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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集团投资行为,建立和完善投资决策及运作程序,切实加强集团投资管理,保证集团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和《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集团本部和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对外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公司设立**部和**部,参与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投资预算;负责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第五条部门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忠于职守。
第六条应当定期对对外投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集团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业务的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第八条对外投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明确指定专人负责,严格规定项目负责人的“责权利”,项目结束,严格考核,奖罚兑现。
第九条集团对外投资应当由集团****会批准,或由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员批准。被授权人应当根据对外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三章投资预算控制
第十条集团对投资业务实行预算管理。在每年年度开始之前,战略规划部门应编制短期和长期投资预算,对下一年度的投资业务进行事前控制。
第十一条编制短期投资预算时,主要应考虑资金的充裕程度、资金的机会成本及风险程度等;编制长期投资预算时,则应从企业整体发展计划出发,并考虑资金的安排、资金的机会成本、被投资单位效益状况、发展前景、投资存在风险以及企业长期发展目标等因素
第十二条投资预算需通过集团XXXX会议批准。发生预算外的投资必须调整预算。预算的调整必须报经原预算批准机构审核批准
第四章投资方向与方式
第十三条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经营为手段,以明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按其流动性的不同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货币资金投资、流动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第十六条集团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资产的50%。
第五章投资可行性分析
第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第十八条集团从财务、工程、技术、生产、销售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投资小组。投资小组成员行政编制在所属部门,在需要对投资可行性进行分析时,在投资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分工合作,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完成后,投资小组成员仍回到原岗位承担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可行性论证应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原则,依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综合性评价,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可行性论证必须包括两个部分,生产技术分析和经济分析。
生产技术可行性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投资企业的现有基本情况和与其他单位合作投资的生产条件;
2.投资产品的市场预测和生产规划;
3.土建工程方案及进度规划;
4.投资产品的生产工艺、设备造型及技术基础参数等技术分析;
5.劳动组织及人员结构。
经济可行性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被投资、合作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包括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状况、隶属关系或主管部门;
2.投资项目的筹资方案;
3.投资项目的收入、费用测算;
4.投资项目获利能力的财务分析;
5.投资项目内部收益率、盈亏平衡点、投资回收期的分析;
6.投资项目的不确定性及敏感性分析。
第六章投资决策审批
第二十一条集团可以授权有关部门及人员根据企业资金状况在一定金额范围内作出短期投资决定。短期投资具体经办人员必须根据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的指令操作。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短期投资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集团授权投资管理部门和人员办理长期投资业务。长期投资业务的执行,都必须经过集团XXXX会议讨论后,按照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和下达的指令进行。未经上会讨论,任何人不能擅自作出投资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XXXX会议讨论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集团总经理召开投资决策会,审议批准投资方案。
第二十四条战略规划部和审计法务部必须备齐以下资料,报XXXX会议使用: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3.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及拟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4.资金来源计划;
5.市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等。
第七章投资实施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在实施投资计划时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1.XXXX会决议;
2.经XXXX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方案报告;
3.经公证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协议或合同章程;
4.拟投出资产清单;
5.经XXXX会批准投资的其他有效文件。
第二十六条以实物投资的,由被投资企业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出资产进行评估作价。
第二十七条以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方式的,由资产管理部根据已批准的投资合同和已认可的评估报告,填报“固定资产投资转出表”,报送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分送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归口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相应的资产转移和帐务处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以货币资金投资的,由战略规划部填写“请款单”,报送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财务管理部办理付款和帐务处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以无形资产投资的,由被投资企业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出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被投资企业将评估报告报集团战略规划部后,会同审计法务部、资产管理部审核投出资产作价,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章股权投资的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集团战略规划部负责对股权投资进行日常产权管理。其职责包括:
1.保管法人股股权证,归档保管子公司报送的各种资料;
2.建立对外投资信息档案,跟踪反映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情况;
3.组织或参与对子公司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工作;
4.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年度投资收益情况和控股企业的财务变动状况;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有董事会的,集团应向子公司派出董事,通过董事会行使出资者权力。委派的董事应根据集团的决议发表意见,不得个人自行表态。
第三十二条集团应向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福利待遇等均在公司,费用由子公司列支。被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包括:
1.组织和监控子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参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2.审核子公司的财务报告,负责对子公司所属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
3.定期向公司报告子公司的资产运行和财务情况。
第三十三条未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经批准的担保事项相应建立备查账簿,逐笔登记贷款企业、贷款银行、担保金额、时间、经办人、批准人,并定期检查。
第三十四条集团**x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控股子公司开展审计,审计的范围包括:子公司财务收支及会计报表;子公司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子公司经理人员的离任审计;子公司重要项目的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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