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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完整版】

时间:2023-01-13 12:15:1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完整版】

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

乡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县暨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现场会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市开展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申报及指导试点工作的通知》(来政办发【2008】)66号)和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行我乡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制度,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为目标,开拓创新,攻坚克强,大力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落实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的责任,不断探索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争取在食品安全组织体系、责任体系、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创造我乡食品安全监管特色和亮点,全面推行我乡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为构建文明和谐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餐饮安全保障。

二、工作任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县暨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现场会议”的调整目标要求,确定到今年年底,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

(一)组织协调机构及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

各村民委,要把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当作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各村民委要密切配合,形成高位推动,合力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的工作格局。

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各村均要求成立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有组织领导,有计划部署,有检查考核,有经费保障。

2、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乡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承诺书),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乡政府对各村委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3、着力用好“一个平台”,切实抓住“六个环节”,全面落实“七项制度”。

(1)一个平台:利用各级食品安全协调会委员会的平台,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2)六个环节:一是抓建立健全聚餐监督管理各项制度建设环节;二是抓协管员、信息员岗位职责环节;三是抓乡村厨师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及健康体检。持证上岗环节;四是抓选购,用料加工和烹调环节;五是抓用餐场地,餐具消毒环节;六是抓收集、跟踪信息反馈环节。

(3)七项制度:

①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见附件1)

②农村50人以上宴席食品安全须知;(见附件2)

③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责任状;(见附件3)

④农村群体性聚餐现场审查表;(见附件4)

⑤农村食品安全联络员工作职责;(见附件5)

⑥农村食品安全信息员工作职责;(见附件6)

⑦农村聚餐食品采购制度。(见附件7)

4、选聘联络员、信息员: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先锋带头作用,选聘村委党支书、主任担任农村食品药品“三网”建设联络员、信息员,以利于全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5、各村委食品安全联络员、信息员工作流程图(见附件8)

三、工作步骤:包括宣传培训、组织实施、考核验收等三个阶段

(一)宣传培训阶段(2008年9月):根据方案的要求,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简报、宣传材料、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实施要求。动员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该项工作。营造人人关心,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同时,开展至少一期以上的食品安全联络员、信息员及乡村厨师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及健康体检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10月)。对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各村委的实际情况,全面梳理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各项任务,层层落实领导责任,确保责任到位,组织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同时建立健全聚餐的登记和档案管理。

(三)考核验收阶段(2008年11月中旬至11月下旬)。农村50人以上聚餐的关键在于落实。因此各村委要及时完成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成效。2008年11月中旬,乡人民政府将组织考核组对各村委进行考核验收,并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予以整改,为迎接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年底的全面考核打下良好的基础。

主题词:食品安全方案通知

乡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9月28日印发

(共印11份)

附件1: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四条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五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四章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六条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八条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九条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条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家庭集体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海水产品(冷盘)。

第二十一条对宴席供餐食物每种50克以上冷藏留样48小时。

第二十二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五章乡村厨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乡村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临时参加工作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村厨师应经过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二十五条乡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第六章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管理。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24小时向本乡(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报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并做好现场指导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第二十九条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指导。

就餐人数5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所在乡(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分派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书面指导或现场指导,由食品安全协管员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就餐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上的,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由卫生监督机构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第三十条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席。

第三十一条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宴席举办者、村委会、乡(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医疗单位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实行农村集体聚餐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不履行监管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疾患的责任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农村50人以上宴席食品安全须知

为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对全市农村50人以上宴席举办者提出如下卫生要求:

1、50人以上宴席加工场所应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场所及其它污染源,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

2、厨师及帮工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操作,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3、不得采购腐败变质、霉变生虫、三无、过期等食品;不得采购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不得采购使用河豚鱼、野生蘑菇等有毒动植物。河蟹、甲鱼、黄鳝等含高蛋白易变质的食品,必须活杀,现杀现用。

4、切配熟食和生菜的砧板、刀具必须分开使用,不得混用。切配熟食的砧板、刀具使用前采用酒精烧灼消毒或煮沸消毒。

5、外面采购的熟食品尽可能缩短采购与使用的间隔时间,超过4小时的必须回炉重新加工后方可上桌。

6、肉类、水产等食品若不能及时加工处理,应进行冷藏保存;冰箱内存放的食品禁止生熟混放,避免交叉污染。

7、家禽、肉、鱼等动物性食品的剖杀、清洗与蔬菜清洗必须分开。

8、餐具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9、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注意防尘、防蝇和保存温度。

