上;要提振精神,不要满腹牢骚;要一视同仁,不要嫌贫爱富;要持之以恒,不要一阵清风。总之,广大下基层的党员干部要真正把群众当成亲人,以耐心、虚心、诚心和真心接触广大群众,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为建设经济强省、提供强大动力。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学习心得(二)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指出,打破干部部门化,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加强干部跨条块跨领域交流。破除"官本位"观念,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不难看出,《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是从制度建设上确保三中全会精神的落实。而笔者认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关键是"能下"。尽管上世纪**十年代,中国就废除了领导干部职务的终身制,然而“干部能上不能下”,特别是“不能下”的问题依然存在。就其原因看,在干部选拔中论资排辈,唯年龄、唯学历、唯分数的现象还较为突出,受"下必有错"观念影响,领导干部一旦升迁到某一行政级别,此后只会平调或者升迁。干部不仅不能提前退休,即使工作出现差错或失误也是暂时平调或异地为官。哪怕是严重违纪被问责,待风声过去又悄然复出,甚至官复原职。干部的这种能上不能下造成了诸多弊端,不仅影响了干部队伍活力,一些政治觉悟高,敢于担当,服务能力强的人,因干部"不能下"却想为而无位。而且还因此滋生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土壤,干部"不能下"成为了一些干部腐败的温床,严重阻碍了改革的快速推进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正如会议所强调,推进解决干部能下,最根本的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我认为,要解决"能下"的问题,既要从转变观念上入手,还应从制度建设上着力。改变"上荣下辱"、"下必有过"的旧观念,严格执行退休制度、任期制度,正确对待“上”与“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干部"能上"标准,完善干部"能下"规范,科学构建考核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社会保障等相关配套措施,以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通过推进干部能上能

  下,真正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用起来,从而提高干部队伍活力。我认为,此规定作为干部体制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必将成为治理庸政、懒政的一把"利剑"。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学习心得(三)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6日召开会议,会议由中共中央主持,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关于若干规定(试行)》。此次会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好用好领导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最根本的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学习《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的心得体会心得体会,学习心得会议中提到,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在干部工作中,既要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准用好,又要把那些存在问题或者相形见绌的干部调整下来。制定和实施《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促使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坚持推进制度改革,通过激励、奖惩、问责等一整套制度安排,保证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又要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破除官本位观念,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干部能上能下被要求予以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专向规定系我国首次提出。在反腐这个大的形势下,着对于领导干部新的选拔标准、方式等也将是一个新的契机。我们就是需要在这样的领导体制下走向共同发展的美好明天。

  

  

篇四: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6.04.262016.04.26

  国家公务员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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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金昌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永昌县委、金川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工委:现将《金昌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2016年4月26日金昌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及《甘肃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督促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

  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主要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和不能正常履职领导干部的调整做出规范。涉及干部到龄

  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调整的,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因工作失职应当问责的,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实行问责追究;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降职、降级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区)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和乡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调整情形及方式第五条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对经组织提醒、教育或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调整。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调离原岗位:1.人岗不相适的;2.团结协作意识差、干部群众意见大的;3.不遵守工作纪律和岗位要求的。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改任同职级非领导职务:1.不注重学习提高,思想僵化、墨守成规的;2.工作激情减退,不能有效履行领导职责的;3.因年龄等原因不适应领导岗位的。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免去现职:1.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起考验的;2.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县(区)、本部门(单位)或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4.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5.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双十条”规定以及市委有关规定,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6.缺乏担当精神,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避事耍滑、庸懒散拖、欺上瞒下、工作不负责任的;7.对市委重大工作部署和深化改革、创业创新、重大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推进不力,不能按要求完成

  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8.品行不端正、情趣不健康,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9.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予以降职:1.所在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连续两年在全省考核中排名倒数第一,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和直接分管责任的;2.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3.按照省、市委扶贫攻坚的部署要求,不能按期完成精准扶贫任务,所在领导班子精准扶贫实绩考核

  结果被评为“较差”等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分管责任的。第十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职务调

  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第十一条干部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第十二条干部本人自认为不能适应现岗位,主动要求辞去领导职务或转任非领导职务的,可根据具

  体情况调整职务;申请提前退休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批准提前退休。第三章调整程序第十三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考察核实。在考准考实的前提下,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巡察、审计、个

  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2.提出调整建议。组织部门或者干部所在单位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3.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4.谈话。组织部门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5.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四条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第十五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

  职。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第四章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第十六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要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

  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七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切实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对不及时上报重要情况和处理违纪违规问题,管理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组织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要通过年度考核、参加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谈心谈话、专项教育活动等途径,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掌握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在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九条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对调整下来的干部及时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给予关心帮助。对任期届满、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调整下来的干部,组织部门应加强跟踪了解,向党委汇报有关情况,提出新的任免建议。暂不宜安排工作岗位的,区别情况采取待岗学习、离岗培训、下派锻炼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促其克服缺点不足,提升能力素质。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金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

  

  

篇五: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规章制度:XX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施行办法

  规章制度:XX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施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要求,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着力解决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推动构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打造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XX省推进省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施行办法。

  第二条本施行办法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主要是规范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因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以年度目的责任考核为基本根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创立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以及综合研判、履行职责和日常表现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机关和市级各部门的领导

  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调整情形

  第五条根据年度目的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的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政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四〕重点工作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全省行业或全市末位的县〔市、区〕、市级部门分管领导干部;

  〔五〕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

  〔六〕年度目的责任考核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县〔市、区〕、市级部门-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六条根据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和扶贫绩效考核

  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在全省连续两年退位幅度排名前3名的县〔市〕和退位幅度最大的城区-政主要负责人;

  〔二〕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增速,在全省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后3名的县〔市〕和排位最后的城区

  -政主要负责人;

  〔三〕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县〔市〕-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市〕-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五〕违背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政领导干部;

  〔六〕帮扶单位包村扶贫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七条根据创立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在创立全国文明城市期间,年度创立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措施不力、进展不明显,严重影响全市创立工作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在全国测评中出现重大失误,影响全市综合排名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未完成所承当的创立任务,在全国测评中单项测评被判为“零分〞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在创立全国文明城市期间,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群体事件等,导致我市创立全国文明城市被“一票否决〞的

  

  

篇六: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11804【发布部门】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

  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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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扎实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浙江的实践。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

  参照公务员法

  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

  第二章

  第五条

  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健康原因调整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

  延长。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要按干部选拔任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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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

  调整;在重要岗位的应根据实际及时作出调整。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三章

  第八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

  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纪律规矩意识淡薄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的;4.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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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

  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

  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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