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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9〕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更好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平安山西、法治山西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进道路交通治理能力现代化,紧紧围绕“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这条主线,下更大力气抓好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坚持公路安全与城市畅通并重、农村与城市并重,加强智能化、精准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能力,全力防范化解重大交通安全风险,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省高质量转型发展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把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基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切实将企业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市场准入、保险费率等挂钩,将企业守信状况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配合)
(二)严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
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8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督促运输企业遵守长途客运驾驶员配备要求,严格执行我省有关道路管控措施以及接驳运输规定。(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应急管理部门配合)
(三)严格旅游包车安全管理。
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严格落实趟次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备案核发系统申领使用制度,严禁未取得省际包车客运资格的企业从事省际包车客运业务。严格小型车辆旅游运营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文化和旅游部门配合)
(四)严格公交车安全管理。
进一步加强公交车安全运行管理和保障。在公交车站安装隔离护栏,防止因意外事件造成候车乘客伤亡事故。健全完善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标准,为车辆安装(改造)驾驶区域防护隔离设施。加强对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进一步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人民政府牵头,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分工负责,应急管理部门配合)
(五)严格校车安全管理。
加大校车投入,保证运力充足。加强运营环节安全监管,督促学校及校车运营单位严格落实校车安全内部管理责任。严格发放校车标牌,严格驾驶人资质认定,加大对“超员车”“黑校车”的打击力度。(各级人民政府牵头,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应急管理部门配合)
(六)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单位准入条件进行严格把关,严格市场准入。对非法运输、伪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分工负责,应急管理部门配合)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途经水源地的,要合理划定禁行区域,确保区域用水安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出入口、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道路排队积压的,要制定相关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两客一危”、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12吨及以上)都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纳入货运车辆监管平台和联网联控系统。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和“两客一危”要按照规定安装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已进入市场的要加快安装进度。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动态管控和视频监控系统有效发挥作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应急管理部门配合)
三、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八)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
实行驾驶人分类教育培训制度,引导社会机构建立培训基地,开展集中式教育培训。严格执行考试评判规定,切实保证考试质量。(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分工负责)
(九)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和重点驾驶人群体监管。
建立驾驶人培训机构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对违规的驾驶人培训机构,要严格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对组织考试中舞弊及索取财物的驾驶人培训机构,依法从重处罚。(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分工负责)
加强对重点驾驶人群体的安全教育和监管,特别是客货运驾驶人有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或抄告后,不得聘用。对于超过驾驶年龄、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要及时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十)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
从严打击违法生产、组装汽车、挂车及套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销售拼装车辆行为。(各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十一)强化电动自行车管理。
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行业管理和电动车生产销售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分工负责)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
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人员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安、应急管理部门配合)
(十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科学制定道路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分步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积极争取***车辆购置税资金对我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补助。组织开展公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全覆盖工程,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和公路平交路口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牵头,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分工负责,财政部门配合)
积极推进隧道内事件检测系统、雾区引导防撞系统、国省干线公路网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恶劣天气防范应对能力和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各级人民政府牵头,交通运输、公安、气象部门分工负责)
(十四)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对排查确定的危险路段,要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预案“五落实”。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五)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针对农村交通安全薄弱环节,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和“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完善安全设施,逐步实现道路交通城乡一体化发展。(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十六)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和经费保障。通过政府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市场等机制,建立专兼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加强“两站两员”(即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安全员和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劝导员)建设,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县、乡人民政府负责)
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管理
(十七)严厉整治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坚持源头路面联管联控,以重中型货车、公交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为管控重点,严查酒驾醉驾、假牌套牌、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各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创造良好交通秩序。(各级公安部门负责)
(十八)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重特大交通事故现场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应急救援处置联动和统一指挥机制。完善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建立职业救援队伍,配齐救援设备,不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交通事故伤员救治医院要建立“绿色通道”,配备专业医疗人员和设备,并定期培训。(各级公安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银行保险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配合)
(十九)深化科技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现代化治理水平。
建立数据支撑决策、数据驱动管理、数据提升服务的新机制。加强各部门业务管理数据的整合共享、集成应用,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技水平。(各级公安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实体大厅与网上大厅融合,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
深入推进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充分利用现代传播新媒介,广泛传播自律、包容、文明、礼让的现代文明交通理念,逐步建立与社会相适应的文明交通宣传机制。(各级公安、教育、司法行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建立少年儿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的养成教育。(各级教育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责任清单,不断提高全民文明交通意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分工负责)
九、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信贷、保险支持政策,积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税务、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配合)
(二十三)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
各地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推动新时期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面提档升级提供有力经费保障。全省公安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统一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结合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支出预算。(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分工负责)
十、严格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
(二十四)加大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
严格执行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对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或两起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或者两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分级进行调查,存在监管不力等失职失察行为的,实行行政问责。同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财政部门配合)
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12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及人员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客运车辆;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部门配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6月13日印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23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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