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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区县)

时间:2023-02-10 20:2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区县),供大家参考。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区县)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区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对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作用,促进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县规委会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研究、审核以及检查、落实全县城乡规划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组成人员

(一)县人民政府县长任县规委会主任

(二)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以及人大、政协联系自然资源局的副主任、副**任县规委会副主任;

(三)委员由县政府办、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改局、环保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教科局、卫健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文旅局、民政局、应急局、城管局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任成员。

第四条机构设置

县规委会下设三个工作机构:

(一)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负责县规委会日常工作;

(二)专家组。由城乡规划及相关专家组成,聘请国内知名专家担任特邀技术顾问,为县规委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督查办。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县规委会审定事项的督查落实。

第五条职能职责

(一)县规委会是县委、县政府授权的城乡规划审议审查机构,负责对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科学决策。主要职责:

1.协调处理全县城乡规划全局性、长远性、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2.审议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设计;

3.审议需上报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各类园区规划等;

4.审议向县人大做的国土空间和城乡规划专题汇报;

5.审查城市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等;

6.审查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

7.指导、督查各镇办、园区、景区和有关部门重要规划的编制实施;

8.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二)办公室

1.负责县规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联络协调、会务组织工作,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编发简报等;

2.协调处理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与论证,将决策建议提交县规委审核;

3.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全县国土空间和城乡规划的全局性及跨区域性问题开展专项研究;

4.审查需上报县规委审议的各种事项;

5.负责专家组专家的聘任联络工作;

6.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专家组

1.对需提交县规委会审查的城乡规划进行技术审查,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2.组织对城乡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建设项目和跨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技术论证;

3.对城乡规划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与论证,向县规委递交论证报告;

4.县规委会认为需要评估论证的其他事项。

(四)督查办

1.督促落实县规委会议定事项,责成有关部门对规划违法行为开展查处;

2.对经批准的镇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乡村振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常态化督查,定期不定期向县规划委员会提出督查报告;

3.向县规委会报告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古城保护规划、各类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情况以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4.督促各镇政府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将情况向县规委会报告。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六条县规划委员会建立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三级会议制度。

第七条全体会议由县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主要研究重大焦点事项,一般为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参会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专题会议由县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研究相对重要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根据议题通知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也可实行沟通会签方式。

第九条办公室主任会议由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按照会议议题通知有关委员和相关部门及专家参加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

第四章委员

第十条县规委会委员由成员单位在职主要领导担任,因人员变动自然替补。

第十一条县规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会议表决权;

(二)对县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可就专项问题提出书面议题交县规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县规委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县规委会交办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二)督促本部门执行县规委会决议;

(三)遵守本工作规则,支持县规委会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会议规则,亦即集体决策规则。县规委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三个层级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公开规则。县规委会审议审查决定的事项一般应予公示、公开。

第十五条效率规则。议定事项时间应满足项目审批法定时限要求。

第十六条回避规则。凡审议审查房地产开发等经营类与规委会委员所在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项目,有关委员应在会前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回避。

第十七条表决规则。

会议实行票决制和举手表决制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须票决决定的事项,经与会全体委员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不需要票决决定的事项,经与会委员讨论后,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归纳总结审议审查结果。

第十八条保密规则。与会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议资料,或在会后将资料交回。由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密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会议材料查阅、借阅、咨询、会议内容发布及释疑均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九条廉洁规则。委员不得接受被审事项单位或个人的不当利益,保持清正廉洁,确保审议审查事项公正、合理。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总体实行“一报双审”制度。即所有国土空间规划、控规修规、专项规划、镇村规划及各部门单位涉及到城乡建设、生态环保方面的重要规划,一律报县规委会办公室统一受理,先上专家会,再上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初审和受理。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对应由县规委会审议但资料不全的,告知申请人补齐。不应由县规委会审议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退回。

第二十二条召开专家会。经县规委会办公室初审,报县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召开专家会,形成评审纪要。

第二十三条根据项目重要程度及轻重缓急,由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决定召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或沟通会签。

第二十四条项目公示。由县规委会办公室汇总相关情况,将会议结果在电视台或网站予以公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规则由县规委会办公室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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