10、就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医院就诊,报告当地卫生医疗单位并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附件3:

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责任状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农村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市辖区内凡在农村操办50人以上红白喜事宴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宴请主办者为宴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宴请期间食品安全责任。

2、宴请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不得采购变质、过期等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原料;不能食用未经检疫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其及制品;不购买或采收没有达到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蔬菜;尽量不吃隔夜菜,不滥用食品添加剂,避免危害人体健康。

3、宴请食品加工过程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刀、砧板等用具生熟分开,有防蝇、尘、鼠设施,保持厨房清洁、餐具消毒,重视个人卫生。

4、承办宴请的厨师及参与食品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和活动性肺结核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宴请食品加工。

5、接受监督人员的现场检查和指导,并针对检查意见及时整改。

主办者:

承办厨师:

乡人民政府(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农村群体性聚餐现场审查表

举办者姓名:,地址:县乡村屯;聚餐事由:,举办时间:,聚餐人数:人。

1、承办厨师(主厨)姓名,食品加工人员人数人,是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

2、加工场所:□露天加工□室内加工;

如室内加工,厨房建筑是:□茅草房□泥瓦房□砖瓦房□水泥平顶房。

3、饮用水来源:□自来水□河水□井水□泉水□露天水柜。

如取用河水、井水或露天水柜水的,是否消毒:□是□否

4、餐具是否清洗消毒:□是□否

5、刀、砧板等用具是否生熟分开:□是□否

6、防蝇、尘、鼠设施是否齐全:□是□否

7、食品原料是否新鲜、无腐败变质:□是□否

8、有无病死禽畜肉:□有□无

9、蔬菜烹饪前是否浸泡20-30分钟:□是□否

10、酒类、饮料等食品采购是否索取发票或购货凭据:□是□否

审查意见:□良好□一般□差

审查人签名:审查日期:

附件5:

农村食品安全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行政村食品安全指导站日常工作;

二、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上情、了解下情,熟悉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安全形势、监管重点和薄弱环节,发挥好信息“耳目”作用;

三、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记录、处理、转送、跟踪督促、信息反馈工作,认真受理乡、县(市、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转送和群众投诉举报案件;

四、承担好本指导站与乡、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贯彻落实相关会议和通知精神,掌握工作实施方案和措施,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反映存在问题,沟通相互信息,反馈处理结果;

五、负责好本指导站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信息工作,主要是提供基础信息、反馈实施情况、反映工作动态、传递工作方案、通报整治成果、交流监管经验、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等。

附件6:

农村食品安全信息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在村、居委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二、加强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生产加工窝点等各类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摸底、统计和上报等工作;

三、协助做好所在村、居委会承办酒席餐饮单位和农村自办酒席户的摸底、统计、上报和上门指导工作;

四、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的日常巡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当地政府或食品安全指导站;

五、及时发现、上报辖区内涉嫌制售假劣食品等违法案件线索和食物中毒事件,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本村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七、积极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收集和消费争议调解等工作,及时准确报送资料信息;

八、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法规、各级政府的决定和县(市、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布置的各项食品安全工作。

附件7:

农村聚餐食品采购制度

1、选购食品时,要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

2、采购特殊食品或原料时,要索取有关食品或原料的安全证明材料,如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同批号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3、尽可能采购新鲜洁净、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放心肉”、“放心菜”、“放心米”、“放心油”等食品原料。

4、不买路边摊商出售的自制熟肉、凉拌菜、豆制品等食品;

5、不买过期的、无标识的、包装破损的食品;

6、不采摘、捡拾、购买来历不明的食物、死因不明的畜禽或水产品,以及不认识的野生菌类、野菜和野果,不购买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

7、尽可能不购买散装白酒、调味品、植物油等。

8、购买和食用定型包装食品时,先查看有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单位名称、地址等内容,不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不买颜色、形状、气味异常的蔬菜。

附件8:

乡(镇)、村食品安全联络员、信息员工作流程图

上级有关部门

群众

聚餐举办者

村信息员(登记、初审、初查)

乡(镇)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联络员(登记、审核、查办)

乡(镇)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领导(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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