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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机关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各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坚持实事求是,精简公务活动;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领导小组是**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领导机构,组长由部长和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相关部领导担任。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联席会议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联席会议由办公厅、条财司、合作司、人事司、机关党委(纪委)、监察局和机关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六条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第七条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程序报批。
精细编制部门预算,压缩一般性支出,以财政国库支付动态监控平台为基础,健全各单位预算管理网络。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预算支出的监控力度,实时掌握各项财政资金支付情况,防止截留、挤占、挪用。
严格执行预算支出计划、分析报告、预警约谈等制度,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私设“小金库”,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八条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九条实行公务卡结算。国内发生的公务相关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条严格政府采购管理。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不得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公示和报备制度,坚持谁审批谁把关,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二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人员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附件1)。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和伙食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第十四条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经费严格控制在全年预算范围内。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部属事业单位、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
第十五条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六条因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应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应提前做好公务出行计划安排,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对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购票人可选择购买。
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十七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十八条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十九条严格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用餐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x人;超过**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接待对象的住宿费应当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二十条严格接待费报销管理。接待费实行一事一报,不得累计报销,并在接待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报销手续。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附件2)。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x行〔20**〕**x号)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五章公务用车
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第二十三条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二十四条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五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会议活动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切实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各类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召开会议应坚持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会议费预算规模,规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
第二十七条培训实行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和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培训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不得安排与培训无关的调研、考察、参观。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
第二十九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办公用房
第三十条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三十三条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供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资源节约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杜绝浪费行为。
第三十六条节约用电。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杜绝长明灯,合理确定空调开、闭时间和室温,办公区域的电梯非工作日最低数量运行,办公用电设备杜绝待机浪费。
第三十七条节约用水。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随手关闭水龙头,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第三十八条节约粮食。严格进出货登记制度,加强粮油副食等采购存储管理。科学调整烹饪工艺,提高食品原材料利用率。搞好科学配餐,尽量减少剩余,对于剩余食品要进行回收处理。在机关食堂张贴节约标识,提醒用餐人员适量取用食品。
第三十九条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条统筹规划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互联网、工作网、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作用,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充分发挥工、青、妇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单位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工作。
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项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政风建设的主要内容;会议、展会、发文、出差、国内公务接待以及办公用房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条财司负责“三公经费”预算编制的汇总和审核;监督检查“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制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审核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指导部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建立健全部属单位相关内部控制规范。
合作司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外事接待管理和监督检查。
人事司负责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年度考核,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机关党委负责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党员教育培训,积极培育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年终党建工作考核工作,加大督查力度,机关纪委负责配合做好年度专项督查工作。
监察局协助各相关单位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统筹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工作;楼堂馆所建设管理、公务用车治理和督促检查;部内接待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直属事业单位、**日报社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年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国科发办字〔19**〕**号)、20**年印发的《**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国科办厅〔20**〕**)和20**年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国科办厅〔2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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